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常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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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经常项目管理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7
页码: 399-405
摘要: 本文记述福建省外汇经常项目管理,其中包括了出口收汇管理、进口付汇管理、非贸易外汇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项目管理 外汇管理

内容

一、出口收汇管理
  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的《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通过交单率、出口收汇率等考核指标对全省所有出口企业1999年的出口收汇状况进行考核,评定企业的出口收汇等级,并联合省外经贸厅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不同等级企业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从8月31日起,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暂停执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法》和《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通知》精神,取消对出口收汇结汇和入账的审核,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2000年2月17日,执行人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奖惩细则》,会同省外经贸厅落实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有关奖惩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工作,支持和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同年,对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开展清点核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领取、使用及注销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2001年3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售付汇以及进出口核销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深加工结转渠道逃汇、套汇、骗汇。针对泉州、福清两地出现的进料转来料深加工结转(转厂)核销不能操作问题,允许该贸易方式项下企业凭有效单证办理从境外收汇并核销。从8月起,运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推广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与海关核对出口情况,防止盗用、伪造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虚假挂失空白核销单进行逃汇、骗退税行为,提高经常项目外汇监管水平。至年末,全省入网出口企业数近5000家,配合制发企业IC卡10500张。从11月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的交单环节,允许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同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数量。加大对进出口企业逾期未核销的清理催收工作,并改进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72家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项下出口收汇实行抵扣核销办法,简化核销手续,方便贸易出口收汇,使企业资金周转更灵活。同年,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组织对银行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检查,规范银行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操作与管理,并以中行省分行为试点,建立外汇局与银行间对大额(10万美元以上)、有疑问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书面核对制度,做好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手续。
  2002年7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出口远期收汇备案期限,取消部分进口付汇事前备案。
  2003年8月5日和9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发布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作为首批推广“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试点,外汇局省分局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做好系统推广和政策宣传培训各项工作,建立逐笔核销、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三种分类监管模式,推广应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高核销监管效率。同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允许边贸企业进行边境贸易时,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人民币等计价结算并办理核销手续,鼓励边境地区商业银行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
  2004年,在推广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基础上,外汇局省分局自行开发“出口收汇核报加速辅助系统”,使出口企业足不出户完成零误差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方便企业,提高核销工作效率。同时,开展自动核销试点工作,有选择地确定自动核销企业,召开企业座谈会宣传政策,并在全国率先建立自动核销事后监管核查工作制度。全省有7家企业开展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试点,累计办理自动核销12.81亿美元,试点企业的核销和退税情况良好。关注新成立的存在关联关系的出口企业集中、频繁、大量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异常情况,采取视这类企业实际出口交单和收汇情况酌情予以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措施,保证企业的正常出口,防止利用出口不交单逃避外汇监管。改进进出口逾期未核销催核工作方式,改变寄发书面通知书的单—催核方法,将催核工作贯穿于日常业务全流程。
  从2005年5月起,为规范贸易融资行为,完善对贸易资金流出入的管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预收货款或转口贸易收汇等境外汇款,要求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企业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并提供相应单证。为提高对外经贸工作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全省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至11月末,为1252家企业办理网上核销开户,累计核销17669份、金额4.02亿美元。同时,推广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模式,全年核准24家出口企业办理自动核销。落实分类监管,考核省内4242家出口企业2004年度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向银行、海关、税务等公布,为其监管提供参考。
  二、进口付汇管理
  1999年初,推广使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建立货物流和资金流基本对应的进口付汇监管体系,及时跟踪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基本堵住货到付款项下利用伪造或变造报关单进行逃汇、骗汇的渠道。同时,建立对部分贸易付汇业务进行事前审核、备案及事后核销的整体监管机制,建立“报关单分类管理系统”,对报关单的贸易方式进行重新分类和定义,制止不法分子利用不需要对外付汇的报关单进行骗汇活动,并将转口贸易、预付款等事前审批转为备案处理,简化手续。3月5日,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允许银行为深加工结转(转厂)业务办理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支持加工贸易的发展。
  2000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列明有条件售付汇贸易方式的审批法律依据,规范售付汇业务,提高管理可操作性,增加透明度。根据通知精神,外汇局福州分局在完善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同时,按进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可直接凭以办理售付汇,制定报关单分类使用序列,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同时,加大对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清理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对1998年、1999年进口付汇逾期未报审的业务进行集中、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对逾期未报审企业进行催报、查办,并分阶段、分步骤地对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2001年,针对银行和企业反映的保税区进口货物的核销、进口运输单据、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报关单二次核对、进口货物短装付汇核销等问题,外汇局省分局拟订规范操作意见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同时,建立外汇局与银行的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通报31家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核销报审率70%以下的企业,并将其中17家核销报审率60%以下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为银行控制风险提供参考。加强“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监管,规范名录准入和退出,并实地走访申请上名录的企业,确保企业名录的有效性。
  2002年7月,全省开展银行“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合规性专项核查。在各银行自查的基础上,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156个银行分支机构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售付汇真实性核查,抽查关单31507笔、金额17.51亿美元,抽查率在5%以上,发现未及时办理核注、结案,未按规定双人操作,未及时打印电子底账等问题。在按程序移交检查部门处理的同时,向银行通报其违规情况并指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为保证银行付汇合规性起到警示作用。
  2003年3月5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三种进口付汇备案,简化进口付汇手续。同年,设立防治“非典”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与防治“非典”有关的药物、医疗器械、设备等售付汇及进口核销业务;对民政部门等有关外汇捐赠款的开户、结汇审批,实行特事特办;对经常项目业务所带来的特殊问题,在确认真实性后支持解决。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的通知要求,协调组织完成“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迁移工作。10月9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进口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凭保函办理的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限额从等值3万美元提高到等值20万美元,并规范跨国公司、进料加工项下预付货款购汇手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004年7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外汇局省分局制定《福建省货到付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操作程序》,规范省内银行与外汇局的业务操作,规定进口项下货到汇款在银行自动核销,无须到外汇局办理。并开发新的全省名录(单)信息下载和银行端的名录(单)信息外网查询系统,与进口单位名录(单)管理系统同步发布信息,实现全省名录(单)信息的共享,方便银行及时获取全省进口单位名录(单)管理信息。此外,按月发文公布“名录”,加快企业上“名录”的速度,方便企业对外付汇。12月3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实行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集中精力监管大额付汇和重点企业。
  2005年2月,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货到付款项下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要求进口企业凭规定的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三、非贸易外汇管理
  1999年6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明确和规范新版携带证的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查验放行等,保证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的正常需求,加强携带外汇出境的管理。
  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1999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汇出时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以遏制逃汇、套汇和偷税、逃税行为,完善非贸易售付汇和国家税收管理。采用税收手段加大投资成本,防止非贸易售付汇逃汇、套汇和骗汇行为,以征税手段保障非贸易和资本项下售付汇的安全。当年,还对国际海运外汇收支、无形资产售付汇、旅游外汇收支、中外合作办学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和完善法规提供依据。
  从2001年1月3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和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等有关外汇管理问题。4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际海运项下购付汇及外汇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同时,开展部分银行三资企业结算账户最高限额情况检查,规范结算账户最高限额的核定操作,调整不合理的账户限额,对账户超限额的企业和违规银行给予行政处罚。11月,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大幅降低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条件,年出口收汇额200万美元、外汇支出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中资企业均可申请开立结算账户。调整账户限额核定办法,限额为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同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扩大到大学预科(含预科)以上,供汇期限扩大到整个留学期间,将自费留学人员直接到银行购汇的限额由2000美元提高至2万美元。
  2002年6月和7月,先后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调整居民个人用汇政策,主要采取统一购汇限额、规范购汇种类、简化购汇凭证、取消异地购汇限制、统一中外资银行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管理政策等,满足居民个人实际用汇需求。调整居民个人旅游购汇政策,将居民个人出境旅游的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统一代购调整为由居民个人自行购买。此外,将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由中国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鼓励银行间公平竞争,方便居民个人购汇。9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精神,开展外汇账户改革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将原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实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降低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外汇支配权,为中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全面掌握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流出入情况,制定《福建省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关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外汇账户管理工作制度,落实账户数据采集、核对、传送、系统维护、数据保密等业务操作岗位和人员,为外汇账户监管提供数据质量保障。同年,为进一步落实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和境内划转登记及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发并在全省推广应用个人大额外钞存取和境内个人外币划转监测系统,有效监测和打击外汇黑市交易。
  2003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汇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根据交易金额确定审核权限,并明确所需凭证,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可直接到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的,报当地外汇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便于企业正常经营。加强外汇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非现场核查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等制度,规范和明确运用账户系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环节和监管指标;建立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非现场监管制度,明确岗位监管职责,对账户信息显示的收支内容与开户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经核实确定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同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调整并统一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标准,满足个人的合理需求。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应当向当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从9月1日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提高居民个人经常项目项下购汇限额,并扩大供汇范围。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对于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对出境后超出限额的经常项目支出,允许补购外汇。
  2004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大额结汇的真实性加强监管。从3月30日起,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情况,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比例由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人的20%提高至30%或50%,并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总限额,全省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同时,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二期系统改革,组织对全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各项统计指标进行全面查询和限时清理,清理账户699户,夯实全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数据。同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限额的通知》,进一步满足个人用汇需求,将指导性限额由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调整为: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银行办理。
  2005年,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下发的《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情况,将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调整为50%或80%;超限额结汇期限由10个工作日延长至90日;扩大按上年度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以满足企业用汇需求。4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全国率先开展将结售汇纳入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此次外汇账户管理制度改革,采取境内机构全面开户模式,即境内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包括结售汇在内的所有外汇收支都必须通过其账户办理,以便于对境内机构外汇收支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从而进一步实现对境内机构跨境汇款、境内划转及本外币兑换资金规模及流向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取消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资金跨行转存和同—性质划拨等多项事前审批手续,企业可以更自主灵活地使用外汇资金;实现趋势预警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限额管理方式,实现事实上的意愿结汇;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保持可持续,仅规定新设资本项目结售汇专用账户,即尚未通过企业外汇账户的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均通过结售汇专用账户办理,从而将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纳入账户系统,适应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管制的外汇管理现状。同时,在全口径外汇收支基础上建立起非现场监测体系,通过设定科学合理的监测指标,既利于对宏观外汇收支形势的分析判断,又可实施对微观交易主体的异常外汇交易的资金规模及流向的监测预警,为重点监管提供准确的目标导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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