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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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55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义务兵役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9
页码: 326-3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义务兵役制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义务兵 役制

内容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义务兵役制取代了志愿兵役制。为了摸索义务兵的征集方法,1954年华东军区在福建省进行兵役制度改革试点,试征3.5万名义务兵。自此时起到1985年的32年间,福建省有27年均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征了兵,其中20个年度每年征集一次,7个年度每年征集2次;另有5年没有征兵。这5年的具体情况是:1955年,因上年已试征过,故国务院未给福建分配征集任务;1966年,中央军委决定该年度征兵推迟到1967年第三季度进行;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当年全国各省市均未征兵:1975年、1977年,全国未征兵。自实行义务兵役制后,福建省各级兵役机关,在中共地方各级委员会、各级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依据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征兵命令,认真做好动员和征集工作,把一批又一批政治可靠、思想进步、身强力壮、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适龄青年征集人伍,较好地完成了每一次征集任务。全省27年共征集34批617185人,补充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外,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为空军航空兵部队招收过飞行学员。征兵的年份及当年征兵的次数、逐年征兵的数量和1961年招收飞行学员的情况。见表3—7、表3—8、表3—9。
  第一节 征集对象与范围
  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在实际工作中,每年均由中央人民政府(一般以国务院的名义,有时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署)发布征兵命令,具体规定当年的征集对象和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共福建省委、省府与省军区联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每年也发布征兵命令或指示,重申当年国家关于征集对象与范围的具体规定;有时,还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出若干补充的规定。
  一、性别
  1954年至1960年,福建征集的新兵皆为男性。以后各年度,或全为男性;或皆以男性为主,同时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和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规定,征集少量女兵。曾征集女兵的年度为1961、1968、1972(冬)、1974、1976、1978(冬)、和1979至1985,共13个年度。
  二、年龄
  1954年试征18至22周岁(以下简称“岁”)的男性公民。
  1956年至1959年,对新兵年龄限制较严,只征18、19岁(1957年为18~20岁)。
  1960至1976年,放宽新兵年龄要求。男兵,1960、1961年为18~21岁;1962年至1972为18~22岁(其中1962年补充铁道兵和1971年征集的少数民族新兵,均放宽到23岁);1073年为18~20岁;1974年至1976年为18~21岁;另有几个年度(1961、1968、1969、1972年)曾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征集了少量15(1972年)、16、17岁的青年。1971年征集的少数民族新兵的年龄下限亦为17岁。女兵年龄,1974年前未单独规定;1976年规定为18~20岁。
  1978年至1985年,男兵,多数年分均规定为18、19岁两个年龄(1978、1984、1985年为18~20岁三个年龄),城市高中毕业生放宽到17岁。女兵,除1978年冬季为18岁、1984年至1985年为18~19岁外,其余年度均为17、18岁。
  三、职业与社会出身
  1954至1959年,主要在农村适龄青年中征兵,也在城市(含机关团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的适龄青年中征集一小部分。
  1960、1961年和1962年夏季征兵,考虑到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和恢复农业生产的需要,主要对象是县(社)以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青年和下放在这些单位的职工,以及高、初中应届毕业生(除1960年)。1962年夏季还于在校大专、中专学生中征集了部分兵员。
  1962年冬季后,又恢复主要在农村适龄青年中征兵的传统,但也在城市中征集一定比例的兵员(福州、厦门两市城区征集的兵员占全市征兵数的比例为10~20%,其他城市和县城则为5~15%)。但1963年夏季及1964年征兵是个例外。主要是从城市未升学未就业的高、初中应届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精减下来的职工以及城市社会青年中征兵;一些城市曾在郊区征集了一部分适龄青年。农村征集的对象:1962年冬季至1979年规定为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出身于贫农、下中农家庭的青年农民,以及由城市下放农村劳动锻炼二年以上、表现好的知识青年;1980年至1985年改为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农民和在农村的知识青年。城市征集的对象:1962年冬季至1978年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青年工人和未升学未分配工作的高、初中毕业生及城市社会青年;1979年只征应届中学毕业生和1978年前毕业尚未分配工作的中学生;1980至1984年只征集应届高中毕业生;1985年,除征1984、1985年高中毕业生外,也征集了占征兵总数15~20%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工人。
  四、教育程度
  1954至1978年,对征集对象的受教育程度没有严格的要求,仅在个别年份根据部队特种兵建设的需要,提出过招收一定比例的初中或高小以上文化程度新兵的要求。如1956、1958年分别在征兵总数中征集了5%、6.5%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1963年征集的水兵均具有高小毕业以上文化程度;1976年要求女兵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随着全民文化水准的提高,自1979年起,对征集对象受教育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1979年要求优先征集具有高、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适龄青年,并要求女兵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1980年至1985年,要求从农村征集的青年,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边区、海岛则适当放宽);从城市征集的要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女兵必须是高中毕业者。
  五、少数民族等征兵规定
  福建省1970年前在统一的征兵中,曾零星地征集过少量少数民族兵员。1971年,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征兵命令,在本省少数民族中征兵400名(其中畲族聚居的宁德地区300名)。1972年后(除1973年及未征兵的1977年)每年都征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青年。
  1976年后在有台湾籍青年的地方,每年都征集了若干台籍青年。
  对归国华侨子弟,多年来都采取缓征的办法(见本节第六目)。但1978年冬季征兵中曾提出过,对于要求当兵的归国华侨青年应一视同仁。
  六、免征缓征规定
  福建省在历年的征兵中,除执行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关于免征缓征的规定外,还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先后作出若干临时性的补充规定。
  (一)应征公民如果是维持他的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独子,在1965年前的征兵命令中均明确规定缓征或不征,其中福建省兵役委员会制订的1956年度征兵方案中还规定,家有兄弟3人.已有2人在解放军中服现役者,另1人不征。1968年按照国务院的征兵命令执行,即独子本人如坚决要求应征,家庭同意,也可以酌情征集。1969年后的征兵命令中,未再提独子或唯一劳动力免征问题。但因规定在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农村青年中征集,实际上家庭的唯一劳动力仍得到照顾。在农村,1956、1957年还曾规定不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适龄会计和由沿海前往本省山区参加开发的移民。
  (二)为照顾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1965年前多数年份规定工厂、矿山中三级以上的技术工缓征;其中1959年规定县以上工矿企业职工缓征。
  (三)为照顾国家培养人材的需要,正在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就学的适龄学生,一律缓征。1956年还规定在初等师范学校、小学师资培训班和技工学校就学的适龄学生缓征;1957年还规定初级中学在校适龄学生缓征。
  (四)福建是侨区,对归国华侨子弟应征服兵役问题在多年内均有所照顾。1956、1957年曾规定,归国华侨子弟学生和临时回国探亲的华侨子弟不征;1959年曾规定华侨子弟缓征;1962年至1965年曾规定当年归国的华侨子弟不征,其他华侨子弟也尽量少征。
  此外,福建省兵役委员会1956年度征兵方案中还规定,伊斯兰教(回教)的信仰者缓征,气象站的观测人员和服务人员缓征,等等。第二节 兵员条件
  为保证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输送政治纯洁、体格健壮的兵员,福建省的兵役机关历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兵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的统一规定,有时亦作出个别补充的规定。
  一、政治条件
  基本上执行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反革命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应征公民如果在被逮捕、判处徒刑或者被管制期间,亦不得征集。此外,根据每个时期的斗争需要,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政策界限。
  1954年至1962年夏季,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征兵命令或指示中,强调保证征集人伍的新兵政治纯洁,不使反革命分子或坏分子混入部队。1962年冬季至1965年,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1962年5月制定、1963年6月修订的《关于不得征收政治条件不好的人员入伍的规定》执行。
  1968年开始,福建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征兵命令的要求,强调要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阶级路线,保证新兵政治质量。1972年开始,强调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1年12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征集的主要对象是出身于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和其他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本人历史清白,政治可靠,拥护共产党,热爱毛主席,努力学习毛主席著作。”“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革命青年,本人历史清白,一贯在政治上、思想上表现好,与家庭划清了界限,站在劳动人民立场上,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也可以征集。”这些规定本身就偏重阶级成份和社会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又过分强调阶级成份和社会关系,,而忽视现实表现。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为图省事,经常不许出身于原地主、富农、资本家家庭的子弟人伍,而不论其现实表现如何。
  1980年冬季至1985年,福建省对新兵政治条件的要求,依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0年10月和1984年8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这两个《规定》改变了以往强调阶级成份的方针,规定“征集人伍的兵员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决心为保卫祖国英勇奋斗的适龄青年,”重在本人现实表现,从而摆脱了多年“左”的思想影响。同时,为确保解放军政治上、组织上的纯洁和巩固,强调不许依法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被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期满后经两年考验仍未改正错误和恶习者,等等人员混人部队。
  二、身体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自1955年起多次颁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或称体格条件)。1975年颁发的《应征青年体格条件》一直执行到1985年。上述标准或条件,对应征公民的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身体发育(包括骨骼、四肢、胸廓)等一般项目,均有具体的要求。对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等疾患是否影响现役,也有详细的规定。举凡患有风湿病,心脏、血管疾病,肺结核、肝炎及慢性肝、脾、胃等消化系统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疾病,严重钩虫病、血吸虫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疟疾,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重度口吃,青光眼,耳鼓膜穿孔等疾者,均不合格。
  福建省在历年的征兵中,关于兵员的身体条件,均严格按照国防部的规定,并无补充规定或变通办法。
  第三节 征集工作程序
  义务兵的征集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有时一年两次,分夏、冬或春、冬两季进行。每次征兵,在中共各级地方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党、政府、军队有关领导人组成省、地区、县(市)征兵领导小组;并抽调党政军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各级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征兵事务。
  一、宣传发动
  每次征兵,均根据国内外形势和本地征兵任务,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发动,在人民群众中掀起自觉应征人伍,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热潮。1954年试征和1955年贯彻兵役法,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役制还不够了解,而当时国内外阶级斗争仍比较尖锐,坏人乘机造谣破坏,征兵任务相当艰巨。为此,两年中,福建省各级领导共组织114万名各个方面的积极分子,参加征兵的宣传教育和各项具体工作,在全省的适龄青年中掀起了爱国服兵役的热潮。1954年国务院下达福建省试征数为3.5万名,自愿报名的达38.5万名,最后交给接兵部队3.6万余名。1955年适龄青年报名参军的占适龄青年总数80%以上(后未征集)。1961年福建省第一次在城市大规模征兵,恰遇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征兵任务的城市驻军派出工作队,紧密配合思想发动,很快掀起报名热潮,98%的城市适龄青年报名人伍,远远超过应征数,取得首次城市征兵的成功。1962年夏季征兵是在东南沿海紧急战备中进行,在宣传发动中,特别重视发挥党团员和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仅尤溪县就有50多名干部在报名大会上替儿子或弟弟报名应征,出现许多党团员和干部子弟带头参军的生动事例。在6月一个月就征集5000名新兵,圆满完成征兵任务。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人当兵的家庭,收入可能减少;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得到发展,想当兵找出路的少了;部队改革干部制度,不再从士兵中直接提拔干部,也影响一部分青年人伍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因而一度出现“征兵难”的现象。为此,各地加强国防教育和思想工作,以提高青年公民服兵役尽义务的认识;同时努力做好包括军属优待金的落实在内的拥军优属工作,造成当兵光荣的社会风气。因此,大多数适龄青年能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树立致富不忘报国的思想,踊跃报名应征,1982年厦门经济特区在独资、合资企业工作的3099名适龄青年,就有3057名报名参军,即其一例。
  二、政治审查与体格检查
  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所有适龄男性公民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县、市兵役机关根据兵役法关于应征、缓征、免征或不得服兵役的规定,对参加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步审查,选定当年的征集对象,亦即应征公民。应征公民按照县、市征兵办公室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人员,组成体检组(站),采取定点或巡回办法,按照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检查。经常规检查合格而拟批准其入伍的应征公民,还要接收肝功能化验和体格复查。之后,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应征公民的政审工作,在中共地方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武装部门、公安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办理。各地区(市)、县(市、区)均成立征兵政审领导小组,乡、镇(公社)设政审组。其工作程序包括初审和复审。初审,城市由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人事保卫部门及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负责;农村由村(大队)中共支部负责。复审,由乡镇(公社、街道)政审组负责。最后,由县、市(区)对拟批准服役的应征公民,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严防把依法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和流氓、偷盗分子等思想品质不好的人征人部队。
  三、新兵交接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均合格后,由县、市征兵办公室进行全面衡量,按照择优定兵的原则,首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家庭劳动力较充裕的青年服现役。被确定服现役的新兵,在集结待运期间,由基层人民武装部对其进行为人民服务、部队纪律、安全乘车等教育。时间如较充裕,还进行军容风纪、礼节教育和队列训练。
  新兵交接方式,1964年前,补本省部队的新兵,以地方送兵为主,部队派少数干部和医务人员协助;补外省部队的新兵,以部队派人到本省有关县、市接兵为主,地方派干部协助。新兵交接工作在县、市集结地进行。1965年,为减轻外省部队接兵负担,福建省军区在征得地方党委同意后,在浦城县进行由地方干部送兵的试点。此后多年,除1984年福建省在沙县进行新兵自行去部队报到的试点外,交接兵方式分为地方干部送兵与部队接兵两种。
  第四节 服现役的期限与退伍
  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是根据国家和军队的需要及兵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的。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陆军为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综观上述,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的多半时间里,士兵的服役年限较长。因此,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将服役年限确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义务兵服役的年限是全国全军统一的。驻闽人民解放军毫不例外地执行此统一规定。
  服满现役期限的义务兵,一般应退出现役;根据军队对技术兵员和基层骨干的需要和本人自愿,驻闽解放军多年来实行过超期服现役制度。超期年限从一年到数年,个别的曾达七八年甚至更长时间。1984年起遵照新的兵役法的规定,少数人可以超期服现役一至二年。如确需要更长时间服役而本人又自愿长期留队的,一般均按有关规定改为志愿兵。1978年开始实行并经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进一步肯定的,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详见本书民兵篇。义务兵在服役期满前,因为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或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其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提前退出现役。
  实行义务兵役制后,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人员的安置,参见《福建省志•民政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撰写。既体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又体现时代的特色和地方特色。把握重点,注重创新,既客观地记述福建的武装斗争和军事工作历史,又着重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建军民,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建立的军事方面的光辉业绩。同时,实事求是地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支流与曲折,以利总结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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