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外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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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5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外汇检查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9
页码: 413-421
摘要: 本节记述福建省外汇检查,其中包括了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检查、对企业经营外汇检查、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
关键词: 福建省 外汇检查 外汇管理

内容

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检查
  1999年,在调查全省银行1998年度信用证开证付汇和垫款情况中发现银行信用证垫款问题严重,至1998年末全省银行信用证项下被迫垫款达52亿美元,其中因无贸易背景开证造成垫款占相当比重。为此,对省内部分银行1998年度售付汇业务及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银行售付汇业务中存在无单售汇或单据不全、单据不符售汇;办理售付汇后未在有关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签注已供汇;未认真落实进口报关单“二次核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对外支付退赔款业务;擅自为保税区企业办理售付汇业务;未经批准办理超比例预付货款的售付汇业务等违规操作行为,并依法对违规银行进行处罚。同时,还抽查12个分支机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情况,及时纠正办理利润汇出真实性审核中的违规行为;检查对外担保合规性情况,对未经批准擅自执行对外担保履约的行为提出警告,并要求按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违规境外借款、违规境外账外经营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同年,加强对企业外汇账户有关情况的检查。全省现场检查979个外债账户、450个外商投资企业结算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发现个别银行机构存在擅自将企业资本账户金额划转至结算账户,未经批准擅自为企业开立自营外汇贷款还本付息专户,将外债、外汇贷款专户作为还本付息专户使用等情况,要求其限期纠正。还组织对1998年度全省银行外币存取情况调查和大额存取现钞报备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纠正部分银行机构漏报等现象,进一步规范报备管理制度。
  2000年,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付汇业务,对部分银行所辖营业网点的结售汇真实性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存在违规办理售付汇业务等问题。同年,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专用联管理,对全省99个银行分支机构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情况开展抽查,着重检查出具专用联的真实性以及专用联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素是否齐全,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省级银行在所辖范围内统一核销专用联格式。
  2001年,对全省工行、农行系统16个分支机构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信用证业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相关银行基本做到信用证业务合规,未发现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及企业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骗逃汇、转移外汇资金等重大违法行为,但个别分支机构在信用证开立、垫款、执行保证金制度及统一授信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对其中违规办理信用证业务的2个分支机构进行立案检查,查处违法金额1773.3万美元,处以35万元人民币罚款。并督促银行把好贸易真实性审查的关口,严禁为“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代理进口业务和未上名录的企业办理售付汇业务。开展银行外汇账户检查,发现存在结算账户超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额保留外汇未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未经批准展期继续使用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未经批准擅自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等违规问题,对涉及违规金额211.03万美元的6个分支机构,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同年,对银行执行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报备及异常情况报告制度情况开展检查,尤其加大对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猖獗地区和街面路段的银行营业网点的检查力度。其中对福清市、福州台江区银行网点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报备及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存在错报、漏报、瞒报报表和异常情况不报告等问题,责成相关银行对违规责任人和支行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要求行内作相应的经济处罚。还对3家外(合)资银行1999—2000年期间办理的结售付汇业务、账户开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结算账户超限额管理,未凭规定凭证办理外汇租赁款偿还售汇等违规问题并责成其纠正。
  2002年,对全省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全面检查,查出违规行为涉及金额881.68万美元,对108个银行机构违规行为处以300.87万元人民币罚款。同年,对全省48个证券经营机构2001年经营B股外汇业务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责成纠正证券经营机构及关联的银行存在违规开立B股资金账户、违规办理B股资金划转等七大类违规行为。
  2003—2004年,为加强对保险系统涉外保险的管理,对全省人保产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4家保险公司所辖83个分支机构2002年经营涉外保险业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保险机构在办理不得收取外汇保险费的保险业务中向投保人出具外汇保险合同、外汇保险费发票,并收取外汇(外币现钞)保险费或人民币保险费等九大类问题。同年,在对国有商业银行检查中,着重检查执行新出台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发现存在违规办理外汇业务680笔(户),涉案金额折合3147.72万美元,涉及违规办理售付汇业务、违反核销管理规定、大额和异常外汇资金错报、漏报及违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等七大类问题;检查出某省分行违规账外放款及所辖个别分支机构1997年7月至1998年12月违规办理汇款问题。
  2005年,依法对个别银行经营外汇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国际收支申报错误、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漏报、未严格执行进口付汇和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等七大类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认真履行“代位监管”职责,以营造外汇管理部门与银行良性互动的局面。依法处结某分行1997年7月至1999年3月期间非法使用国家外汇储备转贷款造成垫付本息859.55万美元的案件,对该行及所辖相关分支机构处以306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责令其加大清收逾期贷款力度。同年,组织对全省171万多条外汇账户数据信息进行非现场核查,筛选出已批准未开户信息1808条、未批准开户信息861条以及其他类型错误信息6034条等三大类不匹配错误信息,纠正长期以来账户系统中存在数据信息不匹配的现象,为完成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及全省外汇账户系统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保障。
  二、对企业经营外汇检查
  1999年,对1998年骗购外汇涉案企业实施监管,对其中237家涉案企业,按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从“进口付汇名录”中除名,对被处罚的211家企业,按规定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向涉案企业上级纪检部门通报其违规情况,建议按有关文件精神对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加强对企业进口零税率商品情况的调查和监管,针对—些企业大量进口避孕套、金银粉等零税率商品,存在高报低进骗汇嫌疑,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分别下文要求各地加强对进口“双零”税率商品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和货物通关的监督,规定银行办理业务时,须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商品原产地证明、卫生检疫证明及进口单位法人签章确认无骗购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同时,要求对“进口付汇单位名录”进行认真审查,发现企业骗汇逃汇行为或“三无”(即: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的,立即予以查处,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遏制并防范进口“双零”税率商品项下的逃套汇违规行为。
  2000年,针对企业外汇核销进行专项检查,全省检查300多家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企业,涉案金额6361.9万美元,立案66起,处结67起,处以605.91万元人民币罚款,收缴216.5万元人民币。检查期间,督促有关企业调回外汇1543.32万美元,占涉案违规总金额的47.46%,其中用于核销1494.49万美元,涉及1136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开展非贸易外汇收支专项检查,对全省37家出国次数较多、购付汇量大的用汇单位、22家涉外宾馆(饭店)和全省62个外币代兑点1999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因公出国用汇等非贸易外汇收支现状及存在问题,制定《福建省外币代兑点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施行。同时,对省内18家旅游用汇单位1999年度外汇收支情况开展检查,发现—些旅行社存在出入境游应收应付外汇账款相互对抵、私设个人外币现钞账户用于办理旅行社外币收支、未经批准将境外应收账款截留境外进行长期投资和收取境外旅客人民币款项等问题,涉案金额共计折合574.97万美元,责成其纠正。同年,对挂失出口收汇核销单用于报关出口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莆田、泉州等地19家企业涉嫌利用15份挂失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涉及134份报关单,累计金额折合270.96万美元,及串用核销单、虚报挂失、恶意挂失核销单、挂失核销单被冒用等问题,对9家涉案企业予以处罚。开展信用证项下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专项检查,检查116家企业,涉案金额34500万美元,涉及1164份核销单,将1998年9月1日以前报关的338份进口货物报关单送上海等20多个签发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其中15份报关单被鉴定为假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协助中央“4·20”专案组对厦门涉案企业的信用证业务进行核查。
  2001年,查处企业违反外汇核销行为,检查出口项下无正当理由逾期的70家企业,涉及核销单数500多单、金额4230.37万美元。对其中13家企业依法处理,查处违规金额628万美元,处以79万元人民币罚款,促使企业收回462.29万美元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减少国家外汇流失。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大额(1万美元以上)、有疑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定期书面核对制度,在出口收汇业务量较大的中行省分行试点执行后向全省银行推广,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进行逃汇、套汇。同时,加强对企业领用核销单的监管,推行企业法人保函领单制度,保证企业正常出口。配合海关“绿色通道”通关机制,对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率低于60%及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企业,建议海关撤销其“绿色通道”资格,促使企业规范经营。开展非贸易项下承包工程外汇检查,检查6家承包工程公司外汇收支、开立外汇账户等情况,发现存在未按规定调回利润、出口收汇应结汇未结汇以及股权转让未报备等违规问题。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其实物投资和利润汇出以及实物形态外债。发现2家公司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凭证办理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出具验资报告,责成企业及时调回外汇办理验资,移案司法部门查处,并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违法验资情况。
  2002年,开展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收支专项检查,查出房地产公司以人民币注册资本、外销房以人民币计价等六大类问题。开展全省50家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金注册投资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假外资”现象以及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未经批准、投资规程中非法交易等五大类问题,要求相关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出资和经营。
  2003年9—11月,组织对部分重点企业当年上半年收汇、结汇业务进行专项检查。这次外汇大检查为适应外汇“双顺差”后监管理念和工作重点的转变,而呈现出新的标志性特点。外管省分局采取的检查技巧和突破口,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蓝本向全国各分局推广。在检查方法上,突出“一条主线”,强调“六个结合”,找准“十八个切入点”,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一条主线”即以收汇为主线,抓住资金流入总量贯穿检查全过程,逐笔核对跟踪来龙去脉;“六个结合”,即采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合规性常规检查与异常情况跟踪相结合,查银行与查企业相结合,查资金多流入与少流出相结合,查贸易项目为主与兼查资本、非贸易可疑线索相结合,查被查银行与延伸查非被查银行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实现现场检查对象从银行到企业以及检查内容从收汇、结汇环节到收付汇、结售汇全口径的延伸。以“企业收汇大于出口”、“境内外关联交易”、“预收货款”、“直接投资”等18个方面作为检查切入点,对现场检查工作起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的作用。贸易项下全省检查369家企业,涉及出口16.21亿美元(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量的35.13%)、进口14.99亿美元(占全省外贸进口总量的58%)“被查企业的进出口总量占全省上半年外贸总量的43.34%,贸易顺收大于顺差10.05亿美元,查实8.44亿美元。基本查清企业收汇、结汇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情况,掌握全省贸易外汇顺收大于顺差的主要原因和异常外汇资金流入的主要渠道,以及在资金流入管理方面存在的监管薄弱环节。分析查明全省贸易顺收与进出口顺差差额的成因主要是海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在统计、监管上的差异,企业出口的季节性因素、预收货款因素、收回历年逾期未收汇、跨国公司境外关联企业以垫款的形式向境内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企业进口少付汇或延期付汇、国际收支申报统计错误等因素。同时,掌握外汇资金流入省内的渠道、方式和动因,掌握一批企业通过贸易信贷、收回以前年度滞留境外的货款、贸易资金通过因私汇款渠道流入等方式,在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内“合规”调入外汇资金的典型案例,了解企业以外汇负债置换人民币负债的资金运作模式。
  2005年,开展贸易收汇真实性专项检查,选择117家企业为现场检查对象,检查收汇5714笔,金额34836.83万美元,涉嫌违规71笔,金额790.46万美元。查出非法套汇、违反外债登记、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国际收支申报错误等五类涉嫌违规问题,以及以贸易收汇名义获得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融资、资本项下房地产投资及外债资金混入贸易项下、非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混入贸易项下、来(进)料加工型企业收付汇存在的问题以及流通性外贸企业存在的问题等。开展境内居民与离岸公司外汇收支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分为离岸公司参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到离岸中心投资的境内企业以及与离岸中心或离岸公司有密切资金往来的三种类型企业。发现个别离岸公司在全省投资涉嫌违法违规活动的重要线索,如境内某居民以相互投资、增资、转股等方式进行一系列的资本运作,涉嫌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虚增资本等违法违规行为。着重对18家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在对—家房地产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发现离岸公司并购该房地产公司股权,部分并购价款以人民币支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涉嫌非法套汇。同时,将莆田—居民涉及控制境内企业外汇非法交易、逃汇以及—家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外汇非法交易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开展对香港—家公司的专案检查。该公司2002年至2004年9月与25个省市近800家企业发生贸易,其资本项下的收支交易共计4069笔,金额4.97亿美元,结汇入民币大部分流入泉州地区。破获通过该公司汇入资本金款项的企业涉嫌通过2个地下钱庄从事非法外汇买卖活动案件。同年,还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收结汇专项检查,发现银行存在对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未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或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未按要求直接向指定的收款人支付,而划入申请结汇企业的人民币账户,对于20万美元以下的资本金结汇,为企业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未要求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或提供的明细清单不规范;企业存在以化整为零方法规避资本金结汇金额20万美元以上的审核管理规定;企业大额资本金结汇后通过关联企业将人民币资金转回等问题。通过检查,发现—些案件线索和异常情况,明确企业涉嫌外汇非法交易案件线索并进行查处。
  三、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
  1999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黑市活动的通知》精神,成立由省政府和外汇局福州分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组成的福建省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福建省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活动实施方案》,通过记者暗访、电视报道等多种渠道曝光黑市交易方式,加大外汇法规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社会声势。截至11月,全省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共出动400多人次,抓获倒汇分子125人,查获并暂扣非法交易资金折合人民币638.17万元,暂扣作案工具凌志牌轿车1部、摩托车3部、手机16部。其中立案查处71个案件,处以296.73万元人民币罚款,并强制收兑各种外币折合31.36万美元。
  2000年,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福州、厦门、泉州和漳州等地开展17次“打黑”活动,抓获倒汇分子23人次,处结案件18起、涉案金额18.46万美元,处以109.21万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全额收缴。
  2001年,加强银行监管,堵住外汇非法交易资金通过银行交割的渠道,查处参与外汇非法交易的银行员工。全省组织开展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对经事先踩点调查的70个外汇非法交易聚集点、3个外汇非法交易“窝点”进行打击,抓获倒汇分子78人,查扣非法交易资金折合17.28万美元以及手机等作案工具。配合厦门公安机关查处2起贩卖出口收汇核销单案件。
  2002年,全省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动500多人次,捣毁49个外汇非法交易窝点和聚集点,抓获倒汇分子120多人次,查扣非法交易资金折合33.03万美元和大量退出流通的巴西货币2786万里亚尔,以及摩托车、手机和电脑等一批作案工具,处结32起案件,查处违法金额折合2104.49万美元。公安机关对外汇非法交易分子予以刑事立案,检察机关对2名外汇非法交易分子进行起诉。与公安机关联合破获非法买卖外汇定期存单案、跨地区重大外汇非法交易案、家族式从事外汇非法交易案、团伙非法买卖台币案、福清市非法买卖巨额巴西货币案和公安部督办的在全省沿海重点地区开展“捕鳄行动”。此外,还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刘某某团伙制造假单据骗购15亿港币、诈骗贷款12664万元人民币案件。通过对查处案件外汇非法交易资金运作情况的分析,掌握侨汇是外汇非法交易资金的主要来源,资金大致流向是福州及福清、泉州等地的外汇资金向莆田集中后,再流向外汇黑市价格较高的广东、深圳等地。外汇非法交易的资金交割多通过银行办理,外汇非法交易分子利用银行“本外币一本通”中的“无折续存”及“外币通存通兑”业务进行巨额的外币资金划拨,利用银行外汇实盘买卖业务转换币别等情况。
  2003年,全省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动400多人次,冲击地下钱庄23个和“黑窝点”55个,抓获涉案人员50多人,缴获美元等折合人民币675.98万元,冻结711个账户,冻结金额折合人民币4647.73万元,查扣汽车、计算机、点钞机等大量作案工具。全省处结4起案件,涉及违法金额折合15.95万美元,处以41.53万元人民币罚款。公安机关对有关当事人以非法经营罪立案13起,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5名,其中逮捕13名、取保候审12名。同年,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春雷行动”,在厦门、南平、宁德缉捕13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汽车2辆、计算机9台,人民币现金及银行存单、存折、现金支票、储蓄卡等150张(本),金额计329.5万元,以及通讯录、磁盘等大量物证,并冻结账户175户、金额57万元人民币。经过调查取证,基本掌握该案跨国犯罪团伙经营“地下钱庄”的汇路及资金集散情况。还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8·25”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突袭福州及福清等地涉嫌经营“地下钱庄”的窝点。全省出动公安、外汇管理和边防人员共213人,冲击18个涉嫌经营“地下钱庄”的窝点,抓获涉案人员30名,缴获本外币现钞折合人民币251.11万元,银行存折104本、银行卡49张及一批账簿和记账凭证,查扣作案工具点钞机1台、电脑4台、传真机2部、轿车1辆,冻结522个账户,冻结账户金额折合人民币4585.29万元。公安机关对有关当事人以非法经营罪立案13起,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5名,其中逮捕2名、刑事拘留19名、取保候审4名。
  2004年,开展“3·18”等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全省捣毁“地下钱庄”4个、“黑窝点”13个,抓获涉案人员36人,扣押非法交易资金折合人民币979万元,冻结账户73个、金额256万元。处结8起案件,查处违法金额折合美元232.95万,处罚款人民币1146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18个案件线索,涉案金额折合美元2000多万。另外,法院还依法对外汇管理部门以前年度检查发现的5案16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和赃款并处罚金。其中,2003年“8·25”地下钱庄案是首次破获境内企业通过“地下钱庄”将内资“洗”为外资的案件;“3·18”地下钱庄案首次较全面地揭露银行涉案人员的作案手段、资金运作方法。通过对倒汇分子的重刑宣判,震慑倒汇分子,同时起到宣传外汇法规的作用。
  2005年,全省开展98次打击行动,出动外汇管理人员225人次,抓获涉案人员22人,批捕犯罪嫌疑人6人,冻结账户39个,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15起,通过联合打黑,经公安系统上缴财政罚没款金额合计达268.64万元。其中,收缴的1996年版百元面额假美钞为首次发现的版本。11月1日,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持有假美元现钞案作出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审刑事判决。同年,石狮市人民法院对发生于2004年11月的晋江市金井镇“地下钱庄”案件的7名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厦门市审结—起跨境“地下钱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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