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 章教育行政
福建近代教育行政机构设置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其主要任务是对辖区内的学务进行督察,管理教育经费。
民国时期,教育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但由于经费来源不稳定,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迟缓。民国17~31年(1928~1942年),省教育行政领导相对稳定,对学校领导及教师的聘用与考核、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人员的选拔和管理、教育经费的征收和分配、创设地区实验小学和职业中学、举办民众教育、开展教育视导等方面均抓得比较紧,有一定成效,对当时福建教育事业起了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管理,每年召开全省教育行政工作会议,统筹安排全省教育事业,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实施教育发展计划,逐步形成“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发展。
50年代初期,着力接管民国时期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废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教育制度,逐步建立新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教学秩序。
从1952年开始,省、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着手制订干部、教师业务培训计划,分级实施。经过40年努力,全省已形成培养培训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的网络。
1953年,福建开始设置重点中、小学,由省教育厅直接管理,对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产生积极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重点中、小学被取消,教师下放,教学质量严重下降。“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过拨乱反正,1978年起,全省各地复办重点中、小学。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在人、财、物各方面给重点校以必要支持,使之成为示范性学校。1985年开始,加强对一般中、小学校的管理,实行重点校与一般校挂钩,在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一般校以支持,逐步缩小重点校和一般校的差距。
全省各级教育部门重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注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各中、小学校分别设置政治处或少年先锋队总辅导员,定期召开各种教学研究会和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寓思想教育于各科教学、各项活动和管理工作之中,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在教育事业计划管理上,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完成7个教育“五年计划”。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在制订事业发展计划时,指标往往偏高,但在执行过程中,适当作了调整,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加强宏观调控,取得良好效果。
全省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重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提高教育投资比例;同时积极鼓励华侨捐资兴学。省人民政府先后于1956年、1983年和1984年下发文件,充分肯定华侨捐资兴办教育事业的贡献,要求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并对华侨捐资办学作出奖励规定,进一步调动华侨捐资兴学的积极性。从1977年开始,在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倡导下,群众集资办学也有很大发展。到1989年,全省农村小学基本上实现“一无两有”(即: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椅)。农村的许多地方,最新最好的房子几乎都是学校。
但全省教育投入仍满足不了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少地方教育公用经费呈下降趋势,这是困扰福建教育事业的主要矛盾。
全省各级教育部门还十分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省、市、县三级普遍设立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或视导员,由教育部门一位主要领导分管,把普通教育作为督导重点,推动基础教育的发展。
第一节机构
一、设置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福建省设提学使司,首任提学使姚文倬于同年4月到任。省设立学务公所,设议长1人、议绅4人,辅佐提学使筹划学务。清廷颁布《奏定劝学所章程》后,各厅州县均设劝学所。劝学所设总董1人,由县视学兼任。境内划分学区,每区设劝学员1人。福建各州县当时有劝学所46所,总董46人,劝学员363人。
民国2年(1913年),福建省实行军民分治,除都督外,另设民政长,原教育司改为教育科隶属民政长公署。民国3年,民政长改为巡按使,教育科改隶于巡按使公署政务厅。民国5年,巡按使改为省长,教育科改隶省长公署政务厅。次年9月,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省教育厅暂行条例。规定省教育厅隶属中央教育部,设厅长1人。福建首任教育厅长未到职。民国9年1月,始按中央政府颁布的暂行条例,正式成立教育厅。民国16年1月,国民革命军入闽后,设政务委员会主持省政。教育厅复改为教育科,隶属于政务委员会。同年6月,省政府正式成立,又恢复设置教育厅。民国23年,改称福建省政府教育厅,设秘书室、第一、二、三科及督学处。民国26年,各科、室下分股。民国28年春,增设编审委员会(后改称编辑委员会)。次年春,增设会计室。翌年夏,增设统计室。民国32年5月,增设人事管理员室。至此,教育厅设有三科、五室、一会(即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秘书室、会计室、统计室、督学室、人事管理员室、编辑委员会)。各科、室设科长或主任1名,负责领导本科室的工作。督学室配有督学、视导员等。此外,尚有各种委员会、研究会等编外机构,如中学生会考,中小学教员检定登记委员会等。
民国初期,县、市教育行政制度仍沿用劝学所制。劝学所设所长1人、劝学员2~4人,并视劝学所事务繁简设书记1~3人。民国12年(1923年)2月,教育部令改劝学所为县教育局。各县市划分若干学区,每个学区设教育委员1人,在局长指挥下管理本学区教育事务。
民国17年(1928年),省教育厅成立民众教育委员会。民国18年5月,成立福州市识字运动委员会,有委员54人,下设总务、宣传、视察、设计、统计5股。同时成立这一机构的还有宁化、福鼎、晋江、建阳、长乐、顺昌、福清、建瓯、南平、屏南、光泽、古田、罗源、仙游、华安、长泰、德化、闽清、宁德、尤溪、沙县、松溪22个县。民国22年2月,成立福建省普及识字委员会,翌年2月进行改组,民国25年并入省立民众教育处识字教育股,民国27年5月撤销,改设福建省战时民众教育处。同年9月,为谋战时民众学校与社训合一实施,取消战时民众教育处,其业务划归军管区国民军训处管理。次年1月,将国民军训处兼办的战时民众教育移归教育厅直接管理。民国34年1月,遵照教育部颁发的《普及失学民众识字教育计划》,组织福建省失学民众识字教育推行委员会,县市与乡镇分别组织强迫入学委员会。
民国时期福建省政府教育厅组织系统图、省教育行政首长名单及县教育局组织机构,详见图13-1和图13-2。民国时期福建省历任教育行政首长名单,详见表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置情况:
民国38年(1949年)8月17日,福州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事管制委员会派军代表接管省教育厅。同年9月10日,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厅,下设秘书室、人事室、主计室及高、中等教育和国民社会教育两科。省图书馆、省科学馆、省体育场和省教育公有林场为省教育厅直属单位。
1950年10月,省教育厅改为福建省人民政府文教厅,下设秘书科、人事科、主计科、教育科、文化科。配正副厅长各1人,秘书主任1人,各科科长1名。新增加的厅直属单位有:文物保管处、新民主主义教育研究班、电影巡回放映队、《教育通讯》社及社会教育训练班。1951年8月,增设工农教育科。
1952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文化工作从文教厅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文化事业管理局。文教厅改为教育厅,下设办公室、计划室、人事科、财务科、高中等教育科、国民教育科、工农教育科、初等教育科等八个科室。另设福建省识字运动委员会,配备专职干部20名。当时的厅直属单位有函授师范学校、《教育通讯》社、人民体育场(1954年移交给省体委)、中学教职员政治学习委员会。
1953年,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改称省人民委员会教育厅。福建省识字运动委员会改为福建省扫除文盲委员会。
1955年3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教育厅改称福建省教育厅,下设办公室、人事科、计划财务科、高中等教育科、初等教育科、工农教育科、干部文化教育科。另有视导室、扫盲办公室、教学研究组、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等事业编制。在初等教育科配专人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1956年3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省教育厅下面的科改为处,内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工农教育处、师范教育处、初等教育处、中等教育处、普通话推广处、省扫除文盲协会(与工农教育处合署办公)。有的处、室下设股,如:办公室下设秘书股、总务股;计财处下设计划统计股、财务股、审计股。新成立中共福建省教育厅机关委员会(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1957年,全省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省教育厅撤销了普通话推广处和其他处室的股。1958年,省教育厅增设高等教育处和中等专业教育处。1960年2月,高等教育处升格为高等教育局,下设秘书科、高教科、中等专业教育科和学生科。工农教育处升格为工农教育局,下设秘书科、农村教育科、职工教育科、普通话推广科和视导室。厅直属单位有省教育学院、省教育出版社,省教学仪器社、省教学仪器厂、福州第一中学、乌山小学、省儿童学园。1961年,调整机构,取消工农教育局,恢复工农教育处。1964年,半工(半农)半读教育迅速发展,成立工农教育局,取消工农教育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教育厅机构瘫痪。1967年4月,省军管会生产指挥部派军代表进驻省人委文教办公室,成立省军管会生产指挥部文教办公室,负责管理全省文化教育及体育科学等工作。1968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全省宣传、教育、文化工作统归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宣教组管辖。同年10月,省革命委员会派军代表进驻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宣告撤销。1971年5月,单独设立教育组,归政治部领导。教育组下设大学、中小学、业余教育、政工、秘书、中小学教材编写等组。1973年11月,教育组改为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教育局。1975年12月,改为福建省教育局,下设办公室、人事处(取代政治处)、计划财务处、高等教育处、普通教育处、工农业余教育处、科研电教处、生产物资供应管理处、机关分党委、学生处等。同时设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与学生处合署办公)。原教育厅直属单位亦相继恢复,计有:省教育干部学校(后并入福建教育学院)、省教学仪器供应站(后改称省教学仪器公司)、福建人民教育出版社、福州第一中学、福州实验小学、福州幼儿师范学校等。
1980年7月,省教育局改为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普通教育处分为中等教育处和初等教育处。1982年,增设师资处及职业教育处。1983年3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分设高教、教育两个厅。省高等教育厅下设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教育处、成人教育处、科研处。直属单位有: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省高校仪器公司和省广播电视大学。省教育厅下设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中等教育处、初等教育处、师资教育处、成人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体育卫生处(1984年10月成立)和厅机关分党委。直属单位有:省普通教育研究室、省教学仪器公司、省教育出版社、福州第一中学、福州实验小学、福州幼儿师范学校、福建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福建电化教育馆。
1984年1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附设在省教育厅。1986年4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推广普通话委员会改为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仍在省教育厅办公,1987年4月,委员会撤销,语言文字工作归省教育厅管理,配专职干部5人。
1986年9月,经省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撤销教育厅和高等教育厅,成立福建省教育委员会,统管全省各类教育,下设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政策研究室、政治教育处、高等教育处、中等教育处、初等教育处、幼儿教育处、成人教育处、职业教育处、师范教育处、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与师范教育处合署办公)、体育卫生军训处、外事处、机关党委会、纪律检查组、视导室(后改为省普通教育督导室)、师资管理办公室、老干室(归人事处管理)。
1988年5月,成立中国教育报福建记者站,作为省教委的一个处室,业务工作归中国教育报领导,政治思想工作归省教委领导。同年,成立福建省教育人才规划办公室,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分别隶属福建省教育人才规划委员会和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领导,办公地点均设在省教育委员会。
省教育委员会的直属单位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省高等与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省普通教育教学研究室、省电化教育馆、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站(后改为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省教育出版社、省教育建筑设计所(归计划财务处领导)、福州第一中学、福州幼儿师范学校、福州实验小学。
省教委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详见表13-2。
省教委直属单位及人员配备情况,详见表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历届负责人名单:
1949年9月,设立省教育厅;1950年11月,改称为文教厅。1952年7月,省文化事业管理局分出后复称为教育厅。
(1)教育厅
厅 长 陈辛仁(1949.9~1950.11兼)
副厅长 廖 华(1949.9~1950.11)
(2)文教厅
厅 长 陈辛仁(1950.11~1950.12兼)
许或青(1950.12~1952.7)
副厅长 廖 华(1950.11~1951.7)
孙克骥(1950.11~1951.1,未到职)
黄觉民(1950.11~1952.7)
刘明凡(1952.2~1952.7)
(3)教育厅
厅 长 许彧青(1952.7~1954.11,53年5月后兼)
林汝楠(1954.11~1958.1;1954.12~1958.1党组书记)
王于畊(女,代,1958.1~1959.11;1958.3-~1959.11代理党组书记)
(1959.11~1968.8;厅长、党组书记)
副厅长 黄觉民(1952.7~1954.8)
刘明凡(1952.7~1954.11;1953.5~1954.11党组书记)
王于畊(女,1954.10~1958.1;1956.4~1958.3党组副书记)
郑书祥(1955.2~1958.10;)
肖枫(1959.7~1960.8;党组副书记)
王子钧(1960.1~1963.8)
黄明(1960.7~1963.6;党组副书记)
林积五(1961.4~1968.8)
1968年9月设立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下设宣教组、组织组等。1971年7月,宣教组分设为宣传组和教育组。
(1)宣教组
组 长 孟乐天(1968.8~1968.12)
刘玉政(1968.12~1969.8)
夏仁锦(1969.8~1971.6)
(2)教育组
组长任秉政(1971.7~1973.11)
1973年11月,设立省革委会教育局;1975年11月,改称为省教育局。
局 长 黄明(1974.2~1976.10;党核心组副组长)
1976年10月,仍设立省教育局;1980年7月,改称为省教育厅,1986年9月撤销。(1)教育局
局 长 黄明(1976.10~1977.6;党核心组副组长)
孟津(1977.6~1980.7;1977.6~1977.10党核心组组长)1977.10~1980.7党组书记)
副局长 张惠中(1977.6~1980.5;1977.6~1977.10党核心组副组长,1977.10~1980.5党组副书记)
曾国雄(1977.6~1978.6)
范公荣(1978.6~1979.7)
宋世洪(女,1978.6~1980.7)
王子钧(1978.6~1980.7)
魏绍文(1978.12~1980.7)
陈君实(1980.4~1980.7)
糜大椿(1980.4~1980.7)
(2)教育厅
厅 长孟津(1980.7~1983.3;党组书记)
傅宗弼(1983.3~1986.9;党组书记)
副厅长宋世洪(女,1980.7~1982.12)
王子钧(1980.7~1982.12)
魏绍文(1980.7~1985.8;1983.3~1985.8党组副书记)陈君实(1980.7~1983.3)
糜大椿(1980.7~1983.3)
韩向阳(1980.10~1983.3)
李青藻(1983.3~1986.8)
马长冰(1985.8~1986.9)
省高等教育厅
1983年5月设立,1986年9月撤销。(无正职)
副厅长叶品樵(1983.2~1986.9;党组副书记)李璞(女,1983.2~1986.9)
王昕(1983.2~1986.9)
省教育委员会
1986年9月,由省教育厅、高教厅合并设立。
主任陈明义(1986.9~1989.12兼)
副主任 傅宗弼(1986.9~1989.12;党组书记)叶品樵(1986.9~1989.12;党组副书记)马长冰(1986.9~1989.12);
李璞(女,1986.9~1987.12)
王昕(1986.9~1989.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专员公署(市)、县(区)、公社(乡)教育行政机构设置情况;
1949年10月至1950年,福州市、厦门市及晋江专员公署设文教局。建阳、南平、福安、闽侯、龙溪、永安、龙岩等7个专员公署设文教科。1952年始,各专员公署(市)相继成立“识字运动委员会”,后又改为“扫除文盲委员会”。50年代中期,各专员公署(市)文教局(文教科)先后改为教育局(教育科),局(科)下面设若干科(股),分管中、初等教育和成人教育。70年代,全部改为教育局,下设若干科,分管各类教育。1987年始,福州、厦门、三明等市教育局先后改为教育委员会,其他专员公署(市)仍保留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委员会下设若干处,其他教育局仍设科。
1950年,全省有66个县,人口在10万以上的设文教局,10万以下的设文教科。1952年,各县相继成立“识字运动委员会”。1953年,先后改为“扫除文盲委员会”。1958年,省政府规定,凡人口20万以上,或人口15万以上、中学3所、小学教师600人以上的县(闽侯、古田、建瓯、浦城、龙溪、平和、漳浦、绍安、龙岩、长汀、永定、上杭、武平、福安、长乐、连江、晋江、福清、莆田、仙游、南安、同安、永春、惠安、安溪等县)均设教育局;人口在10万以上、20万以下,小学教师不足600人、中学3所以下,或人口在10万以下,但中学在2所以上的建阳等22个县设教育科;人口在10万以下,中学仅1所的顺昌、周宁、长泰、华安、清流、将乐、泰宁、屏南、崇安、松溪、政和、光泽等16个县设文教科。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教育科(局),成立革委会教育组。1977年,恢复县教育局建制。
1950年,全省共有县辖区625个,每个区公所设文教助理员1名。1958年,区公所撤销,成立人民公社,每个公社设一个学区,配专职教育干事1人(兼任学区中心校校长)、扫盲干部1人。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学区建制被撤销。
1977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撤销人民公社,成立乡人民政府,恢复学区建制,每乡设1个学区(少数大的乡设2个学区),每个学区配学区校长1名(兼乡所在地中心小学校长),管理学区内各个小学的工作。此外,每个乡还配备1名扫盲干部,抓扫盲工作。
另外,省直各厅、局和部分大型企业单位(如福州铁路局、闽江水电局、三明钢铁厂、三明化工厂、福州第二化工厂等)均建立有教育管理机构,有的设教育处,有的设教育科,统管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教育工作。
二、职能
清末,提学使司总理全省学务,下设视学、议长及学务议绅等人员,协助提学使参划学务。县劝学所,统管全县学务。县以下学区的劝学员,其职责是“调查筹款兴学”。
民国32年(1943年),省教育厅下设三科、五室、一会。其职能是:秘书室掌管综合文稿,撰拟机要文电,编审各项规章计划报告,第一科下设三股:第一股掌文书;第二股掌国民教育;第三股掌幼稚园及特殊教育。第二科下设三股:第一股掌中学教育;第二股掌师范教育;第三股掌职业教育。第三科下设三股:第一股掌社会教育;第二股掌电化教育;第三股掌高等教育。会计室设岁计、会计两股,综理教育经费之岁计、会计事务。人事管理室管理厅本部及所属机关之有关人事事务。统计室下设审核、编订两股,办理教育统计事务。编辑委员会下设编辑、出版两组,分掌各级教育研究、教材编辑出版等事项。督学室负责视导全省教育,对捐资兴学成绩显著者,由省政府发给奖状。各级学校及社教机关教职员养老金及抚恤金的发放等事项,亦归省政府行政办理。
194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成立后,于11月通告各地在军管期间,省立各类学校和私立中等学校,均由军事管制委员会代管。1951年,军管会取消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即担负起管理辖区内教育的全部职能。从1949年9月至1956年,高等学校均由中央教育部主管,省教育厅着重管理中等教育(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制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分配教育经费。专署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管理小学和成人教育。1957年,高等学校下放省管理之后,初中移给地市教育部门管,县教育部门主要管理小学和工农业余教育,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宏观指导。从60年代初期起,普通完中下放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管理,初中和小学及工农业余教育由县教育局管理。“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一般中小学校均下放县管理,省教育厅着重管理各类教育宏观规划,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使用教育经费、执行招生计划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师范毕业生分配工作。1983年,成立省高等教育厅后,高等教育(含成人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划归省高等教育厅管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普通成人教育和中等师范教育等,由省教育厅负责。
1986年9月,成立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原省教育厅和省高教厅同时撤销,两厅人员并入省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示、决定以及教育法规、规划;研究制定发展福建教育事业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市)、县(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全省各类学校贯彻实施;统筹全省教育事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制订各类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掌管师范类毕业生的分配工作;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各行业有关教育方面的重要工作,使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得以协调和谐发展;统一部署全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和指导全省各地、各类学校的教育研究及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提高教育质量;领导指导全省各地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的培养、培训及师资职称的评定工作,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管理省属高等学校和实验性学校。
省教育委员会各个处室的主要职能是协助省教委领导管理好某项教育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机关内部事务,安排委务会议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起草省教委重要文件,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关系等。计划财务处协助制订本省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教育经费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和委直属单位的人员编制,处级干部的选拔考核,评选优秀教师,分配师范类毕业生及民办教师的考核与转正等。其它业务处室分别负责幼儿、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成人等项教育事业。
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辖区内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规划,并对辖区内各类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管理教育经费,贯彻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主要是管理辖区内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筹措、管理教育经费,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对中小学校的教学及行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辖区内各项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 事业管理
清末,福建教育无统一发展计划,事业发展按清帝谕旨精神由各地量力兴办。
民国时期,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加强,但仍无全面完整的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属于单项的年度发展计划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根据经济建设计划对人才的需求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实行计划管理。
一、计划
福建教育发展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两种,也试行编制过10年、12年和15年的远景规划。它是福建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合理布局、专业设置、学制、教育投资和招生规模等。
50年代初期,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福建处在海防前线,经济建设受客观环境限制,财政支出靠中央拨补,发展教育靠中央支持。这一时期的计划管理体制是实行中央集中统一安排,省负责组织实施。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人民政府的中心任务是:进行土地改革,消灭残余土匪,稳定社会秩序,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生产。与此相适应,教育工作的方针是维持改造。这一时期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重点是:接管改造旧学校、,对高等院校进行调整合并,适当扩大专科招生比例,着力办好福建师范学院和福建农学院,积极培养中学教师和农业技术骨干力量;加强对普通中学、技术教育、中等师范教育、初等教育及扫盲运动的领导;大力发展山区和老区的教育及工农教育;创办一批工农速成学校,培养工农出身的知识分子干部。
从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中央提出的教育工作总方针是:“整顿巩固,重点发展,提高质量,稳步前进。”省教育厅结合福建的实际情况,于1953年3月召开的第二次全省文教工作会议讨论制订年度教育工作计划时提出,除师范教育作适当发展外,高等教育和普通教育都必须以整顿提高为主,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应着力抓好小学的整顿工作,合理安排各项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会后,省教育厅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到15个县、市及部分学校进行调查,从实际出发,制订出普通中学、中等技术教育、初等教育、师范学校、工农速成中学、工农业余教育等项事业发展计划。同年7月,召开的第三次全省文教工作会议上,对小学的整顿问题作了认真研究,决定分期分批进行:省选择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的小学作为整顿的重点,闽侯一个农村区作为副点。其他专区和县视实际情况选一个区或一个中心小学作为整顿试点,取得试验后,全面铺开。与此同时,其它各类教育也相应进行整顿。
1955年下半年,全国出现农业合作化高潮。毛泽东主席发出关于配合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展农民识字教育的指示。据此,省教育厅于同年11月召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制订全省扫盲计划,开展大规模扫盲运动,并研究制订56、57两年的教育事业计划,强调省、地(市)应切实加强对中学的领导,提倡私人办学,县(区)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小学的领导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国家计划。
1956年初,中央提出“全国规划,加强领导,又多又快又好又省”的经济建设总方针。据此精神,省教育厅着手制订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的12年(1956~1967年)远景规划以及第一个五年计划后二年和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分段发展规划。在“反对右倾保守思想”的影响下,制订的各项事业发展指标普遍偏高。规划要求在3年内(1956~1959年)分六批将本省教育行政领导和中等学校领导干部轮训完毕;在6年内(1956~1962年),将不及师专毕业程度的教师,通过函授和讲习会等方式,提高到师专毕业程度。1956年和1957年,各类学校在校生年增长率计划指标,除中等专业学校基数(19082人)已经偏大,不再增加外,其他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为适应“大跃进”的要求,教育计划管理体制下放。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和管理上缺乏经验,各地自行设置学校,安排招生规模,以致出现1958~1960年各项教育事业盲目发展,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因此,在计划管理上又将权限分别收归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从1961年开始,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福建教育事业进行调整压缩。在1961年3月召开的第十五次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调整部分全日制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停办部分普通师范学校,压缩招生任务,发展民办小学、农业中学和业余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并制订各级各类学校调整方案。全省公办教育事业迅猛发展的势头得到遏制,但民办教育事业仍有发展。
进入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福建教育工作继续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高等学校科、类的招生比例进行调整压缩、稳定普通高中规模,控制初中发展,加强农村小学教育,适当提高学龄儿童入学率,进一步开展业余教育。同时根据刘少奇同志提出的实行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的构想,适当发展中等专业学校,积极试办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内部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文化大革命”的10年(1966~1976年),福建教育事业遭受严重破坏,计划管理处于混乱状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停止招生,普通教育计划管理被搞乱。在极“左”的思想指导下,中小学盲目发展,布局紊乱、学制缩短,教育质量严重下降。
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百业待兴,急于求成的情绪重新抬头。根据本省十年发展规划提出的要求,省教育局制订出教育事业年(1976~1985年)规划,要求到1985年,农村基本普及9年或10年教育;各级各类业余学校在校生数要达到240万人;到“五五”计划最后一年(1980年),全省中学在校生要达到195万人,平均每年增加23.43万人;小学生要增加到450万人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0年开始广泛深入地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中央批准福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在计划管理上进行重大改革。对高等教育的发展,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中央为主。中等教育(包括中专、普通高中)、基础教育,以省为主,实行省、地(市)两级计划管理制度。省对各类教育的发展,加强宏观调控,使各类教育逐步朝着协调发展的方向迈进。
1981年,转入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改革、巩固、提高”的方针和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教育加快调整改革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教育事业管理体制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弊端,注意加强宏观管理,将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计划统一运行。省里先后出台关于基础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关于职业技术教育管理体制法规、关于改革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管理的决定等,促进各类教育的健康发展。
1986年,开始执行第七个五年计划,在事业发展计划管理上,宏观总量控制较好,微观调整得以顺利进行。各类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各校围绕着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这一中心议题,进行多种改革尝试。高等学校努力挖潜,逐步扩大委培生、定向生和自费生的招生比例。提倡并鼓励社会团体和私人办学,使福建基础教育得到迅速切实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得到迅速发展,高等教育的潜力和活力得到发挥,成人教育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办学的格局,各类教育基本上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实施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省文教厅一手抓学校的接管工作和农村扫盲工作;一手抓高等学校的院系调整。1950~1951年,先后接管公立中小学和教会学校。认真贯彻向工农开门的方针,在农村广泛开展冬学活动,积极举办民校,学员逐年增多,1950年,全省扫盲班学员达452654人,1951年增加到606283人,1952年又上升到746126人,三年累计扫除文盲32567人。同时,在福州、厦门两市各创办1所工农速成中学,培养出一批工农出身的知识分子干部。并顺利完成了对国民党时期旧学校的接收工作和对教会学校的接管工作。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工作进展顺利,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也有长足发展。1952年,全省高等学校在校生达0.47万人,与民国时期最高年份的1945年相比,增长93.8%;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达1.9万人,增长120%;普通中学在校生达9.6万人(含侨办30758人),增长64.1%;小学在校生达102.6万人(含侨办103296人),增长38.7%;高等学校中的专科生比例从1949年的11.2%提高到19.26%。这三年事业发展是顺利的,其主要问题是:速度略为快一些。
1953年转人整小学在校生缩减到95万人,比1952年下降6.9%;高等学校在校生压缩到3842人,下降19.12%;普通中学在校生的增长率从1952年的28.35%,减到1953年的13.54%;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增长率从79.16%降到0.38%。
1954年,编制的教育事业发展计划,通过“四审四查”(即:厅审、文委审、财委审、省委审;查实绩、查发展速度、查平衡关系、查计算方法),前后历时4个月时间,作了多次修改更正。除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数少于毕业生数,在校生数从1953年的19815人减至1954年的17054人外,其它各类教育均有不同程度增长。高等学校1954年在校生达4488人,比1953年增长16.81%,普通中学在校生为114617人,增长0.59%;小学在校生992965人,增长0.44%。到1957年,高等学校在校生达7544人(本科7030人,专科514人),比1952年增长59.2%;普通中学在校生达167781人(高中38844人,初中128937人),增长70.07%,其中高中招生超过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的指标11.4%,初中招生超过计划17.4%;小学在校生达1376113人,增长34.13%;扫盲学员达124万人,五年累计扫除文盲636150人;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达19123人,与1952年持平。
为了加快师资培养步伐,适应事业发展需要,“一五”计划期间(1953~1957年)扩大师范学校的招生比例,高师在校生从1952年的1156人占当年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4.37%,增加到1957年的3227人占当年高校在校生总数的42.76%,普师在校生数从5832人占当年中专在校生总数的30.56%,增加到8281人占当年中专在校生总数的43.70%。五年共培养高师毕业生2138人(本科1013人、专科1126人),中师毕业生8804人。
由于师资力量相对加强,加上采取了其它改进教学的措施,本省高考成绩从1954年位居华东地区各省市的末位,到1957年,跃居华东地区的前茅。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省完成教育基建投资785.18万元,新建校舍建筑面积211156平方米,每增加一个学生平均增加校舍面积4.26平方米,为办学提供了较好环境。
这一时期事业发展计划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受反对右倾保守思想的影响,各类学校发展过快,加上整个计划拖到1956年才定案公布。公布后,又随着反右倾的继续深入指标不断加码,师资培养步伐虽然有所加快,教育投入也有所增加,仍满足不了客观需要。
在实施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年)过程中,由于受“大跃进”的影响,继续推行高指标。高等学校招生,1957年,为1229人,1958年突升到8666人;中专招生从3435人猛增到12649人;高中招生从12643人速增到19181人;初中招生从43878人急增到75609人;小学招生从283190人翻到565418人;成人教育也成倍增长。到1960年,普通高校从1957年的4所猛增到48所,在校生从0.75万人上升到2.5万人;中等专业学校由41所跃到238所,在校生从19123人增至58536人;普通中学从213所增到600所,在校生从16.78万人上升到30.68万人;小学在校生从137万人升到227万人;成人初等教育从134万人跃到228万人;农业中学从无到有,一下子办起505所,在校生达40454人。由于发展过快,出现不少“一有三无”(有学生、无校舍、无设备、无教师)的学校,导致质量严重下降。
1962年,根据事业发展过快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中央的指示精神,省教育厅对各项教育事业进行调整压缩。高等学校调整至18所,在校生减少到19130人(本科17196人,专科1934人);中等专业学校减到52所(其中普通师范19所),在校生减至15563人(其中师范生6467人);普通中学减至408所(其中完中150所);在校生减至217442人(高中生47937人,初中生169505人);小学缩减至15550所,在校生降至157.8万人。成人中小学及扫盲班也作了较大压缩。
经过调整之后,中小学师资队伍得到了充实和加强,素质也有较大提高。据1962年统计,高中教师大学本科毕业的已占61.7%;初中教师专科毕业以上的占59%;小学教师普师(高中)毕业的占47.5%,公立小学占56.6%。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全省完成基建投资2469.30万元,建校舍530215平方米,为今后事业发展打下一定物质基础。
1963~1965年,福建省教育事业继续进行调整,教育内部比例关系渐趋合理。高等教育减至10所,在校生降至15194人(高师3721人),其它各类学校均有不同程度回升。到1965年,全省中等专业学校增至67所(普通师范40所),在校生增加到19985人(中师8616人);普通中学增加到429所,在校生上升到275421人(高中生51847人,初中生223574人);小学增至34583所,在校生回升到2901115人;幼儿园增至1916所,在园幼儿达125156人;成人小学在校生增至755396人。同时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全省各地先后办起半工(农)半读中等技术学校和各种农(职)业中学1191所,在校生达7万人,占全省中等学校在校生数的19.1%。中等教育结构开始向多种形式、多种规格的方向发展。
“文化大革命”10年,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教育出现大倒退。全省中等师范学校、农职业中学和半工(农)半读学校以及省、地、县三级教师进修院校全部停办。全省10所高等学校只留下厦门大学、福州大学两所,其余均被砍掉,有的被合并或拆散后迁往山区,近百万平方米校舍被侵占,许多珍贵的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各种动植物标本毁于一旦。一大批懂行的教育行政领导干部和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遭受迫害,新教师的培养工作几乎全部停顿,“读书无用论”思潮泛滥,学制缩短,学校流生急剧上升,教学质量严重下降,文盲、半文盲不断增加。到第三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1970年),全省高等学校在校生只剩下735人,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降至89人。10年中没有培养一名研究生,成人高等学校和成人中初等学校及扫盲班全部关门。到第四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1975年),虽然在数量上有所恢复,但质量仍然很差,高等学校在校生10330人,大部分是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工农兵学员,学生数与1965年比,减少32%;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11044人,减少45%;普通中学在校生793419人,小学在校生3933230人,分别增长1.8倍和37.3%,但是,由于学制缩短,参加劳动和“斗、批、改”时间过多,教学质量下降到历史最低点。
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福建省教育事业又一次出现大发展浪潮。1978年秋季,高校招生数达19207人,比1977年增长一倍。其他各类教育也有很大发展。在这一时期,全省累计招收研究生267人;高等学校共招收50122人,比“四五”计划时期增长2.69倍;中等专业学校共招收61619人,增长2.67倍;普通中学共招收2596421人,增长52.6%;农职业中学共招生2227人(“四五”计划期间系空白);小学共招收3864609人,增长1.17倍,加上从1979年开始进行学制改革,在三年内,全省中学从4年制恢复到6年制,城镇小学从5年制恢复到6年制,造成师资和经费十分紧张,有的新生(如1978年秋季高校扩招生)不得不推迟入学,也有不少学校因师资不足,设备差,教学质量下降。
从1981年执行第六个五年计划始,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福建省教育事业即着手调整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内部的比例关系,从1981~1984年,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的规模均有压缩,到1985年重新有所发展。事业发展过快带来的困难逐步得到克服,教育教学质量稳步上升。
1986年,转入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福建省教育以深化教育改革为重点,把竞争机制引进学校,省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各高等学校努力挖掘潜力,拓宽专业面,发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技术学科、应用学科和管理学科;在部分省属高校试行“中期选拔”和“走读生”制;逐年提高委培生、自费生和定向生的招收比例;继续扩大专科生比重;复办漳州师范学院,扩大师资培养力量;大力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基础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推行基础教育分级管理体制,增加初中校基建投资,强化师资培训网络,倡导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需要办学,积极推行九年义务教育;确定晋江、永安、闽清等地为农村教育改革综合试验区,实行农、科、教结合,提高教育的社会效益,促进高等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年来,福建教育出现过多次曲折,由于纠偏比较及时,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到1989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已发展到36所,在校生达5.7万人,专科生所占比例提高到48.89%。经国务院批准,全省高等院校设立23个可授予博士学位的专业点和110个可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点,从1982年至1989年,全省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博士学位45人,硕士学位1627人。职业大学从1981年的1所,到1989年增加到5所。这些高等职业大学重视体现地方性和职业性,已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智力开发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取得可喜成绩,到1989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农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在校生占所有在校高中生总数的48.3%,比1978年提高41个百分点。为国民经济建设培养出一大批具有一定专长的中初级技术人才。
普通中小学得到巩固提高,至1989年,全省普通中学在校生达1006366人,接近1980年水平。小学因计划生育的贯彻落实,规模比1980年略有缩小。1989年,全省小学在校生达336.77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8.63%,巩固率也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也有很大发展。到1989年,全省已办幼儿园6422所,在园幼儿达69.77万人。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发展到6所,盲聋哑学校8所,在校学生1220人。
成人教育遍地开花。到1989年,全省共办各类成人高校20所,成人中专242所,成人中学212所,在校生共达6.82万人。从1981年到1989年,全省农村各类初等文化教育班共扫盲100万人,文盲率不断下降。
师资队伍逐步发展壮大。到1989年,全省有2所高等师范院校和8所师范专科学校。每年可培养中学教师5000人以上,还有23所普通师范学校和2所幼儿师范学校,每年可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6000多人。全省还建立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络,省有教育学院,地(市)有教师进修学院,县(区)有教师进修学校,乡(镇)有中心辅导站,各级师范院校设有各种函授班,为全省的中小学幼儿教师及各级教育行政干部提供了进修、学习的机会。高初中和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分别提高到57.3%、71.4%和70.7%。
40年来,全省普通高校培养研究生2450人,本科毕业生18.55万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27.86万人,成人高等学校和成人中专毕业生共计20.19万人,具有中学文化程度的农职业中学毕业生13.12万人,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169.12万人,初中毕业生462.94万人,全省人民的文化素质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福建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节 人事管理
一、编制
清末以前教育行政人员编制没有具体规定,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省学务公所和各厅、州、县劝学所,全部人员不满400人。
民国9年(1920年),福建成立教育厅,至民国13年,教育厅人员编制60人。民国23年增至70余人,民国32年复增至146人,民国34年缩减为104人。县(市)教育局人员编制,按照民国26年行政院指令,参照本地区人口数和学校数分为甲、乙两级定编。甲级县(市)设局长1人、督学4人、科长2人、科员3~5人、雇员2人;乙级县设局长1人、督学3人、科长2人、科员2~4人、雇员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文教厅,行政编制64人。1952年增至90人。1953年,单独成立教育厅,行政定编50人,另加事业编制52人。至1958年,行政人员编制增至9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几经合并和压缩,到1975年,行政编制减至80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教育事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到1980年,教育厅行政编制增至120人。1983年成立高等教育厅,行政编制40人,1986年10月成立省教育委员会,职能扩大。至1989年,省教委行政编制扩充到166人,委直属单位编制增至358人。
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核定8个专署和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的教育行政编制共134人,全省66个县的教育行政编制共287人,县以下共有625个区(镇),每区设文教助理员1人,共625人。1957年,根据省编制委员会通知精神,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县均设立教育局,规定人员编制为:人口在10~20万的县配备5~6人;人口在20~30万的配备6~7人;人口在50万以上的配备7~8人,全省县级编制共370人。各专、市、县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视导机构与教研机构,全省共核定视导编制265人、教研编制187人、扫盲人员编制240人、各级扫盲协会编制153人和县以下区的扫盲事业编制1000人。
1958年,专署撤销,编制又作调整。全省63个县分为三种情况:闽侯等25个设立教育局的县,行政编制4~7人,中小学视导编制3~5人,扫除文盲及工农教育编制3~5人,小学教学研究室3人,建阳等22个设教育科的县,行政编制3人,中小学视导编制3人,扫除文盲及工农教育编制2~3人,小学教学研究室3人,周宁等16个设文教科的县,行政编制3人(其中1人管文化事业),中小学视导编制2~3人,扫除文盲及工农教育编制2~3人,县以下的乡设专职教育干事1人(兼中心小学校长)。“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县教育局普遍改为教育组或宣教组,没有固定编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各县又恢复教育局,但人员编制基本上没有变,许多县行政人员不够用,以事业人员代替。
对学校人员编制,1954年,华东区核定本省高中按11.5:1;初中按12.5:1;中专按8:1;小学按28.8:1的比例定编。大学按当年的学生与教职员工的比例是2.5:1。到1958年,各类学校的学生数增长幅度都比较大,教师的培养跟不上事业发展的需要,学生与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为15.5:1;初中为17.3:1;中专为8.3:1;小学为33.1:1;大学为4.5:1。经过几年努力,教师人数增加,到1965年,学生与教职工的比例大体又恢复到50年代中期的水平,大学为2.1:1;中专为6.3:1;高中为10.5:1;初中为14.7:1;小学为22.4:1。
“文化大革命”时期,学校定员定额被打乱。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级各类学校又实行定员定额制度,由点到面逐步铺开。到1989年,全省高等院校学生与教职工的比例为2.75:1;中专为5.1:1;高中为7.5:1;初中为12.5:1;小学为19.5:1。
二、考核
(一)内容
民国时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均按公务员考核办法,分为工作、操行、学识三部分进行考核。
工作方面着重视察:对经管工作有无改进建议;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数量;是否守时;能否耐劳苦;有无恒心;是否服从指挥;能否合作。
操行方面主要看:是否守法;是否公正;是否廉洁;是否受人尊重;是否诚恳接受指导。
学识方面重点考查:本职之学识及技能;全部业务之学识;对于国家根本法令及政策之研究;识见;进修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66年,对干部、教师的考核制度,每年有一次鉴定,先由个人回顾一年来在工作(教学)、学习、思想改造、团结同志、遵守纪律、服从组织等方面的表现,肯定成绩,寻找差距,提出今后继续前进目标和具体措施,然后召开小组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过程结束后,每人填写一份鉴定书。
这种考核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全盘否定,代之以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严重挫伤了广大干部、教师的积极性。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考察干部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各类干部胜任现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1982年,提出要全面、历史地考核干部,着重考核在“文化大革命”各个阶段以及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对“真理标准问题”讨论和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六中全会的态度和表现。1988年,提出按照从严治党和为政清廉的要求,考察干部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是否以身作则、顾全大局、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方法与步骤
民国时期,考核分考绩和考成两种。民国31年(1942年),省教育厅对机关公务员(职员)考绩与考成办法作出补充规定:(1)已定官等机关的职员,曾经铨叙合格满一年者办理考绩;(2)聘任、准予派用或准予任用及雇用者办理考成;(3)未送审的代理人员不参加考绩或考成;(4)未定官等机关的职员任满一年者,参照派用、雇用人员办法办理考成。依此标准,已定官等人员得参加铨叙。应铨叙而未铨叙者,不得参加考绩或考成(曾经铨叙合格或审查合格,准予派用和任用者,须受送审时间限制)。根据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条例规定:各机关平时考核成绩优异或低劣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将考核结果并报确实事绩列册汇报铨叙机关备查;各机关雇员服务满半年得考成一次,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举行。雇员考成结束后应造具清册汇送铨叙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省教育厅每年考核干部一次。考核重点是处级以上干部、后备干部及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由省委宣传部考核,处级干部由厅党组考核。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完成目标任务与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注意收集干部本人写的有价值的工作总结、报告、文章等,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考核的步骤:(1)个人总结;(2)处(科)室领导评价;(3)单位领导评定;(4)信息反馈。考核结束后,每人填写年终考核表送厅人事处或单位人事科保管,并存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1981年以后,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厅、处及科级干部,每年都要分别在处级干部大会或本处室职工会上作述职报告,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本人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个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对后备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采取从实际出发,结合干部所在单位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及其在工作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决策措施、实干精神和实际效果进行全面估量。对有争议的干部,用事实来统一认识,做出结论。
(三)奖惩
民国时期,对公务员和教师的奖惩,结合考绩进行。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第352号训令,规定公务员考绩奖惩办法分晋级、记功、申诫、不予奖惩四种,依工作、学识、操行打分计算。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规定,惩处分为三款:一解职;二降级;三记过。对办理社会教育不力受处分人员的惩诫办法有:扣薪一月免职;免职降任科员;免职停止使用;申诫;记过;记大过及免职考训等。对擅离职守者,追缴其前领的救济费、旅费、置装费等。按照民国31年省令规定:凡属沦陷区退出的教员,经派定服务地点延不到差或中途离职者,均应追回其旅费暨置装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7年,省教育厅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精神,对教育系统执行《奖惩暂行规定》提出,在衡量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工作成绩时,应以他们所教育的学生在政治觉悟、文化程度、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实际成绩和变化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贯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违法失职人员,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参照本人平时表现和对错误认识程度,分别处理。
1961年,省教育厅对受处分的审批手续作出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7种。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受前3种处分的,由县、市教育局批准;受后4种处分的,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其中受开除处分应报专署、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金或奖品、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前3种奖励,由县、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升级、升职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决定;通令嘉奖,根据其范围,分别由县、市人民委员会、专员公署或省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遭受批判斗争和错误处理,造成大批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通过拨乱反正,大批冤假错案得到平反。
1982年,省人民政府对奖惩审批权限重新作出规定。奖励方面:记功,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授予;记大功,由省辖市、行政公署或相当机关授予;奖品或奖金,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授予;升级,由授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除省管干部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外,其他人员逐级上报省人事局审批;升职,按干部任免权限,须报经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审批;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惩戒方面规定,必须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1978年2月,福建省委和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联合于福州召开“福建省教育战线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参加大会代表1013人,先进单位200个,先进工作者704人。直接由中共福建省委、省革委会授予红旗先进单位的有27个,授予奖状的先进单位173个,授给奖状的先进工作者170名。全部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都上了光荣册、光荣榜。
1989年,全省表彰省级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1025人,省部级劳动模范36人,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451人。加上地、市、县表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共有1万多名,还组织一批优秀教师参加暑期的“园丁之家”活动,推动全社会树立尊师重教新风尚。
三、任免
(一)审批权限
清末,省教育最高长官为提学使,由朝廷学部委派。提学使司下的议长由督抚咨请学部委派。省的视学由提学使报请督抚委派。学务议绅由提学使延聘本省适当人士充任。县劝学所的总董由县视学兼任。劝学员由总董提名禀请地方行政长官委派。
民国时期,省教育厅厅长,由行政院从省政府委员中遴选,报国民政府任命。县(市)教育行政机构,在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末的劝学所制。劝学所所长由县知事提名报道尹委任。劝学员由县知事委任。民国11年(1922年),改劝学所为教育局。局长由县知事从具有规定资格的人员中推荐3人,呈请省教育行政长官选任,并报教育部备案。县教育局设置的董事会,人选除1名由县知事从县视学中遴选外,其余均由董事会依规定标准选举。在未成立自治团体的县,其应选董事,由教育局长加倍推荐,呈请县知事选任。各县市学区教育委员由县教育局长选任。公立社教机关主管人员及中等学校校长的任免,由省教育厅填写任免请示单,送省政府秘书处第一科转呈省政府主席核准后,办理委派令或免职令。私立社教机关主管人员及中小学校长,由直接主管机关核委。中心学校校长检明证件后,由教育厅签请省政府核委。有成立董事会的中小学校,校长可由董事会任免,但需报省政府核准备案。省立初级中学校长调任省立中学校长,省立中学校长调任省立师范学校校长,均由省教育厅审查提名,报请省政府主席加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干部任免权限不断变化。50年代,省教育厅正、副厅长任免由省人民政府考核提名,呈报国务院审批;专署(市)和县(区、市)教育局(科)正副局(科)长任免,由同级政府提名,呈报省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审批;省教育厅正、副处长任免,由教育厅提名,呈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审批;1960年以后,副厅长任免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专、县教育局长任免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和专署审批,副局长任免改由同级政府审批,报上级政府备案。教育厅的正、副处长任免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些规定全部停止执行。“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教育厅的正处长任免,由教育厅提名,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审批,副处长的任免,由教育厅提名,报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审批。1980年起,省教育厅厅长(省教委主任)任免,由省政府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副厅长(省教委副主任)任免;由省人事厅(省人事局)提名,省人民政府审批。正副处长任免,由教育厅(省教委)党组审定,报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备案。专、县教育局正副局长任免,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教育厅(省教委)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任免,由处室提名,人事处配合考核,报厅(委)党组审定;科员、办事员由处室提名,报人事处考核,征得厅(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任免。高等院校正、副校(院)长任免,在50年代,由省人民政府提名,报国务院审批。到60年代,副校(院)长任免,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到80年代,高等院校校(院)长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副校(院)长任免,由省人事厅(省人事局)提名,省人民政府审批。
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省重点中学及完全中学的校长任免。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前,均由主管厅提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副校长任免,由主管厅人事处提名,经主管厅党组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审批权限下放。
1978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凡实行省和地、市(或县)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管理的学校,校长任免,经省和地、市(或县)教育局协商一致后,由省教育局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审批;副校长和处室的主任,由地、市任免,报省教育局备案;凡实行省和地、市(或县)双重领导,以地、市(或县)为主管理的学校,正、副校长的任免,经地、市(或县)和省教育局商定后,由地、市(或县)审批,报省教育局备案。
地、市重点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领导干部的任免,按地、市(或县)有关规定,分别由地、市(或县)审批,并报省教育局备案。
完全中学(包括半工半读高中)的校长、由县(市)与地(市)教育局商定后,报地(市)任免,抄报省教育局备案。副校长和处室主任,由县(市)审批、任命,报地(市)教育局备案。
小学、初中(包括半工半读初中)的正、副校长,均由公社与县(市)教育局商定后,报县(区)任免,抄报地(市)教育局备案。
1986年起,公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的校长、副校长,属省教育厅(省教委)直接领导的学校,由师范学校校长提请省教育厅(省教委)任免;委托专市领导的学校,由师范学校校长提请专署任免,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转市政府任免,并报省教育厅(省教委)备案。
职工业余学校校长、副校长,由主管工会负责聘任或解聘,但事先须报各地总工会同意后,提请(或由总工会直接提请)县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府备案。
(二)任职资格
清末,规定省学务公所议长“须择端正绅士通学务者”担任。视学“应择曾习师范或出洋游学,并曾充当学堂管理员、教员,具有劳绩者”充任。官办书院人员属朝廷命官,由官府任命。监院官的条件是:“以实缺之甲班教授,品望清严,年高学饱者为之。次则用举班大挑教授,亦当学行素优者。”监院上设斋长,选第一次官考第一名者充任。劝学员要从品行端正、热心学务的地方士绅中遴选。
民国时期,各级教育首脑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从同级政府委员,并熟悉教育工作的官员中选任。派往县政府教育科服务的,一般由省训练团教育组(或系)科员班毕业生充任,如愿任县教育工作,应向省训练团申请列单候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人强调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负责人,首先看是否愿意献身人民教育事业,能否坚持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但在50年代后期,曾出现过只重视政治,不重视业务的偏向,在学校领导人中划分左、中、右,把一些业务行家排除在领导班子之外,斥之为走“白专道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这种“左”的倾向更加发展,许多德高望重的教育界领导干部也遭到批判。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选拔干部必须坚持“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先后于1984年和1987年,发出《关于厅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及《关于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在选拔干部工作中,一定要遵照中央、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精干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知人善任的干部路线,认真考核,切实把好政治关、年龄关、文化关,合理地调配和使用干部。
(三)调配
民国时期,曾在省教育厅内设立“教育工作就业人员介绍处”,负责为志愿参加教育工作的人员寻找工作单位。凡学校或教育机关需要工作人员,得向介绍处陈请介绍。申请到教育部门工作的人员需向介绍处登记,填写登记表,送交资历证明文件及最近二寸半身相片2张,听候介绍,必要时得以面询。申请介绍人员就业后,应于每3个月向介绍处作一次报告,遇工作变动时,亦应报告介绍处备查。学校或教育机关对于介绍的人应于其就业3个月后将就业情形并加具按语报告介绍处备查。
省直辖公私立社教机关人员及公私立中等学校暨省立小学校长、教职员就职离职时,应由各该机关学校填具就职类或离职类人事报告单2份报告省政府(1份径送省教育厅)备查。
填送就职类人事报告单时,如系新任人员应填履历表送省政府备查(随单径送秘书处一科)。
各公私立社教机关及中小学校对于应填应送各项单表,如有漏填匿报或填报不符情事,一经察觉,即予惩处。
县区教育科员任职前需经县政人员训练所教育系培训毕业,成绩合格者才予派遣,就职后,非有重大原因不得调动。依照公务员服务规则规定:服务满3年方能申请改调工作。办理调动的时间,一般应在每年1月、11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教育厅从机关干部和部队转业干部中选拔一批有一定文化水平、政治素质比较好的人员经短期培训后派到学校担任领导职务。到1959年11月底止,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干部派往中学担任正、副校长的共228人,担任正、副教导主任和正、副总务主任及生活指导主任的101人。全省222所中等学校,有201所调配了党员校长或副校长。
1960年后,陆续从学校中选拔一批骨干到省教育厅各处室工作,还抽选一批品学兼优的历届高校毕业生分配到教育厅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厅多数人员下放基层及农村。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大批人员从基层调回省城。1984年,省教育厅下发厅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凡超编单位,现有人员要逐步调整,一般不再进人,个别确需调入的,报厅领导审批;缺编单位所需人员,原则上在厅内部调剂。确需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尽可能在本系统内选调;凡从外省、外地调入的在编制定额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户口指标许可情况下,报厅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确因工作需要,从省外引进高、中级技术人员的,应报厅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同时,抄报省人才引进办公室备案;各单位调出福州的人员户口指标,由厅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1987年,省教委发文重申,调配干部必须在编制许可下,首先考虑工作需要,考虑有利于“四化”要求和干部素质的提高,考虑有利于干部队伍合理的群体结构,强调今后调进干部的年龄一般控制在50岁以下,最好在40岁左右,确实需要的业务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干部调配必须坚持“四化”标准和精干的原则,根据各处室、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要求,考虑人才层次结构的合理比例,使干部队伍逐步形成梯队。缺编的处室、单位补充人员,由人事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先从委内和委直属单位调剂解决;确需从外单位调入的,尽可能在福州市范围内选调。对于超编、满编的处室和单位,原则上不进人。如确实急需,也要按先出后进的原则,由人事处根据定编情况,有计划的选调一般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从委属超编单位富余人员中挑选,原则上不向外系统、外单位调入。从外单位引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聘任职数、增资限额、户口指标许可的前提下,报委领导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省教委还对本委干部调进调出的审批程序具体规定为:凡人员调进,属科级及科以下干部职工,由人事处与用人处室共同考核,委直属单位由单位自行考核,报委领导研究同意后签发调令。处级干部调进本委各处室的由人事处负责考核,调进委直属单位的由人事处配合单位考核,其他程序同上。凡人员调出属科级及科以下干部、职工由所在处室、单位向人事处提出,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处级干部调出,由人事处报委领导研究同意后签发。
本委各处室及委直各单位之间的人员调整,由人事处与双方所在单位协商,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对毕业生的派遣,1950~1966年,高师和中师毕业生,均由省教育厅制订出分配方案下达各地,由各县、市教育局把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校任教。在分配时,首先保证重点中小学的需要。到1964年,根据省委的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全部参加社教运动后才能分配任教。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师毕业生直接分配到小学任教。大学毕业生一律先派到部队农场劳动锻炼一年之后再派遣工作。
1977年后,高师和中师毕业生仍归省教育厅(省教委)负责派遣,其他高等院校和中专学校的毕业生由省人事局同主管厅局联合制订分配方案。分配的具体办法是:统招生由省里统配,定向生原则上回原地区去,委培生分配到原来委培单位去,自费生自谋职业,或由高校推荐就业。
从1986年起毕业生分配有所改革,以100名毕业生为计算单位,允许成绩名列前3名的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另外,允许高等学校根据本校规模选留一定比例的毕业生留校任教和工作。
师范类以外的大中专毕业生,允许其在人事部门组织下,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直接见面,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去向,然后由学生所毕业学校推荐。
在分配高师和中师毕业生时,强调照顾教学第一线,照顾山区、海岛,鼓励毕业生到艰苦的地方任教。从1986年起,为缩小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差距,许多地、市、区教育局,在分配毕业生时,注意加强一般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使一般校的师资数量和素质,均有不同程度增加和提高。1982年后,各地不断发生任意抽调中小学教师从事其它工作和截留师范毕业生的事情,削弱了教师队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发出通知,规定凡1982年10月以后抽调出去的中小学教师和不按计划方案分配的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归队,由地、市教育局另行分配工作。师范类的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原则上都应分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按计划派遣,不得任意截留。但据1983~1984年统计,全省高师毕业生分配到中学任教的仅占毕业生总数的76%,而同期被调出教育系统的教师却占新分配教师总数的37%。针对这一情况,1985年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教育厅的报告,重申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自然减员的补充以及高、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派遣。各地都不得截留师范院校毕业生。经传达贯彻,逐步使师范毕业生的分配派遣工作走向正轨。
第四节 经费管理
一、来源
清末,福建各地中小学堂多由书院改设,经费以沿袭府州县的书院经费为基础,包括学田收入及其他院产收入。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拨给,无统一标准,各地差异很大。
民国时期,教育经费逐步有所增长,但很不稳定。民国4年(1915年),府州13所公立中学的经费,全部由省库拨给。中学的原有经费,拨给各地小学使用。民国8年,各县小学的省库补助费,由每县每年1200元,增至1600元,全省每年此项补助费约10万元,占全省教育经费的1/6。
民国17年(1928年)10月,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从翌年起,教育经费预算应占省库总支出的20%,并决定由盐税附加项下划拨12万元为教育专款,按月由福建盐务稽核所拨付。但因税收不足,在民国21年以前,每月实拨数平均不满10万元。
民国22年(1933年)3月起,盐务税由中央财政部统一核收,是项教育专款改为国库补助,仍由盐务收入机关照拨。还有中央拨发的义务教育补助费、特种教育经费、战时民众教育补助费及国民教育辅导费等,其尚有不足之额,则由省库负担。民国23年2月起,国库补助改由财政部门直接汇发。义务教育补助费、战时民众教育补助费及国民教育辅助费等,均由教育部发给。特种教育经费,原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拨发,自民国25年3月起,亦改由教育部拨发。
省负担之教育经费,过去多数由省库统支,中央酌情予以补助。民国31年(1942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以后,全国财政收支仅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个系统,于是,省财政归中央统收统支,省预算并入中央预算,教育经费由中央统支。
民国22~31年省福建教育经费来源情况,详见表13-4。民国时期县、市教育经费向无确定来源,筹措款项无整个计划,筹措方法亦因各地情况不同而互异,教育捐税名目繁多,各县除从丁粮、屠宰、契税三方面抽取教育附加捐外,还创办各种大小教育捐税,如迷信捐以及各地区主要出产物捐税等,有的由学校征收。
民国18年(1929年),划一附加成数,计丁粮每石附加2角,契税附加1成,屠宰税附加3成,年额不满390元的捐税一律取消。
民国20年(1931年)7月,将丁粮每石再加1成,地方教育经费中以附加一项占最大部分。
民国22年(1933年),整理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增筹方面以国家教育捐为大宗。名目有下列各种:(1)各项附加;(2)各地主要产品教育捐;(3)收益教育捐;(4)消费教育捐;(5)行为教育捐;(6)使用教育捐;(7)迷信教育捐;(8)学租;(9)寺产及庙产收入;(10)书田收益;(11)资金收益;(12)省库补助。
民国25年(1936年)度起,实行统收统支,原有教育收入则为地方收入,并不另列教育经费来源一项。
民国28年(1939年)度起,中央及省属教育补助费亦与其他补助费合并,统称为地方补助费。
民国31年(1942年)度起,各县、市、区地方预算分为县及乡镇两部分,仍采取统收统支制度,不另列教育经费来源,其数目与教育经费支出数目相同。
县负担的教育经费,有指定的教育捐税及专款与学产。自新县制颁布后,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教育经费亦以统收统支为准。教育经费的支配仍保持独立。为开辟教育经费渠道,当时国民政府除准许学校单独造产外,还规定乡镇造产部分,划出50%作为国民教育经费。办理民众学校所需经费,中央补助45%,省补助10%,地方自筹45%。同时,允许发行民众教育公债,在中央或地方政府筹措各种公债时,划所收入的10%至20%拨充民众教育经费。
1949年8月17日,福州解放后,省教育经费由华东区拨给,头两年全部以粮食顶替。1949年10月为61463斤,11月为161223斤,12月202969斤。1950年,中央教育部补助福建国教经费150万斤,还清了积欠,是年全省文教经费经华东文化委员会确定为30642302斤。1951年,增至32687702斤。1952年起改为教育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4个渠道:一是国家拨款;二是学费;三是地方公粮附加;四是华侨捐资。
“文化大革命”期间,华侨捐资中断,教育经费基本上靠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高等学校基建规模和投资,在1979年以前由中央直接下达。1979年以后改为以省财政拨款为主。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起,福建教育经费迅速增长,除中央拨给的各种专项补助费和世界银行贷款(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1500万美元,福建省教育学院250万美元)外,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在全省掀起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高潮。具体情况是:
一是各级财政增加教育投资。1982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三届五次全会作出《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议》。提出智力投资的增长率应略高于经济发展的增长率,全省教育经费以1981年为基数,每年递增6%以上。教育基建投资总额,也应逐年有所增加,约占全省基建总投资额的8%至10%。对全国性和全省性的重大改革的经济措施,其经费另行安排。地、市、县用于教育方面的经费和基建投资,也应在1981年经费的基础上有较大增长。1982年,全省普教事业经费达2.78亿元,比1981年增长16.3%,1983年,上升到3.06亿元,比上年增长10%,扣除调资,救灾等因素,实际分别增长4.23%和6.16%。1983年,全省高教事业费达4050万元,比1982年增长19.9%,高教基建投资2500万元,新校舍竣工面积达11.3万平方米,创省属高校基建年竣工面积历史最高水平。1982年,全省教育经费达3.13亿元,比上年增长14.6%。以后几年教育经费支出都以两位数增长。到1988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达8.85亿元(其中教育事业费7.71亿元),比1984年增长87.83%,年均递增17.04%(其中教育事业费平均递增18.16%),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均递增16.95%,也高于同期财政正常支出年均递增16.73%的比例。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也有所增加。1988年,小学生为15.03元,比1984年的8.75元增加6.28元;中学生为49.17元,增加14.33元。
在中共福建省委三届五次全会《决议》的推动下,全省各地、市、县、公社,均先后提出增加教育投资的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厦门市增长16.3%,福州市增长13.9%,建阳地区增长10.6%。晋江、宁德等地区增长率也都超过省委全会的要求。长乐县全年教育经费比上年增长31%。1982年,松溪县用于教育方面的基建投资达27.6万元,等于前4年该县教育基建投资的总和。永定、漳平、建阳、连城等县的一些公社分别作出规定,从每年社办企业的纯收入中提取10~25%用于教育。二是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办学。1983年10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了《福建省关于鼓励华侨办学的若干规定》。1984年8月,省教育厅与省侨务办公室联合制定《福建省关于鼓励华侨捐资办学实施办法》,按照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捐资办教育数额的大小,分别由省、市政府授予金牌、银牌、铜牌及荣誉证书和“乐育英才”横匾,激发了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捐资办学的积极性,每年捐资额都有明显增加,从1979年的491万元,上升到1989年的7776万元,10年捐资总额共达3.7亿元。
三是发动农村社队和群众集资办学。1984年4月,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村社(乡)队(村)群众集资建校办学的若干规定)共十条。包括对农村社(乡)队(村)群众集资建校,地方政府要视县(市)财力的可能,酌情给予补助;农村建校(含开展勤工俭学)所需的土地,由社(乡)队(村)统筹调剂,无偿划给,这些土地的农业税及统购任务,由县(市)统筹解决;建校所需材料,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基建定额供应标准,优先照顾安排;制订学校通用设计标准图,免费提供农村学校选用;建工部门应协同教育部门对农村校舍施工进行指导和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对集资建校有成绩的社(乡)、(村)和群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建筑物可尊重集资单位或个人意愿命名,亦可刻碑留名。从1983年开始到1987年,省教育厅先后在长乐、建瓯、龙海、龙岩、三明、漳州等县市召开全省农村小学教育工作会议或集资办学表彰会,总结交流群众集资办学经验,调动群众集资办学的积极性,从1979年至1989年,全省多渠道集资办学的总数达25亿多元。
四是开征城乡教育费附加。1985年10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知》,提出全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农、林、牧、副、渔以及乡镇企业、服务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收入。对教育费附加率和计征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镇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建瓯县人民政府率先颁发了《关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暂行办法》,确定各乡(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人均总收入的1%。省教育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介绍了建瓯县的做法,逐步在全省农村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费。
1986年6月,省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确定城市、县城征收教育费附加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同时,确定省集中一定数额的教育费附加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具体比例是:福州、三明、厦门市(不含所属县,下同)集中15%,莆田、南平、永安、邵武、泉州、漳州、龙岩7个市集中10%,由当地银行上划省教育费附加专户。1987年,省教委和省财政厅先后在建瓯、长乐两县召开现场会,推广他们的工作经验和作法,使全省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额迅速增加,1987年达到1748万元,1988年上升到5361万元,1989年跃到9054万元。1985~1989年共征收1.71亿元。1989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省政府批准,从同年7月1日起,城市教育费附加计征比例,由1%提高到2%。
五是广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1980年4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勤工俭学几个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勤工俭学的领导、各行各业要重视和支持校办工厂、农场的发展,协助教育部门对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必要的条件。1986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农业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勤工俭学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就加强领导,充实各级勤工俭学管理人员、校办厂(场)的管理问题、勤工俭学税收问题、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大力支持勤工俭学等作了具体规定。接着,省税务局颁发《关于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若干税收问题的规定》。规定除生产销售全国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对生产销售其他产品及兴办服务性企业原则上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对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988年,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若干问题决定》,要求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都要给每一所农村中小学就近划给或调整适当数量的土地(包括田地、山林、茶果园、水塘、牧地、滩涂等)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基地,并发给土地证和林权证。浦城县本着“就近、选优、集中、连片”的原则,给每所中学和农村完小划拨不少于20亩的学农基地。1989年3月,省教委在该县召开全省勤工俭学工作会议,推广浦城县经验,提出全省农村中小学分期分批实现“一校一地”的规划。到该年底,全省农村中小学共建立学农基地8289个,拥有土地89890亩。
城镇中小学校勤工俭学也有很大发展。南靖二中校办厂生产的电视机、差转机、地面接收站等产品,质量高,价格合理,成为市场畅销货,1987年,产值逾500万元,创利60万元。从1985~1987年,该厂为学校购置了卫星地面接收站、录像机、汽车等,还资助学校盖了一座24套房的教工住宅。到1989年,全省有1.6万所中小学开展勤工检学活动,占中小学校数的60%,1988年,校办工业产值达1.68亿元,比1985年增长1.3倍,纯利润达3324万元,增长1.1倍。从1979~1989年,全省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总金额累计达4445万元。
六是征收城镇教育建设配套费。福州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初作出规定:要按照市区人口流向和密度,调整学校布局。每1.5万人口设1所中学,每1.2万人口设1所小学。从1988年起,在规划新区时,把中小学校列入新区建设规划内,作为新区配套设施一起建设,在居民迁入前建成。凡是发展新区没有制订出校园建设规划的,有关部门不予投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改造、扩建手续。
1989年6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征教育建设配套费用于学校建设。省教委、省建设委员会、省建设银行据此于同年10月,联合发布《福建省征收城镇教育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城镇(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的,按有权机关审批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8~12元;凡新建楼、堂、馆、所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有权机关审批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2~15元;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按上述标准统一代收缴纳。到1989年底,全省征收城镇教育建设配套费总额达186万元。
七是收取学费、杂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地学校收费标准不统一,高底悬殊较大。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对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延用了20多年没变。1988年7月,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小学校杂费标准;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5~17元;初中每生每学期8~13元;小学每生每学期2.5~6元。职业高中学生的杂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生的杂费标准收取。还规定,因特殊情况,家长要求学校接受其子女借读时,学校除按规定收取杂费外,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标准(不含学生正常交纳的学费和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0~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0~2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250~300元。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校应减收或免收费。减免幅度按学校应收杂费总金额计算,初中、小学部分,城镇学校控制在5%以内,农村学校一般控制在10%以内,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控制在15%以内;高中(含职业高中部分)减免杂费的幅度控制在5%以内。
1989年10月,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福建省高中收取学费的通知,规定高中(含职业高中)收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15元。县镇的一般中学应低于省、地(市)重点中学的原则,由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物委、财政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分别制订不同标准,下达各校执行,1979~1989年,全省学杂费收入共达1.14亿元。
八是建立教育(奖教、奖学)基金会。最先建立这种基金会的是沿海侨区,并从县(区)逐步向乡、校延伸。各种基金会前面大都冠有捐赠者的名字。基金数量从几万、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基金一般均存在银行或存在捐赠者所办的经济实体,每年提取利息奖励教师和学生。利息多的也有用在改善办学条件。至1989年,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此类基金会共拥有基金4000多万元。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于1988年9月成立,到1989年拥有基金700多万元,用每年提取的利息奖励全省优秀中小学幼儿教师,举办暑期“园丁之家”活动,慰问农村贫困教师等。
由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全省教育经费投入结构发生明显变化。1978年,在省教育经费总投入中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占92.28%,社会各种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占7.72%。到1988年,前者所占比例下降到69.4%,后者所占比例上升为30.6%。
现将1979~1989年,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改善普通教育办学条件列表13-5如下:
二、分配
民国17年(1928年)前,本省教育经费甚少,大部分分配给中小学作日常办学费用及补助费。民国18年起,除行政费外,年列支154.9万元。由于盐附加税未能如数照拨,连续4年教育经费实际支出大大低于预算。民国22年起,教育经费年列支163万余元。民国24年,推行义务教育和识字教育,经费增至188万余元。民国25年,实施整理教育方案,扩充省立师范学校,将师范生半膳改为全膳,创办小学教员训练所及农民教育师资训练所,并增加义务教育经费,全年列支207.4万元。民国26年,创办医科专门学校,省立顺昌、连城、仙游各简易师范学校及上杭初级中学,年列预算254.3万余元。后因抗战爆发,压缩开支,年实列数为186万余元。民国27年,又减至148万元。民国28年度,新设霞浦简易师范学校,并增加国民教育,各项经费,年列支176万余元。民国29年,新设省立福建大学,其他经费也分别扩充,年列支400万余元。当年创设研究院、音乐专科学校、中等学校师资养成所等,并将永安、三都两所初中改办完全中学,增设南平高级商业职业学校及闽清、德化两所简易师范学校,新办民众教育第一、第二、第三各巡回施教团,并扩充国民教育,经费增加到600多万元。民国31年度复将莆田、晋江、建瓯、永春、上杭各初中校改办完全中学,各简易师范学校改办师范学校,并新设龙岩高级农业职业学校、沙县初级实用工业职业学校、宁化中学、明溪初级中学及福州、长汀两所民众教育馆,教育经费续有增加,年列预算1019.8万元。民国32年度,教育经费增至1236.8万元,另加中央拨给的国民教育经费168万余元,总数达1404.8万元。
民国18年(1929),省教育厅制定县市教育经费分配标准。民国20年11月作了修正,规定除行政费外,各县市教育经费的分配标准为:全年教育经费在4万元以下者,初等教育占70~75%,社会教育占10~20%,教育预备费占10~20%;全年教育经费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初等教育占60~70%,社会教育和中等教育各占10~20%,教育预备费占10~15%;全年教育经费在10万元以上者,初等教育占50~60%;社会教育占10~20%,中等教育占15~25%,教育预备费占10~15%。
同时规定,凡新增的教育费,均须划出10~20%作为事业发展用费,其属于初等教育部分,须先拨充于推行义务教育。凡全年教育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县市,如确有办中等教育,可由预备费中提取5~10%,并由初等教育费及社会教育费中酌拨。
1949年8月,福州解放后,全年文教经费(当时教育与文化未分开),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全年概算及文化委员会批示的经费数目,核定各地全年经费数,会同财政厅通知各地执行。
从1949年11月至1951年,教育事业费均以大米拨付,全省每年大约3000万斤。主要用于支付教职员工薪金、人民助学金及少量补助私立学校和全省小学。1950年,全省用于补助私立学校计200万斤,补助小学150万斤。福州市31所私立中学普遍设立人民助学金,每月由政府补助大米32010斤。1951年全省中等学校教育经费为30643302斤(内含薪津米15279714斤、人民助学金10750320斤、公杂费508068斤、私立学校补助费1184400斤、教育事业费1833300斤、临时费1087500斤)、国教补助费200万斤、业余文化学校14400斤。
从1952年开始,教育经费改拨人民币,当年,全省教育事业费列支1905.8万元,基本建设投资267.37万元。
从1953~1955年,全省教育事业费保持在2827万至2889万元之间,基建投资保持在117~335万元之间。1956~1957年,教育事业费分别达到3618万元和3966万元,基建投资分别达到359.43万元和426万元。1958年,“大跃进”开始,接连3年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年增长率都在两位数以上。其中1958年教育事业费比上年增长17.75%,1959年,增长25.37%,1960年,增长51.66%。基建投资增长更快,1958年,增长51.8%,1959年和1960年分别比上年增长75%以上。
1961~1965年,除1962年和1963年的事业费降至6618万元和6520万元外,其它年份均保持7100~7600万元之间,比1960年的8880万元,分别下降1700~1200万元;基建投资调低的幅度更大,1961年比1960年减少近一倍,只剩下1001.5万元。1962年至1965年又调低到293~547万元之间。
“文化大革命”时期,前5年,教育事业费保持在7100~7900万元之间,基本上是维持教职工工资等经费;基建投资急剧下降,每年只有几十万到一百余万,1970~1971年,两年甚至没有基建投资,从1972年起,逐步回升,到1976年上升到1156万元。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教育投入迅速增加。1979年,全省教育基建投资达2164.23万元,比最高峰的1960年高出近200万元。此后,教育经费逐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大都用在人员扩充上,生均公用经费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小学由1985年的17.8%降至1988年的14.8%。中学由34%降至27.6%。在公用经费中,修缮费又占60~70%,维持学校正常教学公务费、业务费紧缺。部分地区仍维持1970年规定的中学每生每年8.4元。小学每生每年1.5元的标准。有的县区甚至连这样低的水平还达不到。
由政府拨付的教育经费,一是正常教育经费(含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两部分);二是基建投资。从1983年起,每年还有中央拨给的职业教育设备补助费,老、少、边、穷地区的教育补助费,师范教育及师资培训补助费等。以上经费的分配,均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和省计委,根据本省各类教育事业当年发展计划,联合研究,制订出经费预算方案,切块下达给各地市和省属学校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使用。
1983年,教育经费实行“分灶吃饭”财政包干的体制,以1982年核定的教育经费为基数,把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经费切给各县(市、区)包干使用,因事业发展所增加的教育经费一律由地方统筹解决。省里只负责解决省属高校及其他省属学校的经费以及中央和本省确定的专项教育补助费的分配,并监督其使用。
在教育经费的分配上,除人头费按师生数核拨外,对基建投资和设备费的分配,在各个阶段均各有侧重点,一是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的头几年在经费的分配上对重点学校实行倾斜政策,增加对重点学校的投入。1979年,拨给重点学校的教学设备费、电教设备费和修缮费共1113万元。此后几年,又分期分批为16所首批办好的省重点中学兴建了教学综合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共投资2000万元。各县的第一中学,采取以县为主,省和地方各补助一部分的办法,普遍建起了教学楼和教师住宅等,并充实了一批图书、仪器设备和体育、卫生器材。
二是加强基础教育建设,包括限期改造中小学危险校舍,帮助农村小学实现“一无两有”,加快建设初中,充实学校教学设备和扶持幼教事业等项目。1980年,省财政拨出专款1000万元。1984年,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又作出决定,公社(乡)一级盖小学,每间教室由国家(即省财政)补助1000元,大队(村)一级盖小学,每间教室补助500元。对少数经济基础薄弱的社队,老、少、边偏远山区社队及个别生产队危险校舍的修缮,另外再补助适当数额。1984年以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先后与7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实现农村小学“一无两有”合同书,明确规定各自职责,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实现小学“一无两有”。从1985年起,每年优先资助办学成绩显著的农村中学盖一幢1500平方米的教学用房,省、地、县各投资三分之一。1986年,省人民政府拿出650万元专项补助款,帮助建宁、光泽、柘荣等十几个县、区实现小学“一无两有”,还拨专款500万元支持11个贫困县改善办学条件。从1986~1988年,省里为17个贫困县安排226所中小学建设项目,截至1988年底已开工17.34万平方米,完成投资2009.8万元,已有196所学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竣工面积13.13万平方米。1988年,省财政还拨出专款1500万元补助各地抢修中学一级危房和实现小学“一无两有”。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增拨专款,把消灭中小学危房,实现小学“一无两有”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到1989年6月,全省经验收基本实现小学“一无二有”的有54个县、区,共新建扩建校舍面积328.4万平方米,维修校舍面积157.2万平方米,添置课桌椅39.2万套,总投资462妨.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9426.3万元(内省财政拨款3256.4万元),占20.4%;社会群众集资34834.4万元,占75.3%(其中华侨投资6528.2万元,占14.1%),其他1988.2万元,占4.3%。
为改变本省初中教育落后状态,尽快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从1987年开始,省计委连续3年每年拨出专款500万元帮助各地新建初中,规定每建1所初中,由省补助10万元,每年建50所,各地市也普通拨专款兴建初中校和增添教学设备。
1981年起,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拨出500万元左右专款用于购置教学设备,分期分批充实中小学校。1985年,省教育厅拨出专款200万元帮助全省1819所农村中心小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各配备1台20英寸的彩色电视机。1986年,省又拨出100万元专款为153个贫困乡、18个民族乡以及平潭、东山两个海岛的部分中心小学,各配备1台录像机或放像机,并给各地、市、县级教师进修院校、地市电教站各配备1~2台录放像机或放录机。
1984年,全省有60多个县、市开办了幼教班,招收新生3000多名,省财政为每个幼教班配备脚踏风琴20台、手风琴10台、钢琴1台。1985年,省财政拨10万元建立幼儿园教师培训中心。1989年,省再拨出专款300万元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各地、市、县也量力而行增加对幼教的投资。
三是积极扶持高等教育。1980年起,原有大学陆续复办,福建农学院在福州西郊金山重建,福建中医学院在福州树兜择址新建,福建医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及福建林学院分别在原址扩建。高校经费相应增加。1982年,省属6所高校安排事业经费2477.2万元。1983年,增加到4050万元,外加基建投资2500多万元。此后几年,每年增幅都在两位数以上。1983年,省人民政府与厦门大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5年内由省投资1800万元用于兴建厦门大学艺术学院和政法教育学院。1989年,省财政拨500万元无息贷款扶持高校建立副食品基地。
四是大力发展师范教育,1979年,经教育部批准,创办厦门(后改集美)、建阳(后改南平)、莆田(后改福清)和漳州4所师范专科学校。1982年上半年,创办福州、泉州2所师范专科学校,增拨开办费300万元。同年秋季,又创办三明、龙岩、宁德3所师范专科学校。全省师范专科学校增加到9所。福建师范学院改为福建师范大学,规模逐步扩大。1987年,漳州第二师范学院复办改名漳州师范学院,先后由政府投资兴建新校舍。中等师范学校从9所增至25所,每年安排基建投资500万元左右。
五是加快中等教育结构改革。从1980~1983年,省财政共拨给职业教育基建经费763万元,开办费及设备补助费244万元。1983年,省教育厅也拨120万元给职业中学添置设备,并拨出20万元作为职业中学师资培训经费。各地、市、县和联合办学的有关部门在这三年中,共拨出2630万元支持职业教育。1984年,省教育厅分别与省林业厅、省水产厅、省卫生厅、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达成联合举办职业中学、职业班协议,每创办一个林业职业高中班由林业部门补助开办费1万元;创办一个水产职业高中班由省水产厅补助开办费3000元;包装职业班的学生,每人每年由联办单位提供300元补助费。从1984~1989年,全省职业教育经费共支出11115.3万元。各地、市对职业中学也都有所投资,其中,厦门市在1980~1989年,共拨给职业教育基建投资逾2000万元、设备购置费达150万元。
全省各类教育事业费支出及中央“三项教育补助”情况,详见表13-6和表13-7。
三、使用
民国17年(1928年)以前,教育经费统归省财政厅管理。民国17年11月,省组织教育经费委员会(内分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及教育经费保管处两部),加强对教育经费支出的管理与监督。民国22年,教育经费委员会改为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由省政府代表1人,教育厅长、财政厅长,省立学校及社教机关代表1人、省教育工会代表1人及热心办理或赞助教育者(由省政府聘任4人)组成,其职责是:一是办理省教育经费之收支及保管;二是审核教育经费支付与预算是否符合;三是编制收入及保管报告。该会设正副委员长各1人,下置秘书、会计各1人,由委员长委托。另设省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以国民党省党部、省政府、高等法院、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代表各1人及会计专家1人组成,负责审查收入实数,考核会计簿据,并监督经费用途。
民国25年(1936年),省政府实行统收统支,教育经费每月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支付命令交教育厅转发各校及社教机关领用。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及稽核委员会至此宣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3年,教育经费由省财政厅随收随管,根据精简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掌握使用。仅1953年就节余上缴事业费人民币210亿元(旧币)。
1954年,省教育厅设立独立的会计系统,在县、市文教科增配会计、出纳2人,掌握本部门经费支出,财政机关负责检查、审核、督促。同时,开始制订事业发展计划,编造教育财务预算,教育经费和学费均由县统一管理。由于财政部门在上半年审批经费开支时掌握过严,该开支的未能批准,加上制订事业发展计划缺乏调查研究,变动频繁,预算难以适应变化,结果当年年度决算,支出仅占预算的17.6%,节余经费80亿元(旧币)左右。从1955年1月起,按照体制下放的原则,教育经费和基建经费改由财政部门直接下拨,省教育厅只负责管理省管学校的经费和基建费,并在总经费中留下少量做机动。中学经费划归地(市)管理,省只管高师和师资进修院校经费,简化财务手续,抽出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和加强财政监督,配合财政部门管好教育经费。
1956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提出的用于解决乡村小学经费的地方自筹收入,应按国务院的规定,由省市人民委员会掌握分配,统一调剂使用,不应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去自筹办理的精神,小学经费全部由省统筹解决。对民办教育事业经费如何解决,国务院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当年的教育经费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从1958年起,全省教育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总额包干,块块下达”的办法。地市师范专科学校的经费,从1959年1月起,由省教育厅直拨。
195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规定为:继续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条条块块相结合,以块块为主”的精神,在当地中共党委和人委的领导下,加强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共同负责管好教育经费。省专县市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教育经费预算和核定下级教育经费预算时,均与同级教育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并提请同级人民委员会审定。省专县市各级年度预算,经各级政府审定后,包干给教育部门具体掌握,在归口包干年度预算范围内统一安排使用;省专县市各级政府在下达经费预算指标或批准下级政府的预算中,均将教育经费单列一款,专县市各级政府对上级政府下达的教育经费预算标准,可以上级政府所确定的教育事业计划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定额,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安排。中小学收取的学杂费,按预算外特种资金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由教育部门掌握使用。小学修缮费只准用于危险校舍修缮,不准移为基建投资或其它开支。
从1966年1月起,农村初级师范学校的经费列入县级预算,按1965年秋季入学的学生数,每人每月5元标准,由县教育部门向县财政局直接领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开支。
“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经费锐减,管理失控,大量教育经费被挪作他用,学生助学金停发。从1969年1月开始,原属省教育厅垂直管理的重点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机关业余学校、侨办中学、扫盲干部、视导员、劳动大学等经费,全部下放给当地县、市革命委员会管理,由当地编造用款计划,领取经费。民师补助费标准:小学每人每月16元,中学每人每月21元。中学生助学金按每生每月7角标准计算,小学按每生每月3角计算。多数县做到了专款专用,也有一些县挪用了教育经费。
1974年,省对地区、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改为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节支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支出按包干指标拨付的办法”,坚持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或“寅吃卯粮”,建立和健全经济监督小组,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制度。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坚持“无预算不拨款,无决算不核销”的制度。按季分单位编造季度用款计划,实行核定单位预算。
从1980年起,开始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属中央管的学校,由中央主管部门拨给经费;属地方管理的学校,从地方财政中支出经费。经费的多寡,根据学校性质和规模确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由主办单位拨给经费,国家给予补助。
对省属高等学校实行“预算包干”,即按核定的年度预算,由单位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留给单位支配,超支不补。
1983年起,教育经费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制。以1982年教育各项支出为基数,切块划给县(市、区)管理使用。教育事业发展增加的经费由地方负责筹措。对各种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财务管理办法均有明文规定。同时,全省各级人大和审计部门也加强了对教育经费预算和支出的检查监督。
对勤工俭学的收益分配和使用原则,省人民政府于1980年4月规定:10%上缴主管部门作为对校办工厂(场)勤工俭学的投资、借款、生产流动资金;40%归学校掌握使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奖金及师生劳动补偿、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生学费减免补助等;50%用于扩大再生产。纯收益达不到1万元者,10%不上缴主管部门,留给厂(场)扩大再生产。各校勤工俭学收入必须实事求是上报,同时要注意开源节流,合理使用。各级教育、财政部门不能因学校有些收入,而减少其正常的教育经费安排。
1986年7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10个单位对勤工俭学收益的使用原则又作了补充规定:厂(场)留成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不低于60%,用于厂(场)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各不高于20%。学校提成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兴办师生集体福利,但用于师生集体福利部分不得大于改善办学条件部分。校办厂(场)必须在银行单独立户,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县(区)以上勤工俭学主管部门,每年对校办厂(场)进行一次财务会审。校办工厂应如实向主管部门作勤工俭学月报(农、林、渔、牧果场半年报),不得隐瞒和截留利润,违者扣发全数奖金。
1984年7月起,对农村集资办学资金及基建工程的管理,逐步推行集资建校分级负责制,学校建设要有总体规划,严禁无图施工。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均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质量不合格的返工重修。同时加强经济核算,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搞好工程预决算和用料审核,依法惩办偷工减料、贪污盗窃人员,保证工程质量。
对中小学校收费使用范围及管理问题。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于1988年7月联合下文规定:学校收取的杂费原则上应留归学校使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统筹掌握。留校部分,主要用于学校公务费、业务费、房屋零星维修、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以弥补学校经费之不足。教育部门统一掌握部分,中学应首先解决校舍的大修缮,添置教学设备、体育卫生设备、家具设备以及适当补助收入水平较低的民办教师生活费等。小学应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学校公务费和旅差费的开支,以及解决校舍的大修缮,购置文体、电教、图书等教学设备,增添学校课桌椅等,不得挪作他用。杂费收入列预算外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帐,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上交财政。各中小学每学期末应将本学期收取杂费情况(应收金额,实收金额,减免金额,名单),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各地、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年终随教育经费决算编报全年收支决算,逐级上报,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地教育、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违反上述规定,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代办费的管理,原则上代收课本费及作业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每学期结束前向学生公布开支情况,年终结余,退还给学生。高中学费的使用和管理,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1989年联合规定:学费主要用于学校公务费、业务费、房屋零星维修、购置教学仪器设备,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奖金等方面开支。学费收入列预算外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财务部门应单独设明细帐核算,年度终了,随教育经费决算逐级报送全年收支决算。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对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和管理,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收入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当地中小学办学条件、民办教师待遇和扶持贫困乡的教育事业。各级政府不得因征收教育费附加而减少正常的教育经费。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存入当地开户银行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专户。城市教育费附加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县、市、区教育费附加收入计划,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核定计划用款。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支出的年度预算,由乡镇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或乡镇教育基金会)提出分配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县、市、区、乡镇均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教育费附加收支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的特点及时拨款,以保证教育事业的需要。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当地中小学办学条件、民办教师待遇和扶持贫困乡的教育事业。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教学设施(包括教学仪器、图书、课桌椅、体育音乐器材设备购买和校舍维修等)。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教育费附加收入、支出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和学区主动配合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工作。教育费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含各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和挪用。市、县、区财政、审计、教育部门对城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每年进行1至2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除追回款额外,对直接人员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全省高等教育经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1年,均由省教育厅(局)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核拨给对口业务厅局管理。从1986年10月建立省教育委员会后,除省财政专科学校的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拨并管理之外,其他高等院校的经费,均由省财政厅核定后拨给省教育委员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49~1989年,福建对教育的投资增长100多倍,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级各类学校规模逐步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1989年,全省高等学校(缺仰恩大学、北京邮电学院福州分院)占地面积共10120亩,建筑面积206.64万平方米,1980年实行对外开放方针后,厦门大学发展迅速,占地面积扩充到1411亩,建筑面积达40.98万平方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重建的福建农学院,占地1811亩,建筑面积13.42万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600多万元,教学科研设施和基地建设也已初具规模,逐步发展成为一所专业门类比较齐全,农学、工程、管理学科互相渗透的综合性农业大学。福州大学占地752亩,福建师范大学占地713亩,“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过扩建,校舍面积分别达到26.88万平方米和22.6万平方米。重建的福建中医学院,占地114亩,新建校舍面积4.67万平方米。1980年,改革开放以后兴建的职业大学有11所,共占地763亩,建成校舍11.69万平方米。全省中等专业学校104所,共占地6438.1亩,到1989年,校舍面积达146.98万平方米,基本上都是1949年后新建和扩建的。
1949年以前,农村中学为数少,农村小学的办学条件很差,大部分小学设在旧祠堂庙宇里。经过40年的努力,到1989年,全省普通中学占地面积达44755.1亩,校舍建筑面积为6395885平方米;农职业中学占地7576.2亩,校舍建筑面积821444平方米;小学占地65630.2亩,校舍建筑面积12375736平方米;1949年,全省中小学危房面积约占总建筑面积的3/4,经过40年的更新与改造,到1989年,中小学危房面积大幅度下降,分别只占建筑面积的7.6%、4.2%。每生平均占有校舍面积,普通中学为6.4平方米,职业中学11.9平方米,小学3.5平方米。农村中小学已全部从旧祠堂庙宇里搬到宽敞明亮、钢筋水泥混合结构或砖木结构的新校舍。不少县的农村,最大、最好的房子都是学校。全省农村小学已基本实现“一无两有”,并有一大批小学正向“一无十有”(无危房,有教室、课桌椅、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200米跑道、教工住宅、膳厅、厕所、围墙等)更高的标准前进。长乐、建瓯、龙海、龙岩四个县市,因重视智力投资,在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1986年,被评为全国基础教育先进县,受到国务院的表彰。
1950~1989年福建省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详见表13-8和表13-9。
第五节 督 导
福建省教育督导工作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当时省设提学使司,各县劝学所均设有视学。
民国建立后,视学仍沿用清末旧制。民国9年(1920年),福建省教育厅成立,省、县随之建立统一视学制度。民国17年,省教育厅设有督导员6人,掌管全省教育视察事宜,各县设视学1~3人,负责视察全县教育。民国20~24年,省教育厅设督学、指导员各4人。民国23年,推行民众识字教育,设专任识字教育视察员3人,隶属省普及识字教育委员会。民国24年,举办特种教育,设特种教育视导员3人,隶属福建省特种教育处。民国25年,增设体育督学1人。同年4月,特种教育处裁撤归并教育厅,设特种教育股,置视导员3人。同年8月,省普及识字教育委员会并入省立民众教育处识字教育股,识字教育视察员改为识字教育指导员。民国26年,推行义务教育,设置义务教育视导员7人,分区视导义务教育。同年秋,设音乐专科视导员及各科专科视导员,以视导中等学校各科教学。民国27年春,为适应抗战需要,从党政军机关职员中抽调37人为战时民训视察员,从中等以上学校教职员中抽调30人为战时民训督导员,隶省战时民训委员会,事毕各归原机关、学校。是时,教育厅督学室设主任1人,总理督学事务。民国28年春,战时民教行政由教育厅办理,视导人员经调整扩充,除督学8人外,专设视导员10余人。民国29年,推行国民教育,专科视导人员名额减少,并废止督学室主任制。民国30年,因经费困难,专科视导员多应各大学聘教,专科视导制度形同虚设。民国31年春,省教育厅设国民教育巡回辅导团7个团,每团设团长1人、团员3~4人,分赴各地辅导各县中心学校及国民学校。
民国时期,全省10个行政督察专员区,均配1名督学,负责视察并指导本区教育事宜。在县教育局,除配县督学1~2人外,同时增设视导员。个别县(如闽侯)视导员多至4人。民国26年(1937年),增设义务教育视导员,协助县督学视察指导县辖区内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0年初,福建省教育厅设立督导室,配主任1人、督导员4人。1955年12月,省教育厅设立视导室。1956年4月,视导室撤销,视导工作归各业务处,配有普通教育视导员、工农业余教育视导员等。各县均有视导编制。设局的县,配中小学视导员3~5人;设科的县,配中小学视导员3人。1966~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视导工作停止,视导机构撤销。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央教育部配备了巡视员,恢复教育视导工作。1984年3月,省教育厅恢复设立视导室,配主任1人、副主任1人。1989年3月,视导室撤销。省编委批准成立省普通教育督导室,设主任1人(由省教委一位副主任兼任)、副主任1人。事业编制15名。各地县同时恢复视导编制。
一、视导
民国25年(1936年),在全省教育视导会议上,议定省督学负责视导省立教育机关及公私立中等学校;地方视导员负责视导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及地方教育;县督学负责视导本县私立中等学校。对私立小学及社教机关,采取固定视导与互换视导相结合的办法,除省级视导人员采取互换视导外,县级视导人员虽系固定视导,但亦不时调任。民国27年,曾实行邻县督学互换视导,人员及地点分配,统由省教育厅办理。视导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方针及目标;二是表格及报告;三是进修与研究;四是辅导;五是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视导工作逐步加强,1957年2月,省教育厅召开全省第一次普通教育视导工作会议,规定县主要以小学和幼儿教育为视导对象。中学教育由省教育厅视导。这种分工一直延续到1966年8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为止。198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规定在“省、市(地)县(市、区)成立基础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督导人员,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要“建立基础教育督导评估制度”。使教育督导工作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行为。
1989年3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委员会和省人事局《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指出:“普通教育督导机构是各级政府授权,专门负责从教育整体上对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在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工作中进行全面的检查、督导、评估和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是对下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是对下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教育教学、人事、经费、校舍、设备等情况以及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进行评估,并督促和指导他们进行工作;三是对下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工作奖罚进行审核,并提出对干部的任免、表彰和对教师奖励、批评及处分的建议;四是在检查、监督、评估的同时,对整个教育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五是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文件下达后,全省普通教育的督导工作得到进一步开展。
二、评估
民国17年(1928年)10月,省教育厅组织全体督学到6个专区44个县,对教育工作进行为时二个半月视察。省督学叶松波先后到海澄、龙溪、长泰、南靖、漳浦、云霄、平和、东山、诏安、同安等10个县察看了10所中学、130所小学、5所职业中学、4所幼稚园、2所幼稚师范、1所图书馆、10所阅报所、2所平民夜校。回省后,写出的报告中指出,当时的教育工作存在着10大问题:一是教育经费支绌,10县中,除龙溪县,年有经费12多万元外,其余各县都很少,海澄年仅3万多元,南靖、东山两县每年不到1万元。二是小学教师中,完全师范和中学毕业的,不过百分之二三十。前清资格、师范速成科和没有中学毕业的,占居多数。各县小学办得好的很少。乡区多数学校同私塾没有什么区别。三是相当多学校被军队驻扎。四是私塾太多。办理多属腐败。五是乡村方面除了私塾式学校外,办理稍有可观的不多见。六是各县中学,由于经费少,设备缺,教员难聘,办得不好,但却把全县教育经费占了许多,使小学教育没钱发展。七是女子教育不发达,仅龙溪有一所女中,学生不过30余人。女子小学,每县也只有1所,女生不多,女教员也不多见;八是各县小学教育多用方言,中学教育也鲜用国语,小学教员不讲国语的也不少。九是社会教育设施少。龙溪社会教育有图书馆1所、通俗教育馆1所,但办理无成绩。十是教育行政自从改科后,由县长负责,县长对教育的态度大致可分两种:一是敷衍。口头热心,实际工作做得少。二是不理。一切有关教育工作都凭教育科长去处理,需要经费时推到教育厅,有时随便报销教育经费。县督学由于旅费无着,历年都不视察,即便视察,大多徇于情面,对于学校兴革多不能认真提出。
民国22年(1933年),省教育厅长郑贞文到闽东视察教育工作后,对教育视导工作,从制度的建立,省、区、县三级视导分工,视导内容和方法,视导区域及范围等方面作过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省教育厅成立督导机构后,视导工作由业务处负责,视导员选择任过多年中小学校长,具有大学本科毕业程度,能深入教育领域指导教学的人员充任。省教育厅每年部署工作都同时部署视导,汇报工作时也要汇报视导工作。每年省教育厅领导人都带领视导员到各地和学校进行视察,提出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956年12月17~22日,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组织全省师范学校校长到厦门师范学校视察。视察组由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省文教办公室、福建师范学院、福建教师进修学院等单位的干部和教师组成,下分教育学组、语文组、政治思想教育组和幼师组,分别对各科教学工作进行视导。
1957年5月22日至11月4日,省教育厅组织工作组,由王于畊厅长带队赴厦门市学校视导,中学方面以厦门第一中学、双十中学两校为重点,视导结束后,在视导工作报告中,提出必须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通过整顿学风,贯彻教育方针,组织师生参加劳动实践,与工厂、农业社建立经常联系。要求各校必须向工农开门,注意吸收工农子女入学。
“文化大革命”期间,督导工作被撤销。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对中小学教育恢复视导活动。省教育厅视导员每年均多次到侨区和部分县市对华侨办学和基础教育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并召开相关会议作专题研究,提出对华侨和港澳同胞在家乡捐资办学实施奖励的建议。
1988年11月,省教委颁发《福建省普通中学办学水平评估主要指标(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区)教育部门先在普通中学、一般完中和有条件的独立初中试行。评估指标分A、B、C三级,从视导工作、德育工作、教学工作和后勤工作4个方面进行评估。合计总量1000分。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估、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学校的办学水平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和估量。1989年春,省教委组织力量对全省首批重点中学进行全面的教育评估和视导,对提高重点中学的办学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1989年5月,省教委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教育工作开展五项督导、检查的通知》精神,对全省督导工作做了具体部署。要求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重视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力量对各县的中小学教育工作进行“五查”。省督导室于同年6月上旬,组织各地、市有关人员到福清县进行“五查”试点工作,培训骨干,探索“五查”的具体办法,指导各地开展自查。各地于同年6月30日自查工作结束时,均写出书面检查报告,上报省教委和地方教育局。各地(市)在所属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均组织督导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复查,并写出报告。省教委与省人民政府有关厅、局,再组织人员和干部,并吸收地、市有关人员参加,共同组成督导、检查小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
1989年9月,成立省学校教育工作五项督导检查领导小组,由副省长兼省教委主任陈明义担任组长。这次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五项:一是查教育经费增长和教师待遇的落实情况;二是学校危房改造情况;三是查中小学制止流生情况;四是查乱收费的纠正情况;五是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的情况。
许多县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抓紧解决,迎接省教育督导组的检查。省教育督导组所到之处,均由当地政府县、乡领导亲自汇报自查自纠情况。促进了各地进一步重视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实施。
1989年10月下旬,省人民政府召开中小学教育“五查”工作汇报会。各地市汇报开展中小学五项督导、检查情况,研究部署了五项督导工作。
1989年10月31日至11月12日,国务院“五查”小组到全省各地市及连江、莆田、南安、古田、南平、沙县、龙岩、同安、长泰等9个县(市)进行“五查”督导、检查,认为福建各级领导重视教育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教育经费的拨款有较大的增长,落实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和多渠道集资办学方面成绩显著。中小学危房改造进展较快,农村中的不少地方最好的房子是学校;为提高教师待遇,采取了很多措施;中小学德育工作得到加强。国务院检查组指出福建省基础教育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即在办学方向上要从升学教育转到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上来,制止中小学生流失仍需进一步努力,教师住房、医疗等待遇有待进一步改善,学校公用经费所占比重近几年不断下降,仍有不少学校的教学设施较差等。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也配合开展教育督导检查工作,除制定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有关法规和条例外,还派人参加各级教育督导检查组,对部分县基础教育进行检查、评估和督导。
在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五查”督导检查组的共同推动下,在半年的时间里,全省各级政府普通成立中小学教育“五查”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专员、市长、县长担任组长,财政、计委、人事、劳动、工商、教委等部门参加,并邀请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一起监督、检查。全省大部分县、乡普遍开展“五查”的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市对29个县(市、区)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龙岩地区拨出专款100万元,用于解决中小学“危房”,并要求各地于1989年内,将全部“一级危房”处理好。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县、乡两级政府都曾多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中小学危房的改造问题。龙岩市长亲自带领建工、计委、财政、教育的领导同志,深入全市每个中学,对危房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自开展“五查”以来,全区共拆除危房1.5万平方米。永定县边拆边建,在短时期内兴建校舍7700平方米。
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五查”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带领市政府办公厅、教委、计委、物委、财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县教育局长到闽候县的8个乡镇38所学校对“五查”工作进行复查,推动县、乡政府采取措施解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泉州市根据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拨款100万元,市教育基金会拿出30万元改造危房。漳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五查”督导检查团。在“五查”期间,平和县机关干部在县领导带动下共捐款10.4万元,县财政拨出专款60万元用于改造危房。长泰县拨专款120万元兴建学校,还规定乡财政必须有60%以上用于教育,全县中小学包干经费分别提高了50%和100%。中共南平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五查”要求,对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等,提出12条具体措施。邵武市通过“五查”,一次性还清了拖欠民办教师工资21万元。莆田市结合“五查”推动德育工作,举办革命历史电影周,组织“国情讲演团”分赴学校巡回演讲。厦门市根据“五查”情况,增拨700万元充实教育仪器设备、改造危房和兴建教职工住宅,中小学危房占校舍总面积的比率已降至0.8%,还分配64套住房给中小学教师居住。三明市副市长亲自带队到尤溪、将乐两县进行重点复查,推动全区各县市解决“五查”中发现的问题。永安市人民政府在市区兴建“教师公寓”,安排农村退休教师居住。将乐县在年底追加教育专项经费10万元,使当年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清流县通过复查,县财政局增拨3万元解决民办教师工资拖欠问题。
通过“五查”,1989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年增长率达25.51%,高出同期财政支出年增长率4.55个百分点,中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比1988年分别增长79.38元和27.26元,生均公用经费分别增长21.95元和3.45元。社会捐资助学总金额达2.56亿元,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1.56亿,全省新建、扩建、修建中学校舍63.73万平方米、小学校舍129.71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面积分别下降至5.51%和3.76%。全省中小学流生现象基本上得到控制,初中流生率也有下降。1988年,全省初中流生占14.36%,1989年,下降为12.58%。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泉州,从22%降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