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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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18
颗粒名称: 五、奖惩
分类号: G451.1
页数: 4
页码: 669-6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学校教师的奖惩规定。
关键词: 福建省 教师 考核

内容

民国27年(1938年),福建省对战时民众学校校长、教员办学著有成绩者,分别予以记功,或颁发奖状或给予奖金等奖励。办学不力,成绩低劣者,予以记过或撤职及停止任用等惩处。
  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规定,战时国民学校校长、教员的奖励分为6种:嘉奖、记功、记大功、奖状、奖金、进级或加俸。惩戒也分为6种:申戒、记过、记大过、降级或减俸、免职、停止任用。每学期进行一次评定,给予奖惩。
  对小学教员的奖惩规定:小学教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别予以奖励:任职期内成绩优良者;教学努力,1年中请假不超过3天者;有实验研究成绩报告或自编教材及自制教具,经审核认为确有价值者。奖励分为4种:升调;加薪;记功;传令嘉奖。同时,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别予以惩诫:违背“党义”者;违反教育法令者;办事不力者;行为不检者。惩诫分为4种:免职;减薪;记过;申诫。中等学校教员依照上述考绩规定,学年考核成绩25分以上至30分者,晋升1级工资;20分以上未满25分者,记功或嘉奖;15分以上未满20分者,不予奖励;10分以上未满15分者,记过或申诫;5分以上未满10分者降级;不满5分者免职。还规定虽达到受奖成绩,但考核项目中有一项以上列丁等者,不予奖励。
  民国31年(1942年)11月,省教育厅规定,凡公立及立案的私立中学,经检定合格的在职专任教员,品格健全,在校连续服务3年以上,著有成绩,并符合以下规定3项以上者,可申请奖励:勤于职守,在学校上课期间未曾请假者;教学认真,每学期课程均能按照预定进度授毕者;训导有方,能以身作则,足为学生楷模者;努力进修,有专门著述发表者,热心公务,对于学校确有贡献者;生活艰难,直系亲属超过5口以上者。奖助金分为3种:甲种(合于6项规定者),给予奖金500元;乙种(合于4项规定者),给予奖金400元;丙种(合于3项规定者),给予奖金300元。同年,省教育厅以4万元奖金奖励推行国民教育“尚见努力”的龙溪等19个县。
  民国34年(1945年)6月,根据教育部规定,凡教员连续服务10年以上,成绩优良,并经检定或审查合格的教员,查明属实者,分别授予服务奖状。在同一学校连续服务年以上未满15年者,由县市政府核准,授予“勇”字服务奖状;在同一学校连续服务15年以上,未满20年者,由县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教育厅核准,授予“仁”字服务奖状;在同一学校连续服务20年以上者,转报教育部审核,授予“智”字服务奖状。由于当时教员变动频繁,很少有教员能在同一学校较长期任教,因此获奖者极少。
  民国35年(1946年)福建省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校长、教员的成绩考核作了规定,考核项目分为工作、操行、学识3项,成绩分为5等,80分以上者为一等,70分以上者为二等,60分以上者为三等,不满60分为四等,不满50分为五等。三等以上为合格,四等以下者为不合格。其奖惩办法是:一等奖分为两种,(1)晋薪2级,但以晋至本职最高薪为限,已晋升本职最高薪后1年者,改为嘉奖;(2)中等学校教员现薪在400元以上者(含400元)、小学教员现薪在200元以上者(含200元),晋薪1级。二等奖:晋薪一级,已晋至本职最高级满1年,或中学教员现薪在400元以上者(含400元),小学教员现薪在200元(含200元),给予1个月薪额以内的一次奖金。三等:不予奖励。四等:降薪1级。五等:免职或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教师的奖惩办法,主要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6种;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根据教师的工作特点、衡量工作成绩时,以他们所教育的学生在政治觉悟、文化程度、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的实际成长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在纪律处分方面,则强调必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对于违法失职者,根据其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参照本人平时的表现及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进行处理。在正常的情况下,党、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多以表扬为主。各个时期,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的,都给予表彰鼓励。
  1949~1954年冬,每年冬学结束时,各地对成绩优良的冬学教员进行表彰奖励。1955、1956、1958年和1959年,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等单位先后表彰了职工文化教师、扫盲、工农教育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学员和先进单位,颁发奖状、奖章和奖金。1957年3月,福建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在福州召开全省先进教育工作者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代表521人,其中中学代表134人,小学代表349人,幼儿教育代表9人,工农教育代表29人。会上向全体先进代表颁发奖状,并推选39名代表出席全国优秀教师代表会议。
  1960年5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文教系统群英大会,参加大会的先进工作者和先进单位代表共1040人,其中教育系统代表526人,会上推选出席全国文教系统群英会的代表140人,其中教育系统的代表93人,占66.4%。
  1978年2月,中共福建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在福州召开全省教育战线先进工作者、先进单位代表大会。与会代表共1013人。其中先进工作者704人,先进单位200个,特邀代表20人,列席代表97人。
  1979年10月,省人民政府通令表彰的省劳动模范142人,其中教育系统有厦门大学蔡启瑞等10人。
  1981年7月,省人民政府授予厦门一中教师、共产党员林志强“模范人民教师”称号。1982年11月,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共704人,其中教育系统有福州第三中学池伯鼎、政和县梨洋小学廖淑贞(女)、厦门日光幼儿园余丽卿(女)等80人。
  1982年,省人民政府对奖惩审批权限重新作出规定。奖励方面:记功,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授予;记大功,由省辖市、行政公署或相当机关授予;奖品或奖金,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授予;升级,由授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除省管干部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外,其他人员逐级上报省人事局审批;升职,按干部任免权限,须报经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审批;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关于惩戒方面规定,必须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1983年4月,全省受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表彰的“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的先进教师福州第一中学陈日亮、泰宁县陈坑小学黄盛祥等29人,先进集体5个,省里表彰优秀教师37人,先进集体6个。
  1985年5月,福建省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共18人,其中教育系统有福建师范大学陈征等3人。
  1985年9月,第一个教师节,省人民政府隆重表彰先进教育工作者1667人,教育先进单位368个。
  1986年5月,福建省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21人,其中教育系统有厦门大学田昭武等2人。
  1986年教师节,福建省受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表彰的优秀教师有福州师范学校吴德涵、泉州师范专科学校赖进宝等32人,先进集体3个。
  1988年5月,福建省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21人,其中教育系统有漳州农业学校黄幼雄等3人。
  1988年9月,成立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担任理事长。省人民政府拨出专款150万元作为基金会基金。基金会得到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支持和慷慨资助,至1989年底已募集基金700万元。基金会以基金存入银行后的利息收入,作为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的经费。
  1988年10月,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共461人,其中教育工作者有福州实验小学蔡雅珠(女)、莆田县农业职业中学陈文谋等52人。
  1989年2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的《嘉奖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暂行办法》提出;国家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奖章”和相应的证书;其中贡献较大者,颁发“人民教师奖章”、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和相应的证书。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教育管理人员、服务人员颁发“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奖章”和证书,其中贡献较大者,并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和相应证书。全国每两年进行一次嘉奖工作,并在当年教师节前,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举行颁奖仪式。这年,福建省受国家教育委员会表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共487人。其中: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余宝笙(女)、漳州市教育局陈玉璋等36人被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人民教师奖章”;其他451人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奖章”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奖章”。省人民政府表彰1025位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福建省优秀教师”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由“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发给奖金。各地(市)、县也表彰优秀教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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