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学历与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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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1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学历与职称
分类号: G451
页数: 12
页码: 643-6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教师的学历的介绍及教师的职称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 教师

内容

一、学历
  清末,初办新式学堂的教师,多由科举出身的人士和回国留学生担任。有了师范学堂和其他学堂毕业生任教以后,各级学校教师的学历合格率逐步提高。至宣统元年(1909年),福建初等小学堂、蒙养院有教员673人,其中师范毕业生246人,占教员总数的36.55%,非师范类毕业生427人。高等小学堂有教员1235人,其中师范毕业生529人,占42.83%,非师范类毕业生235人,其他471人。中学堂有教员128人,其中师范毕业生31人,占24.22%,非师范类毕业生39人,其他58人。初级师范学堂和师范传习所有教员40人。其中师范毕业生28人,占70%,非师范类毕业生8人,其他4人。专门学堂有教员57人,其中本国毕业生13人,外国毕业生27人,其他17人。实业学堂有教员130人,其中本国毕业生81人,外国毕业生22人,其他27人。优级师范学堂有教员11人,其中本国毕业生3人,外国毕业生1人,其他7人。当时福州各级学堂,师资学历合格率较高,宣统二年(1910年),福州城乡33所小学堂有教员341人,其中师范毕(肄)业的200人,占教员总数的58.7%,其他中等学堂毕业的60人,占17.6%,科举出身的81人,占23.7%。
  民国时期,师范毕业生日益增多,教师队伍中师范毕业学历的比例逐年提高。特别是省教育主管部门重视省立中小学的师资配备,在数量上、质量上都优于县(区)立和一般学校。民国18年(1929年),省立小学教员186人中,有各级师范毕业生119人,占教员总数的64%。民国23年,省立小学教员共有280人,其中,师大、专科毕业的33人,占总数的13.51%;中等师范及短期师范毕业的206人,占73.54%。民国31年,省教育主管部门对全省小学教员学历进行调查:小学教员共有25215人,其中,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328人,占总数的1.3%;师范学校(含幼师、简师、乡师)毕业的6707人,占26.6%;师资训练班毕业的4001人,占15.86%。
  中学。民国17年(1928年),省立中学教职员559人,其中,国外大学、专门学校毕业的71人,占总数的12.7%;大学教育科、师范本科、高师毕业的124人,占22.2%,大学、专门学校毕业的194人,占34.7%。民国19、22、26年度,全省中等学校(含中学、师范、职业学校),专任教员系大学、专门学校毕业的以上学历、逐年有所增长,详见表12一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师范教育的发展和师范毕业生的增多,福建省教师的学历合格率有了较大提高。
  (一)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
  幼儿园专任教师(教养员)学历。40年来,全省幼儿园专任教师(教养员)数量上成倍增长,学历合格率不断提高,至1989年,中师、高中毕业以上的教师占49.16%,初师、初中肄业及以下的下降为12.45%。幼教队伍素质有了提高,详见表12-5。
  (二)小学专任教师学历
  小学专任教师队伍在数量上从1949年的16582人,增至1989年的147437人;在学历上,中师、高中毕业及以上的教师,从1951年占教师总数的33.60%,至1989年提高为70.66%;初中肄业及以下的下降为2.38%。表12-6,以国民经济发展的“五年计划”起止年度为主,辅以几个主要年度的统计数字,以示小学教师队伍的发展和学历合格率提高的情况。
  (三)普通中学专任教师学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普通中学专任教师队伍逐年充实了大批高师本、专科毕业生,从而提高了本、专科学历人数的比例,高中教师从1952年占教师总数的87.5%,至1989年,提高为96.3%;初中教师从58.96%,提高为71.42%。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的教师,高中从1952年占教师总数的12.51%下降为3.7%;初中从41.04%,下降为29.58%。表12-7,以国民经济发展的“五年计划”起止年度为主,辅以几个主要年度的统计数字,以示普通中学教师队伍的发展和学历合格率提高的情况。
  1988年9月,省教委为实施义务教育,对师资的配备标准作了规定。要求中师或高中毕业接度的小学教师(含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农村要达到80%以上,城市要达到9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初中教师,农村要达到70%以上,城市要达到80%以上(均包括20年以上教龄和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
  (四)中等专业学校专任教师学历
  农、职业中学专任教师学历。1989年,农、职业中学有专任教师5635人,其中,初中专任教师269人,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的145人,占教师总数的54%;高中专任教师5366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1538人,占28.7%,专科毕业学历的3053人,占56.3%。
  随着经济建设对各类中等技术人员的急需和普及义务教育对师资的要求。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加快了步伐。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发展较快,师资队伍也相应发展和加强。至1989年,教师队伍中、高等专科毕业以上的教师占总数的94.8%,详见表12-8。
  (五)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学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大批研究生充实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使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起了变化、高学历的教师增多,低学历教师的比例有所下降,详见表12-9。
  (六)成人教育教师学历
  据1985年福建省44所机关干部业余学校统计,在179名专职教师中,大学本科毕业的47名,占总数26.3%,大学专科毕业的85名,占47.4%;中专或高中毕业的47名,占26.3%。在263名兼职教师中,大学本科毕业116名,占44.4%,大学专科毕业的91名,占38.4%,中专毕业的56名,占17.2%。
  成人中专教师的学历,据1986年对40所干部、职工业余中专统计,在234名专职教师中,大学本科毕业的87名,大学专科毕业的122名,共占89.3%。
  1989年,全省成人高校专任教师891人中,研究生毕业的21人,占2.36%;大学本科毕业的765人,占85.86%;大学专科毕业(含本专肄业2年以上)93人,占10.43%;大学本专肄业未满2年及以下的12人,占1.35%。
  二、职称
  清末,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民国元年(1912年),中央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民国6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助教授。民国13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民国16年,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民国35~37年度(1946~1948年)福建省高等学校专任教师职称情况,详见表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50、60年代,除普通高等学校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均没有评定职称。80年代起,按照中央“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开展”的方针,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从1987年1月起进行试点,同年7月,逐步全面铺开。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至1988年底,首批评出中学高级教师5488人。
  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于1981年3月,先在机电、’水电、建筑、财经、省卫校、龙溪农校等6所重点中专学校试点。同年10月,成立省中等专业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由省教育厅厅长、分管副厅长和师大、厦大、福大教授、副教授共14人组成。1982年2月,全省各中专学校全面展开教师职称评定工作。1983年评完第一批。之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暂停,进行检查整顿。1987年4月,福建省制定《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1988年,又先后制定了《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和《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接着,中专学校继续开展职称评聘工作。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4级。1981~1989年,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任教师职称评定情况,详见表12-11。
  其中,中等师范学校专任教师职称评定情况如表12-12。
  50年代,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仍沿用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1960年3月,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并规定高等院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和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对当时已经在高等学校工作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其职务名称不变,如需要提升,应按《暂行规定》的条件、批准权限办理。当年,全省高等学校专任教师共计3646人,其中,教授86人,副教授69人,讲师320人,助教2316人。另有尚未评定职称的教员855人。
  1978年,福建省恢复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制度。1979年和1981年,全省9所大学进行2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确定与提升教授67名,副教授334名。1983年3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59人,曾鸣任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24个学科评审小组。同年5月,省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颁发“关于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并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通过教授38名,研究员3名。后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福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从9月1日起暂停,进行检查整顿。
  1985年8月,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试行)》,在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进行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当年,成立“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学衔委员会”,委员26人,田昭武任主任委员,下设22个学科评审组。10月,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通过教授26名,副教授304名,高级讲师27名。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当年5月,福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在大专院校全面推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批准组建“福建省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25人,田昭武任主任委员。下设26个学科评议组。评审委员会于1986年12月、1987年12月和1988年6月,先后三次评审通过教授155名,副教授1153名,研究员1名,副研究员18名,高级实验师17名,确认高级讲师27名为副教授。1986年,厦门大学经国家教委批准授予教授、副教授审批权,3次共评审通过教授83名,副教授349名,副研究员5名。1988年,经国家教委和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授予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学院关于副教授任职资格审批权,共评审通过副教授68名,副研究员5名,高级实验师2名。厦门水产学院、集美航海学院送农业部、交通部评审,3次共评审通过教授2名,副教授56名,副研究员6名。从1986~1988年,福建省高等学校(含部委属)共评审通过教授240名,副教授1653名,研究员1名,副研究员34名,高级实验师19名。
  1987年,根据中央和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批准建立“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17人,吴宣恭任主任委员。1988年6月,首次评审通过副教授15名。
  福建省高等学校首次职称改革工作于1988年9月份基本结束。
  1.助教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讲师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担任4年或4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2年或2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2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副教授
  承担5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2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者。
  4.教授
  承担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者。
  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成人教育师资的任职条件福建省按照1964年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职工业余学校教师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教师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政治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具有相当文化业务水平,能胜任所担负的教学工作。
  二、调配
  (一)师范毕业生分配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福建师范学堂规定,毕业生有效力本省及全国教育事业的义务。还规定毕业生的服务年限:优级本科、初级本科服务期限为6年;优级选科、初级简易科服务期限为3年,专修科2年。私费毕业生其义务年限本科3年,选科、简易科2年。
  民国28年(1939年),师范学校毕业生由省政府分发原籍县、市服务,遇必要时可派他县服务,但以邻近县份为原则。因有特别情形,经教育厅核准者,可服务于外省,但以教育事业为限。毕业生应向县市政府报到,听候分配服务处所,不得自由选择,逾期报到或借词延期,由教育厅予以处分。民国29年,省教育厅规定,师范毕业生服务期限定为3年。除服务1年成绩优良经核准升入师范学院或师范学校外,非到服务期满,不得升学或改业;如有特别情形,或重大疾病不能服务时,应请教育厅酌情暂缓,其服务期限仍须补足。毕业生在各县市服务,由各县市政府按年考查其服务状况,评定成绩,合格者,给予服务证明书,服务期满,呈报省政府备案。师专毕业生由省政府统一分配省内中等学校或教育行政机院教师以识字妇女充任,称为保姆,要经考核合格,发给保姆凭证,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清政府规定了各地应设立初级女子师范学堂,毕业后任女子小学堂教习;该学堂也讲习保育幼儿方法,毕业生也可充任幼儿教师。
  初等小学堂正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学堂考列中等,得有毕业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学堂有修业文凭者充任;正、副教员暂缺时均可从师范传习生中选任。高等小学堂正教员以初级师范学堂毕业考列最优等、优等及游学外洋师范毕业得有优等、中等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初级师范学堂毕业考列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师范毕业文凭者充任;正副教员暂缺时均可以简易师范毕业生充任。
  普通中学堂正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等、优等及游学外洋高等师范毕业考列优等、中等及得有毕业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优等及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高等师范毕业文凭者充任;正、副教员暂缺时可择游学外洋毕业生,考究教育理论者充任,不必限定师范学堂毕业,或择学科程度相当的人员充任。
  初级师范学堂正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考列最优等、优等及游学外洋高等师范毕业,得有优等文凭及毕业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高等师范毕业文凭者充任;正、副教员暂缺时可择游学外洋毕业生,曾考究教育理论者充任,不必限定在师范学堂毕业,或择学科程度相当的人员充任。
  初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曾人实业教员传习所及中等实业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曾入实业教员传习所及中等实业学堂得有修业文凭者充任。中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大学堂实科毕业、高等实业学堂考列优等者及游学外洋高等实业学堂毕业,得有毕业文凭者充任,暂缺时可以实业传习所较优之毕业生充任;副教员以高等实业学堂毕业考列中等者,以游学外洋得有高等实业毕业文凭者充任,暂缺时可以实业传习所其次之毕业生充任。
  高等学堂正、副教员以大学堂毕业生及留学外国大学堂毕业生充任。
  民国时期,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了各级学校教员的任用资格。
  小学教员资格民国17年(1928年)以前,小学教员分为本科正、副教员,专科正、副教员。凡教授小学规定学科的教员为本科正教员,凡教授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缝纫、英语等学科中某一科目或数科目的教员为专科正教员;辅助正教员教学的为副教员。民国17年,小学教员分为级任教员与专科教员。民国20年,福建省小学教员分为小学正教员、小学代用正教员、初级小学正教员、初级小学代用正教员、小学专科教员、初级小学专科教员6种。民国28年,小学教员分为实验小学、附小、中心小学教员和完全小学、初级小学教员2种。民国32年,小学教员分为中心学校教员和国民学校教员2种。民国时期,对小学教员多次改变称谓以分档次,每一档次都根据学历和从教年限不同,制订任用资格,对正教员、级任教员、实验小学,附小、中心小学教员的学历要求必须是高等师范、大学教育科、优级师范、师范本科、高级中学师范科以上毕业的,如学历不够,则须曾任小学教员(含初小)1至5年以上,教学著有成绩的。完全小学、初级小学、国民学校教员的学历要求具有师范简易科、师范传习所、乡村师范、高级中学、旧制中学以上毕业者,还要根据其曾经从事小教工作年限而定。专科教员学历要求略宽,只要具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对某学科有研究,教学著有成绩者即可。但任何档次的教员,均必须经登记或检定合格、得有许可状而未满有效期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高等学校专任教师职称评定情况,详见表12-13。
  “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评定职称,教授、副教授因高龄而有减无增。随着高等学校恢复教师职称的评定,教师队伍的职称结构日趋合理。1989年,教授占教师总数的2.48%;副教授占16.15%;讲师占41.03%;助教占36.34%。另有尚未评定职称的教员366人,占3.99%。在教授、副教授1705人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267人,占教授、副教授总数的15.65%;51岁至60岁的1209人,占70.9%;61岁以上的229人,占13.43%。
  1989年,福建职业大学有专任教师597人,其中,教授4人,副教授47人,讲师198人,助教251人。
  全省各级成人学校专任教师职称,均按同级全日制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评定。1989年,成人高等学校有专任教师891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97人,讲师333人,助教296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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