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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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15
颗粒名称: 二、调配
分类号: G451.1
页数: 4
页码: 656-6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师范毕业生分配和师资调配权限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教师 调配

内容

(一)师范毕业生分配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福建师范学堂规定,毕业生有效力本省及全国教育事业的义务。还规定毕业生的服务年限:优级本科、初级本科服务期限为6年;优级选科、初级简易科服务期限为3年,专修科2年。私费毕业生其义务年限本科3年,选科、简易科2年。
  民国28年(1939年),师范学校毕业生由省政府分发原籍县、市服务,遇必要时可派他县服务,但以邻近县份为原则。因有特别情形,经教育厅核准者,可服务于外省,但以教育事业为限。毕业生应向县市政府报到,听候分配服务处所,不得自由选择,逾期报到或借词延期,由教育厅予以处分。民国29年,省教育厅规定,师范毕业生服务期限定为3年。除服务1年成绩优良经核准升入师范学院或师范学校外,非到服务期满,不得升学或改业;如有特别情形,或重大疾病不能服务时,应请教育厅酌情暂缓,其服务期限仍须补足。毕业生在各县市服务,由各县市政府按年考查其服务状况,评定成绩,合格者,给予服务证明书,服务期满,呈报省政府备案。师专毕业生由省政府统一分配省内中等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工作,服务期3年。3年后才能申请改就其他工作,否则将追缴在学期间享受的一切公费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师、中师毕业生分配,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毕业生人数,制订分配方案,各地(市)县根据省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任教(含中专、中师、职业中学、幼儿园)。分配毕业生首先保证重点中小学的需要。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分配到学校任教的,也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师资补充来源的规定》,高等师范学校可从本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中,选择政治、业务较好的留校或分配其他高等学校任教。
  1978年以后,随着招生办法的改革,逐年增加定向生、委培生和自费生的招生比例,原分配原则也相应作了改革。统招生由省里统配,定向生原则上回原地区分配,委培生回原委托单位分配,自费生自谋职业,或由学校推荐就业。
  为了加强中等师范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从1982~1984年,省教育厅从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中,直接分配500名到20所师范学校任教。
  从1986年起,毕业生分配办法又有所改革,以100名毕业生为计算单位,允许积分成绩名列前3名的毕业生可选择用人单位,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取得优异成绩。
  在分配高师和中师毕业生时,强调照顾教学第一线,照顾山区、海岛,鼓励毕业生到艰苦的地方任教。从1986年起,为缩小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差距,许多地(市)县教育局在分配毕业生时,注意加强一般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使一般校的师资数量和素质,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和提高。
  (二)师资调配权限
  民国时期,建立了教员变动情况汇报、审核制度。民国28年(1939年)开始,省直辖公、私立中等学校及省立小学任用校长、教职员,要由学校填写就职类,或离职类人事报告单上报省政府审核。县、市、特区公、私立小学校长、教职员,由学校填写就职类或离职类人事报告单报县、市政府或特种区署审核。如系新任人员,要随送履历表备查。中小学遇有人员奖惩或增减薪俸,也要上报。公私立中小学每年还要定期上报现任人员报表。各县市于学期开始后两个月内,将所属学校教职员调动情况及现任教职员统计表呈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国35年10月起,省立各专科以上学校,无论教职员有无调动,都要按月造送人事动态表报省教育厅核办。教职员任免、调动、增薪,则要事先专案报省政府核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对师资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1.普教与师范师资管理
  1956年2月,福建省教育厅对师范、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的调动问题作了规定:各专、市县在本地区范围内教职员的调动,由专署、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办理调动手续。各专署、市、县之间的调动、由各专署、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互相洽商调动。省直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要求调动省教育厅直属学校教师时,必须通过省人事局向教育厅洽调,各专署、市、县所属学校的教师,必须通过专署、市、县人事部门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洽调。教师调出到校外单位工作的,中学教师必须报教育厅批准,小学教师报专署(市)教育局批准。
  1962年,省教育厅规定,中小学教师调其他部门或外省工作;其他部门干部或外省教师调入本省中小学工作的,中学教师由省教育厅审查批准,小学教师则由专署(市)教育局审查批准。
  1966年规定,完全小学正、副校长调动,应经县、市(福州、厦门的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其他教职员则由县、市教育局批准。对教员退休、退职的批准权限是:凡是教龄在25年以上或工资在3级以上的老教师退休、退职,必须事先报经专署、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办理手续;其余教员的退休、退职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1978年12月,省革委会批转省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教师的管理、调配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省、地(市)重点中学及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师,由地、市教育局负责管理、调配;省、地(市)重点小学由县(区)教育局负责管理、调配,但其中以省为主管理的中、小学教师的调配、调动必须经地、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局商定后进行,并须报省教育局备案。(2)为了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一般不准调离教育系统,如确需调出者,必须严加控制,中、小学教师均须经地(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局备案。小学教导主任(或二级教师)以上、中学教研组长(或四级教师)以上的必须经省教育局审批。(3)城市中、小学教师由市教育局(或委托市属区教育局)管理、调配,农村中、小学教师均由县教育局管理、调配。但其中地(市)重点中、小学的教师调动,必须经地(市)教育局商定后进行,并报地(市)教育局备案。(4)教师调出、调入本省的,由地(市)教育局审查提出意见,经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转报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手续。(5)教师在本省范围教育系统内跨县、跨地区(市)调动的,小学教师由县(区)直接联系办理,报地、市教育局备案,中学教师由地、市教育局审批后办理手续。(6)中、小学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1982年后,各地不断发生任意抽调中小学教师从事其它工作和截留师范毕业生的事情,削弱了教师队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发出通知,规定凡1982年10月以后抽调出去的中小学教师和不按计划方案分配的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归队,由地、市教育局另行分配工作。师范类的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原则上都应分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按计划派遣,不得任意截留。
  1986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对师资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师范院校招生、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市)和师范院校实施;审定普教系统的人事管理和教师的考核、录用办法、人员编制比例标准;审定普教系统教师的培养培训的总体规划。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市)中师毕业生调配计划和分配工作;对跨系统、跨地(市)、跨省(市、自治区)的教师工作调动,应商得地(市)教育局同意,未经同意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抽调或借用合格教师改做其他工作;制订教师培训规划和在职进修;改善教师生活待遇。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编委核定教职工编制;负责教职工的管理工作、奖惩工作,教师的培训和进修工作,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生活待遇。乡(镇)协助县(市)教育局管理属于乡(镇)领导管理的学校教师;征得县(市)教育局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乡(镇)内学校之间,对教师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安排,跨乡(镇)应报县(市)教育局审批,对教职员的奖惩应经县(市)教育局、人事局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制订本乡(镇)民办教师的管理办法和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报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此外,乡(镇)还要检查督促村和学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关心教师生活,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树立尊师的风尚,处理侮辱教师的不轨行为;指导、督促村委会筹集教育基金,改善本村的办学条件和教师特别是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
  1988年,省人民政府再次强调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干部和教师队伍应保持稳定,干部、教师流动必须按规定手续报批。中小学教师调离普教系统改作其他工作的,需一律经省教委批准。师范类毕业的教师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在为教育工作服务5年以后,并需先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报公安部门审批。
  民办教师的审批。选用民办教师要经县(区)教育局考核审查(包括政审、文化考查、体检),择优录用,发给任用书。民办教师的辞退或调换,也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必须经县(市、区)教育局按照政治、业务、文化、健康等方面的条件,全面衡量,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择优初选,报地(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教委)备案。
  2.高等学校师资管理
  1959年5月,国务院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应予每学年初(每年10月底以前)将所属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基本情况(包括各专业教师人数、政治思想情况、业务水平、培养和调动情况)向国务院作一次报告,并抄送教育部。1961年9月,教育部为了加强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教师的统一管理,规定各校统一填报一次全部教师名册,并从1962年起,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将上一学年教师变动情况,全校教师实有人数的统计报教育部(同时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市高教(教育)厅局),其他高等学校也必须填报教授、副教授名册。“文化大革命”后,省属高等学校属厅一级单位的,师资由本校自行管理;非师范类专科学校,师资由主管厅管理;师范专科学校随着管理体制的改变,实行省、地(市)共管,以地(市)为主,由各地(市)教委(教育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职业大学和成人高校由地(市)或主办单位管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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