三、自谋职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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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11
颗粒名称: 三、自谋职业
分类号: F241.4
页数: 2
页码: 18-19
摘要: 本文记述的福建省自鸦片战争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求职人员均为自谋职业,除手工业者、小商贩等个体劳动者和合股经营厂、店的经营者系独立劳动或合作经营外,凡学徒进厂(店)多由亲戚朋友推荐,大多数学徒进厂(店)前,必须找铺保、人保,向厂(店)主交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8月,省经济委员会发出通知,求职人员自谋职业进厂(店)者,废除人保、铺保办法,本省各级劳动部门除有组织地安排失业和求职人员劳动就业外,还鼓励失业、求职人员自找职业和自谋生活出路。
关键词: 福建省 自谋 职业

内容

自鸦片战争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求职人员均为自谋职业,除手工业者、小商贩等个体劳动者和合股经营厂、店的经营者系独立劳动或合作经营外,凡学徒进厂(店)多由亲戚朋友推荐,大多数学徒进厂(店)前,必须找铺保、人保,向厂(店)主交押金。如清光绪八年(1882年),福州船政局(马尾造船厂前身)的学徒进厂须先交押金,半年内不领工资,半年后只领工食和伙食钱,而且常有被开除、辞退的危险。有的工厂、商店要学徒工找店铺作保证人,写具保单,以示对学徒工的行为负责。民国时期,福州、厦门、泉州的搬运工人,还受封建把头的剥削与欺压,他们须向码头的封建把头缴纳款项,买一名额,才允许充当这一码头的正式工人,否则,只能当临时工。其工资收入由把头当日向货主统一领取后,隔三五日才分发至工人手中,并从工资中抽取20%至40%攫为己有,甚至要工人向封建把头组织缴纳“入会金”、“福利金”和各种“神诞”费用,进行巧取豪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8月,省经济委员会发出通知,求职人员自谋职业进厂(店)者,废除人保、铺保办法,本省各级劳动部门除有组织地安排失业和求职人员劳动就业外,还鼓励失业、求职人员自找职业和自谋生活出路。但由于当时强调劳动力统一调配,自谋职业得不到应有重视与扶持,加上不少失业、求职人员存在依赖政府安排的心态,1950~1957年,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统计,自谋职业者仅7445人。1958年以后,由于存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接近全民所有制的大集体经济,加上企、事业单位增人均由国家统一向社会招工,从而堵塞了自谋职业的道路。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建省改革就业制度,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大力支持兴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拓宽自谋职业渠道,自1979~1990年,全省有29.1万人在自谋职业中选择了个体经营,占安置就业总人数15.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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