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1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管理
分类号: G451.1
页数: 19
页码: 652-6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教师的管理,包括教师任用资格、师资调配权限、教师进修、教师考核及教师的奖惩制度。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 教师

内容

一、任用资格
  清末,随着新式学堂的兴起,对各级学堂教师(教习)的任用资格始作规定。要求蒙养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高等学校教师必须是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以上均包括同等学力。
  1986年,国家颁布各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在《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要求中、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做好)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小学教师任用资格小学教师分为4级,各级教师除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外,其任用资格是:
  小学三级教师:任教1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者。
  小学二级教师: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者。
  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任教3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者。
  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任教5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者。
  对于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中学教师任用资格中学教师分为4级,各级教师除必须符合前面《条例》所述的要求外,其任用资格是:
  中学三级教师: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者。
  中学二级教师: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者。
  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者。
  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者。
  在中学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用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的限制。
  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条件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要求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4级,除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外,他们的任用资格是:民国时期除小学外,还有私塾。民国20年(1931年)5月,省教育厅规定私塾教员必须年龄在20岁以上,60岁以下,初级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或曾任教员2年以上有服务证明者。同等学力的必须经塾师甄别试验合格,得有证书者。
  中等学校教员资格民国17年(1928年)11月,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省立中等学校(含同等程度的学校)教员以人格高尚,服膺“党义”,并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为合格。高级中学教员:(1)国内外师范大学或高等师范毕业者;(2)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者;(3)国学或艺术上富有研究者。后两项资格者,以曾选习教育课程3种以上或曾任教1年以上为原则。初级中学教员:(1)具有高中教员资格者;(2)高等师范专修科毕业者。民国23年,省教育厅又规定中等学校教员必须品格健全,对其所担任的学科为其所专习的学科,必须分别经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还要求高中教师必须是国内外师范大学本科毕业(含非师范本科);高等师范专科毕业的,则要有1年以上的教学经验者。初中教师必须是高等师范专科毕业,或国内外其他专科(专门)学校毕业;或高级中学毕业后曾任初中教员3年以上,有教学经验的;对于有精练技能者可聘为初中劳作科教员。师范学校和高、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任用资格与中学相同,但分别强调必须学过师范专业或具有职业技能者。对中等学校的训导人员及公民课教员的任用资格,必须是国民党员或虽未加入国民党,但对三民主义确有研究的,同时,必须是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曾学习政法、经济等社会学科,有教学经验的;或经中等学校教员检定合格,曾教授公民或三民主义课程,而且必须经“福建省中等学校训导人员公民教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合格者。
  专科以上学校教员资格民国29年(1940年)10月,教育部公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暂行规定,助教任用资格必须是国内外大学毕业生,得有学士学位,成绩优良者;或专科学校(含同等学校)毕业,曾在学术机关研究或服务2年以上有成绩的。讲师任用资格必须是国内外大学毕业或研究所研究人员,得有硕士、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力),成绩优良者;或任助教4年以上,有显著成绩并有专门著作者;或曾任高级中等学校教员3年以上,对所教学科很有研究,并有专门著作者;或对国学有特殊研究并有专著者。副教授任用资格必须是国内外大学毕业或研究所研究人员,得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证书),成绩优良,并具有价值的著作,或任讲师3年以上,有显著成绩并有专著者;或具有讲师学历,从事研究工作或执行专门职业4年以上,对所教学科有特殊成绩,在学术上有相当贡献者。教授任用资格必须任副教授3年以上,成绩显著,并有重要著作者;或具有副教授资格,从事研究工作或执行专门职业4年以上,有创作和发明,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的。
  民众学校教员资格民国24年(1935年),省教育厅规定民众学校校长、教员必须是民众教育师范学校、民众教育师范讲习所毕业,或师范学校、高中师范科、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曾任小学教员2年以上,现任学校教职员以及社会教育机关、教育团体的职员。之后,民众学校教员多数由普通小学教职员或短期小学教员兼任。民国26年10月,省教育厅规定中心民众学校教员必须从省民众教育师资训练所教员班毕业生中遴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教师的任用,首先要求教师应具有爱国主义思想,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从事新民主主义教育的专业精神。并规定了教师任职的学历资格:幼儿园教养员必须是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教师必须是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教师必须是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高中(含同等程度学校)教师必须是高等师范学关工作,服务期3年。3年后才能申请改就其他工作,否则将追缴在学期间享受的一切公费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师、中师毕业生分配,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毕业生人数,制订分配方案,各地(市)县根据省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任教(含中专、中师、职业中学、幼儿园)。分配毕业生首先保证重点中小学的需要。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分配到学校任教的,也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师资补充来源的规定》,高等师范学校可从本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中,选择政治、业务较好的留校或分配其他高等学校任教。
  1978年以后,随着招生办法的改革,逐年增加定向生、委培生和自费生的招生比例,原分配原则也相应作了改革。统招生由省里统配,定向生原则上回原地区分配,委培生回原委托单位分配,自费生自谋职业,或由学校推荐就业。
  为了加强中等师范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从1982~1984年,省教育厅从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中,直接分配500名到20所师范学校任教。
  从1986年起,毕业生分配办法又有所改革,以100名毕业生为计算单位,允许积分成绩名列前3名的毕业生可选择用人单位,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取得优异成绩。
  在分配高师和中师毕业生时,强调照顾教学第一线,照顾山区、海岛,鼓励毕业生到艰苦的地方任教。从1986年起,为缩小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差距,许多地(市)县教育局在分配毕业生时,注意加强一般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使一般校的师资数量和素质,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和提高。
  (二)师资调配权限
  民国时期,建立了教员变动情况汇报、审核制度。民国28年(1939年)开始,省直辖公、私立中等学校及省立小学任用校长、教职员,要由学校填写就职类,或离职类人事报告单上报省政府审核。县、市、特区公、私立小学校长、教职员,由学校填写就职类或离职类人事报告单报县、市政府或特种区署审核。如系新任人员,要随送履历表备查。中小学遇有人员奖惩或增减薪俸,也要上报。公私立中小学每年还要定期上报现任人员报表。各县市于学期开始后两个月内,将所属学校教职员调动情况及现任教职员统计表呈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国35年10月起,省立各专科以上学校,无论教职员有无调动,都要按月造送人事动态表报省教育厅核办。教职员任免、调动、增薪,则要事先专案报省政府核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对师资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1.普教与师范师资管理
  1956年2月,福建省教育厅对师范、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的调动问题作了规定:各专、市县在本地区范围内教职员的调动,由专署、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办理调动手续。各专署、市、县之间的调动、由各专署、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互相洽商调动。省直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要求调动省教育厅直属学校教师时,必须通过省人事局向教育厅洽调,各专署、市、县所属学校的教师,必须通过专署、市、县人事部门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洽调。教师调出到校外单位工作的,中学教师必须报教育厅批准,小学教师报专署(市)教育局批准。1962年,省教育厅规定,中小学教师调其他部门或外省工作;其他部门干部或外省教师调入本省中小学工作的,中学教师由省教育厅审查批准,小学教师则由专署(市)教育局审查批准。
  1966年规定,完全小学正、副校长调动,应经县、市(福州、厦门的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其他教职员则由县、市教育局批准。对教员退休、退职的批准权限是:凡是教龄在25年以上或工资在3级以上的老教师退休、退职,必须事先报经专署、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办理手续;其余教员的退休、退职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1978年12月,省革委会批转省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教师的管理、调配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省、地(市)重点中学及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师,由地、市教育局负责管理、调配;省、地(市)重点小学由县(区)教育局负责管理、调配,但其中以省为主管理的中、小学教师的调配、调动必须经地、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局商定后进行,并须报省教育局备案。(2)为了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一般不准调离教育系统,如确需调出者,必须严加控制,中、小学教师均须经地(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局备案。小学教导主任(或二级教师)以上、中学教研组长(或四级教师)以上的必须经省教育局审批。(3)城市中、小学教师由市教育局(或委托市属区教育局)管理、调配,农村中、小学教师均由县教育局管理、调配。但其中地(市)重点中、小学的教师调动,必须经地(市)教育局商定后进行,并报地(市)教育局备案。(4)教师调出、调入本省的,由地(市)教育局审查提出意见,经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转报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手续。(5)教师在本省范围教育系统内跨县、跨地区(市)调动的,小学教师由县(区)直接联系办理,报地、市教育局备案,中学教师由地、市教育局审批后办理手续。(6)中、小学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1982年后,各地不断发生任意抽调中小学教师从事其它工作和截留师范毕业生的事情,削弱了教师队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发出通知,规定凡1982年10月以后抽调出去的中小学教师和不按计划方案分配的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归队,由地、市教育局另行分配工作。师范类的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原则上都应分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按计划派遣,不得任意截留。
  1986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对师资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师范院校招生、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市)和师范院校实施;审定普教系统的人事管理和教师的考核、录用办法、人员编制比例标准;审定普教系统教师的培养培训的总体规划。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市)中师毕业生调配计划和分配工作;对跨系统、跨地(市)、跨省(市、自治区)的教师工作调动,应商得地(市)教育局同意,未经同意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抽调或借用合格教师改做其他工作;制订教师培训规划和在职进修;改善教师生活待遇。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编委核定教职工编制;负责教职工的管理工作、奖惩工作,教师的培训和进修工作,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生活待遇。乡(镇)协助县(市)教育局管理属于乡(镇)领导管理的学校教师;征得县(市)教育局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乡(镇)内学校之间,对教师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安排,跨乡(镇)应报县(市)教育局审批,对教职员的奖惩应经县(市)教育局、人事局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制订本乡(镇)民办教师的管理办法和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报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此外,乡(镇)还要检查督促村和学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关心教师生活,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树立尊师的风尚,处理侮辱教师的不轨行为;指导、督促村委会筹集教育基金,改善本村的办学条件和教师特别是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
  1988年,省人民政府再次强调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干部和教师队伍应保持稳定,干部、教师流动必须按规定手续报批。中小学教师调离普教系统改作其他工作的,需一律经省教委批准。师范类毕业的教师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在为教育工作服务5年以后,并需先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报公安部门审批。
  民办教师的审批。选用民办教师要经县(区)教育局考核审查(包括政审、文化考查、体检),择优录用,发给任用书。民办教师的辞退或调换,也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必须经县(市、区)教育局按照政治、业务、文化、健康等方面的条件,全面衡量,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择优初选,报地(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教委)备案。
  2.高等学校师资管理
  1959年5月,国务院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应予每学年初(每年10月底以前)将所属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基本情况(包括各专业教师人数、政治思想情况、业务水平、培养和调动情况)向国务院作一次报告,并抄送教育部。1961年9月,教育部为了加强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教师的统一管理,规定各校统一填报一次全部教师名册,并从1962年起,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将上一学年教师变动情况,全校教师实有人数的统计报教育部(同时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市高教(教育)厅局),其他高等学校也必须填报教授、副教授名册。“文化大革命”后,省属高等学校属厅一级单位的,师资由本校自行管理;非师范类专科学校,师资由主管厅管理;师范专科学校随着管理体制的改变,实行省、地(市)共管,以地(市)为主,由各地(市)教委(教育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职业大学和成人高校由地(市)或主办单位管理。
  三、进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教育主管部门,重视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水平。
  (一)加强政治学习
  1949年11月,省教育厅举办“新民主主义教育研究班”,组织部分教师学习政治理论、进行思想改造,结合学习教育理论和教学经验。学校每周规定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民主主义论》、《社会发展史》,学习时事政策。1952年,分批组织教师参加思想改造学习运动,参加学习的高等学校教师有552人,中等学校教职员有5241人,小学教师有6920人。1952年之后,根据政治形势的发展,先后组织教师学习《中国革命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实践论》、《矛盾论》等,以自学为主,结合听报告、讨论,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同时,学习时事政策,使教师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联系实际,促进教育教学工作。1957年以后,主要是参加政治运动。改革开放以来,组织教师学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增强开放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
  (二)提高业务水平
  1.开展教研活动
  在教师钻研教材,认真备课的基础上,学科教研室(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在中小学,主要是组织教师学习教学大纲,制订学科教学计划,研究教材的重点、难点,互相听课,交流教学经验。各级学校还组织校际教研组(或称中心教研组),除普通中小学按地区划片成立校际教研组外,师专、中师、职业中学也先后建立学科中心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在教研活动中,重点学校带动一般学校,骨干教师带动一般教师,促进整个教学质量的提高。
  2.加强在职进修
  首先是进修现任教学需要的业务知识,然后再系统提高。特别是要求学历未达到规定的教师,要通过业余进修,尽快提高到应具备的学历程度。在职进修主要采取函授教育的办法。以小学教师为对象的函授教育,由福州师范学校建立中心函授部,各地区(市)所在地的师范学校设函授部,各县(市)教师进修学校设函授站,实行函授教育三级管理体系。“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办。从1983年复办至1989年,小学函授部共招收函授学员24526人,已毕业11123人。1956年,福建师范学院设函授部,对中学、中师学历未达标的教师进行函授教育,“文化大革命”前培养函授生2405人;1978年复办后,已毕业本、专科函授生2412人。
  1978年以后,除参加函授学习外,有些教师还参加业余大学、夜大学学习。1983年起,福建电视台开设《福建教育之窗》专题讲座。为了让农村教师能够收看、收听教育专题节目,省教委为全省农村中心小学和4000多所完全小学配备了彩色电视机,为17个贫困县配备了全套卫星地面接收站设备,为200个贫困乡和民族乡配备了放像机。同时,组织学历未达标的教师参加《教材教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的考前辅导班学习;还有部分教师参加了高师、中师的自学考试。
  福建高等学校留校任教的本科优秀毕业生,在老教授的指导下,制订进修计划,加强在职进修,或离职到其他高等学校进修专业课程。1984年起,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参加助教进修班学习,提高理论基础和业务水平。此外,高等学校还派遣中青年教师出国留学。50年代,公派到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留学。1978年以来,公派到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澳大利亚、西德等国家的留学生、进修生共有1121人次,其中:访问学者659人次,攻读博士学位的390人,攻读硕士学位的62人。通过外派途径,培养了一批骨干教师,促进了新兴学科、重点学科的建设。
  为提高外语教学质量,高等学校普遍举办教师外语进修班。厦门大学受教育部委托,举办高校英语师资培训班,从1980~1984年共办6期,为福建、江西两省培训大专院校英语教师100多人。1988年7月,省教委分别在泉州、厦门举办英语教师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重点中学中青年英语教师90人。
  (三)培养提高青年教师
  学校普遍重视对新教师的培养,指定有教学经验、业务水平较高的老教师负责指导新教师,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1986年4月,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在中学青年教师中广泛开展创优、评优活动的试行办法》,鼓励青年教师开优质课,参加评选“教坛新秀”和“优秀青年教师”活动。当年,评出省“优秀青年教师”38人,省“新秀奖”获得者10人。1987年,评出省级中学“优秀青年教师”52人,创优先进集体10个。省教委决定,在学校开展创优质课的基础上,县(区)教育局每年组织评选“教坛新秀”一次;地(市)教委(教育局)和省教委每两年评选“优秀青年教师”一次。
  1989年开始,福建开展中小学新教师见习期的培训工作,对新教师在政治思想、师德规范、教学常规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逐步建立起上岗前的培训制度。
  四、考核
  (—)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师的考核,主要从教师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1.职责
  清末,全闽师范学堂要求教习要按各科课程规定的程度,切实循序教授;按规定课程表,准时上课;审查学生教室行为,随时记分;临时暗记学生本科分数,月终核计汇送教务长;各科教习有因故不能到课堂上课的,必须预先报告教务长,托别科教习暂时代理,以免旷课;聘请洋教习,除应尽本校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外,一切均照合同规定办理。
  民国20年(1931年)11月,省教育厅颁布小学教职员服务细则,作为考核教员的依据。级任教员必须履行的职责有21条,科任教员必须履行的职责有11条,其内容从级务工作、教学工作、学生成绩评定、统计出缺席、学籍管理、课内外学习活动的指导、学生个性习惯的训练、体育卫生的训导等,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教员每天应按办公时间到校办公,课前维持学生秩序,准时上课及开会,因故请假应事前经校长同意。
  民国28年(1939年),规定:小学教员要担任教学及训育全责,并改进教育方法;编订所任学科的教学细目和教学周录;考察学生课内外的学习并加以指导;考查学生勤惰;准备并整理学科上应用的图书、仪器、标本及其他教具;评定所任学科的学生学业成绩;进行教育专题研究;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参加本校各种会议;办理各种会议议决案及校长委托事项;办理本校主办的社会教育事项。中等学校专任教员除担任教学外,应分担校务,出席各种集会,并担任导师;教员因公因事或因病请假而缺课的,一律要补课;教员根据其所担任的学科,参加教育厅设立的各专科研究会并为会员;教员各项研究成果呈报教育厅审查,认为确有价值的,除选登教育厅刊物或另刊单行本外,给予延长检定或登记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限,或给予奖金。
  高等学校对讲师以上教师,要求其完成教学时数(或学分);助教由系主任与院长商定后支配其工作。专任教员在假期中有协助招考、阅卷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对各级学校教师的职责要求:主要以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国家教委先后颁布的规程、条例中有关职责规定为依据。
  50年代,对幼儿园教养员和保育员的基本要求是:热爱幼儿,对幼儿进行耐心教育,细致照顾,全面关心幼儿的身心健康;保教结合,组织好生活、游戏和作业(教学),提高保教质量;以身作则,在思想、言行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做幼儿的表率;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小学教师应根据学科系统,结合儿童生活特点和社会、自然实际,适当地运用实物进行教学;教师应在教学方面起主导作用,充分备课,掌握教材内容,完成教学计划;以身作则,并根据儿童心理,注意提高儿童的学习兴趣,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使儿童自觉遵守纪律,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要负责对学生的课内外活动进行指导。
  中学教师要负责做好教学工作和学生思想行为的指导;根据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教育方法,结合革命斗争和国家建设的实际,进行教学;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充分掌握教材内容,按照进度循序渐进地进行教学,启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1963年,颁发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提出:中小学教师直接担负着培养国家下一代的重任,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向又红又专的方向努力。并提出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是教好功课,爱护学生.以身作则,努力学习等职责。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职责。根据1954年高等教育部颁布的《中等专业学校章程》,要求中专教师要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课程表所规定的范围进行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理论知识教育,培养其独立工作的能力;经常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指导与检查学生的课外作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参加学科委员会及教学方法研究工作;领导学生课外学科小组的工作;教师应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1980年,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颁布的《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要求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要教好功课,认真执行教学大纲,钻研教材,了解小学(或幼儿园)的教学实际,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指导学生的教育实习。要爱护学生,对学生热情关怀,耐心教育,严格要求,严格训练,指导和帮助学生提高思想觉悟,逐步树立热爱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发展智力,获得能力,增强体质。教师要努力学习,关心政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和掌握比较渊博的知识,通晓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要刻苦学习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研究掌握教育科学和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做到又红又专。教师要以身作则,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思想、言行、品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表现,应成为学生的表率。
  高等学校教师的职责。1961年,发布试行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提出:高等学校教师的根本任务是认真教好学生,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中,必须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提高课堂讲授水平。要启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意因材施教,同时要注意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改进教学工作,做到教学相长。要正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既重视理论、重视书本知识,又要重视通过生产劳动,以及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切实加强基本技能训练,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直接知识和实际锻炼。
  成人学校教师的职责。1961年,省教育厅颁发的《业余教育工作条例(草案)》中规定:成人学校的教师应自觉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和学校工作计划;积极钻研业务,完成教学任务;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专职教师还应把辅导兼职教师搞好教学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具体规定各级教师的职责,福建省按此规定,作为对教师进行考核的依据。
  (1)小学教师职责
  小学教师分为4级,各级教师都必须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参加教学研究工作。各级教师不同的要求是:三级教师必须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教育教学工作;二级以上教师还有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一级教师要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高级教师要承担指导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2)中学教师职责
  三级教师: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二级教师: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一级教师: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高级教师: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3)高等学校教师职责
  助教: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讲师:系统地担任1门或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副教授:担任1门主干基础课或者2门或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教授: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各级成人学校教师的职责与同级普通学校教师的职责基本相同。
  2.工作量
  民国时期对各级学校教员均定有教学工作量,作为考勤的依据。民国23年(1934年),省教育厅规定专任教员每周教学时数,小学教员为900~1200分钟;初中和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为22~26小时;高中、师范和高级职业学校教员为20~24小时;高、初级职业学校实习学科教员分别为24~28小时和26~30小时。小学校长担任教学时间以每周300分钟为限;中学校长担任教学时间不得少于专任教员教学时间最低限度的1/2;中学兼任主任及训育职务的专任教员,其每周教学时数不得少于规定最低限度的2/3。兼任教员在一校兼课时数每周初中不得超过10小时,高中不得超过8小时,如初、高中均有兼课不得超过10小时,兼任教员在各校兼课总时数,初中不得超过20小时,高中不得超过16小时,初、高中均有兼课的不得超过20小时。
  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规定高级中学,师范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教员每周教学时数为18~22小时;初级中学,简易师范学校,初级职业学校,每周为20~24小时,但国文专任教员教学时数可酌减2~4小时。兼任职务者得以任务之繁简酌减其授课时间,但至多每周授课时数不得超过12小时。教员无论因事或因病请假而缺课者,均应一律补课。专任教员除担任教学外,应分担校务,出席各种集会,担任导师,并分别参加教育厅设立的各学科研究会。
  民国36年(1947年),国立厦门大学规定:教授、副教授及讲师每周授课钟点9~12小时(实验、绘图或实习钟点每2小时以1小时计算),但受聘兼任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及各学院院长者,得视职务之繁重,经校长同意减少其授课钟点。助教除在教室、工厂或实验室工作外,必须于办公时间到系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在较长时间没有明文具体规定。1987年8月,省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教育部门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试行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包括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总量),小学教师原则上担任1个班的班主任和2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或包教1个班的语文和数学课。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18节课以上的教学工作,同时,承担相当于1个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工作量。中学教师原则上担任1个班的班主任和2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14节课以上教学工作量,同时,承担相当于1个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工作量。中、小学“双肩挑”(即担任行政工作,又担任教学工作)的校级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担任一定的课程,一般不少于4课时,中学“双肩挑”的处室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一般应担任1门主要学科的教学任务,或相当1门主要学科的教学工作量。
  学校负责对教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完成工作量的情况,记入考核登记表,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培训、提职、升级的依据之一。
  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1955年7月,高等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工作日试行办法》,教师全年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规定为:教授、副教授低额为480~530小时,高额为530~580小时;讲师低额为520~570小时,高额为570~620小时;助教低额为540~590小时,高额为590~640小时。凡担任专业课程、较繁难的普通课程、两门以上不同性质的课程和新开课程的教师;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研究生的教师,采用低额教学工作量,不属上述的教师采用高额教学工作量。担任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马列主义基础、辩证唯物论的教授、副教授430~480小时,讲师为470~520小时,助教为490~540小时。教研组主任比同级教师少担任80小时教学工作量,系主任、副系主任、系秘书比同级教师少担任1/3教学工作量,教务长、副教务长比同级教师少担任1/2教学工作量。
  高等学校教师的工作日定为平均每日6小时。
  《试行办法》下达后,福建师范学院等高校进行了学习和测算。
  1981年4月,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规定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应为1680小时。高等学校应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首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室和教材建设、培养和提高师资等项工作。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2/3左右,每学期末要对教师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教师完成全年工作量,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400小时,教学效果较好,按规定发给酬金;对于工作态度不好,不服从安排而完不成教师工作量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1981年8月,省人民政府通知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医学院、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农学院、福建林学院等6所省属本科大学试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福州大学教师工作量全年定为1680小时,全校教学编制内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教师工作量的2/3左右(每位教师教学工作量为1120小时);专职科研编制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教师工作量的1/3左右(每位教师教学工作量为560小时)。
  1986年8月,全省各高等院校评定教师职称时,省高等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对教师工作量问题,规定评审前4年中有3年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按1400学时计算)2/3以上;担任教学计划规定时数少的课程或隔年招生的专业教师,或因工作需要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项目任务重的教师及研究人员,在职研究生、“双肩挑”干部,评审前4年中有3年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按1400学时计算)1/3以上;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脱产承担科研任务、实验室建设任务的教师(不包括专职科研人员),在承担任务期间(一般不超过3年)教学工作量可暂不要求。
  成人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1987年9月,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提出如下掌握原则:(1)成人高校承担大专以上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放宽要求(其他教师仍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地(市)教育学院的教师评审前4年中有3年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600学时,其他成人高校的教师评审前4年中有3年的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800学时。(2)有大、中专层次的职业大学、成人高校、要先确定教师的编制,属大专编制主要从事大专教学工作的,又兼部分中专教学的,教学工作量可一并计算,但要注明大专教学工作量的学时数。(3)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统一安排到其他高校兼任教学工作的,其教学工作量可一并计算。(4)电视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按省电大《教师工作量暂行规定》执行,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按840学时计算。(5)兼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可适当减免教学工作量,一般每学年减少200学时。
  (二)方法
  主要审核教师的资历和考核教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成绩。
  1.审核资历
  民国时期,教育部门建立教员任用资格的考核制度,教员必须经过登记或检定合格,才准学校聘任。每年教育部门按教师不同学历和从教年限,分别进行登记或检定,检定又分为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两种,试验检定由教育部门检定考试委员会执行。
  (1)登记
  民国18年(1929年),省教育主管部门对省立幼稚园教员进行登记,根据幼稚师范专业学历和从事幼稚园教学工作的年限,分别登记为正教员和助教员两种。对省立小学教员,根据师范专业或非师范专业学历,从事小教年限和所担任的学科,分别登记为级任教员或科任教员。民国21年12月,省教育厅规定,根据小学教员的不同学历资格,分别登记为小学正教员、小学代用正教员、初级小学正教员、初级小学代用正教员、小学专科教员和初级小学专科教员6种。凡具有小学教员法定资格的,均得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请登记,不合格者予以拒绝。每学年开学前两个月,主管教育机关公布登记的小学教员的姓名、学历,除有特殊情况者外,各小学聘请教员,应以公布的名单为限。民国29年7月,省教育部门举行一次小学及民众学校教员总登记。
  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规定:凡师范学校毕业的,不必检定,但要登记。经登记的师范毕业生,由省教育厅发给小学教员合格证书,是现任小学教员的,予以保障;非现任小学教员的,由省政府通令各县(市)尽先任用。未经履行登记者,各校暂停聘用。
  民国23年(1934年)福建省政府规定,对现任或愿任本省职业学校专业学科教员的,都要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审查合格的,发给证明书。全省一至四届中等职业学校教员登记合格的有273人,其中,初级职业学校131人,高级职业学校142人。
  (2)检定
  民国28年(1939年),福建省举办第一届小学教员检定。为方便小学教员检定,由师范学校组织分会,举行分区检定,经检定合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发给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间,教学成绩优良,经督学查报或参加假期训练3次以上,得有成绩及格证明书的,期满后发给长期合格证书。
  国民学校教员根据学历和经历,分别检定为国民学校初级部或高级部级任教员或专科教员,经初级部级任教员无试验检定合格后,任职满4年以上,有相当成绩者得受高级部级任教员无试验检定,期满后发给长期合格证书。
  民国29年(1940年)统计,全省一至三届小学教员登记、检定合格的:小学级任教员共有2476人,初小级任教员共有1456人。
  中学(师范)教员检定。民国25年(1936年),省教育厅公布《福建省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办法》,规定凡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系国内外大学本科毕业,国内师范本科毕业或国内外专科毕业任教2年以上,成绩优良,发表过有价值的专著者,可受无试验检定,除此以外,均须受试验检定。民国27年度统计,全省一至四届中学、师范学校检定合格教员有3389人,其中:初中816人,高中1389人,师范1127人,简师57人。
  民国31年(1942年),省教育厅规定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前举行一次。受试验检定及格者,由省教育厅发给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后重新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的学历进行审核,着重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分别给予在职进修、参加高师、中师函授教育的机会,或参加自学考试,或到进修院校学习等办法,使他们取得合格学历,能胜任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1986年,根据国家教委的规定,福建省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进行合格证书的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分为《教材教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两种。对教师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的考核,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学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福建省于1986、1987年各举行一次教材教法考核,考核对象是1966年底以后参加教育教学工作,而学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在职初中、小学公民办教师。经考核,全省取得初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有11508人;取得小学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有45904人。1987~1989年,举办专业合格证书考试,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单科及格的有71人科;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单科及格的有5087人科;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单科及格的有10490人科;幼教文化专业考试,单科及格的有7671人科。
  对民办教师,全省先后4次组织文化考试或业务考核。
  2.考绩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规定各学堂教习均应列作官职,名为教员,受本学堂监督、堂长统辖节制,“以时考核其功过而进退之”。福建优级师范学堂根据教习的职责要求,对教习平时工作的优劣进行考核。
  民国时期,省教育厅建立“中等学校教职员考绩委员会”,由教育厅长任主任委员,每学年结束时,根据教师职责,对教师平时工作成绩,进行一次考核。校长由考绩委员会考核,专任教员由校长考绩,考绩委员会复核。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规定公立学校专任教员成绩考核项目分为8项,每项又分为甲、乙、丙、丁4等,即:
  训育指导:(甲)对学生的生活环境及个性有精确的观察,并能就其行为分别指导,使能补偏救弊;(乙)能领导学生从善;(丙)尚能作相当指导;(丁)对训育漠不关心。
  教学方法:(甲)有独到之处而成绩优良;(乙)能尽量运用教学方法,引起学习兴趣;(丙)态度适当,教法尚佳;(丁)教法不当,学生厌倦。
  批改学生作业:(甲)批改精到;(乙)勤于批改,且无错误;(丙)尚无积压;(丁)不按时批改并多错误。指导学生自学:(甲)使学生乐于学习,日有进步;(乙)能提起学生兴趣;(丙)尚能使学生按照程序学习;(丁)全未注意指导。
  办理校务:(甲)能和衷共济,努力参加;(乙)对于学校指定的工作,能负责作适当的处理;(丙)尚能勉力从事;(丁)遇事推诿。
  任事勤惰:(甲)全年不缺课;(乙)缺课不满1星期;(丙)缺课超过1星期未满1月;(丁)缺课1月以上。
  个人进修:(甲)学识经验丰富,勤于进修;(乙)有相当根底,并努力求知;(丙)勤于研究,对所任功课尚无缺失;(丁)故步自封,学术落后。
  对于本科课务计划及实施:(甲)明晰切要;(乙)尚有条理;(丙)未能适切;(丁)空泛无当,或毫无计划。
  对教师的操行考核分为4等,即:(甲)公私行为均能遵守纪律,且能劝导他人实行新生活;(乙)公私行为均能遵守纪律;(丙)公私行为尚能遵守纪律;(丁)公私行为不能遵守纪律。
  以上各项目等次分数为:甲等30分,乙等20分,丙等10分,丁等0分,各项成绩总和,以项目总数除之,即得考核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教师的考绩主要从又红又专,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方面进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教师在政治、业务上提出具体的考绩要求。
  (1)中小学教师的考绩
  1983年8月,福建省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个教师从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教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文化程度等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态度的考察,重在现实表现。对教师教学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的考核,以实际教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为主,并根据其所教学科的内容和范围拟定合理的评定办法。对教师文化程度的评定,根据其应具备的学历确定考试内容和范围,并拟定科学的评定标准。这次全面考核记入档案,作为对教师培训提高、调整安排工作和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1989年,根据省教委通知,在全省中小学教师中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着重对教师的德、识、能、绩、勤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登记表归入档案,作为教师今后晋职、晋级、续聘、解聘、奖惩的主要依据。同年,还对全省民办教师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分为履行职责、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三部分,作为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和衡量业务水平的主要依据。
  (2)高校教师的考绩
  1963年9月,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的通知建立教师业务评审制度,对需要确定和提升职务的教师,要求对其政治上认真审查,业务上严格评审。1979年11月,贯彻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根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责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时,强调3个方面:一是政治表现,主要看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二是业务水平,主要看教师的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创新精神及其能力;三是工作成绩,主要看在教学、科学研究等项工作中的贡献。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还要考核其所担任的党政工作中,掌握政策、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完成任务的情况。对教师的考核,重在平时考查,结合教学、科研和进修等项工作进行,在此基础上,每学年或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由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签署评语,系主任(副主任)审核,存人教师业务档案。
  1986年8月,福建省高教厅提出各高校在掌握评审各级教师任职资格时,要思想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并重。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包括现实政治表现、工作态度、道德品质等。业务考核应包括教学工作的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实验室建设的成绩。教学工作方面,由教研室(组)负责,根据平时考核的情况,结合师生评议,对其教学水平、教学方法、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等,写出综合评语,由系(所)审核。科学研究和实验室工作方面,由研究所(室)或教研室负责,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其执行科研计划的情况,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科学技术上的贡献以及工作态度等写出综合评语,由系审核。外语考核,由学校根据各级教师职务的层次不同,分别由教研室、系、学校组织统一考试。
  (3)成人教育教师的考绩
  “文化大革命”后,不少县对成人教育的师资试行岗位责任制,并以此对教师进行考核。长乐县从1977年起,推行“四定一奖”的教师责任制,即在发动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对每个教学班定学员人数、定教学时间、定教学任务、定教师报酬。对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成绩显著的民师,期末经过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1983年,闽清县的岗位责任制以考“绩”为中心,从“德、勤、绩、能”4个方面对成人教育的干部、教师进行考核、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分为三等奖,不及格不给奖。1985年,在全省扫盲,业余教育规划与管理会议上,省教育厅介绍仙游县度尾学区建立民师岗位责任制的“十定”经验。“十定”主要内容是:定班级学员数;定授课时间;定作业份量;定教学进度;定考试次数;定备课及教案;定学员出勤和学额巩固;定脱盲升级率;定资料收存;定写经验总结文章。为了落实民师的岗位责任制,学区还由各小学校长协助抓这项工作,并按片成立教学指导组,成人教育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根据民师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和平时检查情况开展评比,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酌发奖金,表现差的予以批评教育。
  五、奖惩
  民国27年(1938年),福建省对战时民众学校校长、教员办学著有成绩者,分别予以记功,或颁发奖状或给予奖金等奖励。办学不力,成绩低劣者,予以记过或撤职及停止任用等惩处。
  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规定,战时国民学校校长、教员的奖励分为6种:嘉奖、记功、记大功、奖状、奖金、进级或加俸。惩戒也分为6种:申戒、记过、记大过、降级或减俸、免职、停止任用。每学期进行一次评定,给予奖惩。
  对小学教员的奖惩规定:小学教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别予以奖励:任职期内成绩优良者;教学努力,1年中请假不超过3天者;有实验研究成绩报告或自编教材及自制教具,经审核认为确有价值者。奖励分为4种:升调;加薪;记功;传令嘉奖。同时,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别予以惩诫:违背“党义”者;违反教育法令者;办事不力者;行为不检者。惩诫分为4种:免职;减薪;记过;申诫。中等学校教员依照上述考绩规定,学年考核成绩25分以上至30分者,晋升1级工资;20分以上未满25分者,记功或嘉奖;15分以上未满20分者,不予奖励;10分以上未满15分者,记过或申诫;5分以上未满10分者降级;不满5分者免职。还规定虽达到受奖成绩,但考核项目中有一项以上列丁等者,不予奖励。
  民国31年(1942年)11月,省教育厅规定,凡公立及立案的私立中学,经检定合格的在职专任教员,品格健全,在校连续服务3年以上,著有成绩,并符合以下规定3项以上者,可申请奖励:勤于职守,在学校上课期间未曾请假者;教学认真,每学期课程均能按照预定进度授毕者;训导有方,能以身作则,足为学生楷模者;努力进修,有专门著述发表者,热心公务,对于学校确有贡献者;生活艰难,直系亲属超过5口以上者。奖助金分为3种:甲种(合于6项规定者),给予奖金500元;乙种(合于4项规定者),给予奖金400元;丙种(合于3项规定者),给予奖金300元。同年,省教育厅以4万元奖金奖励推行国民教育“尚见努力”的龙溪等19个县。
  民国34年(1945年)6月,根据教育部规定,凡教员连续服务10年以上,成绩优良,并经检定或审查合格的教员,查明属实者,分别授予服务奖状。在同一学校连续服务年以上未满15年者,由县市政府核准,授予“勇”字服务奖状;在同一学校连续服务15年以上,未满20年者,由县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教育厅核准,授予“仁”字服务奖状;在同一学校连续服务20年以上者,转报教育部审核,授予“智”字服务奖状。由于当时教员变动频繁,很少有教员能在同一学校较长期任教,因此获奖者极少。
  民国35年(1946年)福建省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校长、教员的成绩考核作了规定,考核项目分为工作、操行、学识3项,成绩分为5等,80分以上者为一等,70分以上者为二等,60分以上者为三等,不满60分为四等,不满50分为五等。三等以上为合格,四等以下者为不合格。其奖惩办法是:一等奖分为两种,(1)晋薪2级,但以晋至本职最高薪为限,已晋升本职最高薪后1年者,改为嘉奖;(2)中等学校教员现薪在400元以上者(含400元)、小学教员现薪在200元以上者(含200元),晋薪1级。二等奖:晋薪一级,已晋至本职最高级满1年,或中学教员现薪在400元以上者(含400元),小学教员现薪在200元(含200元),给予1个月薪额以内的一次奖金。三等:不予奖励。四等:降薪1级。五等:免职或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教师的奖惩办法,主要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6种;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根据教师的工作特点、衡量工作成绩时,以他们所教育的学生在政治觉悟、文化程度、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的实际成长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在纪律处分方面,则强调必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对于违法失职者,根据其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参照本人平时的表现及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进行处理。在正常的情况下,党、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多以表扬为主。各个时期,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的,都给予表彰鼓励。
  1949~1954年冬,每年冬学结束时,各地对成绩优良的冬学教员进行表彰奖励。1955、1956、1958年和1959年,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等单位先后表彰了职工文化教师、扫盲、工农教育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学员和先进单位,颁发奖状、奖章和奖金。1957年3月,福建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在福州召开全省先进教育工作者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代表521人,其中中学代表134人,小学代表349人,幼儿教育代表9人,工农教育代表29人。会上向全体先进代表颁发奖状,并推选39名代表出席全国优秀教师代表会议。
  1960年5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文教系统群英大会,参加大会的先进工作者和先进单位代表共1040人,其中教育系统代表526人,会上推选出席全国文教系统群英会的代表140人,其中教育系统的代表93人,占66.4%。
  1978年2月,中共福建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在福州召开全省教育战线先进工作者、先进单位代表大会。与会代表共1013人。其中先进工作者704人,先进单位200个,特邀代表20人,列席代表97人。
  1979年10月,省人民政府通令表彰的省劳动模范142人,其中教育系统有厦门大学蔡启瑞等10人。
  1981年7月,省人民政府授予厦门一中教师、共产党员林志强“模范人民教师”称号。1982年11月,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共704人,其中教育系统有福州第三中学池伯鼎、政和县梨洋小学廖淑贞(女)、厦门日光幼儿园余丽卿(女)等80人。
  1982年,省人民政府对奖惩审批权限重新作出规定。奖励方面:记功,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授予;记大功,由省辖市、行政公署或相当机关授予;奖品或奖金,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授予;升级,由授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除省管干部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外,其他人员逐级上报省人事局审批;升职,按干部任免权限,须报经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审批;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关于惩戒方面规定,必须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1983年4月,全省受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表彰的“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的先进教师福州第一中学陈日亮、泰宁县陈坑小学黄盛祥等29人,先进集体5个,省里表彰优秀教师37人,先进集体6个。
  1985年5月,福建省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共18人,其中教育系统有福建师范大学陈征等3人。
  1985年9月,第一个教师节,省人民政府隆重表彰先进教育工作者1667人,教育先进单位368个。
  1986年5月,福建省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21人,其中教育系统有厦门大学田昭武等2人。
  1986年教师节,福建省受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表彰的优秀教师有福州师范学校吴德涵、泉州师范专科学校赖进宝等32人,先进集体3个。
  1988年5月,福建省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21人,其中教育系统有漳州农业学校黄幼雄等3人。
  1988年9月,成立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担任理事长。省人民政府拨出专款150万元作为基金会基金。基金会得到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支持和慷慨资助,至1989年底已募集基金700万元。基金会以基金存入银行后的利息收入,作为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的经费。
  1988年10月,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共461人,其中教育工作者有福州实验小学蔡雅珠(女)、莆田县农业职业中学陈文谋等52人。
  1989年2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的《嘉奖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暂行办法》提出;国家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奖章”和相应的证书;其中贡献较大者,颁发“人民教师奖章”、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和相应的证书。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教育管理人员、服务人员颁发“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奖章”和证书,其中贡献较大者,并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和相应证书。全国每两年进行一次嘉奖工作,并在当年教师节前,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举行颁奖仪式。这年,福建省受国家教育委员会表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共487人。其中: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余宝笙(女)、漳州市教育局陈玉璋等36人被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人民教师奖章”;其他451人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奖章”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奖章”。省人民政府表彰1025位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福建省优秀教师”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由“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发给奖金。各地(市)、县也表彰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