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口付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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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46
颗粒名称: 二、进口付汇管理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3
页码: 400-402
摘要: 本文记述福建省1999年至2005年外汇进口付汇管理取消“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三种进口付汇备案,简化进口付汇手续。
关键词: 福建省 付汇管理 外汇管理

内容

1999年初,推广使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建立货物流和资金流基本对应的进口付汇监管体系,及时跟踪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基本堵住货到付款项下利用伪造或变造报关单进行逃汇、骗汇的渠道。同时,建立对部分贸易付汇业务进行事前审核、备案及事后核销的整体监管机制,建立“报关单分类管理系统”,对报关单的贸易方式进行重新分类和定义,制止不法分子利用不需要对外付汇的报关单进行骗汇活动,并将转口贸易、预付款等事前审批转为备案处理,简化手续。3月5日,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允许银行为深加工结转(转厂)业务办理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支持加工贸易的发展。
  2000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列明有条件售付汇贸易方式的审批法律依据,规范售付汇业务,提高管理可操作性,增加透明度。根据通知精神,外汇局福州分局在完善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同时,按进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可直接凭以办理售付汇,制定报关单分类使用序列,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同时,加大对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清理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对1998年、1999年进口付汇逾期未报审的业务进行集中、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对逾期未报审企业进行催报、查办,并分阶段、分步骤地对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2001年,针对银行和企业反映的保税区进口货物的核销、进口运输单据、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报关单二次核对、进口货物短装付汇核销等问题,外汇局省分局拟订规范操作意见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同时,建立外汇局与银行的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通报31家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核销报审率70%以下的企业,并将其中17家核销报审率60%以下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为银行控制风险提供参考。加强“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监管,规范名录准入和退出,并实地走访申请上名录的企业,确保企业名录的有效性。
  2002年7月,全省开展银行“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合规性专项核查。在各银行自查的基础上,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156个银行分支机构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售付汇真实性核查,抽查关单31507笔、金额17.51亿美元,抽查率在5%以上,发现未及时办理核注、结案,未按规定双人操作,未及时打印电子底账等问题。在按程序移交检查部门处理的同时,向银行通报其违规情况并指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为保证银行付汇合规性起到警示作用。
  2003年3月5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三种进口付汇备案,简化进口付汇手续。同年,设立防治“非典”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与防治“非典”有关的药物、医疗器械、设备等售付汇及进口核销业务;对民政部门等有关外汇捐赠款的开户、结汇审批,实行特事特办;对经常项目业务所带来的特殊问题,在确认真实性后支持解决。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的通知要求,协调组织完成“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迁移工作。10月9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进口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凭保函办理的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限额从等值3万美元提高到等值20万美元,并规范跨国公司、进料加工项下预付货款购汇手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004年7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外汇局省分局制定《福建省货到付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操作程序》,规范省内银行与外汇局的业务操作,规定进口项下货到汇款在银行自动核销,无须到外汇局办理。并开发新的全省名录(单)信息下载和银行端的名录(单)信息外网查询系统,与进口单位名录(单)管理系统同步发布信息,实现全省名录(单)信息的共享,方便银行及时获取全省进口单位名录(单)管理信息。此外,按月发文公布“名录”,加快企业上“名录”的速度,方便企业对外付汇。12月3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实行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集中精力监管大额付汇和重点企业。
  2005年2月,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货到付款项下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要求进口企业凭规定的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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