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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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36
颗粒名称: 三、使用
分类号: G526
页数: 8
页码: 721-7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教育经费管理及使用。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行政 经费

内容

民国17年(1928年)以前,教育经费统归省财政厅管理。民国17年11月,省组织教育经费委员会(内分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及教育经费保管处两部),加强对教育经费支出的管理与监督。民国22年,教育经费委员会改为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由省政府代表1人,教育厅长、财政厅长,省立学校及社教机关代表1人、省教育工会代表1人及热心办理或赞助教育者(由省政府聘任4人)组成,其职责是:一是办理省教育经费之收支及保管;二是审核教育经费支付与预算是否符合;三是编制收入及保管报告。该会设正副委员长各1人,下置秘书、会计各1人,由委员长委托。另设省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以国民党省党部、省政府、高等法院、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代表各1人及会计专家1人组成,负责审查收入实数,考核会计簿据,并监督经费用途。
  民国25年(1936年),省政府实行统收统支,教育经费每月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支付命令交教育厅转发各校及社教机关领用。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及稽核委员会至此宣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3年,教育经费由省财政厅随收随管,根据精简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掌握使用。仅1953年就节余上缴事业费人民币210亿元(旧币)。
  1954年,省教育厅设立独立的会计系统,在县、市文教科增配会计、出纳2人,掌握本部门经费支出,财政机关负责检查、审核、督促。同时,开始制订事业发展计划,编造教育财务预算,教育经费和学费均由县统一管理。由于财政部门在上半年审批经费开支时掌握过严,该开支的未能批准,加上制订事业发展计划缺乏调查研究,变动频繁,预算难以适应变化,结果当年年度决算,支出仅占预算的17.6%,节余经费80亿元(旧币)左右。从1955年1月起,按照体制下放的原则,教育经费和基建经费改由财政部门直接下拨,省教育厅只负责管理省管学校的经费和基建费,并在总经费中留下少量做机动。中学经费划归地(市)管理,省只管高师和师资进修院校经费,简化财务手续,抽出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和加强财政监督,配合财政部门管好教育经费。
  1956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提出的用于解决乡村小学经费的地方自筹收入,应按国务院的规定,由省市人民委员会掌握分配,统一调剂使用,不应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去自筹办理的精神,小学经费全部由省统筹解决。对民办教育事业经费如何解决,国务院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当年的教育经费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从1958年起,全省教育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总额包干,块块下达”的办法。地市师范专科学校的经费,从1959年1月起,由省教育厅直拨。
  195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规定为:继续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条条块块相结合,以块块为主”的精神,在当地中共党委和人委的领导下,加强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共同负责管好教育经费。省专县市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教育经费预算和核定下级教育经费预算时,均与同级教育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并提请同级人民委员会审定。省专县市各级年度预算,经各级政府审定后,包干给教育部门具体掌握,在归口包干年度预算范围内统一安排使用;省专县市各级政府在下达经费预算指标或批准下级政府的预算中,均将教育经费单列一款,专县市各级政府对上级政府下达的教育经费预算标准,可以上级政府所确定的教育事业计划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定额,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安排。中小学收取的学杂费,按预算外特种资金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由教育部门掌握使用。小学修缮费只准用于危险校舍修缮,不准移为基建投资或其它开支。
  从1966年1月起,农村初级师范学校的经费列入县级预算,按1965年秋季入学的学生数,每人每月5元标准,由县教育部门向县财政局直接领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开支。
  “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经费锐减,管理失控,大量教育经费被挪作他用,学生助学金停发。从1969年1月开始,原属省教育厅垂直管理的重点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机关业余学校、侨办中学、扫盲干部、视导员、劳动大学等经费,全部下放给当地县、市革命委员会管理,由当地编造用款计划,领取经费。民师补助费标准:小学每人每月16元,中学每人每月21元。中学生助学金按每生每月7角标准计算,小学按每生每月3角计算。多数县做到了专款专用,也有一些县挪用了教育经费。
  1974年,省对地区、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改为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节支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支出按包干指标拨付的办法”,坚持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或“寅吃卯粮”,建立和健全经济监督小组,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制度。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坚持“无预算不拨款,无决算不核销”的制度。按季分单位编造季度用款计划,实行核定单位预算。
  从1980年起,开始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属中央管的学校,由中央主管部门拨给经费;属地方管理的学校,从地方财政中支出经费。经费的多寡,根据学校性质和规模确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由主办单位拨给经费,国家给予补助。
  对省属高等学校实行“预算包干”,即按核定的年度预算,由单位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留给单位支配,超支不补。
  1983年起,教育经费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制。以1982年教育各项支出为基数,切块划给县(市、区)管理使用。教育事业发展增加的经费由地方负责筹措。对各种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财务管理办法均有明文规定。同时,全省各级人大和审计部门也加强了对教育经费预算和支出的检查监督。
  对勤工俭学的收益分配和使用原则,省人民政府于1980年4月规定:10%上缴主管部门作为对校办工厂(场)勤工俭学的投资、借款、生产流动资金;40%归学校掌握使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奖金及师生劳动补偿、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生学费减免补助等;50%用于扩大再生产。纯收益达不到1万元者,10%不上缴主管部门,留给厂(场)扩大再生产。各校勤工俭学收入必须实事求是上报,同时要注意开源节流,合理使用。各级教育、财政部门不能因学校有些收入,而减少其正常的教育经费安排。
  1986年7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10个单位对勤工俭学收益的使用原则又作了补充规定:厂(场)留成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不低于60%,用于厂(场)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各不高于20%。学校提成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兴办师生集体福利,但用于师生集体福利部分不得大于改善办学条件部分。校办厂(场)必须在银行单独立户,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县(区)以上勤工俭学主管部门,每年对校办厂(场)进行一次财务会审。校办工厂应如实向主管部门作勤工俭学月报(农、林、渔、牧果场半年报),不得隐瞒和截留利润,违者扣发全数奖金。
  1984年7月起,对农村集资办学资金及基建工程的管理,逐步推行集资建校分级负责制,学校建设要有总体规划,严禁无图施工。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均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质量不合格的返工重修。同时加强经济核算,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搞好工程预决算和用料审核,依法惩办偷工减料、贪污盗窃人员,保证工程质量。
  对中小学校收费使用范围及管理问题。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于1988年7月联合下文规定:学校收取的杂费原则上应留归学校使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统筹掌握。留校部分,主要用于学校公务费、业务费、房屋零星维修、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以弥补学校经费之不足。教育部门统一掌握部分,中学应首先解决校舍的大修缮,添置教学设备、体育卫生设备、家具设备以及适当补助收入水平较低的民办教师生活费等。小学应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学校公务费和旅差费的开支,以及解决校舍的大修缮,购置文体、电教、图书等教学设备,增添学校课桌椅等,不得挪作他用。杂费收入列预算外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帐,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上交财政。各中小学每学期末应将本学期收取杂费情况(应收金额,实收金额,减免金额,名单),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各地、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年终随教育经费决算编报全年收支决算,逐级上报,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地教育、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违反上述规定,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代办费的管理,原则上代收课本费及作业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每学期结束前向学生公布开支情况,年终结余,退还给学生。高中学费的使用和管理,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1989年联合规定:学费主要用于学校公务费、业务费、房屋零星维修、购置教学仪器设备,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奖金等方面开支。学费收入列预算外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财务部门应单独设明细帐核算,年度终了,随教育经费决算逐级报送全年收支决算。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对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和管理,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收入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当地中小学办学条件、民办教师待遇和扶持贫困乡的教育事业。各级政府不得因征收教育费附加而减少正常的教育经费。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存入当地开户银行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专户。城市教育费附加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县、市、区教育费附加收入计划,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核定计划用款。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支出的年度预算,由乡镇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或乡镇教育基金会)提出分配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县、市、区、乡镇均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教育费附加收支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的特点及时拨款,以保证教育事业的需要。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当地中小学办学条件、民办教师待遇和扶持贫困乡的教育事业。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教学设施(包括教学仪器、图书、课桌椅、体育音乐器材设备购买和校舍维修等)。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教育费附加收入、支出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和学区主动配合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工作。教育费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含各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和挪用。市、县、区财政、审计、教育部门对城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每年进行1至2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除追回款额外,对直接人员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全省高等教育经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1年,均由省教育厅(局)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核拨给对口业务厅局管理。从1986年10月建立省教育委员会后,除省财政专科学校的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拨并管理之外,其他高等院校的经费,均由省财政厅核定后拨给省教育委员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49~1989年,福建对教育的投资增长100多倍,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级各类学校规模逐步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1989年,全省高等学校(缺仰恩大学、北京邮电学院福州分院)占地面积共10120亩,建筑面积206.64万平方米,1980年实行对外开放方针后,厦门大学发展迅速,占地面积扩充到1411亩,建筑面积达40.98万平方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重建的福建农学院,占地1811亩,建筑面积13.42万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600多万元,教学科研设施和基地建设也已初具规模,逐步发展成为一所专业门类比较齐全,农学、工程、管理学科互相渗透的综合性农业大学。福州大学占地752亩,福建师范大学占地713亩,“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过扩建,校舍面积分别达到26.88万平方米和22.6万平方米。重建的福建中医学院,占地114亩,新建校舍面积4.67万平方米。1980年,改革开放以后兴建的职业大学有11所,共占地763亩,建成校舍11.69万平方米。全省中等专业学校104所,共占地6438.1亩,到1989年,校舍面积达146.98万平方米,基本上都是1949年后新建和扩建的。
  1949年以前,农村中学为数少,农村小学的办学条件很差,大部分小学设在旧祠堂庙宇里。经过40年的努力,到1989年,全省普通中学占地面积达44755.1亩,校舍建筑面积为6395885平方米;农职业中学占地7576.2亩,校舍建筑面积821444平方米;小学占地65630.2亩,校舍建筑面积12375736平方米;1949年,全省中小学危房面积约占总建筑面积的3/4,经过40年的更新与改造,到1989年,中小学危房面积大幅度下降,分别只占建筑面积的7.6%、4.2%。每生平均占有校舍面积,普通中学为6.4平方米,职业中学11.9平方米,小学3.5平方米。农村中小学已全部从旧祠堂庙宇里搬到宽敞明亮、钢筋水泥混合结构或砖木结构的新校舍。不少县的农村,最大、最好的房子都是学校。全省农村小学已基本实现“一无两有”,并有一大批小学正向“一无十有”(无危房,有教室、课桌椅、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200米跑道、教工住宅、膳厅、厕所、围墙等)更高的标准前进。长乐、建瓯、龙海、龙岩四个县市,因重视智力投资,在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1986年,被评为全国基础教育先进县,受到国务院的表彰。
  1950~1989年福建省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详见表13-8和表13-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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