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资产管理公司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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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8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资产管理公司
分类号: F830.39
页数: 7
页码: 74-80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等。
关键词: 福建 管理公司 经济组织

内容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1999年8月18日,经财政部、人行总行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简称信达公司福州办)成立,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派出的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授权开展业务。地址在福州市鼓屏路105号。同年9月,该办事处设立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和投资银行部等3个部门。2001年8月增设资金财务部,并于2002年7月,将2000年12月成立的原资产处置审核委员会由决策组织改为内部一级机构。因业务拓展需要,2002年12月与2005年3月,先后在投资银行部基础上设立了业务拓展部、证券业务部和批发业务部。1999年9月,经公司批复,下设南昌业务部,作为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公司在江西省的业务(2000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南昌业务部升格为独立办事处)。2005年7月,根据粤东业务需要,设立粤东管理部。
  该办事处成立之初的业务范围为:收购并经营建行和国开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追偿本外币债务;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2004年12月,经银监会批复新增和确认,经营范围主要变更为: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祗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经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2000年3月1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简称长城公司福州办)经批准挂牌成立,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福建省的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地址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3号。成立之初内设综合管理部、债权追偿部、资产经营部、资金财务部等4个部门。随着业务的发展,2005年末内设: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业务发展部、评估管理部、资金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资产经营—部、资产经营二部、资产经营四部等10个部门。根据银监会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公司的授权,其业务范围为:收购境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追偿不良资产项下的债权;不良资产转让;资产(含资本金项下固定资产)租赁;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含自主债转股),股权管理;对收购资产形成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投资;代理境内金融机构关闭清算和资产管理、处置;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经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2000年4月20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简称华融公司福州办)经批准正式挂牌,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设在福建省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地址在福州市古田路108号B座。2005年末内设:综合部、债权管理部、股权管理部、资金财务部、审计评估部等5个部门。办事处成立以来,按照公司的授权,进行金融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工作。其业务范围是:收购并经营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含商业化收购);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资产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对管理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追加必要的投资;银监会、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四、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2000年1月4日,经财政部、人行总行批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简称东方公司福州办)成立,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福建省的分支机构。地址在福州市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该办事处成立时内设4个部门:办公室、资金财会部、资产经营部、资产评估部。2002年取消资产评估部,增设资产经营二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后为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办事处在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其主要业务范围是: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本外币债务追偿,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置换、转让与销售;本外币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业务;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经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福建省志·金融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管理机构、银行业经营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保险业务、金融调控、外汇管理、央行金融服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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