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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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13
颗粒名称: 一、任用资格
分类号: G451
页数: 5
页码: 652-6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教师任用资格的规定。
关键词: 福建省 教师 任用资格

内容

清末,随着新式学堂的兴起,对各级学堂教师(教习)的任用资格始作规定。要求蒙养院教师以识字妇女充任,称为保姆,要经考核合格,发给保姆凭证,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清政府规定了各地应设立初级女子师范学堂,毕业后任女子小学堂教习;该学堂也讲习保育幼儿方法,毕业生也可充任幼儿教师。
  初等小学堂正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学堂考列中等,得有毕业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学堂有修业文凭者充任;正、副教员暂缺时均可从师范传习生中选任。高等小学堂正教员以初级师范学堂毕业考列最优等、优等及游学外洋师范毕业得有优等、中等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初级师范学堂毕业考列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师范毕业文凭者充任;正副教员暂缺时均可以简易师范毕业生充任。
  普通中学堂正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等、优等及游学外洋高等师范毕业考列优等、中等及得有毕业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优等及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高等师范毕业文凭者充任;正、副教员暂缺时可择游学外洋毕业生,考究教育理论者充任,不必限定师范学堂毕业,或择学科程度相当的人员充任。
  初级师范学堂正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考列最优等、优等及游学外洋高等师范毕业,得有优等文凭及毕业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高等师范毕业文凭者充任;正、副教员暂缺时可择游学外洋毕业生,曾考究教育理论者充任,不必限定在师范学堂毕业,或择学科程度相当的人员充任。
  初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曾人实业教员传习所及中等实业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曾入实业教员传习所及中等实业学堂得有修业文凭者充任。中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大学堂实科毕业、高等实业学堂考列优等者及游学外洋高等实业学堂毕业,得有毕业文凭者充任,暂缺时可以实业传习所较优之毕业生充任;副教员以高等实业学堂毕业考列中等者,以游学外洋得有高等实业毕业文凭者充任,暂缺时可以实业传习所其次之毕业生充任。
  高等学堂正、副教员以大学堂毕业生及留学外国大学堂毕业生充任。
  民国时期,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了各级学校教员的任用资格。
  小学教员资格民国17年(1928年)以前,小学教员分为本科正、副教员,专科正、副教员。凡教授小学规定学科的教员为本科正教员,凡教授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缝纫、英语等学科中某一科目或数科目的教员为专科正教员;辅助正教员教学的为副教员。民国17年,小学教员分为级任教员与专科教员。民国20年,福建省小学教员分为小学正教员、小学代用正教员、初级小学正教员、初级小学代用正教员、小学专科教员、初级小学专科教员6种。民国28年,小学教员分为实验小学、附小、中心小学教员和完全小学、初级小学教员2种。民国32年,小学教员分为中心学校教员和国民学校教员2种。民国时期,对小学教员多次改变称谓以分档次,每一档次都根据学历和从教年限不同,制订任用资格,对正教员、级任教员、实验小学,附小、中心小学教员的学历要求必须是高等师范、大学教育科、优级师范、师范本科、高级中学师范科以上毕业的,如学历不够,则须曾任小学教员(含初小)1至5年以上,教学著有成绩的。完全小学、初级小学、国民学校教员的学历要求具有师范简易科、师范传习所、乡村师范、高级中学、旧制中学以上毕业者,还要根据其曾经从事小教工作年限而定。专科教员学历要求略宽,只要具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对某学科有研究,教学著有成绩者即可。但任何档次的教员,均必须经登记或检定合格、得有许可状而未满有效期者。
  民国时期除小学外,还有私塾。民国20年(1931年)5月,省教育厅规定私塾教员必须年龄在20岁以上,60岁以下,初级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或曾任教员2年以上有服务证明者。同等学力的必须经塾师甄别试验合格,得有证书者。
  中等学校教员资格民国17年(1928年)11月,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省立中等学校(含同等程度的学校)教员以人格高尚,服膺“党义”,并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为合格。高级中学教员:(1)国内外师范大学或高等师范毕业者;(2)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者;(3)国学或艺术上富有研究者。后两项资格者,以曾选习教育课程3种以上或曾任教1年以上为原则。初级中学教员:(1)具有高中教员资格者;(2)高等师范专修科毕业者。民国23年,省教育厅又规定中等学校教员必须品格健全,对其所担任的学科为其所专习的学科,必须分别经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还要求高中教师必须是国内外师范大学本科毕业(含非师范本科);高等师范专科毕业的,则要有1年以上的教学经验者。初中教师必须是高等师范专科毕业,或国内外其他专科(专门)学校毕业;或高级中学毕业后曾任初中教员3年以上,有教学经验的;对于有精练技能者可聘为初中劳作科教员。师范学校和高、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任用资格与中学相同,但分别强调必须学过师范专业或具有职业技能者。对中等学校的训导人员及公民课教员的任用资格,必须是国民党员或虽未加入国民党,但对三民主义确有研究的,同时,必须是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曾学习政法、经济等社会学科,有教学经验的;或经中等学校教员检定合格,曾教授公民或三民主义课程,而且必须经“福建省中等学校训导人员公民教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合格者。
  专科以上学校教员资格民国29年(1940年)10月,教育部公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暂行规定,助教任用资格必须是国内外大学毕业生,得有学士学位,成绩优良者;或专科学校(含同等学校)毕业,曾在学术机关研究或服务2年以上有成绩的。讲师任用资格必须是国内外大学毕业或研究所研究人员,得有硕士、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力),成绩优良者;或任助教4年以上,有显著成绩并有专门著作者;或曾任高级中等学校教员3年以上,对所教学科很有研究,并有专门著作者;或对国学有特殊研究并有专著者。副教授任用资格必须是国内外大学毕业或研究所研究人员,得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证书),成绩优良,并具有价值的著作,或任讲师3年以上,有显著成绩并有专著者;或具有讲师学历,从事研究工作或执行专门职业4年以上,对所教学科有特殊成绩,在学术上有相当贡献者。教授任用资格必须任副教授3年以上,成绩显著,并有重要著作者;或具有副教授资格,从事研究工作或执行专门职业4年以上,有创作和发明,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的。
  民众学校教员资格民国24年(1935年),省教育厅规定民众学校校长、教员必须是民众教育师范学校、民众教育师范讲习所毕业,或师范学校、高中师范科、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曾任小学教员2年以上,现任学校教职员以及社会教育机关、教育团体的职员。之后,民众学校教员多数由普通小学教职员或短期小学教员兼任。民国26年10月,省教育厅规定中心民众学校教员必须从省民众教育师资训练所教员班毕业生中遴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教师的任用,首先要求教师应具有爱国主义思想,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从事新民主主义教育的专业精神。并规定了教师任职的学历资格:幼儿园教养员必须是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教师必须是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教师必须是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高中(含同等程度学校)教师必须是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高等学校教师必须是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以上均包括同等学力。
  1986年,国家颁布各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在《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要求中、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做好)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小学教师任用资格小学教师分为4级,各级教师除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外,其任用资格是:
  小学三级教师:任教1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者。
  小学二级教师: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者。
  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任教3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者。
  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任教5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者。
  对于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中学教师任用资格中学教师分为4级,各级教师除必须符合前面《条例》所述的要求外,其任用资格是:
  中学三级教师: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者。
  中学二级教师: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者。
  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者。
  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者。
  在中学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用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的限制。
  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条件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要求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4级,除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外,他们的任用资格是:
  1.助教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讲师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担任4年或4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2年或2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2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副教授
  承担5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2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者。
  4.教授
  承担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者。
  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成人教育师资的任职条件福建省按照1964年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职工业余学校教师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教师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政治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具有相当文化业务水平,能胜任所担负的教学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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