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失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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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失业救济
分类号: F241.4
页数: 7
页码: 7-1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失业救济情况包括失业状况、失业登记、救济方法、1950~1952年福建省4城市失业工人统计表、1964年福建省6城市失业人员调查表、1950~1953年福建省失业工人救济基金发放情况表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失业 救济

内容

一、失业状况
  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厦门、福州辟为通商口岸。清同治五年(1866年),闽浙总督左宗棠在马尾首创福州船政局(即马尾造船厂前身)。是时,福建省在清政府官办工业、外资工业以及民族工业企业就业的工人约有4500人至5000人,约占当时全国产业工人总数的5%。民国5年(1916年),据北洋军阀政府农商部统计,本省近代工业工人为20634人。加上小型企业、矿区、海员、码头工人及手工业者,全省产业工人约有2万多至3万人。近代工业和手工业、商业的发展,虽为破产农民、城市贫民创造了就业机会,但因鸦片战争以后,福建的门户被打开,洋货涌入本省,对手工业生产造成严重打击,又使大批手工业工人失业。民国9~19年,由于舶来工业品的倾销,严重影响福建土特产品如纸张、烟丝、木材等的销路,使永定、上杭、龙岩等闽西一带纸业、刨烟和放排工人失业;因洋货侵入,闽西商人大量从厦门、汕头进货,沿长汀至龙岩上万名原本以挑担谋生的工人也随之失业;货运断绝,苦力运输工人失业,影响沿途商店、客栈、小贩歇业倒闭,又使约3万人失业。民国21年,福州失业工人增多,仅马尾造船厂工人即由1100人裁减至300人。当时,中共地下党福州市委第二次扩大会决议案称:“失业工人在福州,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次年,福建省政府迁至永安。省会一些工厂停业或因企业随迁而遣散工人,造成大批工人失业。民国28年5月20日福州警备司令部电呈永安省政府称:“福州现因人口、物资疏散,工厂均告停业,工人失业者约2000人”;同年6月,闽侯修造机器业工会称:“近因各机器工厂奉令迁移内地,所有各厂工人悉为厂东遣散,计达200余人”等等。抗日战争胜利后,不少内迁的工商户及手工业者又因资金缺乏,无力复业,形成新的失业群。民国34年9月,省政府向行政院社会部报告称:“失业人数达全省人口1%,计124000人”。民国35~36年间,失业现象日益严重,福州、福鼎、安溪、南靖、永安等县、市纷纷向省政府告急,称:“灾重民饥,乞丐、游民日增,到处哀号,为状惨烈”。据民国35年建阳、诏安等县上报《失业军民调查统计表》显示,建阳县失业5404人,诏安县失业6924人,由此亦可见当时失业现象之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福建省仍然存在严重的失业状况。其原因:1.民国时期遗留下来大批失业人员,仅失业旧人员就达45000余人。2.福建面对台湾、澎湖、金门与马祖列岛,国民党政权撤离大陆后,在美国支持下,加紧封锁福建沿海口岸,不断派遣飞机在沿海县、市骚扰轰炸,本省海运备受阻碍,木材、木漆、瓷器等土特产品运不出去,物资交流不畅,严重影响工商业恢复发展,由此造成新的失业。如福建瓷都德化,因海口封锁,成品滞销,使6500名制瓷工人失业;厦门市2649名码头工人(占全市在业工人总数10%以上),由于海口封锁而失业;福州市私营机帆船无法出海,大批船工失业,等等。3.—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提供享乐、奢侈消费的行业、迷信品生产行业以及生产方式落后的行业等,在50年代初期经济改组中被淘汰,也使一部分工人失业。如福州市由于公共汽车行驶线路增加,造成3000名人力车夫失业。据1950年底统计,仅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的失业工人就达20990人。另外,1951年底开始反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对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国家暂时停止对一部分私营企业的加工订货和产品收购,部分工厂因此停业,部分基建工程暂时停建,导致1952年失业工人有所增加。
  1953年以后,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随着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的实施,福建省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大,加上采取了解决失业问题的得力措施,旧社会遗留的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到1957年,福建省城镇社会劳动者总数达到68.59万人,比1952年的52.26万人,净增16.33万人,增长31.25%。1958年,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全省掀起“大跃进”高潮,给本省生产建设带来灾难性后果。1961年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精简和压缩人员,社会上停止招工,加上城市自然增长的劳动力,失业人员又逐年增多。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6市统计,1962年失业人员29548人,1963年达44482人,1965年增至45000人,至1967年下半年,全省需要安置的人员竟达7~8万人。据1964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6市对26014名失业人员的调查表明,其中除被精简职工8476人,占失业人员总数32.59%外,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新增劳动力所占比例比50年代有所提高;从年龄看,16周岁至35周岁的青壮劳力21764人,占失业人员总数83.66%;从文化程度看,初中以上11899人,占失业人员总数45.74%。
  1963年以后,福建省对除动员部分失业人员到农场、林场、茶场和农村人民公社插队落户外,还组织他们兴办街道工业,组织服务队等,但因就业渠道不畅,安置十分困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大学停止招生,社会上基本不招工,大量初、高中毕业生在城镇无事可干。从1968年起,虽然每年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缓解一部分就业压力;但由于当时经济体制长期存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堵塞了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渠道,使就业路子越走越窄。1979年底,全省失业人员共计23.35万人,失业率达9.6%。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开始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简称“三结合”就业方针,下同),取得明显成效。但到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1986~1990年),本省城镇失业人员又呈上升趋势,其特点是就业压力从城市向县镇转移。1986年,全省年末失业人员达1000人以上的有20个县,1987年增至25个县,1990年高达54个县。县镇失业人员总数占全省失业人员总数70%。其中尤以革命老区、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及矿区、林区、三线工厂等地区的就业压力最大。1989、1990两年,每年仅城镇失业人员就达近20万人,又一次出现就业高峰。其主要原因:一是在“文化大革命”初,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劳动年龄;二是“农转非”人口每年高达10万人左右,其中需要安置就业的有2.5万人;三是企业富余人员以及因劳动合同期满等原因需要重新就业的人员增多;四是“七五”后期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社会对劳动力需求相对缩小。由于贯彻“三结合”方针,就业高峰平稳渡过。1990年末,全省城镇社会劳动者达336.14万人,失业率降至2.6%。
  二、失业登记
  民国35年(1946年)5月,福建省政府转发社会部关于《失业人员亟应登记安置要点》的训令,但并未认真付诸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5月,福州、厦门两市成立劳动介绍所。6月,根据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立即开展失业登记工作。第一批登记对象为失业技术员,凡对矿业、冶炼、机器、电力、化学、纺织、印染、食品、土木工程、农林、水利、造船、交通运输、医药、统计等方面,曾在专门学校毕业,或从事实际工作有熟练技术的失业技术人员,以及曾在工厂务工3年以上的技术工人(包括期满学徒),均可依照登记手续向介绍所办理登记。随后,登记对象扩大到一般失业和求职人员。1952年7月,福建省召开第一次劳动就业会议。会上,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和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决定在失业人员较多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建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开展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工作。是年10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委员会成立,颁布《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试行细则》(草案),规定凡原在公私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事业,手工业作坊及机关、团体、学校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工人、职员以及无固定雇主的建筑工人、搬运工人,现已失业或无固定职业者;从事季节性行业的工人,其行业已经衰落无法找到工作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失业知识分子及尚无职业的旧军官、旧官吏,生活困难,要求就业者;停工歇业的独立生产者、行商摊贩、资方代理人及小工业主,生活困难,要求就业从事雇佣劳动者以及失业的人力车(包括三轮车)工人、厨师、保姆等雇佣劳动者;无职业的归国贫侨和少数民族中求职者均可参加失业求职登记。凡身体残废已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返回农村已有适当安置的;从事季节性行业的工作和职员,因在非生产季节期间暂停工作的;在学学生;以及因被开除、管制或劳动改造处分未满期的失业人员,均不进行登记。失业统一登记工作首先在福、厦、漳、泉4市各选择有代表性的街道进行试点,自10月22日开始至11月5日结束。失业登记随即扩大至建瓯、南平、长汀、龙岩、连江、甫田6县以及石码、安海、涵江、石狮4镇。登记工作分为成立机构、发动群众、登记审查、统计总结4个阶段。登记后经审查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发给登记证。1953年,对开展失业统一登记的福州、厦门等4市6县4镇进行调查,在已登记的失业、求职人员47578人中,男30637人,女16941人,失业职工21488人,占登记总人数45.16%,失业知识分子4283人,占登记总人数9%,失业青年及求职家庭妇女10594人,占登记总人数22.27%,其他尚有小业主、行商、摊贩、旧军官、旧官吏、僧尼道士、妓舞女、易卜星相等等。失业职工中,普通职工19112人,占失业职工总数88.94%,技术人员2376人,占失业职工总数11.06%;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11451人,占失业登记总人数24.07%;30岁以下21144人,占44.4%。其中,属于归国贫侨77人,少数民族24人。
  1954年11月,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工作结束。1955~1957年,转入正常的失业登记。从1950年至1957年,根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登记的失业求职人员,分年度统计为:1950年4951人,1951年23976人,1952年42100人,1953年41718人,1954年34906人,1955年30534人,1956年48484人,1957年28887人。1958年,因生产建设“大跃进”,城市工业部门普遍增人,1957年遗留的失业人员基本上都得到安置。劳动力配置从50年代初期以安置为主转向以调配为主,失业登记也暂时停止。直至1963年以后,城镇闲散人员逐年增多,福州、厦门又恢复失业登记。“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工作停止,1979年后,失业登记纳入县、区劳动服务公司的日常工作。
  三、救济方法
  (一)发放救济金
  民国34年(1945年),福建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行政院社会部《战时厂矿失业工人救济办法》,规定厂矿解雇工人时,应将失业工人名单、经历报告当地政府;其中无技术的失业工人,由有关机关予以转业就业或辅助其返乡;在未转业就业或返乡前,情形特殊困难者,予以救济。厂矿解雇工人时,发给1~2个月工资;但又规定“该项遣散费和救济金之金额应就近商请当地政府决定”,致使全省多数地方政府因财政拮据而没有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失业工人生活异常困难,急待救济。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0年8~10月,在失业工人较多的福州、厦门两市相继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漳州、泉州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小组。对救济对象作如下规定:原系国营、私营工商企业职工、码头运输工人和职员,文化艺术以及教育工作者,工龄达一年半以上,新中国建立后,失业无其他收入者,均可领取救济金。新中国建立前的失业工人和职员,有特殊困难请求救济者,需经当地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批准。失业工人被解雇时,已领取一定时期的解雇费,现尚未满期的;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有其他收入能维持生活的或已接受其他救济的;均不能领取救济金。
  救济基金的来源有:1.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内拨款;2.各界捐助;3.征收救济金。本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国营、私营工厂、作坊、商店、建筑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均按月缴纳所付实际工资总额1%;上述企业的工人以及搬运工人、文教卫生员工、手工业主等,每月缴纳所得实际工资1%作为救济基金。每月月终缴纳,当地人民银行代收,并报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政府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国营企业中享受供给制、包干制待遇的人员,个体手工业者,公(私)立学校的行政方面以及各种临时工、学徒工等均不缴纳失业基金。职工实际月工资收入在当地主要食粮60公斤以下者,亦免缴救济基金,但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将其工资一并计算在所付实际工资总额之内。1951年12月,失业工人中的老弱病残者,转为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其他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的救济仍归劳动部门负责。1954年以后,救济基金的征收范围缩小,凡行政机关、团体、学校、卫生、文教等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在业工人每月所得工资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旧币、下同)者,建筑流动工人以及雇用工人2人以内的小手工业主,均不再缴纳救济基金。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拨给本省救济粮3570万公斤;1950~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拨给本省救济基金计人民币1934513万元,地方政府拨给救济基金计人民币172700万元,各界捐助计人民币39038万元,粮食8.1万公斤,征收救济金计人民币882131万元,粮食7.69万公斤。发放救济金的救济标准为失业工人本人每月发给当地主要食粮22.5公斤,受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当地居住者,每人每月发给7.5公斤,连同本人及家属在内,最多发给45公斤为限。失业学徒工每月发给食粮15公斤,其家属不发救济金。1952年12月以后,救济标准改为每人每月连同家属在内发给大米22.5公斤至45公斤,折合现金兑付。至1953年末,共发放救济金计人民币415076万元,粮食109.5万公斤,计有40401人次受到救济。
  随着“一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本省失业人数减少,省人民委员会于1955年8月发出《关于停止征收失业工人救济基金的通知》,自1955年9月起,在原征收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一律停止征收失业工人救济基金。现存的救济基金,专款专用,继续使用于城市劳动就业工作方面。1956年以后,失业救济工作作为社会救济的组成部分合并到民政部门,而劳动部门则只管理失业工人的就业安置。
  (二)以工代赈
  50年代初期,本省对一部分失业工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暂时解决生活困难。以工代赈的工程范围首先是国家需要举办的工程以及有益于市政建设的事业,如支援前线,修机场、公路,挖河,疏通下水道,植树造林,修建公园、市场、体育馆等等。1953年,福州市组织4746名失业工人到闽北修公路;厦门、漳州、惠安、莆田、晋江、南安等地组织3526人到厦门集美兴建海堤。截至1954年底,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统计,参加工赈人数共87460人。工赈工资采用计件制。工资部分,原则上不少于全部工程费用80%,材料工具费不多于全部工程费用20%。超出部分由市政建设费内开支。工人每日最低工资可得1.5公斤大米,一般4公斤,高达5公斤以上。至1954年底,全省从救济金中开支工赈经费计人民币1071184万元(旧币)。1954年以后,国民经济状况好转,失业工人逐渐减少,大规模的以工代赈告一段落。
  (三)生产自救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解决由于沿海沦陷区企业向内地转移而失业的人员(难民)的生活问题,福建省赈济会难民生产事业管理处先后设立10个工厂,开展生产自救。生产布匹的第一工厂于民国28年(1939年)3月设于古田,后迁建瓯,安置难工180余人。生产樟脑的第二工厂于民国29年8月设于崇安,安置从闽南移来的台湾籍难民30余人。生产砖瓦的第三工厂于民国28年4月建于永安渔潭,收容由福安、闽侯来的难民百余人。生产草席的第6工厂于民国28年12月建于建瓯郊区,安置莆田籍难民20余人。生产肥皂、蜡烛的第七工厂于民国29年1月设于南平;第四、五、八、九、十工厂,分别从事卫生材料、针织、碾米、磨粉等生产。安置人数不详。民国32年,省赈济会办的义民工厂南平分厂设有棉织部、草织部、卷烟部、肥皂部,共安置难民23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救济失业工人工作会议确定将转业训练、介绍就业与生产自救作为解决失业问题的主要措施。以举办小型手工业生产、作坊为主,组织有一定生产和经营能力的失业工人参加。资金来源在救济基金内调剂使用。投资的原则:一是国计民生需要;二是工艺属手工生产;三是投资数量少,安排容量大;四是能赢利,最低保本自给。1951年,本省办的生产自救项目中,规模较大的有:福州工人火柴厂、泉州麻袋厂、毛巾厂、漳州麻袋厂、福州纸伞生产合作社、毛笔生产合作社以及各地办的砖瓦厂、石料场、龙舌兰培植场等等。其中不乏质量上乘的产品,如福州工人火柴厂生产的“建设”、“火炬”牌火柴,经省工业厅分析,质量为全省之冠。又如泉州麻袋厂的产品在全省土特产会上展销时被抢购一空,山东省并向该厂订购麻袋5000条。生产自救实体的工资分配,在保本原则下,确定最低工资额,并在工资总额中提取3%作为工人工伤、疾病、死亡补助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除发放工资外,还上缴利润或积累救济金。与农村联系密切的中、小县城,则组织失业工人进行农副业生产,如垦荒、捕鱼、种菜等。仅建阳县就组织100多名失业工人从事农垦。1950~1954年,据福、厦、漳、泉以及建瓯等市、县统计,共组织2279人参加生产自救。1954年以后,本省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城镇失业人员逐渐减少,作为失业救济的生产自救亦告停止。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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