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融调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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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21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金融调控
分类号: F832.757
页数: 28
页码: 333-360
摘要: 本章记述1999-2005年福建省金融调控,其中概括了货币信贷政策、金融稳定。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管理 金融调控

内容

1999—2002年,针对有效需求不足和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为遏制通货紧缩趋势,福建省各级人民银行贯彻国家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发挥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窗口指导作用,引导信贷结构调整,鼓励和督促商业银行发放国债资金项目配套贷款,拓展出口信贷品种,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增加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同时,加强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管理,适时发挥中央银行再贷款导向作用,加大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再贷款扶持力度,支持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对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以增加农户贷款投放。规范和拓展金融机构商业汇票再贴现和再贴现回购业务,扩大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试点范围,率先在人行上海分行辖区(沪浙闽)实现商业汇票再贴现回购和转贴现业务“零”的突破。加强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管理,执行各项利率和准备金率调整政策。2003—2005年,通货紧缩压力得到缓解,经济进入新—轮快速增长阶段,省内各级人民银行执行国家财政、货币“双稳健”政策,保持货币政策的持续性和连续性。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促进信贷投放结构优化,防范金融风险。加强与产业主管部门配合,通过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等多种方式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推动以林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增强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密切与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的合作,促进增加县域经济、“三农”、中小企业、民生领域的信贷投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执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建立全省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严格执行准备金率制度,对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落实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支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加强对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的管理,建立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操作流程与管理制度,在传导货币政策的同时防范人民银行资产风险。健全和完善对货币市场的管理和监测分析,规范和促进票据市场业务健康发展。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公安机关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查处反洗钱案件。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开展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工作,维护区域金融体系稳定。
  第一节 货币信贷政策
  一、货币政策
  (一)再贷款管理
  1999—2005年,福建省人民银行发放的再贷款种类包括短期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包括紧急贷款和中央专项借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也称“支农再贷款”)。短期再贷款是为解决商业银行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贷款对象为辖区法人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在辖内的分支机构,期限分为3个月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执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和计息办法。1999年12月,为支持城市商业银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高其贷款能力,根据人行总行有关文件精神,对资信情况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再贷款期限由3个月放宽至1年,参照有关短期再贷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000年2月,为规范紧急贷款管理,发挥中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执行人行总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紧急贷款是人民银行为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可展期1次。8月,为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人行总行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明确中央专项借款是指因地方政府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在地方政府自筹资金不足时,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发放的专门解决地方政府决定又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地方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及合法外债资金支付缺口的专项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一次签订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期限一般为6—8年(2003年延长至13年)。
  2001年,执行人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支农再贷款是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对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和农村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贷款期限1年(从2002年7月开始,允许展期1年,但累计期限不超过2年),执行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人行福州中支为此制定并实施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操作规程,规范支农再贷款发放与管理的实务操作。
  2004年5月,根据人行总行《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信贷工作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人行福州中支负责全省经济金融监测分析、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利率、信贷政策、金融市场监测及有关监管等货币信贷管理工作。
  2005年4月,人行福州中支制定下发《各类流动性再贷款和再贴现操作规程(试行)》,明确福建省支农再贷款、短期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操作流程与管理要求“加强货币信贷职能调整后的全省再贷款管理。
  (二)再贴现管理
  1999年3月,作为人行上海分行再贴现转授权窗口,人行省内各中支直接办理省、市两级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再贴现业务。6月,扩展异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再贴现业务,对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经审查合格予以办理再贴现,并进一步规范再贴现业务操作。10月,完善再贴现操作体系,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此外,为适应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当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范围,改进再贴现操作方式,提高业务效率,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维护商业汇票的信誉和流通秩序。人行福州中支制定下发《关于对“无理拒付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实行通报的实施细则》,制止无理拒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象,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组织开展商业汇票再贴现回购业务,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开展跨行、跨区域转贴现试点,率先在人行上海分行辖区实现商业汇票再贴现回购和转贴现业务“零”的突破,填补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空白,丰富了票据业务品种。当年全省累计办理再贴现24.95亿元,再贴现余额13.29亿元。
  2000年,规范和推动金融机构商业汇票再贴现和再贴现回购业务的发展,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作用,改善金融服务。人行福州中支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辖区商业票据再贴现业务管理意见》,明确再贴现回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化解票据风险。同时,按照积极拓展与制度建设并举的原则,多层面引导和推进商业银行开办票据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并在劳务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方面取得突破。当年全省累计办理再贴现68.32亿元,再贴现余额26.12亿元。
  2001年,在再贴现政策引导和推动下,全省票据市场发展迅速,竞争也随之激烈。为推动票据业务规范稳健发展,人行福州中支制定下发《福州辖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及再贴现回购业务指导意见》和《福州辖区商业汇票再贴现申办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制度,提高票据从业人员素质,防范票据风险,规范再贴现业务操作与管理。并再次公布福州辖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继续引导和扶持一批优势企业、中小企业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当年全省累计办理再贴现80.18亿元,再贴现余额15.06亿元。
  2002—2003年,人行福州中支督促商业银行完善票据业务内控制度,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规范票据市场秩序;鼓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向上级行(省级分行)办理转贴现业务,促进票据转贴现及票据业务的集约化经营;引导商业银行探索票据交易方式创新,开展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改进票据转贴现回购业务管理,加强异地贴现业务报备,严格贴现利率管理。同时,根据辖区票据业务快速发展状况和当年商业银行营运资金变化情况,灵活运用再贴现政策工具,及时向上级行申请追加再贴现限额,建立健全相应跨行查询制度,完善同业票据业务协作。2003年,全省累计办理再贴现36.16亿元。
  2004年3月,为引导商业银行更好地运用票据手段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投入,人行福州中支组织筛选并公布48家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名单,作为福州辖区商业汇票重点扶持企业,引导商业银行信贷投入。由于市场资金总体宽裕,票据市场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水平,商业银行对再贴现资金需求减弱,当年累计办理再贴现5.26亿元,年末再贴现余额为零。
  从2005年4月起,人行福州中支正式履行全省货币信贷工作管理职责,同时制定下发《各类流动性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明确再贴现业务操作与管理的要求。9月,执行人行总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和票据质押等操作要求。当年全省再贴现累计发生额、再贴现余额均为零。
  (三)利率管理
  1999年3月,执行人行总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从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75个百分点,降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执行人行总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
  从2001年9月11日起,再贴现利率由2.16%提高至2.97%。
  从2002年2月21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25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从3月1日起,统一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其主要内容为: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含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和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非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中、外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现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政策不变,即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上的大额存款利率,由中、外资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中、外资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8月,根据人行总行有关文件精神,人行福州中支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贴现利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商业银行确定的贴现利率应高于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汇票贴现利率。
  从2003年11月20日起,依据人行总行有关通知精神,执行金融机构外币小额存款(300万美元以下)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为上限,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情况,由中资商业银行(含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法人、外资银行分行自主确定。各金融机构相继完善外币存贷款定价、风险管理和利率浮动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从12月21日起,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法定准备金存款维持1.89%不变。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银行专户资金比照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相应下调。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暂按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
  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人行总行有关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从3月25日起,执行人行总行制定的再贷款浮息制度: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在流动性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浮息采取逐步到位的政策,2004年保持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政策不变,即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0.99个百分点,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再贷款基准利率,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加点幅度按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减半执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以2003年12月31日为界,实行新老划断,区别对待;金融稳定再贷款利率在原定期限内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平执行,申请延期的在延期期间按照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浮息办法执行。从同年10月29日起,执行人行总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贷款利率均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利率也相应调整。同时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允许存款利率下浮。10月,为加强经济金融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全省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人行福州中支下发《民间借贷利率监测试行办法》,建立全省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各县级农村信用社选择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3个乡镇作为监测点,每个监测点各选择10户(其中:企业4户、个体户或个人6户)为监测对象,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方式,按季开展监测分析工作。
  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人行总行关于2005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执行加点浮息前的再贷款基准利率,其中1年期利率为3.24%;对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再贷款中超过人民银行核定再贷款基数的部分,利率按发放日前一年的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加0.5个百分点确定,2005年该类再贷款加点浮息后利率为5.32%;2005年1月1日(含)后发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按加点浮息后的利率5.32%执行;申请延期的金融稳定再贷款在延期期间按照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浮息利率5.32%执行。从3月17日起,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原年利率1.62%调整为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存款准备金管理
  1999年2月,为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提高化解支付风险工作效率,执行人行总行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条件、最高限额、期限和用途,人民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和后续管理。从11月21日起,执行下调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至6%,以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增强金融机构支付能力。
  从2003年9月21日起,执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6%上调至7%。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
  从2004年4月25日起,执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7%上调至7.5%。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同时,定期根据银监会提供的金融机构法人上年季度平均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对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其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按7.5%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当年全省无金融机构被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从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各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均按规定缴交外汇存款准备金。同时,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缴存、考核、调整、动用和违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12月,执行人行总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人民银行内部对存款准备金监管职责分工、金融机构动用存款准备金操作要求、违规处罚规定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二、信贷政策
  (一)产业信贷政策
  1999年,人行省内各中支结合辖区实际,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配合,采取的主要措施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精神,引导辖区商业银行集中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及产业结构调整的贷款投入力度,协调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信贷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及时到位,至年末各银行对全省61个重点建设项目发放贷款45.82亿元,资金到位率86.6%。执行人行总行《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商业银行对暂时亏损但有出口订单、收回贷款有保证的外贸企业发放封闭贷款,对资信良好、有偿还贷款保障的外经贸企业,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增加授信额度。至年末,全省外贸企业人民币短期贷款新增3.44亿元,增长5.61%。执行人行总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和组织封闭贷款具体实施工作,帮助国有企业逐步摆脱困境,推行主办银行制度。人行福州中支还引导辖区省、市两级商业银行与被列入国家512户重点企业及部分产品销路好、效益高的客户签订主办银行协议,在信贷、结算、票据承兑贴现、信息等方面向其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对信誉好的企业推行综合授信业务,简化企业贷款手续,确保企业在额度范围内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和使用信贷资金,促进国有重点企业和优势企业发展。协调做好债转股工作,组织有关商业银行配合省经贸委开展债转股企业调查、筛选、推荐上报等前期准备工作,支持国有企业解困。
  2000年,人行省内各中支强化信贷窗口指导力度,细化政策指导领域,鼓励和推动商业银行信贷产品创新。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引导商业银行探索新的融资手段与方式,推进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业务的发展,此两项融资业务当年全省新增7025万元,增长207.59%。增加对非生产领域的信贷投入,支持有偿债能力的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教卫生等社会公用事业发展。组织商业银行加大对重点基建与技改项目的贷款投入,协调与跟踪项目融资遇到的问题及资金落实情况,促进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发展。当年全省基本建设贷款增加28.25亿元,增长11.85%,技术改造贷款增加5.19亿元,增长4.59%。人行福州中支还指导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在全国率先推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担保贷款,缓解外贸企业的资金困难。
  2001年,加大对外经贸领域和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的信贷政策窗口指导,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根据人行总行、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人行福州中支制定《关于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外经贸发展的指导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并会同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等提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操作实施意见,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因退税滞后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引导商业银行结合自身优势,运用多种信贷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大型建设项目或引进大型设备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大额资金,组织人民币银团贷款或中资商业银行外汇银团贷款,年末全省银团贷款新增8亿元,增长34.78倍;对已开贷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保进度、保投产、保收尾”的原则,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并按照工程进度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资金到位率,促进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已签订借款合同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跨年度投放资金,加快信贷投放进度。当年,全省累计对省重点建设和技改项目发放贷款79.8亿元。
  2002年,推动银企、银贸合作,运用信贷政策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人行省内各中支执行人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运用信贷政策引导、咨询和调研等手段,对商业银行改进外经贸信贷管理提出措施意见。执行人行上海分行《福建省信贷政策投向指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企业改组和重组予以支持。人行福州中支与省经贸委联合首次举办“福建省银企资金供需洽谈会暨金融产品营销会”,以“搭平台、促沟通”为主题,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提高金融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强金融机构营销观念。洽谈会期间,各商业银行推出金融产品300项,有1188个企业与银行进行现场洽谈,融资项目签约187个,其中达成意向协议项082个、金额404.5亿元,签订融资合同项目105个、金额325.99亿元。人行福州中支制定《关于金融部门支持科技兴贸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与省外经贸厅建立协作机制,采取情况交流会、银贸座谈会和外经贸项目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加强银贸沟通协调。当年,省内商业银行推出驰名商标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国际保理业务、福费廷、仓储商品保全贷款等新型信贷品种,形成组合贷款,拓宽外经贸企业融资空间。
  2003年,人行省内各中支引导商业银行支持辖区经济结构调整,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优先满足信贷资金的需求,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步伐。当年全省中长期贷款新增357.51亿元,同比多增186.7亿元。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安排贷款115.35亿元,实际发放贷款102.63亿元,信贷资金到位率达88.97%。人行福州中支继续牵头举办省、市银企资金供需洽谈会,促进银企双赢和地方经济发展,并制定《关于金融进—步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就推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发展等提出6条信贷措施,当年全省商业银行累计对398户外贸出口企业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69.65亿元,年末余额达26.24亿元,比年初增加9.26亿元。与省经贸委联合发文提出增加信贷投放、严格控制高风险行业贷款等4条政策措施,使工业经济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年末全省工业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169.43亿元,增幅37.49%,其中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增幅31.97%,工业中长期贷款增加25.22亿元,增长近35倍。
  2004年,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举措,按照“有控有保、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导商业银行继续增加信贷的有效投放,防止经济大起大落,支持全省经济发展。人行福州中支拟定《金融信贷支持福建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由省政府转发实施,引导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制定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加强信贷管理的实施意见》,会同省经贸委公布全省关停取缔的246户小钢铁企业及责令停产、自行拆除的19户23条水泥机立窑项目,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则给予支持。执行人行总行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引导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组织修订并发布2004年《福建省信贷投向指引》,提出信贷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的具体行业与领域,发挥信贷政策窗口指导作用,促进信贷结构与产业结构协同运作,合理配置资源。
  2005年,人行福州中支制定《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今年以来经济形势和做好今后几个月经济工作意见〉若干具体措施》,提出并实施16条金融信贷贯彻意见。同时,创新政银企会商机制,会同省经贸委借助互联网,研究建立“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网站,实现政银企各类资源的全面整合和信息的零距离沟通,实现项目推介与货币政策传导有机融合,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政银企会商由省级层面向设区市发展,联合宁德市政府召开“宁德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暨政银企会商会议”,促成44个项目达成融资意向,金额36.57亿元,签订18个项目融资协议,金额7.98亿元,涵盖重点建设项目、电机与船舶制造等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
  1999年,人行省内各中支落实人行总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观念,改进小企业信贷方式,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人行福州中支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针对全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配合省经贸委拟定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指导意见,指导全省各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组建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组建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2000年,人行省内各中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创新与贷款担保机构的组建和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重视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和开发应用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信贷产品,指导商业银行开办摊位抵押贷款,支持个体经营户融资需求。人行福州中支制定《福州辖区金融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由福州市政府转发实施;制定《福州市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指导意见》,促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发展,规范和指导商业银行贷款担保业务。
  2001年,人行省内各中支引导辖区金融机构把支持城乡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拓展业务的重点,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完善中小企业信贷资信评估和贷款审批制度,适当扩大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合理确定县级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支持中小企业产品结构、设备技术的调整、更新和改造,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经济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正常生产周转。
  2002年,加强政策指导,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人行福州中支会同省经贸委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10条措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制定《福州辖区推广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三包—挂钩”信贷业务的工作意见》,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试点和推广工作。公布《福州辖区商业汇票业务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名单》,筛选公布51家信用等级“A”级以上,没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中小企业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重点支持对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发挥示范效应。当年全省商业银行票据融资累计发生额989.70亿元,同比增长1倍多。
  2003—2004年,落实县域经济金融扶持政策。人行福州中支制定《金融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实际提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10条金融政策措施,由省政府转发实施。推动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兴业银行等落实对省政府确定的11个经济强县扩大信贷授权授信工作,指导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在资金、管理、财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优质、低成本的服务。年末,全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2543.21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总额的81.44%。
  2005年,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培育和扶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发展,引导辖区商业银行探索适合民营企业的新型业务品种,推广保全仓库业务、应收账款质押或收购业务、摊位经营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与质押贷款组合等各种适合民营企业的贷款方式,解决民营企业抵押贷款难问题。鼓励有能力的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贷款、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明显增加,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3188.61亿元,新增394.15亿元,增长14.10%;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余额66.18亿元,新增18.50亿元,增长38.8%。
  (三)农业信贷政策
  1999年,人行省内各中支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2001年,人行福州中支制定《关于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投入,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骨干企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与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村信用社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自身资金实力,面向“三农”,重点支持农户生产经营发展,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办法,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当年全省农户贷款增加10.35亿元,增长18.47%;农户小额贷款增加0.63亿元,增长15.40%;农户联保贷款增加2.36亿元,增长199.59%。
  2002年,人行省内各中支执行人行上海分行《福建省信贷政策投向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山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山海协作、优势互补、联动发展,加快山区资源优势转变为商品优势、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的进程。
  2003年,按照中央和省委提出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的精神,人行福州中支制定《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机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由省政府转发实施。当年全省农业贷款增长16.67%。
  2005年,推动以林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人行福州中支会同省林业厅等部门制定《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由省政府转发实施。联合省林业厅召开省林业投融资改革暨金融创新会商会议,完善融资配套环境,促成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建立。联合省林业厅、福建保监局制定《关于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制度保障。当年,全省累计发放各类林权抵押贷款23.3亿元。人行福州中支还参与研究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意见,强化金融政策导向,促进闽台农业交流与合作
  (四)房地产信贷政策
  1999年,为促进消费,扩大内需,调整信贷结构,人行省内各中支执行人行总行有关文件精神,引导商业银行改进服务方式,增加信贷品种,发展以个人住房消费为主的消费信贷业务,将住房贷款比例由70%提高至80%,将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从20年延长至30年,并在原有优惠利率基础上,降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参与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组建工作,探索个人住房贷款新的担保方式。当年,全省以个人住房信贷为主的消费信贷发展较快,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机构增多,信贷品种不断增加,除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外,部分商业银行还推出二手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新的业务项目。
  2000年,引导商业银行转变经营观念,继续推动房地产信贷业务较快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逐渐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部分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新型业务品种,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拉动住房投资,扩大需求。
  2001年,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快速发展,但也出现部分商业银行放松信贷条件,甚至违规发放住房贷款的现象。为整顿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信贷业务,防范贷款风险,6月,执行人行总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要求贷款银行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条件,加强住房开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企业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开发项目必须具备“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11月,执行人行总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重申城乡居民个人消费贷款,要如实申报用途,商业银行要认真审核,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同时,组织商业银行开展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政策性与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自查,并有针对性地对部分银行进行全面检查与剖析,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与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
  2002年,针对局部地区出现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市场结构不合理、价格增长过快等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行总行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人行福州中支会同省建设厅研究提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投向引导和风险管理,发挥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同年,贯彻执行人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二手房贷款管理,合理控制贷款比例,建立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系统,并组织对省内多家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政策的调控—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住房贷款增长过快的趋势。
  2003年,按照人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精神,要求省内商业银行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投向;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代垫项目开发贷款;加强个人住房贷款,提高贷款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例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同年,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关于完善供应政策,调整供应结构;改革住房制度,健全市场体系;发展住房信贷,强化管理服务;改进规划管理,调控土地供应;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等20条具体意见,引导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建设和个人住房消费,引导房地产理性投资和住房理性消费。同时,加强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信贷动态监测和风险提示。当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年末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54.90亿元,比年初下降22%。
  2004年,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信贷动态监测,组织商业银行开展房地产信贷投向结构与资产质量调查,针对当年房地产市场局部过热以及房地产信贷出现的非理性集中投向等问题予以提示。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探索建立房地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指标体系,发挥信贷导向和风险预警作用。在政策导向下,全省房地产信贷结构得到调整,年末商用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明显下降,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比基本持平。
  2005年,为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稳定住房价格,实现商品住房供求结构基本平衡,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及转发建设部等《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从3月17日起,执行人行总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将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调至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20%提高至30%,具体调整的城市或地区由商业银行法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地房地产价格涨幅自行确定。实行政策调整后,全省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同比少增31.07亿元,增幅同比下降13.73个百分点。同年,为履行信贷政策窗口指导职责,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及时沟通房地产市场和金融信息,反馈相关政策实施效应与存在问题,人行福州中支制定下发《关于建立福建省房地产重点企业与房地产信贷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监测分析房地产企业投资、房地产信贷结构和房地产信贷风险状况。并建立房地产信息数据库,将房地产行业景气指标、房地产市场运行相关经济指标纳入数据库,加强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金融相关分析;建立福建省房地产信贷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房地产市场与金融信息沟通平台,与银行监管机构、商业银行、银行业协会、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召开座谈会,通报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信贷运行情况,强化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与信贷风险管理。
  (五)民生信贷政策
  1999年,民生信贷正式进入银行信贷覆盖范围。
  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福建省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为落实人行总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人行福州中支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贷款操作细则。同时,通过媒体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商业信贷和社会舆论,督促商业银行寻找业务切入点,拓展全省助学贷款信贷市场,实现国家助学贷款零的突破,当年全省助学贷款累计发放83万元。
  2001年,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政策。人行省内各中支执行人行总行、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引导经办银行改进金融服务。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与院校存款挂钩等措施,重点协调解决福州大学等14所省属院校和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问题,并督促教育主管部门成立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财政部门尽快安排贴息资金,确保政策实施中各环节的有效衔接。至年末,全省助学贷款余额3913万元,新增2896万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余额1069万元,新增986万元。
  2002年,依据人行总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行“四定”、“三考核”政策(即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调整财政贴息办法,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人行福州中支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细化业务操作规程,明确财政贴息措施,建立对商业银行的监督考核机制。为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会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2002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落实贷款贴息计划额度,组织开展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检查。在有关院校和商业银行开展调研,协调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推出“捆绑式”销售模式,并指导院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至年末,全省28所高校与商业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关系,全省助学贷款余额3.13亿元,新增2.73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余额6200万元,新增5400万元。同年,执行人行总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确定小额担保贷款主办银行名单。
  2003年,运用政策指导和市场调节手段,跟踪商业银行分解下达各高等院校计划额度情况,协调新开办院校“定银行”工作。同时,针对部分高校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现象,约见教育主管部门,跟踪督促有关院校采取措施加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组织农行、工行研究探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业务风险防范工作。为调动商业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积极性,重点引导商业银行与高校建立全面协作关系,推行国家助学贷款与其他多项金融业务的“捆绑”销售模式等。至年末,全省助学贷款余额4.14亿元,新增1.01亿元,其中国家助学余额1.12亿元,新增5000万元。同年,执行人行总行等部委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扶持弱势帮困信贷政策,重点推动建立小额信贷担保机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人行福州中支还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范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指导金融机构开始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向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帮助有自主创业能力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同时,敦请并促成政府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2004年,人行省内各中支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行总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改革财政贴息方式,延长还贷年限。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使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在全省得到较好实施,人行福州中支会同省教育厅、福建银监局等研究提出国家助学贷款贯彻实施意见,重点引导银校双方通过市场手段建立全面合作关系,实施“通过银校双方协商和招投标方式确定风险补偿比例、捆绑式营销国家助学贷款”等措施,兼顾商业银行利益和合作基础,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当年,福建医科大学等4所省属高校同商业银行签订银校协议,大部分高校与银行达成国家助学贷款意向。至年末,全省助学贷款余额5.28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余额1.67亿元,新增0.55亿元;全省助学贷款累计发放10.36亿元,累计发放人数18690人,其中国家助学贷款发放0.73亿元,累计发放人数13657人。同年,根据人行总行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人行福州中支会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进一步推进福建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7条贯彻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当年,全省累计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1989笔,金额4753万元,年末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2598万元。
  2005年,执行人行总行、银监会《关于加快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采取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商业银行及教育部门研究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照新机制运行,引导和推进商业银行与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建立违约统计制度,增进银校信息沟通,强化高校贷后管理职责,促进风险管理,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平稳运行;参与“构建和谐金融体系,推进海峡西岸建设”大型金融宣传月活动,开展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宣传报道;推动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指导宁德、龙岩市依托农村信用平台开展试点工作。至年末,全省助学贷款余额6.06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余额2.53亿元,新增0.78亿元;全省助学贷款累计发放13.04亿元,累计发放人数25236人,其中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1.16亿元,累计发放人数20031人。同年,以创建信用社区为重点,落实扶贫帮困政策,重点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创建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联动机制,推广“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小额担保”相结合的模式,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当年,全省累计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1394笔,金额2763万元,年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余额4010万元。
  三、货币市场管理
  (一)票据市场管理
  1999年,人行省内各中支运用再贴现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自觉拓展票据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丰富商业汇票品种;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跨行际、跨地区转贴现业务试点,促进信贷资金余缺的横向调剂;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回购业务,创新再贴现方式。人行福州中支还筛选93家企业作为票据承兑、贴现重点扶持对象,以点带面推动票据业务发展。当年,福州辖区票据业务发展较快,同时,实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再贴现回购、转贴现等业务“零”的突破,发放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548万元,办理再贴现回购与转贴现3.11亿元和5.05亿元。
  2000年,省内商业银行之间横向转贴现和人民银行再贴现回购等新型的运作方式灵活运用,使票据业务在引导商业信用发展、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工具的同时,逐步成为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和调节信贷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同时,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严格业务操作。人行福州中支组织签订《福州辖区规范银行业商业汇票相关业务公约》,通过加强票据跨行委托查询、贴现利率和结算纪律等协作与管理,有序发展银行业票据业务。当年福州地区商业银行通过跨行委托查询方式,查堵5笔假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达1980万元。人行各中支还组织核定和通报无理拒付银行承兑汇票名单,要求商业银行对被通报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谨慎办理贴现业务,保证票据业务健康发展。
  2001年,引导商业银行探索新型管理方式,逐步推行票据集约化管理,同时继续分阶段推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扩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企业试点面。福州辖区11家商业银行相继成立有形或无形的票据专营窗口,实施商业汇票再贴现申办员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再贴现业务培训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此项制度为全国首例。人行福州中支还组织筛选并公布103家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继续引导和扶持一批优势企业、中小企业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当年,全省累计承兑商业汇票308.58亿元,发放贴现212.50亿元。
  2002—2003年,随着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着重引导商业银行改善票据品种结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扩大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试点范围,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健全票据专营窗口,完善票据业务集约化经营管理,提高票据业务运作效率,扩大票据业务量。部分商业银行还探索票据交易方式创新,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开展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针对银行间票据业务竞争有所加剧的状况,全省人行改进票据转贴现回购业务管理,加强异地贴现贷款报备和严格贴现利率管理,强化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人行福州中支还补充完善《福州辖区规范银行业商业汇票相关业务公约》,强化行业自律。2002—2003年,全省累计分别承兑商业汇票363.58亿元、721.17亿元,发放贴现315.66亿元、840.49亿元。
  2004年,人行省内各中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出台若干措施意见,引导商业银行商业汇票扶持重点,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人行福州中支组织筛选并公布48家福州辖区商业汇票重点支持的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名单,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业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当年,由于市场资金总体宽裕,票据市场融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水平,商业银行对再贴现资金需求减弱,全省累计承兑商业汇票919.45亿元,发放贴现775.50亿元。
  2005年,执行人行总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和票据质押等操作要求。同时,在规范业务操作基础上,重点引导商业银行发挥票据专营机构中介作用,推动票据市场规模的扩大。当年,全省累计承兑商业汇票1177.98亿元,发放贴现1089.19亿元。
  (二)拆借市场管理
  1991年1月,福建省成立由原人行省分行组织、省内金融机构以会员制形式参加的福建资金融通中心,从事同业资金拆借业务。1998年,根据人行总行关于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该中心及其所辖办事处停止自营拆借业务,主要从事清收逾期拆借资金工作。1999年初,人民银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根据属地监管原则,福建省逾期拆借资金清收工作分别由人行福州中支及福建资金融通中心设区市办事处所在地人行中支负责监督管理。同年,人行福州中支成立清理福建资金融通中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笔—策”办法,全力清收福建资金融通中心逾期拆借资金。
  1999年,拓宽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渠道,人行省内各中支执行人行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资金融通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债券现券买卖和回购业务等,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办理,也可由金融机构或其他农村信用社联社代理;农村信用社联社办理资金融通业务以联社为单位,需事前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明确农村信用社联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交易对手方拆入资金最长期限而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4%、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8%。同时,加强辖区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之外的同业拆借(简称“场外资金拆借”)实行备案制管理方式,即进行场外资金拆借前,拆借双方必须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当年全省累计办理资金拆借总额144.76亿元,其中场内资金拆借3.5亿元,场外资金拆借141.26亿元。
  2000年,人行福州中支下发《福州辖区金融机构隔夜拆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场外拆借形式,开办福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隔夜拆借业务,并明确隔夜拆借参加对象、交易方式、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有融资渠道基础上,增加应急融资渠道,解决因票据清算原因而产生的临时资金不足问题。当年,全省累计办理资金拆借总额521.94亿元,其中场内资金拆借41.05亿元,场外资金拆借480.89亿元。
  2001年7月,为规范金融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执行人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场外资金拆借业务管理的通知》,重申金融机构场外资金拆借要严格执行人行总行有关同业拆借限额和期限的规定,建立备案制管理制度,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只能以法人为单位办理场外资金拆借业务。人行福州中支还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证券公司向银行场外资金拆借的事前双向报备制度,加强监控审核和风险管理工作。9月,人行福州中支进一步完善隔夜拆借操作管理和业务规程,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隔夜拆借系统办理隔夜拆借。当年全省累计办理资金拆借总额1009.31亿元,其中场内资金拆借59122亿元,场外资金拆借412.09亿元。
  2002—2003年,人行福州中支强化金融机构间资金拆借的事前报备和风险管理工作,针对部分商业银行同业拆借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约见其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就完善和规范其内部资金拆借授权管理、场外资金拆借报备操作和日常资金头寸调度与管理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2002年,根据人行总行办公厅关于逾期拆借资金债权债务以省为单位进行清理,并由省会中支负责的精神,人行福州中支成立福建融资中心清理工作组,按照责任、人员、工作进度“三落实”的要求,开展福建资金融通中心及其所辖办事处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9月,经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撤销福建资金融通中心,并相应成立福建资金融通中心清算组。12月,经人行福州中支批准撤销福建资金融通中心所辖各办事处,同时成立漳州、三明办事处清算组。清算组由所在地人行中支分管行长任组长,成员由货币信贷管理、内审、监察、会计、法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清算组负责承接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工作,并继续组织清收逾期拆借资金。2003年,明确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系统所指场外融资仅包含金融机构场外拆借和场外债券交易,要求金融机构场外融资—律通过电子备案系统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并组织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管理系统培训和试运行工作,按时启动辖区金融机构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系统,为不能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提高辖区场外融资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化水平。2002年、2003年,全省累计办理资金拆借总额分别为1249.18亿元、2272.22亿元,其中场内资金拆借分别为941.62亿元、1933.86亿元,场外资金拆借分别为307.56亿元、338.36亿元。
  2004年3月,为规范货币市场业务的管理,加强统计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运行情况,督促金融机构健全货币市场业务内控制度及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在继续做好场外融资业务统计分析的同时,建立辖区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融资业务的统计制度,完善辖区货币市场业务的统计及监测分析工作。同年,经批准,省农村信用合作协会开始组织省内农村信用社开展同业借款业务,引导农村信用社灵活调剂系统内资金余缺。当年,全省累计办理资金拆借总额1425.33亿元,其中场内资金拆借1298.21亿元,场外资金拆借127.12亿元。
  2005年,人行福州中支下发《关于印发〈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人行省内分支机构管理职责、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系统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管理和风险控制细则,场外融资交易和清算操作方式。通过强化全省金融机构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管理,规范融资行为,推进全省货币市场业务发展。10月,下发《关于改进支付系统资金清算专项隔夜拆借业务管理的通知》,在完善制度建设、明确业务流程、统一规范文本格式基础上,组织17家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启动支付系统资金清算专项隔夜拆借业务,解决因同城票据清算和支付往来等产生的临时头寸不足问题。当年全省累计办理资金拆借总额615.66亿元,其中场内资金拆借599.06亿元,场外资金拆借16.60亿元。同年,福建资金融通中心清算组分别与剩余13家会员单位签订一次性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协议,至此福建资金融通中心及其办事处对原有75家会员单位的债务全部结清。
  第二节 金融稳定
  一、金融创安与协调机制建设
  1999年,人行省内各中支成立金融监管核心网络领导小组,建立创安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工作。并建立金融风险预警预报系统,加强宏观经济金融预警分析,分机构开展预警指标监测。落实人行上海分行部署开展的创建沪浙闽金融安全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安),执行《沪浙闽金融安全区创建试行规划》,提出“通过3—5年的努力,在辖区内做到信用观念强,资产质量高,金融执法严,金融案件少,金融秩序好,并努力实现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无重大支付风险、无恶性金融竞争、无乱办金融业务”的创安目标。
  2000—2002年,落实创建金融安全区三年规划,完善创安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创安工作联系制度、议事制度及金融问题协调解决机制。依托金融风险预警预报系统,加强非现场监管,定期对各项创安指标进行监测,前移金融风险防范关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监控、早化解,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坚持创安工作与监管工作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制定年度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组织县级监管机构、各金融机构分层签订创安工作责任书,明确各自创安目标、对象、措施和责任。还制订辖区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工作规划,明确化解金融风险的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在三年规划执行中,全省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无重大支付风险、无恶性金融竞争、无乱办金融业务,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
  200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形成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监管体系。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省内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着手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2004年,福建省探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成为全国率先建立该项制度的省份之一。7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建立省政府办公厅与人行福州中支、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之间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为召集人,省政府副秘书长和人行福州中支、各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常任成员,并视情况邀请省公安厅、检察院、财政厅、工商管理局等为专题成员,在省政府办公厅财税金融处设协调联络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在省金融稳定联席会议框架下,建立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制度和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形成金融稳定工作例会制度。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协调和合作问题时,如凭—方权限不能够顺利处理,则由协调联络办公室向其他协作方报送“金融稳定协调合作函”。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明确日常信息和重大信息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编制,以书面、电文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当年10月18日,召开首次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操作细则》,明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常规信息交流职责与分工、共享信息内容,对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经济金融案件以及影响区域系统性安全事件的信息,各成员单位需在案件或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报送至联络办公室。
  2005年,先后召开3次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实现会议内容由一般的情况通报转向对影响辖区金融稳定重要因素等问题的研究分析,机制建设由—事—议的例会逐步向制度化安排方向转变。会议针对金融业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商业银行风险评估、城市信用社市场退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股权分置改革、地下保单以及标会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策措施。12月,依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省内各设区市政府参照省级形式,建立健全相应的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监测评估与风险处置
  (一)监测评估
  2004年,根据人行总行确定的“金融风险监测、金融稳定评估、金融风险处置、金融体制改革以及资产处置”工作重点,开展全省金融稳定评估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收集涵盖全省经济与市场基本面、金融运行情况指标、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经营指标、证券市场总体状况、证券公司经营状况与资产安全性及盈利情况、保险业总体经营状况和资产安全及利润等情况的基本数据,时间跨度从1994年至2003年,共有指标数据四大类139项,为开展金融稳定评估作准备。同时,初步建立在闽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制度,围绕总体经营情况、资产质量、流动性和盈利性等4个方面指标,部署全省12家法人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社外)报送2000年以来的相关数据,为开展全省金融风险监测和风险提示工作打下基础。
  2005年,开展金融风险监测和稳定评估,侧重撰写区域金融稳定报告。在2004年建立在闽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制度的基础上,由点到面分类逐个建立健全监测数据档案资料,收集建立包括宏观、微观两个层面,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总量、法人、非法人三个层次共243个经济金融指标,时间跨度自2000年至2005年,基本反映全省宏观经济金融情况以及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动态跟踪监测省内9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和福州、厦门、泉州3家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及风险隐患,开展风险提示。全省人行实施金融风险事件快报制度,及时跟踪、报告影响金融稳定的金融风险案件或事件,掌握各地金融风险因素和非法金融活动情况,共同采取措施消除金融风险隐患,全年对金融风险情况进行预警提示57次。人行福州中支还成立金融稳定分析小组,对全省分行业金融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开展年度金融稳定状况评估,打造《福建省金融稳定报告》品牌,协助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判断和掌握全省金融风险状况,指导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风险处置
  1.整治金融“三乱”
  1999年,根据199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行总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通知》精神,成立由省政府牵头,人民银行与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机构负责人组成整顿金融“三乱”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并建立整顿工作日常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人民银行加强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重点清理整顿各类非农口基金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供销社系统股金服务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开展金融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识别和抵制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人行上海分行福州监管办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组织推动全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人行福州中支下发《整顿金融“三乱”清偿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坚持“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原则,进行金融“三乱”的债务清偿。2000年12月末,全省整顿金融“三乱”任务基本完成,社会金融秩序总体保持稳定。停办金融业务或关闭各类供销社股金服务部、非农口基金会和社团基金会245家,清偿债务2.99亿元,清收债权4.51亿元,清退各类乱集资款2.19亿元。
  2.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
  1999年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在省级投融资及境外企业工作小组之下设立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作为该办公室成员单位参与省内该项工作开展的全过程。1999—2001年,省政府多次召开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题会议。各地按省政府的部署成立专门机构,划拨专项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停止基金会的存贷业务、开展清产核资后,依据有关法规开展贷款清收工作。参与该项工作的各级人民银行根据人行总行《关于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参与处置农村合作基金会风险时,把握“风险自担”、“不得将风险转嫁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原则,做好清产核资结果认定,通过抓两头带中间,开展清产核资、欠款清收、存款兑付、清盘关闭等工作。人行福州中支与省农业厅、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福建省拟并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同时,起草了《福建省贯彻国务院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方案》、《福建省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等操作性强的规范文件,参与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刑事案件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目标责任状》等文件的研究与修订,并根据省内农村合作基金会大部分资不抵债、不符合并入农村信用社的条件、分类处置无法落实的实际情况,着眼于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实行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整体关闭、不向农村信用社转嫁风险的清理整顿调整方案,得到重视和肯定,在全省第二次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会议上作出“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实行整体关闭,不把风险转嫁给农村信用社”的重大决定,此属全国首创。至2001年初,全省农村合作基金集中清理整顿、清盘关闭的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农村合作基金会筹资余额15.51亿元,比整顿初期下降69.27%,贷款余额21.59亿元,比整顿初期下降55.73%,清盘关闭1285家,占全省2501家农村合作基金会总数的56.9%,基本实现省委、省政府对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提出的工作目标,较好地保护了农户存款的合法利益。
  3.处理城市信用社支付风险
  1999年3月至2000年3月,泉州石狮市建联等8家城市信用社和漳州芗城区、云霄县等地城市信用社由于违法违规经营,不断发生支付风险。从2000年3月30日起,经省政府同意、人行总行批准,对石狮市8家城市信用社实施停业整顿。6月,人行总行下发对泉州、漳州等地32家城市信用社实施停业整顿。人行上海分行授权人行福州中支负责福建省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中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并牵头汇总各市资不抵债拟关闭的城市信用社资产负债情况、资金缺口和处置方案。本着“谁组建,谁负责组织清偿”的原则,由省委、省政府及当地党委、政府牵头组织,人民银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对策,多方筹集资金保证支付,兑付居民储蓄存款,平息金融风波,避免了风险的扩大蔓延。
  4.闽发证券风险处置
  2004年,闽发证券风险暴露后,因该公司无法及时依约兑付委托理财资金,部分债权人对人行总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简称《收购意见》)中有关机构名义个人债不予收购和超过10万元部分打九折收购的规定不理解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事发当日,福建证监局即启动风险应急预案,着手风险处置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三次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从建设“平安福建”工作着眼,妥善处理。人行福州中支掌握闽发证券风险状况,协助闽发证券清算组、证监会驻闽发证券现场工作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说服、引导投资者按照正常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2005年2月,省政府成立托管经营证券公司个人债权甄别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甄别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债权甄别的标准、条件、程序,并按照《收购意见》及其实施办法规定,集中办公、集中调档、集中甄别。针对闽发证券—些债权数额较大、交易记录有疑问或存在其他重大疑点等情况,人民银行参与调查组赴有关营业部抽查原始凭证、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排除疑点,完成甄别任务。7月,人行福州中支成立闽发证券风险处置再贷款发放领导小组,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再贷款发放管理有关事宜,开展闽发证券风险处置再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个人债权收购兑付工作顺利完成。制定《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操作规程》和《地方政府专项借款操作细则》及其操作流程,确定再贷款发放原则和再贷款使用工作报告制度,确保地方政府专项借款额度下达后发放和资金划拨到位。会同省政府办公厅财金处召集福建证监局、省财政厅、闽发证券托管组(清算组)以及中行省分行(兑付行)等召开专题协调会,分析收购资金兑付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商定再贷款发放和兑付工作的职责分工。在闽发证券关闭清算和收购兑付期间,全省各级人民银行深入兑付网点跟踪了解资金到位及兑付情况,实施不定期实地核查,确保收购资金兑付到每个债权人。加强与当地政府、公安和清算组的沟通联系,协调做好闽发证券关闭清算期间的风险处置工作,关注可能出现的机构名义个人债权人上访等情况,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
  5.处置华福公司外债风险
  199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人行总行《关于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通知精神》和《福建省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总体方案》,华福公司不再经营信托、证券业务。但该公司未到期的两笔外币债券(1996年6月26日在日本东京资本市场发行的140亿日元武士债券和1997年8月25日在美国纽约资本市场发行的为期10年的1亿美元亚洲美元债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价格不断下跌。2000—2002年,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华福公司外债处置有关问题。外汇局福建省分局支持该公司开展债券回购,在对公司回购债券的收益测算、回购可能性、操作方案以及回购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研究后,正式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在开立债券专户、批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由省政府向人行总行申请专项贷款资金,用于公司债券回购。至2004年末,华福公司结束债券回购所有的相关工作,超计划额完成债券回购任务。
  三、反洗钱
  2002年12月,根据人行总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人行福州中支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法律事务办公室),并下发《关于加强我省金融部门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学习,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各项反洗钱工作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正常开展。全省人行及各商业银行分别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办事机构,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络员。
  2003年,根据人行总行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外汇局省分局建立银行反洗钱工作联系网络,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与银行签订《外汇反洗钱暨“打黑”工作责任状》,把打防重点放在加强对银行柜面存取款和资金划拨业务的监管上,封堵“洗钱”犯罪资金通过银行划拨的渠道。与省公安厅建立外汇反洗钱合作制度,外汇反洗钱工作得到公安机关在警力投入、提供查询手续、技侦手段和“线人”信息等多方面的支持。借助科技手段,提升处理反洗钱数据能力,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下,开展从银行原始会计数据库中提取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试点工作。自行研发外汇反洗钱数据校验程序,解决依靠人工辨别银行报送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中存在的错误与遗漏问题。研究省内侨汇流入和居民结汇的地区分布、企业收结汇量以及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将福州、莆田、泉州和厦门等地的外汇资金交易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利用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解读系统软件,加强对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及时将异常交易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当年,全省共向公安机关移送29起涉嫌洗钱、“地下钱庄”等案件线索,并配合开展“春雷行动”和“8·25行动”‘等一系列打击“地下钱庄”专项斗争6次,捣毁“地下钱庄”28个、“黑窝点”19个,查扣非法交易资金折合人民币1629.98万元,冻结涉嫌非法交易资金账户806个,金额折合人民币4879.73万元。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24起,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47人。外管省分局处结案件12起,查处违法金额折合人民币248.9万元,共处罚人民币1187.53万元。
  2004年,初步建立人民银行、公安机关、银监机构的信息协调机制,并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全省人行和金融机构共组织各类反洗钱培训班112期,累计培训5900多人次。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指导,采取约见负责人谈话、上门指导等形式督促银行提高反洗钱意识,履行反洗钱职责。将银行错漏报反洗钱信息记录在案,向主报告行发出《确认书》,要求其认真整改。外汇局省分局数次召开福州地区15家金融机构主报告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有关反洗钱法规精神,推广反洗钱辅助程序。加强反洗钱数据库建设,建立企业监管信息库、全省反洗钱信用分类管理库以及案件查处信息数据库,依托科技手段,互通3个信息库信息,发挥反洗钱数据库在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等工作中的作用。当年,全省人行共抽调313人组成79个检查组,投入2432个工作日,对11家商业银行108个分支机构进行执行反洗钱规定的现场抽查,促进金融机构落实反洗钱规定,主动报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截至当年10月末,人行福州中支共向人行总行报送人民币可疑交易1816笔、金额28.2亿元,补报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150多万笔、金额12000多亿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36.87万笔、金额折合700.64亿美元。经筛选和核查,外汇局省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15条涉嫌外汇非法交易等线索,涉案金额折合2929.18万美元,公安机关利用其中线索破案4起,涉案金额139.97万美元。外汇局省分局还配合福州市检察院等调查洗钱案件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5650.5万元;配合宁波、漳州市公安机关各调查1起案件,涉案金额折合61.44万美元。
  2005年,人行省内各中支先后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与公安机关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反洗钱协调机制。针对业务新、人员缺、经验少的情况,围绕“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内部管理建设,扩大宣传培训范围,严厉打击洗钱活动”的工作目标,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快队伍建设、宣传培训并举、夯实反洗钱工作基础出发,结合福建地处东南沿海面对港澳台的特点,实施反洗钱工作“五结合”,即现场检查与调查相结合、履责检查与问责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工作机制建设相结合、反洗钱监管与公安司法侦察办案相结合。4月,根据公安部、人行总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人行福州中支与省公安厅共同制定《可疑线索调查合作制度》,按照“控制在先,打防结合,分工协作,依法办案”的原则,切实加强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人民银行负责将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洗钱等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按有关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洗钱等刑事案件调查中属于人民银行职责的有关事项;公安机关负责对人民银行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进行核查。双方建立联合督办制度、情报会商制度、研究开发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和核查系统,逐步实现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和反馈的电子化,并在人员培训、社会宣传、国际反洗钱合作等方面加强合作。5月,在省政府办公厅的支持下,人行福州中支牵头成立省政府办公厅、公安厅等13个成员单位组成的福建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制度规定: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指导全省反洗钱工作,根据国家反洗钱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全省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扩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范围。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行福州中支支付结算处,各成员单位指定—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同月,人行福州中支与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合作制度,具体协调全省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制度规定合作各方以“分工协作、依法办事、及时高效、保守机密”为原则,明确在实施监管中,对发现违反反洗钱规定和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线索以及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凭—方权限不能顺利处理,需要进行双方或多方协商、合作的工作事项,各方指定部门为具体办事机构,确定联络员,负责协调合作事宜。6月,《福建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建省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合作制度》下发实施。9—10月,全省人行组织开展第二次全省范围内的现场检查活动,共抽调188人组成31个检查组,投入1423个工作日,对农发行省分行、中行省分行等9家银行及所辖30个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抽查面占全省22个主报告行总数的41%,机构覆盖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外资银行。同时,作为反洗钱信息系统主要试点的外汇局省分局,实现全省银行反洗钱报告数据上报、校验、入库、筛选、分析、核查,实现与金融机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系统各类数据交换。启用联网上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实现与全省27家主报告行联网,并利用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资源,完善系统名单库中各类名单信息,提高系统反洗钱数据信息筛选、分析功效。当年,通过该系统开展反洗钱现场核查工作,发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在案件查处、异常资金流动监测中的实际作用,全省共发现4起涉嫌外汇非法交易和洗钱犯罪的案件线索,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厦门市金融机构全年共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人民币可疑交易案例2027个,涉及金额人民币1233.3亿元,其中移送公安局的案例1个,上报可疑外汇交易6069笔,涉及金额5.4亿美元,还配合当地公检法审结1起跨境“地下钱庄”案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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