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事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2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人事管理
分类号: G526
页数: 9
页码: 700-7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教育行政人员的编制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行政 人事

内容

一、编制
  清末以前教育行政人员编制没有具体规定,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省学务公所和各厅、州、县劝学所,全部人员不满400人。
  民国9年(1920年),福建成立教育厅,至民国13年,教育厅人员编制60人。民国23年增至70余人,民国32年复增至146人,民国34年缩减为104人。县(市)教育局人员编制,按照民国26年行政院指令,参照本地区人口数和学校数分为甲、乙两级定编。甲级县(市)设局长1人、督学4人、科长2人、科员3~5人、雇员2人;乙级县设局长1人、督学3人、科长2人、科员2~4人、雇员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文教厅,行政编制64人。1952年增至90人。1953年,单独成立教育厅,行政定编50人,另加事业编制52人。至1958年,行政人员编制增至9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几经合并和压缩,到1975年,行政编制减至80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教育事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到1980年,教育厅行政编制增至120人。1983年成立高等教育厅,行政编制40人,1986年10月成立省教育委员会,职能扩大。至1989年,省教委行政编制扩充到166人,委直属单位编制增至358人。
  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核定8个专署和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的教育行政编制共134人,全省66个县的教育行政编制共287人,县以下共有625个区(镇),每区设文教助理员1人,共625人。1957年,根据省编制委员会通知精神,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县均设立教育局,规定人员编制为:人口在10~20万的县配备5~6人;人口在20~30万的配备6~7人;人口在50万以上的配备7~8人,全省县级编制共370人。各专、市、县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视导机构与教研机构,全省共核定视导编制265人、教研编制187人、扫盲人员编制240人、各级扫盲协会编制153人和县以下区的扫盲事业编制1000人。
  1958年,专署撤销,编制又作调整。全省63个县分为三种情况:闽侯等25个设立教育局的县,行政编制4~7人,中小学视导编制3~5人,扫除文盲及工农教育编制3~5人,小学教学研究室3人,建阳等22个设教育科的县,行政编制3人,中小学视导编制3人,扫除文盲及工农教育编制2~3人,小学教学研究室3人,周宁等16个设文教科的县,行政编制3人(其中1人管文化事业),中小学视导编制2~3人,扫除文盲及工农教育编制2~3人,县以下的乡设专职教育干事1人(兼中心小学校长)。“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县教育局普遍改为教育组或宣教组,没有固定编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各县又恢复教育局,但人员编制基本上没有变,许多县行政人员不够用,以事业人员代替。
  对学校人员编制,1954年,华东区核定本省高中按11.5:1;初中按12.5:1;中专按8:1;小学按28.8:1的比例定编。大学按当年的学生与教职员工的比例是2.5:1。到1958年,各类学校的学生数增长幅度都比较大,教师的培养跟不上事业发展的需要,学生与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为15.5:1;初中为17.3:1;中专为8.3:1;小学为33.1:1;大学为4.5:1。经过几年努力,教师人数增加,到1965年,学生与教职工的比例大体又恢复到50年代中期的水平,大学为2.1:1;中专为6.3:1;高中为10.5:1;初中为14.7:1;小学为22.4:1。
  “文化大革命”时期,学校定员定额被打乱。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级各类学校又实行定员定额制度,由点到面逐步铺开。到1989年,全省高等院校学生与教职工的比例为2.75:1;中专为5.1:1;高中为7.5:1;初中为12.5:1;小学为19.5:1。
  二、考核
  (一)内容
  民国时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均按公务员考核办法,分为工作、操行、学识三部分进行考核。
  工作方面着重视察:对经管工作有无改进建议;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数量;是否守时;能否耐劳苦;有无恒心;是否服从指挥;能否合作。
  操行方面主要看:是否守法;是否公正;是否廉洁;是否受人尊重;是否诚恳接受指导。
  学识方面重点考查:本职之学识及技能;全部业务之学识;对于国家根本法令及政策之研究;识见;进修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66年,对干部、教师的考核制度,每年有一次鉴定,先由个人回顾一年来在工作(教学)、学习、思想改造、团结同志、遵守纪律、服从组织等方面的表现,肯定成绩,寻找差距,提出今后继续前进目标和具体措施,然后召开小组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过程结束后,每人填写一份鉴定书。
  这种考核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全盘否定,代之以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严重挫伤了广大干部、教师的积极性。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考察干部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各类干部胜任现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1982年,提出要全面、历史地考核干部,着重考核在“文化大革命”各个阶段以及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对“真理标准问题”讨论和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六中全会的态度和表现。1988年,提出按照从严治党和为政清廉的要求,考察干部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是否以身作则、顾全大局、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方法与步骤
  民国时期,考核分考绩和考成两种。民国31年(1942年),省教育厅对机关公务员(职员)考绩与考成办法作出补充规定:(1)已定官等机关的职员,曾经铨叙合格满一年者办理考绩;(2)聘任、准予派用或准予任用及雇用者办理考成;(3)未送审的代理人员不参加考绩或考成;(4)未定官等机关的职员任满一年者,参照派用、雇用人员办法办理考成。依此标准,已定官等人员得参加铨叙。应铨叙而未铨叙者,不得参加考绩或考成(曾经铨叙合格或审查合格,准予派用和任用者,须受送审时间限制)。根据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条例规定:各机关平时考核成绩优异或低劣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将考核结果并报确实事绩列册汇报铨叙机关备查;各机关雇员服务满半年得考成一次,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举行。雇员考成结束后应造具清册汇送铨叙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省教育厅每年考核干部一次。考核重点是处级以上干部、后备干部及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由省委宣传部考核,处级干部由厅党组考核。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完成目标任务与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注意收集干部本人写的有价值的工作总结、报告、文章等,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考核的步骤:(1)个人总结;(2)处(科)室领导评价;(3)单位领导评定;(4)信息反馈。考核结束后,每人填写年终考核表送厅人事处或单位人事科保管,并存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1981年以后,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厅、处及科级干部,每年都要分别在处级干部大会或本处室职工会上作述职报告,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本人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个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对后备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采取从实际出发,结合干部所在单位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及其在工作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决策措施、实干精神和实际效果进行全面估量。对有争议的干部,用事实来统一认识,做出结论。
  (三)奖惩
  民国时期,对公务员和教师的奖惩,结合考绩进行。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第352号训令,规定公务员考绩奖惩办法分晋级、记功、申诫、不予奖惩四种,依工作、学识、操行打分计算。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规定,惩处分为三款:一解职;二降级;三记过。对办理社会教育不力受处分人员的惩诫办法有:扣薪一月免职;免职降任科员;免职停止使用;申诫;记过;记大过及免职考训等。对擅离职守者,追缴其前领的救济费、旅费、置装费等。按照民国31年省令规定:凡属沦陷区退出的教员,经派定服务地点延不到差或中途离职者,均应追回其旅费暨置装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7年,省教育厅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精神,对教育系统执行《奖惩暂行规定》提出,在衡量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工作成绩时,应以他们所教育的学生在政治觉悟、文化程度、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实际成绩和变化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贯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违法失职人员,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参照本人平时表现和对错误认识程度,分别处理。
  1961年,省教育厅对受处分的审批手续作出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7种。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受前3种处分的,由县、市教育局批准;受后4种处分的,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其中受开除处分应报专署、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金或奖品、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前3种奖励,由县、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升级、升职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决定;通令嘉奖,根据其范围,分别由县、市人民委员会、专员公署或省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遭受批判斗争和错误处理,造成大批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通过拨乱反正,大批冤假错案得到平反。
  1982年,省人民政府对奖惩审批权限重新作出规定。奖励方面:记功,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授予;记大功,由省辖市、行政公署或相当机关授予;奖品或奖金,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授予;升级,由授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除省管干部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外,其他人员逐级上报省人事局审批;升职,按干部任免权限,须报经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审批;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惩戒方面规定,必须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1978年2月,福建省委和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联合于福州召开“福建省教育战线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参加大会代表1013人,先进单位200个,先进工作者704人。直接由中共福建省委、省革委会授予红旗先进单位的有27个,授予奖状的先进单位173个,授给奖状的先进工作者170名。全部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都上了光荣册、光荣榜。
  1989年,全省表彰省级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1025人,省部级劳动模范36人,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451人。加上地、市、县表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共有1万多名,还组织一批优秀教师参加暑期的“园丁之家”活动,推动全社会树立尊师重教新风尚。
  三、任免
  (一)审批权限
  清末,省教育最高长官为提学使,由朝廷学部委派。提学使司下的议长由督抚咨请学部委派。省的视学由提学使报请督抚委派。学务议绅由提学使延聘本省适当人士充任。县劝学所的总董由县视学兼任。劝学员由总董提名禀请地方行政长官委派。
  民国时期,省教育厅厅长,由行政院从省政府委员中遴选,报国民政府任命。县(市)教育行政机构,在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末的劝学所制。劝学所所长由县知事提名报道尹委任。劝学员由县知事委任。民国11年(1922年),改劝学所为教育局。局长由县知事从具有规定资格的人员中推荐3人,呈请省教育行政长官选任,并报教育部备案。县教育局设置的董事会,人选除1名由县知事从县视学中遴选外,其余均由董事会依规定标准选举。在未成立自治团体的县,其应选董事,由教育局长加倍推荐,呈请县知事选任。各县市学区教育委员由县教育局长选任。公立社教机关主管人员及中等学校校长的任免,由省教育厅填写任免请示单,送省政府秘书处第一科转呈省政府主席核准后,办理委派令或免职令。私立社教机关主管人员及中小学校长,由直接主管机关核委。中心学校校长检明证件后,由教育厅签请省政府核委。有成立董事会的中小学校,校长可由董事会任免,但需报省政府核准备案。省立初级中学校长调任省立中学校长,省立中学校长调任省立师范学校校长,均由省教育厅审查提名,报请省政府主席加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干部任免权限不断变化。50年代,省教育厅正、副厅长任免由省人民政府考核提名,呈报国务院审批;专署(市)和县(区、市)教育局(科)正副局(科)长任免,由同级政府提名,呈报省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审批;省教育厅正、副处长任免,由教育厅提名,呈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审批;1960年以后,副厅长任免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专、县教育局长任免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和专署审批,副局长任免改由同级政府审批,报上级政府备案。教育厅的正、副处长任免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些规定全部停止执行。“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教育厅的正处长任免,由教育厅提名,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审批,副处长的任免,由教育厅提名,报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审批。1980年起,省教育厅厅长(省教委主任)任免,由省政府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副厅长(省教委副主任)任免;由省人事厅(省人事局)提名,省人民政府审批。正副处长任免,由教育厅(省教委)党组审定,报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备案。专、县教育局正副局长任免,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教育厅(省教委)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任免,由处室提名,人事处配合考核,报厅(委)党组审定;科员、办事员由处室提名,报人事处考核,征得厅(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任免。高等院校正、副校(院)长任免,在50年代,由省人民政府提名,报国务院审批。到60年代,副校(院)长任免,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到80年代,高等院校校(院)长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副校(院)长任免,由省人事厅(省人事局)提名,省人民政府审批。
  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省重点中学及完全中学的校长任免。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前,均由主管厅提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副校长任免,由主管厅人事处提名,经主管厅党组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审批权限下放。
  1978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凡实行省和地、市(或县)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管理的学校,校长任免,经省和地、市(或县)教育局协商一致后,由省教育局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审批;副校长和处室的主任,由地、市任免,报省教育局备案;凡实行省和地、市(或县)双重领导,以地、市(或县)为主管理的学校,正、副校长的任免,经地、市(或县)和省教育局商定后,由地、市(或县)审批,报省教育局备案。
  地、市重点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领导干部的任免,按地、市(或县)有关规定,分别由地、市(或县)审批,并报省教育局备案。
  完全中学(包括半工半读高中)的校长、由县(市)与地(市)教育局商定后,报地(市)任免,抄报省教育局备案。副校长和处室主任,由县(市)审批、任命,报地(市)教育局备案。
  小学、初中(包括半工半读初中)的正、副校长,均由公社与县(市)教育局商定后,报县(区)任免,抄报地(市)教育局备案。
  1986年起,公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的校长、副校长,属省教育厅(省教委)直接领导的学校,由师范学校校长提请省教育厅(省教委)任免;委托专市领导的学校,由师范学校校长提请专署任免,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转市政府任免,并报省教育厅(省教委)备案。
  职工业余学校校长、副校长,由主管工会负责聘任或解聘,但事先须报各地总工会同意后,提请(或由总工会直接提请)县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府备案。
  (二)任职资格
  清末,规定省学务公所议长“须择端正绅士通学务者”担任。视学“应择曾习师范或出洋游学,并曾充当学堂管理员、教员,具有劳绩者”充任。官办书院人员属朝廷命官,由官府任命。监院官的条件是:“以实缺之甲班教授,品望清严,年高学饱者为之。次则用举班大挑教授,亦当学行素优者。”监院上设斋长,选第一次官考第一名者充任。劝学员要从品行端正、热心学务的地方士绅中遴选。
  民国时期,各级教育首脑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从同级政府委员,并熟悉教育工作的官员中选任。派往县政府教育科服务的,一般由省训练团教育组(或系)科员班毕业生充任,如愿任县教育工作,应向省训练团申请列单候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人强调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负责人,首先看是否愿意献身人民教育事业,能否坚持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但在50年代后期,曾出现过只重视政治,不重视业务的偏向,在学校领导人中划分左、中、右,把一些业务行家排除在领导班子之外,斥之为走“白专道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这种“左”的倾向更加发展,许多德高望重的教育界领导干部也遭到批判。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选拔干部必须坚持“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先后于1984年和1987年,发出《关于厅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及《关于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在选拔干部工作中,一定要遵照中央、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精干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知人善任的干部路线,认真考核,切实把好政治关、年龄关、文化关,合理地调配和使用干部。
  (三)调配
  民国时期,曾在省教育厅内设立“教育工作就业人员介绍处”,负责为志愿参加教育工作的人员寻找工作单位。凡学校或教育机关需要工作人员,得向介绍处陈请介绍。申请到教育部门工作的人员需向介绍处登记,填写登记表,送交资历证明文件及最近二寸半身相片2张,听候介绍,必要时得以面询。申请介绍人员就业后,应于每3个月向介绍处作一次报告,遇工作变动时,亦应报告介绍处备查。学校或教育机关对于介绍的人应于其就业3个月后将就业情形并加具按语报告介绍处备查。
  省直辖公私立社教机关人员及公私立中等学校暨省立小学校长、教职员就职离职时,应由各该机关学校填具就职类或离职类人事报告单2份报告省政府(1份径送省教育厅)备查。
  填送就职类人事报告单时,如系新任人员应填履历表送省政府备查(随单径送秘书处一科)。
  各公私立社教机关及中小学校对于应填应送各项单表,如有漏填匿报或填报不符情事,一经察觉,即予惩处。
  县区教育科员任职前需经县政人员训练所教育系培训毕业,成绩合格者才予派遣,就职后,非有重大原因不得调动。依照公务员服务规则规定:服务满3年方能申请改调工作。办理调动的时间,一般应在每年1月、11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教育厅从机关干部和部队转业干部中选拔一批有一定文化水平、政治素质比较好的人员经短期培训后派到学校担任领导职务。到1959年11月底止,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干部派往中学担任正、副校长的共228人,担任正、副教导主任和正、副总务主任及生活指导主任的101人。全省222所中等学校,有201所调配了党员校长或副校长。
  1960年后,陆续从学校中选拔一批骨干到省教育厅各处室工作,还抽选一批品学兼优的历届高校毕业生分配到教育厅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厅多数人员下放基层及农村。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大批人员从基层调回省城。1984年,省教育厅下发厅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凡超编单位,现有人员要逐步调整,一般不再进人,个别确需调入的,报厅领导审批;缺编单位所需人员,原则上在厅内部调剂。确需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尽可能在本系统内选调;凡从外省、外地调入的在编制定额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户口指标许可情况下,报厅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确因工作需要,从省外引进高、中级技术人员的,应报厅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同时,抄报省人才引进办公室备案;各单位调出福州的人员户口指标,由厅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1987年,省教委发文重申,调配干部必须在编制许可下,首先考虑工作需要,考虑有利于“四化”要求和干部素质的提高,考虑有利于干部队伍合理的群体结构,强调今后调进干部的年龄一般控制在50岁以下,最好在40岁左右,确实需要的业务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干部调配必须坚持“四化”标准和精干的原则,根据各处室、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要求,考虑人才层次结构的合理比例,使干部队伍逐步形成梯队。缺编的处室、单位补充人员,由人事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先从委内和委直属单位调剂解决;确需从外单位调入的,尽可能在福州市范围内选调。对于超编、满编的处室和单位,原则上不进人。如确实急需,也要按先出后进的原则,由人事处根据定编情况,有计划的选调一般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从委属超编单位富余人员中挑选,原则上不向外系统、外单位调入。从外单位引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聘任职数、增资限额、户口指标许可的前提下,报委领导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省教委还对本委干部调进调出的审批程序具体规定为:凡人员调进,属科级及科以下干部职工,由人事处与用人处室共同考核,委直属单位由单位自行考核,报委领导研究同意后签发调令。处级干部调进本委各处室的由人事处负责考核,调进委直属单位的由人事处配合单位考核,其他程序同上。凡人员调出属科级及科以下干部、职工由所在处室、单位向人事处提出,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处级干部调出,由人事处报委领导研究同意后签发。
  本委各处室及委直各单位之间的人员调整,由人事处与双方所在单位协商,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对毕业生的派遣,1950~1966年,高师和中师毕业生,均由省教育厅制订出分配方案下达各地,由各县、市教育局把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校任教。在分配时,首先保证重点中小学的需要。到1964年,根据省委的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全部参加社教运动后才能分配任教。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师毕业生直接分配到小学任教。大学毕业生一律先派到部队农场劳动锻炼一年之后再派遣工作。
  1977年后,高师和中师毕业生仍归省教育厅(省教委)负责派遣,其他高等院校和中专学校的毕业生由省人事局同主管厅局联合制订分配方案。分配的具体办法是:统招生由省里统配,定向生原则上回原地区去,委培生分配到原来委培单位去,自费生自谋职业,或由高校推荐就业。
  从1986年起毕业生分配有所改革,以100名毕业生为计算单位,允许成绩名列前3名的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另外,允许高等学校根据本校规模选留一定比例的毕业生留校任教和工作。
  师范类以外的大中专毕业生,允许其在人事部门组织下,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直接见面,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去向,然后由学生所毕业学校推荐。
  在分配高师和中师毕业生时,强调照顾教学第一线,照顾山区、海岛,鼓励毕业生到艰苦的地方任教。从1986年起,为缩小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差距,许多地、市、区教育局,在分配毕业生时,注意加强一般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使一般校的师资数量和素质,均有不同程度增加和提高。1982年后,各地不断发生任意抽调中小学教师从事其它工作和截留师范毕业生的事情,削弱了教师队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发出通知,规定凡1982年10月以后抽调出去的中小学教师和不按计划方案分配的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归队,由地、市教育局另行分配工作。师范类的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原则上都应分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按计划派遣,不得任意截留。但据1983~1984年统计,全省高师毕业生分配到中学任教的仅占毕业生总数的76%,而同期被调出教育系统的教师却占新分配教师总数的37%。针对这一情况,1985年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教育厅的报告,重申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自然减员的补充以及高、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派遣。各地都不得截留师范院校毕业生。经传达贯彻,逐步使师范毕业生的分配派遣工作走向正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