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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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3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费管理
分类号: G526
页数: 21
页码: 708-7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各学校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和使用。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行政 经费

内容

一、来源
  清末,福建各地中小学堂多由书院改设,经费以沿袭府州县的书院经费为基础,包括学田收入及其他院产收入。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拨给,无统一标准,各地差异很大。
  民国时期,教育经费逐步有所增长,但很不稳定。民国4年(1915年),府州13所公立中学的经费,全部由省库拨给。中学的原有经费,拨给各地小学使用。民国8年,各县小学的省库补助费,由每县每年1200元,增至1600元,全省每年此项补助费约10万元,占全省教育经费的1/6。
  民国17年(1928年)10月,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从翌年起,教育经费预算应占省库总支出的20%,并决定由盐税附加项下划拨12万元为教育专款,按月由福建盐务稽核所拨付。但因税收不足,在民国21年以前,每月实拨数平均不满10万元。
  民国22年(1933年)3月起,盐务税由中央财政部统一核收,是项教育专款改为国库补助,仍由盐务收入机关照拨。还有中央拨发的义务教育补助费、特种教育经费、战时民众教育补助费及国民教育辅导费等,其尚有不足之额,则由省库负担。民国23年2月起,国库补助改由财政部门直接汇发。义务教育补助费、战时民众教育补助费及国民教育辅助费等,均由教育部发给。特种教育经费,原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拨发,自民国25年3月起,亦改由教育部拨发。
  省负担之教育经费,过去多数由省库统支,中央酌情予以补助。民国31年(1942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以后,全国财政收支仅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个系统,于是,省财政归中央统收统支,省预算并入中央预算,教育经费由中央统支。
  民国22~31年省福建教育经费来源情况,详见表13-4。民国时期县、市教育经费向无确定来源,筹措款项无整个计划,筹措方法亦因各地情况不同而互异,教育捐税名目繁多,各县除从丁粮、屠宰、契税三方面抽取教育附加捐外,还创办各种大小教育捐税,如迷信捐以及各地区主要出产物捐税等,有的由学校征收。
  民国18年(1929年),划一附加成数,计丁粮每石附加2角,契税附加1成,屠宰税附加3成,年额不满390元的捐税一律取消。
  民国20年(1931年)7月,将丁粮每石再加1成,地方教育经费中以附加一项占最大部分。
  民国22年(1933年),整理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增筹方面以国家教育捐为大宗。名目有下列各种:(1)各项附加;(2)各地主要产品教育捐;(3)收益教育捐;(4)消费教育捐;(5)行为教育捐;(6)使用教育捐;(7)迷信教育捐;(8)学租;(9)寺产及庙产收入;(10)书田收益;(11)资金收益;(12)省库补助。
  民国25年(1936年)度起,实行统收统支,原有教育收入则为地方收入,并不另列教育经费来源一项。
  民国28年(1939年)度起,中央及省属教育补助费亦与其他补助费合并,统称为地方补助费。
  民国31年(1942年)度起,各县、市、区地方预算分为县及乡镇两部分,仍采取统收统支制度,不另列教育经费来源,其数目与教育经费支出数目相同。
  县负担的教育经费,有指定的教育捐税及专款与学产。自新县制颁布后,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教育经费亦以统收统支为准。教育经费的支配仍保持独立。为开辟教育经费渠道,当时国民政府除准许学校单独造产外,还规定乡镇造产部分,划出50%作为国民教育经费。办理民众学校所需经费,中央补助45%,省补助10%,地方自筹45%。同时,允许发行民众教育公债,在中央或地方政府筹措各种公债时,划所收入的10%至20%拨充民众教育经费。
  1949年8月17日,福州解放后,省教育经费由华东区拨给,头两年全部以粮食顶替。1949年10月为61463斤,11月为161223斤,12月202969斤。1950年,中央教育部补助福建国教经费150万斤,还清了积欠,是年全省文教经费经华东文化委员会确定为30642302斤。1951年,增至32687702斤。1952年起改为教育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4个渠道:一是国家拨款;二是学费;三是地方公粮附加;四是华侨捐资。
  “文化大革命”期间,华侨捐资中断,教育经费基本上靠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高等学校基建规模和投资,在1979年以前由中央直接下达。1979年以后改为以省财政拨款为主。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起,福建教育经费迅速增长,除中央拨给的各种专项补助费和世界银行贷款(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1500万美元,福建省教育学院250万美元)外,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在全省掀起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高潮。具体情况是:
  一是各级财政增加教育投资。1982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三届五次全会作出《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议》。提出智力投资的增长率应略高于经济发展的增长率,全省教育经费以1981年为基数,每年递增6%以上。教育基建投资总额,也应逐年有所增加,约占全省基建总投资额的8%至10%。对全国性和全省性的重大改革的经济措施,其经费另行安排。地、市、县用于教育方面的经费和基建投资,也应在1981年经费的基础上有较大增长。1982年,全省普教事业经费达2.78亿元,比1981年增长16.3%,1983年,上升到3.06亿元,比上年增长10%,扣除调资,救灾等因素,实际分别增长4.23%和6.16%。1983年,全省高教事业费达4050万元,比1982年增长19.9%,高教基建投资2500万元,新校舍竣工面积达11.3万平方米,创省属高校基建年竣工面积历史最高水平。1982年,全省教育经费达3.13亿元,比上年增长14.6%。以后几年教育经费支出都以两位数增长。到1988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达8.85亿元(其中教育事业费7.71亿元),比1984年增长87.83%,年均递增17.04%(其中教育事业费平均递增18.16%),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均递增16.95%,也高于同期财政正常支出年均递增16.73%的比例。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也有所增加。1988年,小学生为15.03元,比1984年的8.75元增加6.28元;中学生为49.17元,增加14.33元。
  在中共福建省委三届五次全会《决议》的推动下,全省各地、市、县、公社,均先后提出增加教育投资的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厦门市增长16.3%,福州市增长13.9%,建阳地区增长10.6%。晋江、宁德等地区增长率也都超过省委全会的要求。长乐县全年教育经费比上年增长31%。1982年,松溪县用于教育方面的基建投资达27.6万元,等于前4年该县教育基建投资的总和。永定、漳平、建阳、连城等县的一些公社分别作出规定,从每年社办企业的纯收入中提取10~25%用于教育。二是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办学。1983年10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了《福建省关于鼓励华侨办学的若干规定》。1984年8月,省教育厅与省侨务办公室联合制定《福建省关于鼓励华侨捐资办学实施办法》,按照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捐资办教育数额的大小,分别由省、市政府授予金牌、银牌、铜牌及荣誉证书和“乐育英才”横匾,激发了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捐资办学的积极性,每年捐资额都有明显增加,从1979年的491万元,上升到1989年的7776万元,10年捐资总额共达3.7亿元。
  三是发动农村社队和群众集资办学。1984年4月,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村社(乡)队(村)群众集资建校办学的若干规定)共十条。包括对农村社(乡)队(村)群众集资建校,地方政府要视县(市)财力的可能,酌情给予补助;农村建校(含开展勤工俭学)所需的土地,由社(乡)队(村)统筹调剂,无偿划给,这些土地的农业税及统购任务,由县(市)统筹解决;建校所需材料,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基建定额供应标准,优先照顾安排;制订学校通用设计标准图,免费提供农村学校选用;建工部门应协同教育部门对农村校舍施工进行指导和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对集资建校有成绩的社(乡)、(村)和群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建筑物可尊重集资单位或个人意愿命名,亦可刻碑留名。从1983年开始到1987年,省教育厅先后在长乐、建瓯、龙海、龙岩、三明、漳州等县市召开全省农村小学教育工作会议或集资办学表彰会,总结交流群众集资办学经验,调动群众集资办学的积极性,从1979年至1989年,全省多渠道集资办学的总数达25亿多元。
  四是开征城乡教育费附加。1985年10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知》,提出全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农、林、牧、副、渔以及乡镇企业、服务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收入。对教育费附加率和计征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镇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建瓯县人民政府率先颁发了《关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暂行办法》,确定各乡(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人均总收入的1%。省教育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介绍了建瓯县的做法,逐步在全省农村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费。
  1986年6月,省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确定城市、县城征收教育费附加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同时,确定省集中一定数额的教育费附加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具体比例是:福州、三明、厦门市(不含所属县,下同)集中15%,莆田、南平、永安、邵武、泉州、漳州、龙岩7个市集中10%,由当地银行上划省教育费附加专户。1987年,省教委和省财政厅先后在建瓯、长乐两县召开现场会,推广他们的工作经验和作法,使全省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额迅速增加,1987年达到1748万元,1988年上升到5361万元,1989年跃到9054万元。1985~1989年共征收1.71亿元。1989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省政府批准,从同年7月1日起,城市教育费附加计征比例,由1%提高到2%。
  五是广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1980年4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勤工俭学几个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勤工俭学的领导、各行各业要重视和支持校办工厂、农场的发展,协助教育部门对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必要的条件。1986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农业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勤工俭学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就加强领导,充实各级勤工俭学管理人员、校办厂(场)的管理问题、勤工俭学税收问题、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大力支持勤工俭学等作了具体规定。接着,省税务局颁发《关于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若干税收问题的规定》。规定除生产销售全国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对生产销售其他产品及兴办服务性企业原则上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对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988年,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若干问题决定》,要求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都要给每一所农村中小学就近划给或调整适当数量的土地(包括田地、山林、茶果园、水塘、牧地、滩涂等)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基地,并发给土地证和林权证。浦城县本着“就近、选优、集中、连片”的原则,给每所中学和农村完小划拨不少于20亩的学农基地。1989年3月,省教委在该县召开全省勤工俭学工作会议,推广浦城县经验,提出全省农村中小学分期分批实现“一校一地”的规划。到该年底,全省农村中小学共建立学农基地8289个,拥有土地89890亩。
  城镇中小学校勤工俭学也有很大发展。南靖二中校办厂生产的电视机、差转机、地面接收站等产品,质量高,价格合理,成为市场畅销货,1987年,产值逾500万元,创利60万元。从1985~1987年,该厂为学校购置了卫星地面接收站、录像机、汽车等,还资助学校盖了一座24套房的教工住宅。到1989年,全省有1.6万所中小学开展勤工检学活动,占中小学校数的60%,1988年,校办工业产值达1.68亿元,比1985年增长1.3倍,纯利润达3324万元,增长1.1倍。从1979~1989年,全省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总金额累计达4445万元。
  六是征收城镇教育建设配套费。福州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初作出规定:要按照市区人口流向和密度,调整学校布局。每1.5万人口设1所中学,每1.2万人口设1所小学。从1988年起,在规划新区时,把中小学校列入新区建设规划内,作为新区配套设施一起建设,在居民迁入前建成。凡是发展新区没有制订出校园建设规划的,有关部门不予投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改造、扩建手续。
  1989年6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征教育建设配套费用于学校建设。省教委、省建设委员会、省建设银行据此于同年10月,联合发布《福建省征收城镇教育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城镇(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的,按有权机关审批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8~12元;凡新建楼、堂、馆、所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有权机关审批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2~15元;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按上述标准统一代收缴纳。到1989年底,全省征收城镇教育建设配套费总额达186万元。
  七是收取学费、杂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地学校收费标准不统一,高底悬殊较大。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对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延用了20多年没变。1988年7月,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小学校杂费标准;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5~17元;初中每生每学期8~13元;小学每生每学期2.5~6元。职业高中学生的杂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生的杂费标准收取。还规定,因特殊情况,家长要求学校接受其子女借读时,学校除按规定收取杂费外,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标准(不含学生正常交纳的学费和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0~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0~2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250~300元。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校应减收或免收费。减免幅度按学校应收杂费总金额计算,初中、小学部分,城镇学校控制在5%以内,农村学校一般控制在10%以内,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控制在15%以内;高中(含职业高中部分)减免杂费的幅度控制在5%以内。
  1989年10月,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福建省高中收取学费的通知,规定高中(含职业高中)收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15元。县镇的一般中学应低于省、地(市)重点中学的原则,由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物委、财政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分别制订不同标准,下达各校执行,1979~1989年,全省学杂费收入共达1.14亿元。
  八是建立教育(奖教、奖学)基金会。最先建立这种基金会的是沿海侨区,并从县(区)逐步向乡、校延伸。各种基金会前面大都冠有捐赠者的名字。基金数量从几万、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基金一般均存在银行或存在捐赠者所办的经济实体,每年提取利息奖励教师和学生。利息多的也有用在改善办学条件。至1989年,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此类基金会共拥有基金4000多万元。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于1988年9月成立,到1989年拥有基金700多万元,用每年提取的利息奖励全省优秀中小学幼儿教师,举办暑期“园丁之家”活动,慰问农村贫困教师等。
  由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全省教育经费投入结构发生明显变化。1978年,在省教育经费总投入中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占92.28%,社会各种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占7.72%。到1988年,前者所占比例下降到69.4%,后者所占比例上升为30.6%。
  现将1979~1989年,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改善普通教育办学条件列表13-5如下:
  二、分配
  民国17年(1928年)前,本省教育经费甚少,大部分分配给中小学作日常办学费用及补助费。民国18年起,除行政费外,年列支154.9万元。由于盐附加税未能如数照拨,连续4年教育经费实际支出大大低于预算。民国22年起,教育经费年列支163万余元。民国24年,推行义务教育和识字教育,经费增至188万余元。民国25年,实施整理教育方案,扩充省立师范学校,将师范生半膳改为全膳,创办小学教员训练所及农民教育师资训练所,并增加义务教育经费,全年列支207.4万元。民国26年,创办医科专门学校,省立顺昌、连城、仙游各简易师范学校及上杭初级中学,年列预算254.3万余元。后因抗战爆发,压缩开支,年实列数为186万余元。民国27年,又减至148万元。民国28年度,新设霞浦简易师范学校,并增加国民教育,各项经费,年列支176万余元。民国29年,新设省立福建大学,其他经费也分别扩充,年列支400万余元。当年创设研究院、音乐专科学校、中等学校师资养成所等,并将永安、三都两所初中改办完全中学,增设南平高级商业职业学校及闽清、德化两所简易师范学校,新办民众教育第一、第二、第三各巡回施教团,并扩充国民教育,经费增加到600多万元。民国31年度复将莆田、晋江、建瓯、永春、上杭各初中校改办完全中学,各简易师范学校改办师范学校,并新设龙岩高级农业职业学校、沙县初级实用工业职业学校、宁化中学、明溪初级中学及福州、长汀两所民众教育馆,教育经费续有增加,年列预算1019.8万元。民国32年度,教育经费增至1236.8万元,另加中央拨给的国民教育经费168万余元,总数达1404.8万元。
  民国18年(1929),省教育厅制定县市教育经费分配标准。民国20年11月作了修正,规定除行政费外,各县市教育经费的分配标准为:全年教育经费在4万元以下者,初等教育占70~75%,社会教育占10~20%,教育预备费占10~20%;全年教育经费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初等教育占60~70%,社会教育和中等教育各占10~20%,教育预备费占10~15%;全年教育经费在10万元以上者,初等教育占50~60%;社会教育占10~20%,中等教育占15~25%,教育预备费占10~15%。
  同时规定,凡新增的教育费,均须划出10~20%作为事业发展用费,其属于初等教育部分,须先拨充于推行义务教育。凡全年教育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县市,如确有办中等教育,可由预备费中提取5~10%,并由初等教育费及社会教育费中酌拨。
  1949年8月,福州解放后,全年文教经费(当时教育与文化未分开),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全年概算及文化委员会批示的经费数目,核定各地全年经费数,会同财政厅通知各地执行。
  从1949年11月至1951年,教育事业费均以大米拨付,全省每年大约3000万斤。主要用于支付教职员工薪金、人民助学金及少量补助私立学校和全省小学。1950年,全省用于补助私立学校计200万斤,补助小学150万斤。福州市31所私立中学普遍设立人民助学金,每月由政府补助大米32010斤。1951年全省中等学校教育经费为30643302斤(内含薪津米15279714斤、人民助学金10750320斤、公杂费508068斤、私立学校补助费1184400斤、教育事业费1833300斤、临时费1087500斤)、国教补助费200万斤、业余文化学校14400斤。
  从1952年开始,教育经费改拨人民币,当年,全省教育事业费列支1905.8万元,基本建设投资267.37万元。
  从1953~1955年,全省教育事业费保持在2827万至2889万元之间,基建投资保持在117~335万元之间。1956~1957年,教育事业费分别达到3618万元和3966万元,基建投资分别达到359.43万元和426万元。1958年,“大跃进”开始,接连3年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年增长率都在两位数以上。其中1958年教育事业费比上年增长17.75%,1959年,增长25.37%,1960年,增长51.66%。基建投资增长更快,1958年,增长51.8%,1959年和1960年分别比上年增长75%以上。
  1961~1965年,除1962年和1963年的事业费降至6618万元和6520万元外,其它年份均保持7100~7600万元之间,比1960年的8880万元,分别下降1700~1200万元;基建投资调低的幅度更大,1961年比1960年减少近一倍,只剩下1001.5万元。1962年至1965年又调低到293~547万元之间。
  “文化大革命”时期,前5年,教育事业费保持在7100~7900万元之间,基本上是维持教职工工资等经费;基建投资急剧下降,每年只有几十万到一百余万,1970~1971年,两年甚至没有基建投资,从1972年起,逐步回升,到1976年上升到1156万元。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教育投入迅速增加。1979年,全省教育基建投资达2164.23万元,比最高峰的1960年高出近200万元。此后,教育经费逐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大都用在人员扩充上,生均公用经费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小学由1985年的17.8%降至1988年的14.8%。中学由34%降至27.6%。在公用经费中,修缮费又占60~70%,维持学校正常教学公务费、业务费紧缺。部分地区仍维持1970年规定的中学每生每年8.4元。小学每生每年1.5元的标准。有的县区甚至连这样低的水平还达不到。
  由政府拨付的教育经费,一是正常教育经费(含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两部分);二是基建投资。从1983年起,每年还有中央拨给的职业教育设备补助费,老、少、边、穷地区的教育补助费,师范教育及师资培训补助费等。以上经费的分配,均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和省计委,根据本省各类教育事业当年发展计划,联合研究,制订出经费预算方案,切块下达给各地市和省属学校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使用。
  1983年,教育经费实行“分灶吃饭”财政包干的体制,以1982年核定的教育经费为基数,把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经费切给各县(市、区)包干使用,因事业发展所增加的教育经费一律由地方统筹解决。省里只负责解决省属高校及其他省属学校的经费以及中央和本省确定的专项教育补助费的分配,并监督其使用。
  在教育经费的分配上,除人头费按师生数核拨外,对基建投资和设备费的分配,在各个阶段均各有侧重点,一是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的头几年在经费的分配上对重点学校实行倾斜政策,增加对重点学校的投入。1979年,拨给重点学校的教学设备费、电教设备费和修缮费共1113万元。此后几年,又分期分批为16所首批办好的省重点中学兴建了教学综合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共投资2000万元。各县的第一中学,采取以县为主,省和地方各补助一部分的办法,普遍建起了教学楼和教师住宅等,并充实了一批图书、仪器设备和体育、卫生器材。
  二是加强基础教育建设,包括限期改造中小学危险校舍,帮助农村小学实现“一无两有”,加快建设初中,充实学校教学设备和扶持幼教事业等项目。1980年,省财政拨出专款1000万元。1984年,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又作出决定,公社(乡)一级盖小学,每间教室由国家(即省财政)补助1000元,大队(村)一级盖小学,每间教室补助500元。对少数经济基础薄弱的社队,老、少、边偏远山区社队及个别生产队危险校舍的修缮,另外再补助适当数额。1984年以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先后与7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实现农村小学“一无两有”合同书,明确规定各自职责,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实现小学“一无两有”。从1985年起,每年优先资助办学成绩显著的农村中学盖一幢1500平方米的教学用房,省、地、县各投资三分之一。1986年,省人民政府拿出650万元专项补助款,帮助建宁、光泽、柘荣等十几个县、区实现小学“一无两有”,还拨专款500万元支持11个贫困县改善办学条件。从1986~1988年,省里为17个贫困县安排226所中小学建设项目,截至1988年底已开工17.34万平方米,完成投资2009.8万元,已有196所学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竣工面积13.13万平方米。1988年,省财政还拨出专款1500万元补助各地抢修中学一级危房和实现小学“一无两有”。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增拨专款,把消灭中小学危房,实现小学“一无两有”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到1989年6月,全省经验收基本实现小学“一无二有”的有54个县、区,共新建扩建校舍面积328.4万平方米,维修校舍面积157.2万平方米,添置课桌椅39.2万套,总投资462妨.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9426.3万元(内省财政拨款3256.4万元),占20.4%;社会群众集资34834.4万元,占75.3%(其中华侨投资6528.2万元,占14.1%),其他1988.2万元,占4.3%。
  为改变本省初中教育落后状态,尽快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从1987年开始,省计委连续3年每年拨出专款500万元帮助各地新建初中,规定每建1所初中,由省补助10万元,每年建50所,各地市也普通拨专款兴建初中校和增添教学设备。
  1981年起,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拨出500万元左右专款用于购置教学设备,分期分批充实中小学校。1985年,省教育厅拨出专款200万元帮助全省1819所农村中心小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各配备1台20英寸的彩色电视机。1986年,省又拨出100万元专款为153个贫困乡、18个民族乡以及平潭、东山两个海岛的部分中心小学,各配备1台录像机或放像机,并给各地、市、县级教师进修院校、地市电教站各配备1~2台录放像机或放录机。
  1984年,全省有60多个县、市开办了幼教班,招收新生3000多名,省财政为每个幼教班配备脚踏风琴20台、手风琴10台、钢琴1台。1985年,省财政拨10万元建立幼儿园教师培训中心。1989年,省再拨出专款300万元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各地、市、县也量力而行增加对幼教的投资。
  三是积极扶持高等教育。1980年起,原有大学陆续复办,福建农学院在福州西郊金山重建,福建中医学院在福州树兜择址新建,福建医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及福建林学院分别在原址扩建。高校经费相应增加。1982年,省属6所高校安排事业经费2477.2万元。1983年,增加到4050万元,外加基建投资2500多万元。此后几年,每年增幅都在两位数以上。1983年,省人民政府与厦门大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5年内由省投资1800万元用于兴建厦门大学艺术学院和政法教育学院。1989年,省财政拨500万元无息贷款扶持高校建立副食品基地。
  四是大力发展师范教育,1979年,经教育部批准,创办厦门(后改集美)、建阳(后改南平)、莆田(后改福清)和漳州4所师范专科学校。1982年上半年,创办福州、泉州2所师范专科学校,增拨开办费300万元。同年秋季,又创办三明、龙岩、宁德3所师范专科学校。全省师范专科学校增加到9所。福建师范学院改为福建师范大学,规模逐步扩大。1987年,漳州第二师范学院复办改名漳州师范学院,先后由政府投资兴建新校舍。中等师范学校从9所增至25所,每年安排基建投资500万元左右。
  五是加快中等教育结构改革。从1980~1983年,省财政共拨给职业教育基建经费763万元,开办费及设备补助费244万元。1983年,省教育厅也拨120万元给职业中学添置设备,并拨出20万元作为职业中学师资培训经费。各地、市、县和联合办学的有关部门在这三年中,共拨出2630万元支持职业教育。1984年,省教育厅分别与省林业厅、省水产厅、省卫生厅、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达成联合举办职业中学、职业班协议,每创办一个林业职业高中班由林业部门补助开办费1万元;创办一个水产职业高中班由省水产厅补助开办费3000元;包装职业班的学生,每人每年由联办单位提供300元补助费。从1984~1989年,全省职业教育经费共支出11115.3万元。各地、市对职业中学也都有所投资,其中,厦门市在1980~1989年,共拨给职业教育基建投资逾2000万元、设备购置费达150万元。
  全省各类教育事业费支出及中央“三项教育补助”情况,详见表13-6和表13-7。
  三、使用
  民国17年(1928年)以前,教育经费统归省财政厅管理。民国17年11月,省组织教育经费委员会(内分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及教育经费保管处两部),加强对教育经费支出的管理与监督。民国22年,教育经费委员会改为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由省政府代表1人,教育厅长、财政厅长,省立学校及社教机关代表1人、省教育工会代表1人及热心办理或赞助教育者(由省政府聘任4人)组成,其职责是:一是办理省教育经费之收支及保管;二是审核教育经费支付与预算是否符合;三是编制收入及保管报告。该会设正副委员长各1人,下置秘书、会计各1人,由委员长委托。另设省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以国民党省党部、省政府、高等法院、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代表各1人及会计专家1人组成,负责审查收入实数,考核会计簿据,并监督经费用途。
  民国25年(1936年),省政府实行统收统支,教育经费每月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支付命令交教育厅转发各校及社教机关领用。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及稽核委员会至此宣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3年,教育经费由省财政厅随收随管,根据精简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掌握使用。仅1953年就节余上缴事业费人民币210亿元(旧币)。
  1954年,省教育厅设立独立的会计系统,在县、市文教科增配会计、出纳2人,掌握本部门经费支出,财政机关负责检查、审核、督促。同时,开始制订事业发展计划,编造教育财务预算,教育经费和学费均由县统一管理。由于财政部门在上半年审批经费开支时掌握过严,该开支的未能批准,加上制订事业发展计划缺乏调查研究,变动频繁,预算难以适应变化,结果当年年度决算,支出仅占预算的17.6%,节余经费80亿元(旧币)左右。从1955年1月起,按照体制下放的原则,教育经费和基建经费改由财政部门直接下拨,省教育厅只负责管理省管学校的经费和基建费,并在总经费中留下少量做机动。中学经费划归地(市)管理,省只管高师和师资进修院校经费,简化财务手续,抽出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和加强财政监督,配合财政部门管好教育经费。
  1956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提出的用于解决乡村小学经费的地方自筹收入,应按国务院的规定,由省市人民委员会掌握分配,统一调剂使用,不应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去自筹办理的精神,小学经费全部由省统筹解决。对民办教育事业经费如何解决,国务院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当年的教育经费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从1958年起,全省教育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总额包干,块块下达”的办法。地市师范专科学校的经费,从1959年1月起,由省教育厅直拨。
  195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规定为:继续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条条块块相结合,以块块为主”的精神,在当地中共党委和人委的领导下,加强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共同负责管好教育经费。省专县市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教育经费预算和核定下级教育经费预算时,均与同级教育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并提请同级人民委员会审定。省专县市各级年度预算,经各级政府审定后,包干给教育部门具体掌握,在归口包干年度预算范围内统一安排使用;省专县市各级政府在下达经费预算指标或批准下级政府的预算中,均将教育经费单列一款,专县市各级政府对上级政府下达的教育经费预算标准,可以上级政府所确定的教育事业计划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定额,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安排。中小学收取的学杂费,按预算外特种资金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由教育部门掌握使用。小学修缮费只准用于危险校舍修缮,不准移为基建投资或其它开支。
  从1966年1月起,农村初级师范学校的经费列入县级预算,按1965年秋季入学的学生数,每人每月5元标准,由县教育部门向县财政局直接领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开支。
  “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经费锐减,管理失控,大量教育经费被挪作他用,学生助学金停发。从1969年1月开始,原属省教育厅垂直管理的重点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机关业余学校、侨办中学、扫盲干部、视导员、劳动大学等经费,全部下放给当地县、市革命委员会管理,由当地编造用款计划,领取经费。民师补助费标准:小学每人每月16元,中学每人每月21元。中学生助学金按每生每月7角标准计算,小学按每生每月3角计算。多数县做到了专款专用,也有一些县挪用了教育经费。
  1974年,省对地区、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改为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节支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支出按包干指标拨付的办法”,坚持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或“寅吃卯粮”,建立和健全经济监督小组,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制度。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坚持“无预算不拨款,无决算不核销”的制度。按季分单位编造季度用款计划,实行核定单位预算。
  从1980年起,开始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属中央管的学校,由中央主管部门拨给经费;属地方管理的学校,从地方财政中支出经费。经费的多寡,根据学校性质和规模确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由主办单位拨给经费,国家给予补助。
  对省属高等学校实行“预算包干”,即按核定的年度预算,由单位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留给单位支配,超支不补。
  1983年起,教育经费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制。以1982年教育各项支出为基数,切块划给县(市、区)管理使用。教育事业发展增加的经费由地方负责筹措。对各种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财务管理办法均有明文规定。同时,全省各级人大和审计部门也加强了对教育经费预算和支出的检查监督。
  对勤工俭学的收益分配和使用原则,省人民政府于1980年4月规定:10%上缴主管部门作为对校办工厂(场)勤工俭学的投资、借款、生产流动资金;40%归学校掌握使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奖金及师生劳动补偿、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生学费减免补助等;50%用于扩大再生产。纯收益达不到1万元者,10%不上缴主管部门,留给厂(场)扩大再生产。各校勤工俭学收入必须实事求是上报,同时要注意开源节流,合理使用。各级教育、财政部门不能因学校有些收入,而减少其正常的教育经费安排。
  1986年7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10个单位对勤工俭学收益的使用原则又作了补充规定:厂(场)留成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不低于60%,用于厂(场)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各不高于20%。学校提成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兴办师生集体福利,但用于师生集体福利部分不得大于改善办学条件部分。校办厂(场)必须在银行单独立户,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县(区)以上勤工俭学主管部门,每年对校办厂(场)进行一次财务会审。校办工厂应如实向主管部门作勤工俭学月报(农、林、渔、牧果场半年报),不得隐瞒和截留利润,违者扣发全数奖金。
  1984年7月起,对农村集资办学资金及基建工程的管理,逐步推行集资建校分级负责制,学校建设要有总体规划,严禁无图施工。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均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质量不合格的返工重修。同时加强经济核算,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搞好工程预决算和用料审核,依法惩办偷工减料、贪污盗窃人员,保证工程质量。
  对中小学校收费使用范围及管理问题。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于1988年7月联合下文规定:学校收取的杂费原则上应留归学校使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统筹掌握。留校部分,主要用于学校公务费、业务费、房屋零星维修、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以弥补学校经费之不足。教育部门统一掌握部分,中学应首先解决校舍的大修缮,添置教学设备、体育卫生设备、家具设备以及适当补助收入水平较低的民办教师生活费等。小学应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学校公务费和旅差费的开支,以及解决校舍的大修缮,购置文体、电教、图书等教学设备,增添学校课桌椅等,不得挪作他用。杂费收入列预算外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帐,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上交财政。各中小学每学期末应将本学期收取杂费情况(应收金额,实收金额,减免金额,名单),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各地、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年终随教育经费决算编报全年收支决算,逐级上报,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地教育、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违反上述规定,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代办费的管理,原则上代收课本费及作业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每学期结束前向学生公布开支情况,年终结余,退还给学生。高中学费的使用和管理,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1989年联合规定:学费主要用于学校公务费、业务费、房屋零星维修、购置教学仪器设备,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奖金等方面开支。学费收入列预算外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财务部门应单独设明细帐核算,年度终了,随教育经费决算逐级报送全年收支决算。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对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和管理,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收入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当地中小学办学条件、民办教师待遇和扶持贫困乡的教育事业。各级政府不得因征收教育费附加而减少正常的教育经费。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存入当地开户银行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专户。城市教育费附加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县、市、区教育费附加收入计划,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核定计划用款。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支出的年度预算,由乡镇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或乡镇教育基金会)提出分配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县、市、区、乡镇均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教育费附加收支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的特点及时拨款,以保证教育事业的需要。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当地中小学办学条件、民办教师待遇和扶持贫困乡的教育事业。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教学设施(包括教学仪器、图书、课桌椅、体育音乐器材设备购买和校舍维修等)。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教育费附加收入、支出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和学区主动配合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工作。教育费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含各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和挪用。市、县、区财政、审计、教育部门对城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每年进行1至2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除追回款额外,对直接人员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全省高等教育经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1年,均由省教育厅(局)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核拨给对口业务厅局管理。从1986年10月建立省教育委员会后,除省财政专科学校的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拨并管理之外,其他高等院校的经费,均由省财政厅核定后拨给省教育委员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49~1989年,福建对教育的投资增长100多倍,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级各类学校规模逐步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1989年,全省高等学校(缺仰恩大学、北京邮电学院福州分院)占地面积共10120亩,建筑面积206.64万平方米,1980年实行对外开放方针后,厦门大学发展迅速,占地面积扩充到1411亩,建筑面积达40.98万平方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重建的福建农学院,占地1811亩,建筑面积13.42万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600多万元,教学科研设施和基地建设也已初具规模,逐步发展成为一所专业门类比较齐全,农学、工程、管理学科互相渗透的综合性农业大学。福州大学占地752亩,福建师范大学占地713亩,“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过扩建,校舍面积分别达到26.88万平方米和22.6万平方米。重建的福建中医学院,占地114亩,新建校舍面积4.67万平方米。1980年,改革开放以后兴建的职业大学有11所,共占地763亩,建成校舍11.69万平方米。全省中等专业学校104所,共占地6438.1亩,到1989年,校舍面积达146.98万平方米,基本上都是1949年后新建和扩建的。
  1949年以前,农村中学为数少,农村小学的办学条件很差,大部分小学设在旧祠堂庙宇里。经过40年的努力,到1989年,全省普通中学占地面积达44755.1亩,校舍建筑面积为6395885平方米;农职业中学占地7576.2亩,校舍建筑面积821444平方米;小学占地65630.2亩,校舍建筑面积12375736平方米;1949年,全省中小学危房面积约占总建筑面积的3/4,经过40年的更新与改造,到1989年,中小学危房面积大幅度下降,分别只占建筑面积的7.6%、4.2%。每生平均占有校舍面积,普通中学为6.4平方米,职业中学11.9平方米,小学3.5平方米。农村中小学已全部从旧祠堂庙宇里搬到宽敞明亮、钢筋水泥混合结构或砖木结构的新校舍。不少县的农村,最大、最好的房子都是学校。全省农村小学已基本实现“一无两有”,并有一大批小学正向“一无十有”(无危房,有教室、课桌椅、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200米跑道、教工住宅、膳厅、厕所、围墙等)更高的标准前进。长乐、建瓯、龙海、龙岩四个县市,因重视智力投资,在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1986年,被评为全国基础教育先进县,受到国务院的表彰。
  1950~1989年福建省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详见表13-8和表13-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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