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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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544
颗粒名称: 第三篇 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28
页码: 309-3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公民须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里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服预(后)备役,接受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应召人伍服役的兵役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兵役

内容

公民须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里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服预(后)备役,接受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应召人伍服役。福建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实行世兵制。建兴二年(253),孙吴兵力达23万人,其中以武力征服或收降东南山越各部所得的精兵达10余万之多,约占孙吴总兵力的60%。孙吴以武力强迫越人出山,强壮者编为军户,世代承担兵役义务;羸弱者补为民户,为统治者交纳租税、服徭役。后来由于军户社会地位低贱,佃耕官府田地要交纳巨额租赋,且士兵还要服各种杂役,结果造成大批军户逃亡,世兵制逐渐消亡。隋唐时期实行府兵制。唐代福建府兵有长期驻扎在漳州的陈政父子率领的府兵和福州的泉山府兵。在设府的地区,人民都有当府兵的义务。20岁服役,60岁免役(后改21岁服役,61岁免役)。平时务农,农闲练兵;战时出征,战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唐初府兵的社会地位高,享有国家的一些优待。兵员较充足,战斗力较强。唐中叶后,征战益多,勋赏不兑现,府兵社会地位下降,随着均田制的逐步废除,军资无所依靠,府兵乃纷纷亡匿、耗散,府兵制遂为募兵制所代替。
  五代至宋代主要实行募兵制。五代时期的闽国盛行募兵。进入宋代,除在各州府召募兵员外,还收编“盗贼”为兵,或驱使囚徒充军。福州、泉州等城的牢城指挥(亦称营),全部或部分都是由罪犯充役。罪犯充军,使得军人的社会地位下降,影响军队士气。南宋拥有一支较强的水军。福建各水寨的战船和水兵,大多募自沿海的船只和船民。仅建炎三年(1129),就在福建沿海征募千艘海船的水手。绍兴三十年(1160)七月,在漳、泉、福3州及兴化军共募船360只,水手1.4万人。宋朝廷常在灾荒年景,召募大批灾民、贫民服役,养兵防叛。这虽有利于社会稳定,却造成军队冗员,增加财政负担;财政困难又导致军队待遇降低,因而逃亡和兵变不断发生。据《三山志》载:咸平三年(1000)福州崇节军3100人,逃亡了467人。靖康元年至建炎元年(1126~1127),在福州和建州(今建瓯)就接连发生三次兵变。
  元王朝实行征兵制基础上的世袭兵役制。至元二十二年(1286),元世祖忽必烈诏被元军击败的福建黄华畲军的余部,有恒产者放为民,无恒产及妻子者编为守城军。这些人一当上元军,即被编入军户,父死子继,世代为兵,不准脱籍。元末,由于政治腐败,加上世袭兵役制造成不知进取,使元军逐渐失去昔日塞外雄风,遇有战事,常打败仗,不得不经常依靠募兵征讨。至正年间,泉州那兀纳暴乱,福建行中书省即靠募义兵前往平叛。
  明朝吸收前代府兵制和世兵制的经验,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洪武二十年(1387),明太祖命江夏侯周德兴到福建巡视防倭形势,周在福州、兴化、漳州、泉州4府按每3丁抽取一人为兵的办法,征集1.5万人,组成屯旗军,分隶诸卫,增强了福建沿海一带的卫所。卫所实行军户制度,军丁世代相继,给养仰赖屯田。卫所建立早期曾减轻人民军赋负担,军力较强;以后由于土地兼并日益剧烈,卫所屯田遭到破坏,军户社会地位下降,士兵逃亡成风,军力日见衰弱。明初,烽火、小埕、南日、浯屿、铜山5寨,原额18484人,到嘉靖年间逃亡了10600人,余额仅占原额的42.6%。福建的卫所军在抗倭斗争中,连吃败仗,连地方官对它也失去信心。戚继光、俞大猷等在闽浙抗倭时,不得不依靠募兵训练成军。
  清代的八旗兵实行世兵制。绿营兵的兵源,清初主要来自归附的明军,以后则为招募。清廷在绿营士兵中实行终身制、土著制和余丁制。在长期不作战的情况下,余丁制的实行也导致不少绿营士兵数代当兵,形同世袭。清中期后,八旗兵、绿营兵日益腐败。驻福建的绿营兵,武官吃“空额”的粮饷,士兵的伙食费被克扣,每日只能半饱,甚至因为缺乏帐篷不能在野外宿营作战。福建的一些地方文献称这种兵:“扰民如虎,作战如鼠”。鸦片战争后,由于八旗兵、绿营兵已严重丧失战斗力,清王朝开始募集乡勇,兴办“团练”,另建勇营。清末又创建新军,试想实施义务兵与选募相结合的制度。福建各地官吏在遇到农民起义和太平军过境时,则依靠招募乡勇以自保。
  中华民国初期,试图实行征兵制。但军阀混战,国家四分五裂,民国16年(1927)后国民党反动派又打了10年反共反人民的内战,征兵制度难以实行,直到民国26年(1937)前仍靠募兵补充兵员。这时期,驻闽各军阀为了扩张军力自行招兵买马,役政十分混乱。召募之兵多数是为生活所迫的穷人,有一些则是逃犯、土匪、地痞流氓。有的流民为了生活自卖为兵,脱逃后再反复自卖。因此,兵员质量很差。抗日战争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实行征兵制,这在中国兵制史上应该说是个进步,对于动员全国人民奋起抗战,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当时一些爱国热血青年主动应征人伍,走上了抗日前线。但随着国民党政府日益反动、腐败,役政上的营私舞弊,征兵有名无实,福建大部分地区盛行抓兵。老百姓一谈到国民党时期的抓壮丁,无不为之咋舌。抓到的壮丁不断逃亡,据省军管区统计,民国27年至30年间,逃兵据报有案者计24667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于1954年前仍实行历次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一直施行的志愿兵役制。不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全国解放初期,绝大多数志愿兵,是为了人民的解放,保卫革命胜利果实和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而自愿参军作战的,因此,志愿兵的质量较高,作战勇敢,工作积极。但长期实行这一制度不利于部队兵员的更新和后备力量建设。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依法服兵役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利益,成了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这不仅扩大了兵员,而且由于服役有年限,可以不断更新兵员,保持部队成员年轻力壮,朝气蓬勃。军人退出现役即转入预备役或编入民兵,成了国家的后备兵员。福建群众称赞义务兵“不误国防,不误生产,不误婚姻,不误职业”,比志愿兵有更多的优越性。自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受到福建各阶层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拥护。每年征兵时,广大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均较好地完成了征兵任务。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为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第一部兵役法作了修改,于1984年5月31日公布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新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既保持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有利于保留技术骨干,加强部队基层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有利于加强对后备力量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做到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一旦发生战争,以民兵和预备役为基础,就可以快速扩建部队,把敌人淹没在人民战争的的汪洋大海之中。
  第一章 兵役机构
  第一节 军管区
  中华民国初期,福建无专设的兵役机构。因北方一些省设有征募局,驻闽各军阀部队补充兵员,常派员到北方招募,或自行就近招募、抓丁。
  民国24年(1935),南京国民政府的《陆军新兵征募暂行办法》规定,在兵役法未实行前,募兵暂由各省保安司令部和保安团办理。福建省则由民政厅和保安处承办。民国26年(1937),实行征兵的《兵役法》正式施行。5月间,省民政厅及保安处集中了几名职员,由省政府参议林斯贤负责,主办兵役事务。6月,省民政厅添设第三科主管其事。第三科成立后,立即筹划经费,进行征兵调查和宣传,为实施征兵作了一些初步工作。
  抗日战争爆发前后,由于征兵任务日益繁重,先后成立了军、师、团三级管区,全省兵役机构渐趋完备。民国26年(1937)5月间,闽北设建延师管区司令部,下置建瓯、建阳(原系浦城)、南平、闽清4个团管区;闽东南设闽海师管区筹备处,下置闽侯、福安、莆田、晋江4个团管区。(①《福建兵役概况》,福建省图书馆特藏部藏书。)民国27年(1938)2月,成立福建省军管区司令部,统管全省兵役工作和国民军训。司令部驻福州,司令由省政府主席陈仪兼任。内设征募、训练两处及总务科。征募处系将民政厅第三科归并改称。5月,省军管区司令部迁沙县,征募处和训练处改称兵役处和国民军训处;闽海、汀漳两师管区筹备处改为司令部。民国28年(1939)5月,建延和闽海两个师管区分别改名为建闽师管区和永泉师管区。民国30年(1941)10月,为适应抗日战争补充兵员需要,撤销了团管区,改为军师管区二级制,福建省将原有3个师管区改组为龙漳、泉安、福闽、莆永、建延5个师管区。各师管区所统辖的县区也作了调整。民国36年(1947)前后,又恢复团管区。福建省设闽北、闽南两个师管区。前者辖宁德、福清、建瓯三个团管区,后者辖永春、龙岩、龙溪三个团管区(各团管区辖县见表3—4)。师管区直属国防部,并受行营、绥署、战区及军管区之指挥监督。军管区的主要职能是:兵员的征集;补充兵员之训练、管理、调拨;指导常备壮丁队之编组、训练、管理;指导国民兵之调查、编组、训练;兵役宣传等;军管区办有《福建征训》等刊物,以指导兵役工作。
  民国27年(1938)前,福建各县由县长指定一人负责办理兵役事务,县辖区指定一人兼办役务。以后役务渐繁,各县才设立兵役主任1人及科员1~2人。民国27年8月,行政院下令各县(市)设置兵役科。福建省因财政困难,暂不设科,乃在县政府第一科内设兵役股,股主任1,科员2,办事员视情设置。民国28年5月,将兵役股改为兵役科,9月仍复其旧。区署则指派巡官一人专办兵役与保甲。县以下的联保主任、保甲长均兼任兵役工作。民国29年(1940)7月,调整县机构,第一科不再管兵役工作,此项工作和国民兵组训分别由县军事科和县(市)国民兵团主管。民国33年(1944)1月后,各县(市)军事科曾一度归并到县(市)国民兵团。国民兵团成为县(市)兵役机构,团长由县(市)长兼任,设中校副团长1人,少校团附2人,下设组训员、征募员、副官、管理员等军官13~15名,士兵9名。
  第二节 苏区军事部兵役局人民武装部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福建革命根据地内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是各县区苏维埃政府的军事部。1929年3月,红四军入闽解放长汀后,建立了长汀县革命委员会(后改为县苏维埃政府),内设军事部,配部长一名,军事助理员若干名。1930年10月至1934年12月,闽西革命根据地所属县区苏维埃政府内均设军事部。县军事部一般配干部3~5人,区1~3人。它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县、区内工农武装,开展武装斗争,办理扩大红军事务。1932年1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撤销。2月20日,闽西军区在长汀正式成立,同年12月改称福建军区。1933年5月起,先后建立汀(州)连(城)军分区和第一、二、三军分区(分设于上杭、连城、宁化),福建军区是闽西革命根据地红军和游击队的领导机关,同时担负配合各级苏维埃政府开展扩大红军和游击队的任务。闽北、闽中、闽东革命根据地的情况大体与闽西相类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军区(由第10兵团兼)及军分区,除组织指挥所属部队作战训练外,还负责兵役工作。县(市)人民武装部、兵役局为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1954年10月,根据总参谋部和华东军区批示,将福建军区人民武装处(1952年由部改处)改为福建省兵役局,局长皇甫琳,副局长张作人。下设动员、征集、统计、复员、民兵、兵役机关工作等6个科及办公室。省兵役局机构隶属于福建军区首长,受福建军区和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从1955年1月起,各县(市)人民武装部均改称县(市)兵役局,编设动员、征集、统计、预备役军官和民兵5个科。县(市)兵役局隶属于军事系统,受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的规定》,福建省兵役委员会于1956年10月由17人组成,叶飞任主任,刘培善任副主任。随即地(市)也成立兵役委员会。各级兵役委员会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兵役和民兵工作。各级兵役局为办理兵役事务的军事机构。1956年5月,省兵役局长由张作人升任,编制员额为60人,下设组织动员、牵引力统计动员、预备役士兵统计、征集、复员、民兵和预备役训练等6个科及办公室。1957年又将牵引力统计动员科改为预备役军官科。1957年5月1日,福建省军区成立,原由福州军区直接领导的军分区划归省军区领导。1958年,省兵役局机构精减至4个科,即预备役军官科、预备役士兵统计科、民兵训练科、征集退伍科。根据中央军委1958年7月扩大会议的决定,省兵役局于1959年3月撤销,其业务由省军区司令部增设的动员处接管;各县(市)兵役局从1960年1月1日起改称人民武装部,仍是县(市)政府的兵役机关。
  人民武装部详见第七篇第二章第三节。
  第二章 募兵制
  五代十国盛行募兵,士兵应募人伍后,常在脸、手、臂等处刺字,以防逃亡。闽国永和元年(935),王继鹏杀其父自立为帝,对原侍卫军拱宸、控鹤二都不信任,另募市井屠沽之辈2000人组成宸卫都以自卫。闽永隆六年(944),朱文进发动政变,自立为闽王,以重赏募兵2万进攻泉州。两宋实行募兵制。北宋康定元年(1040),宋廷为了对付西夏的入侵,禁军外调,无法派兵到福建更戍,令各州募土兵为就粮军,福建的泉州、南剑、漳州、汀州、邵武、兴化各招募一个营,称宣毅营。西部平定后,宣毅营渐废。嘉祐四年(1059),又诏各州召募就粮军。靖康元年(1126),枢密院的奏摺称:“福建路有忠义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钦宗乃遣户部员外郎陈师尹往福建路募枪杖手。(①陈衍《福建通志•兵制》,1938年版。)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福建安抚使莫将,以汀、漳、泉、剑四州与广东、江西接壤,连年发生“寇盗”,请委四州守臣各招募千人。绍兴六年至乾道七年(1136~1171),福建侯官延祥水寨共召募7次,合计1043名。元明清时代,福建时而也出现募兵,特别是在各朝代的晚期,更经常采用募兵方法补充兵源。
  民国2年(1913)11月,袁世凯命李厚基旅由海道入闽。不久,为扩充实力,巩固地盘,李厚基派几个营、连长赴直隶的河间、大城、交河、献沧、广平等县和江苏徐州一带招募兵员,把所属两个团扩大为两个旅。民国12年(1923)3月,孙传芳入闽后,也大肆扩军,派员从直隶、山东、河南、江苏、安徽等地招募了1.1万多人,新编成两个旅和两个团。民国13年5月,周荫人接任福建军务督理后,便大力募兵,将其仅六七千人的第12师扩至9000余人,还新编了2个混成旅和1个补充旅。
  民国16年至26年(1927~1937),国民党军补兵仍通过临时招募。需要募兵的部队到指定之招募区开设的征募站,张贴告示招募,每名征募费3元。民国16年12月,福建省防军教导团募兵,由省政府通知各县(主要是福州附近的10余县)代为招募,教导团筹备处派员协同办理。为了容易招募,以招学兵名义吸引应募青年。原定所招学兵以没有当过兵而又略能识字者为合格.后因不切实际,就降低标准,前后共募集了1500多人。民国26年(1937)度,中央各部队在福建自行招募约两万人。民国36年(1947)后,征兵日益困难,国防部决定实行征募并行制。但福建各地应募的甚少。应募的多为生活所迫者、散兵游勇、流氓或被救济院收容的扒窃、小偷。民国38年(1949)2月,国民党为挽救其失败命运颁发了《戡乱期间志愿兵招募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募集40人以上者任排长,募集140人以上者任连长,募兵四至五连者任营长,募足三营以上者任团长”。采取这样封官许愿办法,刺激了福建的一些“强人”(多是土匪头子和兵棍),不择手段,自行招兵买马,拉起一些兵不兵、匪不匪的武装,不仅未能挽回国民党的败局,还给福建人民带来深重的祸害。
  第三章 征兵制
  宋、明、清几个朝代的兵役制度虽主要不是征兵制,但间亦实行征兵。南宋晚期,汀州爆发了一次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绍定二年(1229)春,宋廷命候官陈铧主持南剑州军政事务,负责招捕“盗贼”。陈到任后立即征集当地丁壮组成一军。(①陈衍《福建通志.通纪》卷六,第6页。)明嘉靖十八年(1539)闰七月,东南沿海倭寇开始猖獗,嘉靖帝命毛伯温南征,议征两广、福建、湖广兵共12.5万人。清咸丰年间,为了镇压农民起义,朝廷有人主张征兵。闽浙总督王懿德上疏称:福建民贫俗悍,动不动就械斗,已成锢习。“若令抽丁当兵,不但无益地方,械斗恐将滋甚。”(②陈衍《福建通志•通纪》卷十七,第17页。)这次征兵之议,终未付诸实施。
  民国26年(1937)12月,军政部电令各省已设管区的地方,自27年1月起,停止募兵,实行征兵。福建省政府随即颁布了统一兵员征募及补充方案。驻闽各部队需要补兵,须呈请中央,由军政部统筹安排。由于抗日战争已爆发,当年征兵工作准备不足,难以按照法定程序征兵,福建各部队均直接就地自行招募,或责成各管区(处)及各县代募,实际未实行征兵,大部是征募并施。民国26年,全省各管区共征募24693名。第二年,全省征集69585名。民国28年和29年,军政部分配福建省每月征兵数为6000~8000名,本省各保安队等地方武装每月共须补兵500~1200名。省军管区根据上述任务数、各县壮丁数和治安情况,把每月征兵数分配给各县(特种区)。后因战争需要,曾数度增加每月征兵数。甚至规定某月为特殊征兵月、倍加征兵月。由于征兵数额太大以及役政工作上的营私舞弊,每年征兵任务往往难以完成。民国32年(1943),福建省征兵任务数为8万名,实际完成征兵数为59566名。
  征兵工作分四个程序进行:一是壮丁调查。以乡镇为实施单位,县政府督促办理,每年4月至6月进行。以年度壮丁名册为根据,将壮丁分为甲乙两级:18岁至30岁为甲级,31岁至40岁为乙级,分别造册待征;二是体格检查。由师管区或补充团的军医协同接兵部队长官或军医、县(市)国民兵团(队)、县卫生院、军事科等组成新兵体格检查委员会,对新兵进行全面检查。普通兵体格及格标准:身高155厘米,体重46公斤,无砂眼、近视、色盲、痔疮、心脏、肺痨等病。体检合格的壮丁,造册上报师管区候拔;三是抽签。在县区所在地,由县长主持召开抽签大会。按保甲长编造的适龄壮丁名册,由甲级壮丁先参加抽签,“三丁抽一”或“五丁抽二”,中签壮丁概以各保人口数之2%为正签,另加抽2%为预备签,分别依次编号,由各乡镇列榜公布;四是征集人营。中签壮丁按签号顺序由乡镇送交县壮丁常备队编训。再由团管区征兵事务所派员于人营集合地交付接兵部队。民国28年(1939)8月,县壮丁常备队改为义勇壮丁总队、警备联队。9月,又合并改称义勇壮丁常备大队。全省常备队分为补充和自卫两个部分,补充部分编成70个中队、217个分队又5个班;自卫部分编成49个中队、140个分队又4个班。各部队所需补充兵员概由常备队补充部分抽拨;常备队自卫部分以后由省保安司令部改编为保安队。省军管区后来对常备队补充部分重新作了调整,全省共编成88个中队;385个分队、5个独立分队,共6000名常备兵。
  国民政府制定的兵役法标榜“三平原则”,即“平等”、“平均”、“平允”。但各级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弄权舞弊,广大人民饱受其害,“三平”变成“三不平”。乡镇保甲长为了完成征兵任务,不择手段,甚至连壮丁抽签大会也不举行,任意摊派到户,强行征集;壮丁抗征时,就采取抓、拉、捆绑的办法,强迫送往部队。征兵官贪赃枉法,乘机大发横财,导致卖放顶替现象屡见不鲜。民国31年,国民政府立法委员蔡瑄在视察福建省役政后,向南京国民政府报告说:福建省役政紊乱,强征贿放虐待壮丁非常严重。兵役优待政令达不到民间。壮丁送到新兵招待所,已如囚徒。接兵部队待之不如牛马,开拔时两人并肩前进,各铐其手,前后以铁线或麻绳连贯以防逃跑;且令其挑货而行(接兵官长兼作走私买卖);饥不给食,病不给药,稍迟缓则鞭挞随之。有一壮丁患病已面无人色,两壮丁挽之而行,一兵持大刀在后威吓,道旁观者无不摇首咋舌。(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第775号全宗第371卷。)民国32年(1943)1月,第75师连长朱一五在闽清接兵,用麻绳、铁线捆绑新兵、并搜去新兵所带银钱,致使新兵心中惊惶,有10余名新兵抢夺哨兵枪械,向外冲逃,哨兵开枪射击,当场伤7名,亡3名。这种残暴行径,不胜枚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的义务兵役制,也是征兵制。但它与历史上的征兵制有着本质的不同,故在第五章专题记述。
  第四章 志愿兵役制
  民国28年(1939),福建省军管区制订的兵员征集办法第三条规定,壮丁不合于甲级年龄,身体健全志愿服役者,可按志愿兵手续申请,准予优先人营。是年,利用“八•一三”事变三周年纪念期间,进行兵役宣传,激发民族意识,自动人伍者增多。全省2178名青年志愿人伍走上抗日前线。民国33年(1944),为争取抗战的最后胜利,国民政府提出了“一寸山河一寸血,十万青年十万军”的口号,发动国统区的大中学生以及社会上的知识青年从军,组织青年远征军。9月,福建省成立青年军征集委员会,征集年满18至25岁男女青年,各县分配征集名额。除了县成立征集委员会外,一些规模较大、征集名额较多的中学也相应成立机构。报名应征的青年相当踊跃,绝大部分是爱国心切,抱还我河山的壮志,准备献身国家。翌年3月,福建征集志愿青年11500人入伍,与邻省部分志愿青年编为第208、209师,分驻邵武,上杭。8月抗战胜利,两师开往浙江,编为陆军第31军,不久,青年军即行解散,学员去留自愿,留营者可分配到其它部队以尉级军官留用,复员者一次性发给“胜利金”(即安家费)法币6000元,集体护送回乡,因当时国民党已撕毁“双十协定”,挑起内战,绝大部分学员不愿参加打内战,95%以上申请退伍回乡。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实行志愿兵役制(当时称自愿兵役)。这是与旧军队性质完全不同的募兵制度,参加人民军队的人员,是为了阶级利益和自身的解放而自愿人伍的。这一制度对取得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
  闽西苏维埃政府于1930年3月18日成立后办的第一件事,就是宣传发动群众,扩大红军和游击队。4月,苏维埃政府发出征募志愿兵的布告,号召革命群众自动加入红军。参加红军的条件:一是忠实勇敢无反动行为者;二是身体强健无不良嗜好者;三是年龄18岁以上30岁以下者;四是服从调动者。参加红军的要求以工农成份与无家庭负担者为最好。随着红四军接连在闽西打了几次胜仗,大大鼓舞了闽西人民的斗争情绪,志愿参加红军的工农群众曰益增多。7月,由于受“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在扩大红军的工作中,一度出现了强迫、指派、抽签、轮流雇用、欺骗选举等错误做法,挫伤了人民群众志愿参军的积极性,且由于审查不严,还使一些地主、富农分子、流氓、罪犯、老弱病残者混人红军队伍。8月后,迅速纠正了这一错误。1931年2月10日,闽西苏维埃政府第17号通告和4月4日闽粤赣苏区《军事会议决议案》,强调当红军一定要自愿。要加强政治鼓动,在斗争中扩大红军。当时扩大红军主要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各县建立群众武装的基础上,采取逐步升级的办法,将赤卫队上升为区中队、县独立团,再上升到主力部队;二是主力部队所到之处设征兵站,动员群众直接参军。闽西根据地多采取第一种方法扩大红军。由于它照顾到群众觉悟的逐步提高,是个较好的扩军办法。为了加强红军后备力量的训练,在上杭、汀州、宁化三县各设一个新兵补充团,对新入伍战士进行一段时间集中训练,然后输送给主力部队。1932年6月,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发出第9号训令,规定每年红五月、八一节、10月开展突击扩大红军运动,各级政府专门组织扩大红军工作队,做好征集新兵工作。同时,省县区都成立拥护红军委员会的组织。专门负责拥军优属工作。
  由于实行正确的扩大红军的政策和方法,激发了苏区青年踊跃参军的革命热情。1932年5~9月,全省扩大红军1.5万人,超过计划1000多人。在第三次反“围剿”至第四次反“围剿”的一年多时间里,全省形成扩红高潮,参加红军的有6万多人,出现了许多父母送儿、妻子送丈夫当红军的动人事迹。“我送丈夫当红军,送条毛巾寄深情,毛巾印上七个字,永远革命不变心”的流行山歌,生动反映了革命根据地人民热爱红军、妻子送郎参军的感人情景。上杭的才溪、长汀的中坊和南阳(现属上杭县)等区,都是当年扩大红军模范区。长汀县河田中坊乡的青年全部参加了红军。福建军区司令员叶剑英亲自授予中坊乡“为保卫苏区而战”的奖旗一面。长汀县南阳区在1932~1934年中,参加主力红军的就有2500多人,至第五次反“围剿”时,该区除留下数人负责地方工作外,所有男人都上火线,直接参战或支前。上杭县才溪乡1319名男青年中,有1011名参加了红军。1933年春,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在才溪乡建立光荣亭,授予才溪乡“我们第一个模范区”的横匾和奖旗、奖状。
  自1934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期内,中共领导的福建各地游击队完全根据斗争的实际需要,随时补充自己的兵员。所有参加游击队的人员都是基于政治觉悟而自愿前来的。实际上也是实行志愿兵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1949~1954年,仍实行志愿兵役制。包括在土地改革运动中翻身的青年农民和青年学生在内的福建青年,自愿参加驻闽人民解放军;不但野战军兵员得到补充,而且使初建的地方武装得以迅速壮大。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福建广大青壮年积极响应“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但1950年招收的志愿兵,多数编入地方武装参加剿匪。1951年分两期招收志愿兵,第一期(上半年)招收30273名,第二期(下半年)招收4.8万名,全年合计78273名。其中共输送25750名青年补充志愿军,走上抗美援朝前线。1953年,中央规定福建省招收志愿兵12450名,报名者达55201名。最后实收13541名,其中补充主力部队1.2万名,其余补充省公安部队及企业武装。出现父母送子、新娘送新郎、兄弟争先参军的动人场面。这次招收的新兵的政治情况,据闽侯专区3887名新兵调查,贫农2459人,占新兵总数的63%;中农1024人,占27%;工人、知识分子、小贩等404人,占10%;中共党员35人,青年团员907人,两项共占新兵总数的24%;乡干部608人,占16%;民兵1943人,占50%。第五章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义务兵役制取代了志愿兵役制。为了摸索义务兵的征集方法,1954年华东军区在福建省进行兵役制度改革试点,试征3.5万名义务兵。自此时起到1985年的32年间,福建省有27年均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征了兵,其中20个年度每年征集一次,7个年度每年征集2次;另有5年没有征兵。这5年的具体情况是:1955年,因上年已试征过,故国务院未给福建分配征集任务;1966年,中央军委决定该年度征兵推迟到1967年第三季度进行;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当年全国各省市均未征兵:1975年、1977年,全国未征兵。自实行义务兵役制后,福建省各级兵役机关,在中共地方各级委员会、各级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依据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征兵命令,认真做好动员和征集工作,把一批又一批政治可靠、思想进步、身强力壮、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适龄青年征集人伍,较好地完成了每一次征集任务。全省27年共征集34批617185人,补充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外,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为空军航空兵部队招收过飞行学员。征兵的年份及当年征兵的次数、逐年征兵的数量和1961年招收飞行学员的情况。见表3—7、表3—8、表3—9。
  第一节 征集对象与范围
  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在实际工作中,每年均由中央人民政府(一般以国务院的名义,有时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署)发布征兵命令,具体规定当年的征集对象和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共福建省委、省府与省军区联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每年也发布征兵命令或指示,重申当年国家关于征集对象与范围的具体规定;有时,还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出若干补充的规定。
  一、性别
  1954年至1960年,福建征集的新兵皆为男性。以后各年度,或全为男性;或皆以男性为主,同时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和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规定,征集少量女兵。曾征集女兵的年度为1961、1968、1972(冬)、1974、1976、1978(冬)、和1979至1985,共13个年度。
  二、年龄
  1954年试征18至22周岁(以下简称“岁”)的男性公民。
  1956年至1959年,对新兵年龄限制较严,只征18、19岁(1957年为18~20岁)。
  1960至1976年,放宽新兵年龄要求。男兵,1960、1961年为18~21岁;1962年至1972为18~22岁(其中1962年补充铁道兵和1971年征集的少数民族新兵,均放宽到23岁);1073年为18~20岁;1974年至1976年为18~21岁;另有几个年度(1961、1968、1969、1972年)曾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征集了少量15(1972年)、16、17岁的青年。1971年征集的少数民族新兵的年龄下限亦为17岁。女兵年龄,1974年前未单独规定;1976年规定为18~20岁。
  1978年至1985年,男兵,多数年分均规定为18、19岁两个年龄(1978、1984、1985年为18~20岁三个年龄),城市高中毕业生放宽到17岁。女兵,除1978年冬季为18岁、1984年至1985年为18~19岁外,其余年度均为17、18岁。
  三、职业与社会出身
  1954至1959年,主要在农村适龄青年中征兵,也在城市(含机关团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的适龄青年中征集一小部分。
  1960、1961年和1962年夏季征兵,考虑到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和恢复农业生产的需要,主要对象是县(社)以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青年和下放在这些单位的职工,以及高、初中应届毕业生(除1960年)。1962年夏季还于在校大专、中专学生中征集了部分兵员。
  1962年冬季后,又恢复主要在农村适龄青年中征兵的传统,但也在城市中征集一定比例的兵员(福州、厦门两市城区征集的兵员占全市征兵数的比例为10~20%,其他城市和县城则为5~15%)。但1963年夏季及1964年征兵是个例外。主要是从城市未升学未就业的高、初中应届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精减下来的职工以及城市社会青年中征兵;一些城市曾在郊区征集了一部分适龄青年。农村征集的对象:1962年冬季至1979年规定为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出身于贫农、下中农家庭的青年农民,以及由城市下放农村劳动锻炼二年以上、表现好的知识青年;1980年至1985年改为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农民和在农村的知识青年。城市征集的对象:1962年冬季至1978年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青年工人和未升学未分配工作的高、初中毕业生及城市社会青年;1979年只征应届中学毕业生和1978年前毕业尚未分配工作的中学生;1980至1984年只征集应届高中毕业生;1985年,除征1984、1985年高中毕业生外,也征集了占征兵总数15~20%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工人。
  四、教育程度
  1954至1978年,对征集对象的受教育程度没有严格的要求,仅在个别年份根据部队特种兵建设的需要,提出过招收一定比例的初中或高小以上文化程度新兵的要求。如1956、1958年分别在征兵总数中征集了5%、6.5%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1963年征集的水兵均具有高小毕业以上文化程度;1976年要求女兵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随着全民文化水准的提高,自1979年起,对征集对象受教育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1979年要求优先征集具有高、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适龄青年,并要求女兵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1980年至1985年,要求从农村征集的青年,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边区、海岛则适当放宽);从城市征集的要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女兵必须是高中毕业者。
  五、少数民族等征兵规定
  福建省1970年前在统一的征兵中,曾零星地征集过少量少数民族兵员。1971年,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征兵命令,在本省少数民族中征兵400名(其中畲族聚居的宁德地区300名)。1972年后(除1973年及未征兵的1977年)每年都征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青年。
  1976年后在有台湾籍青年的地方,每年都征集了若干台籍青年。
  对归国华侨子弟,多年来都采取缓征的办法(见本节第六目)。但1978年冬季征兵中曾提出过,对于要求当兵的归国华侨青年应一视同仁。
  六、免征缓征规定
  福建省在历年的征兵中,除执行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关于免征缓征的规定外,还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先后作出若干临时性的补充规定。
  (一)应征公民如果是维持他的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独子,在1965年前的征兵命令中均明确规定缓征或不征,其中福建省兵役委员会制订的1956年度征兵方案中还规定,家有兄弟3人.已有2人在解放军中服现役者,另1人不征。1968年按照国务院的征兵命令执行,即独子本人如坚决要求应征,家庭同意,也可以酌情征集。1969年后的征兵命令中,未再提独子或唯一劳动力免征问题。但因规定在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农村青年中征集,实际上家庭的唯一劳动力仍得到照顾。在农村,1956、1957年还曾规定不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适龄会计和由沿海前往本省山区参加开发的移民。
  (二)为照顾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1965年前多数年份规定工厂、矿山中三级以上的技术工缓征;其中1959年规定县以上工矿企业职工缓征。
  (三)为照顾国家培养人材的需要,正在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就学的适龄学生,一律缓征。1956年还规定在初等师范学校、小学师资培训班和技工学校就学的适龄学生缓征;1957年还规定初级中学在校适龄学生缓征。
  (四)福建是侨区,对归国华侨子弟应征服兵役问题在多年内均有所照顾。1956、1957年曾规定,归国华侨子弟学生和临时回国探亲的华侨子弟不征;1959年曾规定华侨子弟缓征;1962年至1965年曾规定当年归国的华侨子弟不征,其他华侨子弟也尽量少征。
  此外,福建省兵役委员会1956年度征兵方案中还规定,伊斯兰教(回教)的信仰者缓征,气象站的观测人员和服务人员缓征,等等。第二节 兵员条件
  为保证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输送政治纯洁、体格健壮的兵员,福建省的兵役机关历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兵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的统一规定,有时亦作出个别补充的规定。
  一、政治条件
  基本上执行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反革命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应征公民如果在被逮捕、判处徒刑或者被管制期间,亦不得征集。此外,根据每个时期的斗争需要,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政策界限。
  1954年至1962年夏季,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征兵命令或指示中,强调保证征集人伍的新兵政治纯洁,不使反革命分子或坏分子混入部队。1962年冬季至1965年,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1962年5月制定、1963年6月修订的《关于不得征收政治条件不好的人员入伍的规定》执行。
  1968年开始,福建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征兵命令的要求,强调要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阶级路线,保证新兵政治质量。1972年开始,强调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1年12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征集的主要对象是出身于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和其他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本人历史清白,政治可靠,拥护共产党,热爱毛主席,努力学习毛主席著作。”“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革命青年,本人历史清白,一贯在政治上、思想上表现好,与家庭划清了界限,站在劳动人民立场上,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也可以征集。”这些规定本身就偏重阶级成份和社会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又过分强调阶级成份和社会关系,,而忽视现实表现。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为图省事,经常不许出身于原地主、富农、资本家家庭的子弟人伍,而不论其现实表现如何。
  1980年冬季至1985年,福建省对新兵政治条件的要求,依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0年10月和1984年8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这两个《规定》改变了以往强调阶级成份的方针,规定“征集人伍的兵员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决心为保卫祖国英勇奋斗的适龄青年,”重在本人现实表现,从而摆脱了多年“左”的思想影响。同时,为确保解放军政治上、组织上的纯洁和巩固,强调不许依法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被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期满后经两年考验仍未改正错误和恶习者,等等人员混人部队。
  二、身体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自1955年起多次颁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或称体格条件)。1975年颁发的《应征青年体格条件》一直执行到1985年。上述标准或条件,对应征公民的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身体发育(包括骨骼、四肢、胸廓)等一般项目,均有具体的要求。对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等疾患是否影响现役,也有详细的规定。举凡患有风湿病,心脏、血管疾病,肺结核、肝炎及慢性肝、脾、胃等消化系统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疾病,严重钩虫病、血吸虫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疟疾,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重度口吃,青光眼,耳鼓膜穿孔等疾者,均不合格。
  福建省在历年的征兵中,关于兵员的身体条件,均严格按照国防部的规定,并无补充规定或变通办法。
  第三节 征集工作程序
  义务兵的征集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有时一年两次,分夏、冬或春、冬两季进行。每次征兵,在中共各级地方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党、政府、军队有关领导人组成省、地区、县(市)征兵领导小组;并抽调党政军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各级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征兵事务。
  一、宣传发动
  每次征兵,均根据国内外形势和本地征兵任务,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发动,在人民群众中掀起自觉应征人伍,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热潮。1954年试征和1955年贯彻兵役法,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役制还不够了解,而当时国内外阶级斗争仍比较尖锐,坏人乘机造谣破坏,征兵任务相当艰巨。为此,两年中,福建省各级领导共组织114万名各个方面的积极分子,参加征兵的宣传教育和各项具体工作,在全省的适龄青年中掀起了爱国服兵役的热潮。1954年国务院下达福建省试征数为3.5万名,自愿报名的达38.5万名,最后交给接兵部队3.6万余名。1955年适龄青年报名参军的占适龄青年总数80%以上(后未征集)。1961年福建省第一次在城市大规模征兵,恰遇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征兵任务的城市驻军派出工作队,紧密配合思想发动,很快掀起报名热潮,98%的城市适龄青年报名人伍,远远超过应征数,取得首次城市征兵的成功。1962年夏季征兵是在东南沿海紧急战备中进行,在宣传发动中,特别重视发挥党团员和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仅尤溪县就有50多名干部在报名大会上替儿子或弟弟报名应征,出现许多党团员和干部子弟带头参军的生动事例。在6月一个月就征集5000名新兵,圆满完成征兵任务。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人当兵的家庭,收入可能减少;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得到发展,想当兵找出路的少了;部队改革干部制度,不再从士兵中直接提拔干部,也影响一部分青年人伍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因而一度出现“征兵难”的现象。为此,各地加强国防教育和思想工作,以提高青年公民服兵役尽义务的认识;同时努力做好包括军属优待金的落实在内的拥军优属工作,造成当兵光荣的社会风气。因此,大多数适龄青年能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树立致富不忘报国的思想,踊跃报名应征,1982年厦门经济特区在独资、合资企业工作的3099名适龄青年,就有3057名报名参军,即其一例。
  二、政治审查与体格检查
  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所有适龄男性公民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县、市兵役机关根据兵役法关于应征、缓征、免征或不得服兵役的规定,对参加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步审查,选定当年的征集对象,亦即应征公民。应征公民按照县、市征兵办公室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人员,组成体检组(站),采取定点或巡回办法,按照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检查。经常规检查合格而拟批准其入伍的应征公民,还要接收肝功能化验和体格复查。之后,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应征公民的政审工作,在中共地方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武装部门、公安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办理。各地区(市)、县(市、区)均成立征兵政审领导小组,乡、镇(公社)设政审组。其工作程序包括初审和复审。初审,城市由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人事保卫部门及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负责;农村由村(大队)中共支部负责。复审,由乡镇(公社、街道)政审组负责。最后,由县、市(区)对拟批准服役的应征公民,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严防把依法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和流氓、偷盗分子等思想品质不好的人征人部队。
  三、新兵交接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均合格后,由县、市征兵办公室进行全面衡量,按照择优定兵的原则,首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家庭劳动力较充裕的青年服现役。被确定服现役的新兵,在集结待运期间,由基层人民武装部对其进行为人民服务、部队纪律、安全乘车等教育。时间如较充裕,还进行军容风纪、礼节教育和队列训练。
  新兵交接方式,1964年前,补本省部队的新兵,以地方送兵为主,部队派少数干部和医务人员协助;补外省部队的新兵,以部队派人到本省有关县、市接兵为主,地方派干部协助。新兵交接工作在县、市集结地进行。1965年,为减轻外省部队接兵负担,福建省军区在征得地方党委同意后,在浦城县进行由地方干部送兵的试点。此后多年,除1984年福建省在沙县进行新兵自行去部队报到的试点外,交接兵方式分为地方干部送兵与部队接兵两种。
  第四节 服现役的期限与退伍
  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是根据国家和军队的需要及兵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的。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陆军为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综观上述,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的多半时间里,士兵的服役年限较长。因此,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将服役年限确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义务兵服役的年限是全国全军统一的。驻闽人民解放军毫不例外地执行此统一规定。
  服满现役期限的义务兵,一般应退出现役;根据军队对技术兵员和基层骨干的需要和本人自愿,驻闽解放军多年来实行过超期服现役制度。超期年限从一年到数年,个别的曾达七八年甚至更长时间。1984年起遵照新的兵役法的规定,少数人可以超期服现役一至二年。如确需要更长时间服役而本人又自愿长期留队的,一般均按有关规定改为志愿兵。1978年开始实行并经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进一步肯定的,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详见本书民兵篇。义务兵在服役期满前,因为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或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其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提前退出现役。
  实行义务兵役制后,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人员的安置,参见《福建省志•民政志》。第六章 学生军训
  民国时期,福建学校军训,是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军政部颁发的预备役候补军官佐及预备军士教育计划实施的。民国17年(1928),中央派鲍德荣为厦门大学军事教官;驻闽某师张斡之师长也派员到集美中学训练学生。民国30年度全省受训学生1万人。实施军训的大专学校成立军事训练团,高中成立军事训练队。全省有半数以上实施学校军训,受训学生一律住校,不分年级、男女,诸如集队、服装、请假、外出、吃饭、内务、上课、出操、勤务及其他一切活动,都厉行军事管理,以实现生活军事化。到民国31年,全省实施军训的学校有专科以上8所,高中及同等学校43所;有军训教官32员,护训助教(女)2员。抗战胜利后,各地爱国学生掀起“反内战”高潮,国民党当局也就停止了学生军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时尚来不及建立完整的学生军训制度。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受征集前的军事训练。福建省于1958年在一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开展了军事训结。训练内容,绝大多数学校为队列、射击、投弹等基础课目,个别条件较好或附近有驻军的院校,还学习对口的专业技术。晋江县三中在部队帮助下,除15岁以下的学生编为少年营只训练队列外,全校900多名师生分别进行步机枪和高炮、通信、救护等专业技术训练,取得了好成绩。1960年福建省第二届民兵代表会议授予该校“战斗的学校,学习的红旗”奖旗。漳州市一中由部队派出80名干部和提供8门高炮,帮助训练398名高炮民兵。学生军训方法一般为两种:一种是以班级为单位编为连、排、班,在学期开始时,集中3~5天时间训练,或利用假期用7天左右时间组织野营拉练;一种是与正课穿插安排,细水长流。福建机电学校采取后一种方法,取得显著成绩。1958年,该校民兵团1697人进行步枪第一练习实弹射击,总评成绩良好;第11连训练高炮,原定10天,仅用7天就完成训练任务,经理论测验和操作考核,成绩总评优秀。这一时期,学生训练面大,对增强学生国防观念有一定作用,但有的流于形式。1960年学生军训停止。1963年11月至1964年6月,福建省军区在福建师范学院进行贯彻高等院校民兵训练大纲(草案)试点,只是后来没有推广实施。不过,有些单位仍继续组织这方面的活动。海军福建基地在1960年至1966年期间,就先后接纳高、中等学校学生5500名,到所属各部队进行野营训练,还接收厦门大学、厦门航海学校的150名学生到部队当兵锻炼。(①1968至1970年间,大批大专院校学生被送到驻闽部队军垦农场,编成营、连、排,参加劳动锻炼和军事训练。时间一年至一年半不等。)1984年新的兵役法规定,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培养预备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现役军官与高等院佼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1985年7月,福建省军区在福州召开学生军训试点工作会议。随后在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机电学校、福建师大附中、福州市十九中学、龙溪师范学校、上杭才溪中学等7所院校,按照学生军训大纲进行军训试点。训练内容和时间:高等院校着重传授初级军官的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120~130个学时;高级中学主要传授士兵的基本知识和技能,72个学时。训练方法,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福州大学把1984年级本科生1618人分成六批,每批集中训练12天。福建师范大学附中高中一年级6个教学班280人,每周一堂军事课,与其他课程穿插安排。学校成立军训领导小组,分工一名副校长或党总支委员负责,除连长和独立排排长由部队派人担任外,其余干部均由学生担任。7所院校的4700多名学生经军训,增强了组织纪律性,掌握了一定的军事知识和技术。但由于学生军训制度未形成,试点后没有全面铺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撰写。既体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又体现时代的特色和地方特色。把握重点,注重创新,既客观地记述福建的武装斗争和军事工作历史,又着重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建军民,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建立的军事方面的光辉业绩。同时,实事求是地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支流与曲折,以利总结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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