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集对象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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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55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征集对象与范围
分类号: E265
页数: 3
页码: 328-3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征集对象与范围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征集对象 范围

内容

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在实际工作中,每年均由中央人民政府(一般以国务院的名义,有时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署)发布征兵命令,具体规定当年的征集对象和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共福建省委、省府与省军区联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每年也发布征兵命令或指示,重申当年国家关于征集对象与范围的具体规定;有时,还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出若干补充的规定。
  一、性别
  1954年至1960年,福建征集的新兵皆为男性。以后各年度,或全为男性;或皆以男性为主,同时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和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规定,征集少量女兵。曾征集女兵的年度为1961、1968、1972(冬)、1974、1976、1978(冬)、和1979至1985,共13个年度。
  二、年龄
  1954年试征18至22周岁(以下简称“岁”)的男性公民。
  1956年至1959年,对新兵年龄限制较严,只征18、19岁(1957年为18~20岁)。
  1960至1976年,放宽新兵年龄要求。男兵,1960、1961年为18~21岁;1962年至1972为18~22岁(其中1962年补充铁道兵和1971年征集的少数民族新兵,均放宽到23岁);1073年为18~20岁;1974年至1976年为18~21岁;另有几个年度(1961、1968、1969、1972年)曾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征集了少量15(1972年)、16、17岁的青年。1971年征集的少数民族新兵的年龄下限亦为17岁。女兵年龄,1974年前未单独规定;1976年规定为18~20岁。
  1978年至1985年,男兵,多数年分均规定为18、19岁两个年龄(1978、1984、1985年为18~20岁三个年龄),城市高中毕业生放宽到17岁。女兵,除1978年冬季为18岁、1984年至1985年为18~19岁外,其余年度均为17、18岁。
  三、职业与社会出身
  1954至1959年,主要在农村适龄青年中征兵,也在城市(含机关团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的适龄青年中征集一小部分。
  1960、1961年和1962年夏季征兵,考虑到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和恢复农业生产的需要,主要对象是县(社)以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青年和下放在这些单位的职工,以及高、初中应届毕业生(除1960年)。1962年夏季还于在校大专、中专学生中征集了部分兵员。
  1962年冬季后,又恢复主要在农村适龄青年中征兵的传统,但也在城市中征集一定比例的兵员(福州、厦门两市城区征集的兵员占全市征兵数的比例为10~20%,其他城市和县城则为5~15%)。但1963年夏季及1964年征兵是个例外。主要是从城市未升学未就业的高、初中应届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精减下来的职工以及城市社会青年中征兵;一些城市曾在郊区征集了一部分适龄青年。农村征集的对象:1962年冬季至1979年规定为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出身于贫农、下中农家庭的青年农民,以及由城市下放农村劳动锻炼二年以上、表现好的知识青年;1980年至1985年改为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农民和在农村的知识青年。城市征集的对象:1962年冬季至1978年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青年工人和未升学未分配工作的高、初中毕业生及城市社会青年;1979年只征应届中学毕业生和1978年前毕业尚未分配工作的中学生;1980至1984年只征集应届高中毕业生;1985年,除征1984、1985年高中毕业生外,也征集了占征兵总数15~20%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工人。
  四、教育程度
  1954至1978年,对征集对象的受教育程度没有严格的要求,仅在个别年份根据部队特种兵建设的需要,提出过招收一定比例的初中或高小以上文化程度新兵的要求。如1956、1958年分别在征兵总数中征集了5%、6.5%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1963年征集的水兵均具有高小毕业以上文化程度;1976年要求女兵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随着全民文化水准的提高,自1979年起,对征集对象受教育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1979年要求优先征集具有高、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适龄青年,并要求女兵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1980年至1985年,要求从农村征集的青年,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边区、海岛则适当放宽);从城市征集的要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女兵必须是高中毕业者。
  五、少数民族等征兵规定
  福建省1970年前在统一的征兵中,曾零星地征集过少量少数民族兵员。1971年,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征兵命令,在本省少数民族中征兵400名(其中畲族聚居的宁德地区300名)。1972年后(除1973年及未征兵的1977年)每年都征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青年。
  1976年后在有台湾籍青年的地方,每年都征集了若干台籍青年。
  对归国华侨子弟,多年来都采取缓征的办法(见本节第六目)。但1978年冬季征兵中曾提出过,对于要求当兵的归国华侨青年应一视同仁。
  六、免征缓征规定
  福建省在历年的征兵中,除执行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关于免征缓征的规定外,还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先后作出若干临时性的补充规定。
  (一)应征公民如果是维持他的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独子,在1965年前的征兵命令中均明确规定缓征或不征,其中福建省兵役委员会制订的1956年度征兵方案中还规定,家有兄弟3人.已有2人在解放军中服现役者,另1人不征。1968年按照国务院的征兵命令执行,即独子本人如坚决要求应征,家庭同意,也可以酌情征集。1969年后的征兵命令中,未再提独子或唯一劳动力免征问题。但因规定在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农村青年中征集,实际上家庭的唯一劳动力仍得到照顾。在农村,1956、1957年还曾规定不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适龄会计和由沿海前往本省山区参加开发的移民。
  (二)为照顾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1965年前多数年份规定工厂、矿山中三级以上的技术工缓征;其中1959年规定县以上工矿企业职工缓征。
  (三)为照顾国家培养人材的需要,正在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就学的适龄学生,一律缓征。1956年还规定在初等师范学校、小学师资培训班和技工学校就学的适龄学生缓征;1957年还规定初级中学在校适龄学生缓征。
  (四)福建是侨区,对归国华侨子弟应征服兵役问题在多年内均有所照顾。1956、1957年曾规定,归国华侨子弟学生和临时回国探亲的华侨子弟不征;1959年曾规定华侨子弟缓征;1962年至1965年曾规定当年归国的华侨子弟不征,其他华侨子弟也尽量少征。
  此外,福建省兵役委员会1956年度征兵方案中还规定,伊斯兰教(回教)的信仰者缓征,气象站的观测人员和服务人员缓征,等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撰写。既体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又体现时代的特色和地方特色。把握重点,注重创新,既客观地记述福建的武装斗争和军事工作历史,又着重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建军民,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建立的军事方面的光辉业绩。同时,实事求是地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支流与曲折,以利总结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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