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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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16
颗粒名称: 一、货币政策
分类号: F822.2
页数: 6
页码: 334-339
摘要: 本文记述福建省货币政策,其中包括了再贷款管理、再贴现管理、利率管、存款准备金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货币政策 货币信贷

内容

(一)再贷款管理
  1999—2005年,福建省人民银行发放的再贷款种类包括短期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包括紧急贷款和中央专项借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也称“支农再贷款”)。短期再贷款是为解决商业银行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贷款对象为辖区法人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在辖内的分支机构,期限分为3个月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执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和计息办法。1999年12月,为支持城市商业银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高其贷款能力,根据人行总行有关文件精神,对资信情况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再贷款期限由3个月放宽至1年,参照有关短期再贷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000年2月,为规范紧急贷款管理,发挥中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执行人行总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紧急贷款是人民银行为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可展期1次。8月,为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人行总行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明确中央专项借款是指因地方政府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在地方政府自筹资金不足时,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发放的专门解决地方政府决定又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地方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及合法外债资金支付缺口的专项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一次签订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期限一般为6—8年(2003年延长至13年)。
  2001年,执行人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支农再贷款是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对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和农村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贷款期限1年(从2002年7月开始,允许展期1年,但累计期限不超过2年),执行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人行福州中支为此制定并实施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操作规程,规范支农再贷款发放与管理的实务操作。
  2004年5月,根据人行总行《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信贷工作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人行福州中支负责全省经济金融监测分析、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利率、信贷政策、金融市场监测及有关监管等货币信贷管理工作。
  2005年4月,人行福州中支制定下发《各类流动性再贷款和再贴现操作规程(试行)》,明确福建省支农再贷款、短期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操作流程与管理要求“加强货币信贷职能调整后的全省再贷款管理。
  (二)再贴现管理
  1999年3月,作为人行上海分行再贴现转授权窗口,人行省内各中支直接办理省、市两级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再贴现业务。6月,扩展异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再贴现业务,对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经审查合格予以办理再贴现,并进一步规范再贴现业务操作。10月,完善再贴现操作体系,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此外,为适应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当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范围,改进再贴现操作方式,提高业务效率,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维护商业汇票的信誉和流通秩序。人行福州中支制定下发《关于对“无理拒付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实行通报的实施细则》,制止无理拒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象,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组织开展商业汇票再贴现回购业务,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开展跨行、跨区域转贴现试点,率先在人行上海分行辖区实现商业汇票再贴现回购和转贴现业务“零”的突破,填补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空白,丰富了票据业务品种。当年全省累计办理再贴现24.95亿元,再贴现余额13.29亿元。
  2000年,规范和推动金融机构商业汇票再贴现和再贴现回购业务的发展,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作用,改善金融服务。人行福州中支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辖区商业票据再贴现业务管理意见》,明确再贴现回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化解票据风险。同时,按照积极拓展与制度建设并举的原则,多层面引导和推进商业银行开办票据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并在劳务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方面取得突破。当年全省累计办理再贴现68.32亿元,再贴现余额26.12亿元。
  2001年,在再贴现政策引导和推动下,全省票据市场发展迅速,竞争也随之激烈。为推动票据业务规范稳健发展,人行福州中支制定下发《福州辖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及再贴现回购业务指导意见》和《福州辖区商业汇票再贴现申办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制度,提高票据从业人员素质,防范票据风险,规范再贴现业务操作与管理。并再次公布福州辖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继续引导和扶持一批优势企业、中小企业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当年全省累计办理再贴现80.18亿元,再贴现余额15.06亿元。
  2002—2003年,人行福州中支督促商业银行完善票据业务内控制度,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规范票据市场秩序;鼓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向上级行(省级分行)办理转贴现业务,促进票据转贴现及票据业务的集约化经营;引导商业银行探索票据交易方式创新,开展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改进票据转贴现回购业务管理,加强异地贴现业务报备,严格贴现利率管理。同时,根据辖区票据业务快速发展状况和当年商业银行营运资金变化情况,灵活运用再贴现政策工具,及时向上级行申请追加再贴现限额,建立健全相应跨行查询制度,完善同业票据业务协作。2003年,全省累计办理再贴现36.16亿元。
  2004年3月,为引导商业银行更好地运用票据手段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投入,人行福州中支组织筛选并公布48家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名单,作为福州辖区商业汇票重点扶持企业,引导商业银行信贷投入。由于市场资金总体宽裕,票据市场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水平,商业银行对再贴现资金需求减弱,当年累计办理再贴现5.26亿元,年末再贴现余额为零。
  从2005年4月起,人行福州中支正式履行全省货币信贷工作管理职责,同时制定下发《各类流动性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明确再贴现业务操作与管理的要求。9月,执行人行总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和票据质押等操作要求。当年全省再贴现累计发生额、再贴现余额均为零。
  (三)利率管理
  1999年3月,执行人行总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从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75个百分点,降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执行人行总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
  从2001年9月11日起,再贴现利率由2.16%提高至2.97%。
  从2002年2月21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25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从3月1日起,统一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其主要内容为: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含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和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非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中、外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现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政策不变,即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上的大额存款利率,由中、外资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中、外资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8月,根据人行总行有关文件精神,人行福州中支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贴现利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商业银行确定的贴现利率应高于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汇票贴现利率。
  从2003年11月20日起,依据人行总行有关通知精神,执行金融机构外币小额存款(300万美元以下)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为上限,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情况,由中资商业银行(含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法人、外资银行分行自主确定。各金融机构相继完善外币存贷款定价、风险管理和利率浮动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从12月21日起,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法定准备金存款维持1.89%不变。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银行专户资金比照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相应下调。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暂按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
  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人行总行有关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从3月25日起,执行人行总行制定的再贷款浮息制度: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在流动性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浮息采取逐步到位的政策,2004年保持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政策不变,即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0.99个百分点,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再贷款基准利率,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加点幅度按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减半执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以2003年12月31日为界,实行新老划断,区别对待;金融稳定再贷款利率在原定期限内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平执行,申请延期的在延期期间按照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浮息办法执行。从同年10月29日起,执行人行总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贷款利率均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利率也相应调整。同时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允许存款利率下浮。10月,为加强经济金融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全省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人行福州中支下发《民间借贷利率监测试行办法》,建立全省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各县级农村信用社选择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3个乡镇作为监测点,每个监测点各选择10户(其中:企业4户、个体户或个人6户)为监测对象,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方式,按季开展监测分析工作。
  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人行总行关于2005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执行加点浮息前的再贷款基准利率,其中1年期利率为3.24%;对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再贷款中超过人民银行核定再贷款基数的部分,利率按发放日前一年的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加0.5个百分点确定,2005年该类再贷款加点浮息后利率为5.32%;2005年1月1日(含)后发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按加点浮息后的利率5.32%执行;申请延期的金融稳定再贷款在延期期间按照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浮息利率5.32%执行。从3月17日起,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原年利率1.62%调整为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存款准备金管理
  1999年2月,为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提高化解支付风险工作效率,执行人行总行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条件、最高限额、期限和用途,人民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和后续管理。从11月21日起,执行下调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至6%,以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增强金融机构支付能力。
  从2003年9月21日起,执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6%上调至7%。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
  从2004年4月25日起,执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7%上调至7.5%。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同时,定期根据银监会提供的金融机构法人上年季度平均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对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其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按7.5%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当年全省无金融机构被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从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各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均按规定缴交外汇存款准备金。同时,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缴存、考核、调整、动用和违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12月,执行人行总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人民银行内部对存款准备金监管职责分工、金融机构动用存款准备金操作要求、违规处罚规定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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