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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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49
颗粒名称: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3
页码: 406-408
摘要: 本文记述福建省1999年至2005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为深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简化管理程序,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
关键词: 福建省 资本项目 外汇管理

内容

1999年,为完善统计监测、全面掌握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及经营状况,预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动向,外汇局福州分局制定并下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监测办法》,以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和年进出口业务量2000万美元以上的146家外商投资企业为重点监测对象,对其外汇收支、结售汇、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12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中方申请购付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价款时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审核材料,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结业,企业申请购付汇支付外方清算所得款时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审核材料。
  2000年,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外商从其已投资的企业中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与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蓄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转为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增资;对用于本企业增资的两项基金中外方投资者所有部分,可比照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审核原则和所需资料进行审核。同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的规定,明确境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境内外销房申请购汇汇出,由各分局审批后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将其以外汇购买的境内外销商品房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后,所得人民币价款需要购汇汇出的,可持有效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分局申请,凭分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接受境外法人、自然人以外汇购买的境内外销房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外汇贷款,后因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其依法拍卖、变卖该抵押外销房所得人民币价款经分局核准后可购汇偿还其外汇贷款。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有效贯彻,外汇局福州分局还建立外商投资企业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并向其宣传外汇管理政策。
  2001年,组织开展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换发工作,通过“报纸公告”和“窗口张贴”等形式进行宣传,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前往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换发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002年3月,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按照新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时,除实施原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向企业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的复印件,询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同年,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即改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分局、支局逐笔审批,银行凭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直接审核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办法》,制定《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明确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的条件及监管要求,并对试点银行业务人员进行资本项目管理法规培训。为进一步简化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的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下发关于审核银行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试点银行的条件进行细化说明,界定“重大违规行为”。
  2003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明确企业的设立和登记、出资及相关变更、采用的组织机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审核与监管等方面内容,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投资者”)到闽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同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该账户根据用途可分为投资类账户、收购类账户、费用类账户和保证类账户。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精神,协调有关部门清理固定回报项目,通知有关银行对18家固定回报企业的购付汇进行控制。全省各分局、支局配合所在地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清理固定回报项目共6个,涉及投资金额2.37亿美元。为深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简化管理程序,外汇局省分局在审批银行结售汇业务时—并核准其直接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至年末,全省有247个银行分支机构获得授权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实现部分资本项目由直接审批到间接管理的转变,简化了投资管理手续。
  2004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分局、支局以及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时,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不要求提供书面支付命令,可以将结汇资金进入该企业人民币账户,但在其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2005年,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境外融资所得资金返程投资或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资金时,相关境内企业应按照利用外资、外债管理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外汇登记手续,促使投资更加有序地进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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