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收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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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45
颗粒名称: 一、出口收汇管理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2
页码: 399-400
摘要: 本文记述福建省外汇出口收汇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领取、使用及注销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关键词: 福建省 收汇管理 外汇管理

内容

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的《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通过交单率、出口收汇率等考核指标对全省所有出口企业1999年的出口收汇状况进行考核,评定企业的出口收汇等级,并联合省外经贸厅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不同等级企业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从8月31日起,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暂停执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法》和《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通知》精神,取消对出口收汇结汇和入账的审核,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2000年2月17日,执行人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奖惩细则》,会同省外经贸厅落实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有关奖惩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工作,支持和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同年,对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开展清点核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领取、使用及注销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2001年3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售付汇以及进出口核销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深加工结转渠道逃汇、套汇、骗汇。针对泉州、福清两地出现的进料转来料深加工结转(转厂)核销不能操作问题,允许该贸易方式项下企业凭有效单证办理从境外收汇并核销。从8月起,运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推广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与海关核对出口情况,防止盗用、伪造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虚假挂失空白核销单进行逃汇、骗退税行为,提高经常项目外汇监管水平。至年末,全省入网出口企业数近5000家,配合制发企业IC卡10500张。从11月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的交单环节,允许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同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数量。加大对进出口企业逾期未核销的清理催收工作,并改进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72家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项下出口收汇实行抵扣核销办法,简化核销手续,方便贸易出口收汇,使企业资金周转更灵活。同年,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组织对银行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检查,规范银行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操作与管理,并以中行省分行为试点,建立外汇局与银行间对大额(10万美元以上)、有疑问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书面核对制度,做好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手续。
  2002年7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出口远期收汇备案期限,取消部分进口付汇事前备案。
  2003年8月5日和9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发布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作为首批推广“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试点,外汇局省分局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做好系统推广和政策宣传培训各项工作,建立逐笔核销、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三种分类监管模式,推广应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高核销监管效率。同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允许边贸企业进行边境贸易时,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人民币等计价结算并办理核销手续,鼓励边境地区商业银行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
  2004年,在推广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基础上,外汇局省分局自行开发“出口收汇核报加速辅助系统”,使出口企业足不出户完成零误差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方便企业,提高核销工作效率。同时,开展自动核销试点工作,有选择地确定自动核销企业,召开企业座谈会宣传政策,并在全国率先建立自动核销事后监管核查工作制度。全省有7家企业开展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试点,累计办理自动核销12.81亿美元,试点企业的核销和退税情况良好。关注新成立的存在关联关系的出口企业集中、频繁、大量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异常情况,采取视这类企业实际出口交单和收汇情况酌情予以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措施,保证企业的正常出口,防止利用出口不交单逃避外汇监管。改进进出口逾期未核销催核工作方式,改变寄发书面通知书的单—催核方法,将催核工作贯穿于日常业务全流程。
  从2005年5月起,为规范贸易融资行为,完善对贸易资金流出入的管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预收货款或转口贸易收汇等境外汇款,要求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企业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并提供相应单证。为提高对外经贸工作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全省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至11月末,为1252家企业办理网上核销开户,累计核销17669份、金额4.02亿美元。同时,推广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模式,全年核准24家出口企业办理自动核销。落实分类监管,考核省内4242家出口企业2004年度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向银行、海关、税务等公布,为其监管提供参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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