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产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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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37
颗粒名称: 三、保险产品管理
分类号: F842.4
页数: 3
页码: 387-389
摘要: 本文记述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保险业保险产品管理质量提高、理赔服务的问题、销售行为的监控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保险业 保险产品

内容

1999年1月1日,人行各中支停止审批、备案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总公司向保监会申请报备。同月,福建省启用由保监会监制的1999版航意险保单。3月,核准“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共保成员公司委托福建航空公司所属的铁道大厦售票处等7个售票点代售该险产品。从4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原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车险条款、费率同时停止执行。6月10日后,新签发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且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2000年2月,保监会再次修订车险条款费率,并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10月,福州保监办转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内产险公司在车险经营活动中执行费率非浮动制,逐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代理业务台账,规范手续费支付行为。11月,依据保监会《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要求省内各公司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的非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应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并对有效条款进行清理、分类、归档。
  2001年4月,针对房地产持续升温后各产险公司“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简称房贷险)业务发展增势加快的局面,福州保监办下发《关于规范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房贷险”市场秩序。根据要求,省内保险机构在经营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中,只能与取得代理资格的单位建立代理关系,代理手续费以实收代理业务保费的8%为限,且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各保险公司还加强对“个贷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通过建立规范的代理业务台账,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对该类业务进行单独核算。6月末,在有关保户中就上半年分红、投资连结、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市场销售持续火爆的状况展开调查,并将所发现的误导消费、夸大新型产品投资回报等问题,向有关保险公司进行反馈,督促其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加强对保险条款备案管理,全年对1249个保险条款进行清理和重新备案,对100个保险新条款进行备案登记及跟踪管理。
  2002年,针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误导、欺诈行为,督促各人身险公司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客户服务机制,福州保监办制定下发《福建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回访指引》。各保险公司先后建立客户回访领导责任制,逐步使新型产品新单业务的客户回访率达到100%。此外,省内人身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建立客户纠纷事件处理预案,防范突发事件。3月,就新闻媒体对福州平安保险“投连险”退保纠纷的报道,福州保监办争取省政府有关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支持,并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避免事态扩大和客户大规模“挤退”现象。4月末,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在银行等兼业代理单位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只允许销售专为兼业代理单位销售设计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并为实施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部署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八点意见。根据2002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当年12月末起,产险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航意险”业务。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备案制度和新产品验收、跟踪管理规定,全年共受理保险公司备案条款262个,其中产险55个,寿险207个。
  2003年1月,保监会发布“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采用此指导性条款费率。同时,实施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废止此前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车险条款费率,启用各总公司制定并经保监会核准的新车险条款费率。6月,为化解投连产品风险,推出“客户关怀工程”,福州保监办多次听取有关实施方案及进度的汇报,跟踪对投连产品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下发《关于进—步做好“客户关怀工程”的意见》,督促相关公司妥善处理客户投诉,防止出现“二次误导”行为。12月,与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规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确定该项业务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统一政策,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家保险公司承保;保费、保额和起付线的测算既要考虑医保承受能力和医保规定,又要符合商业运作要求、掌握收支平衡或略有结余的原则,通过统筹地医保管理中心统一筹集资金,集体投保;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保额确定在10万~15万元,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原则上为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范围,赔付范围严格按合同执行。各保险公司配合医保管理中心做好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合管理;并与医保管理中心探索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风险金,风险金由双方共担,单独建账,共同管理。全年,共受理备案保险产品475个。
  从2004年1月14日起,经保监会授权,福建保监局开始审批省内保险公司调整车险费率的申请,其中上调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30%,下浮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20%。同月,针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经营中的潜在风险,加强对业务的监管,要求各保险公司自当年3月31日起废止之前使用的该险种条款费率,按照新要求重新制定条款费率。为防范经营风险,严禁将该险种办成担保业务,对承保范围、保险责任、赔偿处理、除外责任、承保期限、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3月末,放宽对兼业代理单位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管制,允许银行理财专柜和理财中心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4月,依据保监会下发的《推进入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现售的人身险产品条款进行再审查,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的原则推进条款的通俗化进程,并敦促各人身险公司开展产品的说明和对客户的解释工作。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根据该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各产险公司从即日起调整或批改原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相关内容,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基准费率可在原基准费率的10%范围内自主调整,向保险监管机构事后备案。从5月起,对除法定保险产品、“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投资理财或分红型保险产品、“短期健康险”产品、保险期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及信用保险产品外,产险公司对依法经营的其他保险产品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7月,指导行业协会组织福州保险市场实施新车集中承保。从9月13日起,审批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基准费率时,审批权限不受原规定上调或下浮费率累计调整幅度的限制。全年共受理备案保险产品667个。
  2005年,针对“万能保险”销售的持续高速增长,为维护消费者利益,防范销售误导行为,加强业务管理,福建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对“万能保险”宣传资料的管理,使用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将产品的重要信息印在宣传资料的明显位置,语言通俗易懂,描述准确;保守地确定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并进行准确说明;主动对产品说明书中的重要提示内容进行逐—特别说明,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产品;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控,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回访。针对承保不规范、理赔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厦门保监局下发《关于进—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针对人身险营销中存在的问题,下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通知》,同时在辖区开展寿险产品销售宣传材料的自查自纠工作。针对车辆团购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下发《厦门保监局车险团购业务报告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同年,福建保监局开展农业保险的调查研究,推动试点工作,将森林保险作为推动农业保险试点的突破口,与省林业厅签署《关于推进我省林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备忘录》、《关于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的备忘录》,与省林业厅、人行福州中支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福建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2005年,全省审批和备案保险产品17个。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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