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免征缓征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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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559
颗粒名称: 六、免征缓征规定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3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除执行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关于免征缓征的规定外,免征缓征规定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义务兵 免征缓征

内容

福建省在历年的征兵中,除执行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关于免征缓征的规定外,还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先后作出若干临时性的补充规定。
  (一)应征公民如果是维持他的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独子,在1965年前的征兵命令中均明确规定缓征或不征,其中福建省兵役委员会制订的1956年度征兵方案中还规定,家有兄弟3人.已有2人在解放军中服现役者,另1人不征。1968年按照国务院的征兵命令执行,即独子本人如坚决要求应征,家庭同意,也可以酌情征集。1969年后的征兵命令中,未再提独子或唯一劳动力免征问题。但因规定在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农村青年中征集,实际上家庭的唯一劳动力仍得到照顾。在农村,1956、1957年还曾规定不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适龄会计和由沿海前往本省山区参加开发的移民。
  (二)为照顾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1965年前多数年份规定工厂、矿山中三级以上的技术工缓征;其中1959年规定县以上工矿企业职工缓征。
  (三)为照顾国家培养人材的需要,正在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就学的适龄学生,一律缓征。1956年还规定在初等师范学校、小学师资培训班和技工学校就学的适龄学生缓征;1957年还规定初级中学在校适龄学生缓征。
  (四)福建是侨区,对归国华侨子弟应征服兵役问题在多年内均有所照顾。1956、1957年曾规定,归国华侨子弟学生和临时回国探亲的华侨子弟不征;1959年曾规定华侨子弟缓征;1962年至1965年曾规定当年归国的华侨子弟不征,其他华侨子弟也尽量少征。
  此外,福建省兵役委员会1956年度征兵方案中还规定,伊斯兰教(回教)的信仰者缓征,气象站的观测人员和服务人员缓征,等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撰写。既体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又体现时代的特色和地方特色。把握重点,注重创新,既客观地记述福建的武装斗争和军事工作历史,又着重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建军民,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建立的军事方面的光辉业绩。同时,实事求是地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支流与曲折,以利总结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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