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贸易外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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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47
颗粒名称: 三、非贸易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3
页码: 403-405
摘要: 本文记述福建省非贸易外汇管理,以遏制逃汇、套汇和偷税、逃税行为,完善非贸易售付汇和国家税收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非贸易 外汇管理

内容

1999年6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明确和规范新版携带证的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查验放行等,保证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的正常需求,加强携带外汇出境的管理。
  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1999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汇出时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以遏制逃汇、套汇和偷税、逃税行为,完善非贸易售付汇和国家税收管理。采用税收手段加大投资成本,防止非贸易售付汇逃汇、套汇和骗汇行为,以征税手段保障非贸易和资本项下售付汇的安全。当年,还对国际海运外汇收支、无形资产售付汇、旅游外汇收支、中外合作办学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和完善法规提供依据。
  从2001年1月3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和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等有关外汇管理问题。4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际海运项下购付汇及外汇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同时,开展部分银行三资企业结算账户最高限额情况检查,规范结算账户最高限额的核定操作,调整不合理的账户限额,对账户超限额的企业和违规银行给予行政处罚。11月,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大幅降低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条件,年出口收汇额200万美元、外汇支出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中资企业均可申请开立结算账户。调整账户限额核定办法,限额为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同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扩大到大学预科(含预科)以上,供汇期限扩大到整个留学期间,将自费留学人员直接到银行购汇的限额由2000美元提高至2万美元。
  2002年6月和7月,先后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调整居民个人用汇政策,主要采取统一购汇限额、规范购汇种类、简化购汇凭证、取消异地购汇限制、统一中外资银行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管理政策等,满足居民个人实际用汇需求。调整居民个人旅游购汇政策,将居民个人出境旅游的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统一代购调整为由居民个人自行购买。此外,将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由中国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鼓励银行间公平竞争,方便居民个人购汇。9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精神,开展外汇账户改革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将原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实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降低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外汇支配权,为中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全面掌握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流出入情况,制定《福建省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关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外汇账户管理工作制度,落实账户数据采集、核对、传送、系统维护、数据保密等业务操作岗位和人员,为外汇账户监管提供数据质量保障。同年,为进一步落实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和境内划转登记及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发并在全省推广应用个人大额外钞存取和境内个人外币划转监测系统,有效监测和打击外汇黑市交易。
  2003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汇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根据交易金额确定审核权限,并明确所需凭证,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可直接到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的,报当地外汇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便于企业正常经营。加强外汇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非现场核查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等制度,规范和明确运用账户系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环节和监管指标;建立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非现场监管制度,明确岗位监管职责,对账户信息显示的收支内容与开户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经核实确定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同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调整并统一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标准,满足个人的合理需求。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应当向当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从9月1日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提高居民个人经常项目项下购汇限额,并扩大供汇范围。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对于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对出境后超出限额的经常项目支出,允许补购外汇。
  2004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大额结汇的真实性加强监管。从3月30日起,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情况,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比例由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人的20%提高至30%或50%,并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总限额,全省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同时,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二期系统改革,组织对全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各项统计指标进行全面查询和限时清理,清理账户699户,夯实全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数据。同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限额的通知》,进一步满足个人用汇需求,将指导性限额由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调整为: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银行办理。
  2005年,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下发的《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情况,将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调整为50%或80%;超限额结汇期限由10个工作日延长至90日;扩大按上年度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以满足企业用汇需求。4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全国率先开展将结售汇纳入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此次外汇账户管理制度改革,采取境内机构全面开户模式,即境内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包括结售汇在内的所有外汇收支都必须通过其账户办理,以便于对境内机构外汇收支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从而进一步实现对境内机构跨境汇款、境内划转及本外币兑换资金规模及流向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取消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资金跨行转存和同—性质划拨等多项事前审批手续,企业可以更自主灵活地使用外汇资金;实现趋势预警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限额管理方式,实现事实上的意愿结汇;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保持可持续,仅规定新设资本项目结售汇专用账户,即尚未通过企业外汇账户的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均通过结售汇专用账户办理,从而将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纳入账户系统,适应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管制的外汇管理现状。同时,在全口径外汇收支基础上建立起非现场监测体系,通过设定科学合理的监测指标,既利于对宏观外汇收支形势的分析判断,又可实施对微观交易主体的异常外汇交易的资金规模及流向的监测预警,为重点监管提供准确的目标导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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