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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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0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编制
分类号: G451.2
页数: 5
页码: 632-6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教师制度的编制标准。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 教师

内容

清末,新学堂未具体规定教员编制数。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据清政府学部总务司统计,福建各级各类学堂师生比例为:小学堂(含蒙养院)1:12.6;中学堂1:9.95;专门学堂1:24.4;实业学堂1:11.3;师范学堂1:14.3。宣统元年(1909年)为:小学堂(含蒙养院)1:13.7;中学堂1:8.2;专门学堂1:18.7;实业学堂1:7,师范学堂1:12.6。
  民国5年(1916年),教育部公布的《国民学校施行细则》规定:国民学校各学级(班级)设正教员1人,每二个学级设正教员1人,助教员1人;凡四学级以上的国民学校校长担任教授者,可配置正教员或助教员1人辅助其教授。国民学校可酌设专科教员。民国25年,教育部规定:小学设校长1人,每学级设级任教员1人,并酌设专科教员,但平均每两学级的教员人数应以3人为限。小学应单独或联合设校医或看护。6学级以上酌设事务员,但须呈主管教育机关核准,小学每学级学生数以45人为原则,至少25人。同年,省教育厅统计,初等学校每个教职员平均教授学生为30人(其中:幼稚园32人,短期小学60人,简易小学41人,初级小学25人,小学23人)。民国35年度有小学生752664人,教职员21073人,教职员与学生比例为1:35.72。
  民国24年(1935年)6月,教育部在《修正中学规程》中规定:中学各学科均应聘请专任教员,6学级以下的中学,平均每学级不得超过2人;7学级以上的中学平均每两学级不得超过3人。兼任教员人数不得超过全体教员人数的1/4。民国25年度,省教育厅统计,中等学校每个教职员平均教授学生9人。其中:初中9人,高中4人,完全中学11人,师范9人,职业学校6人。民国28年,省教育厅颁布《福建省中等学校管理规则》,对专任教员的配备作了规定,详见表12-1。
  民国25年(1936年),省教育厅统计,高等学校每个教职员平均教授学生2.5人,其中,学院2人,大学3人。民国36年,福建省政府核定省属高等学校员工数:省立医学院教职员121名,省立农学院教职员69名,省立师范专科学校教职员76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学生数与班级数结合计算教师编制。
  1952年,教育部规定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设教养员2人,保育员1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设教养员2人,保育员2人。
  1954年,华东区教育部核定福建省小学按1(教职工):28.8(学生),初中按1:12.5,高由按1:11.5,中专按1S.1的比例定编。省教育厅具体安排了普通中学、师范学校的编制定额:普通中学1818班,学生96716人,教职工定编为7097人,比例为1:13.62(照顾山区生源少,建阳、南平、福安、永安4个地区一般按1:12~13计算);普通师范151班,学生7403人,教职工定编为846人,比例为1:8.75。
  1955年,高等教育部颁发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工编制控制数为74200人,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为1:3.15。
  1956年,省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通知,普通中学编制暂按145.08执行,师范按1:10.01执行;对于小学附设初中班,一般可按每班配备专职人员3.5名为原则,列入中学编制,如小学教师以小学为主兼教初中者,则列为小学编制。函授部教学人员,初级部每80人配备教师1人;高级部每60人配备教师1人。小学教师业余进修班基本上按学员80人配备教学人员1人。同年,省教育厅下达区一级扫盲事业编制1000名。
  1958年,各级学校学生数增长幅度较大,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小学为1:33.1,初中为1:17.3,高中为1:15.5,大学为1:4.5。
  1959年,福建省编制委员会(下简称“省编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达1959年度普通中学编制15374名,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为1:15.08;中师编制为1306名,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为1:10;公立小学在1958年核编38654名的基础上,新增5009名,达到43663名。同年5月,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师资补充的规定中提出,师资与学生的比例,一般是1:10左右,但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予以补充。
  1961年,各级学校学生数增加,为执行精简方针,公立幼儿园仅增编15人,编制数为2247人;公立小学应增编6000人,经压缩,仅增编1792人,即以55455为定编数;公立普通中学应增编2170人,仅维持原来的19963人,不增不减;中师编制1828人,不增不减。同年,高等学校教职工核定编制为5946人,其中教师3055人。高校附设函授大学定编为99人,其中:厦门大学45人,福建师范学院44人,福建农学院10人。
  1965年,省教育厅、省编委联合下达教职员工编制数:(1)公立小学增加编制1000名,达到56832名,重点解决山区、沿海岛屿、少数民族等文化落后地区的需要。其中专门划出300名,解决山区新建工业基地和部队留守处军队干部、职工子女入学的需要。同时,另增加代课教师名额1500名。(2)公立普通中学按1964年核编的16900名,不作变动。为了加强中学政治课教学,1965年,增加政治课专职教师编制330名。(3)中等师范学校保留1964年核编的860名(不含函授50名),不作变动。(4)其他教育事业,维持原定编3954名,不作变动。
  农职业学校编制:1965年,按1:13~15比例配备教职工,增加编制182名,达到287名。省属高等师范院校编制为1560名,其中:福建师范学院1248名,福建第二师院236名,英语专科学校76名。1965年5月,高等教育部下达直属高等学校编制数中,厦门大学编制为1527名,其中,校本部1200名(含政治辅导员30名),专职科研人员131名,其他196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定员定额全被打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1987年,省编委、省教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教育部门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农职业中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试行意见。编制标准详见表12-2。
  承担教育教学实验、示范任务的省重点中学(90所),每班增加0.2个教职工,省重点小学、实验小学、师范附小,每班增加0.1个教职工。
  小学学区教职工以平均每班3.5名计算。
  1985年,国家教委下达《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福建省编委于1988年核定福建师范大学等8所本科院校人员的编制。
  成人教育编制。1956年3月,省编委核定全省扫盲行政、视导教研机构编制总数为1522人。1961年,贯彻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的精神,仅保留1021人。专职教师与学员的比例,一般是:高小班1:200左右,中学班1:100左右,大专班1:60左右。厂矿企事业单位或部门举办的职工学校教师,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比例配备,列入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979年6月,经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核定,全省工农教育干部编制先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1021名。1980年12月,福建省编委重新核定全省各地、市、县机关干部业余学校人员编制为298名。1983年1月,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把专职教师配齐,并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1984年1月,省编委重新核定全省地方工会职工业余学校专职人员事业编制为454名。1985年12月,经省编委同意,省教育厅重新核定成人教育干部(包括乡镇文化技术学校专职校长、教导主任)编制为1225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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