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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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32
颗粒名称: 三、任免
分类号: G526
页数: 5
页码: 704-7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教育部门人事管理,包括审批权限、任职资格和人员调配。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行政 人事

内容

(一)审批权限
  清末,省教育最高长官为提学使,由朝廷学部委派。提学使司下的议长由督抚咨请学部委派。省的视学由提学使报请督抚委派。学务议绅由提学使延聘本省适当人士充任。县劝学所的总董由县视学兼任。劝学员由总董提名禀请地方行政长官委派。
  民国时期,省教育厅厅长,由行政院从省政府委员中遴选,报国民政府任命。县(市)教育行政机构,在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末的劝学所制。劝学所所长由县知事提名报道尹委任。劝学员由县知事委任。民国11年(1922年),改劝学所为教育局。局长由县知事从具有规定资格的人员中推荐3人,呈请省教育行政长官选任,并报教育部备案。县教育局设置的董事会,人选除1名由县知事从县视学中遴选外,其余均由董事会依规定标准选举。在未成立自治团体的县,其应选董事,由教育局长加倍推荐,呈请县知事选任。各县市学区教育委员由县教育局长选任。公立社教机关主管人员及中等学校校长的任免,由省教育厅填写任免请示单,送省政府秘书处第一科转呈省政府主席核准后,办理委派令或免职令。私立社教机关主管人员及中小学校长,由直接主管机关核委。中心学校校长检明证件后,由教育厅签请省政府核委。有成立董事会的中小学校,校长可由董事会任免,但需报省政府核准备案。省立初级中学校长调任省立中学校长,省立中学校长调任省立师范学校校长,均由省教育厅审查提名,报请省政府主席加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干部任免权限不断变化。50年代,省教育厅正、副厅长任免由省人民政府考核提名,呈报国务院审批;专署(市)和县(区、市)教育局(科)正副局(科)长任免,由同级政府提名,呈报省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审批;省教育厅正、副处长任免,由教育厅提名,呈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审批;1960年以后,副厅长任免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专、县教育局长任免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和专署审批,副局长任免改由同级政府审批,报上级政府备案。教育厅的正、副处长任免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些规定全部停止执行。“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教育厅的正处长任免,由教育厅提名,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审批,副处长的任免,由教育厅提名,报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审批。1980年起,省教育厅厅长(省教委主任)任免,由省政府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副厅长(省教委副主任)任免;由省人事厅(省人事局)提名,省人民政府审批。正副处长任免,由教育厅(省教委)党组审定,报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备案。专、县教育局正副局长任免,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教育厅(省教委)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任免,由处室提名,人事处配合考核,报厅(委)党组审定;科员、办事员由处室提名,报人事处考核,征得厅(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任免。高等院校正、副校(院)长任免,在50年代,由省人民政府提名,报国务院审批。到60年代,副校(院)长任免,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到80年代,高等院校校(院)长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副校(院)长任免,由省人事厅(省人事局)提名,省人民政府审批。
  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省重点中学及完全中学的校长任免。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前,均由主管厅提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副校长任免,由主管厅人事处提名,经主管厅党组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审批权限下放。
  1978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凡实行省和地、市(或县)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管理的学校,校长任免,经省和地、市(或县)教育局协商一致后,由省教育局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审批;副校长和处室的主任,由地、市任免,报省教育局备案;凡实行省和地、市(或县)双重领导,以地、市(或县)为主管理的学校,正、副校长的任免,经地、市(或县)和省教育局商定后,由地、市(或县)审批,报省教育局备案。
  地、市重点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领导干部的任免,按地、市(或县)有关规定,分别由地、市(或县)审批,并报省教育局备案。
  完全中学(包括半工半读高中)的校长、由县(市)与地(市)教育局商定后,报地(市)任免,抄报省教育局备案。副校长和处室主任,由县(市)审批、任命,报地(市)教育局备案。
  小学、初中(包括半工半读初中)的正、副校长,均由公社与县(市)教育局商定后,报县(区)任免,抄报地(市)教育局备案。
  1986年起,公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的校长、副校长,属省教育厅(省教委)直接领导的学校,由师范学校校长提请省教育厅(省教委)任免;委托专市领导的学校,由师范学校校长提请专署任免,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转市政府任免,并报省教育厅(省教委)备案。
  职工业余学校校长、副校长,由主管工会负责聘任或解聘,但事先须报各地总工会同意后,提请(或由总工会直接提请)县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府备案。
  (二)任职资格
  清末,规定省学务公所议长“须择端正绅士通学务者”担任。视学“应择曾习师范或出洋游学,并曾充当学堂管理员、教员,具有劳绩者”充任。官办书院人员属朝廷命官,由官府任命。监院官的条件是:“以实缺之甲班教授,品望清严,年高学饱者为之。次则用举班大挑教授,亦当学行素优者。”监院上设斋长,选第一次官考第一名者充任。劝学员要从品行端正、热心学务的地方士绅中遴选。
  民国时期,各级教育首脑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从同级政府委员,并熟悉教育工作的官员中选任。派往县政府教育科服务的,一般由省训练团教育组(或系)科员班毕业生充任,如愿任县教育工作,应向省训练团申请列单候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人强调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负责人,首先看是否愿意献身人民教育事业,能否坚持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但在50年代后期,曾出现过只重视政治,不重视业务的偏向,在学校领导人中划分左、中、右,把一些业务行家排除在领导班子之外,斥之为走“白专道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这种“左”的倾向更加发展,许多德高望重的教育界领导干部也遭到批判。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选拔干部必须坚持“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先后于1984年和1987年,发出《关于厅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及《关于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在选拔干部工作中,一定要遵照中央、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精干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知人善任的干部路线,认真考核,切实把好政治关、年龄关、文化关,合理地调配和使用干部。
  (三)调配
  民国时期,曾在省教育厅内设立“教育工作就业人员介绍处”,负责为志愿参加教育工作的人员寻找工作单位。凡学校或教育机关需要工作人员,得向介绍处陈请介绍。申请到教育部门工作的人员需向介绍处登记,填写登记表,送交资历证明文件及最近二寸半身相片2张,听候介绍,必要时得以面询。申请介绍人员就业后,应于每3个月向介绍处作一次报告,遇工作变动时,亦应报告介绍处备查。学校或教育机关对于介绍的人应于其就业3个月后将就业情形并加具按语报告介绍处备查。
  省直辖公私立社教机关人员及公私立中等学校暨省立小学校长、教职员就职离职时,应由各该机关学校填具就职类或离职类人事报告单2份报告省政府(1份径送省教育厅)备查。
  填送就职类人事报告单时,如系新任人员应填履历表送省政府备查(随单径送秘书处一科)。
  各公私立社教机关及中小学校对于应填应送各项单表,如有漏填匿报或填报不符情事,一经察觉,即予惩处。
  县区教育科员任职前需经县政人员训练所教育系培训毕业,成绩合格者才予派遣,就职后,非有重大原因不得调动。依照公务员服务规则规定:服务满3年方能申请改调工作。办理调动的时间,一般应在每年1月、11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教育厅从机关干部和部队转业干部中选拔一批有一定文化水平、政治素质比较好的人员经短期培训后派到学校担任领导职务。到1959年11月底止,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干部派往中学担任正、副校长的共228人,担任正、副教导主任和正、副总务主任及生活指导主任的101人。全省222所中等学校,有201所调配了党员校长或副校长。
  1960年后,陆续从学校中选拔一批骨干到省教育厅各处室工作,还抽选一批品学兼优的历届高校毕业生分配到教育厅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厅多数人员下放基层及农村。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大批人员从基层调回省城。1984年,省教育厅下发厅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凡超编单位,现有人员要逐步调整,一般不再进人,个别确需调入的,报厅领导审批;缺编单位所需人员,原则上在厅内部调剂。确需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尽可能在本系统内选调;凡从外省、外地调入的在编制定额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户口指标许可情况下,报厅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确因工作需要,从省外引进高、中级技术人员的,应报厅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同时,抄报省人才引进办公室备案;各单位调出福州的人员户口指标,由厅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1987年,省教委发文重申,调配干部必须在编制许可下,首先考虑工作需要,考虑有利于“四化”要求和干部素质的提高,考虑有利于干部队伍合理的群体结构,强调今后调进干部的年龄一般控制在50岁以下,最好在40岁左右,确实需要的业务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干部调配必须坚持“四化”标准和精干的原则,根据各处室、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要求,考虑人才层次结构的合理比例,使干部队伍逐步形成梯队。缺编的处室、单位补充人员,由人事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先从委内和委直属单位调剂解决;确需从外单位调入的,尽可能在福州市范围内选调。对于超编、满编的处室和单位,原则上不进人。如确实急需,也要按先出后进的原则,由人事处根据定编情况,有计划的选调一般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从委属超编单位富余人员中挑选,原则上不向外系统、外单位调入。从外单位引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聘任职数、增资限额、户口指标许可的前提下,报委领导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省教委还对本委干部调进调出的审批程序具体规定为:凡人员调进,属科级及科以下干部职工,由人事处与用人处室共同考核,委直属单位由单位自行考核,报委领导研究同意后签发调令。处级干部调进本委各处室的由人事处负责考核,调进委直属单位的由人事处配合单位考核,其他程序同上。凡人员调出属科级及科以下干部、职工由所在处室、单位向人事处提出,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处级干部调出,由人事处报委领导研究同意后签发。
  本委各处室及委直各单位之间的人员调整,由人事处与双方所在单位协商,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对毕业生的派遣,1950~1966年,高师和中师毕业生,均由省教育厅制订出分配方案下达各地,由各县、市教育局把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校任教。在分配时,首先保证重点中小学的需要。到1964年,根据省委的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全部参加社教运动后才能分配任教。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师毕业生直接分配到小学任教。大学毕业生一律先派到部队农场劳动锻炼一年之后再派遣工作。
  1977年后,高师和中师毕业生仍归省教育厅(省教委)负责派遣,其他高等院校和中专学校的毕业生由省人事局同主管厅局联合制订分配方案。分配的具体办法是:统招生由省里统配,定向生原则上回原地区去,委培生分配到原来委培单位去,自费生自谋职业,或由高校推荐就业。
  从1986年起毕业生分配有所改革,以100名毕业生为计算单位,允许成绩名列前3名的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另外,允许高等学校根据本校规模选留一定比例的毕业生留校任教和工作。
  师范类以外的大中专毕业生,允许其在人事部门组织下,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直接见面,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去向,然后由学生所毕业学校推荐。
  在分配高师和中师毕业生时,强调照顾教学第一线,照顾山区、海岛,鼓励毕业生到艰苦的地方任教。从1986年起,为缩小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差距,许多地、市、区教育局,在分配毕业生时,注意加强一般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使一般校的师资数量和素质,均有不同程度增加和提高。1982年后,各地不断发生任意抽调中小学教师从事其它工作和截留师范毕业生的事情,削弱了教师队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发出通知,规定凡1982年10月以后抽调出去的中小学教师和不按计划方案分配的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归队,由地、市教育局另行分配工作。师范类的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原则上都应分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按计划派遣,不得任意截留。但据1983~1984年统计,全省高师毕业生分配到中学任教的仅占毕业生总数的76%,而同期被调出教育系统的教师却占新分配教师总数的37%。针对这一情况,1985年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教育厅的报告,重申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自然减员的补充以及高、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派遣。各地都不得截留师范院校毕业生。经传达贯彻,逐步使师范毕业生的分配派遣工作走向正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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