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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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34
颗粒名称: 一、来源
分类号: G526
页数: 7
页码: 708-7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教育行政机构的经费来源。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行政 经费

内容

清末,福建各地中小学堂多由书院改设,经费以沿袭府州县的书院经费为基础,包括学田收入及其他院产收入。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拨给,无统一标准,各地差异很大。
  民国时期,教育经费逐步有所增长,但很不稳定。民国4年(1915年),府州13所公立中学的经费,全部由省库拨给。中学的原有经费,拨给各地小学使用。民国8年,各县小学的省库补助费,由每县每年1200元,增至1600元,全省每年此项补助费约10万元,占全省教育经费的1/6。
  民国17年(1928年)10月,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从翌年起,教育经费预算应占省库总支出的20%,并决定由盐税附加项下划拨12万元为教育专款,按月由福建盐务稽核所拨付。但因税收不足,在民国21年以前,每月实拨数平均不满10万元。
  民国22年(1933年)3月起,盐务税由中央财政部统一核收,是项教育专款改为国库补助,仍由盐务收入机关照拨。还有中央拨发的义务教育补助费、特种教育经费、战时民众教育补助费及国民教育辅导费等,其尚有不足之额,则由省库负担。民国23年2月起,国库补助改由财政部门直接汇发。义务教育补助费、战时民众教育补助费及国民教育辅助费等,均由教育部发给。特种教育经费,原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拨发,自民国25年3月起,亦改由教育部拨发。
  省负担之教育经费,过去多数由省库统支,中央酌情予以补助。民国31年(1942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以后,全国财政收支仅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个系统,于是,省财政归中央统收统支,省预算并入中央预算,教育经费由中央统支。
  民国22~31年省福建教育经费来源情况,详见表13-4。民国时期县、市教育经费向无确定来源,筹措款项无整个计划,筹措方法亦因各地情况不同而互异,教育捐税名目繁多,各县除从丁粮、屠宰、契税三方面抽取教育附加捐外,还创办各种大小教育捐税,如迷信捐以及各地区主要出产物捐税等,有的由学校征收。
  民国18年(1929年),划一附加成数,计丁粮每石附加2角,契税附加1成,屠宰税附加3成,年额不满390元的捐税一律取消。
  民国20年(1931年)7月,将丁粮每石再加1成,地方教育经费中以附加一项占最大部分。
  民国22年(1933年),整理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增筹方面以国家教育捐为大宗。名目有下列各种:(1)各项附加;(2)各地主要产品教育捐;(3)收益教育捐;(4)消费教育捐;(5)行为教育捐;(6)使用教育捐;(7)迷信教育捐;(8)学租;(9)寺产及庙产收入;(10)书田收益;(11)资金收益;(12)省库补助。
  民国25年(1936年)度起,实行统收统支,原有教育收入则为地方收入,并不另列教育经费来源一项。
  民国28年(1939年)度起,中央及省属教育补助费亦与其他补助费合并,统称为地方补助费。
  民国31年(1942年)度起,各县、市、区地方预算分为县及乡镇两部分,仍采取统收统支制度,不另列教育经费来源,其数目与教育经费支出数目相同。
  县负担的教育经费,有指定的教育捐税及专款与学产。自新县制颁布后,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教育经费亦以统收统支为准。教育经费的支配仍保持独立。为开辟教育经费渠道,当时国民政府除准许学校单独造产外,还规定乡镇造产部分,划出50%作为国民教育经费。办理民众学校所需经费,中央补助45%,省补助10%,地方自筹45%。同时,允许发行民众教育公债,在中央或地方政府筹措各种公债时,划所收入的10%至20%拨充民众教育经费。
  1949年8月17日,福州解放后,省教育经费由华东区拨给,头两年全部以粮食顶替。1949年10月为61463斤,11月为161223斤,12月202969斤。1950年,中央教育部补助福建国教经费150万斤,还清了积欠,是年全省文教经费经华东文化委员会确定为30642302斤。1951年,增至32687702斤。1952年起改为教育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4个渠道:一是国家拨款;二是学费;三是地方公粮附加;四是华侨捐资。
  “文化大革命”期间,华侨捐资中断,教育经费基本上靠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高等学校基建规模和投资,在1979年以前由中央直接下达。1979年以后改为以省财政拨款为主。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起,福建教育经费迅速增长,除中央拨给的各种专项补助费和世界银行贷款(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1500万美元,福建省教育学院250万美元)外,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在全省掀起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高潮。具体情况是:
  一是各级财政增加教育投资。1982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三届五次全会作出《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议》。提出智力投资的增长率应略高于经济发展的增长率,全省教育经费以1981年为基数,每年递增6%以上。教育基建投资总额,也应逐年有所增加,约占全省基建总投资额的8%至10%。对全国性和全省性的重大改革的经济措施,其经费另行安排。地、市、县用于教育方面的经费和基建投资,也应在1981年经费的基础上有较大增长。1982年,全省普教事业经费达2.78亿元,比1981年增长16.3%,1983年,上升到3.06亿元,比上年增长10%,扣除调资,救灾等因素,实际分别增长4.23%和6.16%。1983年,全省高教事业费达4050万元,比1982年增长19.9%,高教基建投资2500万元,新校舍竣工面积达11.3万平方米,创省属高校基建年竣工面积历史最高水平。1982年,全省教育经费达3.13亿元,比上年增长14.6%。以后几年教育经费支出都以两位数增长。到1988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达8.85亿元(其中教育事业费7.71亿元),比1984年增长87.83%,年均递增17.04%(其中教育事业费平均递增18.16%),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均递增16.95%,也高于同期财政正常支出年均递增16.73%的比例。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也有所增加。1988年,小学生为15.03元,比1984年的8.75元增加6.28元;中学生为49.17元,增加14.33元。
  在中共福建省委三届五次全会《决议》的推动下,全省各地、市、县、公社,均先后提出增加教育投资的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厦门市增长16.3%,福州市增长13.9%,建阳地区增长10.6%。晋江、宁德等地区增长率也都超过省委全会的要求。长乐县全年教育经费比上年增长31%。1982年,松溪县用于教育方面的基建投资达27.6万元,等于前4年该县教育基建投资的总和。永定、漳平、建阳、连城等县的一些公社分别作出规定,从每年社办企业的纯收入中提取10~25%用于教育。二是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办学。1983年10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了《福建省关于鼓励华侨办学的若干规定》。1984年8月,省教育厅与省侨务办公室联合制定《福建省关于鼓励华侨捐资办学实施办法》,按照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捐资办教育数额的大小,分别由省、市政府授予金牌、银牌、铜牌及荣誉证书和“乐育英才”横匾,激发了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捐资办学的积极性,每年捐资额都有明显增加,从1979年的491万元,上升到1989年的7776万元,10年捐资总额共达3.7亿元。
  三是发动农村社队和群众集资办学。1984年4月,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村社(乡)队(村)群众集资建校办学的若干规定)共十条。包括对农村社(乡)队(村)群众集资建校,地方政府要视县(市)财力的可能,酌情给予补助;农村建校(含开展勤工俭学)所需的土地,由社(乡)队(村)统筹调剂,无偿划给,这些土地的农业税及统购任务,由县(市)统筹解决;建校所需材料,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基建定额供应标准,优先照顾安排;制订学校通用设计标准图,免费提供农村学校选用;建工部门应协同教育部门对农村校舍施工进行指导和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对集资建校有成绩的社(乡)、(村)和群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建筑物可尊重集资单位或个人意愿命名,亦可刻碑留名。从1983年开始到1987年,省教育厅先后在长乐、建瓯、龙海、龙岩、三明、漳州等县市召开全省农村小学教育工作会议或集资办学表彰会,总结交流群众集资办学经验,调动群众集资办学的积极性,从1979年至1989年,全省多渠道集资办学的总数达25亿多元。
  四是开征城乡教育费附加。1985年10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知》,提出全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农、林、牧、副、渔以及乡镇企业、服务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收入。对教育费附加率和计征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镇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建瓯县人民政府率先颁发了《关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暂行办法》,确定各乡(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人均总收入的1%。省教育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介绍了建瓯县的做法,逐步在全省农村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费。
  1986年6月,省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确定城市、县城征收教育费附加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同时,确定省集中一定数额的教育费附加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具体比例是:福州、三明、厦门市(不含所属县,下同)集中15%,莆田、南平、永安、邵武、泉州、漳州、龙岩7个市集中10%,由当地银行上划省教育费附加专户。1987年,省教委和省财政厅先后在建瓯、长乐两县召开现场会,推广他们的工作经验和作法,使全省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额迅速增加,1987年达到1748万元,1988年上升到5361万元,1989年跃到9054万元。1985~1989年共征收1.71亿元。1989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省政府批准,从同年7月1日起,城市教育费附加计征比例,由1%提高到2%。
  五是广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1980年4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勤工俭学几个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勤工俭学的领导、各行各业要重视和支持校办工厂、农场的发展,协助教育部门对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必要的条件。1986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农业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勤工俭学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就加强领导,充实各级勤工俭学管理人员、校办厂(场)的管理问题、勤工俭学税收问题、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大力支持勤工俭学等作了具体规定。接着,省税务局颁发《关于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若干税收问题的规定》。规定除生产销售全国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对生产销售其他产品及兴办服务性企业原则上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对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988年,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若干问题决定》,要求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都要给每一所农村中小学就近划给或调整适当数量的土地(包括田地、山林、茶果园、水塘、牧地、滩涂等)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基地,并发给土地证和林权证。浦城县本着“就近、选优、集中、连片”的原则,给每所中学和农村完小划拨不少于20亩的学农基地。1989年3月,省教委在该县召开全省勤工俭学工作会议,推广浦城县经验,提出全省农村中小学分期分批实现“一校一地”的规划。到该年底,全省农村中小学共建立学农基地8289个,拥有土地89890亩。
  城镇中小学校勤工俭学也有很大发展。南靖二中校办厂生产的电视机、差转机、地面接收站等产品,质量高,价格合理,成为市场畅销货,1987年,产值逾500万元,创利60万元。从1985~1987年,该厂为学校购置了卫星地面接收站、录像机、汽车等,还资助学校盖了一座24套房的教工住宅。到1989年,全省有1.6万所中小学开展勤工检学活动,占中小学校数的60%,1988年,校办工业产值达1.68亿元,比1985年增长1.3倍,纯利润达3324万元,增长1.1倍。从1979~1989年,全省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总金额累计达4445万元。
  六是征收城镇教育建设配套费。福州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初作出规定:要按照市区人口流向和密度,调整学校布局。每1.5万人口设1所中学,每1.2万人口设1所小学。从1988年起,在规划新区时,把中小学校列入新区建设规划内,作为新区配套设施一起建设,在居民迁入前建成。凡是发展新区没有制订出校园建设规划的,有关部门不予投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改造、扩建手续。
  1989年6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征教育建设配套费用于学校建设。省教委、省建设委员会、省建设银行据此于同年10月,联合发布《福建省征收城镇教育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城镇(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的,按有权机关审批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8~12元;凡新建楼、堂、馆、所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有权机关审批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2~15元;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按上述标准统一代收缴纳。到1989年底,全省征收城镇教育建设配套费总额达186万元。
  七是收取学费、杂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地学校收费标准不统一,高底悬殊较大。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对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延用了20多年没变。1988年7月,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小学校杂费标准;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5~17元;初中每生每学期8~13元;小学每生每学期2.5~6元。职业高中学生的杂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生的杂费标准收取。还规定,因特殊情况,家长要求学校接受其子女借读时,学校除按规定收取杂费外,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标准(不含学生正常交纳的学费和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0~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0~2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250~300元。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校应减收或免收费。减免幅度按学校应收杂费总金额计算,初中、小学部分,城镇学校控制在5%以内,农村学校一般控制在10%以内,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控制在15%以内;高中(含职业高中部分)减免杂费的幅度控制在5%以内。
  1989年10月,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福建省高中收取学费的通知,规定高中(含职业高中)收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15元。县镇的一般中学应低于省、地(市)重点中学的原则,由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物委、财政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分别制订不同标准,下达各校执行,1979~1989年,全省学杂费收入共达1.14亿元。
  八是建立教育(奖教、奖学)基金会。最先建立这种基金会的是沿海侨区,并从县(区)逐步向乡、校延伸。各种基金会前面大都冠有捐赠者的名字。基金数量从几万、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基金一般均存在银行或存在捐赠者所办的经济实体,每年提取利息奖励教师和学生。利息多的也有用在改善办学条件。至1989年,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此类基金会共拥有基金4000多万元。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于1988年9月成立,到1989年拥有基金700多万元,用每年提取的利息奖励全省优秀中小学幼儿教师,举办暑期“园丁之家”活动,慰问农村贫困教师等。
  由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全省教育经费投入结构发生明显变化。1978年,在省教育经费总投入中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占92.28%,社会各种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占7.72%。到1988年,前者所占比例下降到69.4%,后者所占比例上升为30.6%。
  现将1979~1989年,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改善普通教育办学条件列表13-5如下: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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