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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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17
颗粒名称: 四、考核
分类号: G451.1
页数: 9
页码: 661-6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主要从教师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两个方面对教师进行考核。
关键词: 福建省 教师 考核

内容

(—)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师的考核,主要从教师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1.职责
  清末,全闽师范学堂要求教习要按各科课程规定的程度,切实循序教授;按规定课程表,准时上课;审查学生教室行为,随时记分;临时暗记学生本科分数,月终核计汇送教务长;各科教习有因故不能到课堂上课的,必须预先报告教务长,托别科教习暂时代理,以免旷课;聘请洋教习,除应尽本校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外,一切均照合同规定办理。
  民国20年(1931年)11月,省教育厅颁布小学教职员服务细则,作为考核教员的依据。级任教员必须履行的职责有21条,科任教员必须履行的职责有11条,其内容从级务工作、教学工作、学生成绩评定、统计出缺席、学籍管理、课内外学习活动的指导、学生个性习惯的训练、体育卫生的训导等,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教员每天应按办公时间到校办公,课前维持学生秩序,准时上课及开会,因故请假应事前经校长同意。
  民国28年(1939年),规定:小学教员要担任教学及训育全责,并改进教育方法;编订所任学科的教学细目和教学周录;考察学生课内外的学习并加以指导;考查学生勤惰;准备并整理学科上应用的图书、仪器、标本及其他教具;评定所任学科的学生学业成绩;进行教育专题研究;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参加本校各种会议;办理各种会议议决案及校长委托事项;办理本校主办的社会教育事项。中等学校专任教员除担任教学外,应分担校务,出席各种集会,并担任导师;教员因公因事或因病请假而缺课的,一律要补课;教员根据其所担任的学科,参加教育厅设立的各专科研究会并为会员;教员各项研究成果呈报教育厅审查,认为确有价值的,除选登教育厅刊物或另刊单行本外,给予延长检定或登记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限,或给予奖金。
  高等学校对讲师以上教师,要求其完成教学时数(或学分);助教由系主任与院长商定后支配其工作。专任教员在假期中有协助招考、阅卷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对各级学校教师的职责要求:主要以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国家教委先后颁布的规程、条例中有关职责规定为依据。
  50年代,对幼儿园教养员和保育员的基本要求是:热爱幼儿,对幼儿进行耐心教育,细致照顾,全面关心幼儿的身心健康;保教结合,组织好生活、游戏和作业(教学),提高保教质量;以身作则,在思想、言行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做幼儿的表率;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小学教师应根据学科系统,结合儿童生活特点和社会、自然实际,适当地运用实物进行教学;教师应在教学方面起主导作用,充分备课,掌握教材内容,完成教学计划;以身作则,并根据儿童心理,注意提高儿童的学习兴趣,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使儿童自觉遵守纪律,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要负责对学生的课内外活动进行指导。
  中学教师要负责做好教学工作和学生思想行为的指导;根据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教育方法,结合革命斗争和国家建设的实际,进行教学;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充分掌握教材内容,按照进度循序渐进地进行教学,启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1963年,颁发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提出:中小学教师直接担负着培养国家下一代的重任,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向又红又专的方向努力。并提出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是教好功课,爱护学生.以身作则,努力学习等职责。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职责。根据1954年高等教育部颁布的《中等专业学校章程》,要求中专教师要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课程表所规定的范围进行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理论知识教育,培养其独立工作的能力;经常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指导与检查学生的课外作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参加学科委员会及教学方法研究工作;领导学生课外学科小组的工作;教师应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1980年,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颁布的《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要求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要教好功课,认真执行教学大纲,钻研教材,了解小学(或幼儿园)的教学实际,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指导学生的教育实习。要爱护学生,对学生热情关怀,耐心教育,严格要求,严格训练,指导和帮助学生提高思想觉悟,逐步树立热爱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发展智力,获得能力,增强体质。教师要努力学习,关心政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和掌握比较渊博的知识,通晓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要刻苦学习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研究掌握教育科学和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做到又红又专。教师要以身作则,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思想、言行、品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表现,应成为学生的表率。
  高等学校教师的职责。1961年,发布试行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提出:高等学校教师的根本任务是认真教好学生,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中,必须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提高课堂讲授水平。要启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意因材施教,同时要注意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改进教学工作,做到教学相长。要正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既重视理论、重视书本知识,又要重视通过生产劳动,以及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切实加强基本技能训练,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直接知识和实际锻炼。
  成人学校教师的职责。1961年,省教育厅颁发的《业余教育工作条例(草案)》中规定:成人学校的教师应自觉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和学校工作计划;积极钻研业务,完成教学任务;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专职教师还应把辅导兼职教师搞好教学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具体规定各级教师的职责,福建省按此规定,作为对教师进行考核的依据。
  (1)小学教师职责
  小学教师分为4级,各级教师都必须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参加教学研究工作。各级教师不同的要求是:三级教师必须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教育教学工作;二级以上教师还有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一级教师要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高级教师要承担指导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2)中学教师职责
  三级教师: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二级教师: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一级教师: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高级教师: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3)高等学校教师职责
  助教: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讲师:系统地担任1门或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副教授:担任1门主干基础课或者2门或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教授: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各级成人学校教师的职责与同级普通学校教师的职责基本相同。
  2.工作量
  民国时期对各级学校教员均定有教学工作量,作为考勤的依据。民国23年(1934年),省教育厅规定专任教员每周教学时数,小学教员为900~1200分钟;初中和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为22~26小时;高中、师范和高级职业学校教员为20~24小时;高、初级职业学校实习学科教员分别为24~28小时和26~30小时。小学校长担任教学时间以每周300分钟为限;中学校长担任教学时间不得少于专任教员教学时间最低限度的1/2;中学兼任主任及训育职务的专任教员,其每周教学时数不得少于规定最低限度的2/3。兼任教员在一校兼课时数每周初中不得超过10小时,高中不得超过8小时,如初、高中均有兼课不得超过10小时,兼任教员在各校兼课总时数,初中不得超过20小时,高中不得超过16小时,初、高中均有兼课的不得超过20小时。
  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规定高级中学,师范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教员每周教学时数为18~22小时;初级中学,简易师范学校,初级职业学校,每周为20~24小时,但国文专任教员教学时数可酌减2~4小时。兼任职务者得以任务之繁简酌减其授课时间,但至多每周授课时数不得超过12小时。教员无论因事或因病请假而缺课者,均应一律补课。专任教员除担任教学外,应分担校务,出席各种集会,担任导师,并分别参加教育厅设立的各学科研究会。
  民国36年(1947年),国立厦门大学规定:教授、副教授及讲师每周授课钟点9~12小时(实验、绘图或实习钟点每2小时以1小时计算),但受聘兼任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及各学院院长者,得视职务之繁重,经校长同意减少其授课钟点。助教除在教室、工厂或实验室工作外,必须于办公时间到系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在较长时间没有明文具体规定。1987年8月,省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教育部门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试行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包括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总量),小学教师原则上担任1个班的班主任和2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或包教1个班的语文和数学课。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18节课以上的教学工作,同时,承担相当于1个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工作量。中学教师原则上担任1个班的班主任和2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14节课以上教学工作量,同时,承担相当于1个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工作量。中、小学“双肩挑”(即担任行政工作,又担任教学工作)的校级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担任一定的课程,一般不少于4课时,中学“双肩挑”的处室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一般应担任1门主要学科的教学任务,或相当1门主要学科的教学工作量。
  学校负责对教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完成工作量的情况,记入考核登记表,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培训、提职、升级的依据之一。
  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1955年7月,高等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工作日试行办法》,教师全年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规定为:教授、副教授低额为480~530小时,高额为530~580小时;讲师低额为520~570小时,高额为570~620小时;助教低额为540~590小时,高额为590~640小时。凡担任专业课程、较繁难的普通课程、两门以上不同性质的课程和新开课程的教师;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研究生的教师,采用低额教学工作量,不属上述的教师采用高额教学工作量。担任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马列主义基础、辩证唯物论的教授、副教授430~480小时,讲师为470~520小时,助教为490~540小时。教研组主任比同级教师少担任80小时教学工作量,系主任、副系主任、系秘书比同级教师少担任1/3教学工作量,教务长、副教务长比同级教师少担任1/2教学工作量。
  高等学校教师的工作日定为平均每日6小时。
  《试行办法》下达后,福建师范学院等高校进行了学习和测算。
  1981年4月,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规定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应为1680小时。高等学校应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首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室和教材建设、培养和提高师资等项工作。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2/3左右,每学期末要对教师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教师完成全年工作量,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400小时,教学效果较好,按规定发给酬金;对于工作态度不好,不服从安排而完不成教师工作量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1981年8月,省人民政府通知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医学院、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农学院、福建林学院等6所省属本科大学试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福州大学教师工作量全年定为1680小时,全校教学编制内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教师工作量的2/3左右(每位教师教学工作量为1120小时);专职科研编制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教师工作量的1/3左右(每位教师教学工作量为560小时)。
  1986年8月,全省各高等院校评定教师职称时,省高等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对教师工作量问题,规定评审前4年中有3年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按1400学时计算)2/3以上;担任教学计划规定时数少的课程或隔年招生的专业教师,或因工作需要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项目任务重的教师及研究人员,在职研究生、“双肩挑”干部,评审前4年中有3年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按1400学时计算)1/3以上;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脱产承担科研任务、实验室建设任务的教师(不包括专职科研人员),在承担任务期间(一般不超过3年)教学工作量可暂不要求。
  成人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1987年9月,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提出如下掌握原则:(1)成人高校承担大专以上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放宽要求(其他教师仍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地(市)教育学院的教师评审前4年中有3年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600学时,其他成人高校的教师评审前4年中有3年的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800学时。(2)有大、中专层次的职业大学、成人高校、要先确定教师的编制,属大专编制主要从事大专教学工作的,又兼部分中专教学的,教学工作量可一并计算,但要注明大专教学工作量的学时数。(3)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统一安排到其他高校兼任教学工作的,其教学工作量可一并计算。(4)电视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按省电大《教师工作量暂行规定》执行,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按840学时计算。(5)兼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可适当减免教学工作量,一般每学年减少200学时。
  (二)方法
  主要审核教师的资历和考核教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成绩。
  1.审核资历
  民国时期,教育部门建立教员任用资格的考核制度,教员必须经过登记或检定合格,才准学校聘任。每年教育部门按教师不同学历和从教年限,分别进行登记或检定,检定又分为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两种,试验检定由教育部门检定考试委员会执行。
  (1)登记
  民国18年(1929年),省教育主管部门对省立幼稚园教员进行登记,根据幼稚师范专业学历和从事幼稚园教学工作的年限,分别登记为正教员和助教员两种。对省立小学教员,根据师范专业或非师范专业学历,从事小教年限和所担任的学科,分别登记为级任教员或科任教员。民国21年12月,省教育厅规定,根据小学教员的不同学历资格,分别登记为小学正教员、小学代用正教员、初级小学正教员、初级小学代用正教员、小学专科教员和初级小学专科教员6种。凡具有小学教员法定资格的,均得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请登记,不合格者予以拒绝。每学年开学前两个月,主管教育机关公布登记的小学教员的姓名、学历,除有特殊情况者外,各小学聘请教员,应以公布的名单为限。民国29年7月,省教育部门举行一次小学及民众学校教员总登记。
  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规定:凡师范学校毕业的,不必检定,但要登记。经登记的师范毕业生,由省教育厅发给小学教员合格证书,是现任小学教员的,予以保障;非现任小学教员的,由省政府通令各县(市)尽先任用。未经履行登记者,各校暂停聘用。
  民国23年(1934年)福建省政府规定,对现任或愿任本省职业学校专业学科教员的,都要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审查合格的,发给证明书。全省一至四届中等职业学校教员登记合格的有273人,其中,初级职业学校131人,高级职业学校142人。
  (2)检定
  民国28年(1939年),福建省举办第一届小学教员检定。为方便小学教员检定,由师范学校组织分会,举行分区检定,经检定合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发给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间,教学成绩优良,经督学查报或参加假期训练3次以上,得有成绩及格证明书的,期满后发给长期合格证书。
  国民学校教员根据学历和经历,分别检定为国民学校初级部或高级部级任教员或专科教员,经初级部级任教员无试验检定合格后,任职满4年以上,有相当成绩者得受高级部级任教员无试验检定,期满后发给长期合格证书。
  民国29年(1940年)统计,全省一至三届小学教员登记、检定合格的:小学级任教员共有2476人,初小级任教员共有1456人。
  中学(师范)教员检定。民国25年(1936年),省教育厅公布《福建省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办法》,规定凡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系国内外大学本科毕业,国内师范本科毕业或国内外专科毕业任教2年以上,成绩优良,发表过有价值的专著者,可受无试验检定,除此以外,均须受试验检定。民国27年度统计,全省一至四届中学、师范学校检定合格教员有3389人,其中:初中816人,高中1389人,师范1127人,简师57人。
  民国31年(1942年),省教育厅规定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前举行一次。受试验检定及格者,由省教育厅发给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后重新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的学历进行审核,着重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分别给予在职进修、参加高师、中师函授教育的机会,或参加自学考试,或到进修院校学习等办法,使他们取得合格学历,能胜任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1986年,根据国家教委的规定,福建省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进行合格证书的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分为《教材教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两种。对教师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的考核,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学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福建省于1986、1987年各举行一次教材教法考核,考核对象是1966年底以后参加教育教学工作,而学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在职初中、小学公民办教师。经考核,全省取得初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有11508人;取得小学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有45904人。1987~1989年,举办专业合格证书考试,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单科及格的有71人科;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单科及格的有5087人科;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单科及格的有10490人科;幼教文化专业考试,单科及格的有7671人科。
  对民办教师,全省先后4次组织文化考试或业务考核。
  2.考绩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规定各学堂教习均应列作官职,名为教员,受本学堂监督、堂长统辖节制,“以时考核其功过而进退之”。福建优级师范学堂根据教习的职责要求,对教习平时工作的优劣进行考核。
  民国时期,省教育厅建立“中等学校教职员考绩委员会”,由教育厅长任主任委员,每学年结束时,根据教师职责,对教师平时工作成绩,进行一次考核。校长由考绩委员会考核,专任教员由校长考绩,考绩委员会复核。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规定公立学校专任教员成绩考核项目分为8项,每项又分为甲、乙、丙、丁4等,即:
  训育指导:(甲)对学生的生活环境及个性有精确的观察,并能就其行为分别指导,使能补偏救弊;(乙)能领导学生从善;(丙)尚能作相当指导;(丁)对训育漠不关心。
  教学方法:(甲)有独到之处而成绩优良;(乙)能尽量运用教学方法,引起学习兴趣;(丙)态度适当,教法尚佳;(丁)教法不当,学生厌倦。
  批改学生作业:(甲)批改精到;(乙)勤于批改,且无错误;(丙)尚无积压;(丁)不按时批改并多错误。指导学生自学:(甲)使学生乐于学习,日有进步;(乙)能提起学生兴趣;(丙)尚能使学生按照程序学习;(丁)全未注意指导。
  办理校务:(甲)能和衷共济,努力参加;(乙)对于学校指定的工作,能负责作适当的处理;(丙)尚能勉力从事;(丁)遇事推诿。
  任事勤惰:(甲)全年不缺课;(乙)缺课不满1星期;(丙)缺课超过1星期未满1月;(丁)缺课1月以上。
  个人进修:(甲)学识经验丰富,勤于进修;(乙)有相当根底,并努力求知;(丙)勤于研究,对所任功课尚无缺失;(丁)故步自封,学术落后。
  对于本科课务计划及实施:(甲)明晰切要;(乙)尚有条理;(丙)未能适切;(丁)空泛无当,或毫无计划。
  对教师的操行考核分为4等,即:(甲)公私行为均能遵守纪律,且能劝导他人实行新生活;(乙)公私行为均能遵守纪律;(丙)公私行为尚能遵守纪律;(丁)公私行为不能遵守纪律。
  以上各项目等次分数为:甲等30分,乙等20分,丙等10分,丁等0分,各项成绩总和,以项目总数除之,即得考核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教师的考绩主要从又红又专,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方面进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教师在政治、业务上提出具体的考绩要求。
  (1)中小学教师的考绩
  1983年8月,福建省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个教师从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教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文化程度等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态度的考察,重在现实表现。对教师教学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的考核,以实际教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为主,并根据其所教学科的内容和范围拟定合理的评定办法。对教师文化程度的评定,根据其应具备的学历确定考试内容和范围,并拟定科学的评定标准。这次全面考核记入档案,作为对教师培训提高、调整安排工作和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1989年,根据省教委通知,在全省中小学教师中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着重对教师的德、识、能、绩、勤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登记表归入档案,作为教师今后晋职、晋级、续聘、解聘、奖惩的主要依据。同年,还对全省民办教师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分为履行职责、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三部分,作为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和衡量业务水平的主要依据。
  (2)高校教师的考绩
  1963年9月,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的通知建立教师业务评审制度,对需要确定和提升职务的教师,要求对其政治上认真审查,业务上严格评审。1979年11月,贯彻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根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责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时,强调3个方面:一是政治表现,主要看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二是业务水平,主要看教师的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创新精神及其能力;三是工作成绩,主要看在教学、科学研究等项工作中的贡献。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还要考核其所担任的党政工作中,掌握政策、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完成任务的情况。对教师的考核,重在平时考查,结合教学、科研和进修等项工作进行,在此基础上,每学年或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由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签署评语,系主任(副主任)审核,存人教师业务档案。
  1986年8月,福建省高教厅提出各高校在掌握评审各级教师任职资格时,要思想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并重。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包括现实政治表现、工作态度、道德品质等。业务考核应包括教学工作的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实验室建设的成绩。教学工作方面,由教研室(组)负责,根据平时考核的情况,结合师生评议,对其教学水平、教学方法、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等,写出综合评语,由系(所)审核。科学研究和实验室工作方面,由研究所(室)或教研室负责,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其执行科研计划的情况,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科学技术上的贡献以及工作态度等写出综合评语,由系审核。外语考核,由学校根据各级教师职务的层次不同,分别由教研室、系、学校组织统一考试。
  (3)成人教育教师的考绩
  “文化大革命”后,不少县对成人教育的师资试行岗位责任制,并以此对教师进行考核。长乐县从1977年起,推行“四定一奖”的教师责任制,即在发动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对每个教学班定学员人数、定教学时间、定教学任务、定教师报酬。对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成绩显著的民师,期末经过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1983年,闽清县的岗位责任制以考“绩”为中心,从“德、勤、绩、能”4个方面对成人教育的干部、教师进行考核、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分为三等奖,不及格不给奖。1985年,在全省扫盲,业余教育规划与管理会议上,省教育厅介绍仙游县度尾学区建立民师岗位责任制的“十定”经验。“十定”主要内容是:定班级学员数;定授课时间;定作业份量;定教学进度;定考试次数;定备课及教案;定学员出勤和学额巩固;定脱盲升级率;定资料收存;定写经验总结文章。为了落实民师的岗位责任制,学区还由各小学校长协助抓这项工作,并按片成立教学指导组,成人教育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根据民师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和平时检查情况开展评比,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酌发奖金,表现差的予以批评教育。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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