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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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7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领导体制
分类号: E28
页数: 4
页码: 489-492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志的民兵的当代民兵的领导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兵领导体制,系军事系统和中共地方委员会双重领导的体制。中共省、地、县委员会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级党委书记兼任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武部第一政委,基层党委(支部)书记兼任民兵教导员、指导员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福建 军事 领导 体制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兵领导体制,系军事系统和中共地方委员会双重领导的体制。中共省、地、县委员会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级党委书记兼任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武部第一政委,基层党委(支部)书记兼任民兵教导员、指导员;自省军区至乡镇人武部的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会。省军区、军分区及各级人民武装部既隶属于军事系统,又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地方党委主要讨论和解决民兵工作的方针、原则等重大问题,所作决定由人民武装委员会协调各部门的力量贯彻执行。民兵作战指挥和日常工作由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地方党委的领导
  中共地方委员会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就是把民兵工作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及时听取人民武装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民兵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民兵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吸收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的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以便了解全局,自觉地围绕中心任务开展民兵工作。1962年夏至1964年夏,福建省委7次专门讨论民兵工作的重大问题,13次批转省军区的工作报告,及时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1962至1964年连续批拨经费和粮食,解决修建民兵岗哨、补给执勤物资、敷设联防电话线和训练粮食补助问题。各县社党委对民兵工作普遍实行“四统一”的领导方法,即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总结。
  地方党委领导民兵工作从组织上还规定了各级地方党委书记分别兼任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的第一政治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委书记、各地委书记分别兼任福建军区和各军分区政治委员。1951年7月,全省66个县建立健全了人民武装部,其政治委员均由县委书记兼任。1958年起,中共省、地、县(市)委第一书记分别兼任了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的第一政委。十年动乱中断了这一制度,至1979年始恢复。1982年7月,中共福建省军区委员会召开地、市委书记兼军分区(警备区)第一政委会议,讨论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党管武装的优良传统问题。1984年,又在第六届民兵代表会上重申兼职第一政委的职责。会后,许多兼职第一政委认真履行职责,成为党管武装的带头人。三明市委书记兼军分区第一政委邓超,自1979年以来,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县、区人武部兼任第一政委会议;每年民兵整组训练都要亲自听取汇报;亲自抓专职武装干部调配;军分区召开较大的会议他都到会讲话,还经常走访转业干部和离退休老干部。1983年受到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表彰。泰宁县委从1979年后,三任兼职人武部第一政委都认真履行职责,带领“一班人”围绕四化建设,做好民兵工作,使党管武装的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得到发展,取得新的成绩。县委、县人武部两次受到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表彰,原县委书记刘书木被省军区树为党管武装先进个人。中共永春县委书记林仕胥从1980年兼任人武部第一政委以来,关心民兵建设,两次被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评为民兵工作先进个人。1986年后,地方各级党委第一书记由兼任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第一政委改为兼任这三级军事机构中共委员会的第一书记。
  二、人民武装委员会
  人民武装委员会是领导民兵工作的协调机构。1951年1月,中共福建省委、中共福建军区委员会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发出《关于建设人民武装的指示》,提出要建立健全人民武装领导机构。2~4月,全省各地自下而上地召开民兵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各级武装委员会(简称武委会)。1952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福建省于1953年在省、地、县三级先后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人民武装委员会由中共地方委员会、军事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公安、民政、人民武装部门)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任务是根据上级有关武装工作的指示,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贯彻有关民兵和兵役工作的方针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民兵和兵役工作任务。各级人武部门为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的规定》,福建省将县以上人民武装委员会改为兵役委员会。各级兵役委员会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兵役和民兵工作。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军委《关于民兵工作问题的请示报告》,1960年,福建省各级中共委员会成立了民兵工作组。省委民兵工作领导小组由11人组成,叶松任组长、卢胜任副组长。1962年初,福建省县以上各级党委民兵工作组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并在公社和大型厂矿基层党委(支部)增设武装委员。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武委会工作一度中断。1979年2月,省委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发出《关于恢复省委和地、市、县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的通知》,恢复了各级武委会。省人民武装委员会由省委书记金昭典任主任,省军区司令员丛德滋任副主任。随后,武委会成员随缺随补,至1988年,省人民武装委员会由23人组成,主任为省委副书记贾庆林,副主任为省军区司令员张宗德、政治委员陈树清、副省长苏昌培。
  三、人民武装部
  1950年,各地民兵由农会领导指挥。1951年1月中共福建省委和福建军区委员会《关于建设人民武装的指示》中,要求各级建立健全人民武装领导机构,配备优秀干部做武装工作,所有民兵(自卫队)由各级人武部统一指挥。2月6日,福建军区人武部正式成立。至7月,全省8个军分区、66个县、500个区相继建立了人武部,配备人武干部1577人。军区、军分区人武部系同级司令部的一个部门,两级人武部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县人武部对区人武部是垂直领导关系。县、区人武部均属于军队编制。1952年6月,福建军区司令部、政治部颁发《县区人武部编制方案》。根据各县的面积、人口及所处地理位置,分甲、乙、丙、丁四类县人武部,编制人数分别为9、8、7、6人,区人武部编制3人。当年,全省66个县和618个县辖区配备了现役人武干部2174人。
  1952年下半年,地方部队整编,军分区的主要任务是做民兵工作,撤销军分区的人武部,其业务分别由机关各科负责。1954年10月,根据中央军委《省以下各级兵役机构编制方案》,福建军区人武部改编为省兵役局;各县(市)人武部从1955年1月1日起,均改称县(市)兵役局;区撤销武装部,配备武装助理员。各级兵役部门统一管理兵役和民兵工作。1957年5月,省兵役局归福建省军区建制。1958年7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各级兵役局,恢复人民武装部;并要求人民公社设立人民武装部,在县人武部和中共公社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民兵的管理指挥和训练。1959年2月,福建省军区司令部增编动员处。3月,省兵役局撤编,其业务分别由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担负,主要业务由动员处负责。1960年1月1日起,全省各县(市)兵役局改称为县(市)人民武装部。自此,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的主要任务就是做民兵工作。但是,这一时期福建省军区对部队管得多,民兵管得少。1961年2月,贺龙、罗荣桓元帅到福建视察时指示,省军区、军分区的司令部、政治部就是民兵的司令部、政治部,最主要的任务是搞好民兵工作。当年5月,省军区民兵工作会议提出:省军区和军分区要从组织上、思想上和作风上彻底转过来,用主要精力抓民兵建设,充分发挥民兵司令部和民兵政治部的职能作用。同时,福州军区解除了省军区对闽北防区的作战指挥和对两个守备师的领导任务,以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6年1月《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各县(市、区)人武部于当年6月30日起改归地方建制。其机构称福建省某某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副县级单位。编配部长、政治委员,设军事科、政工科、办公室,一般干部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确定职务等级,仍称参谋、干事、助理员。全省县(市、区)人武干部改归地方编制1959人,其中干部1300人,职工659人。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当地公安干警和公安职工的标准执行。人武部的性质和工作任务不变,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和兵役工作,为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既是中共县(市、区)委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接受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撰写。既体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又体现时代的特色和地方特色。把握重点,注重创新,既客观地记述福建的武装斗争和军事工作历史,又着重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建军民,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建立的军事方面的光辉业绩。同时,实事求是地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支流与曲折,以利总结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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