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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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2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
分类号: F832.1
页数: 11
页码: 361-371
摘要: 本节记述1999—2005年,福建省银行业监管体制变化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9年人民银行新体制运行后,按照人行总行和人行上海分行的授权,人行上海分行福州监管办和人行省内各中支分别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2001年9月,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调整并明确部分监管职能;第二阶段是2003年10月福建银监局和厦门银监局成立,负责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监督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银行业

内容

1999—2005年,福建省银行业监管体制变化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9年人民银行新体制运行后,按照人行总行和人行上海分行的授权,人行上海分行福州监管办和人行省内各中支分别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2001年9月,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调整并明确部分监管职能;第二阶段是2003年10月福建银监局和厦门银监局成立,负责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监督管理。
  一、业务监管
  (一)银行机构
  1999年,人民银行新体制运行后,人行省内各中支围绕创建金融安全区,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制,探索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监管方式,监管范畴由本币业务转向本外币业务合并监管,表内业务监管为主转向表内外业务监管并重。当年重点检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授权授信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检查法人银行的利润真实性情况,开展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和对外担保垫款、接受农发行划转的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贷款等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制定辖内法人银行和非法人银行的合规性和风险性预警预报指标,按季预警,对进入风险区域或高风险区域的机构分别发出“风险提示书”和“高风险警告书”;摸清底数,以点带面,推动创建银行业金融安全区活动;加强法人银行的风险监管,严防出现支付风险。同时,通过省银行业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制定《防范银行业支付风险公约》。组织抽查商业银行贯彻落实《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情况,继续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依法查处金融违规行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在防范风险中提高监管成效和水平。
  2000年4—6月和8—9月,在全省范围内对商业银行1999年度和2000年上半年贷款质量、盈亏真实性以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贷款质量真实性是首要内容。这次真实性检查,是人民银行监管史上第一次。通过检查,基本摸清被查银行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夯实贷款基础,堵塞漏洞,完善管理。要求各银行机构完善不良贷款认定程序,准确把握“借新还旧”贷款标准,将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和对外担保等垫款纳入贷款科目核算,督促其进行账务调整。并通过签订创安责任书、下达创安指标,现场督导,按季监控,要求银行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开展不良贷款剥离工作,控制新增不良贷款。同年,还对辖内农发行机构进行各项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合规性、真实性及风险性等全面稽核;调查商业银行执行人行总行关于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通知的情况,督促其清理违规代客申购新股业务。外资银行监管方面,加强对其办理人民币业务的监管,重点控制流动性风险。
  2001年,“抓降化险”(即降低不良贷款、化解信贷风险)成为金融监管工作的中心任务。当年主要检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小金库等,以及辖内国开行机构设备储备贷款情况。同时,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逐级建立辖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管台账,督促银行通过“清收、核销、增贷”多途径化解信贷风险。强化法人机构监管,指导和帮助城市商业银行实施化解风险规划。加强合规性监管,严禁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督促银行停止发放零首付居民住房贷款和不问用途综合消费贷款,查处以各种形式变相办理或代理证券经营机构集合客户资金申购新股的行为,制止和处理变相提高利率等违规行为。
  2002年,突出风险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采取内控监管、风险监管和跟踪持续监管,促进银行机构从源头上、制度上防范和控制风险。当年重点检查不良贷款余额大、占比高的银行机构和单笔贷款余额1亿元以上的形成原因及风险状况,检查辖内农发行机构非保护价粮食贷款、国开行机构2001—2002年业务经营与发展及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情况,配合人行总行检查组检查辖内进出口银行机构中短期额度贷款情况。同时,结合福建监管实际,实施以内控为重点的全面常规检查和针对信贷业务、表外业务、信用证业务等突出风险问题的专项检查。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实施监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区别对待、分级监管,同时将监管关口前移,抓清非化险重点行、重点机构、重点基层和重点大户。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监管,开展新开办业务的跟踪回访。外资银行监管方面,在开展辖区外资银行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同时,指导其尽快适应新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管理规定的要求。
  2003年,福建银监局成立后,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信贷的动态监测和预瞥提示,跟踪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特点以及住房金融政策实施情况,针对3年房地产市场局部过热及房地产信贷中出现的非理性集中投向等问题,采取约见会谈等方式,及时提示有关商业银行注意房地产信贷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控制房地产信贷风险。同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探索建立房地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指标体系。全省房地产信贷结构得到调整,出现“一增三减”,即个人住房消费类贷款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商用类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均呈下降趋势。加强对开发区贷款的管理,针对开发区热、工业园区热持续的情况,制定支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意见,按照扶优限劣原则,引导商业银行支持落地项目带动开发区建设。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加强对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工作,跟踪监控“抓降”工作进度,动态掌握月度、季度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情况变动异常、“抓降”工作进展缓慢的分支机构,深入分析原因,提出监管意见,督促被监管机构制定措施,通过落实岗位人员责任、有效诉讼、依法清收、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加大呆账核销力度等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2004年,继续督促和指导银行机构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强化不良资产考核制度,如实反映资产质量。重点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项目过程中的贷款风险、土地储备贷款风险、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过程中的贷款风险、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多头授信和信贷集中风险、关联企业贷款互保风险、证券公司资金风险以及银行贷款被企业应收账款和产成品资金占用等突出的风险与问题,向有关银行发出风险提示,督促其强化风险管理,规避和处置风险。建立商业银行授信额度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客户的风险监测平台,围绕授信额度、贷款发放进度和贷后管理等进行连续、定期监测,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向商业银行通报有关信息,共同防范风险。开展辖内城市商业银行的非信贷资产、大额贷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在建和拟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等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作为全国首批信息披露试点商业银行之一的福州市商业银行编制规范的年度报告。
  2005年,突出重点,强化新风险点的防范化解,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对亿元以上贷款客户风险状况的分析预警力度,针对电力、电信、煤炭等垄断行业和企业多头授信或过度授信情况,要求银行严格按规定开展授信业务,正确把握信贷投向,合理配置,防范过度授信。对辖区上市公司的银行贷款及担保风险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提示高度关注上市公司风险向银行转移的问题,密切监控账户资金情况,对到期的违规担保逐步压缩或转换其他担保方式,保证相关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避免资金出现断裂、风险扩大,以保全金融债权。同时,加强与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协作,督促银行防范资本市场等风险跨系统蔓延,严格建立跨行业合作、代理业务风险防火墙,防止跨行业合作风险控制上的真空A按照持续监管的思路,坚持分类监管,“纠偏”和“压降”“纠偏”指纠正五级分类偏差,“压降”指压缩降低不良贷款)—起抓,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制定实施差别监管措施,将不良贷款不降反升、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超标的机构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和力度,督促加强贷款管理,化解信贷风险。完善不良贷款监测的内容和手段,通过加强对主要商业银行贷款迁徙情况的监测分析,动态跟踪和按季分析各类贷款迁徙变化,督促银行警惕贷款存量劣变,采取措施处置不良资产。
  (二)邮储机构
  1999年,根据人行总行《关于对邮政储蓄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精神,对邮储的机构、业务、内控制度和安全保卫等方面进行清理整顿,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求规范和改进。同年,对全省邮储机构开展合规性检查,检查中发现少数邮政支局以代缴话费名义变相设立储蓄机构、部分邮储机构违反同业公约搞不正当竞争、邮储资金与汇兑资金混用套取人行利差等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对违规机构处以罚款。
  2000—2001年,根据人行总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要求,组织抽查莆田邮储网点,纠正邮储机构网点误报问题。加大对辖内邮储机构合规性监管,查处宁德、泉州、南平等地个别邮储网点高息揽存、违反实名制规定等违规行为。
  2002年,根据人行总行要求,组织对全省邮储机构违规揽储的专项检查,对57个违规机构给予警告、通报,罚款42.25万元,追回人民银行多付利息43.12万元。针对福州市部分邮储网点出现异常提款情况,指导邮储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003年,根据银监会要求,对莆田、龙岩两地邮储机构及福州、三明部分邮储网点开展违规揽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责成限期整改。组织对全省邮储机构2002年合规性监管评价考核,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注重对邮储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改进非现场监管方式,建立银监机构与省、市邮储机构就邮储业务经营、风险问题等内容进行年度恳谈、季度会谈和月度访谈制度,加强与邮储机构的沟通和窗口指导。
  2004年,按照银监会部署,组织开展对省邮储新增资金运用和调拨管理的专项检查。开展对全省邮储机构金融许可证公示情况的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部分网点未公示业务范围等问题,要求立即整改。督促邮储机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资金调拨、储蓄业务、中间业务、汇兑业务、会计核算和稽查等相关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要求设立稽查部,加强事后稽查,逐步提高系统纠错和防范风险能力。
  2005年,指导和帮助邮储机构对各项业务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要求其开展以内控制度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全面逐级逐点排查风险隐患。在全省推行邮政储蓄监管按季巡查制度,建立邮储非现场监管动态监测体系,对邮储资金调拨、备付金变化、不合理垫款、挂账等异常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风险提示。督促指导邮储机构健全稽查管理体制,促成省邮储成立稽查大队,建立稽查整改督办制度和复查追究制度。
  (三)信用合作机构
  1999年1月,省内人民银行对各地农村信用社截至1998年末购买的94502万元非实物债券进行清收。7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在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展乡(镇)村两级不良债务专项清理工作,共涉及15791户、金额92731.1万元。采取建立清收乡(镇)村两级贷款责任制,落实到人,对以乡(镇)村名义超承受能力担保或抵押的,重新认定和变更担保抵押手续,对—时无法收回的贷款,立即重新落实债务,同时重申—律不得对乡(镇)政府、村委会(经济联合社)发放贷款。在福州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试点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8月,组建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协会。并由人行福州中支牵头组建九市(地)信用合作社联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信社管理体系。市(地)联社组建后,当地人民银行不再承担农信社行业管理职能。同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行总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部署开展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其资产负债状况和风险程度,以选择不同方式处置和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建立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并按照“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把城市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
  2000年,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标准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分类管理,对—类、二类、三类信用社加强合作制规范化管理。同年,省内部分地区的城市信用社违法违规经营,引发挤兑风潮。由当地政府牵头人民银行等配合积极处置金融风险,兑付居民储蓄存款,平息了金融风波。漳州、莆田等地34家城市信用社进入停业整顿阶段。此后,银行监管机构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研,在对城市信用社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风险程度的基础上“采取直接撤销、商业银行收购撤销、停业整顿三种方式,化解和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
  2001年,贯彻人行总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信贷支农服务,要求不得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扣收股金、利息保证金等,严禁贷款给个人和企业从事股票交易,防止支农资金流入股市。
  2002年,执行人行总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加强再贷款管理,严格资金用途,规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台账管理,健全和完善定期检查报告制度。执行人行总行《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对监管岗位责任制、机构监管、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风险监管、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项目的量化考核。
  2003年,福建银监局制定并实施《农村信用社风险预警报告及处置工作制度》、《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预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大额贷款风险、支付风险、高风险社和其他突出性风险事件的预警预报内容、工作程序、处置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制定下发《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检查和评价标准》,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从制度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年,配合银监会在晋江、南安两市部分农村信用社进行贷款五级分类试点。
  2004年,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电解铝等五个行业的贷款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引导农村信用社调整信贷投向,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和预警体系,组织完成全省943家农村信用社2001—2004年共46个月会计基础报表的计算机采集工作及监管数据录入工作,完成2002年末、2003年末、2004年6月及9月四个时点风险评价工作。福建省成为全国首个运行非现场监管系统并完成全部历史数据采集的省份。同年,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防范处置暂行办法》,成立省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职责、措施,为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支付风险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代办站管理,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服务良好并能保本经营的信用代办站原则上升格为分社,对管理混乱、风险较大的信用代办站全部予以撤销,当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共撤销、升格信用代办站376家,在全国率先全面化解信用代办站风险。同时,加强对要害岗位和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稽核监督,特别是加大对重要管理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的日常监控,督促农村信用社严格执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各项操作规定,防范计算机操作风险。
  2005年,开展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强化资本与公司治理监管。对全省农村信用社进行评级排位,并对部分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上升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当年,全省发出监管意见书50份,风险通报57份,风险提示书102份,风险预警通知书949份,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风险工作的开展。同时,强化审慎资本监管,根据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将资本监管融入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制定科学的股权设置、入股起点和股权比例方案,要求投资股最少应占股金总额的50%,每家新设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引入3家以上持股比例占股金总额2%以上的法人投资者,法入股必须占股金总额的30%以上。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募股过程的监管,依法清退老股金,规范新股金募集,防止以贷入股、存款化股金、承诺保息分红等各种违规行为。制定《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开展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至年末,全省有3家农村信用社联社、67家法人农村信用社完成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加强不良贷款的监测和考核,制定《福建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暂行办法》,督促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贷款实行逐笔、实时监控,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每季度对不良贷款考核排名后5位的农村信用社,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要求限期制定抓降措施和目标;对不良贷款考核连续两年排名后5位的,建议调整其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至当年11月,2家城市信用社由地方政府资产营运公司托管债权债务,宣布解散,彻底退出市场;3家城市信用社由商业银行收购予以撤销;3家城市信用社因剩余债权债务托管问题未解决,尚未退出市场;26家城市信用社仍处于停业整顿状态。
  (四)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从2001年9月起,人行上海分行福州监管办对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公司福州办事处履行监管职责。按人行总行《关于报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有关情况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要求,通过走访、座谈,了解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档案和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2002年,在加强信息报表审核基础上,建立监管“三谈”制度(月度访谈、季度会谈、年度恳谈),掌握和了解各办事处的工作目标、资产处置及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分别对华融、长城和东方公司福州办事处截至2001年末和2002年6月终极处置资产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协助人行成都分行对信达公司福州办事处成立以来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权限、程序、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要求相关办事处针对成立初期出现的不规范操作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2003年10月,福建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对各公司办事处机构、高管、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2004年,对全省政策性债转股企业现状和政策性债转股的股权退出等问题开展调查,针对调查中发现的政策性债转股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不佳、整体效益差、经营机制落后以及股权退出难等问题提出监管建议。
  2005年,针对信达公司福州办事处等增加商业化收购可疑类资产业务的新情况,修改监管报表。对政策性收购的资产,着重对大户进行监控。对商业化收购的资产,编制重大项目处置月报表,重点监控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置项目。同时,对2004年东方、信达公司福州办事处接收的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逐户逐笔进行审核,并对各办事处2004年及2005年上半年完成的终极处置项目的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信托公司
  1999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行总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精神,开始对全省信托业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检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经营成果和有无违规等情况。
  2000年,进一步清理信托市场,规范委托行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试办委托申购新股业务的监管,要求实行严格的资金封闭和风险管理,实施备案制度和业务专报。
  2001年4月,福建省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整顿领导小组,人行福州中支、人行上海分行福州监管办和证监会福州特派办为成员单位参与。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信托组和证券组三个部门,分别承担总体方案执行中的综合协调与监督检查以及新的信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的筹组。按照人行总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结合福建实际情况,经反复研究,制定福建省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其总体目标是:解决福建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债到期支付和福建省华兴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经营到期债务和信托存款兑付。按人行总行清理整顿工作要求,省内(除厦门)所有信托投资公司重组为—家达到整顿要求的健康的信托投资公司,8家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不同方式全部退出金融市场,不再办理金融业务,转制为一般工商企业或投资公司。以省政府名义向人行总行借人人民银行处理危机机构政府再贷款,用于解决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债务的兑付问题。12月,撤销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收回金融牌照。其余6家(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福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泉州闽南侨乡信托投资公司、漳州信托投资公司、南平闽北武夷信托投资公司和宁德闽东福宁信托投资公司)停办金融业务,各自清理债权债务或转制为一般工商企业。至2002年9月,全省基本完成信托投资业整顿工作。之后,对信托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化解省内信托业的金融风险。
  2003年1月30日,经人行总行核准,由福建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永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五家发起,按照规定条件,在福州重新登记组建福建省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04年2月,福建银监局转发银监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要求联华信托遵照执行。3月,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股市债市等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其投资股市、债市及敏感性行业等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7月,执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对加强信托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等11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12月,转发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提出监管要求,并对联华信托的资产质量、流动性、赢利能力、资本充足率、内控及法人治理、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公司治理架构得到完善,但还存在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职能未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独立性不足、授权过于笼统等问题。
  2005年,相继转发执行银监会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要求信托公司严格信息披露,强化法人治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开展评分分类管理,密切关注关联交易。联华信托成为银监会指定的首批信息披露试点单位。3月,对信托公司信托投资进行风险排查。7月,对联华信托首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透明度。
  二、机构市场准入管理
  1999—2003年10月,人行省内各中支负责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准入事项。根据1995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9年批准撤销1个商业银行机构网点,撤销日本旭日银行福州代表处,筹建8个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和设立兴业银行杭州分行。2000年6月,执行人行总行下发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11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全年共批准撤销18个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筹建6个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网点。2001年,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共批准撤销13个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筹建4个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网点。2002年,执行人行总行下发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网点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全年共批准撤销28个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筹建6个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网点。
  从2003年10月起,福建银监机构负责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准入事项,执行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当年,福建银监局共批准撤销16个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筹建1个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网点。
  2004年,执行银监会下发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银监局全年共批准撤销363个银行业机构网点,筹建40个银行业机构网点。厦门银监局拟定各项操作规程,加强许可证发放管理,全年共办理机构新设、升格、搬迁、改造、撤销109项,办理许可证颁证、换证174份,网点公示抽查56个。
  2005年,执行银监会下发的《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福建银监局全年共批准撤销158个银行业机构网点,筹建8个银行业机构网点,批准成立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厦门银监局开展相关市场准入事项的受理审批,至11月末,共办理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和变更事项236项,验收各类网点110多家,办理金融许可证收缴、换发证190份。当年厦门市有6家外资银行获批开办对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三、高管人员管理
  1999年,人行上海分行福州监管办和省内各中支依据人行上海分行授权,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前审查、任职期间考核和离任稽核。全年共对148名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其中核准146名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2名外资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2000年,任职资格的审核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全年共核准21名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1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2001年,共核准57名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9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消2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2002年,共核准82名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名外资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9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消1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从2003年10月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职能划归银监机构。全年共核准88名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53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2004年,按照持续动态监管的要求,严格高管人员准入,通过谈话、考试、考查等方式,审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全年共核准546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322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2005年,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高管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和任职行为检查监督制度,全面评价拟任人员,对不符合任职条件、不完全具备与拟任职务相称的高管人员不予核准;对在任职期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高管人员作任职资格审核时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责任,取消其任职资格。全年共核准408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133名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备案,取消19位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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