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对台经贸外汇管理与货币兑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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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5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对台经贸外汇管理与货币兑换
分类号: F832.6
页数: 2
页码: 421-422
摘要: 本节记述福建省对台经贸外汇管理与货币兑换,其中概括了对台贸易外汇管理、对台旅游外汇管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关键词: 福建省 对台经贸 外汇管理

内容

一、对台贸易外汇管理
  2001年,根据全省对台小额贸易的实际情况,外汇局省分局深入东山、宁德、霞浦等地进行调研并形成《福建省东山县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25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执行,在东山关区对台小额贸易试行出口以人民币办理核销,规范对台小额贸易中出口收汇及结算行为,为在台湾地区流通的人民币回流大陆创造制度条件,促进东山水产养殖等对台产业的稳定发展。
  2005年,为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服务对台小额贸易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局省分局制定的《福建省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于3月起在全省范围实施。福建成为全国唯一开展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试点的省份。全省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试点突出四个特点:统一全省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放宽政策,取消人民币核销贸易品种的限制,促使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的经营策略,增加出口贸易品种,扩大出口规模,同时提高单笔交易金额限制,减少成本,增加效益;扩大进出口核销币种的选择,允许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贸易结算更加灵活多样;允许台商作为“台湾贸易机构”开立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对台小额贸易结算,促使台商根据贸易需要建立专门的贸易机构,直接与大陆对台小额贸易专营公司开展业务。
  二、对台旅游外汇管理
  2004年,针对全省开展金门、马祖旅游中出现的货币支付和结算问题,召集旅游管理、银行、税务部门及有关旅行社,座谈对台旅游业现状及外汇管理政策配套等问题。并就台湾地区旅行社和贸易机构开立人民币账户、对台携出人民币限额、两岸货币结算等问题,向人行总行请示。10月末,经人行总行批复同意台湾地区旅行社和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台湾贸易机构在全省各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同时实施《福建省对台湾地区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两岸货币支付结算的“瓶颈”问题。
  三、新台币兑换业务
  2002年之前,福建省内仅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新台币兑入业务。由于银行收兑的新台币现钞在境内没有投放渠道,只能全额运往境外,使银行清算成本较高,也影响对台经贸往来。为此,外汇局省分局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试点办理新台币兑出业务。2003年,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5市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新台币兑出业务,福建成为全国新台币兑出业务唯一试点省份。当年12月,中行莆田市分行首次办理2笔累计8万元的新台币兑出业务。2004—2005年,全省累计兑入3.07亿元新台币,兑出179万元新台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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