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遍民兵制时期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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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736
颗粒名称: 一、普遍民兵制时期的组织
分类号: E28
页数: 2
页码: 485-486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志的民兵的当代民兵的民兵组织的普遍民兵制时期的组织,1950年元旦,福建省人民政府主席张鼎丞在新年献词中,号召各地建立人民武装,保卫革命果实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福建 军事 民兵 组织

内容

1950年元旦,福建省人民政府主席张鼎丞在新年献词中,号召各地建立人民武装,保卫革命果实。据此,全省各地陆续组建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民兵组织。年底,全省共有256748名民兵。他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代福建民兵。这时,民兵组织虽有很大发展,但领导体制不统一,有的归武委会,有的归农会领导指挥;组织名称也不一致,有的称民兵,有的称联防队、护渔队、自卫队;有的民兵队伍不纯,混进了坏人。1951年,结合土地改革,整顿了民兵组织。福建军区司令部颁发了《民兵组织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乡镇设民兵队部,按自然村组织分队和小队;凡年满18至30岁符合民兵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民兵队,其中政治质量较好,工作带头,勇敢机智又能使用武器者,编为基干队,协助担负全乡以至全区的警戒和战斗任务;原有的女民兵和超龄、不及龄男民兵,编为自卫队,在本村担负站岗放哨,盘查路条,监视不法地主的活动等任务。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于1951年5月发出的《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中,提出将过去自愿参加民兵组织的原则,逐步地适当地改变为实行普遍的民兵制度。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各种群众武装组织统称民兵,不脱离生产,归入民武装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乡(行政村)民兵队部,作为乡(行政村)人民武装的领导机关,设不脱产的队长、政治指导员(由中共支部书记兼)各1人。并对民兵的年龄、政治、身体等条件作了规定。福建军区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于1953年下半年在全省全面实行普遍民兵制。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逐步把18至40岁的男性公民编入民兵组织,其中年满18至25岁、政治纯洁、身体强壮、家庭劳力充裕者,编为基干民兵,其余编为普通民兵,撤销了自卫队。这一时期,在农村主要是发展贫雇农,适量吸收中农参加民兵组织。至1954年全省6950个乡建立了队部,59058个自然村有了民兵。民兵总数发展至822180人,占全省人口6.14%;其中基干民兵222182人,占全省人口1.65%,达到了普遍民兵制的要求。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颁布实行,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民兵制度同预备役制度合而为一,民兵与预备役人员合编。1956年9月后,全省县、区、乡逐级成立预备役登记机构,对一、二类预备役士兵和军官进行登记。把年满18至30岁服一类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和18至25岁符合基干民兵条件服一类预备役的人员,全部编入基干民兵;把31至40岁服二类预备役的退伍军人,26至40岁服二类预备役和18至25岁不符合基干民兵条件者编为普通民兵。1957年底基本完成了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合编工作。全省民兵1442230人,其中履行预备役登记的复退军人64l357人(干部57097人,战士584260人),第一次摸清了复退军人数量。这个时期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误以为有了预备役制度,民兵就不重要了,因而一度出现忽视民兵工作的偏向,除沿海地区民兵坚持军民联防执勤活动外,整个民兵工作处于低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撰写。既体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又体现时代的特色和地方特色。把握重点,注重创新,既客观地记述福建的武装斗争和军事工作历史,又着重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建军民,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建立的军事方面的光辉业绩。同时,实事求是地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支流与曲折,以利总结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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