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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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0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劳动就业
分类号: F241.4
页数: 31
页码: 7-37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劳动就业情况包括失业救济、就业安置、劳动服务公司、特殊就业、境外就业。
关键词: 福建省 劳动 就业

内容

清代,福建已有一批棉纺织、陶瓷、煮盐、制茶、制糖、造纸、木材、刨烟等手工业工场和作坊。鸦片战争后,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厦门、福州被迫开港列为对外通商主要口岸,外商资本开始进入福建。从19世纪60年代起,本省官办工业、民族工业和侨办工业相继兴起。开始拥有产业工人和大批手工业工人。但在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漫长时间里,历届政府对劳动就业缺乏管理,劳动者唯靠自谋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本省实行政府介绍就业与劳动者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到1952年底,全省共安排98400余人就业(其中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旧人员45000人,失业知识分子18404人,失业工人35085人),较快、较好地解决了民国时期遗留的失业问题,从而稳定社会,为以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创造了条件。
  1953年,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深入,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逐步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经济所代替。随着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逐步强化,劳动就业也纳入国家计划经济范围,城镇劳动力的配置由国家包揽,形成“统包统配”的就业模式。1958年的“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极大挫折;1961~1963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精简机构,压缩人员,企业基本不招工,加上新增的劳动力,至1967年,全省失业人员约有8万人左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再次面临的就业高峰。福建省除采取过去行之有效的生产自救、以工代赈等措施外,特别重视组织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闲散人员上山下乡,到农、林、茶场劳动,暂时缓解就业压力,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社会问题。“文化大革命”时期,工厂基本停止招工,学校一度停止招生,大批下乡知识青年要求返城就业,至1979年,全省失业人员计23万余人,失业率高达9.6%,解决失业又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开始,福建省对劳动制度实行改革,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创建劳动服务公司,实行配套的就业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第一节 失业救济
  一、失业状况
  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厦门、福州辟为通商口岸。清同治五年(1866年),闽浙总督左宗棠在马尾首创福州船政局(即马尾造船厂前身)。是时,福建省在清政府官办工业、外资工业以及民族工业企业就业的工人约有4500人至5000人,约占当时全国产业工人总数的5%。民国5年(1916年),据北洋军阀政府农商部统计,本省近代工业工人为20634人。加上小型企业、矿区、海员、码头工人及手工业者,全省产业工人约有2万多至3万人。近代工业和手工业、商业的发展,虽为破产农民、城市贫民创造了就业机会,但因鸦片战争以后,福建的门户被打开,洋货涌入本省,对手工业生产造成严重打击,又使大批手工业工人失业。民国9~19年,由于舶来工业品的倾销,严重影响福建土特产品如纸张、烟丝、木材等的销路,使永定、上杭、龙岩等闽西一带纸业、刨烟和放排工人失业;因洋货侵入,闽西商人大量从厦门、汕头进货,沿长汀至龙岩上万名原本以挑担谋生的工人也随之失业;货运断绝,苦力运输工人失业,影响沿途商店、客栈、小贩歇业倒闭,又使约3万人失业。民国21年,福州失业工人增多,仅马尾造船厂工人即由1100人裁减至300人。当时,中共地下党福州市委第二次扩大会决议案称:“失业工人在福州,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次年,福建省政府迁至永安。省会一些工厂停业或因企业随迁而遣散工人,造成大批工人失业。民国28年5月20日福州警备司令部电呈永安省政府称:“福州现因人口、物资疏散,工厂均告停业,工人失业者约2000人”;同年6月,闽侯修造机器业工会称:“近因各机器工厂奉令迁移内地,所有各厂工人悉为厂东遣散,计达200余人”等等。抗日战争胜利后,不少内迁的工商户及手工业者又因资金缺乏,无力复业,形成新的失业群。民国34年9月,省政府向行政院社会部报告称:“失业人数达全省人口1%,计124000人”。民国35~36年间,失业现象日益严重,福州、福鼎、安溪、南靖、永安等县、市纷纷向省政府告急,称:“灾重民饥,乞丐、游民日增,到处哀号,为状惨烈”。据民国35年建阳、诏安等县上报《失业军民调查统计表》显示,建阳县失业5404人,诏安县失业6924人,由此亦可见当时失业现象之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福建省仍然存在严重的失业状况。其原因:1.民国时期遗留下来大批失业人员,仅失业旧人员就达45000余人。2.福建面对台湾、澎湖、金门与马祖列岛,国民党政权撤离大陆后,在美国支持下,加紧封锁福建沿海口岸,不断派遣飞机在沿海县、市骚扰轰炸,本省海运备受阻碍,木材、木漆、瓷器等土特产品运不出去,物资交流不畅,严重影响工商业恢复发展,由此造成新的失业。如福建瓷都德化,因海口封锁,成品滞销,使6500名制瓷工人失业;厦门市2649名码头工人(占全市在业工人总数10%以上),由于海口封锁而失业;福州市私营机帆船无法出海,大批船工失业,等等。3.—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提供享乐、奢侈消费的行业、迷信品生产行业以及生产方式落后的行业等,在50年代初期经济改组中被淘汰,也使一部分工人失业。如福州市由于公共汽车行驶线路增加,造成3000名人力车夫失业。据1950年底统计,仅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的失业工人就达20990人。另外,1951年底开始反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对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国家暂时停止对一部分私营企业的加工订货和产品收购,部分工厂因此停业,部分基建工程暂时停建,导致1952年失业工人有所增加。
  1953年以后,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随着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的实施,福建省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大,加上采取了解决失业问题的得力措施,旧社会遗留的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到1957年,福建省城镇社会劳动者总数达到68.59万人,比1952年的52.26万人,净增16.33万人,增长31.25%。1958年,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全省掀起“大跃进”高潮,给本省生产建设带来灾难性后果。1961年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精简和压缩人员,社会上停止招工,加上城市自然增长的劳动力,失业人员又逐年增多。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6市统计,1962年失业人员29548人,1963年达44482人,1965年增至45000人,至1967年下半年,全省需要安置的人员竟达7~8万人。据1964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6市对26014名失业人员的调查表明,其中除被精简职工8476人,占失业人员总数32.59%外,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新增劳动力所占比例比50年代有所提高;从年龄看,16周岁至35周岁的青壮劳力21764人,占失业人员总数83.66%;从文化程度看,初中以上11899人,占失业人员总数45.74%。
  1963年以后,福建省对除动员部分失业人员到农场、林场、茶场和农村人民公社插队落户外,还组织他们兴办街道工业,组织服务队等,但因就业渠道不畅,安置十分困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大学停止招生,社会上基本不招工,大量初、高中毕业生在城镇无事可干。从1968年起,虽然每年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缓解一部分就业压力;但由于当时经济体制长期存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堵塞了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渠道,使就业路子越走越窄。1979年底,全省失业人员共计23.35万人,失业率达9.6%。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开始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简称“三结合”就业方针,下同),取得明显成效。但到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1986~1990年),本省城镇失业人员又呈上升趋势,其特点是就业压力从城市向县镇转移。1986年,全省年末失业人员达1000人以上的有20个县,1987年增至25个县,1990年高达54个县。县镇失业人员总数占全省失业人员总数70%。其中尤以革命老区、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及矿区、林区、三线工厂等地区的就业压力最大。1989、1990两年,每年仅城镇失业人员就达近20万人,又一次出现就业高峰。其主要原因:一是在“文化大革命”初,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劳动年龄;二是“农转非”人口每年高达10万人左右,其中需要安置就业的有2.5万人;三是企业富余人员以及因劳动合同期满等原因需要重新就业的人员增多;四是“七五”后期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社会对劳动力需求相对缩小。由于贯彻“三结合”方针,就业高峰平稳渡过。1990年末,全省城镇社会劳动者达336.14万人,失业率降至2.6%。
  二、失业登记
  民国35年(1946年)5月,福建省政府转发社会部关于《失业人员亟应登记安置要点》的训令,但并未认真付诸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5月,福州、厦门两市成立劳动介绍所。6月,根据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立即开展失业登记工作。第一批登记对象为失业技术员,凡对矿业、冶炼、机器、电力、化学、纺织、印染、食品、土木工程、农林、水利、造船、交通运输、医药、统计等方面,曾在专门学校毕业,或从事实际工作有熟练技术的失业技术人员,以及曾在工厂务工3年以上的技术工人(包括期满学徒),均可依照登记手续向介绍所办理登记。随后,登记对象扩大到一般失业和求职人员。1952年7月,福建省召开第一次劳动就业会议。会上,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和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决定在失业人员较多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建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开展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工作。是年10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委员会成立,颁布《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试行细则》(草案),规定凡原在公私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事业,手工业作坊及机关、团体、学校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工人、职员以及无固定雇主的建筑工人、搬运工人,现已失业或无固定职业者;从事季节性行业的工人,其行业已经衰落无法找到工作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失业知识分子及尚无职业的旧军官、旧官吏,生活困难,要求就业者;停工歇业的独立生产者、行商摊贩、资方代理人及小工业主,生活困难,要求就业从事雇佣劳动者以及失业的人力车(包括三轮车)工人、厨师、保姆等雇佣劳动者;无职业的归国贫侨和少数民族中求职者均可参加失业求职登记。凡身体残废已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返回农村已有适当安置的;从事季节性行业的工作和职员,因在非生产季节期间暂停工作的;在学学生;以及因被开除、管制或劳动改造处分未满期的失业人员,均不进行登记。失业统一登记工作首先在福、厦、漳、泉4市各选择有代表性的街道进行试点,自10月22日开始至11月5日结束。失业登记随即扩大至建瓯、南平、长汀、龙岩、连江、甫田6县以及石码、安海、涵江、石狮4镇。登记工作分为成立机构、发动群众、登记审查、统计总结4个阶段。登记后经审查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发给登记证。1953年,对开展失业统一登记的福州、厦门等4市6县4镇进行调查,在已登记的失业、求职人员47578人中,男30637人,女16941人,失业职工21488人,占登记总人数45.16%,失业知识分子4283人,占登记总人数9%,失业青年及求职家庭妇女10594人,占登记总人数22.27%,其他尚有小业主、行商、摊贩、旧军官、旧官吏、僧尼道士、妓舞女、易卜星相等等。失业职工中,普通职工19112人,占失业职工总数88.94%,技术人员2376人,占失业职工总数11.06%;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11451人,占失业登记总人数24.07%;30岁以下21144人,占44.4%。其中,属于归国贫侨77人,少数民族24人。
  1954年11月,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工作结束。1955~1957年,转入正常的失业登记。从1950年至1957年,根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登记的失业求职人员,分年度统计为:1950年4951人,1951年23976人,1952年42100人,1953年41718人,1954年34906人,1955年30534人,1956年48484人,1957年28887人。1958年,因生产建设“大跃进”,城市工业部门普遍增人,1957年遗留的失业人员基本上都得到安置。劳动力配置从50年代初期以安置为主转向以调配为主,失业登记也暂时停止。直至1963年以后,城镇闲散人员逐年增多,福州、厦门又恢复失业登记。“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工作停止,1979年后,失业登记纳入县、区劳动服务公司的日常工作。
  三、救济方法
  (一)发放救济金
  民国34年(1945年),福建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行政院社会部《战时厂矿失业工人救济办法》,规定厂矿解雇工人时,应将失业工人名单、经历报告当地政府;其中无技术的失业工人,由有关机关予以转业就业或辅助其返乡;在未转业就业或返乡前,情形特殊困难者,予以救济。厂矿解雇工人时,发给1~2个月工资;但又规定“该项遣散费和救济金之金额应就近商请当地政府决定”,致使全省多数地方政府因财政拮据而没有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失业工人生活异常困难,急待救济。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0年8~10月,在失业工人较多的福州、厦门两市相继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漳州、泉州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小组。对救济对象作如下规定:原系国营、私营工商企业职工、码头运输工人和职员,文化艺术以及教育工作者,工龄达一年半以上,新中国建立后,失业无其他收入者,均可领取救济金。新中国建立前的失业工人和职员,有特殊困难请求救济者,需经当地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批准。失业工人被解雇时,已领取一定时期的解雇费,现尚未满期的;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有其他收入能维持生活的或已接受其他救济的;均不能领取救济金。
  救济基金的来源有:1.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内拨款;2.各界捐助;3.征收救济金。本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国营、私营工厂、作坊、商店、建筑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均按月缴纳所付实际工资总额1%;上述企业的工人以及搬运工人、文教卫生员工、手工业主等,每月缴纳所得实际工资1%作为救济基金。每月月终缴纳,当地人民银行代收,并报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政府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国营企业中享受供给制、包干制待遇的人员,个体手工业者,公(私)立学校的行政方面以及各种临时工、学徒工等均不缴纳失业基金。职工实际月工资收入在当地主要食粮60公斤以下者,亦免缴救济基金,但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将其工资一并计算在所付实际工资总额之内。1951年12月,失业工人中的老弱病残者,转为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其他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的救济仍归劳动部门负责。1954年以后,救济基金的征收范围缩小,凡行政机关、团体、学校、卫生、文教等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在业工人每月所得工资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旧币、下同)者,建筑流动工人以及雇用工人2人以内的小手工业主,均不再缴纳救济基金。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拨给本省救济粮3570万公斤;1950~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拨给本省救济基金计人民币1934513万元,地方政府拨给救济基金计人民币172700万元,各界捐助计人民币39038万元,粮食8.1万公斤,征收救济金计人民币882131万元,粮食7.69万公斤。发放救济金的救济标准为失业工人本人每月发给当地主要食粮22.5公斤,受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当地居住者,每人每月发给7.5公斤,连同本人及家属在内,最多发给45公斤为限。失业学徒工每月发给食粮15公斤,其家属不发救济金。1952年12月以后,救济标准改为每人每月连同家属在内发给大米22.5公斤至45公斤,折合现金兑付。至1953年末,共发放救济金计人民币415076万元,粮食109.5万公斤,计有40401人次受到救济。
  随着“一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本省失业人数减少,省人民委员会于1955年8月发出《关于停止征收失业工人救济基金的通知》,自1955年9月起,在原征收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一律停止征收失业工人救济基金。现存的救济基金,专款专用,继续使用于城市劳动就业工作方面。1956年以后,失业救济工作作为社会救济的组成部分合并到民政部门,而劳动部门则只管理失业工人的就业安置。
  (二)以工代赈
  50年代初期,本省对一部分失业工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暂时解决生活困难。以工代赈的工程范围首先是国家需要举办的工程以及有益于市政建设的事业,如支援前线,修机场、公路,挖河,疏通下水道,植树造林,修建公园、市场、体育馆等等。1953年,福州市组织4746名失业工人到闽北修公路;厦门、漳州、惠安、莆田、晋江、南安等地组织3526人到厦门集美兴建海堤。截至1954年底,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统计,参加工赈人数共87460人。工赈工资采用计件制。工资部分,原则上不少于全部工程费用80%,材料工具费不多于全部工程费用20%。超出部分由市政建设费内开支。工人每日最低工资可得1.5公斤大米,一般4公斤,高达5公斤以上。至1954年底,全省从救济金中开支工赈经费计人民币1071184万元(旧币)。1954年以后,国民经济状况好转,失业工人逐渐减少,大规模的以工代赈告一段落。
  (三)生产自救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解决由于沿海沦陷区企业向内地转移而失业的人员(难民)的生活问题,福建省赈济会难民生产事业管理处先后设立10个工厂,开展生产自救。生产布匹的第一工厂于民国28年(1939年)3月设于古田,后迁建瓯,安置难工180余人。生产樟脑的第二工厂于民国29年8月设于崇安,安置从闽南移来的台湾籍难民30余人。生产砖瓦的第三工厂于民国28年4月建于永安渔潭,收容由福安、闽侯来的难民百余人。生产草席的第6工厂于民国28年12月建于建瓯郊区,安置莆田籍难民20余人。生产肥皂、蜡烛的第七工厂于民国29年1月设于南平;第四、五、八、九、十工厂,分别从事卫生材料、针织、碾米、磨粉等生产。安置人数不详。民国32年,省赈济会办的义民工厂南平分厂设有棉织部、草织部、卷烟部、肥皂部,共安置难民23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救济失业工人工作会议确定将转业训练、介绍就业与生产自救作为解决失业问题的主要措施。以举办小型手工业生产、作坊为主,组织有一定生产和经营能力的失业工人参加。资金来源在救济基金内调剂使用。投资的原则:一是国计民生需要;二是工艺属手工生产;三是投资数量少,安排容量大;四是能赢利,最低保本自给。1951年,本省办的生产自救项目中,规模较大的有:福州工人火柴厂、泉州麻袋厂、毛巾厂、漳州麻袋厂、福州纸伞生产合作社、毛笔生产合作社以及各地办的砖瓦厂、石料场、龙舌兰培植场等等。其中不乏质量上乘的产品,如福州工人火柴厂生产的“建设”、“火炬”牌火柴,经省工业厅分析,质量为全省之冠。又如泉州麻袋厂的产品在全省土特产会上展销时被抢购一空,山东省并向该厂订购麻袋5000条。生产自救实体的工资分配,在保本原则下,确定最低工资额,并在工资总额中提取3%作为工人工伤、疾病、死亡补助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除发放工资外,还上缴利润或积累救济金。与农村联系密切的中、小县城,则组织失业工人进行农副业生产,如垦荒、捕鱼、种菜等。仅建阳县就组织100多名失业工人从事农垦。1950~1954年,据福、厦、漳、泉以及建瓯等市、县统计,共组织2279人参加生产自救。1954年以后,本省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城镇失业人员逐渐减少,作为失业救济的生产自救亦告停止。
  第二节 就业安置
  一、职业介绍
  民国时期,当局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失业问题,福建省政府于民国31年(1942年)8月,颁布《私设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次年,省政府社会处在福州市成立直属省会社会服务处,受理职业介绍工作。当年,前往登记求职者868人,介绍成功者317人,成功率仅36.52%。民国34年4月,福建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社会部颁布的《雇工介绍所通则》,随后,顺昌、云霄、莆田、金门等县,分别于民国36年、37年成立劳工介绍所。据金门县民国37年1~7月份的统计,劳工介绍所共登记求职者50人,有技工、厨师、司机、警察、女佣、工役等,介绍成功者36人,成功率达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3月,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关于失业工人在国营、公营、合作企业中介绍就业暂行办法》,并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先行开展失业工人介绍工作。上述4市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介绍所,将已登记的失业工人的人数、类别通报当地各国营、公营、合作企业和行政机关;上述单位需要雇用员工时,将需要招雇员工的人数、条件、工资待遇报知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或劳动介绍所在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中给予推荐介绍。各类企业及机关单位不能自行招雇人员。经劳动部门或劳动介绍所介绍就业的员工,在就业前由劳动部门集中进行短期训练,以政治教育为主,技能教育由招雇单位负责。推荐的原则是先城市、后农村;先技术工人、后普通工人;先失业工人、后其他求职者;先本地失业工人,后外地失业工人。推荐介绍成功后,由雇用单位和被雇人员签订劳动契约,内容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期限、试用期等等;雇用外地工人的,契约还包括差旅费、安家费标准等。契约签订后,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生效。被雇人员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原来登记条件者由雇用单位予以解雇,除发给相应工资外,同时报告劳动介绍所。若现有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中无适合人选可供推荐时,由劳动介绍所通知雇用单位后,允许雇用单位自行招雇。劳动介绍所介绍失业、求职人员就业,属义务性质,不向雇主及雇用人员索取报酬。是年5月,福州、厦门两市即根据劳动部下达的《市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和《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成立劳动介绍所,负责失业登记和就业介绍。凡公私企业招雇技术员工时,先向劳动介绍所提出申请,由劳动介绍所在登记合格的技术员工中推荐;企业自行雇用员工的,向劳动介绍所备案。1951年8月,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失业救济劳力调配工作的几项规定》,强调失业工人必须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介绍,各单位不能私自招雇。至1957年末,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统计,在失业工人中介绍就业的有27870人。1957年开始,进一步强化劳动力统一调配,企、事业单位招雇新工人皆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下达劳动指标,统一招收,职业介绍自行停止。1961年以后,社会上闲散人员增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又恢复劳动介绍所,南平市并于1963年6月新建劳动介绍所,上述5市共配备13名专职干部。由于当时正在进行精简机构,压缩职工,社会上停止招工,安置闲散人员的主要去向是上山下乡,由政府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因而职业介绍工作仍然无法开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劳动制度,职业介绍工作重新开展,1989年6月,厦门市首先建立3家职业介绍所,从事劳务交流、职业介绍、信息咨询,就业指导等业务。至1990年,本省相继建立职业介绍所计104家,其中劳动部门办的86家,社会团体、行业、企事业单位办的18家,到各类职业介绍所求职登记共5.62万人,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4.96万人,成功率达88.26%。
  二、社会招工
  (一)计划管理
  1950年至1952年,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社会招工是由劳动介绍所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雇用单位提出的招雇条件在登记的失业工人中进行推荐介绍。1954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厦、漳、泉4市公、私营企业招用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经营企业、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招用工人(练习生、学徒)达3人以上者,或招用临时工达10人且受雇时间又在一个月以上者,均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统一介绍,选择录用。招用工人在2人以下者,可自行在已登记的失业求职人员中选用,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不含后勤生产部门)招用工人或职员,手工业作坊招收学徒,私人雇用厨师、保姆等,不属于统一招用范围,用人单位或雇主可自行招用。但不能招用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和农村劳动力。1955年开始,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林等企业招用工人,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制订招工计划,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后,在指定地区进行招工。为了强化招工计划管理,还规定各类企业不能私自招工,不能诱挖在职职工,也不能在新闻媒介刊登或张贴招工广告。195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力统一调配暂行条例》,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和加强劳动力管理问题的通知》,把劳动力的统一招收扩大至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1957年开始,进一步强化劳动力统一管理,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增人实行向社会统一招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安排的劳动计划指标,参照地、市和省级直属企业主管部门的用工计划加以综合平衡,然后下达指令性劳动指标,由市、县一级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同年,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也由省下达劳动指标。1958年,由于生产建设“大跃进”,各条战线大量增人,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职工达到1229088人,比1957年底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514022人,净增715066人,增长139.1%。全省1957年底结存的18000余名失业人员除少数丧失就业条件以外,也都得到安置。省劳动局于当年9月向中共福建省委作出《关于我省已经消灭失业现象的报告》。1959年,根据中央“缩短战线,保证重点”的部署,本省于当年4月开始对国营企、事业单位进行精简职工,同时停止向社会招工。1961年,国民经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家继续控制职工人数增长,本省规定企事业单位一次招工6人以上者,需报省劳动局批准。至1963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职工计769239人,比1958年净减459849人。1964年,国民经济经过三年调整,情况好转,国家开始每年安排少量劳动指标,主要用于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1966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社会招工无法进行。1968年开始,每年动员大批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70~1972年,出现突破劳动计划,擅自增人和招工的情况;一方面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一方面又从农村招用新工人。为此,省劳动局下达严格控制新增加劳动力的通知,规定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1981~1982年,全省又有大批农村劳力盲目流向城市,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下达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规定招收农村多余劳力当工人的,必须事先报省劳动局审查,由省政府批准。1983年以后,招工制度实行改革,由国家向社会招工转变为企业向社会招工;随着本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每年招工人数稳中有增,至1990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人达214.65万人。
  (二)招工条件
  向社会招工的条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劳动力资源情况而有所不同。50年代初经济恢复时期,主要招收登记的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和其他求职人员,以解决当时突出的失业问题。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主要招收城镇闲散人员(失业人员);70年代开始至80年代初,主要招收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上山下乡两年以上和政策允许准予留城的城镇失业青年;1980年以后,企业招用工人首先从专业、工种对口的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招收,同时招收已经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终止劳动合同需要重新就业人员。并对县、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介绍的临时工,其使用期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招工考核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工中的男女比例,按招工单位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和当地失业人员情况由招工单位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商定。招收新工人除了政治思想好、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外,还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未婚等条件。招工年龄50年代初放宽为17~45周岁,技术工人还不受此限。70年代规定16周岁至25周岁,非学徒制工人放宽到28周岁。1981年后,招收学徒工年龄改为16至22周岁,非学徒制工人不超过25周岁。招收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年龄适当放宽。
  (三)招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社会招工长期以来采取按计划统一招收办法,由用人单位招收审查,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全省劳动就业会议文件,在全省范围内改革招工办法,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3年,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劳动计划内招收新工人时,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根据不同工种、专业的不同要求而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试;技术工种,侧重进行专业技能考核;重体力劳动的工种,除文化考核外,还侧重考核体能条件。考核内容、标准,由招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企业在招工前,首先公开招工简章,招工简章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经考核录用的工人,有3至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招工考核工作,由企业组织进行。同年,废除在本单位“内招”职工子女的作法。1986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需要招用工人时,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工资计划,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和确定的招工地区组织招收。并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同年9月,省人民政府公布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招用的新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1990年,全省招收合同制职工24669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185174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61517人。
  (四)“子女顶替”(①职工退休、退职(死亡)后补员招收其子女的作法简称“子女顶替”。)
  招工中,实行职工退休(包括退职、死亡,下同)由“子女顶替”的作法,是一项特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60年代初,“子女顶替”并未形成制度。1961~1963年,国家实行精简职工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老、弱、残职工离岗退休,给社会提供新的就业岗位,1963年,本省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安置和处理暂行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意见》,对家居城市的老、弱、残职工,在他们退休退职时,允许吸收一名合乎招工条件的持城镇户口的子女参加工作;矿山井下、森林采伐、地质勘探、盐业等四大艰苦行业职工的子女,不论他们居住城市或农村,在定员以内都可以“顶替”。“文化大革命”前期,社会停止招工,职工子女顶替亦自行停止。70年代初,有些企业因老弱残职工增多,为解决职工队伍更新问题,从1974年开始,对“四大行业”又恢复子女顶替办法。退休、退职职工由子女顶替者,经群众评议推荐,其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优先招收。对死亡职工的子女顶替给予适当照顾。
  1979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补员招收子女问题的通知》,把“子女顶替”扩大到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补员由子女顶替的,除招收其子女系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批准留城的失业青年和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外,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职工,本人户口如迁回农村,也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家居农村的子女。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子女顶替”的,除上述几种对象外,还可以招收经批准病退回城并已恢复健康的原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招收不属于上山下乡对象的其他城镇失业青年。补员招收子女的条件是思想政治好,劳动表现好,身体健康,未婚,文化程度要求中学毕业。年龄从16周岁至25周岁,非学徒制工种放宽到28周岁。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条件略低,文化程度要求小学毕业,年龄放宽至30周岁。1981~1982年,为了控制农村劳动力盲目进城务工和农业人口无计划地转为非农业人口,对“四大行业”的子女顶替,改变过去允许招收家居农村的子女的作法,采取优先招收户粮关系在本矿区、林区或单位所在地的城镇失业青年。
  实行退休、退职职工由子女顶替的办法以后,暴露出不少弊端,如有些职工,包括一些技术骨干,为了安排子女,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有些单位补员招收子女,偏重照顾而不坚持招工条件;也由于实行顶替和内招,企业内部呈现复杂的亲缘关系,不利于企业管理。1983年9月,本省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的通知》,在整顿中缩小“子女顶替”范围,停止国家干部离退休由子女顶替的作法。在深入劳动制度改革中,1986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贯彻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后又于1986年11月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劳动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自1986年10月1日起,全民所有制单位废止“子女顶替”办法。但对1986年9月30日(含30日)前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人和1966年底以前国家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在当年12月31日前仍然按“子女顶替”办法,退休时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因工致残而退休的工人在批准退休时,照顾招收一名经考核合格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合同制工人;家居农村的,户粮关系亦可随迁。
  (五)“三资”企业(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招工
  1980年开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雇用人员,有两种办法:或由企业所在地的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部门推荐;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合资企业自行招收。以上两种办法都要由合资企业进行考试,择优录用。1984年,福建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合资企业招收新人员时,在劳动部门规定的地区内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合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也可以向合资企业推荐员工,经试用合格者予以正式录用。在厦门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招收新职工时,首先从现有的富余职工中选招,尔后再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向社会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在特区的“三资”企业需要招用技术工人时,当地无法解决的,经特区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相关地区劳动部门同意后,再到特区外公开招聘。1985年2月,公布经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与批准的《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扩大了特区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下同)的用人自主权,特区企业的劳动计划,由企业自行确定后,报厦门市劳动局备案。特区企业可以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由特区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企业考核,择优录用。经录用的职工有3至6个月的试用期。特区企业不能雇用在校学生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聘农村劳动力或内地职工,要经厦门市劳动局批准。1986年11月开始,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当地劳动部门的协助下,自行招收职工,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三、自谋职业
  自鸦片战争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求职人员均为自谋职业,除手工业者、小商贩等个体劳动者和合股经营厂、店的经营者系独立劳动或合作经营外,凡学徒进厂(店)多由亲戚朋友推荐,大多数学徒进厂(店)前,必须找铺保、人保,向厂(店)主交押金。如清光绪八年(1882年),福州船政局(马尾造船厂前身)的学徒进厂须先交押金,半年内不领工资,半年后只领工食和伙食钱,而且常有被开除、辞退的危险。有的工厂、商店要学徒工找店铺作保证人,写具保单,以示对学徒工的行为负责。民国时期,福州、厦门、泉州的搬运工人,还受封建把头的剥削与欺压,他们须向码头的封建把头缴纳款项,买一名额,才允许充当这一码头的正式工人,否则,只能当临时工。其工资收入由把头当日向货主统一领取后,隔三五日才分发至工人手中,并从工资中抽取20%至40%攫为己有,甚至要工人向封建把头组织缴纳“入会金”、“福利金”和各种“神诞”费用,进行巧取豪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8月,省经济委员会发出通知,求职人员自谋职业进厂(店)者,废除人保、铺保办法,本省各级劳动部门除有组织地安排失业和求职人员劳动就业外,还鼓励失业、求职人员自找职业和自谋生活出路。但由于当时强调劳动力统一调配,自谋职业得不到应有重视与扶持,加上不少失业、求职人员存在依赖政府安排的心态,1950~1957年,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统计,自谋职业者仅7445人。1958年以后,由于存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接近全民所有制的大集体经济,加上企、事业单位增人均由国家统一向社会招工,从而堵塞了自谋职业的道路。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建省改革就业制度,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大力支持兴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拓宽自谋职业渠道,自1979~1990年,全省有29.1万人在自谋职业中选择了个体经营,占安置就业总人数15.1%。
  四、组织就业
  (一)渠道
  1.城镇举办集体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对有一定生产技能的失业工人除介绍就业外,其余的在等待就业期间为解决生活困难曾组织生产自救。其中办得比较好的生产自救组织逐步发展成为生产稳定、具有经济效益的集体企业,成为组织起来就业的重要渠道。1956年开始的国民经济社会主义改造,把集体所有制经营逐步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自1957年开始,国家又实行统一的招工办法,组织起来就业的渠道逐渐堵塞。1961~1963年,在城镇失业人员再度增多的情况下,除动员一部分初、高中毕业生到国营农场、林场、茶场和水产养殖场就业外,又开始实行组织起来就业。组织失业人员参加街道举办的手工业生产和为市政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的各种小型项目,如纺织、刺绣、制筷、糊纸盒、洗衣、捏煤球以及建筑劳务等。仅福州市1964年组织的劳动服务队,就为186个单位施工,完成土石方计50多万立方。组织起来就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自筹,政府也给适当贷款,以每人平均不超过50元为准,日后分期收回。采取上述办法后,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6市统计,1962年计安置失业人员19657人,1963年安置42761人,1964年安置25863人,1965年安置41618人。这对缓解当时社会就业压力起过积极作用,但尚不能从根本上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城镇就业难的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社会上停止招工,组织起来就业无法进行,失业人员越积越多。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业制度实行改革,1980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9月,召开全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贯彻中共中央在全国劳动就业会议上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即“三结合”就业方针。11月,省人民政府下达《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全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文件,尊重失业人员举办的集体经济的所有权、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企业除规定交纳税收和管理费外,不随意调用其资金、设备和摊派各种费用。职工工资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与经济效益挂钩,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工资均高于国营伺行业水平。劳保用品和保健食品参照国营企业同工种标准执行。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2.城乡一体化就业
  从1984年起,本省提出从城乡两个方面广开就业门路,并随着全省乡镇企业的崛起,鼓励城镇失业青年和其他失业人员,特别是有技艺或有经营能力的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由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在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并保留其城镇户籍。如莆田市,仅1989年全年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就有7697名,占城镇安置就业人员总数51.61%。
  3.异地安置
  1987年以来,对于失业人员较多的山区、贫困地区和矿区、林区、三线工厂等地区的城镇,由劳动部门组织、输送失业人员到省内、外劳力相对不足的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异地就业。其做法是:由劳务输出地的劳动部门向劳务输入地了解用工信息,根据企业的用工要求举办技术培训后向用人单位输出劳务。由劳动部门组织劳务输出地与用人单位定点挂钩,互通信息,长期合作。劳务输出采取先输出城镇失业人员,后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先向省外输出,后向省内输出的作法:,劳务输出人员异地就业后,在计算工龄、养老和失业保险方面与在岗工人一视同仁;劳务合同期满返回原籍后优先安置再就业。1990年,南平、龙岩、宁德等地、市,到深圳、佛山、厦门、泉州等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就业的有1.76万名。
  4.集资就业
  1984年以来,部分市、县的失业人员自愿集资办厂,组织起来就业。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闲置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如漳州市在1987年共集资1118.5万元,新办98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1171名失业人员就业。仅1989年,全省共集资1.8亿元,创办民营经济1526家,安置城镇失业人员2.28万人。集资就业的另一种作法是:对需要扩大再生产而又资金短缺的企业,在不影响招工质量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集资招工,失业人员带资进厂务工。如邵武市在1989年对新建、扩建的项目采取集资就业方式,共筹集资金114.95万元,招收423名失业人员带资进厂务工,既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又为社会求职者提供就业岗位。
  (二)政策
  1.核准营业
  本省在实行改革开放之前,对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没有配套的政策规定。1980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生产服务事业,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984年4月,省计划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劳动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物资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等有关单位,联合下达《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安置青年就业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新办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的,除特殊行业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外,其他企业只要经主管部门同意,个体工商户持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就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经审查核准后,即可发给营业执照。经办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批准场地
  1980年开始,集体经济所需场地,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市场,不影响市容,不妨碍交通的原则,给予统一安排。原临街营业店面已挪作他用的腾出来继续开业,并划出若干地段,恢复传统摊市和小商品市场。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工厂等企事业单位也在临街位置打开院墙开设网点,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就业。新建居民区的配套网点,尽量租给集体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作营业门面。个体劳动者可以走街串巷,从事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叫卖和修理服务。
  3.供应物资、货源
  为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和其他物资,从1980年起,以市场调节为主。凡属计划分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列入国家计划,按调拨价供应,实行统一货源分配,统一批零差价。三类物资除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外,允许自行采购。饮食行业所需的粮、油、肉、糖、煤炭等,同国营饮食店一样,统一安排供应。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物资供应,予以支持。集体企业的工种粮补贴,按国营企业同工种粮食定量给予供应。
  4.优惠信贷
  1980年开始,凡经县(区)以上工商部门批准开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的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在当地银行开户。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规定,城镇为安排失业青年新办的集体企业和城镇原有集体企业在当地新安排失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60%(含60%)的,两年内贷款按月息3厘6毫计收。
  5.减免税收
  1980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于1979年以来新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原有城镇集体企业现已安置失业青年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给予3年减免税照顾。同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的会议文件,对于1979年以来为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举办的集体企业,由累进税改为比例税,从开业之起免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3年。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采取带征率征收办法,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期满后,每月收入额不足200元,利润不足100元的,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81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城镇集体企业工商税收的若干规定》,对城镇为安置失业人员新办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自开办之日起,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3年”外,对城镇原有集体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失业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从达到之日起,免征工商所得税3年。达到30%不足60%的,3年内减半征收工商所得税。1984年3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调整待业青年举办的集体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为安置失业青年所办的集体企业,除生产销售烟、酒、鞭炮等24种产品仍需照章纳税外,生产销售其他工业产品和经营商业的,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减半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从事劳务、修理、服务业(包括饮食、旅社、照相)的,从经营之月起两年内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新接收失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60%的,其经营所得利润两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新接收失业青年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60%的,其经营所得利润两年内减半征收工商所得税。接收失业青年不满30%者,照章纳税。这一规定执行至1990年底。
  由于鼓励支持城镇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从1979年~1990年,全省共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92.49万人,年末失业人数从1979年23.35万人下降到1990年的9万人,失业率从1979年9.6%下降到1990年2.6%。
  五、经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1955年,本省劳动就业所需费用均在失业救济金项目内列支。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强化劳动力的统一调配,城镇失业人员基本上由政府“统包统配”,中央及地方财政未下达专项就业经费。1980年,调整就业政策,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为了扶持发展城镇集体、个体经济,安排失业人员就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当年11月,转发全省劳动就业会议文件,从1981年起,由地方财政每年拨出专款,作为安置就业经费。就业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给地方的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费和历年结余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经费使用范围共4项:1.扶持生产资金。用以扶持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的集体企业,购买必要的生产、营业设施,补充流动资金。2.安置费。用于城镇青年到农村、城市郊区从事种养业的补助费。3.就业训练费。用于城镇青年就业前培训所必须的师资、教材、设备等补助费。4.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劳动部门开展就业工作的业务活动费,包括训练干部、编印资料、召开专业会议等。就业经费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属周转性质,有借有还。凡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持有营业执照,以安置城镇失业青年为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银行开设帐户,经济效益较好,有偿还能力的集体经济,都可以申请借用生产扶持资金。借款以短期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超期不还的,按月收取逾期占用费6‰,并限期归还。收回的扶持生产资金,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单独核算,继续用于扶持生产周转。为了加强对就业经费的管理,省劳动局、财政厅于1984年4月,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的实际情况,颁发了《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就业经费的来源、性质、开支范围及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是年7月开始,除对重点扶持单位继续实行直接借款外,还将扶持生产资金委托各地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发放。劳动部门将扶持生产资金存入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贷款基金,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劳动部门审批的扶持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发放贷款,并到期收回。借款单位如到期不还,信托投资公司有权通过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存款户中扣收,并收取资金占用费6‰,其中30%归信托公司,70%归劳动部门。本县、市范围内办理的委托贷款,月手续费为1‰,牵涉到异地银行的,月手续费为1.4‰,手续费由借款单位缴付。1990年开始,对生产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改革,由省建立生产扶持资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不再向地、市直接拨款。地、市在省下达生产扶持资金额度内,选定投资省、周转快、效益好、安置容量大的项目报省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省分配扶持生产资金额度,采取与上年末失业人数与当年就业计划挂钩的办法。1990年8月,根据省劳动局、税务局下达《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通知》,劳动部门借给劳动服务企业的生产扶持资金,收取一定比例资金占用费。属安置就业开发性项目借款,每月按4.2‰计收;属流动资金借款,每月按6‰计收。如到期未还,逾期占用费每月按15‰计收。
  1981~1990年,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计拨款5109.34万元,收回扶持生产资金3767.17万元,其中用于各类集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补助费866.35万元,职业培训费720.75万元,业务费支出390.6万元,用于各类集体经济扶持生产周转金5250.55万元,用于其他支出234.76万元。
  第三节 劳动服务公司
  一、管理体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濒于崩溃,从根本上破坏了扩大就业的基础,城镇失业人员得不到安置。1977、1978两年,大批下乡知识青年返城等待就业,1979年全省失业人员达23万人,失业率为9.6%,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解决紧迫的就业问题,1979年,福建省劳动局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传达国务院领导关于“组建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待业人员”的意见,在全省各地试办22个劳动服务公司和服务网点。1981年9月,省劳动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福建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是年,部分市、市辖区和县开始建立劳动服务公司,并在街、镇建立劳动服务站。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为事业单位,担负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生产自救,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经济活动并行使劳动部门部分行政职能。街、镇建立的劳动服务站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1982年,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也相继创办劳动服务公司,其体制亦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属主办单位领导,同时也是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社会劳动基层组织。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办的生产、服务网点,是吸纳社会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从事生产自救性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创办初期,多数由主办单位派出懂业务、善经营的管理人员到所属企业担任领导或参与管理;派出人员享受主办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达到离、退休年龄时,由主办单位办理手续。从业人员在工资、福利、工种粮补贴方面与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岗期间计算工龄。1983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劳动服务公司,属事业单位。1986年,在改革劳动制度中,乡镇开始举办劳动服务站,其体制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二、清理整顿
  1985年,为了纠正当时存在的一些党政机关、国家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现象,国务院下达通知,要求对所有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是年1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劳动局针对劳动服务公司创办时间短,创业条件差,不少劳动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尚不完善等状况,下达《关于清理和整顿劳动服务公司的联合通知》,整顿范围限于劳服企业和纯经营性的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注册资金是否符合规定;二、从业人员结构是否以城镇失业人员为主;三、是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做到政企分开;四、是否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合法经营。整顿方法以自查自纠为主,企业将自查自纠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得视情况予以复查。经整顿,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工商行政部门给予重新登记发照。注册资金不足的,先行登记发照,在限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因无力补足资金或严重亏损难以继续经营的;或挂劳动服务公司牌子,又不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以及少数非法经营的企业(网点),通过整顿,自动歇业、与劳动服务公司脱钩。经过整顿,全省有422家企业被撤销营业执照。整顿后,严格了创办劳动服务公司和劳服企业的审批手续。从1988年7月1日起,机关、团体、部队为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就业创办劳动服务公司或劳服企业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组建公司章程、安置方案、经营项目、场所和资金来源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领取执照开业。1988年11月,福建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劳动局再次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劳动服务公司联合通知》,对劳服企业作进一步清理整顿。重申劳动服务公司和所属企业从业人员中,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应占50%以上,未达规定人数的在一年内补足,一年后未能补足的,不能冠以“劳动服务公司”名称。在经营项目中,重申以发展服务业、加工业和生产业为主,不能经营重要生产资料供给业务、耐用消费品批发业务以及政策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商品。并严禁哄抬物价,出卖、转让帐号和公章等违法行为。清理整顿中,进一步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各单位为扶持劳服企业所提供的资金、场所和其他生产资料,坚持有偿使用,按期归还。注册资金达不到规定的,其最低资金数按企业类型作出不同规定:从事批发业务25万元,生产型和零售型15万元,加工、服务型5万元,上述额度在两年内补足。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1990年1月,省劳动局成立全省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省劳动局一名副局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同月,福建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转省劳动局、省工商局{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报告》,肯定了历次清理整顿的效果,要求在这次整顿中,进一步改变政企不分现象,规范经营范围,改善经营作风,清查违法违纪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对少数利用劳动服务公司牌子、从事非法经营;以办劳务公司为名,实质属于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造成资不抵债的企业,均给予撤销,并按国家规定对各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整顿,全省共计撤销128家企业(网点),加强了对现有企业管理。同时,为深化企业制度改革,福建省结合清理整顿,对劳服企业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1990年,全省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劳服企业有304家,其形式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总额包干、减亏包干等,任何一种形式都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责任制的主要内容。通过清理整顿,加强了劳服企业的制度建设,1990年8月,省劳动局、省税务局下达《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通知》,11月,省劳动局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劳服企业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法规化轨道。
  三、就业服务
  (一)管理社会劳动力
  为了及时掌握社会劳动力变化情况,分类指导就业,福建省地方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对城镇失业人员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登记范围限于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失业人员。登记的主要对象是年龄在16~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和其他要求就业的城镇适龄青年。其余男性年龄在26~55周岁,女性年龄在26~4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也可以登记。登记时间集中在每年升学考试录取工作结束以后;零散的社会失业人员则在每月指定日期进行登记。登记人员持户口簿、毕业证书和其他必要的证件到规定单位办理手续。登记工作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统筹组织。街道(镇)或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站),根据失业人员的登记材料,按人建立卡片和人事档案。失业人员被国家招工、参军入伍、升学后,原失业登记单位予以注销登记。福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对社会劳动力登记管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市、区、街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力管理干部,全市292个居委会均聘请一名劳力协理员,使全市劳动力的登记、管理、教育、输送互相衔接,为开展就业前培训、分类指导就业提供依据。从1984年开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城镇失业人员中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固定工时,统一由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介绍输送。从1979~1990年底,全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仅输送临时工、季节工就达17万名。
  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本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外省劳动力大量涌入城镇,企业富余人员也流向社会;1988年始,上述人员亦归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要在劳动服务站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务工许可证”后方可求业。
  (二)建立劳务市场
  1980年劳动服务公司建立以来,按照“三结合”就业方针,根据用人单位对招工要求为失业人员介绍职业。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选择劳动者和劳动者选择职业的要求越来越强烈。1986年12月,本省首家劳务市场厦门市厦港劳动服务市场应运而生。紧接着,三明、永安等市也先后试办劳务市场。1988年,福州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开放福州市劳务市场的暂行办法》之后,开始在福州市区成立综合性劳务市场,并在港头、鳌峰洲、安泰、东站等地建立了介绍保姆、厨工、运输用工等6家专业劳务市场。南平市政府批转南平市劳动局关于《劳动服务交流暂行办法》,对劳务市场的服务范围、供求双方进入劳务市场的程序、录用手续、工资待遇、工资标准等作出规定。各地建立的劳务市场具有不同的服务功能,有的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为主,适应企业和家庭用工需要的街道劳务市场,如厦港劳务市场;有的为统筹指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服务的乡镇劳务市场,如龙海县步文劳务市场;有的是各种专业化劳务市场,如福州市台江厨工劳务市场,还有的是综合统筹指导社会劳动力流动的多功能劳务市场,如三明市劳务市场等等。
  各地劳务市场的服务项目包括:为劳务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推荐用工,组织就业训练和职业咨询;为在职技术工人交流和企业富余职工流动提供服务;介绍劳务承包、劳务协作和引进入才;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等。劳务市场采取发布劳务信息、召开劳务交流大会、坐市介绍、上门服务等方式,组织供需双方直接洽谈,为用人单位介绍、输送合格劳动者,为劳动者自主择业提供机遇,为逐步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结合创造条件。各类劳务市场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至1988年底,全省已建立各级劳务市场94家,劳动者进入市场登记、洽谈、交流的有23.53万人次,录用20.31万人次,成功率达86.32%。
  (三)创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在劳动服务公司初创阶段,社会上重全民、轻集体、鄙视个体的传统观念十分严重,人为地形成有事无人做和有人无事做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各地劳动服务公司对失业人员宣传“三结合”就业方针,采取自愿组织、自主经营、自找场地、自筹资金、自己创造就业岗位的办法,进行生产经营自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初办时期主要是为主办单位拾遗补缺、服务生活的封闭经营。1979年,福州鼓楼区第五建筑工程队、永安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等劳服企业率先建立。1980年,省人民政府下达《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进一步做好我省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对为安置失业人员兴办的集体企业,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在场地、资金、货源、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大大促进劳服企业的发展。1984年,全省各类劳服企业达1356家,发展成面向社会,广泛联合的开放经营,全省劳服企业总收入超亿元,从业人员达25612人。其中仅1984年就安置10441人,占当年安置总人数9.6%。为了扩大劳服企业在社会上的影响,1985年6月,由福建省劳动局主办的全省劳服企业产品展销会在福州举行。参展产品有时装、鞋帽、家具、百货、家用电器、五金、化工、陶瓷、工艺、建筑材料、食品、土特产品等2762种,组织经营的商品1257种,两项合计4019种。成交总额1200多万元,接受省内外客户签订合同89项,成交额1168万元。展销会参观者3万多人次,并筛选460种产品送往北京,参加当年9月1日由劳动人事部和全国劳动服务公司指导中心联合举办的全国劳服企业产品展销会展出。在京展出期间,本省展厅现货销售总额28万元,在全国33个参展单位中居第3位。并同500多家企业签订合同100多项,成交总额900多万元,在全国33个参展单位中居第2位。1988年开始,福建省的劳服企业开始进一步发展为以外向型经济为导向,兴办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至1990年,劳服企业在工业、加工业、建筑安装业中,年总收入达千万元以上的有6家、百万元以上的184家。福州市仓山区劳动服务公司运输装卸队,1979年开办初期只有7名失业青年,3部板车,1990年发展成为运输装卸设备比较齐全,从业人员达300多人的运输装卸队伍。南平市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以500元资金起家,1990年发展到拥有2000平方米经营场地,70多万元固定资产,100多万元自有流动资金,年产值达850万元,年实现税利达36万元的企业。截至1990年末,全省劳服企业计3733家,其中生产型1055家,服务型2123家,劳务型555家,产值、营业额、劳务收入总额12.28亿元,上缴各种税金4377万元,实现利润4297.09万元。同时,安置失业人员268158人次。
  第四节 特殊就业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全省先后零星接收一批伤残、年老体弱的荣誉军人和退伍军人,共计4050人。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原则,除少数人由福建省民政厅安置在省荣军学校学习或在教养院疗养外,来自农村的均回乡从事农业生产。
  1951年以后,大批志愿兵复员。1953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回乡转业军人安置工作的指示》,对城镇转业军人及少数回乡转业军人中的技术人员、知识分子、或入伍前系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店员等,由劳动介绍所内部登记,优先介绍就业。
  1953~1957年,对于城镇复员退伍军人,采取“行业归口,分口包干”原则安置。复退军人中的知识分子、技术人员给予“第一位录用”。复退军人中入伍前系在职职员、教师、工人、店员、学徒等,给予复工复职。
  1958年,开始接收、安置复员义务兵就业。本省根据国务院对义务兵退伍实行“从哪里来回到那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入伍时家居农村的,退伍后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原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给予复工复职,如原单位已撤销,由上一级领导机关安置。原是学校在学学生,准予复学。入伍时家居城市的待业青年,退伍后优先安排就业。
  1961~1963年,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实行精简机构,压缩职工。城镇复员退伍军人中,原是国家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原单位有条件复工复职外,其余动员去国营农、林、牧、渔场或到农村插队劳动。其中家居农村由城镇入伍的,也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入伍前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由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学校在学学生,予以复学。城镇待业青年,大部分组织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劳动,少数有条件安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
  1964~1965年,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发展,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强调统一分配,保证重点企业的用人需要。绝大多数分配到军工厂和新建厂矿等重点单位。由于全省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财贸系统清洗一批职工,福州军区选调1500名复退军人,由劳动部门介绍到财贸系统就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部队暂缓退役。从1968~1973年(除1972年没有退伍任务外),凡入伍时家居城镇的社会青年和普通中学学生,退伍后主要动员上山下乡插队劳动。入伍前系在职职工的,仍然安排复工复职;大、中专毕业或肄业生,由原学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或参加劳动。1974~1979年,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均由劳动部门安排到新建、扩建单位。从1979年起,入伍的下乡知识青年,退伍后不再回农村插队,而在其父母所在城镇分配工作。入伍的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随同复员干部回来的家属,原是在职职工的,随复员干部调回原籍或原征集地,由当地劳动部门安排;家属没有工作的,按待业人员对待。
  80年代,城镇复员退伍军人,除复工复职以外,均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并根据复退军人退伍前在部队的表现情况,有区别地进行安置。
  1980年3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复退办、民政局、劳动局《关于在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亲属及残废军人退伍后工作安排问题的请示报告》,允许在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烈士的家庭中,安排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主要指弟妹)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负伤退伍回农村,目前能坚持工作的二、三等残废军人,给予优先安置。1985年起,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安置在原征集地或配偶居住的城镇,其持农村户口的配偶及16岁以下子女,也在安置地转为城镇户口,安排适当工作。
  1983年2月起,本省志愿兵退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原则上回原籍;不论安置在哪里,都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1988年11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公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继续贯彻“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转为城镇户口,安排工作:(1)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者;(2)能坚持工作的二、三等革命残废军人;(3)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或因土地被征用,父母在城镇落户;(4)飞行学员因身体不适应飞行而作义务兵退伍的,等等。同时,对在部队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只要条件允许,也可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有专业技术或一技之长的,尽量做到专业对口;要求自谋职业的,给予支持。部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视为城镇待业人员;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遣返原征集地的,劳动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从1949年10月至1990年春,全省累计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115199人。
  二、回国定居侨胞安置
  民国37年(1948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从马来亚遣配回国和被迫失业自动回到福建的难侨(指被遣配回国的侨胞)、归侨(指自动回国的侨胞)有3000多人。至1959年,先后回到本省需要安置的归侨、难侨共7万多人。全省各地执行政务院关于“面向农村,按籍安置,有技术者量才录用”的方针,做到“不使一人流离失所”。由于难侨、归侨中绝大多数人原籍在农村,因此,本省对其中本人文化水平低又无技术专长的,由政府资助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有一定文化和技术专长的,由劳动部门尽可能介绍就业。属于城镇安置的,则尽先安排就业。生活困难者,由劳动、民政部门给予救济。为安置难侨、归侨,1952年开始,先后创办云霄常山华侨农场和永春北硿华侨农场;1958年,又相继创办福州华侨漆布厂(今华侨塑料厂)和厦门侨星化工厂。截至1959年9月,由各地侨务部门安置的难侨、归侨计8180人。
  1959年底,印度尼西亚发生排华事件。1960年1月,本省成立接待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对大批回国难侨、归侨实行“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针。全省新建、扩建龙海双第华侨农场、晋江双阳华侨农场、厦门天马华侨农场、崇安武夷华侨农场等14个农场和4个华侨工厂,以集中安置归国难侨、归侨。有技术专长的归侨,除首先满足农场需要安排在农场工作外,其余安排在工矿企业、文教卫生等单位。回国的华侨学生和其他有培养条件的社会青年,分送到侨生补习学校、工农业技术学校和普通中学就读。1960~1965年,全省接待印尼归(难)侨35203人,安置就业22515人,其中安置在工矿企业3262人,农场19253人。
  为了鼓励华侨向国内投资,1964年8月,福建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于1957年8月颁布“关于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华侨向国内投资创办华侨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及其家属,在国家招工时给予优先录用。1964~1966年,本省国营工矿企业、华侨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共计安排华侨投资人及其家属155人。
  1966年开始,印度尼西亚、缅甸又相继发生排华事件。至1968年,回到本省的难侨、归侨计8000余人。各地对难侨、归侨贯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方针,对有技术专长的,均根据国家需要,酌情安置。高中二年级以下的归侨学生,则分送学校就读。自行越境的归侨或侨生,由口岸协助送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
  1978年5月起,本省承担安置印度支那难侨任务。至1979年,全省共接待、安置印支难侨22288人,其中大部分安置在国营华侨农场。据南靖丰田、漳浦白竹湖、福清江镜、诏安梅州等4个农场统计,共安置印支难侨7607名。其中在原侨居国从事技术专业人员,均安排在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家属子女随迁,子女已达劳动年龄的,分配适当工作。难(归)侨安排工作后,其工资待遇第一年按同工种一级工资标准发给,第二年按本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状况给予定级。
  80年代初期,为了进一步落实侨务政策,福建省侨务办公室和省劳动局于1980年2月联合发出通知,将当年1100名旅游专用指标,划出70%从华侨农场选招工人。选招对象包括:(1)从事侨务工作干部的子女;(2)上山下乡多年的侨生;(3)举家回国而兄弟姐妹多人未就业的归侨家庭;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后择优录用。1983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高教厅、教育厅、人事局、劳动局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单位《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各地劳动部门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原则,在向当地社会招工时,对归侨、侨眷的待业子女给予照顾。为了落实侨务政策,对60年代初期,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被精简期间亦计算工龄。符合退休条件的,按退休办理。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子女就业,给予优先照顾。从1983年至1990年底,全省落实安置60年代初期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及其子女计7180人。
  三、回大陆定居台胞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50年代至70年代期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回本省定居的台湾同胞曾一度受到不应有的歧视,其子女就业亦受牵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省委于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抓紧落实台胞政策,对居住本省的台胞子女在参军、升学、就业等方面强调与大陆青年一视同仁,并在各方面予以优先照顾。1984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对台工作办公室、福建省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优先照顾安排台湾籍待业青年工作的通知》,对台籍青年加强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各级劳动部门对符合招工条件的台胞子女,大部分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已超过招工年龄或文化程度偏低的,也在集体所有制企业给予安排。1982~1984年,全省经落实政策共计安排1514名台胞子女就业。1984年以后,台胞落实政策工作告一段落。
  四、落实政策人员安置
  1975年2月,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认真做好落实党的政策工作的通知》,省劳动局为解决落实政策人员的复工复职和受株连家属的安排,下达专项劳动指标。落实政策的主要对象是:“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开除公职或被遣送农村的国家正式职工;被错划右派改正后和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人员;因追究历史问题而被处理的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上述人员经复查纠正后,能够工作的,由劳动部门拨出专用劳动指标,安排适当工作。年老体弱符合退休条件的,在原处理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其符合补员条件的子女,办理补员手续。因受株连而失去公职的家属,原处理单位给予安置,原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原为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被判刑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其中有劳动能力而社会上安置又有困难,本人愿意留在劳改单位的,作为国家正式工人安置在劳改单位。1975~1985年,本省在全面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中,除平反后直接退休、退职人员外,共安排落实政策复工复职人员32883人。1985年以后,全面落实政策工作告一段落。
  五、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
  从1963年开始,对解除劳教人员捕前系城镇职工,捕后没有宣布开除的,予以复工复职,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已宣布开除的,录用时经省劳动局批准,按重新就业处理。劳改释放人员中罪行较轻,劳改中表现较好的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原单位愿意接收而又有编制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原单位不接收的,按待业人员等待就业。从1982年8月起,刑满释放人员中,原是城镇企业职工,服刑期间已除名或开除的,释放后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安排在集体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办的生产场组,或安排当临时工。其中有技术专长,原单位又需要的,经省劳动局批准,回原单位按重新就业对待。
  1983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重新规定:对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较好;捕前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科技人员;过失犯、渎职犯或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青年,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刑满释放经原单位录用后,按重新就业对待。刑满释放人员捕前无职业或不具备回原单位安置条件的,与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其中有城镇正式户口,有经营能力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
  刑满释放的归侨学生,本人要求继续上学而又具备条件的,由教育部门、侨委机关负责介绍回原校或就地安置学习。年龄较大,本人要求就业的,由劳动部门就地安置。
  六、外国人在福建就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省内某些单位聘雇一些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①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指持有F、L、G、C字样签证入境的外国人。“F”是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L”是指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G”是经中国过境的人员;“C”是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1989年1月,福建省劳动局与省公安厅、省人事局下达《关于办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关手续的通知》,规定凡年满18周岁,持有效护照、证件和签证,具有必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的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留学生),允许申请就业。但在学留学生不能申请就业。需要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必须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实出于特殊需要,必须聘雇外国人的,由聘雇单位向所在地、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可聘雇外国人,并由劳动部门发给聘雇人员《外国人就业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不能聘雇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取得居留证件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受聘后,与聘雇单位签订聘雇合同。就业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如需延长就业或变更聘雇单位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就业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到本省投资办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必办理《就业许可证》。1987~1990年,外国人在福建就业计155人次,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甫田4市。就业人员来自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德国、美国等17个国家。
  第五节 境外就业
  一、民间劳务
  福建省民间劳务出境始于南宋。当时,北方战乱频繁,本省人口激增。由于地少人多,加上农村土地兼并盛行,许多破产农民、小手工业者和避难移民,为生活所迫随商船到境外谋生。他们多集中在东南亚交通、贸易比较发达的苏门答腊的旧港、爪哇的新村、马来半岛的柔佛和马六甲等口岸,以后逐步扩大到菲律宾群岛和北婆罗洲。
  17世纪至19世纪初,闽南沿海都有大批农民、城镇贫民和小手工业者到东南亚地区谋生。除经营商业或从事手工业品制造外,还参加修筑房屋、城池、道路,或从事帮工、杂役、运输货物等服务性劳动。清咸丰九年(1859年),在厦门设立出洋问讯局,这是福建省首家管理出国事务的机构,专门办理华工出国事宜;该机构实质上是为殖民主义者掳掠、贩卖华工效劳,对民间劳务出境并未真正加以管理。清光绪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1901~1902年)。闽清县华侨黄乃裳,在侯官(今闽侯)、闽清、古田、永福(今永泰)、屏南等地招募农民以及铜、铁、竹、木、理发等工匠和少数中西医、教师等,分三批共1072人到印度尼西亚的沙捞越、诗巫一带垦殖,兴办新福州垦场。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对民间劳务出境仍未加以管理。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实行抓壮丁的兵役政策,闽南一带青壮年逃往海外谋生者日增。民国29年,福建省厦门侨务局对旅居东南亚的华侨作过统计,其分布情况如下:英属马来西亚980386人,荷属东印度806885人,北婆罗洲27214人,菲律宾88400人,缅甸77438人,安南81500人,其中绝大多数是通过民间渠道至境外就业的劳动者。总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历代政府,对民间劳务出境从未加以组织、指导。明、清时期,朝廷还屡次实行“禁海”、“锁海”政策,禁止民间劳务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安居乐业,旧社会沿海劳动人民大批背井离乡、远渡重洋谋生的状况大有改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70年代末,本省只有少量待业人员到境外投亲靠友自谋职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后,随着国际劳务合作的扩大,本省待业人员自行对外联系聘用单位(聘用者),通过民间劳务出境到境外就业的又逐步增多。1988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制订《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城镇待业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下岗工人等人员,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对象外,只要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一般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有一技之长,符合聘方要求的,均可通过民间渠道,自行对外联系聘用单位或聘用者。应聘后,由聘方负责办理入境手续。本省承办民间劳务出境的公司有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及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福建省华侨旅行社对外民间劳务服务公司,以及其他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承办民间劳务出境业务的公司。应聘者出境履约前,由承办公司组织短训,进行思想教育,介绍在国外工作和生活常识;受聘者在履约期间,承办公司负责与其保持联系,依法维护受聘者的权益。
  二、外派劳务
  福建省是中国著名侨乡,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届政府均未有计划地组织外派劳务。民国7年(1918年)4月,国民政府曾公布《侨工出洋条例》,但经政府选送派出的出洋侨工,并无精确人数。抗日战争爆发后,福建省政府于民国30年3月,公布《福建省战时限制人民出国暂行办法》,限制16至50周岁公民出洋,公派劳务乃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从50年代至70年代,福建的外派劳务工作因种种原因未能开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外派劳务始作为本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得以迅速发展。
  本省通过外派劳务到国(境)外就业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有:
  加工、制造业1984年4月,泉州市率先向美国属塞班岛派出38名女工到美联针织厂履约。同年5月,福州市派出5名雕刻技工赴澳门黄氏象牙雕刻厂;8月,莆田市派出100名制衣工人到澳门国兴制衣厂;9月,省劳动服务公司对外劳务合作部(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前身)输出47名电子装配工到澳门香港电子厂就业;11月,又有40名应聘人员到澳门昇泰行工作。1985年,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福公司,下同)从泉州、三明选派182名工人到联泰制衣厂工作。随后,甫田、泉州、晋江、福清、南安等市、县及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相继派出劳工到澳门有关厂家履约,至当年12月,在澳门的福建劳务人员共有1620名。1986年,福建开始与新加坡进行劳务合作,至1987年底,先后向新加坡输出1842名劳工,分布在电子、机械、制衣、化工、家具等行业的35家工厂。1988年5月,中福公司派出20名女工到澳门经纬绣花厂工作,8月派出100名制衣工人到澳门德辉制衣厂工作。1989年,中福公司先后派出90名和250名制衣工人,分别到美属塞班岛的马里亚纳和密克罗西二家制衣厂工作;同年,泉州市派出12名针织缝纫女工到澳大利亚达尔文国际纺织公司工作;同年6月,香港的五金、电器、家具、石业、印花、制衣等行业的厂家(或商行)也来福建招工,每一厂家招收几名或十几名劳务人员。1990年3月,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向美属塞班岛联泰制衣厂输出40名女工;同年,又向美国西部牧区输送11名放牧工人。同年,输出45名女工到毛里求斯登峰针织厂履约。至1990年末,全省外派至工厂的劳务人员计4677名,其中毛里求斯45名,塞班岛560名,新加坡1176名,澳门2896名。
  建筑业1985年,中福公司与新加坡建屋局在厦门签订中新劳务意向书,当年8月,经新方在厦门考核,认定217名劳工赴新履约。至1988年末,全省共派出建筑工人1800名。
  海员1983年,厦门市向社会公开招聘海员,录用后进行培训,于1984年8月首批输送15名到香港国际联合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船上服务。1985年1月,该公司继续向厦门聘用33名海员。1986~1987年,厦门市先后举办15期甲板水手、轮机加油、火电和大副等职业培训班,学员共计2000名,结业后分批外派400多人次到国(境)外就业。至1990年末,全省外派海员到国(境)外就业的共计2945名,其中省轮船公司派出1901名,厦门市480名,泉州市564名。
  本省拥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有: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武夷公司,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等。上述公司通过商务形式同国(境)外雇主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并根据国(境)外雇用单位的用人要求,对应聘者进行技能考核,为应聘人员举办培训班,进行技能培训、政策学习,介绍雇用单位所在国(地区)的风俗习惯、礼仪、气候、交通等生活常识。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规定,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0岁,但有技术专长者不受此限。应聘人员出境就业,履约时间一般2~3年,如聘方需要可以续约。工资水平与当地同工种工人同工同酬,或视具体情况随行就市,但均不低于当地同工种人员的最低工资。应聘人员出境就业,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入境国家(地区)的法律保护。
  福建境外就业人员遍及日本、新加坡、德、法、英、意、扎伊尔、巴西、秘鲁、阿根廷、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亚洲、欧洲、非洲、美洲、澳洲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不仅为本省劳动力向国际流动,拓宽就业渠道开辟了道路,同时也促进了对外劳务合作,并创造了经济效益。自1980年至1990年,本省累计外派劳务人员25614人,完成营业额10986万美元。
  附:
  “契约华工”(①“契约华工”指中国劳动者与外国资本家的代理人(劳务中介商)或华人工头订立契约,到境外出卖劳动力,从而成为失去人身自由的苦力。)
  “契约华工”被拐卖出境始于16世纪中叶。明嘉靖年间(1522~1566年),西方殖民主义者相继东来,瓜分、侵占东南亚地区,掠夺自然资源。在福建,他们诱骗、掳掠沿海破产农民、手工业者到境外出卖劳动力,开发殖民地。这些出境的劳动力,实质上成为失去人身自由的“契约华工”,被侮称为“苦力”、“猪仔”。17世纪20年代,荷兰殖民当局从福建沿海招募华工,至17世纪中叶,他们又通过华商到闽南招募善于种蔗制糖的农民到爪哇开发蔗糖生产。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本省“契约华工”人数激增。殖民当局通过驻本省厦门、福州的领事馆和外商,开设“卖人行”,采取诱拐、绑架等手段,从事贩卖华工的苦力贸易。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英国商人兼西班牙、葡萄牙、荷兰三国驻厦门领事德滴,首先在厦门开设德记洋行(俗称“大德记卖人行”),同年,另一英商又开办和记洋行;1850年,西班牙殖民者也在厦门开办瑞记洋行,这些洋行与境内、外不法劳务中介商(俗称“猪仔头”)串通,一旦得知哪里需要“苦力”,便派人四处诱拐甚至绑架乡民,把他们骗到“猪仔馆”关押起来。清咸丰二年(1852年),英国赫姆斯号船长菲希伯恩记述了他在厦门港口见到的情景:“那些苦力都被关在……木棚里,10至12人一间,每间12、14呎,……棚顶极低,地面铺竹,他们总共有500人左右,都是一丝不挂。门外挂有‘闲人免进’的英文招牌”。自清道光二十五年至清咸丰三年(1845~1853年),仅从厦门出境的“契约华工”就达12261人。
  “契约华工”出境途中,由于生活条件极端恶劣,疾病蔓延,死亡率高。清咸丰三年(1853年)3月14日,从厦门港开出一艘载有250名华工的轮船,到达古巴哈瓦那时仅余98人,途中死亡152人,死亡率达60%以上。清咸丰十年(1860年),清政府与英、法两国签订招工章程条约,允许英法殖民者在中国任意招募劳工,殖民者拐卖“苦力”的行径更加合法化。
  “契约华工”到达目的地后,劳动强度大,生产无安全可言,生活无最低保障。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1月,清政府派陈兰彬调查“契约华工”情况。据陈兰彬撰写的《古巴华工事务名节》一文披露:陈在古巴访问福建长汀华工陈林时,陈林称:“咸丰二年(1852年),从厦门上船即开,给我订8年合同,收洋钱12元……。到夏湾拿(即哈瓦那),卖入糖寮。我一帮10人,管工常用粗棍打……。派的工我无力作不完,头两三年常被锁脚镣,……做满三年,同帮只剩6人,有3人是寻死,一人病死”。另据华工骆永胜、纪阿乐投诉,他们亲眼看到有6名福建人同时自缢,1人食生膏死,1人投糖锅自杀,漳州人谢某被活活打死,另两个自刎而亡。“契约华工”在国外不仅劳动条件恶劣,他们卖身所得的“身价钱”、“安家费'也常遭工头吞没。服役期间,雇主和工头还通过高价供应生活用品、设赌局、开烟馆进行敲诈勒索;有的华工因还不起债务,竟连续卖身五六次,直至被榨干血汗,老死异国他乡。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法国商人魏池在法国驻福州领事高井和福州天主教会的协助下,在福州马江(今马尾)开设“下北顺”洋行,诱拐1500名华工。首批764名华工,于当年6月27日乘法国轮船,运抵马大嗅司嗅(即马达加斯加),修建铁路和从事垦殖。由于这批华工备受工头虐待,因而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福州发生群众要求营救华工回国抗议案。闽侯知县虽逮捕几个拐骗犯,但魏池仍逍遥法外。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底,魏池趁修建滇越铁路及墨西哥招工的机会,印刷了《清国福州工人出洋工作合同书》,继续进行诱拐华工活动。当时,福州关押“契约华工”的住所有洋行、祠庙、鸦片馆、饮食店等等,其中仅“马限”洋行关押的“契约华工”即达千人。
  民国时期仍有大批“契约华工”被诱拐出境。民国6年(1917年),国民政府内务部派官员张孝慈赴厦门、福州,调查华工出境情形。据张致内务部呈文称:“……各国招工恒在厦门,每次招工人数不下数百之多……,从未呈报官厅立案,我地方官厅亦未干涉禁止,……。华工籍贯以兴化、泉州、永春三属之人为多数……”。直至20世纪30年代,“契约华工”出境高潮始告一段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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