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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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56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兵员条件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331-3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为保证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输送政治纯洁、体格健壮的兵员,福建省的兵役机关历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兵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的统一规定,兵员条件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兵员 条件

内容

为保证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输送政治纯洁、体格健壮的兵员,福建省的兵役机关历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兵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的统一规定,有时亦作出个别补充的规定。
  一、政治条件
  基本上执行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反革命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应征公民如果在被逮捕、判处徒刑或者被管制期间,亦不得征集。此外,根据每个时期的斗争需要,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政策界限。
  1954年至1962年夏季,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征兵命令或指示中,强调保证征集人伍的新兵政治纯洁,不使反革命分子或坏分子混入部队。1962年冬季至1965年,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1962年5月制定、1963年6月修订的《关于不得征收政治条件不好的人员入伍的规定》执行。
  1968年开始,福建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征兵命令的要求,强调要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阶级路线,保证新兵政治质量。1972年开始,强调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1年12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征集的主要对象是出身于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和其他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本人历史清白,政治可靠,拥护共产党,热爱毛主席,努力学习毛主席著作。”“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革命青年,本人历史清白,一贯在政治上、思想上表现好,与家庭划清了界限,站在劳动人民立场上,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也可以征集。”这些规定本身就偏重阶级成份和社会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又过分强调阶级成份和社会关系,,而忽视现实表现。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为图省事,经常不许出身于原地主、富农、资本家家庭的子弟人伍,而不论其现实表现如何。
  1980年冬季至1985年,福建省对新兵政治条件的要求,依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0年10月和1984年8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这两个《规定》改变了以往强调阶级成份的方针,规定“征集人伍的兵员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决心为保卫祖国英勇奋斗的适龄青年,”重在本人现实表现,从而摆脱了多年“左”的思想影响。同时,为确保解放军政治上、组织上的纯洁和巩固,强调不许依法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被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期满后经两年考验仍未改正错误和恶习者,等等人员混人部队。
  二、身体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自1955年起多次颁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或称体格条件)。1975年颁发的《应征青年体格条件》一直执行到1985年。上述标准或条件,对应征公民的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身体发育(包括骨骼、四肢、胸廓)等一般项目,均有具体的要求。对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等疾患是否影响现役,也有详细的规定。举凡患有风湿病,心脏、血管疾病,肺结核、肝炎及慢性肝、脾、胃等消化系统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疾病,严重钩虫病、血吸虫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疟疾,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重度口吃,青光眼,耳鼓膜穿孔等疾者,均不合格。
  福建省在历年的征兵中,关于兵员的身体条件,均严格按照国防部的规定,并无补充规定或变通办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撰写。既体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又体现时代的特色和地方特色。把握重点,注重创新,既客观地记述福建的武装斗争和军事工作历史,又着重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建军民,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建立的军事方面的光辉业绩。同时,实事求是地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支流与曲折,以利总结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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