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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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3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
分类号: F842.4
页数: 9
页码: 384-392
摘要: 本节记述福建省保险业监督管理,其中包括了业务监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保险产品管理、高管人员管理、中介业务管理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保险业 监督管理

内容

一、业务监管
  1999年,人民银行省内各中支针对“学生平安保险”市场中暴露出的违规问题提出规范要求,并对省内32家保险机构进行年检复查。11月,执行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取缔非法保险机构,加大对保险诈骗、制售假保单、编造假账、制造假赔案、贪污挪用保费、截留套取保费进行账外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纠正以自保、互助或社会保险名义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人行福州中支查处和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在永泰县、长乐市非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制止并规范个别产险公司支公司在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摩托车检测场内外的无序竞争行为。
  2000年,福州保监办(2004年更名为福建保监局)成立后,对有关产险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其在经营“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业务方面存在截留保费、制造假赔案等违规经营问题,给予罚款、责令整改、业内通报等处理。
  2001年,福州保监办制定《现场稽核检查规程》,规范现场检查工作流程,并围绕机构、条款、高管人员、车险业务、人身险业务等14项内容对全省保险市场进行整顿。通过现场检查,查出有关保险机构在经营“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短期意外险”等业务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埋单”、繕制“阴阳单”截留保费、支付高额手续费等违规问题。针对查实的问题,先后发出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1家机构的部分业务,取消3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对7家机构罚款85万元。
  2002年,福州保监办制定《现场检查进点会谈实施细则》和《保险监管谈话制度》,以“打假”为中心,开展针对保险公司财务和业务真实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误导欺诈行为、关联交易、兼业代理业务以及境外保险公司在闽非法展业等为主要内容的治理整顿。在保险公司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23家保险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此外,结合信访渠道提供的线索,对12家保险机构的市场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通过自查和抽查,基本摸清保险市场存在的数据不真实、违规退费、以现金向单位支付手续费等问题。并就发现的违规问题,先后发出检查意见书11份、各类处理决定7份;对25家保险分支机构分别予以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停止新业务、罚款、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罚款金额15万元;对21家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对25家保险机构提出83条整改意见。同年,协助省公安厅侦破2001年保险代理人考试泄题案,对相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有关高管人员和涉案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并下发《关于加强我省保险代理人基本资格考试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参考人员的法纪教育,进一步严肃考场纪律。
  2003年,对34家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核实。针对整顿发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过程的误导客户行为、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违规行为以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不严等问题,先后发出检查意见书12份,通报批评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4份,对其中7家保险机构共处以罚款117万元,对7名高管人员分别提出警告,并对其中4人处以罚款共8万元。此外,对11家机构有关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2004年,福建保监局对6家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核实,针对个别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费率进行非理性价格竞争、违规支付手续费、向客户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违规印制展业宣传资料,以及保险中介机构擅自设立营业部、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经核查后分别发出通报批评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处以罚款37万元(含对个人罚款2万元),取缔1家保险代理公司违规设立的营业机构。此外,对13家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或约见谈话,责成有关机构限期整改。在对“航意险”市场的专项整顿行动中,对销售该险保单的86个兼业代理点实施盘查,共收回“航意险”替代产品的空白手工保单46320份。
  2005年,组成19个检查组,对55家保险分支机构和9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的条款费率执行情况、批单退费情况、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的执行情况以及中介机构的财务、业务和内控情况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5家机构和5名有关责任人做出罚款、责令撤换责任人、监管谈话等处理,处以罚款54.20万元。10月,与省公安厅启动查处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机制,打击境外保险公司在省内非法销售保单的行为。
  二、机构市场准入管理
  1999年,人行各中支负责省内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年末,全省保险市场主体4家,分支机构238个,保险从业人员约2.90万人。
  2000年1月,福州保监办执行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同年,验收、初审1家保险机构开业、3家保险机构筹建、1家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设立,核准26家保险机构变更营业地址,指导太平洋保险公司辖内分支机构完成产、寿险分业。年末,全省保险市场主体5家,分支机构241个。
  2002年2月,执行保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明确对设立营销服务部的审批职责,责成辖区内保险公司对《办法》颁布前设立的农村办站所、寿险营销部、营销员管理处等保险营销服务网点进行清理,对所保留的,按《办法》要求加强管理。4月,依据保监会修改后下发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制定并下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查工作流程(试行)》。5月,印发《关于申报保险营销服务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申报保险营销服务部的时间、单位、材料的要求,要求各公司在申报保险营销服务部时必须严格按照“经济核算有效益、业务发展有需要、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申报。全年共审核验收14家(省、市级)保险机构开业,核准934个保险营销服务部设立,并指导平安保险公司辖内分支机构完成产、寿险分设工作。年末,全省保险市场主体增至10家,分支机构增至263个。
  2003年,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允许保险公司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设有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当年全省完成11家保险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工作,审批保险营销服务部154家。年末,全省保险市场主体13家,分支机构279个,营销服务部增至1074家。
  2004年6月15日,福建保监局开始执行保监会再次修改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依据保监会制定的《行政许可实施规程》,该局作为省级保险监管机构,具有4项机构申请类行政许可的审批职能,印发《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流程图》,实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当年完成16家(省、市级)保险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准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130家。年末,全省保险市场主体增至17家,保险分支机构289家,营销服务部1117家。针对部分保险营销服务部获批后—直未开业,或开业却没有办领工商营业执照,或业务量小甚至无业务量等问题,对保险营销服务部进行清理规范,责令有关保险公司对存在问题的营销服务部限期整改,并对79家保险营销服务部进行撤销处理。
  2005年,完成28家保险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准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133家。年末,全省保险市场主体增至21家,保险分支机构322家,营销服务部1159家,保险从业人员约5.89万人。
  三、保险产品管理
  1999年1月1日,人行各中支停止审批、备案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总公司向保监会申请报备。同月,福建省启用由保监会监制的1999版航意险保单。3月,核准“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共保成员公司委托福建航空公司所属的铁道大厦售票处等7个售票点代售该险产品。从4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原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车险条款、费率同时停止执行。6月10日后,新签发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且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2000年2月,保监会再次修订车险条款费率,并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10月,福州保监办转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内产险公司在车险经营活动中执行费率非浮动制,逐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代理业务台账,规范手续费支付行为。11月,依据保监会《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要求省内各公司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的非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应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并对有效条款进行清理、分类、归档。
  2001年4月,针对房地产持续升温后各产险公司“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简称房贷险)业务发展增势加快的局面,福州保监办下发《关于规范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房贷险”市场秩序。根据要求,省内保险机构在经营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中,只能与取得代理资格的单位建立代理关系,代理手续费以实收代理业务保费的8%为限,且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各保险公司还加强对“个贷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通过建立规范的代理业务台账,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对该类业务进行单独核算。6月末,在有关保户中就上半年分红、投资连结、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市场销售持续火爆的状况展开调查,并将所发现的误导消费、夸大新型产品投资回报等问题,向有关保险公司进行反馈,督促其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加强对保险条款备案管理,全年对1249个保险条款进行清理和重新备案,对100个保险新条款进行备案登记及跟踪管理。
  2002年,针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误导、欺诈行为,督促各人身险公司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客户服务机制,福州保监办制定下发《福建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回访指引》。各保险公司先后建立客户回访领导责任制,逐步使新型产品新单业务的客户回访率达到100%。此外,省内人身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建立客户纠纷事件处理预案,防范突发事件。3月,就新闻媒体对福州平安保险“投连险”退保纠纷的报道,福州保监办争取省政府有关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支持,并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避免事态扩大和客户大规模“挤退”现象。4月末,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在银行等兼业代理单位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只允许销售专为兼业代理单位销售设计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并为实施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部署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八点意见。根据2002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当年12月末起,产险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航意险”业务。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备案制度和新产品验收、跟踪管理规定,全年共受理保险公司备案条款262个,其中产险55个,寿险207个。
  2003年1月,保监会发布“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采用此指导性条款费率。同时,实施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废止此前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车险条款费率,启用各总公司制定并经保监会核准的新车险条款费率。6月,为化解投连产品风险,推出“客户关怀工程”,福州保监办多次听取有关实施方案及进度的汇报,跟踪对投连产品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下发《关于进—步做好“客户关怀工程”的意见》,督促相关公司妥善处理客户投诉,防止出现“二次误导”行为。12月,与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规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确定该项业务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统一政策,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家保险公司承保;保费、保额和起付线的测算既要考虑医保承受能力和医保规定,又要符合商业运作要求、掌握收支平衡或略有结余的原则,通过统筹地医保管理中心统一筹集资金,集体投保;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保额确定在10万~15万元,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原则上为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范围,赔付范围严格按合同执行。各保险公司配合医保管理中心做好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合管理;并与医保管理中心探索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风险金,风险金由双方共担,单独建账,共同管理。全年,共受理备案保险产品475个。
  从2004年1月14日起,经保监会授权,福建保监局开始审批省内保险公司调整车险费率的申请,其中上调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30%,下浮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20%。同月,针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经营中的潜在风险,加强对业务的监管,要求各保险公司自当年3月31日起废止之前使用的该险种条款费率,按照新要求重新制定条款费率。为防范经营风险,严禁将该险种办成担保业务,对承保范围、保险责任、赔偿处理、除外责任、承保期限、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3月末,放宽对兼业代理单位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管制,允许银行理财专柜和理财中心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4月,依据保监会下发的《推进入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现售的人身险产品条款进行再审查,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的原则推进条款的通俗化进程,并敦促各人身险公司开展产品的说明和对客户的解释工作。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根据该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各产险公司从即日起调整或批改原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相关内容,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基准费率可在原基准费率的10%范围内自主调整,向保险监管机构事后备案。从5月起,对除法定保险产品、“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投资理财或分红型保险产品、“短期健康险”产品、保险期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及信用保险产品外,产险公司对依法经营的其他保险产品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7月,指导行业协会组织福州保险市场实施新车集中承保。从9月13日起,审批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基准费率时,审批权限不受原规定上调或下浮费率累计调整幅度的限制。全年共受理备案保险产品667个。
  2005年,针对“万能保险”销售的持续高速增长,为维护消费者利益,防范销售误导行为,加强业务管理,福建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对“万能保险”宣传资料的管理,使用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将产品的重要信息印在宣传资料的明显位置,语言通俗易懂,描述准确;保守地确定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并进行准确说明;主动对产品说明书中的重要提示内容进行逐—特别说明,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产品;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控,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回访。针对承保不规范、理赔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厦门保监局下发《关于进—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针对人身险营销中存在的问题,下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通知》,同时在辖区开展寿险产品销售宣传材料的自查自纠工作。针对车辆团购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下发《厦门保监局车险团购业务报告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同年,福建保监局开展农业保险的调查研究,推动试点工作,将森林保险作为推动农业保险试点的突破口,与省林业厅签署《关于推进我省林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备忘录》、《关于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的备忘录》,与省林业厅、人行福州中支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福建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2005年,全省审批和备案保险产品17个。
  四、高管人员管理
  1999年1月,开始执行保监会下发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2001年,依据该《规定》的精神,核准12名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受理备案51人(件)。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省内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管人员实施核准制管理,对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管人员实施备案制管理,福州保监办据此制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流程(试行)》,对高管人员实施准入审查、过程跟踪、市场退出的全程动态监控管理。全年共对59名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受理备案324人(件)。从2003年7月起,执行保监会修改后新发布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当年共核准31名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受理备案112人(件)。2004年,福建保监局全面推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当年核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达99人次。2005年,全省核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96人次。
  五、中介业务管理
  (一)专业中介机构管理
  2000年1月,开始执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验收核准2家保险代理公司开业,制发“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29本、“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19本。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从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及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条件以及从业人员资格。当年,验收核准2家保险代理公司开业。年末,保险代理公司增至4家。2003年,完成17家保险中介机构的开业验收,核准48名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年末,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增至21家,其中,代理公司14家、公估公司6家、经纪公司1家。2004年,完成13家保险中介机构的开业验收。年末,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增至34家,其中,代理公司24家,公估公司8家,经纪公司2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分别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当年完成13家保险中介机构的开业验收。年末,全省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增至43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28家、保险经纪公司4家、保险公估公司11家(以上机构均指法人机构)。
  (二)兼业代理机构管理
  1999年3—9月,根据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对省内保险中介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重新申报审批。2000年8月,落实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执行“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分别为1家产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2001年,福州保监办部署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核准2075个单位的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资格,核准2473个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取消1个单位的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资格。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对兼业代理人的管理,建立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代理机构亮证经营,建立业务台账;按时结算保费、交接有关单证;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规范手续费支付行为,不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2002年,针对银行部分兼业代理人违规问题比较集中的情况,福州保监办编制下发《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对兼业代理人代理行为提出明确的规范要求。年末,全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增至3104家。从2003年9月起,加强对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对库存和已发放到银行代理网点的宣传材料进行全面清查;严禁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误导消费者;以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为重点,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代理合同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及合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完善对代理业务台账的管理工作,明确台账应包括逐笔登记的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销售人员等内容;并要求重视和加强客户回访工作,对新契约客户的回访率必须达到100%,回访的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当年末,全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699家。2004年末,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增至2839家。2005年,由于大量兼业代理机构三年代理的有效期限届满未重新申请代理资格,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所减少。同年,厦门保监局审核批准53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核准翼华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的兼业代理资格,使之成为全国首家外资网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年末,全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391家。
  (三)个人代理人管理
  1999年,落实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人行福州中支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员展业备案方案(试行)》,并对1996—1997年取得代理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开展资格年审和换证工作。2001年,福州保监办重新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员展业备案办法(试行)》,并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保险代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全年审核、制发“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10050本。2002年,福州保监办制定《福建省个人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实施意见》,提出“分布到位、妥善解决”的方针,落实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年末,省内(不含厦门,下同)持证个人代理人20678人,持证率为41.2%。2003年,为配合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指导行业协会建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增加考试频度。年末,个人代理人48345人,持证率为59.48%。2004年末,个人代理人46750人,持证率为76.16%。2005年,福建保监局实施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季度通报制度,年末持证率达80.89%。同年3月1日,在省内实施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要求个人代理人在展业时要向投保人出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文本,明确提示投保时应注意的事项、投保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信息资料等。经过跟踪检查,该项制度在个险业务中的执行率超过95%。同年,厦门保监局针对人身险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营销人员自制宣传单问题,组织各人身险厦门分公司对营销宣传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下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通知》,就加强营销宣传材料管理、提高营销员持证率等提出具体要求,强化人身保险销售管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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