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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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1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待遇
分类号: G451.5
页数: 12
页码: 672-6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教师的各项待遇,包括工资情况和福利待遇。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 教师

内容

一、工资
  清以前历代教师薪俸,视各地经济情况而定,有的由学田公产租谷或宗族祠产收入支给;较多的是收受学生的束脩,或以粮食计酬,多寡不一。有的塾师还要耕种几亩薄田,半耕半教,藉以糊口;或由学生轮流供饭。
  民国初年,各学校教员的薪金无统一标准。
  民国17年(1928年)11月,福建省制定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月薪等级标准如下:
  兼任教员薪俸以授课钟点为标准,凡每周授课1小时者,高中教员月薪以4元至6元,初中教员月薪以3元至5元为标准。县立及私立中等学校参照上述标准给薪。
  民国20年(1931年)3月,省政府规定省立学校教职员待遇标准。小学专任教员的薪俸自45元至65元(分5级,每级增加5元);兼职教员以授课时数计算,小学每小时1.6元至1.8元,实验小学每小时1.8元至2元。初级中学专任教员的薪俸自90元至130元(分5级,每级增加10元);兼任教员每小时3.4元至5.4元。高级中学专任教员的薪俸自110元至150元(分5级,每级增加10元);兼任教员每小时4.5元至6.5元。同年11月,省教育厅规定县立区立小学教职员每月俸给等级标准如下:
  私立小学教员的薪俸标准参照上表执行。
  民国23年(1934年),修正福建省立中小学教员薪俸待遇,仍按民国20年规定的标准,修正规定增列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与初中教员薪俸标准相同;高级职业学校、师范学校教员与高中教员薪俸标准相同。兼任教员的薪俸标准也与同级学校教员相同。乡村师范学校按性质参照初中或高中的标准酌定,并规定中、小学校长和中学兼任主任及训育职务的专任教员,他们按规定所担任的教学工作,均不得另支俸给。
  民国26年(1937年),福建省中学、师范、职业学校专任教师1528人,月薪在100元以上的仅84人,详见表12-16。
  民国26年(1937年)福建省中学、师范、及职业学校专任教师1528人,月薪在100元以上的仅84人,详见表12-16。
  民国28年(1939年),福建省中等学校专任教员薪俸等级分为9级。初级中学,简易师范、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从80~160元(每级增加10元);高级中学、师范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教员从100~180元(每级增加10元)。兼任初中教员每周每小时月支3.5元,兼任高中教员每周每小时月支4.5元。民国31年,福建省公立中等学校专任教员待遇:初级中学、简易师范、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从120~300元(即从16级至6级,除16级进15级加10元外,其余每级增加20元);高级中学、师范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教员从140~340元(即从14级至4级,每级增加20元)。民国32年,福建省政府批准省教育厅参照教育部颁发的国立学校教职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制定了福建省立专科以上学校教员战时俸额在原薪基础上加成支给标准,见表12-17。
  民国37年(1948年),教育部订定中等学校教员年功加俸办法:省市中等学校专任教员,经登记、检定合格,品端学粹,服务成绩优良,在校服务满5年以上者,给以年功加俸,按“年功级”确定,凡在一校连续服务5年者,为第一年功级,嗣后仍在原校服务每满3年者,为一年功级。每一年功级,加俸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秋至1950年间,福建省完全小学教师平均每人每月大米120斤左右,乡(村)教师略低于完小教师月薪标准。1951年,福建省小学教师标准,以大米计算,详见表12-18。
  1952年,福建省执行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工工资的通知》,从1952年7月起,全国高等、中等、初等学校教职工实行以工资分为单位(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价格综合折算货币工资的一种单位)的工资标准。这个工资标准有35个工资等级,高等学校有33个等级(其中:教授、副教授有10个等级);中等学校有23个等级(其中:教师有17个等级);初等学校有18个等级。这次调资,初步统一了全省各级学校教职工的工资标准,提高了工资待遇。
  1955年,改为货币工资制,并按国家规定加发物价津贴。1956年对各级学校教职工进行工资评定和调整,减少等级,增大级差,工资水平提高较多。据福州市市属16所中学教职工1161人的统计,平均工资从57.38元提高到65.52元,增加8.14元。之后,对工资级别偏低的少数教师调整工资,1959年升级面,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为5%,普通中学为4%。1960年升级面,高等学校为40%,普通中、小学为25%。
  1963年,执行教育部关于相当于国家机关17级以上的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其余人员的调级面为40%。
  “文化大革命”期间,只在1971年对少数工龄长、工资偏低的教职工工资作了一些调整提高。
  1977年,对部分工资偏低的教职工上调工资,升级面为40%;1978年,对表现好、贡献大、工资低的教职工提升工资,升级面为2%;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按40%升级指标调整工资。
  1980年1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局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普通中学和小学从1980年1月开始试行班主任津贴,原则上每班(学生40人至50人)设班主任一人(不设副班主任),根据现有学校布点,校舍条件不同,每班生数和工作量不同,班主任津贴暂定为两等:中学一等4元,二等3元;小学一等3元、二等2元。原则上班级学生人数多,达到规定的班主任工作量的发给一等,班级学生人数少,未达到规定的班主任工作量的发给二等。
  1981年10月,全省调整部分教职工工资。凡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公办中小幼教职员的工资普遍升高1级,贡献较大,教龄较长,而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教师升2级。
  1985年,工资改革之前,福建大、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均参照1956年颁布的全国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如表12-19,表12-20,表12-21和表12-22。
  1985年12月,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为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此外,从1985年1月起,对教师另加教龄补贴。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1987年9月,省人民政府决定: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30元,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20元。
  1987年10月,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本省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部分,均可作为离退休费基数计发。
  1989年,省教委和省人事局规定:凡教龄满30年以上的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含少年宫、儿童福利院)公办教师,从1989年6月开始,其退休金补助费增至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企业办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退休金补助费问题,可参照这个通知规定执行)。并为从事教育工作30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部分山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还根据地方财力,对教师实行工资补贴。
  民办教师工资由社队负担,国家补助。1982年3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落实民办教师报酬。适当增加国家对民办教师的补助费。经教育部门考核整顿后,对合格的民办教师多增,试用的少增,辞退对象不增。补助费除留作集体福利的部分外,应全部直接发给教师本人。同时,要求切实保证民办教师从社队得到的报酬,不低于中上等劳动力每年平均实际经济收入水平。还规定不应向民办教师抽取“三金”、派义务工、收副业款等。1985年以来,先后7次给民办教师增加补贴(含调资、提高工资标准、增发食品、粮油、生活费用补贴等)。1989年,开展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评上职务后,每月可分别增资5~20元。现民办教师人均月工资收入约110元,最高的可达200元,最低的90元左右。
  成人学校教师工资参照同级普通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二、福利
  (一)民国时期
  国民政府对教师的福利待遇虽有规定,但由于执行不力,往往落空,或因所给甚少,无济于事。
  民国28年(1939年),福建省政府规定:小学教员连续服务10年以上,其子女在本省公立各级学校就读,可以免1人学费;20年以上者,可免2人学费,优待入学。
  民国31年(1942年),教育部颁布(修正学校教职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其中规定教员60岁以后退休,或未满60岁因体衰不胜教学退职者(需有医生证明),至少有8年时间在学校服务,可发给退休金。任职15年以上不满20年者发50%,20年以上未满25年者,发55%,25年以上未满30年者发60%,30年以上发65%。教员连续服务15年以上,死亡可领取抚恤金。教员因公受伤或残废至死者,可领取抚恤金。
  民国33年(1944年)6月,立法院通过修正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及抚恤金条例,“在非常时期,学校教职员之退休金,除依法给予外,并应按现任教职员之待遇比例增给之(按现待遇:原薪加倍发给,月给生活补助费、按照年龄给予公米);学校教职员领受年老退休金后,再任教员者,再退休时,其服务年数,可合并计算;依法领受年老退休金、中途死亡者,给予家属发抚恤金;私立学校教职员之退休金及抚恤金,由各校参照本条例酌给之,若有不足数,由主管教育机关发补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教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52年7月,按照政务院有关规定,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待遇。患病医疗的门诊、住院所需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医疗费拨付。
  1955年1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试行办法”和1957年11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等文件,进一步落实各级学校教职工疾病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
  1964年5月,在全省教职工中执行国务院批转“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中规定:“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病人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费)可参照旅差费的规定,在原单位旅差费项下报销”。
  2.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
  1952年9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公立学校的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之规定》中,对“供给制人员和1948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其患病期间在一个月以内者,原工资照发,一个月以上至6个月者,发给原工资80%,6个月以上者,发给原工资60~80%,并规定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补助。
  1955年12月,遵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从1956年1月1日起,执行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头一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标准工资加所在地物价津贴)的70%;满两年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100%。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两年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此项生活待遇发到他恢复或者退休退职时止”。同时还规定:对革命有重大功绩,或且在参加工作前,长期从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事业,并且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酌量提高。
  1981年4月,按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废止1955年12月发布的《试行办法》,新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其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提高。还规定,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按30元发给。
  1982年3月,省人民政府规定,民办教师病假6个月以内和女教师按计划生育的产假期间,国家补助费和社队补贴照发。需请代课教师的,由办学单位付给报酬。3.女教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
  1953年2月和1955年4月,国务院和高等教育部《关于女教职工生育待遇的通知》中规定:女教职工生育,产前产后给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难产或双生时,增加产假14天,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身体病弱仍不能工作,经医生证明者,按病假规定办理。本省照此执行。
  4.教职工的离退休、退职待遇。
  1955年12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暂行规定的命令》下达后,福建省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从1956年1月起,享受退休、退职和病假期间各项生活待遇。
  195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和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福建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的离休、退休、退职都认真贯彻执行。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其退休后的待遇为“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1981年7月,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退休、退职规定:已达到退休年龄和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身体尚好,并且仍能担任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副教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暂缓办理退休。福建各高校都遵照执行。
  5.教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195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后,全省公办学校教职工,工作满一年的,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够利用公休日回家团聚的,每年可以享受1次2~3周的假期。探亲假期间,本人标准工资照发。
  1962年10月,福建省执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探亲假以及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问题的请示报告》中规定:“凡有假期规定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可在寒暑假期间由个人自行安排”探亲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发给往返车船费。
  1981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1958年2月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并规定:“在探亲假期和里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
  6.教职工牺牲、病故后的抚恤金待遇
  1953年6月,福建省执行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死亡后埋葬、抚恤费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高等学校教职工死亡,可在100~150万元(旧币)内开支埋葬费,并按其原工资酌情一次性发给1~12个月的家属抚恤费。
  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发出《关于教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级别,参照“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按照“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种抚恤金的等级发给抚恤金。中专、中小学教师,由省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年,教育部、财政部又发出《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对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的抚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评定残废等级,按照现行残废抚恤标准,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7.教职工福利费的规定
  1953年9月,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卫生部在《关于适当解决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福利问题的几项原则的决定》中规定:“按每人每月2万元(旧币,折合现人民币2元)计算,交给县(镇)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重点使用”。
  1958年6月,执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工作的请示报告》和1965年8月,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标准》按各校教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5%计算,提取使用。
  1966年2月,省人民政府规定:今后教职工福利费仍按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但在分配各级各类学校时,不按同样工资比例计算,改按人数分配,以便适当照顾小学、幼儿园等教师工资低、困难大的单位。每年分配具体数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另行下达。教师福利费的补助,仍掌握:“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有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侨办学校,大多数资金充足,有的设立教师福利基金,教师福利比一般学校为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福建省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为教师办了以下实事:
  (1)逐步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
  从1979年开始,省人民政府对省属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基建经费。在“六五”、“七五”期间,共新建住房面积273835平方米,其中1987年至1989年连续三年,每年省人民政府专门拨款500万元,解决中青年教师住房问题。
  198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拨款1000万元给市区中学建40幢教师住宅楼,建筑面积达8000平方米,解决1666户教师的住房困难;另贷款30万元给福州师专盖一幢教师宿舍。该市1979年以后,教师住房状况有很大改善。市属学校教师从1978年前人均住房2.4平方米,至1987年人均达7.2平方米。扩大3倍。为此,福州市教育局受到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表彰。
  从1979~1989年的11年时间,福建全省城市中小学教师有11000多户搬进新居。
  (2)帮助教师子女安排就业
  1980年至1989年,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福建师大、福州大学等12所普通高校安排教职工子女就业共1552人,全省普教(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的子女有26240人得到安排就业。
  (3)逐步解决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1980~1989年,全省12所高等院校帮助教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1118人(含调出的255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共2694人,使他们更加安心从事教学工作。
  (4)帮助教师子女解决入托难问题
  福建省各高等学校普遍办起幼儿园,帮助教师解决子女入托难的问题。1980~1989年共有入托儿童8321人。普教系统帮助中小学教师解决子女入托达3238人。
  (5)安排骨干教师家属“农转非”(农业户转为居民户)
  1985年3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骨干教师家属“农转非”的决定,给中教5级、小教3级(在县城以下农村任教的放宽到中教6级、小教4级),及大专毕业后在农村任教满15年、中专毕业后在农村任教满2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家属办理“农转非”手续。全省各大学帮助讲师等骨干教师解决“农转非”共331户898人。
  (6)建立民办教师退养制度
  为了解决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1988年6月,省教委、省人事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关于民办教师退养问题的意见》,规定: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1979年底在册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员:一是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任教满20年以上;二是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任教满20年以上,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三是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发给退养补助费,从教育附加征收经费中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其副食品补贴,城镇吃商品粮的粮价补贴照发,经费在民办教师补助费和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乡财政补给。全省从1988年6月1日起执行。退养补助费从批准之月起发放,发至其去世为止。非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可参照执行。全省已办理退养手续的占符合退养条件的72.8%。
  (7)帮助农村教师家属贫困户脱贫
  从1986年开始,福建省教委、省教育工会在平和县开展农村教师家属扶贫试点工作。1987、1989年,先后在平和、罗源、福鼎等县召开农村教师家属扶贫工作会议,交流本省各地教师家属扶贫工作经验。据统计:福建省农村教师贫困户有23640户,占农村教师总数12.3%,经过4年的努力,农村教师家属已脱贫18794户,占教师贫困户总数的76.5%。
  (8)提高福利待遇
  1988年9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各级政府和办学单位根据自己的财力提高教师、职工的福利待遇。有条件的中小学经县(市、区)批准,在定员定编的基础上,试行工资包干,教师多承担课程可多得酬金。学校通过勤工俭学的收入给教职工增加的生活补贴,不计入单位和个人的奖金总额。学校奖金税起征点放宽到人均4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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