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服现役的期限与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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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56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服现役的期限与退伍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333-3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是根据国家和军队的需要及兵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服现役的期限与退伍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现役期限 退伍

内容

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是根据国家和军队的需要及兵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的。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陆军为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综观上述,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的多半时间里,士兵的服役年限较长。因此,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将服役年限确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义务兵服役的年限是全国全军统一的。驻闽人民解放军毫不例外地执行此统一规定。
  服满现役期限的义务兵,一般应退出现役;根据军队对技术兵员和基层骨干的需要和本人自愿,驻闽解放军多年来实行过超期服现役制度。超期年限从一年到数年,个别的曾达七八年甚至更长时间。1984年起遵照新的兵役法的规定,少数人可以超期服现役一至二年。如确需要更长时间服役而本人又自愿长期留队的,一般均按有关规定改为志愿兵。1978年开始实行并经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进一步肯定的,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详见本书民兵篇。义务兵在服役期满前,因为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或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其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提前退出现役。
  实行义务兵役制后,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人员的安置,参见《福建省志•民政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撰写。既体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又体现时代的特色和地方特色。把握重点,注重创新,既客观地记述福建的武装斗争和军事工作历史,又着重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建军民,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建立的军事方面的光辉业绩。同时,实事求是地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支流与曲折,以利总结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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