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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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20
颗粒名称: 一、工资
分类号: G451.5
页数: 8
页码: 672-6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各地学校教师的工资标准。
关键词: 福建省 教师 工资

内容

清以前历代教师薪俸,视各地经济情况而定,有的由学田公产租谷或宗族祠产收入支给;较多的是收受学生的束脩,或以粮食计酬,多寡不一。有的塾师还要耕种几亩薄田,半耕半教,藉以糊口;或由学生轮流供饭。
  民国初年,各学校教员的薪金无统一标准。
  民国17年(1928年)11月,福建省制定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月薪等级标准如下:
  兼任教员薪俸以授课钟点为标准,凡每周授课1小时者,高中教员月薪以4元至6元,初中教员月薪以3元至5元为标准。县立及私立中等学校参照上述标准给薪。
  民国20年(1931年)3月,省政府规定省立学校教职员待遇标准。小学专任教员的薪俸自45元至65元(分5级,每级增加5元);兼职教员以授课时数计算,小学每小时1.6元至1.8元,实验小学每小时1.8元至2元。初级中学专任教员的薪俸自90元至130元(分5级,每级增加10元);兼任教员每小时3.4元至5.4元。高级中学专任教员的薪俸自110元至150元(分5级,每级增加10元);兼任教员每小时4.5元至6.5元。同年11月,省教育厅规定县立区立小学教职员每月俸给等级标准如下:
  私立小学教员的薪俸标准参照上表执行。
  民国23年(1934年),修正福建省立中小学教员薪俸待遇,仍按民国20年规定的标准,修正规定增列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与初中教员薪俸标准相同;高级职业学校、师范学校教员与高中教员薪俸标准相同。兼任教员的薪俸标准也与同级学校教员相同。乡村师范学校按性质参照初中或高中的标准酌定,并规定中、小学校长和中学兼任主任及训育职务的专任教员,他们按规定所担任的教学工作,均不得另支俸给。
  民国26年(1937年),福建省中学、师范、职业学校专任教师1528人,月薪在100元以上的仅84人,详见表12-16。
  民国26年(1937年)福建省中学、师范、及职业学校专任教师1528人,月薪在100元以上的仅84人,详见表12-16。
  民国28年(1939年),福建省中等学校专任教员薪俸等级分为9级。初级中学,简易师范、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从80~160元(每级增加10元);高级中学、师范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教员从100~180元(每级增加10元)。兼任初中教员每周每小时月支3.5元,兼任高中教员每周每小时月支4.5元。民国31年,福建省公立中等学校专任教员待遇:初级中学、简易师范、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从120~300元(即从16级至6级,除16级进15级加10元外,其余每级增加20元);高级中学、师范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教员从140~340元(即从14级至4级,每级增加20元)。民国32年,福建省政府批准省教育厅参照教育部颁发的国立学校教职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制定了福建省立专科以上学校教员战时俸额在原薪基础上加成支给标准,见表12-17。
  民国37年(1948年),教育部订定中等学校教员年功加俸办法:省市中等学校专任教员,经登记、检定合格,品端学粹,服务成绩优良,在校服务满5年以上者,给以年功加俸,按“年功级”确定,凡在一校连续服务5年者,为第一年功级,嗣后仍在原校服务每满3年者,为一年功级。每一年功级,加俸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秋至1950年间,福建省完全小学教师平均每人每月大米120斤左右,乡(村)教师略低于完小教师月薪标准。1951年,福建省小学教师标准,以大米计算,详见表12-18。
  1952年,福建省执行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工工资的通知》,从1952年7月起,全国高等、中等、初等学校教职工实行以工资分为单位(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价格综合折算货币工资的一种单位)的工资标准。这个工资标准有35个工资等级,高等学校有33个等级(其中:教授、副教授有10个等级);中等学校有23个等级(其中:教师有17个等级);初等学校有18个等级。这次调资,初步统一了全省各级学校教职工的工资标准,提高了工资待遇。
  1955年,改为货币工资制,并按国家规定加发物价津贴。1956年对各级学校教职工进行工资评定和调整,减少等级,增大级差,工资水平提高较多。据福州市市属16所中学教职工1161人的统计,平均工资从57.38元提高到65.52元,增加8.14元。之后,对工资级别偏低的少数教师调整工资,1959年升级面,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为5%,普通中学为4%。1960年升级面,高等学校为40%,普通中、小学为25%。
  1963年,执行教育部关于相当于国家机关17级以上的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其余人员的调级面为40%。
  “文化大革命”期间,只在1971年对少数工龄长、工资偏低的教职工工资作了一些调整提高。
  1977年,对部分工资偏低的教职工上调工资,升级面为40%;1978年,对表现好、贡献大、工资低的教职工提升工资,升级面为2%;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按40%升级指标调整工资。
  1980年1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局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普通中学和小学从1980年1月开始试行班主任津贴,原则上每班(学生40人至50人)设班主任一人(不设副班主任),根据现有学校布点,校舍条件不同,每班生数和工作量不同,班主任津贴暂定为两等:中学一等4元,二等3元;小学一等3元、二等2元。原则上班级学生人数多,达到规定的班主任工作量的发给一等,班级学生人数少,未达到规定的班主任工作量的发给二等。
  1981年10月,全省调整部分教职工工资。凡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公办中小幼教职员的工资普遍升高1级,贡献较大,教龄较长,而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教师升2级。
  1985年,工资改革之前,福建大、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均参照1956年颁布的全国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如表12-19,表12-20,表12-21和表12-22。
  1985年12月,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为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此外,从1985年1月起,对教师另加教龄补贴。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1987年9月,省人民政府决定: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30元,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20元。
  1987年10月,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本省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部分,均可作为离退休费基数计发。
  1989年,省教委和省人事局规定:凡教龄满30年以上的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含少年宫、儿童福利院)公办教师,从1989年6月开始,其退休金补助费增至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企业办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退休金补助费问题,可参照这个通知规定执行)。并为从事教育工作30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部分山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还根据地方财力,对教师实行工资补贴。
  民办教师工资由社队负担,国家补助。1982年3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落实民办教师报酬。适当增加国家对民办教师的补助费。经教育部门考核整顿后,对合格的民办教师多增,试用的少增,辞退对象不增。补助费除留作集体福利的部分外,应全部直接发给教师本人。同时,要求切实保证民办教师从社队得到的报酬,不低于中上等劳动力每年平均实际经济收入水平。还规定不应向民办教师抽取“三金”、派义务工、收副业款等。1985年以来,先后7次给民办教师增加补贴(含调资、提高工资标准、增发食品、粮油、生活费用补贴等)。1989年,开展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评上职务后,每月可分别增资5~20元。现民办教师人均月工资收入约110元,最高的可达200元,最低的90元左右。
  成人学校教师工资参照同级普通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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