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招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10
颗粒名称: 二、社会招工
分类号: F241.4
页数: 4
页码: 15-18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社会招工情况包括计划管理、招工条件、招工办法、“子女顶替”、“三资”企业招工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社会 招工

内容

(一)计划管理
  1950年至1952年,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社会招工是由劳动介绍所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雇用单位提出的招雇条件在登记的失业工人中进行推荐介绍。1954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厦、漳、泉4市公、私营企业招用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经营企业、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招用工人(练习生、学徒)达3人以上者,或招用临时工达10人且受雇时间又在一个月以上者,均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统一介绍,选择录用。招用工人在2人以下者,可自行在已登记的失业求职人员中选用,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不含后勤生产部门)招用工人或职员,手工业作坊招收学徒,私人雇用厨师、保姆等,不属于统一招用范围,用人单位或雇主可自行招用。但不能招用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和农村劳动力。1955年开始,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林等企业招用工人,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制订招工计划,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后,在指定地区进行招工。为了强化招工计划管理,还规定各类企业不能私自招工,不能诱挖在职职工,也不能在新闻媒介刊登或张贴招工广告。195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力统一调配暂行条例》,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和加强劳动力管理问题的通知》,把劳动力的统一招收扩大至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1957年开始,进一步强化劳动力统一管理,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增人实行向社会统一招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安排的劳动计划指标,参照地、市和省级直属企业主管部门的用工计划加以综合平衡,然后下达指令性劳动指标,由市、县一级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同年,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也由省下达劳动指标。1958年,由于生产建设“大跃进”,各条战线大量增人,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职工达到1229088人,比1957年底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514022人,净增715066人,增长139.1%。全省1957年底结存的18000余名失业人员除少数丧失就业条件以外,也都得到安置。省劳动局于当年9月向中共福建省委作出《关于我省已经消灭失业现象的报告》。1959年,根据中央“缩短战线,保证重点”的部署,本省于当年4月开始对国营企、事业单位进行精简职工,同时停止向社会招工。1961年,国民经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家继续控制职工人数增长,本省规定企事业单位一次招工6人以上者,需报省劳动局批准。至1963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职工计769239人,比1958年净减459849人。1964年,国民经济经过三年调整,情况好转,国家开始每年安排少量劳动指标,主要用于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1966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社会招工无法进行。1968年开始,每年动员大批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70~1972年,出现突破劳动计划,擅自增人和招工的情况;一方面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一方面又从农村招用新工人。为此,省劳动局下达严格控制新增加劳动力的通知,规定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1981~1982年,全省又有大批农村劳力盲目流向城市,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下达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规定招收农村多余劳力当工人的,必须事先报省劳动局审查,由省政府批准。1983年以后,招工制度实行改革,由国家向社会招工转变为企业向社会招工;随着本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每年招工人数稳中有增,至1990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人达214.65万人。
  (二)招工条件
  向社会招工的条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劳动力资源情况而有所不同。50年代初经济恢复时期,主要招收登记的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和其他求职人员,以解决当时突出的失业问题。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主要招收城镇闲散人员(失业人员);70年代开始至80年代初,主要招收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上山下乡两年以上和政策允许准予留城的城镇失业青年;1980年以后,企业招用工人首先从专业、工种对口的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招收,同时招收已经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终止劳动合同需要重新就业人员。并对县、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介绍的临时工,其使用期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招工考核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工中的男女比例,按招工单位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和当地失业人员情况由招工单位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商定。招收新工人除了政治思想好、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外,还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未婚等条件。招工年龄50年代初放宽为17~45周岁,技术工人还不受此限。70年代规定16周岁至25周岁,非学徒制工人放宽到28周岁。1981年后,招收学徒工年龄改为16至22周岁,非学徒制工人不超过25周岁。招收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年龄适当放宽。
  (三)招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社会招工长期以来采取按计划统一招收办法,由用人单位招收审查,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全省劳动就业会议文件,在全省范围内改革招工办法,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3年,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劳动计划内招收新工人时,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根据不同工种、专业的不同要求而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试;技术工种,侧重进行专业技能考核;重体力劳动的工种,除文化考核外,还侧重考核体能条件。考核内容、标准,由招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企业在招工前,首先公开招工简章,招工简章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经考核录用的工人,有3至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招工考核工作,由企业组织进行。同年,废除在本单位“内招”职工子女的作法。1986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需要招用工人时,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工资计划,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和确定的招工地区组织招收。并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同年9月,省人民政府公布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招用的新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1990年,全省招收合同制职工24669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185174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61517人。
  (四)“子女顶替”(①职工退休、退职(死亡)后补员招收其子女的作法简称“子女顶替”。)
  招工中,实行职工退休(包括退职、死亡,下同)由“子女顶替”的作法,是一项特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60年代初,“子女顶替”并未形成制度。1961~1963年,国家实行精简职工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老、弱、残职工离岗退休,给社会提供新的就业岗位,1963年,本省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安置和处理暂行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意见》,对家居城市的老、弱、残职工,在他们退休退职时,允许吸收一名合乎招工条件的持城镇户口的子女参加工作;矿山井下、森林采伐、地质勘探、盐业等四大艰苦行业职工的子女,不论他们居住城市或农村,在定员以内都可以“顶替”。“文化大革命”前期,社会停止招工,职工子女顶替亦自行停止。70年代初,有些企业因老弱残职工增多,为解决职工队伍更新问题,从1974年开始,对“四大行业”又恢复子女顶替办法。退休、退职职工由子女顶替者,经群众评议推荐,其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优先招收。对死亡职工的子女顶替给予适当照顾。
  1979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补员招收子女问题的通知》,把“子女顶替”扩大到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补员由子女顶替的,除招收其子女系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批准留城的失业青年和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外,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职工,本人户口如迁回农村,也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家居农村的子女。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子女顶替”的,除上述几种对象外,还可以招收经批准病退回城并已恢复健康的原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招收不属于上山下乡对象的其他城镇失业青年。补员招收子女的条件是思想政治好,劳动表现好,身体健康,未婚,文化程度要求中学毕业。年龄从16周岁至25周岁,非学徒制工种放宽到28周岁。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条件略低,文化程度要求小学毕业,年龄放宽至30周岁。1981~1982年,为了控制农村劳动力盲目进城务工和农业人口无计划地转为非农业人口,对“四大行业”的子女顶替,改变过去允许招收家居农村的子女的作法,采取优先招收户粮关系在本矿区、林区或单位所在地的城镇失业青年。
  实行退休、退职职工由子女顶替的办法以后,暴露出不少弊端,如有些职工,包括一些技术骨干,为了安排子女,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有些单位补员招收子女,偏重照顾而不坚持招工条件;也由于实行顶替和内招,企业内部呈现复杂的亲缘关系,不利于企业管理。1983年9月,本省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的通知》,在整顿中缩小“子女顶替”范围,停止国家干部离退休由子女顶替的作法。在深入劳动制度改革中,1986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贯彻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后又于1986年11月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劳动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自1986年10月1日起,全民所有制单位废止“子女顶替”办法。但对1986年9月30日(含30日)前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人和1966年底以前国家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在当年12月31日前仍然按“子女顶替”办法,退休时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因工致残而退休的工人在批准退休时,照顾招收一名经考核合格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合同制工人;家居农村的,户粮关系亦可随迁。
  (五)“三资”企业(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招工
  1980年开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雇用人员,有两种办法:或由企业所在地的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部门推荐;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合资企业自行招收。以上两种办法都要由合资企业进行考试,择优录用。1984年,福建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合资企业招收新人员时,在劳动部门规定的地区内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合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也可以向合资企业推荐员工,经试用合格者予以正式录用。在厦门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招收新职工时,首先从现有的富余职工中选招,尔后再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向社会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在特区的“三资”企业需要招用技术工人时,当地无法解决的,经特区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相关地区劳动部门同意后,再到特区外公开招聘。1985年2月,公布经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与批准的《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扩大了特区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下同)的用人自主权,特区企业的劳动计划,由企业自行确定后,报厦门市劳动局备案。特区企业可以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由特区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企业考核,择优录用。经录用的职工有3至6个月的试用期。特区企业不能雇用在校学生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聘农村劳动力或内地职工,要经厦门市劳动局批准。1986年11月开始,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当地劳动部门的协助下,自行招收职工,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