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资本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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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4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资本项目管理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8
页码: 406-413
摘要: 本节记述福建省资本项目管理,其中包括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外债与对外担保管理、其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资本项目管理 外汇管理

内容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1999年,为完善统计监测、全面掌握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及经营状况,预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动向,外汇局福州分局制定并下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监测办法》,以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和年进出口业务量2000万美元以上的146家外商投资企业为重点监测对象,对其外汇收支、结售汇、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12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中方申请购付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价款时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审核材料,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结业,企业申请购付汇支付外方清算所得款时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审核材料。
  2000年,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外商从其已投资的企业中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与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蓄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转为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增资;对用于本企业增资的两项基金中外方投资者所有部分,可比照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审核原则和所需资料进行审核。同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的规定,明确境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境内外销房申请购汇汇出,由各分局审批后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将其以外汇购买的境内外销商品房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后,所得人民币价款需要购汇汇出的,可持有效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分局申请,凭分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接受境外法人、自然人以外汇购买的境内外销房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外汇贷款,后因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其依法拍卖、变卖该抵押外销房所得人民币价款经分局核准后可购汇偿还其外汇贷款。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有效贯彻,外汇局福州分局还建立外商投资企业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并向其宣传外汇管理政策。
  2001年,组织开展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换发工作,通过“报纸公告”和“窗口张贴”等形式进行宣传,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前往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换发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002年3月,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按照新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时,除实施原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向企业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的复印件,询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同年,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即改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分局、支局逐笔审批,银行凭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直接审核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办法》,制定《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明确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的条件及监管要求,并对试点银行业务人员进行资本项目管理法规培训。为进一步简化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的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下发关于审核银行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试点银行的条件进行细化说明,界定“重大违规行为”。
  2003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明确企业的设立和登记、出资及相关变更、采用的组织机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审核与监管等方面内容,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投资者”)到闽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同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该账户根据用途可分为投资类账户、收购类账户、费用类账户和保证类账户。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精神,协调有关部门清理固定回报项目,通知有关银行对18家固定回报企业的购付汇进行控制。全省各分局、支局配合所在地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清理固定回报项目共6个,涉及投资金额2.37亿美元。为深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简化管理程序,外汇局省分局在审批银行结售汇业务时—并核准其直接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至年末,全省有247个银行分支机构获得授权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实现部分资本项目由直接审批到间接管理的转变,简化了投资管理手续。
  2004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分局、支局以及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时,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不要求提供书面支付命令,可以将结汇资金进入该企业人民币账户,但在其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2005年,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境外融资所得资金返程投资或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资金时,相关境内企业应按照利用外资、外债管理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外汇登记手续,促使投资更加有序地进行。
  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1999年4月,为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明确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缴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事前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但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除前期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外,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费用支出,原则上不予供汇。
  2001年9月,根据人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调整1998年采取的—些资本项下临时性的购汇限制措施,放宽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国家对外战略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及援外项目可以购汇投资,其他项目以自有外汇为主进行投资。
  2002年,为改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定《福建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全省境外投资项下购汇额度2亿美元。
  2003年,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简化手续、适当放宽投资比例限制,确定境外投资项目补办外汇登记的原则和程序,投资主体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须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下放审批权限,授权厦门市分局办理3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的购汇权限,授权漳州市、泉州市和莆田市中心支局审核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批100万美元以下境外投资购汇项目。全省完成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项目29个,投资总额2572.69万美元。中方境外投资总额2162.54万美元,其中购汇投资1260.66万美元。主要项目有: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申请到香港投资2000万港币,其中中方以自有外汇投资1000万港币。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购汇1000万美元并购德国JauchQuartzGmbh公司,持有该公司12%的股份。同年,还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明确的保证金退还事项,推进保证金退还相应投资主体工作顺利进行。
  2004年,修订《福建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加大对部分沿海分局、支局的授权,用好用足试点有关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进一步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全省完成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项目31个,中方投资总额3141.44万美元,项目数同比增加2个,中方投资总额同比增长45.3%。
  2005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分局、支局的审核权限,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应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先前已经发生的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应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边境地区投资主体以实物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不收汇差额核销手续。为促进省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便利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至全省,全省境外投资的用汇额度保持2亿美元不变。进一步下放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厦门市分局为1000万美元,各中心支局为800万美元,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福清、晋江和石狮三个县(市)级支局审查权限为100万美元。各分局、中心支局和部分县支局可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外汇来源审查,就地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简化审批环节,提高管理效率。当年,支持省内最大的民营航运股份制企业福建国际航运股份公司,为其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担保。全省办理外汇登记的项目有33个,中方投资总额4408.65万美元,同比上升56.1%。主要项目有:福煤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参股在香港成立的闽榕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和闽鹭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金额为2008.61万美元;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的金山国际矿业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等,境外投资更加多元化。
  三、外债与对外担保管理
  1999年,为完善统计监测、加强外债收支分析、提高外汇外债预警能力,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做到“说得清、管得住”,在全省开展外债重点单位监测工作,以50个对外举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性中资银行总行和1998年末外债余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转贷款项目为监测对象,采用各重点监测单位按季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情况的方法,监测其外债余额、债务类型、融资成本、期限、还本付息及购汇还本付息情况、未来还本付息及购汇还本付息计划,未来新借款计划及经营情况,上年度盈亏及有关外汇重大事项。支持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债券回购。该公司1997年对外发行1亿美元亚洲美元债券,期限10年,票面利率7.375%。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的美元债券价格大幅下滑,公司申请回购该笔债券。在对公司回购该笔债券的收益测算、回购的可能性以及操作方案、回购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研究后,同意其回购方案,正式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得批准。同年,支持省财政厅办理世界银行外债转贷款业务,其中《福州供水污水处理项目》,协议金额1.02亿美元,借款期限24年;签订《漳州高速公路Ⅱ期项目》,协议金额2亿美元,借款期限20年。
  2001年,继续支持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债券回购,批准该公司提出的日元债券调整方案。协助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要求做好华闽集团境外资产重组及债务清偿方案报批工作。9月,贯彻人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取消对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的限制,放宽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汇转贷款及偿还外债等限制,疏通外汇流出渠道。
  2002年,为改进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开展银行自营外汇贷款偿还管理方式试点改革,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办法》及《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制定《福建省授权银行审核外汇贷款还本实施细则》,明确授权银行直接办理自营外汇贷款偿还业务的条件及监管要求。制定有关审核银行申请直接办理自营外汇贷款偿还的指导意见,对试点银行的条件进行细化说明,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界定。
  2003年,支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债务置换和重组,核准棉花滩水电站等7家企业购汇或通过国内外汇贷款置换外债4.21亿美元,节省成本支出约6.5亿元人民币。
  2004年6月,落实国家发改委、人行总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明确境内外资银行从境外的借款为外债,进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贷款,按国内外汇贷款进行管理,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同年,福州市敖江引水开发有限公司及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建设公司利用国内银行贷款置换外债2000万美元。
  2005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规范外资比例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并明确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将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纳入外债管理等。
  四、其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资本市场外汇管理
  2002年8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企业上市所筹资金的调回及结售汇的外汇管理,规范境外上市有关外汇收支行为。明确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企业应在获得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准后3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所余的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滞留境外。所调回的资金视同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滞留境外。
  2003年3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立外汇账户。
  (二)资本项目账户改革
  从2002年起,率先开展外汇账户管理系统改革试点,顺利完成全省外汇管理部门与银行外汇账户联网工作,初步建立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监管新模式,为全国推广外汇账户改革提供经验,并在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的全国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工作座谈会上作专题介绍。
  2005年,为顺利开展将所有境内机构结售汇数据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系统改革试点,在广泛听取银行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全省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试点改革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外汇账户系统改革后,可适时逐笔查询、监测资本项下结售汇数据,为分析和预测提供数据支持,提高资本项目管理效率。
  (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管理
  2004年12月,为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实施人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
  2005年1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联合下发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合作监管的主要内容,开展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为落实上述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同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须提交税收证明、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和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时应提交的资料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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