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4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30
页码: 393-422
摘要: 本章记述1999—2005年福建省外汇管理,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拓展外汇市场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的政策支持。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外汇管理

内容

1999—2005年,福建省外汇管理部门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指导思想,进一步开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拓展外汇市场建设的深度和广度。继续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的透明度和时效性,建立国际收支风险预警系统。完善银行外汇业务监管,规范保险经营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探索完善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监管。逐步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居民个人购汇限额,简化相关凭证和手续,理顺外汇供求关系。实施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建立货物流和资金流基本对应的进口付汇监管体系,基本堵住货到付款项下利用伪造或变造报关单进行逃汇、骗汇的渠道。开展外汇账户改革综合试点工作,在全国率先开展将结售汇纳入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在全口径外汇收支基础上建立非现场监测体系。开展新台币兑出业务和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试点,解决对台经贸交往的支付结算等问题。改善投资环境,改革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健全外资外汇登记管理。开展大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便利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规范境内机构和个人以特殊目的公司形式在境外从事股权融资和境内进行返程投资行为。推动“走出去”战略实施,改革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的政策支持。完善外债管理和监测,严格控制短期外债增长,防范短期资本流动风险。加大对短期异常资金流入的监测和检查力度,着力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查实并处理违规行为,发挥检查手段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动和短期投机资金非法跨境套利的威慑作用。2003年开展的收汇、结汇大检查,体现适应外汇“双顺差”后监管理念和工作重点的转变,福建采取的检查技巧和突破口,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全国推广。打击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外汇非法交易,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外汇市场秩序。加强金融机构监管,促进银行守法合规经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从2005年7月21日起,贯彻落实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宣传相关政策,密切跟踪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第一节 国际收支管理
  一、监管与核查
  1999年,为保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准确、完整,外汇局福州分局(2001年10月更名为外汇局省分局)制定、修改下发《福建省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考核和奖惩暂行办法》、《福建省国际收支申报持证上岗制度》,规定各银行、各外贸公司以及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人员必须通过考试持证上岗。6月,试行结售汇与国际收支申报同口径指标考核办法,实施辖内各分局、支局和省及福州市银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情况月通报制度,定期公布申报数和申报率,纠正错、漏报信息。对福州市区14家银行和龙岩、南平、泉州、漳州、莆田的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及福建兴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查出错报、漏报5578.83万美元,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际收支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要求有关银行限期整改。
  2000年,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福州市36家银行分支机构和16个外汇局分局、支局上报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开展常规性非现场核查,及时纠正数据不匹配、交易附言不清及错漏报等问题,保证申报数据质量。对省内5个市、2个区县的部分银行机构及福州市区的8个省市级银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并利用外汇管理季度联席会,对申报合规与不合规银行分别予以通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规定》,规范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及处罚程序,设立国际收支申报现场和非现场核查记录,健全核查档案。同时,落实岗位职责,建立银行纸质申报单报送登记和分类保管制度,按照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申报信息保密工作。
  2001年,对省内各设区市及福清的工行、农行、交行、福建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集友银行、恒生银行等72个银行分支机构2000年、2001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和纠正错漏报394.5万美元。对福州、厦门部分银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情况开展非现场核查,纠正交易编码错报1878万美元。组织厦门、漳州、泉州、福州、龙岩等地开展—季度资本项目间接申报数据与外债统计数据的核对,汇总辖内各分局、支局反馈情况,分析差额原因,确保全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4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外汇局福州分局召开由24家银行和11家证券经营机构参加的B股等跨境资金申报统计工作会议,部署开展厦门、泉州、福州等地银行B股投资业务申报情况调查,反馈申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当年,还开展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宣传工作,要求各银行在营业柜台摆放宣传材料,提高全社会对国际收支的申报意识。外汇局省分局召开推广自动申报经验现场会,动员和部署全省银行利用电子化手段提高申报效率与管理水平。
  2002年,规范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操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加大非现场核查力度,建立定时核对日结单、统计表等非现场核查制度,当年全省的涉外收入及对外付款申报率均为100%。组织外汇局各市分、支局和银行开展2001年涉外收支申报数据核对工作,对填制有误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单、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进行修改、重录和上报,修改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9498笔,修改错误申报单49009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利用IT技术提高国际收支统计质量指导意见》,鼓励银行利用IT技术,采用多种申报方式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当年,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等7家银行实现数据接口转换;中行省分行开发的因私电子化申报系统在所辖19个支行推广,减轻员工的劳动强度,并提高因私涉外收入的申报效率和质量。外汇局省分局组织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单位的专项核查,对福州市区的8家省、市级银行及1家申报业务量大的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查出各类错报、漏报273笔,金额95.63万美元,纠正有关银行统计申报操作方面的错误。同时,结合现场和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规范录入、数据制作、传送等普遍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银行进行整改,对其中问题较为严重的银行,采取约见分管行长、上门指导、监督等措施,督促其加大整改力度。12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外汇局省分局制订全省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提速方案,自12月1日起,全省实行5个工作日申报制度。
  2003年,通过定期核对日结单、统计表等非现场核查形式,并运用核查软件,开展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工作,全年核查数据230万笔、金额380亿美元,核实、纠正各类错误、疑问数据2.6万笔、金额7.8亿美元。全省银行当年涉外收入、对外付汇申报率均达到100%。4月,对个别行因国际收支系统故障、数据未备份导致申报数据无法恢复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通报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计算机安全使用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组织对全省银行国际收支单机版乱码补丁程序的安装、调试工作,解决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乱码问题。针对国际收支因私大额异常收支监控中发现福清市大额因私汇入汇款集中于部分境内居民个人的情况,组织对中行福清市支行、兴业银行2002年及2003年—季度因私大额收入申报的跟踪调查,反映境内居民个人代理境外金融公司从事跨境汇兑业务情况,剖析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与监管薄弱环节,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开展与全国代码中心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核对工作,核对、修改错误名称6785家,修改停用非法代码2560家,核实、停用废置代码1823家。外汇局省分局制定并实施《福建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内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国际收支信息共享制度,采用数据授权使用,加强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同年,实现数据由单向提供为全面共享,将国际收支数据与进出口核销、现汇账户、外资外债相结合,建立数据相互核对体系,构筑跨境资金“反洗钱”的数据防线。并改变福州市区各银行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报送渠道,由分行汇总所辖支行数据后,统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减轻外汇管理工作强度,提高监管效率。
  2004年,采取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等方法,通过外汇局信息网(包括外汇局内部及外汇局与银行间的信息网)、NOTES邮箱或传真、电话等形式通知相关分局、支局及银行整改。核查总笔数123万笔、金额457.91亿美元,通知银行、外汇局核实、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12928笔,国际收支各类错误、疑问数据5792笔、金额2.87亿美元,对3883笔乱码数据进行修改。运用非现场核查成果提高现场核查的针对性与时效性,开展对福州4家银行2003年、2004年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发现国际收支申报各类错报、漏报数据110笔、金额73.92万美元。7月,外汇局省分局与省技术监督局合作,将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库中的3万多笔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信息与代码中心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国际收支系统中单位名称、代码和企业、行业属性准确,初步建立起全省国际收支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标准数据库,解决全省国际收支单位代码录入不统一问题。8月,尝试开展对企业(申报主体)的现场核查,发现企业申报错误45笔、金额1172.7万美元。通过核查,提高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逐步实现申报数据由“表面真实性”向“内在真实性”转变。
  2005年,拓宽核查软件运用,讲求核查实效,实现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核查有机结合,提高核查工作水平。当年全省银行申报率100%。在非现场核查方面,全年核查笔数126.92万笔、金额538.05亿美元。在现场核查方面,抽调322人对141家申报银行进行现场核查,核查91623笔、金额31.73亿美元,纠正错报、漏报2427笔、金额3627万美元。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系统升级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国际收支单证合并报备、全省340家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的清理、核对,并组织全省分局、支局及银行新系统培训会。至11月,完成兴业银行、福州市商业银行等国际收支数据接口验收工作,确保新系统正常运行。同年,还开展以“重视安全,规范操作,提升监管水平”为目标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内控制度督导,通过现场检查、档案调阅和电话沟通等方式,对所辖分局、支局国际收支申报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及档案管理情况等进行梳理和规范。
  二、定点监测与专题调研
  1999年,建立以国际收支为中心的调查分析机制,加快统计数据的报送频率,不断开发利用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资源,建立结售汇旬度分析、外汇形势月度分析、国际收支季度分析及国际收支异常变动反馈制度,按月编制国际收支统计表,按年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加强对报表的分析论证,结合现场核查掌握的情况,将数据信息转化成有价值的分析报告,为外汇管理决策和非现场监管提供依据。同年,建立外经贸企业换汇成本、外汇黑市定点监测制度,对98家外经贸企业实行换汇成本定点监测,对13个县(市)的外汇黑市进行监测,按季汇总换汇成本监测材料,每周公布外汇黑市价格,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人民币汇率政策提供依据。
  2000—2001年,继续开展全省外经贸企业出口换汇成本定点监测和外汇黑市定点监测工作,结合现场调查分析和预测企业换汇成本及黑市汇价的变动趋势,适时调整全省黑市汇价定点监测周期,跟踪监测B股市场对境内居民开放后黑市汇价的波动情况。完成《加入WTO对外汇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等10多篇调研课题,并参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在我国周边国家流通情况”和省政府有关“增强福建省经济增长后劲”等全局性课题。
  2002年,坚持将出口换汇成本监测列为外汇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汇率监测数据库,使福建成为全国唯一创建汇率监测机制的省份。同时,作为出口样本监测省份之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换汇成本监测制度》要求,选取省内出口额最大的87家外贸、外资企业作为出口换汇成本监测样本,按季对各类型出口企业的进出口额、成本、利润、出口退税等情况进行监测,掌握微观经济主体对汇率等外汇管理宏观政策反映的第一手资料,分析人民币汇率走势对外贸出口的实际影响以及民间外汇供求状况、社会公众对人民币汇率走势预期,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和情况反映,并汇编成《福建省外汇黑市监测报告专辑》和《福建省出口换汇成本分析报告专辑》。同年,还组织全省出口换汇成本和外汇黑市定点监测单位进行座谈,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商品企业在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监测指标。
  2003年,跟踪美国与伊拉克战争、“非典”疫情和境内外人民币升值预期对全省国际收支的影响,建立预警反馈机制,利用国际收支数据库和汇率定点监测,上报外汇管理敏感、热点问题及异常情况。适时改外汇黑市旬监测为日监测,增加监测内容和指标,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省政府和省委报送全省外汇黑市价格动态,其中反映美伊战争期间全省外汇黑市价格超过银行汇买价情况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国务院办公厅,并行文有关分局密切关注外汇黑市动态。关注全省外汇黑市与银行个人结汇、提钞量的动态信息,关注换汇成本对人民币汇率走势的相关性,反馈黑市价格波动、企业换汇成本对进出口、个人外币储蓄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其中提交的人民币汇率预期升值减压对策被国家外汇管理局采纳。同年,建立国际收支跨境资金流动预警分析月报制度,从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不同交易性质分类统计监测入手,形成《福建省银行代客跨境资金收支出现新变化》等系列分析报告。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在总结全省定点监测经验的基础上,完成《出口换汇成本监测制度》方案、监测指标和监测办法的制度设计,开发完成贸易信贷数据汇总管理软件(外汇局版和企业版),在全国定点省市推广应用。此外,还完成《福建省汇率变动与进出口相关性调查分析》等一系列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报告。
  2004年,利用国际收支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资源,建立国际收支异常情况月报告制度,按月分析跨境交易资金异常情况。关注资金跨境流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预警分析季报制度,形成《2003年福建省银行跨境资金交易呈现大幅度流入趋势》、《2003年福建省服务贸易收支逆差进一步扩大》、《2003年福建省国际收支资本跨境流动呈现净流入趋势》、《2003年福建省居民个人跨境外汇收支状况分析报告》、《2004年上半年福建省跨境资金交易状况分析报告》等系列分析报告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研判外汇收支走势,捕捉分析收支异常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监测管理的政策建议。同时,整理汇编《1988—2003年福建省国际收支统计预警监测报告》,为省级管理部门决策提供有价值的统计资料。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科院及有关高校专家的指导下,完成贸易信贷概率抽样调查新方案的制订以及贸易信贷抽样调查软件的升级工作,在全国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工作会议上,就抽样调查新方案和抽样调查软件进行介绍、演示。
  2005年,以大额、异常交易为核查重点,借助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系统监测与换汇成本、贸易信贷等定点监测信息,加强内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定期就海关进出口报关、外经贸利用外资等外部信息与监测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办理资本金及贸易款项汇入业务的异常情况,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批示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关注资金跨境流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形成《2004年福建省跨境资金交易状况分析报告》、《外国对华直接投资项下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外经贸部门直接投资数据出入原因分析》、《福建省国际汇款业务“通济隆”情况调查报告》等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密切关注并报送全省外汇黑市行情,其中上报的《受人民币预期升值影响福建省外汇黑市价格出现波动》的信息引起国务院办公厅的关注。在全国率先运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软件和新的统计抽样调查方法,开展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工作,完成全省500家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企业2004年及2005年上半年贸易信贷调查表的回收、核对及数据汇总、测算,并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节 经常项目管理
  一、出口收汇管理
  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的《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通过交单率、出口收汇率等考核指标对全省所有出口企业1999年的出口收汇状况进行考核,评定企业的出口收汇等级,并联合省外经贸厅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不同等级企业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从8月31日起,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暂停执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法》和《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通知》精神,取消对出口收汇结汇和入账的审核,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2000年2月17日,执行人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奖惩细则》,会同省外经贸厅落实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有关奖惩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工作,支持和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同年,对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开展清点核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领取、使用及注销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2001年3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售付汇以及进出口核销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深加工结转渠道逃汇、套汇、骗汇。针对泉州、福清两地出现的进料转来料深加工结转(转厂)核销不能操作问题,允许该贸易方式项下企业凭有效单证办理从境外收汇并核销。从8月起,运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推广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与海关核对出口情况,防止盗用、伪造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虚假挂失空白核销单进行逃汇、骗退税行为,提高经常项目外汇监管水平。至年末,全省入网出口企业数近5000家,配合制发企业IC卡10500张。从11月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的交单环节,允许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同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数量。加大对进出口企业逾期未核销的清理催收工作,并改进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72家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项下出口收汇实行抵扣核销办法,简化核销手续,方便贸易出口收汇,使企业资金周转更灵活。同年,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组织对银行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检查,规范银行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操作与管理,并以中行省分行为试点,建立外汇局与银行间对大额(10万美元以上)、有疑问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书面核对制度,做好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手续。
  2002年7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出口远期收汇备案期限,取消部分进口付汇事前备案。
  2003年8月5日和9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发布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作为首批推广“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试点,外汇局省分局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做好系统推广和政策宣传培训各项工作,建立逐笔核销、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三种分类监管模式,推广应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高核销监管效率。同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允许边贸企业进行边境贸易时,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人民币等计价结算并办理核销手续,鼓励边境地区商业银行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
  2004年,在推广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基础上,外汇局省分局自行开发“出口收汇核报加速辅助系统”,使出口企业足不出户完成零误差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方便企业,提高核销工作效率。同时,开展自动核销试点工作,有选择地确定自动核销企业,召开企业座谈会宣传政策,并在全国率先建立自动核销事后监管核查工作制度。全省有7家企业开展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试点,累计办理自动核销12.81亿美元,试点企业的核销和退税情况良好。关注新成立的存在关联关系的出口企业集中、频繁、大量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异常情况,采取视这类企业实际出口交单和收汇情况酌情予以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措施,保证企业的正常出口,防止利用出口不交单逃避外汇监管。改进进出口逾期未核销催核工作方式,改变寄发书面通知书的单—催核方法,将催核工作贯穿于日常业务全流程。
  从2005年5月起,为规范贸易融资行为,完善对贸易资金流出入的管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预收货款或转口贸易收汇等境外汇款,要求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企业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并提供相应单证。为提高对外经贸工作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全省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至11月末,为1252家企业办理网上核销开户,累计核销17669份、金额4.02亿美元。同时,推广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模式,全年核准24家出口企业办理自动核销。落实分类监管,考核省内4242家出口企业2004年度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向银行、海关、税务等公布,为其监管提供参考。
  二、进口付汇管理
  1999年初,推广使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建立货物流和资金流基本对应的进口付汇监管体系,及时跟踪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基本堵住货到付款项下利用伪造或变造报关单进行逃汇、骗汇的渠道。同时,建立对部分贸易付汇业务进行事前审核、备案及事后核销的整体监管机制,建立“报关单分类管理系统”,对报关单的贸易方式进行重新分类和定义,制止不法分子利用不需要对外付汇的报关单进行骗汇活动,并将转口贸易、预付款等事前审批转为备案处理,简化手续。3月5日,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允许银行为深加工结转(转厂)业务办理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支持加工贸易的发展。
  2000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列明有条件售付汇贸易方式的审批法律依据,规范售付汇业务,提高管理可操作性,增加透明度。根据通知精神,外汇局福州分局在完善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同时,按进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可直接凭以办理售付汇,制定报关单分类使用序列,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同时,加大对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清理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对1998年、1999年进口付汇逾期未报审的业务进行集中、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对逾期未报审企业进行催报、查办,并分阶段、分步骤地对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2001年,针对银行和企业反映的保税区进口货物的核销、进口运输单据、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报关单二次核对、进口货物短装付汇核销等问题,外汇局省分局拟订规范操作意见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同时,建立外汇局与银行的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通报31家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核销报审率70%以下的企业,并将其中17家核销报审率60%以下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为银行控制风险提供参考。加强“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监管,规范名录准入和退出,并实地走访申请上名录的企业,确保企业名录的有效性。
  2002年7月,全省开展银行“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合规性专项核查。在各银行自查的基础上,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156个银行分支机构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售付汇真实性核查,抽查关单31507笔、金额17.51亿美元,抽查率在5%以上,发现未及时办理核注、结案,未按规定双人操作,未及时打印电子底账等问题。在按程序移交检查部门处理的同时,向银行通报其违规情况并指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为保证银行付汇合规性起到警示作用。
  2003年3月5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三种进口付汇备案,简化进口付汇手续。同年,设立防治“非典”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与防治“非典”有关的药物、医疗器械、设备等售付汇及进口核销业务;对民政部门等有关外汇捐赠款的开户、结汇审批,实行特事特办;对经常项目业务所带来的特殊问题,在确认真实性后支持解决。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的通知要求,协调组织完成“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迁移工作。10月9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进口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凭保函办理的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限额从等值3万美元提高到等值20万美元,并规范跨国公司、进料加工项下预付货款购汇手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004年7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外汇局省分局制定《福建省货到付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操作程序》,规范省内银行与外汇局的业务操作,规定进口项下货到汇款在银行自动核销,无须到外汇局办理。并开发新的全省名录(单)信息下载和银行端的名录(单)信息外网查询系统,与进口单位名录(单)管理系统同步发布信息,实现全省名录(单)信息的共享,方便银行及时获取全省进口单位名录(单)管理信息。此外,按月发文公布“名录”,加快企业上“名录”的速度,方便企业对外付汇。12月3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实行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集中精力监管大额付汇和重点企业。
  2005年2月,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货到付款项下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要求进口企业凭规定的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三、非贸易外汇管理
  1999年6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明确和规范新版携带证的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查验放行等,保证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的正常需求,加强携带外汇出境的管理。
  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1999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汇出时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以遏制逃汇、套汇和偷税、逃税行为,完善非贸易售付汇和国家税收管理。采用税收手段加大投资成本,防止非贸易售付汇逃汇、套汇和骗汇行为,以征税手段保障非贸易和资本项下售付汇的安全。当年,还对国际海运外汇收支、无形资产售付汇、旅游外汇收支、中外合作办学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和完善法规提供依据。
  从2001年1月3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和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等有关外汇管理问题。4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际海运项下购付汇及外汇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同时,开展部分银行三资企业结算账户最高限额情况检查,规范结算账户最高限额的核定操作,调整不合理的账户限额,对账户超限额的企业和违规银行给予行政处罚。11月,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大幅降低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条件,年出口收汇额200万美元、外汇支出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中资企业均可申请开立结算账户。调整账户限额核定办法,限额为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同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扩大到大学预科(含预科)以上,供汇期限扩大到整个留学期间,将自费留学人员直接到银行购汇的限额由2000美元提高至2万美元。
  2002年6月和7月,先后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调整居民个人用汇政策,主要采取统一购汇限额、规范购汇种类、简化购汇凭证、取消异地购汇限制、统一中外资银行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管理政策等,满足居民个人实际用汇需求。调整居民个人旅游购汇政策,将居民个人出境旅游的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统一代购调整为由居民个人自行购买。此外,将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由中国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鼓励银行间公平竞争,方便居民个人购汇。9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精神,开展外汇账户改革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将原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实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降低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外汇支配权,为中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全面掌握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流出入情况,制定《福建省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关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外汇账户管理工作制度,落实账户数据采集、核对、传送、系统维护、数据保密等业务操作岗位和人员,为外汇账户监管提供数据质量保障。同年,为进一步落实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和境内划转登记及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发并在全省推广应用个人大额外钞存取和境内个人外币划转监测系统,有效监测和打击外汇黑市交易。
  2003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汇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根据交易金额确定审核权限,并明确所需凭证,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可直接到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的,报当地外汇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便于企业正常经营。加强外汇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非现场核查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等制度,规范和明确运用账户系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环节和监管指标;建立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非现场监管制度,明确岗位监管职责,对账户信息显示的收支内容与开户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经核实确定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同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调整并统一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标准,满足个人的合理需求。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应当向当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从9月1日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提高居民个人经常项目项下购汇限额,并扩大供汇范围。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对于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对出境后超出限额的经常项目支出,允许补购外汇。
  2004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大额结汇的真实性加强监管。从3月30日起,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情况,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比例由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人的20%提高至30%或50%,并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总限额,全省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同时,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二期系统改革,组织对全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各项统计指标进行全面查询和限时清理,清理账户699户,夯实全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数据。同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限额的通知》,进一步满足个人用汇需求,将指导性限额由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调整为: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银行办理。
  2005年,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下发的《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情况,将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调整为50%或80%;超限额结汇期限由10个工作日延长至90日;扩大按上年度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以满足企业用汇需求。4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全国率先开展将结售汇纳入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此次外汇账户管理制度改革,采取境内机构全面开户模式,即境内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包括结售汇在内的所有外汇收支都必须通过其账户办理,以便于对境内机构外汇收支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从而进一步实现对境内机构跨境汇款、境内划转及本外币兑换资金规模及流向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取消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资金跨行转存和同—性质划拨等多项事前审批手续,企业可以更自主灵活地使用外汇资金;实现趋势预警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限额管理方式,实现事实上的意愿结汇;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保持可持续,仅规定新设资本项目结售汇专用账户,即尚未通过企业外汇账户的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均通过结售汇专用账户办理,从而将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纳入账户系统,适应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管制的外汇管理现状。同时,在全口径外汇收支基础上建立起非现场监测体系,通过设定科学合理的监测指标,既利于对宏观外汇收支形势的分析判断,又可实施对微观交易主体的异常外汇交易的资金规模及流向的监测预警,为重点监管提供准确的目标导向。
  第三节 资本项目管理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1999年,为完善统计监测、全面掌握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及经营状况,预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动向,外汇局福州分局制定并下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监测办法》,以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和年进出口业务量2000万美元以上的146家外商投资企业为重点监测对象,对其外汇收支、结售汇、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12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中方申请购付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价款时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审核材料,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结业,企业申请购付汇支付外方清算所得款时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审核材料。
  2000年,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外商从其已投资的企业中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与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蓄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转为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增资;对用于本企业增资的两项基金中外方投资者所有部分,可比照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审核原则和所需资料进行审核。同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的规定,明确境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境内外销房申请购汇汇出,由各分局审批后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将其以外汇购买的境内外销商品房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后,所得人民币价款需要购汇汇出的,可持有效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分局申请,凭分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接受境外法人、自然人以外汇购买的境内外销房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外汇贷款,后因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其依法拍卖、变卖该抵押外销房所得人民币价款经分局核准后可购汇偿还其外汇贷款。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有效贯彻,外汇局福州分局还建立外商投资企业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并向其宣传外汇管理政策。
  2001年,组织开展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换发工作,通过“报纸公告”和“窗口张贴”等形式进行宣传,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前往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换发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002年3月,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按照新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时,除实施原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向企业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的复印件,询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同年,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即改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分局、支局逐笔审批,银行凭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直接审核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办法》,制定《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明确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的条件及监管要求,并对试点银行业务人员进行资本项目管理法规培训。为进一步简化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的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下发关于审核银行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试点银行的条件进行细化说明,界定“重大违规行为”。
  2003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明确企业的设立和登记、出资及相关变更、采用的组织机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审核与监管等方面内容,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投资者”)到闽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同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该账户根据用途可分为投资类账户、收购类账户、费用类账户和保证类账户。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精神,协调有关部门清理固定回报项目,通知有关银行对18家固定回报企业的购付汇进行控制。全省各分局、支局配合所在地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清理固定回报项目共6个,涉及投资金额2.37亿美元。为深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简化管理程序,外汇局省分局在审批银行结售汇业务时—并核准其直接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至年末,全省有247个银行分支机构获得授权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实现部分资本项目由直接审批到间接管理的转变,简化了投资管理手续。
  2004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分局、支局以及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时,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不要求提供书面支付命令,可以将结汇资金进入该企业人民币账户,但在其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2005年,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境外融资所得资金返程投资或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资金时,相关境内企业应按照利用外资、外债管理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外汇登记手续,促使投资更加有序地进行。
  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1999年4月,为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明确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缴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事前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但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除前期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外,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费用支出,原则上不予供汇。
  2001年9月,根据人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调整1998年采取的—些资本项下临时性的购汇限制措施,放宽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国家对外战略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及援外项目可以购汇投资,其他项目以自有外汇为主进行投资。
  2002年,为改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定《福建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全省境外投资项下购汇额度2亿美元。
  2003年,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简化手续、适当放宽投资比例限制,确定境外投资项目补办外汇登记的原则和程序,投资主体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须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下放审批权限,授权厦门市分局办理3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的购汇权限,授权漳州市、泉州市和莆田市中心支局审核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批100万美元以下境外投资购汇项目。全省完成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项目29个,投资总额2572.69万美元。中方境外投资总额2162.54万美元,其中购汇投资1260.66万美元。主要项目有: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申请到香港投资2000万港币,其中中方以自有外汇投资1000万港币。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购汇1000万美元并购德国JauchQuartzGmbh公司,持有该公司12%的股份。同年,还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明确的保证金退还事项,推进保证金退还相应投资主体工作顺利进行。
  2004年,修订《福建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加大对部分沿海分局、支局的授权,用好用足试点有关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进一步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全省完成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项目31个,中方投资总额3141.44万美元,项目数同比增加2个,中方投资总额同比增长45.3%。
  2005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分局、支局的审核权限,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应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先前已经发生的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应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边境地区投资主体以实物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不收汇差额核销手续。为促进省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便利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至全省,全省境外投资的用汇额度保持2亿美元不变。进一步下放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厦门市分局为1000万美元,各中心支局为800万美元,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福清、晋江和石狮三个县(市)级支局审查权限为100万美元。各分局、中心支局和部分县支局可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外汇来源审查,就地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简化审批环节,提高管理效率。当年,支持省内最大的民营航运股份制企业福建国际航运股份公司,为其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担保。全省办理外汇登记的项目有33个,中方投资总额4408.65万美元,同比上升56.1%。主要项目有:福煤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参股在香港成立的闽榕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和闽鹭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金额为2008.61万美元;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的金山国际矿业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等,境外投资更加多元化。
  三、外债与对外担保管理
  1999年,为完善统计监测、加强外债收支分析、提高外汇外债预警能力,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做到“说得清、管得住”,在全省开展外债重点单位监测工作,以50个对外举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性中资银行总行和1998年末外债余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转贷款项目为监测对象,采用各重点监测单位按季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情况的方法,监测其外债余额、债务类型、融资成本、期限、还本付息及购汇还本付息情况、未来还本付息及购汇还本付息计划,未来新借款计划及经营情况,上年度盈亏及有关外汇重大事项。支持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债券回购。该公司1997年对外发行1亿美元亚洲美元债券,期限10年,票面利率7.375%。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的美元债券价格大幅下滑,公司申请回购该笔债券。在对公司回购该笔债券的收益测算、回购的可能性以及操作方案、回购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研究后,同意其回购方案,正式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得批准。同年,支持省财政厅办理世界银行外债转贷款业务,其中《福州供水污水处理项目》,协议金额1.02亿美元,借款期限24年;签订《漳州高速公路Ⅱ期项目》,协议金额2亿美元,借款期限20年。
  2001年,继续支持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债券回购,批准该公司提出的日元债券调整方案。协助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要求做好华闽集团境外资产重组及债务清偿方案报批工作。9月,贯彻人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取消对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的限制,放宽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汇转贷款及偿还外债等限制,疏通外汇流出渠道。
  2002年,为改进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开展银行自营外汇贷款偿还管理方式试点改革,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办法》及《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制定《福建省授权银行审核外汇贷款还本实施细则》,明确授权银行直接办理自营外汇贷款偿还业务的条件及监管要求。制定有关审核银行申请直接办理自营外汇贷款偿还的指导意见,对试点银行的条件进行细化说明,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界定。
  2003年,支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债务置换和重组,核准棉花滩水电站等7家企业购汇或通过国内外汇贷款置换外债4.21亿美元,节省成本支出约6.5亿元人民币。
  2004年6月,落实国家发改委、人行总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明确境内外资银行从境外的借款为外债,进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贷款,按国内外汇贷款进行管理,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同年,福州市敖江引水开发有限公司及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建设公司利用国内银行贷款置换外债2000万美元。
  2005年,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规范外资比例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并明确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将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纳入外债管理等。
  四、其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资本市场外汇管理
  2002年8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企业上市所筹资金的调回及结售汇的外汇管理,规范境外上市有关外汇收支行为。明确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企业应在获得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准后3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所余的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滞留境外。所调回的资金视同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滞留境外。
  2003年3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立外汇账户。
  (二)资本项目账户改革
  从2002年起,率先开展外汇账户管理系统改革试点,顺利完成全省外汇管理部门与银行外汇账户联网工作,初步建立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监管新模式,为全国推广外汇账户改革提供经验,并在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的全国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工作座谈会上作专题介绍。
  2005年,为顺利开展将所有境内机构结售汇数据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系统改革试点,在广泛听取银行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全省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试点改革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外汇账户系统改革后,可适时逐笔查询、监测资本项下结售汇数据,为分析和预测提供数据支持,提高资本项目管理效率。
  (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管理
  2004年12月,为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实施人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
  2005年1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联合下发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合作监管的主要内容,开展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为落实上述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同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须提交税收证明、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和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时应提交的资料等。
  第四节 外汇检查
  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检查
  1999年,在调查全省银行1998年度信用证开证付汇和垫款情况中发现银行信用证垫款问题严重,至1998年末全省银行信用证项下被迫垫款达52亿美元,其中因无贸易背景开证造成垫款占相当比重。为此,对省内部分银行1998年度售付汇业务及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银行售付汇业务中存在无单售汇或单据不全、单据不符售汇;办理售付汇后未在有关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签注已供汇;未认真落实进口报关单“二次核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对外支付退赔款业务;擅自为保税区企业办理售付汇业务;未经批准办理超比例预付货款的售付汇业务等违规操作行为,并依法对违规银行进行处罚。同时,还抽查12个分支机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情况,及时纠正办理利润汇出真实性审核中的违规行为;检查对外担保合规性情况,对未经批准擅自执行对外担保履约的行为提出警告,并要求按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违规境外借款、违规境外账外经营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同年,加强对企业外汇账户有关情况的检查。全省现场检查979个外债账户、450个外商投资企业结算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发现个别银行机构存在擅自将企业资本账户金额划转至结算账户,未经批准擅自为企业开立自营外汇贷款还本付息专户,将外债、外汇贷款专户作为还本付息专户使用等情况,要求其限期纠正。还组织对1998年度全省银行外币存取情况调查和大额存取现钞报备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纠正部分银行机构漏报等现象,进一步规范报备管理制度。
  2000年,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付汇业务,对部分银行所辖营业网点的结售汇真实性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存在违规办理售付汇业务等问题。同年,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专用联管理,对全省99个银行分支机构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情况开展抽查,着重检查出具专用联的真实性以及专用联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素是否齐全,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省级银行在所辖范围内统一核销专用联格式。
  2001年,对全省工行、农行系统16个分支机构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信用证业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相关银行基本做到信用证业务合规,未发现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及企业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骗逃汇、转移外汇资金等重大违法行为,但个别分支机构在信用证开立、垫款、执行保证金制度及统一授信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对其中违规办理信用证业务的2个分支机构进行立案检查,查处违法金额1773.3万美元,处以35万元人民币罚款。并督促银行把好贸易真实性审查的关口,严禁为“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代理进口业务和未上名录的企业办理售付汇业务。开展银行外汇账户检查,发现存在结算账户超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额保留外汇未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未经批准展期继续使用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未经批准擅自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等违规问题,对涉及违规金额211.03万美元的6个分支机构,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同年,对银行执行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报备及异常情况报告制度情况开展检查,尤其加大对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猖獗地区和街面路段的银行营业网点的检查力度。其中对福清市、福州台江区银行网点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报备及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存在错报、漏报、瞒报报表和异常情况不报告等问题,责成相关银行对违规责任人和支行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要求行内作相应的经济处罚。还对3家外(合)资银行1999—2000年期间办理的结售付汇业务、账户开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结算账户超限额管理,未凭规定凭证办理外汇租赁款偿还售汇等违规问题并责成其纠正。
  2002年,对全省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全面检查,查出违规行为涉及金额881.68万美元,对108个银行机构违规行为处以300.87万元人民币罚款。同年,对全省48个证券经营机构2001年经营B股外汇业务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责成纠正证券经营机构及关联的银行存在违规开立B股资金账户、违规办理B股资金划转等七大类违规行为。
  2003—2004年,为加强对保险系统涉外保险的管理,对全省人保产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4家保险公司所辖83个分支机构2002年经营涉外保险业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保险机构在办理不得收取外汇保险费的保险业务中向投保人出具外汇保险合同、外汇保险费发票,并收取外汇(外币现钞)保险费或人民币保险费等九大类问题。同年,在对国有商业银行检查中,着重检查执行新出台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发现存在违规办理外汇业务680笔(户),涉案金额折合3147.72万美元,涉及违规办理售付汇业务、违反核销管理规定、大额和异常外汇资金错报、漏报及违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等七大类问题;检查出某省分行违规账外放款及所辖个别分支机构1997年7月至1998年12月违规办理汇款问题。
  2005年,依法对个别银行经营外汇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国际收支申报错误、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漏报、未严格执行进口付汇和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等七大类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认真履行“代位监管”职责,以营造外汇管理部门与银行良性互动的局面。依法处结某分行1997年7月至1999年3月期间非法使用国家外汇储备转贷款造成垫付本息859.55万美元的案件,对该行及所辖相关分支机构处以306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责令其加大清收逾期贷款力度。同年,组织对全省171万多条外汇账户数据信息进行非现场核查,筛选出已批准未开户信息1808条、未批准开户信息861条以及其他类型错误信息6034条等三大类不匹配错误信息,纠正长期以来账户系统中存在数据信息不匹配的现象,为完成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及全省外汇账户系统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保障。
  二、对企业经营外汇检查
  1999年,对1998年骗购外汇涉案企业实施监管,对其中237家涉案企业,按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从“进口付汇名录”中除名,对被处罚的211家企业,按规定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向涉案企业上级纪检部门通报其违规情况,建议按有关文件精神对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加强对企业进口零税率商品情况的调查和监管,针对—些企业大量进口避孕套、金银粉等零税率商品,存在高报低进骗汇嫌疑,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分别下文要求各地加强对进口“双零”税率商品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和货物通关的监督,规定银行办理业务时,须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商品原产地证明、卫生检疫证明及进口单位法人签章确认无骗购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同时,要求对“进口付汇单位名录”进行认真审查,发现企业骗汇逃汇行为或“三无”(即: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的,立即予以查处,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遏制并防范进口“双零”税率商品项下的逃套汇违规行为。
  2000年,针对企业外汇核销进行专项检查,全省检查300多家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企业,涉案金额6361.9万美元,立案66起,处结67起,处以605.91万元人民币罚款,收缴216.5万元人民币。检查期间,督促有关企业调回外汇1543.32万美元,占涉案违规总金额的47.46%,其中用于核销1494.49万美元,涉及1136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开展非贸易外汇收支专项检查,对全省37家出国次数较多、购付汇量大的用汇单位、22家涉外宾馆(饭店)和全省62个外币代兑点1999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因公出国用汇等非贸易外汇收支现状及存在问题,制定《福建省外币代兑点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施行。同时,对省内18家旅游用汇单位1999年度外汇收支情况开展检查,发现—些旅行社存在出入境游应收应付外汇账款相互对抵、私设个人外币现钞账户用于办理旅行社外币收支、未经批准将境外应收账款截留境外进行长期投资和收取境外旅客人民币款项等问题,涉案金额共计折合574.97万美元,责成其纠正。同年,对挂失出口收汇核销单用于报关出口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莆田、泉州等地19家企业涉嫌利用15份挂失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涉及134份报关单,累计金额折合270.96万美元,及串用核销单、虚报挂失、恶意挂失核销单、挂失核销单被冒用等问题,对9家涉案企业予以处罚。开展信用证项下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专项检查,检查116家企业,涉案金额34500万美元,涉及1164份核销单,将1998年9月1日以前报关的338份进口货物报关单送上海等20多个签发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其中15份报关单被鉴定为假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协助中央“4·20”专案组对厦门涉案企业的信用证业务进行核查。
  2001年,查处企业违反外汇核销行为,检查出口项下无正当理由逾期的70家企业,涉及核销单数500多单、金额4230.37万美元。对其中13家企业依法处理,查处违规金额628万美元,处以79万元人民币罚款,促使企业收回462.29万美元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减少国家外汇流失。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大额(1万美元以上)、有疑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定期书面核对制度,在出口收汇业务量较大的中行省分行试点执行后向全省银行推广,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进行逃汇、套汇。同时,加强对企业领用核销单的监管,推行企业法人保函领单制度,保证企业正常出口。配合海关“绿色通道”通关机制,对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率低于60%及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企业,建议海关撤销其“绿色通道”资格,促使企业规范经营。开展非贸易项下承包工程外汇检查,检查6家承包工程公司外汇收支、开立外汇账户等情况,发现存在未按规定调回利润、出口收汇应结汇未结汇以及股权转让未报备等违规问题。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其实物投资和利润汇出以及实物形态外债。发现2家公司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凭证办理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出具验资报告,责成企业及时调回外汇办理验资,移案司法部门查处,并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违法验资情况。
  2002年,开展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收支专项检查,查出房地产公司以人民币注册资本、外销房以人民币计价等六大类问题。开展全省50家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金注册投资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假外资”现象以及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未经批准、投资规程中非法交易等五大类问题,要求相关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出资和经营。
  2003年9—11月,组织对部分重点企业当年上半年收汇、结汇业务进行专项检查。这次外汇大检查为适应外汇“双顺差”后监管理念和工作重点的转变,而呈现出新的标志性特点。外管省分局采取的检查技巧和突破口,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蓝本向全国各分局推广。在检查方法上,突出“一条主线”,强调“六个结合”,找准“十八个切入点”,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一条主线”即以收汇为主线,抓住资金流入总量贯穿检查全过程,逐笔核对跟踪来龙去脉;“六个结合”,即采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合规性常规检查与异常情况跟踪相结合,查银行与查企业相结合,查资金多流入与少流出相结合,查贸易项目为主与兼查资本、非贸易可疑线索相结合,查被查银行与延伸查非被查银行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实现现场检查对象从银行到企业以及检查内容从收汇、结汇环节到收付汇、结售汇全口径的延伸。以“企业收汇大于出口”、“境内外关联交易”、“预收货款”、“直接投资”等18个方面作为检查切入点,对现场检查工作起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的作用。贸易项下全省检查369家企业,涉及出口16.21亿美元(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量的35.13%)、进口14.99亿美元(占全省外贸进口总量的58%)“被查企业的进出口总量占全省上半年外贸总量的43.34%,贸易顺收大于顺差10.05亿美元,查实8.44亿美元。基本查清企业收汇、结汇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情况,掌握全省贸易外汇顺收大于顺差的主要原因和异常外汇资金流入的主要渠道,以及在资金流入管理方面存在的监管薄弱环节。分析查明全省贸易顺收与进出口顺差差额的成因主要是海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在统计、监管上的差异,企业出口的季节性因素、预收货款因素、收回历年逾期未收汇、跨国公司境外关联企业以垫款的形式向境内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企业进口少付汇或延期付汇、国际收支申报统计错误等因素。同时,掌握外汇资金流入省内的渠道、方式和动因,掌握一批企业通过贸易信贷、收回以前年度滞留境外的货款、贸易资金通过因私汇款渠道流入等方式,在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内“合规”调入外汇资金的典型案例,了解企业以外汇负债置换人民币负债的资金运作模式。
  2005年,开展贸易收汇真实性专项检查,选择117家企业为现场检查对象,检查收汇5714笔,金额34836.83万美元,涉嫌违规71笔,金额790.46万美元。查出非法套汇、违反外债登记、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国际收支申报错误等五类涉嫌违规问题,以及以贸易收汇名义获得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融资、资本项下房地产投资及外债资金混入贸易项下、非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混入贸易项下、来(进)料加工型企业收付汇存在的问题以及流通性外贸企业存在的问题等。开展境内居民与离岸公司外汇收支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分为离岸公司参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到离岸中心投资的境内企业以及与离岸中心或离岸公司有密切资金往来的三种类型企业。发现个别离岸公司在全省投资涉嫌违法违规活动的重要线索,如境内某居民以相互投资、增资、转股等方式进行一系列的资本运作,涉嫌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虚增资本等违法违规行为。着重对18家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在对—家房地产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发现离岸公司并购该房地产公司股权,部分并购价款以人民币支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涉嫌非法套汇。同时,将莆田—居民涉及控制境内企业外汇非法交易、逃汇以及—家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外汇非法交易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开展对香港—家公司的专案检查。该公司2002年至2004年9月与25个省市近800家企业发生贸易,其资本项下的收支交易共计4069笔,金额4.97亿美元,结汇入民币大部分流入泉州地区。破获通过该公司汇入资本金款项的企业涉嫌通过2个地下钱庄从事非法外汇买卖活动案件。同年,还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收结汇专项检查,发现银行存在对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未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或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未按要求直接向指定的收款人支付,而划入申请结汇企业的人民币账户,对于20万美元以下的资本金结汇,为企业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未要求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或提供的明细清单不规范;企业存在以化整为零方法规避资本金结汇金额20万美元以上的审核管理规定;企业大额资本金结汇后通过关联企业将人民币资金转回等问题。通过检查,发现—些案件线索和异常情况,明确企业涉嫌外汇非法交易案件线索并进行查处。
  三、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
  1999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黑市活动的通知》精神,成立由省政府和外汇局福州分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组成的福建省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福建省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活动实施方案》,通过记者暗访、电视报道等多种渠道曝光黑市交易方式,加大外汇法规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社会声势。截至11月,全省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共出动400多人次,抓获倒汇分子125人,查获并暂扣非法交易资金折合人民币638.17万元,暂扣作案工具凌志牌轿车1部、摩托车3部、手机16部。其中立案查处71个案件,处以296.73万元人民币罚款,并强制收兑各种外币折合31.36万美元。
  2000年,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福州、厦门、泉州和漳州等地开展17次“打黑”活动,抓获倒汇分子23人次,处结案件18起、涉案金额18.46万美元,处以109.21万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全额收缴。
  2001年,加强银行监管,堵住外汇非法交易资金通过银行交割的渠道,查处参与外汇非法交易的银行员工。全省组织开展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对经事先踩点调查的70个外汇非法交易聚集点、3个外汇非法交易“窝点”进行打击,抓获倒汇分子78人,查扣非法交易资金折合17.28万美元以及手机等作案工具。配合厦门公安机关查处2起贩卖出口收汇核销单案件。
  2002年,全省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动500多人次,捣毁49个外汇非法交易窝点和聚集点,抓获倒汇分子120多人次,查扣非法交易资金折合33.03万美元和大量退出流通的巴西货币2786万里亚尔,以及摩托车、手机和电脑等一批作案工具,处结32起案件,查处违法金额折合2104.49万美元。公安机关对外汇非法交易分子予以刑事立案,检察机关对2名外汇非法交易分子进行起诉。与公安机关联合破获非法买卖外汇定期存单案、跨地区重大外汇非法交易案、家族式从事外汇非法交易案、团伙非法买卖台币案、福清市非法买卖巨额巴西货币案和公安部督办的在全省沿海重点地区开展“捕鳄行动”。此外,还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刘某某团伙制造假单据骗购15亿港币、诈骗贷款12664万元人民币案件。通过对查处案件外汇非法交易资金运作情况的分析,掌握侨汇是外汇非法交易资金的主要来源,资金大致流向是福州及福清、泉州等地的外汇资金向莆田集中后,再流向外汇黑市价格较高的广东、深圳等地。外汇非法交易的资金交割多通过银行办理,外汇非法交易分子利用银行“本外币一本通”中的“无折续存”及“外币通存通兑”业务进行巨额的外币资金划拨,利用银行外汇实盘买卖业务转换币别等情况。
  2003年,全省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动400多人次,冲击地下钱庄23个和“黑窝点”55个,抓获涉案人员50多人,缴获美元等折合人民币675.98万元,冻结711个账户,冻结金额折合人民币4647.73万元,查扣汽车、计算机、点钞机等大量作案工具。全省处结4起案件,涉及违法金额折合15.95万美元,处以41.53万元人民币罚款。公安机关对有关当事人以非法经营罪立案13起,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5名,其中逮捕13名、取保候审12名。同年,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春雷行动”,在厦门、南平、宁德缉捕13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汽车2辆、计算机9台,人民币现金及银行存单、存折、现金支票、储蓄卡等150张(本),金额计329.5万元,以及通讯录、磁盘等大量物证,并冻结账户175户、金额57万元人民币。经过调查取证,基本掌握该案跨国犯罪团伙经营“地下钱庄”的汇路及资金集散情况。还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8·25”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突袭福州及福清等地涉嫌经营“地下钱庄”的窝点。全省出动公安、外汇管理和边防人员共213人,冲击18个涉嫌经营“地下钱庄”的窝点,抓获涉案人员30名,缴获本外币现钞折合人民币251.11万元,银行存折104本、银行卡49张及一批账簿和记账凭证,查扣作案工具点钞机1台、电脑4台、传真机2部、轿车1辆,冻结522个账户,冻结账户金额折合人民币4585.29万元。公安机关对有关当事人以非法经营罪立案13起,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5名,其中逮捕2名、刑事拘留19名、取保候审4名。
  2004年,开展“3·18”等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全省捣毁“地下钱庄”4个、“黑窝点”13个,抓获涉案人员36人,扣押非法交易资金折合人民币979万元,冻结账户73个、金额256万元。处结8起案件,查处违法金额折合美元232.95万,处罚款人民币1146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18个案件线索,涉案金额折合美元2000多万。另外,法院还依法对外汇管理部门以前年度检查发现的5案16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和赃款并处罚金。其中,2003年“8·25”地下钱庄案是首次破获境内企业通过“地下钱庄”将内资“洗”为外资的案件;“3·18”地下钱庄案首次较全面地揭露银行涉案人员的作案手段、资金运作方法。通过对倒汇分子的重刑宣判,震慑倒汇分子,同时起到宣传外汇法规的作用。
  2005年,全省开展98次打击行动,出动外汇管理人员225人次,抓获涉案人员22人,批捕犯罪嫌疑人6人,冻结账户39个,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15起,通过联合打黑,经公安系统上缴财政罚没款金额合计达268.64万元。其中,收缴的1996年版百元面额假美钞为首次发现的版本。11月1日,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持有假美元现钞案作出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审刑事判决。同年,石狮市人民法院对发生于2004年11月的晋江市金井镇“地下钱庄”案件的7名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厦门市审结—起跨境“地下钱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第五节 对台经贸外汇管理与货币兑换
  一、对台贸易外汇管理
  2001年,根据全省对台小额贸易的实际情况,外汇局省分局深入东山、宁德、霞浦等地进行调研并形成《福建省东山县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25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执行,在东山关区对台小额贸易试行出口以人民币办理核销,规范对台小额贸易中出口收汇及结算行为,为在台湾地区流通的人民币回流大陆创造制度条件,促进东山水产养殖等对台产业的稳定发展。
  2005年,为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服务对台小额贸易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局省分局制定的《福建省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于3月起在全省范围实施。福建成为全国唯一开展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试点的省份。全省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试点突出四个特点:统一全省对台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放宽政策,取消人民币核销贸易品种的限制,促使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的经营策略,增加出口贸易品种,扩大出口规模,同时提高单笔交易金额限制,减少成本,增加效益;扩大进出口核销币种的选择,允许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贸易结算更加灵活多样;允许台商作为“台湾贸易机构”开立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对台小额贸易结算,促使台商根据贸易需要建立专门的贸易机构,直接与大陆对台小额贸易专营公司开展业务。
  二、对台旅游外汇管理
  2004年,针对全省开展金门、马祖旅游中出现的货币支付和结算问题,召集旅游管理、银行、税务部门及有关旅行社,座谈对台旅游业现状及外汇管理政策配套等问题。并就台湾地区旅行社和贸易机构开立人民币账户、对台携出人民币限额、两岸货币结算等问题,向人行总行请示。10月末,经人行总行批复同意台湾地区旅行社和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台湾贸易机构在全省各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同时实施《福建省对台湾地区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两岸货币支付结算的“瓶颈”问题。
  三、新台币兑换业务
  2002年之前,福建省内仅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新台币兑入业务。由于银行收兑的新台币现钞在境内没有投放渠道,只能全额运往境外,使银行清算成本较高,也影响对台经贸往来。为此,外汇局省分局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试点办理新台币兑出业务。2003年,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5市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新台币兑出业务,福建成为全国新台币兑出业务唯一试点省份。当年12月,中行莆田市分行首次办理2笔累计8万元的新台币兑出业务。2004—2005年,全省累计兑入3.07亿元新台币,兑出179万元新台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