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金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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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2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金融监督管理
分类号: F832.757
页数: 32
页码: 361-392
摘要: 本章记述1999—2005年,在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福建省各金融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完善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金融监督管理

内容

1999—2005年,在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福建省各金融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完善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银行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贯彻“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实施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银行业金融产品、服务的了解和对相应风险的识别;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风险监控为核心,按照“突出重点、突出风险、突出防范”的原则,指导开展证券经营机构清理整顿,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快推动证券、期货公司规范发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关注风险较大的证券、期货机构,控制和处置相关风险;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就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司整改规范,同时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指导解决股改中遇到的疑点和难点问题。保险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立足预防风险,发挥社会合力,探索保险监管模式创新,坚持以监管促发展、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工作思路,加强非现场监管,严把保险机构、产品和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关,同时,持续开展现场检查,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使省内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不断改善。至2005年末,全省形成“一行三局”监管协调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起以政府监管为核心、企业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
  第一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
  1999—2005年,福建省银行业监管体制变化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9年人民银行新体制运行后,按照人行总行和人行上海分行的授权,人行上海分行福州监管办和人行省内各中支分别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2001年9月,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调整并明确部分监管职能;第二阶段是2003年10月福建银监局和厦门银监局成立,负责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监督管理。
  一、业务监管
  (一)银行机构
  1999年,人民银行新体制运行后,人行省内各中支围绕创建金融安全区,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制,探索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监管方式,监管范畴由本币业务转向本外币业务合并监管,表内业务监管为主转向表内外业务监管并重。当年重点检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授权授信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检查法人银行的利润真实性情况,开展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和对外担保垫款、接受农发行划转的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贷款等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制定辖内法人银行和非法人银行的合规性和风险性预警预报指标,按季预警,对进入风险区域或高风险区域的机构分别发出“风险提示书”和“高风险警告书”;摸清底数,以点带面,推动创建银行业金融安全区活动;加强法人银行的风险监管,严防出现支付风险。同时,通过省银行业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制定《防范银行业支付风险公约》。组织抽查商业银行贯彻落实《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情况,继续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依法查处金融违规行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在防范风险中提高监管成效和水平。
  2000年4—6月和8—9月,在全省范围内对商业银行1999年度和2000年上半年贷款质量、盈亏真实性以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贷款质量真实性是首要内容。这次真实性检查,是人民银行监管史上第一次。通过检查,基本摸清被查银行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夯实贷款基础,堵塞漏洞,完善管理。要求各银行机构完善不良贷款认定程序,准确把握“借新还旧”贷款标准,将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和对外担保等垫款纳入贷款科目核算,督促其进行账务调整。并通过签订创安责任书、下达创安指标,现场督导,按季监控,要求银行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开展不良贷款剥离工作,控制新增不良贷款。同年,还对辖内农发行机构进行各项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合规性、真实性及风险性等全面稽核;调查商业银行执行人行总行关于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通知的情况,督促其清理违规代客申购新股业务。外资银行监管方面,加强对其办理人民币业务的监管,重点控制流动性风险。
  2001年,“抓降化险”(即降低不良贷款、化解信贷风险)成为金融监管工作的中心任务。当年主要检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小金库等,以及辖内国开行机构设备储备贷款情况。同时,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逐级建立辖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管台账,督促银行通过“清收、核销、增贷”多途径化解信贷风险。强化法人机构监管,指导和帮助城市商业银行实施化解风险规划。加强合规性监管,严禁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督促银行停止发放零首付居民住房贷款和不问用途综合消费贷款,查处以各种形式变相办理或代理证券经营机构集合客户资金申购新股的行为,制止和处理变相提高利率等违规行为。
  2002年,突出风险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采取内控监管、风险监管和跟踪持续监管,促进银行机构从源头上、制度上防范和控制风险。当年重点检查不良贷款余额大、占比高的银行机构和单笔贷款余额1亿元以上的形成原因及风险状况,检查辖内农发行机构非保护价粮食贷款、国开行机构2001—2002年业务经营与发展及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情况,配合人行总行检查组检查辖内进出口银行机构中短期额度贷款情况。同时,结合福建监管实际,实施以内控为重点的全面常规检查和针对信贷业务、表外业务、信用证业务等突出风险问题的专项检查。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实施监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区别对待、分级监管,同时将监管关口前移,抓清非化险重点行、重点机构、重点基层和重点大户。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监管,开展新开办业务的跟踪回访。外资银行监管方面,在开展辖区外资银行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同时,指导其尽快适应新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管理规定的要求。
  2003年,福建银监局成立后,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信贷的动态监测和预瞥提示,跟踪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特点以及住房金融政策实施情况,针对3年房地产市场局部过热及房地产信贷中出现的非理性集中投向等问题,采取约见会谈等方式,及时提示有关商业银行注意房地产信贷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控制房地产信贷风险。同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探索建立房地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指标体系。全省房地产信贷结构得到调整,出现“一增三减”,即个人住房消费类贷款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商用类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均呈下降趋势。加强对开发区贷款的管理,针对开发区热、工业园区热持续的情况,制定支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意见,按照扶优限劣原则,引导商业银行支持落地项目带动开发区建设。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加强对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工作,跟踪监控“抓降”工作进度,动态掌握月度、季度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情况变动异常、“抓降”工作进展缓慢的分支机构,深入分析原因,提出监管意见,督促被监管机构制定措施,通过落实岗位人员责任、有效诉讼、依法清收、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加大呆账核销力度等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2004年,继续督促和指导银行机构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强化不良资产考核制度,如实反映资产质量。重点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项目过程中的贷款风险、土地储备贷款风险、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过程中的贷款风险、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多头授信和信贷集中风险、关联企业贷款互保风险、证券公司资金风险以及银行贷款被企业应收账款和产成品资金占用等突出的风险与问题,向有关银行发出风险提示,督促其强化风险管理,规避和处置风险。建立商业银行授信额度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客户的风险监测平台,围绕授信额度、贷款发放进度和贷后管理等进行连续、定期监测,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向商业银行通报有关信息,共同防范风险。开展辖内城市商业银行的非信贷资产、大额贷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在建和拟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等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作为全国首批信息披露试点商业银行之一的福州市商业银行编制规范的年度报告。
  2005年,突出重点,强化新风险点的防范化解,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对亿元以上贷款客户风险状况的分析预警力度,针对电力、电信、煤炭等垄断行业和企业多头授信或过度授信情况,要求银行严格按规定开展授信业务,正确把握信贷投向,合理配置,防范过度授信。对辖区上市公司的银行贷款及担保风险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提示高度关注上市公司风险向银行转移的问题,密切监控账户资金情况,对到期的违规担保逐步压缩或转换其他担保方式,保证相关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避免资金出现断裂、风险扩大,以保全金融债权。同时,加强与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协作,督促银行防范资本市场等风险跨系统蔓延,严格建立跨行业合作、代理业务风险防火墙,防止跨行业合作风险控制上的真空A按照持续监管的思路,坚持分类监管,“纠偏”和“压降”“纠偏”指纠正五级分类偏差,“压降”指压缩降低不良贷款)—起抓,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制定实施差别监管措施,将不良贷款不降反升、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超标的机构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和力度,督促加强贷款管理,化解信贷风险。完善不良贷款监测的内容和手段,通过加强对主要商业银行贷款迁徙情况的监测分析,动态跟踪和按季分析各类贷款迁徙变化,督促银行警惕贷款存量劣变,采取措施处置不良资产。
  (二)邮储机构
  1999年,根据人行总行《关于对邮政储蓄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精神,对邮储的机构、业务、内控制度和安全保卫等方面进行清理整顿,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求规范和改进。同年,对全省邮储机构开展合规性检查,检查中发现少数邮政支局以代缴话费名义变相设立储蓄机构、部分邮储机构违反同业公约搞不正当竞争、邮储资金与汇兑资金混用套取人行利差等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对违规机构处以罚款。
  2000—2001年,根据人行总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要求,组织抽查莆田邮储网点,纠正邮储机构网点误报问题。加大对辖内邮储机构合规性监管,查处宁德、泉州、南平等地个别邮储网点高息揽存、违反实名制规定等违规行为。
  2002年,根据人行总行要求,组织对全省邮储机构违规揽储的专项检查,对57个违规机构给予警告、通报,罚款42.25万元,追回人民银行多付利息43.12万元。针对福州市部分邮储网点出现异常提款情况,指导邮储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003年,根据银监会要求,对莆田、龙岩两地邮储机构及福州、三明部分邮储网点开展违规揽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责成限期整改。组织对全省邮储机构2002年合规性监管评价考核,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注重对邮储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改进非现场监管方式,建立银监机构与省、市邮储机构就邮储业务经营、风险问题等内容进行年度恳谈、季度会谈和月度访谈制度,加强与邮储机构的沟通和窗口指导。
  2004年,按照银监会部署,组织开展对省邮储新增资金运用和调拨管理的专项检查。开展对全省邮储机构金融许可证公示情况的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部分网点未公示业务范围等问题,要求立即整改。督促邮储机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资金调拨、储蓄业务、中间业务、汇兑业务、会计核算和稽查等相关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要求设立稽查部,加强事后稽查,逐步提高系统纠错和防范风险能力。
  2005年,指导和帮助邮储机构对各项业务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要求其开展以内控制度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全面逐级逐点排查风险隐患。在全省推行邮政储蓄监管按季巡查制度,建立邮储非现场监管动态监测体系,对邮储资金调拨、备付金变化、不合理垫款、挂账等异常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风险提示。督促指导邮储机构健全稽查管理体制,促成省邮储成立稽查大队,建立稽查整改督办制度和复查追究制度。
  (三)信用合作机构
  1999年1月,省内人民银行对各地农村信用社截至1998年末购买的94502万元非实物债券进行清收。7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在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展乡(镇)村两级不良债务专项清理工作,共涉及15791户、金额92731.1万元。采取建立清收乡(镇)村两级贷款责任制,落实到人,对以乡(镇)村名义超承受能力担保或抵押的,重新认定和变更担保抵押手续,对—时无法收回的贷款,立即重新落实债务,同时重申—律不得对乡(镇)政府、村委会(经济联合社)发放贷款。在福州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试点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8月,组建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协会。并由人行福州中支牵头组建九市(地)信用合作社联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信社管理体系。市(地)联社组建后,当地人民银行不再承担农信社行业管理职能。同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行总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部署开展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其资产负债状况和风险程度,以选择不同方式处置和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建立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并按照“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把城市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
  2000年,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标准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分类管理,对—类、二类、三类信用社加强合作制规范化管理。同年,省内部分地区的城市信用社违法违规经营,引发挤兑风潮。由当地政府牵头人民银行等配合积极处置金融风险,兑付居民储蓄存款,平息了金融风波。漳州、莆田等地34家城市信用社进入停业整顿阶段。此后,银行监管机构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研,在对城市信用社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风险程度的基础上“采取直接撤销、商业银行收购撤销、停业整顿三种方式,化解和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
  2001年,贯彻人行总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信贷支农服务,要求不得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扣收股金、利息保证金等,严禁贷款给个人和企业从事股票交易,防止支农资金流入股市。
  2002年,执行人行总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加强再贷款管理,严格资金用途,规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台账管理,健全和完善定期检查报告制度。执行人行总行《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对监管岗位责任制、机构监管、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风险监管、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项目的量化考核。
  2003年,福建银监局制定并实施《农村信用社风险预警报告及处置工作制度》、《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预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大额贷款风险、支付风险、高风险社和其他突出性风险事件的预警预报内容、工作程序、处置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制定下发《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检查和评价标准》,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从制度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年,配合银监会在晋江、南安两市部分农村信用社进行贷款五级分类试点。
  2004年,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电解铝等五个行业的贷款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引导农村信用社调整信贷投向,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和预警体系,组织完成全省943家农村信用社2001—2004年共46个月会计基础报表的计算机采集工作及监管数据录入工作,完成2002年末、2003年末、2004年6月及9月四个时点风险评价工作。福建省成为全国首个运行非现场监管系统并完成全部历史数据采集的省份。同年,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防范处置暂行办法》,成立省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职责、措施,为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支付风险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代办站管理,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服务良好并能保本经营的信用代办站原则上升格为分社,对管理混乱、风险较大的信用代办站全部予以撤销,当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共撤销、升格信用代办站376家,在全国率先全面化解信用代办站风险。同时,加强对要害岗位和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稽核监督,特别是加大对重要管理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的日常监控,督促农村信用社严格执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各项操作规定,防范计算机操作风险。
  2005年,开展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强化资本与公司治理监管。对全省农村信用社进行评级排位,并对部分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上升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当年,全省发出监管意见书50份,风险通报57份,风险提示书102份,风险预警通知书949份,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风险工作的开展。同时,强化审慎资本监管,根据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将资本监管融入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制定科学的股权设置、入股起点和股权比例方案,要求投资股最少应占股金总额的50%,每家新设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引入3家以上持股比例占股金总额2%以上的法人投资者,法入股必须占股金总额的30%以上。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募股过程的监管,依法清退老股金,规范新股金募集,防止以贷入股、存款化股金、承诺保息分红等各种违规行为。制定《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开展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至年末,全省有3家农村信用社联社、67家法人农村信用社完成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加强不良贷款的监测和考核,制定《福建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暂行办法》,督促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贷款实行逐笔、实时监控,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每季度对不良贷款考核排名后5位的农村信用社,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要求限期制定抓降措施和目标;对不良贷款考核连续两年排名后5位的,建议调整其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至当年11月,2家城市信用社由地方政府资产营运公司托管债权债务,宣布解散,彻底退出市场;3家城市信用社由商业银行收购予以撤销;3家城市信用社因剩余债权债务托管问题未解决,尚未退出市场;26家城市信用社仍处于停业整顿状态。
  (四)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从2001年9月起,人行上海分行福州监管办对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公司福州办事处履行监管职责。按人行总行《关于报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有关情况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要求,通过走访、座谈,了解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档案和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2002年,在加强信息报表审核基础上,建立监管“三谈”制度(月度访谈、季度会谈、年度恳谈),掌握和了解各办事处的工作目标、资产处置及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分别对华融、长城和东方公司福州办事处截至2001年末和2002年6月终极处置资产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协助人行成都分行对信达公司福州办事处成立以来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权限、程序、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要求相关办事处针对成立初期出现的不规范操作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2003年10月,福建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对各公司办事处机构、高管、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2004年,对全省政策性债转股企业现状和政策性债转股的股权退出等问题开展调查,针对调查中发现的政策性债转股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不佳、整体效益差、经营机制落后以及股权退出难等问题提出监管建议。
  2005年,针对信达公司福州办事处等增加商业化收购可疑类资产业务的新情况,修改监管报表。对政策性收购的资产,着重对大户进行监控。对商业化收购的资产,编制重大项目处置月报表,重点监控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置项目。同时,对2004年东方、信达公司福州办事处接收的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逐户逐笔进行审核,并对各办事处2004年及2005年上半年完成的终极处置项目的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信托公司
  1999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行总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精神,开始对全省信托业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检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经营成果和有无违规等情况。
  2000年,进一步清理信托市场,规范委托行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试办委托申购新股业务的监管,要求实行严格的资金封闭和风险管理,实施备案制度和业务专报。
  2001年4月,福建省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整顿领导小组,人行福州中支、人行上海分行福州监管办和证监会福州特派办为成员单位参与。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信托组和证券组三个部门,分别承担总体方案执行中的综合协调与监督检查以及新的信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的筹组。按照人行总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结合福建实际情况,经反复研究,制定福建省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其总体目标是:解决福建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债到期支付和福建省华兴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经营到期债务和信托存款兑付。按人行总行清理整顿工作要求,省内(除厦门)所有信托投资公司重组为—家达到整顿要求的健康的信托投资公司,8家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不同方式全部退出金融市场,不再办理金融业务,转制为一般工商企业或投资公司。以省政府名义向人行总行借人人民银行处理危机机构政府再贷款,用于解决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债务的兑付问题。12月,撤销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收回金融牌照。其余6家(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福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泉州闽南侨乡信托投资公司、漳州信托投资公司、南平闽北武夷信托投资公司和宁德闽东福宁信托投资公司)停办金融业务,各自清理债权债务或转制为一般工商企业。至2002年9月,全省基本完成信托投资业整顿工作。之后,对信托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化解省内信托业的金融风险。
  2003年1月30日,经人行总行核准,由福建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永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五家发起,按照规定条件,在福州重新登记组建福建省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04年2月,福建银监局转发银监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要求联华信托遵照执行。3月,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股市债市等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其投资股市、债市及敏感性行业等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7月,执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对加强信托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等11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12月,转发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提出监管要求,并对联华信托的资产质量、流动性、赢利能力、资本充足率、内控及法人治理、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公司治理架构得到完善,但还存在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职能未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独立性不足、授权过于笼统等问题。
  2005年,相继转发执行银监会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要求信托公司严格信息披露,强化法人治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开展评分分类管理,密切关注关联交易。联华信托成为银监会指定的首批信息披露试点单位。3月,对信托公司信托投资进行风险排查。7月,对联华信托首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透明度。
  二、机构市场准入管理
  1999—2003年10月,人行省内各中支负责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准入事项。根据1995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9年批准撤销1个商业银行机构网点,撤销日本旭日银行福州代表处,筹建8个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和设立兴业银行杭州分行。2000年6月,执行人行总行下发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11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全年共批准撤销18个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筹建6个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网点。2001年,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共批准撤销13个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筹建4个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网点。2002年,执行人行总行下发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网点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全年共批准撤销28个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筹建6个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网点。
  从2003年10月起,福建银监机构负责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准入事项,执行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当年,福建银监局共批准撤销16个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筹建1个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网点。
  2004年,执行银监会下发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银监局全年共批准撤销363个银行业机构网点,筹建40个银行业机构网点。厦门银监局拟定各项操作规程,加强许可证发放管理,全年共办理机构新设、升格、搬迁、改造、撤销109项,办理许可证颁证、换证174份,网点公示抽查56个。
  2005年,执行银监会下发的《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福建银监局全年共批准撤销158个银行业机构网点,筹建8个银行业机构网点,批准成立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厦门银监局开展相关市场准入事项的受理审批,至11月末,共办理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和变更事项236项,验收各类网点110多家,办理金融许可证收缴、换发证190份。当年厦门市有6家外资银行获批开办对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三、高管人员管理
  1999年,人行上海分行福州监管办和省内各中支依据人行上海分行授权,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前审查、任职期间考核和离任稽核。全年共对148名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其中核准146名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2名外资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2000年,任职资格的审核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全年共核准21名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1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2001年,共核准57名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9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消2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2002年,共核准82名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名外资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9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消1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从2003年10月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职能划归银监机构。全年共核准88名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53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2004年,按照持续动态监管的要求,严格高管人员准入,通过谈话、考试、考查等方式,审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全年共核准546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322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2005年,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高管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和任职行为检查监督制度,全面评价拟任人员,对不符合任职条件、不完全具备与拟任职务相称的高管人员不予核准;对在任职期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高管人员作任职资格审核时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责任,取消其任职资格。全年共核准408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133名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备案,取消19位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节 证券期货业监督管理
  一、业务监管
  (一)证券机构
  1999年,加强证券经营机构客户保证金、透支、违规拆借等三项资金监管,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按月逐个机构检查上述三项资金合规情况。现场检查主要任务是防范和化解部分证券经营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证监会福州特派办(2004年更名为福建证监局)对闽发、兴业、华福等3家证券公司的经营与风险状况进行调查,督促整改经营上存在的问题和化解潜在风险。证监会厦门特派办(2004年更名为厦门证监局)对厦门证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及远程交易网点开展以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客户保证金等情况为重点的现场检查,促其规范运作。
  2000年,执行证监会《证券公司检查办法》,对证券公司经营开展合规性、正常性、安全性检查,通过对公司上报的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统计分析,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证监会福州特派办明确辖区证券经营机构非现场检查报备事项和报告时间,按月汇总报表,重点分析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经营状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运作情况和净资本、流动性比率、自营证券比例等风险指标,发现问题及时质询或稽核。证监会厦门特派办对风险资产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华夏证券公司厦门大同路营业部、厦门证券,督促其限期归还。现场检查主要针对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透支、违规融资等情况。通过对机构提交的内控制度进行分析、查阅凭证资料、约见有关人员谈话,就部分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制度建设、业务流程、具体操作方面问题,下发整改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
  2001年,执行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落实《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并运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数据报备系统”,对证券经营机构客户交易资金进行动态监管,分析变化差异,严格控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在非现场检查中,关注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审核是否存在违规委托理财、违规国债回购现象。制定证券机构分类监管办法,抓住资金运作环节,对证券机构自营、承销经纪业务以及代客理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客户保证金进行重点监控,并要求证券公司稽查部门从7月开始,每季度对本公司主要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稽查,并提交稽查报告。证监会厦门特派办对净资本为负数的厦门证券公司,加大监管力度,促其全额归还客户保证金,消除风险隐患。对厦门22个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实施“听、查、问、改”四个步骤,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对天同证券松柏营业部未按要求撤销海沧服务部等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2002年,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对各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与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阅,发现个别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较大,要求其提交详细的业务清单,以分析资产管理业务的金额、结构和风险状况。同时,全面实施证券机构分类监管办法,根据考核结果设立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证监会厦门特派办对厦门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营业部内控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三个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加强内部控制,排除风险隐患,保障客户保证金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
  2003年,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关注风险较大的证券机构,运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系统”,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客户保证金管理实行监控,重点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情况。针对证券机构存在净资本少、利润来源单一、委托理财承诺保底委托、客户借款纠纷等问题,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其间,检查发现闽发证券存在重大违规风险隐患,将该公司列入高风险类型,指定专人监管,重点关注,强化风险预警。证监会厦门特派办运用证监会开发的报表报送系统,审核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财务月报,掌握其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动向,排查发现的疑点,督促机构规范经营。对厦门证券经营机构实施风险量化考核和分类监管,找准检查的重点、难点和切入点,深入调查取证,发现个别机构开展“保底委托理财”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在缺口等问题,约见其负责人谈话,责成整改,控制风险。
  2004年,福建证监局在处置闽发证券风险的同时,开展证券公司风险摸底。根据证监会《关于摸清证券公司底数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风险摸底对象,明确风险摸底的内容、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以自查自纠为主,综合运用自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借助外部监管力量、压力测试和过程检验等手段,摸查省内证券公司的风险底数。发出《关于规范发展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通知》,严格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证券经营机构以2004年9月30日为界限开展自查,于10月18日前报告已签订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债务和挪用客户证券情况,并提出偿付方案;此后,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新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开展新的个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对个人客户形成任何新的负债,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厦门证监局对厦门5家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业务制度的合规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债券资产的安全性,对检查发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漏洞、“T+0”融资交易、开户及客户资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纠正,制止业务经营不规范性的苗头。同时,加强对证券公司年报的审计监管,确保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当年,发现1家异地高风险证券公司在厦门的2个营业部上存总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比例高达98%,为防范客户挤兑风险,及时向证监会相关部门报告,并密切跟踪资金动向。
  2005年,福建证监局执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快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据《证券公司现场检查指引》,以风险监控为核心,按照“突出重点、突出风险、突出防范”的原则,制订核查方案,对兴业证券、广发华福证券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核查。采取听汇报、与高管谈话、查阅印章使用记录和相关文件、填写问卷、上机操作、查验账册和原始凭证、过程检验、符合性测试等方式,对公司及其下属营业部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各项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记录、复印相关证据资料,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核查6月30日规定时点的运作情况外,还抽查自营规模较大、属正常交易日且非周末月末时点和2004年12月30日年末时点的运作情况。在核查过程中,与人行福州中支、福建银监局、省审计厅、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监局联系,协助提供情况。通过上述措施,摸清2家证券公司风险情况,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下发书面通知督促整改。至年末,兴业证券委托理财清理完毕,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完全化解,国债回购业务风险基本释放。通过现场核查,撤销广发华福证券3个不规范网点。根据证券营业部风险状况,查实华夏、天同证券福州营业部委托理财逾期未偿付的重大风险,发出监管意见函。同时,制定证券机构非现场检查工作流程,明确程序和方法,由被动接收证券机构报表资料转变为主动,全方位收集和处理证券机构经营管理信息,重点关注证券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客户资产安全、账外经营、净资本、担保与诉讼等情况,建立经营管理信息月报制度、稽查半年报制度和限定范围的信息披露制度,延伸非现场检查的触角。厦门证监局在对厦门12家证券营业部保证金专项核查和对13家证券营业部全面现场检查中,发现并纠正部分营业部存在的机构以个人名义开户、客户资金未实名存取、变相开展“三方监管”以及开户资料管理不善等问题,促进证券经营机构规范运作。
  (二)期货机构
  1999年,对福建润福期货、厦门国贸期货、厦门开元期货实施报表审核,关注其保证金、交易量、持仓量等经营数据的变动情况。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对润福期货实施例行年检。证监会厦门特派办对各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进行检查,对其中存在的如操作系统授权过大、备份数据光盘未异地存放等问题,责成改进,以防范技术风险。
  2000年,证监会福州特派办执行证监会《关于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检查的通知》,对润福期货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公司大股东未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以对外投资和借款名义抽逃资本2000万元,公司部门采取承包经营方式,存在向社会个人募股的违规行为以及办理出金业务未受到制约监督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其实施客户保证金调拨等情况周报稽核制度。同年,证监会厦门特派办对厦门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个别机构注册资本金使用和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行为不规范,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召集大股东谈话,督促其维护公司的法人地位。
  2001—2003年,对期货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建立风险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其中潜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进行监控,揭示风险,采取措施加以化解,维护市场秩序。2003年6月,依据证监会要求,对省内7家期货营业部进行年检中认定,各营业部的管'理基本符合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简称“四个统一”)要求。证监会厦门特派办针对厦门个别期货公司在法人治理和客户管理、自有资金和保证金管理、开户手续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约见其负责人谈话提醒并下达整改意见书,督促进行整改。
  2004年,结合期货市场行情,分析省内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月报表,在行情发生急剧波动时,及时与持仓量较大、交易活跃的机构联系,提醒其注意市场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并根据证监会期货部《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检查及高管人员责任检查工作规程》要求,对省内期货营业部进行年检。福建证监局针对检查发现的上海南都期货公司福州营业部涉嫌承包给福建煤炭工业公司经营,违规开展三方监管业务,将异地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存放于营业部经理个人储蓄卡上,违反保证金封闭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按照风险约定条件在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将合约强行平仓,风险控制不严,以及部分期货营业部在财务管理上采取独立核算,单独建账,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内控制度要求营业部实行报账制度规定不符,在法人治理、资金管理、客户管理、客户保证金账户管理和客户保证金追加、授权签字、机房备用电源配备和计算机系统等方面存在问题,督促相关机构进行整改。
  2005年,依据证监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省内14家期货营业部进行年检。年检重点是:是否建立和执行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和管理是否符合“四个统一”的要求,营业部是否执行保证金封闭运行管理规定,是否存在承包、联营、出租等行为,是否执行风险控制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经检查认定,大多数营业部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要求开展业务,未发现挪用客户保证金、透支交易、自营、混码交易、对冲、对赌、不人市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执行保证金封闭管理规定,内部管理符合“四个统一”要求,经营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同时,针对个别营业部负责人存在职业道德问题和负责人长期缺位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撤换负责人和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纠正印章管理不严、居间人与员工界限不清、雇佣无从业资格人员及多岗位兼职等问题。福建证监局针对年检中发现的法人治理结构、“两金”管理(保证金、自有资金)、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交易清算、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召集相关机构负责人谈话,阐明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验收整改结果。通过年检,加强了期货营业部的合规经营。同时,大部分营业部能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居间人”明确定位,建立居间人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将居间人身份和职责以及居间人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营业部、客户、居间人三方签订居间协议,使得长期困扰期货经纪人和客户之间的纠纷以及经纪人恶意炒单问题得到—定程度的缓解。
  二、风险处置
  (一)证券机构
  1999年,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对福建华兴信托投资证券营业部因前任领导人严重违规经营,导致经营状况恶化、面临资不抵债风险进行调查,实施重点监控,将有关情况报告证监会,并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保证股民保证金支付需要,使清理过程平稳运行。
  2003年,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闽发证券委托理财、国债回购等业务存在风险隐患,即将该公司列入高风险类型,重点关注,指定专人监管,采取建立经营日报制度、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发监管意见函等措施,要求该公司严格控制委托理财规模,停止个人委托理财,并优先偿还,加强对受托投资和国债回购资金的内部控制,进行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同时,约见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开展自查,披露风险情况。
  2004年3月,福建证监局督促闽发证券报送《关于上报我司资产和财务情况及整改方案的报告》,首次披露存在的重大风险状况,并据此制定风险处置预案。4月,闽发证券风险爆发,面对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的巨大压力,迅速启动风险紧急处置预案,搭建危机处理组织架构,加强现场监控,派员开展资产核查,摸清家底,建立信息报送渠道,将情况报告证监会和省政府,协调公安、工商部门介入,控制危机局面。5月末,协助证监会派驻闽发证券现场工作组进行风险处置工作,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出现新的问题和风险,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采取措施包括:责令公司纠正所属营业部超范围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行为,责成公司对所属营业部挪用投资者股票进行新股市值配售情况开展自查;督促公司于6月9日召开新—届股东会和董事会;按要求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出具谈话鉴定并报证监会机构部;要求公司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整,按规定做好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工作;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责成公司健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严禁新增挪用,并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中真实反映有关数据。为保证支付,发函兴业银行,督促归还扣划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具有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的书面证明文件,防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误认为证券公司资产而冻结;做好投资者的上访和来电、来信投诉的说服解释工作,稳定投资者情绪^10月16日,按照证监会对闽发证券实施托管经营的决定,做好委托理财客户的上访接待,协调和配合省政府做好闽发证券委托理财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与收购兑付工作,参与研究解决机构名义个人债权处置,指导闽发证券清算组做好账户清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弥补与第三方存管证券类资产处置及人员安置等行政清理工作,维护经纪业务正常运作,确保清算工作有序进行。
  同年,根据证监会的决定,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协助实施南方证券在福州、晋江2个营业部的行政接管工作。针对部分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的个人客户持续上访的突出问题,建议南方证券将机构名义个人债纳入登记申报范围以缓解矛盾,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作专题报告,请省政府妥善解决该公司福州营业部机构名义个人债问题。根据证监会对德隆集团所属3家证券公司实施托管经营的决定,成立现场监管工作小组,将中富证券福州营业部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汇报,并要求华融公司福州办事处托管经营组确保托管经营期间的稳定。9月4日,完成托管交接工作。
  2005年,按照证监会风险处置办公室要求,福建证监局和厦门证监局进行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华夏证券、天同证券、新疆证券等风险公司在省内所设营业部托管交接以及风险处置工作。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协助托管经营组维护日常经营、清收资产,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开展客户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债权登记等托管经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报告托管经营情况,开展委托理财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处置多起个人债权人和机构名义个人债权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7月15日,证监会决定对严重资不抵债的闽发证券实施关闭清算。福建证监局在协助处置风险的同时,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风险预警监控机制,制定以《辖区证券期货市场风险监管办法》为纲,12个处置预案和2个风险类监管对象特别监管规程为主体,1个风险通报载体和4个监管问责制度作为配套的风险处置制度。
  (二)期货机构
  2000年,证监会福州特派办针对润福期货业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抽逃资本金、违规向社会个人募股、未对客户保证金实行专项专用、财务报表不实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采取具体措施,尽快收回抽逃的资本金;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研究同意,形成书面记录;取消公司部门承包经营方式,停止向社会个人募股的违规行为;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对客户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等,以上问题必须在2001年年检前整改到位。2001年,继续对该公司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核查其客户保证金的运作和股东抽逃出资回补情况。由于润福期货迟迟不能解决资本抽逃问题,2002年,报经证监会批准,对该公司实施为期6个月的停业整顿,并限期20个交易日内完成客户资产清退。至6月17日,监督该公司所有客户的资金基本清退完毕,暂停其交易所席位,收回许可证。2003年9月4日,该公司注销。
  三、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
  1999年,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开展省内证券经营机构清理整顿工作。证监会福州特派办为3家证券公司和48个证券营业部换发新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在摸清全省证券经营机构情况的基础上,协调地方政府支持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实施横向扩张,优化网点布局。兴业证券完成增资9.08亿元,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厦门特派办推动厦门的信托公司证券业务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批准10个信托公司证券营业部通过重整、变更、收购、改组为证券公司的营业部。
  2000年,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对省内(不含厦门)155个远程交易网点和15个有—定规模但因历史原因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不规范网点进行全面清理,撤销其中125个远程交易网点,其余规范为证券服务部。兴业证券成为省内第一家综合类券商。闽发证券增扩资本金至8亿元的方案获证监会批准。针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的清理整顿制订具体方案。
  2001年末,全省证券经营机构的清理整顿基本结束。闽发证券完成增资扩股至8亿元工作,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报经证监会批准。华福证券兼并信托投资公司属下全部6家证券营业部并增资扩股至10亿元。证监会厦门特派办撤销12家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将符合条件的7家远程证券交易网点规范为证券服务部。
  (二)清理整顿福建证券交易中心
  1998年9月,根据国务院转发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关于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证券交易中心予以撤销的要求,按照“先停止扩容、再清理业务、最后关闭场所”的步骤,对福建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理整顿和撤销工作。12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等对该中心成立起至1998年9月30日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与资产评估。至1999年4月30日,该中心清退各券商的清算保证金和清算备付金,并办理销户手续。6月,各项业务分流完毕,并通过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验收。2002年1月,该中心停业;5月30日正式关闭。
  (三)清理整顿厦门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2年11月,厦门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经厦门市体改委批准设立,为厦门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股份登记、托管等配套服务。2002年1月1日,根据证监会《关于清理地方证券登记机构有关事项的函》,该公司停止开户代理业务,进行清理。2003年3月,经证监会同意,公司改组为厦门证券公司厦门东明路证券营业部,其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有关业务由厦门证券公司承接。根据厦门市体改委《关于厦门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清理改组有关问题的函》的精神,由厦门证券公司牵头组建股权托管中心,承接由厦门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管理的本地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业务。2004年8月,厦门公正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4年9月,厦门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注销。
  四、高管人员管理
  (一)证券机构
  从1998年12月起,依据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福建省证券监管会(其履行监管职能至1999年6月证监会福州特派办成立)负责对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后上报证监会审批,对非法人机构的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批。1999年,全省审核5名证券公司拟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转报证监会审批,核准28名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否决5名证券营业部拟任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监会福州特派办还对经人行省分行批准的闽发、华福、兴业三家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副总裁、监事长等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上报证监会审批。
  2000年,全省核准29位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否决1位拟任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位证券公司拟任副总裁任职资格通过初审转报证监会审批。证监会福州特派办按照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精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已任高管人员执业情况的管理,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每年3月末前报送高管人员年度述职报告和董事会的意见。
  2001年,执行证监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下发《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年检的通知》,以证券经营机构现任高管人员合规经营为重点开展年检。年检采取“四查”,即:各证券经营机构高管人员自查、各证券经营机构稽核部门对高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特派办对高管人员进行笔试考察、开展现场检查。年检涉及省内43家证券营业部在任的59位正、副经理,共有53位受检人员通过任职资格年检,5位受到谈话提醒,1位暂缓年检。通过年检,初步建立证券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考核制度。全省核准44位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审核6位证券公司拟任总裁、副总裁任职资格转报证监会审批。
  2002年,落实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部分证券公司的高管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存在填写不规范、不符合要求、存在错漏等现象提出具体要求。建立证券经营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诚信档案,对高管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及违法违规情况予以记载。全省核准18位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审核2位证券公司拟任副总裁的任职资格转报证监会审批,对1位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实施谈话提醒。
  2003年,实行高管人员任前考试制度,建立和完善考试题库,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当年全省核准40位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批准2个营业部负责人变更,否决1位拟任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监会厦门特派办还开展厦门证券经营机构高管人员年度述职工作,41名高管人员就依法履职、合规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后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及公司评价意见。
  2004年,执行证监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基本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提出的规范要求,针对省内证券经营机构存在的风险,明确证券经营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确保到期委托理财资金的兑付,防范支付风险。福建证监局在处置闽发证券风险中,对该公司新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进行拟任高管人员考察谈话,出具谈话鉴定报证监会。同时,要求该公司对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整,做好拟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工作。厦门证监局还指导证券业协会对从业人员开展后续培训,建立高管人员监管档案,约见证券经营机构高管人员述职谈话。当年全省核准42位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0个营业部变更负责人。
  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颁布后,福建证监局联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办《证券法》、《公司法》专题讲座,邀请证监会法律部专家对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当年全省核准23位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批准5个营业部变更负责人。
  (二)期货机构
  2000年,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初审同意将福建润福期货董事长、副总经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报证监会复审。2002年,证监会福州特派办执行证监会《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高管人员实施资格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将期货经营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取得、丧失和变动情况,在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高管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2000—2002年,全省核准7名期货经营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2003年,核准11位期货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同时,因润福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被注销“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取消该公司2名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2004—2005年,共核准10位期货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批准2个期货营业部变更负责人。
  五、上市公司监管
  1999年7月,对省内12家上市公司进行巡查,对其中部分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国有控股股东运作不规范、为大股东融资或担保、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2000年,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后审查,发现异常事项要求有关公司作出解释,并在巡查中予以查实。促进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注入优质资产和业务,改变长期无主业的状况及对原有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归并,提高投资效益。对公司大股东欠款、对外担保、公司管理层换届前急欲转让股权等异常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违法问题,向当地政府报告,阻止公司状况的恶化。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建立巡查工作底稿制度和配股工作流程,并选择利润波动大、当年筹资郎亏损、关联交易金额大、股东占用资金多的8家上市公司开展巡查。巡查的重点是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财务核算合规与会计监督制度健全情况,对制度不健全的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纠正。同时,结合巡查对5家公司申请配股进行初审。证监会厦门特派办还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信息披露监管工作规程》、《上市公司办理配股业务须知》等制度,针对个别公司中期报告业绩出现巨大滑坡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2001年,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核制度,收集并审核媒体披露的上市公司信息,将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与信息披露、市场传闻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对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国家股股权受让人等信息进行跟踪,纠正不规范行为。探索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将辖区上市公司按照高风险、中等风险、低风险三类,分别列入重点监控、适度监控、一般监控范围,对高风险公司予以重点监控。对提出配股与增发新股、新发行上市、财务指标有存疑的9家公司开展巡查,对有利润真实性、资产置换、关联交易、高管人员辞职等情况的7家公司开展专项核查,对群众举报涉嫌违规运作的4家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个别公司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2002年,落实监管责任制,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虚假重组、虚构财务报表、信息披露造假、违规对外担保与互保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巡查8家公司,对其中不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公司予以批评,限期整改,并要求各上市公司建立专户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管理。跟踪上市公司重组,对个别公司三次出售资产累计超过总资产50%而未按照要求履行报批手续的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督促其整改,对公司重组及规范运作进行监管、验收。继续抓好分类管理,每季度调整风险类别,对ST等高风险公司,采取约见董事长谈话、专项检查、发问询函等方式,加强监管。把住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拟上市公司改制和规范运作的指导,对12家拟上市公司进行上市辅导,11家通过验收。厦门钨业、法拉电子、龙溪股份、宏智科技发行上市,共募集资金13.97亿元。惠泉啤酒、漳州片仔癀、凤竹科技发行以及福耀玻璃增发、福建南纸配股申请报证监会审核。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机制,发现个别公司故意隐瞒不披露两起重大诉讼案件的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做好ST九州和ST海洋退市工作,制定应对措施。其间,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和副主席史美伦到福建,与省、市政府领导沟通。9月13日,ST九州和ST海洋终止上市。省内资本市场没有因退市而引发风险事件。
  2003年,对9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违规担保等问题展开巡查和专项检查,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配合,督促公司整改清理。发出监管意见函、监管关注函50余份,采取约见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谈话、强制信息披露等措施,促进公司清收大股东欠款。在巡查中,将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促进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比例配齐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信息披露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审核新增23名独立董事,并督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开展年报审核工作,重点审核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对外担保、大股东占用资金、关联交易等内容。发出9份询问函,约见2家公司高管人员谈话,要求1家公司补充披露重大遗漏的信息,对1家公司财务真实性开展专项核查。加强对拟上市公司改制与辅导的监管,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调查,重点关注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产权明晰、公司的独立性、辅导方案、辅导机构勤勉尽职情况、公司高管掌握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通过创识科技、新大陆、七匹狼、新世界石业、众和股份、亚通股份、三钢股份等7家公司辅导验收。为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证监会福州特派办下发《关于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举办培训班,邀请专家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现状、存在问题及改善对策等内容进行辅导,42家上市公司和部分拟上市公司的董事130人参加培训。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专门机构,制定相应制度,使投资者管理工作成为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项日常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包括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独立董事、控股股东、重要子公司、拟上市公司等机构和人员,均建立诚信档案。关注企业并购风险,证监会厦门特派办针对新宇软件并购以及厦门路桥和创兴科技申报重大资产重组,引起市场和媒体广泛关注和议论的情况,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督促公司充分披露信息。结合投诉件和媒体关注的重点问题,先后到浙江、上海等地对3家公司并购重组后拟置入的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多次约见并购重组方进行谈话,揭示风险,督促其规范运作。当年,对神龙发展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宏智科技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和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证监会稽查局立案调查,对相关公司及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2004年,强化辖区监管责任制,选择风险隐患较大的公司作为现场检查对象。对募集资金使用存在疑点和投诉多的9家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上市后业绩下滑、信息披露不规范、对外担保居高不下、股东占用资金趋增及国有股长期托管的6家公司进行巡检。根据专项检查和巡查的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2家公司进行内部批评,并对其全体董事、监事进行训诫谈话,责令7家公司限期整改。为加强风险类公司的监管,按照“盯住法人、盯住高管人员”思路,福建证监局制定《风险类上市公司特别监管规程》,突出重点、突出风险、突出防范,在常规监管手段外,对高风险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监管特别规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特别报告制度、特别现场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报告制度、特别部门会商、监管责任人列席公司“三会”、高管人员特别报告等监管措施,化解风险。厦门证监局支持创兴科技和厦门路桥两家上市公司先后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对个别集团收购公司部分法入股,有意成为控股股东,可能引发双方对公司控股权争夺的问题,约见当事人,要求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重点监管大股东股权拍卖、转让。针对存在大额资金占用多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福建证监局协调省国资委,共同制订推进清欠工作方案并联合发文,督促国有大股东归还占用资金,厦门机场被控股股东占用的2.2亿元资金全部收回,福日股份以股抵债的清欠方案得到省政府的批准,创兴科技也通过资产重组减少关联方占用资金1.2亿元。联合福建银监局清理违规担保,抓住清理违规担保的商业银行与上市公司两个主体,实施“双头规范”,至6月末担保总额较年初下降,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公司由9家降为7家。针对宏智科技因形成“双头”董事会(该公司在同日召开的会议上,分别成立两个董事会)导致经营业绩滑坡,加大监管压力,现场跟踪调查,理清事件真相,采取谈话提醒、发监管意见函、现场协调等办法,控制矛盾,督促维持公司稳定和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宏智科技与闽发证券的实际控制人为潜逃境外的同—犯罪分子的情况,协调地方政府和公安、法院等部门,追讨原任高管挪用的募集资金。ST海洋和ST九州退市后,落实退市平移机制协调会议精神,约见高管人员,督促按照指导意见做好公司股票在代办系统的挂牌工作。当年5月,ST海洋和ST九州在三板挂牌交易。
  2005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福建证监局与省国资委、发改委等就股权分置改革事项进行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起草《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上市公司开展股权分置改革的报告》向省政府作专题汇报。在省政府支持下,成立由3位副省长、2位副秘书长、8个省直部门参与的福建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形成综合监管协作体系。就解决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问题作部署;召开全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座谈会,统一认识;赴上市公司调研,了解公司股改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开展一对一的现场动员和指导,解决股改中遇到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召开证券新闻媒体座谈会,要求新闻媒体增强大局意识,理解并支持上市公司搞好股改;发文督促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优质服务。至年末,七匹狼、新大陆公司完成股改工作,创兴科技、夏新电子等8家公司公告方案,厦门钨业、厦门信达、金龙汽车、厦门国贸等4家上市公司股改方案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向省政府及省国资委、发改委等通报上市公司股东占用资金情况,督促中国武夷、福建南纸、青山纸业、福日电子、厦华电子、建发股份等国有控股公司清欠,审核清欠方案,跟踪检查清欠方案的落实情况。其中,厦门建发清欠1.3亿元;中国武夷借省属国有房地产行业战略重组之机以现金清偿、以资抵债、股份回购、红利抵偿等办法收回6089万元现金;创兴科技提出清欠计划;建发股份、厦华电子通过收购控股股东部分资产,为减少关联交易创造条件。对资金占用巨大的个别民营控股公司实施特别监管,约见公司高管及实际控制人谈话,发监管意见书,列席董事会议和股东协调会,要求中介机构严格把关,要求实际控制人限期归还占用公司的资金,其中实达集团收回1.73亿元,福建三农提出资产重组方案。对于违规担保问题,福建证监局会同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支互通情报,对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实施“双头规范”,对上市公司的贷款和担保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约见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质询、风险警示,督促采取措施化解历史遗留的违规担保问题。至年末,省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担保圈总额均有明显下降。对10家上市公司实施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查证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违规担保、涉嫌调节或虚增利润、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等问题,据此,对福建三农、闽越花雕、闽东电力立案调查。证监会对上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福建证监局将涉嫌挪用资金、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
  一、业务监管
  1999年,人民银行省内各中支针对“学生平安保险”市场中暴露出的违规问题提出规范要求,并对省内32家保险机构进行年检复查。11月,执行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取缔非法保险机构,加大对保险诈骗、制售假保单、编造假账、制造假赔案、贪污挪用保费、截留套取保费进行账外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纠正以自保、互助或社会保险名义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人行福州中支查处和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在永泰县、长乐市非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制止并规范个别产险公司支公司在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摩托车检测场内外的无序竞争行为。
  2000年,福州保监办(2004年更名为福建保监局)成立后,对有关产险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其在经营“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业务方面存在截留保费、制造假赔案等违规经营问题,给予罚款、责令整改、业内通报等处理。
  2001年,福州保监办制定《现场稽核检查规程》,规范现场检查工作流程,并围绕机构、条款、高管人员、车险业务、人身险业务等14项内容对全省保险市场进行整顿。通过现场检查,查出有关保险机构在经营“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短期意外险”等业务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埋单”、繕制“阴阳单”截留保费、支付高额手续费等违规问题。针对查实的问题,先后发出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1家机构的部分业务,取消3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对7家机构罚款85万元。
  2002年,福州保监办制定《现场检查进点会谈实施细则》和《保险监管谈话制度》,以“打假”为中心,开展针对保险公司财务和业务真实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误导欺诈行为、关联交易、兼业代理业务以及境外保险公司在闽非法展业等为主要内容的治理整顿。在保险公司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23家保险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此外,结合信访渠道提供的线索,对12家保险机构的市场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通过自查和抽查,基本摸清保险市场存在的数据不真实、违规退费、以现金向单位支付手续费等问题。并就发现的违规问题,先后发出检查意见书11份、各类处理决定7份;对25家保险分支机构分别予以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停止新业务、罚款、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罚款金额15万元;对21家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对25家保险机构提出83条整改意见。同年,协助省公安厅侦破2001年保险代理人考试泄题案,对相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有关高管人员和涉案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并下发《关于加强我省保险代理人基本资格考试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参考人员的法纪教育,进一步严肃考场纪律。
  2003年,对34家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核实。针对整顿发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过程的误导客户行为、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违规行为以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不严等问题,先后发出检查意见书12份,通报批评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4份,对其中7家保险机构共处以罚款117万元,对7名高管人员分别提出警告,并对其中4人处以罚款共8万元。此外,对11家机构有关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2004年,福建保监局对6家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核实,针对个别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费率进行非理性价格竞争、违规支付手续费、向客户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违规印制展业宣传资料,以及保险中介机构擅自设立营业部、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经核查后分别发出通报批评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处以罚款37万元(含对个人罚款2万元),取缔1家保险代理公司违规设立的营业机构。此外,对13家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或约见谈话,责成有关机构限期整改。在对“航意险”市场的专项整顿行动中,对销售该险保单的86个兼业代理点实施盘查,共收回“航意险”替代产品的空白手工保单46320份。
  2005年,组成19个检查组,对55家保险分支机构和9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的条款费率执行情况、批单退费情况、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的执行情况以及中介机构的财务、业务和内控情况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5家机构和5名有关责任人做出罚款、责令撤换责任人、监管谈话等处理,处以罚款54.20万元。10月,与省公安厅启动查处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机制,打击境外保险公司在省内非法销售保单的行为。
  二、机构市场准入管理
  1999年,人行各中支负责省内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年末,全省保险市场主体4家,分支机构238个,保险从业人员约2.90万人。
  2000年1月,福州保监办执行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同年,验收、初审1家保险机构开业、3家保险机构筹建、1家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设立,核准26家保险机构变更营业地址,指导太平洋保险公司辖内分支机构完成产、寿险分业。年末,全省保险市场主体5家,分支机构241个。
  2002年2月,执行保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明确对设立营销服务部的审批职责,责成辖区内保险公司对《办法》颁布前设立的农村办站所、寿险营销部、营销员管理处等保险营销服务网点进行清理,对所保留的,按《办法》要求加强管理。4月,依据保监会修改后下发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制定并下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查工作流程(试行)》。5月,印发《关于申报保险营销服务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申报保险营销服务部的时间、单位、材料的要求,要求各公司在申报保险营销服务部时必须严格按照“经济核算有效益、业务发展有需要、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申报。全年共审核验收14家(省、市级)保险机构开业,核准934个保险营销服务部设立,并指导平安保险公司辖内分支机构完成产、寿险分设工作。年末,全省保险市场主体增至10家,分支机构增至263个。
  2003年,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允许保险公司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设有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当年全省完成11家保险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工作,审批保险营销服务部154家。年末,全省保险市场主体13家,分支机构279个,营销服务部增至1074家。
  2004年6月15日,福建保监局开始执行保监会再次修改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依据保监会制定的《行政许可实施规程》,该局作为省级保险监管机构,具有4项机构申请类行政许可的审批职能,印发《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流程图》,实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当年完成16家(省、市级)保险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准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130家。年末,全省保险市场主体增至17家,保险分支机构289家,营销服务部1117家。针对部分保险营销服务部获批后—直未开业,或开业却没有办领工商营业执照,或业务量小甚至无业务量等问题,对保险营销服务部进行清理规范,责令有关保险公司对存在问题的营销服务部限期整改,并对79家保险营销服务部进行撤销处理。
  2005年,完成28家保险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准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133家。年末,全省保险市场主体增至21家,保险分支机构322家,营销服务部1159家,保险从业人员约5.89万人。
  三、保险产品管理
  1999年1月1日,人行各中支停止审批、备案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总公司向保监会申请报备。同月,福建省启用由保监会监制的1999版航意险保单。3月,核准“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共保成员公司委托福建航空公司所属的铁道大厦售票处等7个售票点代售该险产品。从4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原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车险条款、费率同时停止执行。6月10日后,新签发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且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2000年2月,保监会再次修订车险条款费率,并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10月,福州保监办转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内产险公司在车险经营活动中执行费率非浮动制,逐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代理业务台账,规范手续费支付行为。11月,依据保监会《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要求省内各公司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的非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应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并对有效条款进行清理、分类、归档。
  2001年4月,针对房地产持续升温后各产险公司“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简称房贷险)业务发展增势加快的局面,福州保监办下发《关于规范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房贷险”市场秩序。根据要求,省内保险机构在经营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中,只能与取得代理资格的单位建立代理关系,代理手续费以实收代理业务保费的8%为限,且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各保险公司还加强对“个贷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通过建立规范的代理业务台账,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对该类业务进行单独核算。6月末,在有关保户中就上半年分红、投资连结、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市场销售持续火爆的状况展开调查,并将所发现的误导消费、夸大新型产品投资回报等问题,向有关保险公司进行反馈,督促其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加强对保险条款备案管理,全年对1249个保险条款进行清理和重新备案,对100个保险新条款进行备案登记及跟踪管理。
  2002年,针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误导、欺诈行为,督促各人身险公司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客户服务机制,福州保监办制定下发《福建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回访指引》。各保险公司先后建立客户回访领导责任制,逐步使新型产品新单业务的客户回访率达到100%。此外,省内人身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建立客户纠纷事件处理预案,防范突发事件。3月,就新闻媒体对福州平安保险“投连险”退保纠纷的报道,福州保监办争取省政府有关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支持,并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避免事态扩大和客户大规模“挤退”现象。4月末,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在银行等兼业代理单位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只允许销售专为兼业代理单位销售设计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并为实施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部署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八点意见。根据2002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当年12月末起,产险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航意险”业务。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备案制度和新产品验收、跟踪管理规定,全年共受理保险公司备案条款262个,其中产险55个,寿险207个。
  2003年1月,保监会发布“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采用此指导性条款费率。同时,实施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废止此前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车险条款费率,启用各总公司制定并经保监会核准的新车险条款费率。6月,为化解投连产品风险,推出“客户关怀工程”,福州保监办多次听取有关实施方案及进度的汇报,跟踪对投连产品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下发《关于进—步做好“客户关怀工程”的意见》,督促相关公司妥善处理客户投诉,防止出现“二次误导”行为。12月,与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规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确定该项业务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统一政策,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家保险公司承保;保费、保额和起付线的测算既要考虑医保承受能力和医保规定,又要符合商业运作要求、掌握收支平衡或略有结余的原则,通过统筹地医保管理中心统一筹集资金,集体投保;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保额确定在10万~15万元,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原则上为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范围,赔付范围严格按合同执行。各保险公司配合医保管理中心做好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合管理;并与医保管理中心探索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风险金,风险金由双方共担,单独建账,共同管理。全年,共受理备案保险产品475个。
  从2004年1月14日起,经保监会授权,福建保监局开始审批省内保险公司调整车险费率的申请,其中上调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30%,下浮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20%。同月,针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经营中的潜在风险,加强对业务的监管,要求各保险公司自当年3月31日起废止之前使用的该险种条款费率,按照新要求重新制定条款费率。为防范经营风险,严禁将该险种办成担保业务,对承保范围、保险责任、赔偿处理、除外责任、承保期限、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3月末,放宽对兼业代理单位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管制,允许银行理财专柜和理财中心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4月,依据保监会下发的《推进入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现售的人身险产品条款进行再审查,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的原则推进条款的通俗化进程,并敦促各人身险公司开展产品的说明和对客户的解释工作。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根据该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各产险公司从即日起调整或批改原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相关内容,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基准费率可在原基准费率的10%范围内自主调整,向保险监管机构事后备案。从5月起,对除法定保险产品、“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投资理财或分红型保险产品、“短期健康险”产品、保险期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及信用保险产品外,产险公司对依法经营的其他保险产品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7月,指导行业协会组织福州保险市场实施新车集中承保。从9月13日起,审批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基准费率时,审批权限不受原规定上调或下浮费率累计调整幅度的限制。全年共受理备案保险产品667个。
  2005年,针对“万能保险”销售的持续高速增长,为维护消费者利益,防范销售误导行为,加强业务管理,福建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对“万能保险”宣传资料的管理,使用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将产品的重要信息印在宣传资料的明显位置,语言通俗易懂,描述准确;保守地确定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并进行准确说明;主动对产品说明书中的重要提示内容进行逐—特别说明,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产品;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控,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回访。针对承保不规范、理赔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厦门保监局下发《关于进—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针对人身险营销中存在的问题,下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通知》,同时在辖区开展寿险产品销售宣传材料的自查自纠工作。针对车辆团购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下发《厦门保监局车险团购业务报告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同年,福建保监局开展农业保险的调查研究,推动试点工作,将森林保险作为推动农业保险试点的突破口,与省林业厅签署《关于推进我省林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备忘录》、《关于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的备忘录》,与省林业厅、人行福州中支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福建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2005年,全省审批和备案保险产品17个。
  四、高管人员管理
  1999年1月,开始执行保监会下发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2001年,依据该《规定》的精神,核准12名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受理备案51人(件)。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省内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管人员实施核准制管理,对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管人员实施备案制管理,福州保监办据此制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流程(试行)》,对高管人员实施准入审查、过程跟踪、市场退出的全程动态监控管理。全年共对59名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受理备案324人(件)。从2003年7月起,执行保监会修改后新发布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当年共核准31名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受理备案112人(件)。2004年,福建保监局全面推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当年核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达99人次。2005年,全省核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96人次。
  五、中介业务管理
  (一)专业中介机构管理
  2000年1月,开始执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验收核准2家保险代理公司开业,制发“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29本、“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19本。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从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及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条件以及从业人员资格。当年,验收核准2家保险代理公司开业。年末,保险代理公司增至4家。2003年,完成17家保险中介机构的开业验收,核准48名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年末,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增至21家,其中,代理公司14家、公估公司6家、经纪公司1家。2004年,完成13家保险中介机构的开业验收。年末,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增至34家,其中,代理公司24家,公估公司8家,经纪公司2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分别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当年完成13家保险中介机构的开业验收。年末,全省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增至43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28家、保险经纪公司4家、保险公估公司11家(以上机构均指法人机构)。
  (二)兼业代理机构管理
  1999年3—9月,根据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对省内保险中介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重新申报审批。2000年8月,落实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执行“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分别为1家产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2001年,福州保监办部署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核准2075个单位的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资格,核准2473个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取消1个单位的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资格。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对兼业代理人的管理,建立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代理机构亮证经营,建立业务台账;按时结算保费、交接有关单证;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规范手续费支付行为,不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2002年,针对银行部分兼业代理人违规问题比较集中的情况,福州保监办编制下发《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对兼业代理人代理行为提出明确的规范要求。年末,全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增至3104家。从2003年9月起,加强对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对库存和已发放到银行代理网点的宣传材料进行全面清查;严禁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误导消费者;以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为重点,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代理合同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及合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完善对代理业务台账的管理工作,明确台账应包括逐笔登记的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销售人员等内容;并要求重视和加强客户回访工作,对新契约客户的回访率必须达到100%,回访的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当年末,全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699家。2004年末,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增至2839家。2005年,由于大量兼业代理机构三年代理的有效期限届满未重新申请代理资格,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所减少。同年,厦门保监局审核批准53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核准翼华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的兼业代理资格,使之成为全国首家外资网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年末,全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391家。
  (三)个人代理人管理
  1999年,落实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人行福州中支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员展业备案方案(试行)》,并对1996—1997年取得代理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开展资格年审和换证工作。2001年,福州保监办重新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员展业备案办法(试行)》,并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保险代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全年审核、制发“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10050本。2002年,福州保监办制定《福建省个人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实施意见》,提出“分布到位、妥善解决”的方针,落实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年末,省内(不含厦门,下同)持证个人代理人20678人,持证率为41.2%。2003年,为配合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指导行业协会建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增加考试频度。年末,个人代理人48345人,持证率为59.48%。2004年末,个人代理人46750人,持证率为76.16%。2005年,福建保监局实施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季度通报制度,年末持证率达80.89%。同年3月1日,在省内实施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要求个人代理人在展业时要向投保人出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文本,明确提示投保时应注意的事项、投保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信息资料等。经过跟踪检查,该项制度在个险业务中的执行率超过95%。同年,厦门保监局针对人身险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营销人员自制宣传单问题,组织各人身险厦门分公司对营销宣传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下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通知》,就加强营销宣传材料管理、提高营销员持证率等提出具体要求,强化人身保险销售管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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