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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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31
颗粒名称: 二、考核
分类号: G526
页数: 4
页码: 701-7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行政 人事

内容

(一)内容
  民国时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均按公务员考核办法,分为工作、操行、学识三部分进行考核。
  工作方面着重视察:对经管工作有无改进建议;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数量;是否守时;能否耐劳苦;有无恒心;是否服从指挥;能否合作。
  操行方面主要看:是否守法;是否公正;是否廉洁;是否受人尊重;是否诚恳接受指导。
  学识方面重点考查:本职之学识及技能;全部业务之学识;对于国家根本法令及政策之研究;识见;进修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66年,对干部、教师的考核制度,每年有一次鉴定,先由个人回顾一年来在工作(教学)、学习、思想改造、团结同志、遵守纪律、服从组织等方面的表现,肯定成绩,寻找差距,提出今后继续前进目标和具体措施,然后召开小组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过程结束后,每人填写一份鉴定书。
  这种考核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全盘否定,代之以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严重挫伤了广大干部、教师的积极性。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考察干部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各类干部胜任现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1982年,提出要全面、历史地考核干部,着重考核在“文化大革命”各个阶段以及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对“真理标准问题”讨论和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六中全会的态度和表现。1988年,提出按照从严治党和为政清廉的要求,考察干部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是否以身作则、顾全大局、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方法与步骤
  民国时期,考核分考绩和考成两种。民国31年(1942年),省教育厅对机关公务员(职员)考绩与考成办法作出补充规定:(1)已定官等机关的职员,曾经铨叙合格满一年者办理考绩;(2)聘任、准予派用或准予任用及雇用者办理考成;(3)未送审的代理人员不参加考绩或考成;(4)未定官等机关的职员任满一年者,参照派用、雇用人员办法办理考成。依此标准,已定官等人员得参加铨叙。应铨叙而未铨叙者,不得参加考绩或考成(曾经铨叙合格或审查合格,准予派用和任用者,须受送审时间限制)。根据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条例规定:各机关平时考核成绩优异或低劣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将考核结果并报确实事绩列册汇报铨叙机关备查;各机关雇员服务满半年得考成一次,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举行。雇员考成结束后应造具清册汇送铨叙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省教育厅每年考核干部一次。考核重点是处级以上干部、后备干部及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由省委宣传部考核,处级干部由厅党组考核。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完成目标任务与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注意收集干部本人写的有价值的工作总结、报告、文章等,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考核的步骤:(1)个人总结;(2)处(科)室领导评价;(3)单位领导评定;(4)信息反馈。考核结束后,每人填写年终考核表送厅人事处或单位人事科保管,并存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1981年以后,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厅、处及科级干部,每年都要分别在处级干部大会或本处室职工会上作述职报告,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本人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个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对后备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采取从实际出发,结合干部所在单位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及其在工作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决策措施、实干精神和实际效果进行全面估量。对有争议的干部,用事实来统一认识,做出结论。
  (三)奖惩
  民国时期,对公务员和教师的奖惩,结合考绩进行。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第352号训令,规定公务员考绩奖惩办法分晋级、记功、申诫、不予奖惩四种,依工作、学识、操行打分计算。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规定,惩处分为三款:一解职;二降级;三记过。对办理社会教育不力受处分人员的惩诫办法有:扣薪一月免职;免职降任科员;免职停止使用;申诫;记过;记大过及免职考训等。对擅离职守者,追缴其前领的救济费、旅费、置装费等。按照民国31年省令规定:凡属沦陷区退出的教员,经派定服务地点延不到差或中途离职者,均应追回其旅费暨置装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7年,省教育厅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精神,对教育系统执行《奖惩暂行规定》提出,在衡量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工作成绩时,应以他们所教育的学生在政治觉悟、文化程度、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实际成绩和变化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贯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违法失职人员,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参照本人平时表现和对错误认识程度,分别处理。
  1961年,省教育厅对受处分的审批手续作出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7种。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受前3种处分的,由县、市教育局批准;受后4种处分的,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其中受开除处分应报专署、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金或奖品、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前3种奖励,由县、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升级、升职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决定;通令嘉奖,根据其范围,分别由县、市人民委员会、专员公署或省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遭受批判斗争和错误处理,造成大批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通过拨乱反正,大批冤假错案得到平反。
  1982年,省人民政府对奖惩审批权限重新作出规定。奖励方面:记功,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授予;记大功,由省辖市、行政公署或相当机关授予;奖品或奖金,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授予;升级,由授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除省管干部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外,其他人员逐级上报省人事局审批;升职,按干部任免权限,须报经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审批;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惩戒方面规定,必须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1978年2月,福建省委和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联合于福州召开“福建省教育战线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参加大会代表1013人,先进单位200个,先进工作者704人。直接由中共福建省委、省革委会授予红旗先进单位的有27个,授予奖状的先进单位173个,授给奖状的先进工作者170名。全部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都上了光荣册、光荣榜。
  1989年,全省表彰省级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1025人,省部级劳动模范36人,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451人。加上地、市、县表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共有1万多名,还组织一批优秀教师参加暑期的“园丁之家”活动,推动全社会树立尊师重教新风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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