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介业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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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39
颗粒名称: 五、中介业务管理
分类号: F842.4
页数: 3
页码: 390-392
摘要: 本文记述福建省保险业中介业务管理,其中包括了专业中介机构管理、兼业代理机构管理、个人代理人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保险业 中介业务

内容

(一)专业中介机构管理
  2000年1月,开始执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验收核准2家保险代理公司开业,制发“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29本、“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19本。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从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及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条件以及从业人员资格。当年,验收核准2家保险代理公司开业。年末,保险代理公司增至4家。2003年,完成17家保险中介机构的开业验收,核准48名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年末,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增至21家,其中,代理公司14家、公估公司6家、经纪公司1家。2004年,完成13家保险中介机构的开业验收。年末,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增至34家,其中,代理公司24家,公估公司8家,经纪公司2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分别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当年完成13家保险中介机构的开业验收。年末,全省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增至43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28家、保险经纪公司4家、保险公估公司11家(以上机构均指法人机构)。
  (二)兼业代理机构管理
  1999年3—9月,根据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对省内保险中介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重新申报审批。2000年8月,落实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执行“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分别为1家产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2001年,福州保监办部署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核准2075个单位的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资格,核准2473个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取消1个单位的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资格。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对兼业代理人的管理,建立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代理机构亮证经营,建立业务台账;按时结算保费、交接有关单证;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规范手续费支付行为,不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2002年,针对银行部分兼业代理人违规问题比较集中的情况,福州保监办编制下发《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对兼业代理人代理行为提出明确的规范要求。年末,全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增至3104家。从2003年9月起,加强对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对库存和已发放到银行代理网点的宣传材料进行全面清查;严禁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误导消费者;以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为重点,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代理合同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及合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完善对代理业务台账的管理工作,明确台账应包括逐笔登记的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销售人员等内容;并要求重视和加强客户回访工作,对新契约客户的回访率必须达到100%,回访的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当年末,全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699家。2004年末,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增至2839家。2005年,由于大量兼业代理机构三年代理的有效期限届满未重新申请代理资格,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所减少。同年,厦门保监局审核批准53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核准翼华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的兼业代理资格,使之成为全国首家外资网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年末,全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391家。
  (三)个人代理人管理
  1999年,落实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人行福州中支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员展业备案方案(试行)》,并对1996—1997年取得代理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开展资格年审和换证工作。2001年,福州保监办重新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员展业备案办法(试行)》,并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保险代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全年审核、制发“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10050本。2002年,福州保监办制定《福建省个人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实施意见》,提出“分布到位、妥善解决”的方针,落实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年末,省内(不含厦门,下同)持证个人代理人20678人,持证率为41.2%。2003年,为配合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指导行业协会建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增加考试频度。年末,个人代理人48345人,持证率为59.48%。2004年末,个人代理人46750人,持证率为76.16%。2005年,福建保监局实施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季度通报制度,年末持证率达80.89%。同年3月1日,在省内实施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要求个人代理人在展业时要向投保人出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文本,明确提示投保时应注意的事项、投保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信息资料等。经过跟踪检查,该项制度在个险业务中的执行率超过95%。同年,厦门保监局针对人身险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营销人员自制宣传单问题,组织各人身险厦门分公司对营销宣传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下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通知》,就加强营销宣传材料管理、提高营销员持证率等提出具体要求,强化人身保险销售管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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