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就业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0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就业安置
分类号: F241.4
页数: 11
页码: 14-24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就业安置情况包括职业介绍、社会招工、自谋职业、组织就业、经费使用、1979~1990年福建省城镇失业人员安置情况表、1981~1990年福建省就业经费收支情况表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就业 安置

内容

一、职业介绍
  民国时期,当局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失业问题,福建省政府于民国31年(1942年)8月,颁布《私设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次年,省政府社会处在福州市成立直属省会社会服务处,受理职业介绍工作。当年,前往登记求职者868人,介绍成功者317人,成功率仅36.52%。民国34年4月,福建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社会部颁布的《雇工介绍所通则》,随后,顺昌、云霄、莆田、金门等县,分别于民国36年、37年成立劳工介绍所。据金门县民国37年1~7月份的统计,劳工介绍所共登记求职者50人,有技工、厨师、司机、警察、女佣、工役等,介绍成功者36人,成功率达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3月,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关于失业工人在国营、公营、合作企业中介绍就业暂行办法》,并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先行开展失业工人介绍工作。上述4市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介绍所,将已登记的失业工人的人数、类别通报当地各国营、公营、合作企业和行政机关;上述单位需要雇用员工时,将需要招雇员工的人数、条件、工资待遇报知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或劳动介绍所在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中给予推荐介绍。各类企业及机关单位不能自行招雇人员。经劳动部门或劳动介绍所介绍就业的员工,在就业前由劳动部门集中进行短期训练,以政治教育为主,技能教育由招雇单位负责。推荐的原则是先城市、后农村;先技术工人、后普通工人;先失业工人、后其他求职者;先本地失业工人,后外地失业工人。推荐介绍成功后,由雇用单位和被雇人员签订劳动契约,内容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期限、试用期等等;雇用外地工人的,契约还包括差旅费、安家费标准等。契约签订后,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生效。被雇人员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原来登记条件者由雇用单位予以解雇,除发给相应工资外,同时报告劳动介绍所。若现有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中无适合人选可供推荐时,由劳动介绍所通知雇用单位后,允许雇用单位自行招雇。劳动介绍所介绍失业、求职人员就业,属义务性质,不向雇主及雇用人员索取报酬。是年5月,福州、厦门两市即根据劳动部下达的《市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和《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成立劳动介绍所,负责失业登记和就业介绍。凡公私企业招雇技术员工时,先向劳动介绍所提出申请,由劳动介绍所在登记合格的技术员工中推荐;企业自行雇用员工的,向劳动介绍所备案。1951年8月,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失业救济劳力调配工作的几项规定》,强调失业工人必须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介绍,各单位不能私自招雇。至1957年末,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统计,在失业工人中介绍就业的有27870人。1957年开始,进一步强化劳动力统一调配,企、事业单位招雇新工人皆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下达劳动指标,统一招收,职业介绍自行停止。1961年以后,社会上闲散人员增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又恢复劳动介绍所,南平市并于1963年6月新建劳动介绍所,上述5市共配备13名专职干部。由于当时正在进行精简机构,压缩职工,社会上停止招工,安置闲散人员的主要去向是上山下乡,由政府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因而职业介绍工作仍然无法开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劳动制度,职业介绍工作重新开展,1989年6月,厦门市首先建立3家职业介绍所,从事劳务交流、职业介绍、信息咨询,就业指导等业务。至1990年,本省相继建立职业介绍所计104家,其中劳动部门办的86家,社会团体、行业、企事业单位办的18家,到各类职业介绍所求职登记共5.62万人,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4.96万人,成功率达88.26%。
  二、社会招工
  (一)计划管理
  1950年至1952年,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社会招工是由劳动介绍所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雇用单位提出的招雇条件在登记的失业工人中进行推荐介绍。1954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厦、漳、泉4市公、私营企业招用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经营企业、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招用工人(练习生、学徒)达3人以上者,或招用临时工达10人且受雇时间又在一个月以上者,均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统一介绍,选择录用。招用工人在2人以下者,可自行在已登记的失业求职人员中选用,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不含后勤生产部门)招用工人或职员,手工业作坊招收学徒,私人雇用厨师、保姆等,不属于统一招用范围,用人单位或雇主可自行招用。但不能招用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和农村劳动力。1955年开始,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林等企业招用工人,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制订招工计划,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后,在指定地区进行招工。为了强化招工计划管理,还规定各类企业不能私自招工,不能诱挖在职职工,也不能在新闻媒介刊登或张贴招工广告。195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力统一调配暂行条例》,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和加强劳动力管理问题的通知》,把劳动力的统一招收扩大至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1957年开始,进一步强化劳动力统一管理,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增人实行向社会统一招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安排的劳动计划指标,参照地、市和省级直属企业主管部门的用工计划加以综合平衡,然后下达指令性劳动指标,由市、县一级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同年,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也由省下达劳动指标。1958年,由于生产建设“大跃进”,各条战线大量增人,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职工达到1229088人,比1957年底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514022人,净增715066人,增长139.1%。全省1957年底结存的18000余名失业人员除少数丧失就业条件以外,也都得到安置。省劳动局于当年9月向中共福建省委作出《关于我省已经消灭失业现象的报告》。1959年,根据中央“缩短战线,保证重点”的部署,本省于当年4月开始对国营企、事业单位进行精简职工,同时停止向社会招工。1961年,国民经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家继续控制职工人数增长,本省规定企事业单位一次招工6人以上者,需报省劳动局批准。至1963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职工计769239人,比1958年净减459849人。1964年,国民经济经过三年调整,情况好转,国家开始每年安排少量劳动指标,主要用于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1966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社会招工无法进行。1968年开始,每年动员大批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70~1972年,出现突破劳动计划,擅自增人和招工的情况;一方面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一方面又从农村招用新工人。为此,省劳动局下达严格控制新增加劳动力的通知,规定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1981~1982年,全省又有大批农村劳力盲目流向城市,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下达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规定招收农村多余劳力当工人的,必须事先报省劳动局审查,由省政府批准。1983年以后,招工制度实行改革,由国家向社会招工转变为企业向社会招工;随着本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每年招工人数稳中有增,至1990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人达214.65万人。
  (二)招工条件
  向社会招工的条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劳动力资源情况而有所不同。50年代初经济恢复时期,主要招收登记的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和其他求职人员,以解决当时突出的失业问题。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主要招收城镇闲散人员(失业人员);70年代开始至80年代初,主要招收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上山下乡两年以上和政策允许准予留城的城镇失业青年;1980年以后,企业招用工人首先从专业、工种对口的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招收,同时招收已经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终止劳动合同需要重新就业人员。并对县、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介绍的临时工,其使用期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招工考核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工中的男女比例,按招工单位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和当地失业人员情况由招工单位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商定。招收新工人除了政治思想好、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外,还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未婚等条件。招工年龄50年代初放宽为17~45周岁,技术工人还不受此限。70年代规定16周岁至25周岁,非学徒制工人放宽到28周岁。1981年后,招收学徒工年龄改为16至22周岁,非学徒制工人不超过25周岁。招收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年龄适当放宽。
  (三)招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社会招工长期以来采取按计划统一招收办法,由用人单位招收审查,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全省劳动就业会议文件,在全省范围内改革招工办法,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3年,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劳动计划内招收新工人时,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根据不同工种、专业的不同要求而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试;技术工种,侧重进行专业技能考核;重体力劳动的工种,除文化考核外,还侧重考核体能条件。考核内容、标准,由招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企业在招工前,首先公开招工简章,招工简章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经考核录用的工人,有3至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招工考核工作,由企业组织进行。同年,废除在本单位“内招”职工子女的作法。1986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需要招用工人时,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工资计划,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和确定的招工地区组织招收。并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同年9月,省人民政府公布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招用的新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1990年,全省招收合同制职工24669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185174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61517人。
  (四)“子女顶替”(①职工退休、退职(死亡)后补员招收其子女的作法简称“子女顶替”。)
  招工中,实行职工退休(包括退职、死亡,下同)由“子女顶替”的作法,是一项特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60年代初,“子女顶替”并未形成制度。1961~1963年,国家实行精简职工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老、弱、残职工离岗退休,给社会提供新的就业岗位,1963年,本省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安置和处理暂行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意见》,对家居城市的老、弱、残职工,在他们退休退职时,允许吸收一名合乎招工条件的持城镇户口的子女参加工作;矿山井下、森林采伐、地质勘探、盐业等四大艰苦行业职工的子女,不论他们居住城市或农村,在定员以内都可以“顶替”。“文化大革命”前期,社会停止招工,职工子女顶替亦自行停止。70年代初,有些企业因老弱残职工增多,为解决职工队伍更新问题,从1974年开始,对“四大行业”又恢复子女顶替办法。退休、退职职工由子女顶替者,经群众评议推荐,其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优先招收。对死亡职工的子女顶替给予适当照顾。
  1979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补员招收子女问题的通知》,把“子女顶替”扩大到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补员由子女顶替的,除招收其子女系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批准留城的失业青年和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外,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职工,本人户口如迁回农村,也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家居农村的子女。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子女顶替”的,除上述几种对象外,还可以招收经批准病退回城并已恢复健康的原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招收不属于上山下乡对象的其他城镇失业青年。补员招收子女的条件是思想政治好,劳动表现好,身体健康,未婚,文化程度要求中学毕业。年龄从16周岁至25周岁,非学徒制工种放宽到28周岁。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条件略低,文化程度要求小学毕业,年龄放宽至30周岁。1981~1982年,为了控制农村劳动力盲目进城务工和农业人口无计划地转为非农业人口,对“四大行业”的子女顶替,改变过去允许招收家居农村的子女的作法,采取优先招收户粮关系在本矿区、林区或单位所在地的城镇失业青年。
  实行退休、退职职工由子女顶替的办法以后,暴露出不少弊端,如有些职工,包括一些技术骨干,为了安排子女,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有些单位补员招收子女,偏重照顾而不坚持招工条件;也由于实行顶替和内招,企业内部呈现复杂的亲缘关系,不利于企业管理。1983年9月,本省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的通知》,在整顿中缩小“子女顶替”范围,停止国家干部离退休由子女顶替的作法。在深入劳动制度改革中,1986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贯彻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后又于1986年11月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劳动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自1986年10月1日起,全民所有制单位废止“子女顶替”办法。但对1986年9月30日(含30日)前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人和1966年底以前国家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在当年12月31日前仍然按“子女顶替”办法,退休时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因工致残而退休的工人在批准退休时,照顾招收一名经考核合格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合同制工人;家居农村的,户粮关系亦可随迁。
  (五)“三资”企业(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招工
  1980年开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雇用人员,有两种办法:或由企业所在地的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部门推荐;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合资企业自行招收。以上两种办法都要由合资企业进行考试,择优录用。1984年,福建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合资企业招收新人员时,在劳动部门规定的地区内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合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也可以向合资企业推荐员工,经试用合格者予以正式录用。在厦门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招收新职工时,首先从现有的富余职工中选招,尔后再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向社会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在特区的“三资”企业需要招用技术工人时,当地无法解决的,经特区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相关地区劳动部门同意后,再到特区外公开招聘。1985年2月,公布经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与批准的《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扩大了特区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下同)的用人自主权,特区企业的劳动计划,由企业自行确定后,报厦门市劳动局备案。特区企业可以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由特区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企业考核,择优录用。经录用的职工有3至6个月的试用期。特区企业不能雇用在校学生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聘农村劳动力或内地职工,要经厦门市劳动局批准。1986年11月开始,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当地劳动部门的协助下,自行招收职工,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三、自谋职业
  自鸦片战争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求职人员均为自谋职业,除手工业者、小商贩等个体劳动者和合股经营厂、店的经营者系独立劳动或合作经营外,凡学徒进厂(店)多由亲戚朋友推荐,大多数学徒进厂(店)前,必须找铺保、人保,向厂(店)主交押金。如清光绪八年(1882年),福州船政局(马尾造船厂前身)的学徒进厂须先交押金,半年内不领工资,半年后只领工食和伙食钱,而且常有被开除、辞退的危险。有的工厂、商店要学徒工找店铺作保证人,写具保单,以示对学徒工的行为负责。民国时期,福州、厦门、泉州的搬运工人,还受封建把头的剥削与欺压,他们须向码头的封建把头缴纳款项,买一名额,才允许充当这一码头的正式工人,否则,只能当临时工。其工资收入由把头当日向货主统一领取后,隔三五日才分发至工人手中,并从工资中抽取20%至40%攫为己有,甚至要工人向封建把头组织缴纳“入会金”、“福利金”和各种“神诞”费用,进行巧取豪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8月,省经济委员会发出通知,求职人员自谋职业进厂(店)者,废除人保、铺保办法,本省各级劳动部门除有组织地安排失业和求职人员劳动就业外,还鼓励失业、求职人员自找职业和自谋生活出路。但由于当时强调劳动力统一调配,自谋职业得不到应有重视与扶持,加上不少失业、求职人员存在依赖政府安排的心态,1950~1957年,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统计,自谋职业者仅7445人。1958年以后,由于存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接近全民所有制的大集体经济,加上企、事业单位增人均由国家统一向社会招工,从而堵塞了自谋职业的道路。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建省改革就业制度,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大力支持兴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拓宽自谋职业渠道,自1979~1990年,全省有29.1万人在自谋职业中选择了个体经营,占安置就业总人数15.1%。
  四、组织就业
  (一)渠道
  1.城镇举办集体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对有一定生产技能的失业工人除介绍就业外,其余的在等待就业期间为解决生活困难曾组织生产自救。其中办得比较好的生产自救组织逐步发展成为生产稳定、具有经济效益的集体企业,成为组织起来就业的重要渠道。1956年开始的国民经济社会主义改造,把集体所有制经营逐步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自1957年开始,国家又实行统一的招工办法,组织起来就业的渠道逐渐堵塞。1961~1963年,在城镇失业人员再度增多的情况下,除动员一部分初、高中毕业生到国营农场、林场、茶场和水产养殖场就业外,又开始实行组织起来就业。组织失业人员参加街道举办的手工业生产和为市政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的各种小型项目,如纺织、刺绣、制筷、糊纸盒、洗衣、捏煤球以及建筑劳务等。仅福州市1964年组织的劳动服务队,就为186个单位施工,完成土石方计50多万立方。组织起来就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自筹,政府也给适当贷款,以每人平均不超过50元为准,日后分期收回。采取上述办法后,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6市统计,1962年计安置失业人员19657人,1963年安置42761人,1964年安置25863人,1965年安置41618人。这对缓解当时社会就业压力起过积极作用,但尚不能从根本上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城镇就业难的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社会上停止招工,组织起来就业无法进行,失业人员越积越多。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业制度实行改革,1980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9月,召开全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贯彻中共中央在全国劳动就业会议上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即“三结合”就业方针。11月,省人民政府下达《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全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文件,尊重失业人员举办的集体经济的所有权、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企业除规定交纳税收和管理费外,不随意调用其资金、设备和摊派各种费用。职工工资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与经济效益挂钩,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工资均高于国营伺行业水平。劳保用品和保健食品参照国营企业同工种标准执行。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2.城乡一体化就业
  从1984年起,本省提出从城乡两个方面广开就业门路,并随着全省乡镇企业的崛起,鼓励城镇失业青年和其他失业人员,特别是有技艺或有经营能力的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由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在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并保留其城镇户籍。如莆田市,仅1989年全年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就有7697名,占城镇安置就业人员总数51.61%。
  3.异地安置
  1987年以来,对于失业人员较多的山区、贫困地区和矿区、林区、三线工厂等地区的城镇,由劳动部门组织、输送失业人员到省内、外劳力相对不足的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异地就业。其做法是:由劳务输出地的劳动部门向劳务输入地了解用工信息,根据企业的用工要求举办技术培训后向用人单位输出劳务。由劳动部门组织劳务输出地与用人单位定点挂钩,互通信息,长期合作。劳务输出采取先输出城镇失业人员,后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先向省外输出,后向省内输出的作法:,劳务输出人员异地就业后,在计算工龄、养老和失业保险方面与在岗工人一视同仁;劳务合同期满返回原籍后优先安置再就业。1990年,南平、龙岩、宁德等地、市,到深圳、佛山、厦门、泉州等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就业的有1.76万名。
  4.集资就业
  1984年以来,部分市、县的失业人员自愿集资办厂,组织起来就业。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闲置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如漳州市在1987年共集资1118.5万元,新办98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1171名失业人员就业。仅1989年,全省共集资1.8亿元,创办民营经济1526家,安置城镇失业人员2.28万人。集资就业的另一种作法是:对需要扩大再生产而又资金短缺的企业,在不影响招工质量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集资招工,失业人员带资进厂务工。如邵武市在1989年对新建、扩建的项目采取集资就业方式,共筹集资金114.95万元,招收423名失业人员带资进厂务工,既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又为社会求职者提供就业岗位。
  (二)政策
  1.核准营业
  本省在实行改革开放之前,对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没有配套的政策规定。1980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生产服务事业,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984年4月,省计划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劳动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物资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等有关单位,联合下达《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安置青年就业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新办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的,除特殊行业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外,其他企业只要经主管部门同意,个体工商户持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就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经审查核准后,即可发给营业执照。经办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批准场地
  1980年开始,集体经济所需场地,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市场,不影响市容,不妨碍交通的原则,给予统一安排。原临街营业店面已挪作他用的腾出来继续开业,并划出若干地段,恢复传统摊市和小商品市场。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工厂等企事业单位也在临街位置打开院墙开设网点,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就业。新建居民区的配套网点,尽量租给集体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作营业门面。个体劳动者可以走街串巷,从事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叫卖和修理服务。
  3.供应物资、货源
  为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和其他物资,从1980年起,以市场调节为主。凡属计划分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列入国家计划,按调拨价供应,实行统一货源分配,统一批零差价。三类物资除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外,允许自行采购。饮食行业所需的粮、油、肉、糖、煤炭等,同国营饮食店一样,统一安排供应。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物资供应,予以支持。集体企业的工种粮补贴,按国营企业同工种粮食定量给予供应。
  4.优惠信贷
  1980年开始,凡经县(区)以上工商部门批准开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的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在当地银行开户。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规定,城镇为安排失业青年新办的集体企业和城镇原有集体企业在当地新安排失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60%(含60%)的,两年内贷款按月息3厘6毫计收。
  5.减免税收
  1980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于1979年以来新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原有城镇集体企业现已安置失业青年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给予3年减免税照顾。同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的会议文件,对于1979年以来为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举办的集体企业,由累进税改为比例税,从开业之起免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3年。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采取带征率征收办法,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期满后,每月收入额不足200元,利润不足100元的,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81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城镇集体企业工商税收的若干规定》,对城镇为安置失业人员新办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自开办之日起,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3年”外,对城镇原有集体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失业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从达到之日起,免征工商所得税3年。达到30%不足60%的,3年内减半征收工商所得税。1984年3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调整待业青年举办的集体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为安置失业青年所办的集体企业,除生产销售烟、酒、鞭炮等24种产品仍需照章纳税外,生产销售其他工业产品和经营商业的,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减半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从事劳务、修理、服务业(包括饮食、旅社、照相)的,从经营之月起两年内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新接收失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60%的,其经营所得利润两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新接收失业青年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60%的,其经营所得利润两年内减半征收工商所得税。接收失业青年不满30%者,照章纳税。这一规定执行至1990年底。
  由于鼓励支持城镇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从1979年~1990年,全省共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92.49万人,年末失业人数从1979年23.35万人下降到1990年的9万人,失业率从1979年9.6%下降到1990年2.6%。
  五、经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1955年,本省劳动就业所需费用均在失业救济金项目内列支。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强化劳动力的统一调配,城镇失业人员基本上由政府“统包统配”,中央及地方财政未下达专项就业经费。1980年,调整就业政策,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为了扶持发展城镇集体、个体经济,安排失业人员就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当年11月,转发全省劳动就业会议文件,从1981年起,由地方财政每年拨出专款,作为安置就业经费。就业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给地方的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费和历年结余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经费使用范围共4项:1.扶持生产资金。用以扶持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的集体企业,购买必要的生产、营业设施,补充流动资金。2.安置费。用于城镇青年到农村、城市郊区从事种养业的补助费。3.就业训练费。用于城镇青年就业前培训所必须的师资、教材、设备等补助费。4.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劳动部门开展就业工作的业务活动费,包括训练干部、编印资料、召开专业会议等。就业经费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属周转性质,有借有还。凡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持有营业执照,以安置城镇失业青年为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银行开设帐户,经济效益较好,有偿还能力的集体经济,都可以申请借用生产扶持资金。借款以短期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超期不还的,按月收取逾期占用费6‰,并限期归还。收回的扶持生产资金,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单独核算,继续用于扶持生产周转。为了加强对就业经费的管理,省劳动局、财政厅于1984年4月,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的实际情况,颁发了《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就业经费的来源、性质、开支范围及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是年7月开始,除对重点扶持单位继续实行直接借款外,还将扶持生产资金委托各地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发放。劳动部门将扶持生产资金存入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贷款基金,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劳动部门审批的扶持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发放贷款,并到期收回。借款单位如到期不还,信托投资公司有权通过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存款户中扣收,并收取资金占用费6‰,其中30%归信托公司,70%归劳动部门。本县、市范围内办理的委托贷款,月手续费为1‰,牵涉到异地银行的,月手续费为1.4‰,手续费由借款单位缴付。1990年开始,对生产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改革,由省建立生产扶持资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不再向地、市直接拨款。地、市在省下达生产扶持资金额度内,选定投资省、周转快、效益好、安置容量大的项目报省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省分配扶持生产资金额度,采取与上年末失业人数与当年就业计划挂钩的办法。1990年8月,根据省劳动局、税务局下达《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通知》,劳动部门借给劳动服务企业的生产扶持资金,收取一定比例资金占用费。属安置就业开发性项目借款,每月按4.2‰计收;属流动资金借款,每月按6‰计收。如到期未还,逾期占用费每月按15‰计收。
  1981~1990年,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计拨款5109.34万元,收回扶持生产资金3767.17万元,其中用于各类集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补助费866.35万元,职业培训费720.75万元,业务费支出390.6万元,用于各类集体经济扶持生产周转金5250.55万元,用于其他支出234.76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