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兵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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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73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兵组织
分类号: E28
页数: 5
页码: 485-489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志的民兵的当代民兵的民兵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3条的规定和中央军委的决定、指示,全省各县均建立起民兵组织。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民兵组织同时又是预备役组织,参加民兵即服预备役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福建 军事 民兵 组织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3条的规定和中央军委的决定、指示,全省各县均建立起民兵组织。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民兵组织同时又是预备役组织,参加民兵即服预备役。
  一、普遍民兵制时期的组织
  1950年元旦,福建省人民政府主席张鼎丞在新年献词中,号召各地建立人民武装,保卫革命果实。据此,全省各地陆续组建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民兵组织。年底,全省共有256748名民兵。他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代福建民兵。这时,民兵组织虽有很大发展,但领导体制不统一,有的归武委会,有的归农会领导指挥;组织名称也不一致,有的称民兵,有的称联防队、护渔队、自卫队;有的民兵队伍不纯,混进了坏人。1951年,结合土地改革,整顿了民兵组织。福建军区司令部颁发了《民兵组织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乡镇设民兵队部,按自然村组织分队和小队;凡年满18至30岁符合民兵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民兵队,其中政治质量较好,工作带头,勇敢机智又能使用武器者,编为基干队,协助担负全乡以至全区的警戒和战斗任务;原有的女民兵和超龄、不及龄男民兵,编为自卫队,在本村担负站岗放哨,盘查路条,监视不法地主的活动等任务。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于1951年5月发出的《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中,提出将过去自愿参加民兵组织的原则,逐步地适当地改变为实行普遍的民兵制度。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各种群众武装组织统称民兵,不脱离生产,归入民武装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乡(行政村)民兵队部,作为乡(行政村)人民武装的领导机关,设不脱产的队长、政治指导员(由中共支部书记兼)各1人。并对民兵的年龄、政治、身体等条件作了规定。福建军区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于1953年下半年在全省全面实行普遍民兵制。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逐步把18至40岁的男性公民编入民兵组织,其中年满18至25岁、政治纯洁、身体强壮、家庭劳力充裕者,编为基干民兵,其余编为普通民兵,撤销了自卫队。这一时期,在农村主要是发展贫雇农,适量吸收中农参加民兵组织。至1954年全省6950个乡建立了队部,59058个自然村有了民兵。民兵总数发展至822180人,占全省人口6.14%;其中基干民兵222182人,占全省人口1.65%,达到了普遍民兵制的要求。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颁布实行,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民兵制度同预备役制度合而为一,民兵与预备役人员合编。1956年9月后,全省县、区、乡逐级成立预备役登记机构,对一、二类预备役士兵和军官进行登记。把年满18至30岁服一类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和18至25岁符合基干民兵条件服一类预备役的人员,全部编入基干民兵;把31至40岁服二类预备役的退伍军人,26至40岁服二类预备役和18至25岁不符合基干民兵条件者编为普通民兵。1957年底基本完成了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合编工作。全省民兵1442230人,其中履行预备役登记的复退军人64l357人(干部57097人,战士584260人),第一次摸清了复退军人数量。这个时期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误以为有了预备役制度,民兵就不重要了,因而一度出现忽视民兵工作的偏向,除沿海地区民兵坚持军民联防执勤活动外,整个民兵工作处于低潮。
  二、大办民兵师时期的组织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以民兵组织的形式,实行全民皆兵。9月4日,中共福建省军区委员会批转福建省兵役局关于劳武结合,全民皆兵的报告。9月29日,毛泽东主席对新华社记者发表了要认真对付帝国主义,要大办民兵师的谈话。全省各地随即出现了大办民兵师的高潮。从农村到城市,从工矿到企业,从机关到学校,凡年满16至50岁(除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和残疾人员外)能拿起武器的男女公民,绝大多数都被吸收在民兵组织中,并以复员退伍军人为骨干,将16至30岁的政治可靠、身体健康的男女青年组成基干民兵。各地根据单位大小,民兵多少,按师、团、营、连、排、班的建制进行编组。民兵在万人以上的公社(单位)编师,不到万人的编团。一个民兵师里单独编一个基干团或若干个基干营,一个民兵团里编一个基干营或若干个基干连。人数少的山区大队,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混合编组。至1958年底,全省民兵由1957年的1442230人增至5637792人;编成了163个师、1452个团、6505个营,从组织上实现了全民皆兵。大办民兵师使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爱国思想和国防观念大为增强。但是,大办民兵师运动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开展的,平时保持如此庞大的民兵,显然是不恰当的。有些地区搞形式主义,民兵师、团只有空架子,领导机构不落实;有的在发展民兵上搞高指标,只求数量,不顾质量,极少数坏人混人了民兵组织;有些地区出现了以民兵组织代替劳动组织等。
  1959年上半年,结合整顿人民公社整顿民兵组织,民兵人数减至4067670人。196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颁布《民兵工作条例》;把男民兵的最高年龄改为45岁(缩小5岁),女民兵的最高年龄改为35岁(缩小15岁)。条例还对选配民兵干部的各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1962年6月,毛泽东主席针对民兵工作存在的问题,发出“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重要指示。福建省军区于当年12月召开民兵组织工作会议,要求各地以“三落实”为指针,以《条例》为依据,认真进行组织整顿。经过整顿,纠正了大办民兵中只顾数量、忽视质量的倾向。动员超龄民兵出队,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或将其清洗出民兵组织。本着民兵组织与劳动、工作、学习组织相适应又分开的原则,普遍采取公社和民兵在千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学校编团,生产大队和民兵在千人以下的厂矿、企业、学校编营,生产队和车间编连(排)的办法;采取一个民兵团内编一个基干营,一个民兵营内编一个基干连,一个民兵连内编一个基干排的办法,把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分别编组。武装基干民兵则从基干民兵中挑选,一个公社编一个连,重点地区一个公社2至3个连。至1965年,全省民兵计4338740人,其中基干民兵2004340人(武装基干民兵463120人);共编31个师724个团5958个营20762个连。这种组织整顿,从此时起,正式成为一年一度的整组制度。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民兵组织遭到严重破坏。部分民兵和民兵干部卷人派性斗争,不少专职人武干部、民兵营(连)长被批斗,致使许多基层民兵组织瘫痪或半瘫痪。全省54个县市发生抢夺民兵枪支事件349起,被夺各种枪57293支(挺)、炮224门、子弹11578084发、炮弹13777发、手榴弹120724枚。但是,由于福州军区和福建省军区领导强调福建是前线,民兵同部队要一样稳定,由于广大人武干部和民兵坚决抵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民兵建设仍然取得一定成绩,海防对敌斗争始终没有放松。霞浦县海岛公社民兵,在“文化大革命”中不参加“造反派”,不参加武斗,积极从事渔业生产和对台宣传工作,并圆满完成海上侦察任务,这种事例并非个别。从1969年4月开始,全省各地恢复了一年一度的民兵整组工作,使民兵组织经过三年动荡周折之后,大部分得到了恢复。1969年3月中苏边界发生“珍宝岛事件”后,毛泽东主席提出“打起仗来,要组建地方部队,小县一个营,中县二个营,大县一个团”。福建从下半年开始,在原有民兵组织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了民兵独立营、团。至1970年,全省共有基干民兵独立团19个、独立营70个、计741个连,武装基干民兵118606人。1973年,根据总参谋部“一社组建一个武装基干连”的指示,全省又将独立营、团改为民兵武装基干营、团,并在武装基干团内组建高机、地炮、通信、侦察、卫生、防化、反坦克等专业技术分队和民兵海、空军专业分队。还在重点人防城市和交通枢纽组建了民兵高炮营、团。使民兵由单一的步兵分队发展成为多军兵种的队伍。
  三、调整改革时期的组织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逐步得到恢复。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于1981年5月发出《关于贯彻中央[1981]11号文件精神,搞好民兵组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7月开始试点。1982年春,省军区组织军分区和人武部干部、地方干部、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驻军干部战士共15460人,协助民兵组织进行全面调整改革。一是缩小了组建民兵的范围,取消了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城市一些人少、分散小单位的民兵组织。二是压缩了参加民兵的年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由16至45岁,改为18至35岁,其中基干民兵为18至28岁。三是简化了民兵组织层次。将原来的普通民兵、基干民兵、武装基干民兵三种组织,改为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两种。符合民兵条件的28岁以下退伍军人、经过军事训练的民兵以及选定当年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编为普通民兵。女性公民只编基干民兵,年龄与男性同,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其人数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10%以内。取消了县编民兵师、公社编民兵团的规定,县(市、区)建立民兵基干团,公社建立基干营(连)。调整和重建民兵高炮营、团和专业技术分队。四是按照征集兵员的政治、身体条件编组民兵。基干民兵优先保留经过军事训练的民兵和复退军人,减少了数量,提高了质量。五是扩大了基干民兵分布面,把民兵组织调整和军事训练改革结合起来,平衡并减轻群众的负担。经过调整改革,缩小了组建民兵范围,减少了民兵数量,提高了民兵质量,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1950~1980年民兵人数统计见表7—4。
  1980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全省各地恢复了中断20多年的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实行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当年12月开始对35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初步建立了管理制度。1981年8月,又结合民兵组织调整,将基干民兵编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编为二类预备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退伍军人,28岁以下的编入基干民兵服一类预备役,其余编入普通民兵服二类预备役。没有组建民兵的单位,退伍军人也进行预备役登记,但暂不编组。这样,民兵组织同时又是训练和储备预备役人员的组织,既坚持了传统的民兵制度,又恢复和发展了预备役制度。在进行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了卡片专柜,进行分类归档,实行专人管理。1983年4月至6月,全省首次普遍进行了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核对工作,比较准确地掌握了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的数量、分布和专业技术情况。县、市区人武部普遍建立了资料室,健全了县、乡、村三级管理制度,使预备役登记工作走上了轨道,为战时快速动员创造了有利条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撰写。既体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又体现时代的特色和地方特色。把握重点,注重创新,既客观地记述福建的武装斗争和军事工作历史,又着重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建军民,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建立的军事方面的光辉业绩。同时,实事求是地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支流与曲折,以利总结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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