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济方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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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07
颗粒名称: 三、救济方法
分类号: F241.4
页数: 3
页码: 11-1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失业救济方法情况包括发放救济金、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救济 方法

内容

(一)发放救济金
  民国34年(1945年),福建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行政院社会部《战时厂矿失业工人救济办法》,规定厂矿解雇工人时,应将失业工人名单、经历报告当地政府;其中无技术的失业工人,由有关机关予以转业就业或辅助其返乡;在未转业就业或返乡前,情形特殊困难者,予以救济。厂矿解雇工人时,发给1~2个月工资;但又规定“该项遣散费和救济金之金额应就近商请当地政府决定”,致使全省多数地方政府因财政拮据而没有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失业工人生活异常困难,急待救济。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0年8~10月,在失业工人较多的福州、厦门两市相继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漳州、泉州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小组。对救济对象作如下规定:原系国营、私营工商企业职工、码头运输工人和职员,文化艺术以及教育工作者,工龄达一年半以上,新中国建立后,失业无其他收入者,均可领取救济金。新中国建立前的失业工人和职员,有特殊困难请求救济者,需经当地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批准。失业工人被解雇时,已领取一定时期的解雇费,现尚未满期的;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有其他收入能维持生活的或已接受其他救济的;均不能领取救济金。
  救济基金的来源有:1.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内拨款;2.各界捐助;3.征收救济金。本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国营、私营工厂、作坊、商店、建筑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均按月缴纳所付实际工资总额1%;上述企业的工人以及搬运工人、文教卫生员工、手工业主等,每月缴纳所得实际工资1%作为救济基金。每月月终缴纳,当地人民银行代收,并报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政府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国营企业中享受供给制、包干制待遇的人员,个体手工业者,公(私)立学校的行政方面以及各种临时工、学徒工等均不缴纳失业基金。职工实际月工资收入在当地主要食粮60公斤以下者,亦免缴救济基金,但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将其工资一并计算在所付实际工资总额之内。1951年12月,失业工人中的老弱病残者,转为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其他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的救济仍归劳动部门负责。1954年以后,救济基金的征收范围缩小,凡行政机关、团体、学校、卫生、文教等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在业工人每月所得工资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旧币、下同)者,建筑流动工人以及雇用工人2人以内的小手工业主,均不再缴纳救济基金。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拨给本省救济粮3570万公斤;1950~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拨给本省救济基金计人民币1934513万元,地方政府拨给救济基金计人民币172700万元,各界捐助计人民币39038万元,粮食8.1万公斤,征收救济金计人民币882131万元,粮食7.69万公斤。发放救济金的救济标准为失业工人本人每月发给当地主要食粮22.5公斤,受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当地居住者,每人每月发给7.5公斤,连同本人及家属在内,最多发给45公斤为限。失业学徒工每月发给食粮15公斤,其家属不发救济金。1952年12月以后,救济标准改为每人每月连同家属在内发给大米22.5公斤至45公斤,折合现金兑付。至1953年末,共发放救济金计人民币415076万元,粮食109.5万公斤,计有40401人次受到救济。
  随着“一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本省失业人数减少,省人民委员会于1955年8月发出《关于停止征收失业工人救济基金的通知》,自1955年9月起,在原征收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一律停止征收失业工人救济基金。现存的救济基金,专款专用,继续使用于城市劳动就业工作方面。1956年以后,失业救济工作作为社会救济的组成部分合并到民政部门,而劳动部门则只管理失业工人的就业安置。
  (二)以工代赈
  50年代初期,本省对一部分失业工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暂时解决生活困难。以工代赈的工程范围首先是国家需要举办的工程以及有益于市政建设的事业,如支援前线,修机场、公路,挖河,疏通下水道,植树造林,修建公园、市场、体育馆等等。1953年,福州市组织4746名失业工人到闽北修公路;厦门、漳州、惠安、莆田、晋江、南安等地组织3526人到厦门集美兴建海堤。截至1954年底,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统计,参加工赈人数共87460人。工赈工资采用计件制。工资部分,原则上不少于全部工程费用80%,材料工具费不多于全部工程费用20%。超出部分由市政建设费内开支。工人每日最低工资可得1.5公斤大米,一般4公斤,高达5公斤以上。至1954年底,全省从救济金中开支工赈经费计人民币1071184万元(旧币)。1954年以后,国民经济状况好转,失业工人逐渐减少,大规模的以工代赈告一段落。
  (三)生产自救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解决由于沿海沦陷区企业向内地转移而失业的人员(难民)的生活问题,福建省赈济会难民生产事业管理处先后设立10个工厂,开展生产自救。生产布匹的第一工厂于民国28年(1939年)3月设于古田,后迁建瓯,安置难工180余人。生产樟脑的第二工厂于民国29年8月设于崇安,安置从闽南移来的台湾籍难民30余人。生产砖瓦的第三工厂于民国28年4月建于永安渔潭,收容由福安、闽侯来的难民百余人。生产草席的第6工厂于民国28年12月建于建瓯郊区,安置莆田籍难民20余人。生产肥皂、蜡烛的第七工厂于民国29年1月设于南平;第四、五、八、九、十工厂,分别从事卫生材料、针织、碾米、磨粉等生产。安置人数不详。民国32年,省赈济会办的义民工厂南平分厂设有棉织部、草织部、卷烟部、肥皂部,共安置难民23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救济失业工人工作会议确定将转业训练、介绍就业与生产自救作为解决失业问题的主要措施。以举办小型手工业生产、作坊为主,组织有一定生产和经营能力的失业工人参加。资金来源在救济基金内调剂使用。投资的原则:一是国计民生需要;二是工艺属手工生产;三是投资数量少,安排容量大;四是能赢利,最低保本自给。1951年,本省办的生产自救项目中,规模较大的有:福州工人火柴厂、泉州麻袋厂、毛巾厂、漳州麻袋厂、福州纸伞生产合作社、毛笔生产合作社以及各地办的砖瓦厂、石料场、龙舌兰培植场等等。其中不乏质量上乘的产品,如福州工人火柴厂生产的“建设”、“火炬”牌火柴,经省工业厅分析,质量为全省之冠。又如泉州麻袋厂的产品在全省土特产会上展销时被抢购一空,山东省并向该厂订购麻袋5000条。生产自救实体的工资分配,在保本原则下,确定最低工资额,并在工资总额中提取3%作为工人工伤、疾病、死亡补助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除发放工资外,还上缴利润或积累救济金。与农村联系密切的中、小县城,则组织失业工人进行农副业生产,如垦荒、捕鱼、种菜等。仅建阳县就组织100多名失业工人从事农垦。1950~1954年,据福、厦、漳、泉以及建瓯等市、县统计,共组织2279人参加生产自救。1954年以后,本省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城镇失业人员逐渐减少,作为失业救济的生产自救亦告停止。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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