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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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12
颗粒名称: 二、职称
分类号: G451.1
页数: 4
页码: 649-6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各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
关键词: 福建省 教师 职称

内容

清末,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民国元年(1912年),中央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民国6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助教授。民国13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民国16年,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民国35~37年度(1946~1948年)福建省高等学校专任教师职称情况,详见表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50、60年代,除普通高等学校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均没有评定职称。80年代起,按照中央“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开展”的方针,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从1987年1月起进行试点,同年7月,逐步全面铺开。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至1988年底,首批评出中学高级教师5488人。
  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于1981年3月,先在机电、’水电、建筑、财经、省卫校、龙溪农校等6所重点中专学校试点。同年10月,成立省中等专业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由省教育厅厅长、分管副厅长和师大、厦大、福大教授、副教授共14人组成。1982年2月,全省各中专学校全面展开教师职称评定工作。1983年评完第一批。之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暂停,进行检查整顿。1987年4月,福建省制定《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1988年,又先后制定了《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和《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接着,中专学校继续开展职称评聘工作。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4级。1981~1989年,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任教师职称评定情况,详见表12-11。
  其中,中等师范学校专任教师职称评定情况如表12-12。
  50年代,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仍沿用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1960年3月,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并规定高等院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和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对当时已经在高等学校工作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其职务名称不变,如需要提升,应按《暂行规定》的条件、批准权限办理。当年,全省高等学校专任教师共计3646人,其中,教授86人,副教授69人,讲师320人,助教2316人。另有尚未评定职称的教员855人。
  1978年,福建省恢复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制度。1979年和1981年,全省9所大学进行2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确定与提升教授67名,副教授334名。1983年3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59人,曾鸣任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24个学科评审小组。同年5月,省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颁发“关于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并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通过教授38名,研究员3名。后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福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从9月1日起暂停,进行检查整顿。
  1985年8月,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试行)》,在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进行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当年,成立“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学衔委员会”,委员26人,田昭武任主任委员,下设22个学科评审组。10月,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通过教授26名,副教授304名,高级讲师27名。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当年5月,福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在大专院校全面推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批准组建“福建省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25人,田昭武任主任委员。下设26个学科评议组。评审委员会于1986年12月、1987年12月和1988年6月,先后三次评审通过教授155名,副教授1153名,研究员1名,副研究员18名,高级实验师17名,确认高级讲师27名为副教授。1986年,厦门大学经国家教委批准授予教授、副教授审批权,3次共评审通过教授83名,副教授349名,副研究员5名。1988年,经国家教委和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授予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学院关于副教授任职资格审批权,共评审通过副教授68名,副研究员5名,高级实验师2名。厦门水产学院、集美航海学院送农业部、交通部评审,3次共评审通过教授2名,副教授56名,副研究员6名。从1986~1988年,福建省高等学校(含部委属)共评审通过教授240名,副教授1653名,研究员1名,副研究员34名,高级实验师19名。
  1987年,根据中央和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批准建立“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17人,吴宣恭任主任委员。1988年6月,首次评审通过副教授15名。
  福建省高等学校首次职称改革工作于1988年9月份基本结束。
  1.助教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讲师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担任4年或4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2年或2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2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副教授
  承担5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2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者。
  4.教授
  承担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者。
  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成人教育师资的任职条件福建省按照1964年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职工业余学校教师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教师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政治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具有相当文化业务水平,能胜任所担负的教学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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