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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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104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教师
分类号: G451
页数: 53
页码: 631-6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教师队伍的编制、教师的来源、教师的学历、职称、管理与待遇。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 教师

内容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福建始办新式学堂,即聘请教习(教员)授课。至清宣统元年(1909年),福建各级各类学堂共有教职员3772人。民国元年,教职员增至6553人。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省教育主管部门陆续制订教师的任用、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加强师资管理。抗日战争时期,广大教师坚持教学,并向群众宣传抗战。一些随学校内迁山区的教师,还帮助当地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抗战胜利后,内迁学校迁回原址办学,侨办学校恢复了侨资来源,公私立学校有所发展,教师人数相应增多,至民国37年(1948年),全省学校共有教职员29984人。由于国民政府发动内战,经济崩溃,教育经费紧缺,学校处于停办半停办状态,教师生活艰辛。许多进步师生纷纷投入爱国民主运动,迎接解放。
  1949年,福建各级各类学校有专任教师20584人。为了团结他们为新中国教育事业服务,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予以任用,并组织他们参加政治学习和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三大革命运动,让他们在实践中接受教育。1952年,又组织教师参加思想改造运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此同时,省教育主管部门重点发展师范教育和各种短期师资培训班,加速培养新师资,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加强在职教师进修,逐步建立健全师资管理制度。1956年,贯彻中共中央知识分子问题会议精神,对教师政治上培养、业务上提高、生活上关心。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广大教师心情舒畅,积极工作。
  1957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福建高、中等学校一批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58年,在教师中开展“拔白插红”(拔资产阶级白旗、插无产阶级红旗)运动。在“教育革命”中,批判资产阶级教育思想,广大教师又一次受到冲击。1959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第一书记叶飞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针对教育战线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纠偏意见。但是,在1959年错误地开展反右倾斗争中,又有一部分干部和教师受到批判。
  1958年,在“大跃进”的浪潮中,福建学校猛增,师资严重不足,不得不从社会上吸收一批知识青年补充教师队伍,教师人数从1958年的69219人,增至1960年的98276人,增长42%。1961年,根据教育部“缩短战线,压缩规模,合理布局,提高质量”的精神,调整学校,精简人员,教师数由1961年末的98438人,减至1962年末的79780人,净减18658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大批教师遭受冲击、迫害,有的甚至含冤去世,有的被下放农村。在江青反革命集团炮制“两个估计”和批判“修正主义教育路线回潮”的淫威下,广大教师欲教不能,欲罢不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战线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处理历次政治运动遗留问题,全面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大批教师返回教学岗位,精神振奋,努力工作。1982年8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障教师人身安全》的布告;1985年2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广泛开展尊师活动的决定》;5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尊师重教活动,迎接第一个教师节的通知》,这些都有力地促进社会树立尊师重教的新风尚。1989年,国家教委、省、地(市)、县分别表彰了教育先进工作者和先进单位,广大教师深受鼓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名老教师的安排使用,选拔了一批优秀教师担任学校领导职务。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教师均占一定比例。1988年6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努力为中小学多办实事的若干意见》;1989年6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当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各级党政部门为教师解决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期间,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了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改革,提高工资待遇;加强学历未达标教师的进修提高,重视培养青年教师;对民办教师队伍进行整顿,并建立民办教师退养制度;拨专款解决部分教师的住房问题;解决部分骨干教师家属的“农转非”(由农业户口转为市镇非农业户口)和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
  40年来,福建教师队伍几经周折不断发展壮大,至1989年全省有专任教师267809人,是1949年的13.11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广大教师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辛勤耕耘,默默奉献,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人才。
  第一节 编制
  清末,新学堂未具体规定教员编制数。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据清政府学部总务司统计,福建各级各类学堂师生比例为:小学堂(含蒙养院)1:12.6;中学堂1:9.95;专门学堂1:24.4;实业学堂1:11.3;师范学堂1:14.3。宣统元年(1909年)为:小学堂(含蒙养院)1:13.7;中学堂1:8.2;专门学堂1:18.7;实业学堂1:7,师范学堂1:12.6。
  民国5年(1916年),教育部公布的《国民学校施行细则》规定:国民学校各学级(班级)设正教员1人,每二个学级设正教员1人,助教员1人;凡四学级以上的国民学校校长担任教授者,可配置正教员或助教员1人辅助其教授。国民学校可酌设专科教员。民国25年,教育部规定:小学设校长1人,每学级设级任教员1人,并酌设专科教员,但平均每两学级的教员人数应以3人为限。小学应单独或联合设校医或看护。6学级以上酌设事务员,但须呈主管教育机关核准,小学每学级学生数以45人为原则,至少25人。同年,省教育厅统计,初等学校每个教职员平均教授学生为30人(其中:幼稚园32人,短期小学60人,简易小学41人,初级小学25人,小学23人)。民国35年度有小学生752664人,教职员21073人,教职员与学生比例为1:35.72。
  民国24年(1935年)6月,教育部在《修正中学规程》中规定:中学各学科均应聘请专任教员,6学级以下的中学,平均每学级不得超过2人;7学级以上的中学平均每两学级不得超过3人。兼任教员人数不得超过全体教员人数的1/4。民国25年度,省教育厅统计,中等学校每个教职员平均教授学生9人。其中:初中9人,高中4人,完全中学11人,师范9人,职业学校6人。民国28年,省教育厅颁布《福建省中等学校管理规则》,对专任教员的配备作了规定,详见表12-1。
  民国25年(1936年),省教育厅统计,高等学校每个教职员平均教授学生2.5人,其中,学院2人,大学3人。民国36年,福建省政府核定省属高等学校员工数:省立医学院教职员121名,省立农学院教职员69名,省立师范专科学校教职员76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学生数与班级数结合计算教师编制。
  1952年,教育部规定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设教养员2人,保育员1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设教养员2人,保育员2人。
  1954年,华东区教育部核定福建省小学按1(教职工):28.8(学生),初中按1:12.5,高由按1:11.5,中专按1S.1的比例定编。省教育厅具体安排了普通中学、师范学校的编制定额:普通中学1818班,学生96716人,教职工定编为7097人,比例为1:13.62(照顾山区生源少,建阳、南平、福安、永安4个地区一般按1:12~13计算);普通师范151班,学生7403人,教职工定编为846人,比例为1:8.75。
  1955年,高等教育部颁发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工编制控制数为74200人,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为1:3.15。
  1956年,省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通知,普通中学编制暂按145.08执行,师范按1:10.01执行;对于小学附设初中班,一般可按每班配备专职人员3.5名为原则,列入中学编制,如小学教师以小学为主兼教初中者,则列为小学编制。函授部教学人员,初级部每80人配备教师1人;高级部每60人配备教师1人。小学教师业余进修班基本上按学员80人配备教学人员1人。同年,省教育厅下达区一级扫盲事业编制1000名。
  1958年,各级学校学生数增长幅度较大,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小学为1:33.1,初中为1:17.3,高中为1:15.5,大学为1:4.5。
  1959年,福建省编制委员会(下简称“省编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达1959年度普通中学编制15374名,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为1:15.08;中师编制为1306名,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为1:10;公立小学在1958年核编38654名的基础上,新增5009名,达到43663名。同年5月,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师资补充的规定中提出,师资与学生的比例,一般是1:10左右,但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予以补充。
  1961年,各级学校学生数增加,为执行精简方针,公立幼儿园仅增编15人,编制数为2247人;公立小学应增编6000人,经压缩,仅增编1792人,即以55455为定编数;公立普通中学应增编2170人,仅维持原来的19963人,不增不减;中师编制1828人,不增不减。同年,高等学校教职工核定编制为5946人,其中教师3055人。高校附设函授大学定编为99人,其中:厦门大学45人,福建师范学院44人,福建农学院10人。
  1965年,省教育厅、省编委联合下达教职员工编制数:(1)公立小学增加编制1000名,达到56832名,重点解决山区、沿海岛屿、少数民族等文化落后地区的需要。其中专门划出300名,解决山区新建工业基地和部队留守处军队干部、职工子女入学的需要。同时,另增加代课教师名额1500名。(2)公立普通中学按1964年核编的16900名,不作变动。为了加强中学政治课教学,1965年,增加政治课专职教师编制330名。(3)中等师范学校保留1964年核编的860名(不含函授50名),不作变动。(4)其他教育事业,维持原定编3954名,不作变动。
  农职业学校编制:1965年,按1:13~15比例配备教职工,增加编制182名,达到287名。省属高等师范院校编制为1560名,其中:福建师范学院1248名,福建第二师院236名,英语专科学校76名。1965年5月,高等教育部下达直属高等学校编制数中,厦门大学编制为1527名,其中,校本部1200名(含政治辅导员30名),专职科研人员131名,其他196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定员定额全被打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1987年,省编委、省教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教育部门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农职业中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试行意见。编制标准详见表12-2。
  承担教育教学实验、示范任务的省重点中学(90所),每班增加0.2个教职工,省重点小学、实验小学、师范附小,每班增加0.1个教职工。
  小学学区教职工以平均每班3.5名计算。
  1985年,国家教委下达《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福建省编委于1988年核定福建师范大学等8所本科院校人员的编制。
  成人教育编制。1956年3月,省编委核定全省扫盲行政、视导教研机构编制总数为1522人。1961年,贯彻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的精神,仅保留1021人。专职教师与学员的比例,一般是:高小班1:200左右,中学班1:100左右,大专班1:60左右。厂矿企事业单位或部门举办的职工学校教师,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比例配备,列入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979年6月,经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核定,全省工农教育干部编制先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1021名。1980年12月,福建省编委重新核定全省各地、市、县机关干部业余学校人员编制为298名。1983年1月,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把专职教师配齐,并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1984年1月,省编委重新核定全省地方工会职工业余学校专职人员事业编制为454名。1985年12月,经省编委同意,省教育厅重新核定成人教育干部(包括乡镇文化技术学校专职校长、教导主任)编制为1225人。
  第二节 来源
  一、培养
  (一)师范类学校培养
  师范学校培养的毕业生,是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主要来源。
  清末,全闽师范学堂初期设师范完全科,后增设师范简易科,均培养小学堂师资。简易科连续招生15班,共毕业894人。该学堂还设体育、音乐专修科,培养小学堂体育、音乐师资;设单科传习所,培养小学堂副教员。除全闽师范学堂外,各地先后创办汀漳龙师范传习所(后改名汀漳龙师范学堂)、福州女子师范传习所(后改名福州女子师范学堂)、厦门师范学堂,以及永定、永春、漳州、漳浦等地的初级师范简易科、传习所等。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福建初级师范学堂中,有3所设完全科,在校学生191人;8所设简易科,在校学生821人;8所传习所、讲习科,在校学生285人。以上均培养小学堂师资。同年,全闽师范学堂开办优级师范选科,招收选科学生191人、专修科学生43人。设置理化、博物、史地、数学等专业,毕业生主要到中学堂任教。
  清宣统元年(1909年),福建初等小学堂、蒙养院有教员、教养员673人,高等小学堂有教员1235人,中学堂有教员128人,师范学堂有教员51人,专门学堂有教员57人,实业学堂有教员130人,全闽师范学堂有教员102人(其中,留学日本的22人)。
  民国时期,培养初等学校师资的普通师范学校有较大发展。民国3年(1914年),福建省划为4个师范区,设省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师范学校。福州女子师范学校改为省立女子师范学校。均培养小学师资;教会办厦门怀德幼稚师范学校和福州协和女子幼稚师范学校,培养幼稚园师资。民国7年3月,陈嘉庚创办私立集美师范学校,之后又创办集美女子师范学校、集美幼稚师范学校。还有华侨创办或资助的初等师范学校(或中学附设简易师范班)10所(班),但办学时间长短不一,有的仅办一年就停办。从民国19~37年,福建省中等师范学校(含幼师、乡村师范、简易师范)共有毕业生14807人,充实了小学和幼稚园的师资队伍。
  中等学校师资。民国3年(1914年),教育部统一规划全国设立6个高师教育区,福建不设高师,而每年全国高师分配给福建的招生名额有限,这影响了中等学校师资的补充来源。民国14年,陈嘉庚在集美师范学校增设集美高级师范选科,分文、理、史地、艺术、体育五个专业,培养初中师资,至民国16年共办3届,毕业生107人。福建省为了解决中学师资来源问题,于民国30年创办福建师范专科学校,第一届招生5个学科共121人,至民国38年共有毕业生630人。充实了中等学校师资。
  高等学校教师主要来源于高校培养的本科优秀毕业生和回国留学生。
  民众教育师资。主要采取短期培训的办法,解决师资来源。民国17年(1928年),省教育厅设立民众教育委员会,开设民众教育师范讲习所,培训民众学校师资,为期6个月,毕业108人。民国24年,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各县市短期小学师资训练班暂行办法》,招收初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毕业生(或程度相当者),经两个月培训,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证书,派充短期小学校长或教员。民国25年,设民众师资训练所,举办两期,毕业校长87人、教员161人,派往各县(区)服务。抗日战争时期,办战时民众学校。从协和学院、福建学院、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抽调教师28人参加督导和编辑工作,抽调这3所学校学生231人经训练后,派往各县、市、特区担任民众教育训练员。抽调高中二、三年级学生和师范、简师学生2254人,停学一年,经培训后派往民众学校当教员。这批学生服务期满回学校继续学习后,省教育厅又招收初中毕业和失业知识分子以及抽调师范、高中已修满一年的学生约1400人,经短训派遣任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将各级各类学校留下的原有教师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予以任用,通过团结、教育、改造,使之为新中国教育服务。当时有:高等学校专任教师403人(其中教授167人,副教授72人,讲师68人,助教96人);中等专业学校专任教师697人(其中师范学校专任教师197人);普通中学专任教师2902人(其中教育部门办的学校教师1210);小学专任教师16582人。1950年,福建按照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学问题的指示》,进行失业小学教师登记,由各专署(市)举办失业小学教师训练班,经过3个月培训,有10454人派往小学任教。
  军管会(人民政府)接管各级师范学校后,大力加强师范教育,有计划地培养新师资。1949年,全省有中等师范学校10所,在校学生3905人,培养小学、幼儿园师资。为适应农村初级小学发展的需要,各地还举办初师班,1952年共有初师学生1800多人。为解决农村山区的师资紧缺问题,1964、1965年,三明、福安、南平、龙岩等专区先后办了农村师范学校23所,学制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程度(含同等学力)的贫下中农子女入学,毕业后回原社队半耕半读小学任教。随着师范教育的发展,至1965年全省已有中师40所,在校学生8616人。“文化大革命”初期,中师被全部撤销。1972年,各地区(市)先复办1所,共招生1802人。
  1978年以后,中等师范教育有了新的发展。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师资,从1978年起,在宁德师范学校增设民族班,降低分数段录取畲族学生,每年招收40人。1983年起,中师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招收农村学生的比例不低于85%。先后在13所中等师范学校开办师范预科班,招收老区基点村、贫困县的学生,累计招生2300多名,经一年学习,考试合格后升入中师就读。为了培养特殊教育(盲聋哑)师资,1988年,在泉州师范学校设特殊教育专业班,学制3年,首届招生44人。同时,南京特殊师范学校每年也在福建省招生,为福建培养特殊教育师资。至1989年,全省有中师25所(其中幼师2所),在校学生19073人(其中幼师1350人)。
  40年来,福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共有113149人(其中普师毕业生90476人,幼师毕业生6873人),为小学、幼儿园输送了合格师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经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后,当时福建师范学院是福建唯一的高师,担负着培养中等学校师资的重任,除按国家计划培养本科、专科生外,还举办培训班。1952年,挑选高中毕业生300名,经培训3个月,派往初中任教。1953年,开办数理短训班,招生118名,中文短训班,招生100名,均学习1年,毕业后分配各地初中任教。1954~1956年,举办短期师资训练班,培训中师、高中毕业生1214人,经1年(有的1年半)学习,分配担任初中教师;选调初中教师154人,经1年培训,充任高中教师。为适应初中教育发展的需要,1958年,各地区(市)各创办1所师范专科学校,当年共招生1700多人,培养初中教师。为了加强普通中学政治课教师队伍,1965年,从复员军人中吸收330人,经福建教育学院培训1年后,派往中学任教。“文化大革命”初期,福建高师均被撤销。1972年,重办福建师范大学,仅招生300名。
  1978年以后,陆续复办师范专科学校(师范大专班)和漳州师范学院。1989年,福建高师共有9所,在校学生19411人(其中本科5839人)。
  为了解决农村中学师资问题,1985年,在部分师范专科学校进行按专业将招生名额分配到县的改革招生试验,1986年,全面推广。同年,福建师范大学有17个专业招生指标的40%向36个老区、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海岛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1986年起,每年师专毕业生70~80%分配到农村中学任教。1989年,师专招生数的80%招收农村的高中毕业生,并实行定向分配。
  40年来,福建高等师范院校共有毕业生77693人(其中本科毕业生23459),是中等学校师资的主要来源。
  (二)非师范类学校培养
  民国10年(1921年),陈嘉庚创办厦门大学,设师范学部(先后改为教育学科、教育学系、教育学院)培养中学师资,从民国15~38年共毕业299人。民国33年,福建创办的国立海疆学校,至1949年,师范专修科共有毕业生220人。私立协和大学和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先后增设教育系,培养中等学校师资和教育行政人员。据协和大学民国29年统计,共有毕业生401人,其中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有13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培养的本科优秀毕业生和研究生,除留校任教外,每年都有部分本科毕业生分配到中等专业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职业技术教育的蓬勃发展,它们又担负了培养、培训农、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专业课教师的任务。1983~1986年,共调配毕业生487人到职业中学任专业课教师。1984、1985年,选派职业中学相关学科教师到大学进修专业课程的共有480人。为了解决农、职业中学专业课师资的急需,省教育厅委托高等院校举办职教师资班,代培职教专业课师资。1985年,由福州大学、福建农学院、福建师大、华侨大学、集美财专、省商专及福建机电学校大专班、福建艺术学校大专班等8所学校,分别培训淡水养殖、建筑、电子技术应用、畜牧兽医等15个专业的师资,共招收职教师资班学生695人,学制2~3年。此外,还举办舞蹈、艺术体操、体育保健、美术写生等培训班,共培训师资450人。1986年7月,省人民政府同意将省属大专院校培养职教专业师资,列入“七五”期间高校招生计划。从1986年起,每年从省属非师范类高校定向招生指标内划出10%的名额,实行定向招生,毕业后回原地职业中学任教。同年,农学院、林学院、福大、建专、集美财专、商专、机电学校大专班共招收定向生335名。1987年,省教委决定招收少数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后回职业中学任教。当年,农学院、林学院、厦门水产学院采取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考试录取的办法,对口招收职业高中毕业生120名。1988年,福州大学电气技术专业和机电学校大专班农村机电专业,对口招收职业高中毕业生60名。福建农学院组建培养职业中学师资的种植和养殖两个专业,学制4年,当年招生120名。这些措施,壮大了职业学校专业课的师资队伍。
  鉴于中、小学音乐、美术、体育学科教师严重短缺,除福建师范大学艺术系增招本科、专科生人数外,1984年起,福建艺术学校增设师范大专班,培养农村中学音乐教师。为解决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和幼教师资的急需,中师招生将体育、音乐、美术成绩列入录取条件。1984年,省教育厅决定在18所职业中学试办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班,招生890名;职业中学幼教专业班招生3000多名。从1987年起,省里每年安排500名专项指标,由省教委会同省人事局、省劳动局从当年职业中学体育、音乐、美术、幼教4个专业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用。聘用期一定6年,享受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1987年,聘用职业高中毕业生700名为职业中学、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
  二、聘请
  清末,创办学堂之初,主要聘请科举出身的人士为教习(教员)讲授读经、修身等“中学”;根据课程设置的需要,聘请洋教习讲授现代科技的“西学”。宣统元年(1909年),福建各类学校聘请外国教员共有22人,其中,专门学堂6人,实业学堂7人,师范学堂7人,中学堂1人,高等小学堂1人(不包含教会学校外籍教员数)。聘请外籍教员必须签订聘约。全闽师范学堂的聘约条文共18条,包括聘请年限,生活待遇等,并写明“凡学堂内外一切他事,不得干预”,“每星期教授时刻以三十点钟为度,不得缺少时刻”,“在合同限内,不经本堂监督允许,不得营利,别图他业,不得私自授课他处学生,致荒本学堂正课”等等。
  民国时期,各级公私立学校由校长或校董会聘请教员。
  省立小学教员,除县、市政府分配的师范毕业生外,由校长于学年开始前1个月,从县市政府公布的登记合格人员中遴聘教员。聘定后报教育厅备案。遇有不合格者,教育厅可令学校更换。县立、区立小学教员由校长聘任,开具详细履历,呈报县教育局核准备案,经教育主管机关核准后,由学校将聘约送达受聘人,受聘人将承聘书送达校长,校长将延聘及承聘情况报主管教育机关。小学教员聘任期限为1学年,成绩优良者,继续聘任。聘约期间双方不得无故解约。期满不续聘的,校长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教员;教员要求中途解约的,也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校长。
  民国17年(1928年)11月,省教育厅规定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由校长聘任,呈报教育厅审查备案,送审时,必须呈验履历、毕业文凭、著作、服务证明。民国23年,省立中等学校(含师范、职业学校),由校长将合格人员详细履历,呈报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开具聘书于学年或学期开始前1个月送达受聘教员手中,初聘任期以1学年为原则,以后续聘任期为2年。民国28年,规定聘任教员以专任为原则,以经检定或登记合格为限,但正在申请无试验检定或登记的人员,在其资格及证件未经审查决定之前,可暂准充任。校长于每年7月15日前,将拟聘教职员一览表(包括拟聘教员担任的学科及时数、铨叙等级、俸额、专任或兼任、检定或登记科目、在中等学校服务年限等项目),呈经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将聘书送达受聘的教职员。凡经教育厅核准任用而任期未满的教员,学校不得任意解聘;遇有原校长奉令调动或免职时,新任校长对任期未满的教员,也不得解聘;认为应解聘的教职员,学校应将具体事实呈报教育厅核准后,才能予以解聘。凡因故呈准辞职或奉令停职之教职员离职后,其续任人员仍应依照拟聘手续经核准后聘用。受聘的教职员不得中途无故辞职,因故要求解约者,必须于1个月以前商得校长同意,始得离职。
  高等学校校长根据系科专业的需要,按照教员任用资格聘请教员,由学校上报教育部审查核定。高等学校聘任教师,必须履行聘约。30、40年代,福建创办医学院、农学院、师专、音专、海疆学校等高等院校,先后聘请一批著名教授来校任教。民国37年(1948年),福建高等学聘请的专任教师497人中,有教授204人、副教授79人,两者占教师总数的56.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日制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教师,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办学的主管部门按编制负责调配。此外,根据教学需要,学校按照审批手续,可以聘请兼任的专业课教师和少数外籍教师担任外语教学。
  普通中小学必要时可以聘请代课教师,是以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作为控制数,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职工病假、分娩假的具体情况,于每年9月份前,将本学年需要聘用的人数计划报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聘用。聘请代课人员必须签订合同,期满辞退。需要继续聘用,应重新签订合同。
  50年代,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课教师紧缺,多聘请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兼课。之后,国家陆续统配大批高等学校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聘任兼职教师逐年减少。80年代,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发展较快,曾聘请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和由联办单位选派专业人员共300多名兼任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学。还聘请一批当地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来校任教。
  侨办学校,董事会可以自聘教师。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10月规定,侨办学校董事会有权自聘或解聘校长、教师,决定和负责其薪金待遇。
  50年代,福建的一些高等院校聘请苏联教师开俄语课。1978年以后,陆续聘请一批外国专家、教师任教、讲学,或合作科研。近10年来共聘请外国专家、教师881人次,在全省30多所院校(含少数中专、中学)的18个专业、学科中任教。他们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22个国家和地区,从事语言教学的较多。为了适应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需要,高校开设了部分新专业,聘请有关专业的外国专家、教师来闽任教,促进了计算机、国际新闻、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等专业(学科)的建立和发展。部分职业大学也聘请外籍教师教授外语,以提高外语教学水平,厦门鹭江职业大学,先后聘请10多名外籍教师来校担任英语、日语教学;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先后聘请外籍教师45人次。
  职业大学根据教学需要,聘请部份兼职教师,逐步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福建中华职业大学,有专任教师74人,聘请兼职教师35人;闽西职业大学专任教师65人,聘请当地有关单位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讲师22人为兼职教师。
  1986年,高等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福建省高等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制订了实施细则。规定聘任或任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先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学科负责人,依据教师任职条件,推荐任职人选,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由校(院)长负责主持设立一个临时性组织,按照限额做好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2~4年,可以续聘或连任。在职期间,对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或不符合《试行条例》第8条要求的,可以解聘。福建各高等学校,已按这个规定执行。
  成人学校除教育主管部门或办学主管部门调配的专职教师外,聘请大批兼职教师,形成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以兼职教师为主体的师资队伍。尤其是成人初等学校(含初等文化技术学校)遍布农村,担负扫盲、小学班和初等技术教育的重任,多是就地取材,能者为师,聘请当地农业技术员、离退休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为兼任教师。成人初等教育,聘请的兼职教师数量很大。1989年,福建成人初等学校共有教师22300人,其中兼职教师21693人,占教师总数的97.28%。
  成人中学根据客观需要,发展有快有慢。50年代,为提高工农干部科学文化水平,成人中学发展较快。1956年,有专任教师1781人,聘请兼任教师104774人。之后渐趋回落。“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根据工厂企业职工文化补课的需要,一度全日制中学增设夜中学,1985年,全省有专任教师754人,聘请兼任教师4401人。至1989年,成人中学有教师1285人,其中聘请兼任教师954人,占教师总数的74.24%;成人技术培训学校有教师6857人,其中聘请兼任教师6206人,占教师总数的90.5%;成人中专有教师4653人,其中聘请兼任教师1749人,占教师总数的37.59%。
  成人高校除普通高校附属的函授部、夜大学、进修学院等由本校教师调配任教外,其他业余大学按编制配备专任教师,并根据课程设置需要,聘请普通高校和社会上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兼课。福建省直属机关业余大学有专任教师20人,聘请兼职教师47人。
  三、其他
  (―)吸收民办教师
  从50年代起,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公办教师数量不足,省教育主管部门从社会上吸收了大批高、初中毕业(肄业)生为民办教师。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海岛,交通不便,村庄分散,单、双人校较多,大多数民办教师克服困难,艰苦办学,为普及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贡献。
  福建省民办教师曾有两次非正常大幅度增加。一次是1958~1960年,由于学校的盲目发展而大量吸收民办教师;另一次是“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地方不顾客观条件,提出“村村办小学,队队办初中,社社办高中”的口号,大量增加民办教师。至1977年,小学民办教师达7.4万多人,占小学教师总数的51.6%。经过在职学习、培训和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教师,陆续转为公办教师。1979年底,全省中小学民办教师还有111799人。从1979年底起,冻结吸收民办教师,并对现有民办教师队伍进行整顿。一是经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转为公办教师,10年来计有33530人;二是从1980年开始,在中师招生计划中,安排专项指标招收民办教师,已有13551人毕业分配为公办教师;三是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近1万人。至1989年,全省中小学还有民办教职工47088人,占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44%,(其中,普通中学占教职工数的6.57%;农职业中学占1.02%;小学占23.54%)。在民办教职工中,有专任教师42241人(普通中学2442人,农职业中学115人,小学39684人)。
  (二)吸收代课教师
  50、60年代,有一批应届高中毕业生因各种原因高考落第,他们到学校任代课教师后,有的在老教师的精心指导下,个人刻苦进修,教学业务提高较快,成为教学骨干而被吸收为公办教师。普通中、小学和农职业中学因教学需要聘请的代课教师,有的是因师资缺额而长期代课,有的是因教师病假、分娩假而临时代课。1986年以来,对连续任教满5年,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小学代课教师,允许报考师范学校,累计已招生1600多人,毕业后为正式教师。代课教师参加中师函授学习,取得毕业文凭者,在指标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录用为公办教师,全省已录(聘)用775名。
  (三)短期培训成人教育师资
  1949年冬,在开展冬学运动之前,一般以县为单位对冬学教师进行短训,全省共训练民师7419人,冬学结束后转为民校教师。1950~1952年,省教育(文教)厅创办社会教育训练班,吸收社会知识青年参加短训,学习有关工农教育方针政策和教材教法等,结业后回各地担任专职民校校长或教导主任。1956年,全省有32个县举办老区群众教师训练班,培训民师1465人,负责老区基点村群众识字教育,扫除文盲。
  (四)沿海支援山区
  福建山区教师紧缺,50、60年代,沿海地区部分高师毕业生分配到山区中学任教。福州、厦门、闽侯等沿海地区的师范学校部分毕业生,调配到南平、三明、龙岩、福安等山区小学任教。1965年,省教育厅从沿海地区招收“半耕半教志愿兵”1774人,安排到山区半耕半教;1970年,省革委会通知有关县革委会从中吸收适合当教师的“志愿兵”,分配为小学教师,按当地民办教师待遇,发给报酬。
  此外,在几次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师资缺额的情况下,为了应急,教育主管部门曾经采取“层层拔高”任用教师的做法。1952年,从小学教师中抽调1128人到中学任教;1956年,又抽调小学教师600人为初中教师,抽调初中教师425人为高中教师,抽调高中教师54人到高等学校工作。1958年,学校猛增,也曾经“拔高”任用教师。“文化大革命”以后,各地区复办师范专科学校,从普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抽调一批骨干教师到师专任教。中师复办初期学制四年,一部分优秀毕业生被分配到中学任教。这种“层层拔高”任用教师的应急做法,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为此,教育主管部门采取了弥补措施,加强他们的在职进修,脱产培训,以提高教学业务水平,使能更好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40年来,福建教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至1989年,全省高等学校有专任教师9154人,比1949年教师数增长22.7倍;中等技术学校有专任教师4174人,增长8.3倍;中等师范学校有专任教师1730人,增长9.7倍;普通中学有专任教师67919人,增长23.4倍;职业中学有专任教师5635人;技工学校有专任教师2072人;小学有专任教师147437人,增长8.9倍;幼儿园有专任教养员25033人,是1952年的39倍;盲聋哑学校有专任教师205人;弱智儿童辅读学校有专任教师47人;成人高校专任教师有891人;成人中专学校有专任教师2904人;成人中学有专任教师231人,兼任教师954人;成人初等学校有专任教师377人,兼任教师13252人。
  第三节 学历与职称
  一、学历
  清末,初办新式学堂的教师,多由科举出身的人士和回国留学生担任。有了师范学堂和其他学堂毕业生任教以后,各级学校教师的学历合格率逐步提高。至宣统元年(1909年),福建初等小学堂、蒙养院有教员673人,其中师范毕业生246人,占教员总数的36.55%,非师范类毕业生427人。高等小学堂有教员1235人,其中师范毕业生529人,占42.83%,非师范类毕业生235人,其他471人。中学堂有教员128人,其中师范毕业生31人,占24.22%,非师范类毕业生39人,其他58人。初级师范学堂和师范传习所有教员40人。其中师范毕业生28人,占70%,非师范类毕业生8人,其他4人。专门学堂有教员57人,其中本国毕业生13人,外国毕业生27人,其他17人。实业学堂有教员130人,其中本国毕业生81人,外国毕业生22人,其他27人。优级师范学堂有教员11人,其中本国毕业生3人,外国毕业生1人,其他7人。当时福州各级学堂,师资学历合格率较高,宣统二年(1910年),福州城乡33所小学堂有教员341人,其中师范毕(肄)业的200人,占教员总数的58.7%,其他中等学堂毕业的60人,占17.6%,科举出身的81人,占23.7%。
  民国时期,师范毕业生日益增多,教师队伍中师范毕业学历的比例逐年提高。特别是省教育主管部门重视省立中小学的师资配备,在数量上、质量上都优于县(区)立和一般学校。民国18年(1929年),省立小学教员186人中,有各级师范毕业生119人,占教员总数的64%。民国23年,省立小学教员共有280人,其中,师大、专科毕业的33人,占总数的13.51%;中等师范及短期师范毕业的206人,占73.54%。民国31年,省教育主管部门对全省小学教员学历进行调查:小学教员共有25215人,其中,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328人,占总数的1.3%;师范学校(含幼师、简师、乡师)毕业的6707人,占26.6%;师资训练班毕业的4001人,占15.86%。
  中学。民国17年(1928年),省立中学教职员559人,其中,国外大学、专门学校毕业的71人,占总数的12.7%;大学教育科、师范本科、高师毕业的124人,占22.2%,大学、专门学校毕业的194人,占34.7%。民国19、22、26年度,全省中等学校(含中学、师范、职业学校),专任教员系大学、专门学校毕业的以上学历、逐年有所增长,详见表12一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师范教育的发展和师范毕业生的增多,福建省教师的学历合格率有了较大提高。
  (一)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
  幼儿园专任教师(教养员)学历。40年来,全省幼儿园专任教师(教养员)数量上成倍增长,学历合格率不断提高,至1989年,中师、高中毕业以上的教师占49.16%,初师、初中肄业及以下的下降为12.45%。幼教队伍素质有了提高,详见表12-5。
  (二)小学专任教师学历
  小学专任教师队伍在数量上从1949年的16582人,增至1989年的147437人;在学历上,中师、高中毕业及以上的教师,从1951年占教师总数的33.60%,至1989年提高为70.66%;初中肄业及以下的下降为2.38%。表12-6,以国民经济发展的“五年计划”起止年度为主,辅以几个主要年度的统计数字,以示小学教师队伍的发展和学历合格率提高的情况。
  (三)普通中学专任教师学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普通中学专任教师队伍逐年充实了大批高师本、专科毕业生,从而提高了本、专科学历人数的比例,高中教师从1952年占教师总数的87.5%,至1989年,提高为96.3%;初中教师从58.96%,提高为71.42%。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的教师,高中从1952年占教师总数的12.51%下降为3.7%;初中从41.04%,下降为29.58%。表12-7,以国民经济发展的“五年计划”起止年度为主,辅以几个主要年度的统计数字,以示普通中学教师队伍的发展和学历合格率提高的情况。
  1988年9月,省教委为实施义务教育,对师资的配备标准作了规定。要求中师或高中毕业接度的小学教师(含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农村要达到80%以上,城市要达到9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初中教师,农村要达到70%以上,城市要达到80%以上(均包括20年以上教龄和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
  (四)中等专业学校专任教师学历
  农、职业中学专任教师学历。1989年,农、职业中学有专任教师5635人,其中,初中专任教师269人,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的145人,占教师总数的54%;高中专任教师5366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1538人,占28.7%,专科毕业学历的3053人,占56.3%。
  随着经济建设对各类中等技术人员的急需和普及义务教育对师资的要求。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加快了步伐。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发展较快,师资队伍也相应发展和加强。至1989年,教师队伍中、高等专科毕业以上的教师占总数的94.8%,详见表12-8。
  (五)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学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大批研究生充实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使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起了变化、高学历的教师增多,低学历教师的比例有所下降,详见表12-9。
  (六)成人教育教师学历
  据1985年福建省44所机关干部业余学校统计,在179名专职教师中,大学本科毕业的47名,占总数26.3%,大学专科毕业的85名,占47.4%;中专或高中毕业的47名,占26.3%。在263名兼职教师中,大学本科毕业116名,占44.4%,大学专科毕业的91名,占38.4%,中专毕业的56名,占17.2%。
  成人中专教师的学历,据1986年对40所干部、职工业余中专统计,在234名专职教师中,大学本科毕业的87名,大学专科毕业的122名,共占89.3%。
  1989年,全省成人高校专任教师891人中,研究生毕业的21人,占2.36%;大学本科毕业的765人,占85.86%;大学专科毕业(含本专肄业2年以上)93人,占10.43%;大学本专肄业未满2年及以下的12人,占1.35%。
  二、职称
  清末,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民国元年(1912年),中央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民国6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助教授。民国13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民国16年,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民国35~37年度(1946~1948年)福建省高等学校专任教师职称情况,详见表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50、60年代,除普通高等学校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均没有评定职称。80年代起,按照中央“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开展”的方针,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从1987年1月起进行试点,同年7月,逐步全面铺开。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至1988年底,首批评出中学高级教师5488人。
  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于1981年3月,先在机电、’水电、建筑、财经、省卫校、龙溪农校等6所重点中专学校试点。同年10月,成立省中等专业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由省教育厅厅长、分管副厅长和师大、厦大、福大教授、副教授共14人组成。1982年2月,全省各中专学校全面展开教师职称评定工作。1983年评完第一批。之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暂停,进行检查整顿。1987年4月,福建省制定《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1988年,又先后制定了《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和《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接着,中专学校继续开展职称评聘工作。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4级。1981~1989年,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任教师职称评定情况,详见表12-11。
  其中,中等师范学校专任教师职称评定情况如表12-12。
  50年代,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仍沿用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1960年3月,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并规定高等院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和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对当时已经在高等学校工作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其职务名称不变,如需要提升,应按《暂行规定》的条件、批准权限办理。当年,全省高等学校专任教师共计3646人,其中,教授86人,副教授69人,讲师320人,助教2316人。另有尚未评定职称的教员855人。
  1978年,福建省恢复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制度。1979年和1981年,全省9所大学进行2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确定与提升教授67名,副教授334名。1983年3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59人,曾鸣任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24个学科评审小组。同年5月,省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颁发“关于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并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通过教授38名,研究员3名。后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福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从9月1日起暂停,进行检查整顿。
  1985年8月,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试行)》,在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进行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当年,成立“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学衔委员会”,委员26人,田昭武任主任委员,下设22个学科评审组。10月,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通过教授26名,副教授304名,高级讲师27名。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当年5月,福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在大专院校全面推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批准组建“福建省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25人,田昭武任主任委员。下设26个学科评议组。评审委员会于1986年12月、1987年12月和1988年6月,先后三次评审通过教授155名,副教授1153名,研究员1名,副研究员18名,高级实验师17名,确认高级讲师27名为副教授。1986年,厦门大学经国家教委批准授予教授、副教授审批权,3次共评审通过教授83名,副教授349名,副研究员5名。1988年,经国家教委和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授予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学院关于副教授任职资格审批权,共评审通过副教授68名,副研究员5名,高级实验师2名。厦门水产学院、集美航海学院送农业部、交通部评审,3次共评审通过教授2名,副教授56名,副研究员6名。从1986~1988年,福建省高等学校(含部委属)共评审通过教授240名,副教授1653名,研究员1名,副研究员34名,高级实验师19名。
  1987年,根据中央和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批准建立“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17人,吴宣恭任主任委员。1988年6月,首次评审通过副教授15名。
  福建省高等学校首次职称改革工作于1988年9月份基本结束。
  1.助教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讲师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担任4年或4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2年或2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2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副教授
  承担5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2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者。
  4.教授
  承担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者。
  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成人教育师资的任职条件福建省按照1964年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职工业余学校教师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教师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政治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具有相当文化业务水平,能胜任所担负的教学工作。
  二、调配
  (一)师范毕业生分配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福建师范学堂规定,毕业生有效力本省及全国教育事业的义务。还规定毕业生的服务年限:优级本科、初级本科服务期限为6年;优级选科、初级简易科服务期限为3年,专修科2年。私费毕业生其义务年限本科3年,选科、简易科2年。
  民国28年(1939年),师范学校毕业生由省政府分发原籍县、市服务,遇必要时可派他县服务,但以邻近县份为原则。因有特别情形,经教育厅核准者,可服务于外省,但以教育事业为限。毕业生应向县市政府报到,听候分配服务处所,不得自由选择,逾期报到或借词延期,由教育厅予以处分。民国29年,省教育厅规定,师范毕业生服务期限定为3年。除服务1年成绩优良经核准升入师范学院或师范学校外,非到服务期满,不得升学或改业;如有特别情形,或重大疾病不能服务时,应请教育厅酌情暂缓,其服务期限仍须补足。毕业生在各县市服务,由各县市政府按年考查其服务状况,评定成绩,合格者,给予服务证明书,服务期满,呈报省政府备案。师专毕业生由省政府统一分配省内中等学校或教育行政机院教师以识字妇女充任,称为保姆,要经考核合格,发给保姆凭证,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清政府规定了各地应设立初级女子师范学堂,毕业后任女子小学堂教习;该学堂也讲习保育幼儿方法,毕业生也可充任幼儿教师。
  初等小学堂正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学堂考列中等,得有毕业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学堂有修业文凭者充任;正、副教员暂缺时均可从师范传习生中选任。高等小学堂正教员以初级师范学堂毕业考列最优等、优等及游学外洋师范毕业得有优等、中等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初级师范学堂毕业考列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师范毕业文凭者充任;正副教员暂缺时均可以简易师范毕业生充任。
  普通中学堂正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等、优等及游学外洋高等师范毕业考列优等、中等及得有毕业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优等及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高等师范毕业文凭者充任;正、副教员暂缺时可择游学外洋毕业生,考究教育理论者充任,不必限定师范学堂毕业,或择学科程度相当的人员充任。
  初级师范学堂正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考列最优等、优等及游学外洋高等师范毕业,得有优等文凭及毕业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高等师范毕业文凭者充任;正、副教员暂缺时可择游学外洋毕业生,曾考究教育理论者充任,不必限定在师范学堂毕业,或择学科程度相当的人员充任。
  初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曾人实业教员传习所及中等实业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充任,副教员以曾入实业教员传习所及中等实业学堂得有修业文凭者充任。中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大学堂实科毕业、高等实业学堂考列优等者及游学外洋高等实业学堂毕业,得有毕业文凭者充任,暂缺时可以实业传习所较优之毕业生充任;副教员以高等实业学堂毕业考列中等者,以游学外洋得有高等实业毕业文凭者充任,暂缺时可以实业传习所其次之毕业生充任。
  高等学堂正、副教员以大学堂毕业生及留学外国大学堂毕业生充任。
  民国时期,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了各级学校教员的任用资格。
  小学教员资格民国17年(1928年)以前,小学教员分为本科正、副教员,专科正、副教员。凡教授小学规定学科的教员为本科正教员,凡教授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缝纫、英语等学科中某一科目或数科目的教员为专科正教员;辅助正教员教学的为副教员。民国17年,小学教员分为级任教员与专科教员。民国20年,福建省小学教员分为小学正教员、小学代用正教员、初级小学正教员、初级小学代用正教员、小学专科教员、初级小学专科教员6种。民国28年,小学教员分为实验小学、附小、中心小学教员和完全小学、初级小学教员2种。民国32年,小学教员分为中心学校教员和国民学校教员2种。民国时期,对小学教员多次改变称谓以分档次,每一档次都根据学历和从教年限不同,制订任用资格,对正教员、级任教员、实验小学,附小、中心小学教员的学历要求必须是高等师范、大学教育科、优级师范、师范本科、高级中学师范科以上毕业的,如学历不够,则须曾任小学教员(含初小)1至5年以上,教学著有成绩的。完全小学、初级小学、国民学校教员的学历要求具有师范简易科、师范传习所、乡村师范、高级中学、旧制中学以上毕业者,还要根据其曾经从事小教工作年限而定。专科教员学历要求略宽,只要具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对某学科有研究,教学著有成绩者即可。但任何档次的教员,均必须经登记或检定合格、得有许可状而未满有效期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高等学校专任教师职称评定情况,详见表12-13。
  “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评定职称,教授、副教授因高龄而有减无增。随着高等学校恢复教师职称的评定,教师队伍的职称结构日趋合理。1989年,教授占教师总数的2.48%;副教授占16.15%;讲师占41.03%;助教占36.34%。另有尚未评定职称的教员366人,占3.99%。在教授、副教授1705人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267人,占教授、副教授总数的15.65%;51岁至60岁的1209人,占70.9%;61岁以上的229人,占13.43%。
  1989年,福建职业大学有专任教师597人,其中,教授4人,副教授47人,讲师198人,助教251人。
  全省各级成人学校专任教师职称,均按同级全日制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评定。1989年,成人高等学校有专任教师891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97人,讲师333人,助教296人。
  第四节 管理
  一、任用资格
  清末,随着新式学堂的兴起,对各级学堂教师(教习)的任用资格始作规定。要求蒙养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高等学校教师必须是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以上均包括同等学力。
  1986年,国家颁布各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在《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要求中、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做好)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小学教师任用资格小学教师分为4级,各级教师除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外,其任用资格是:
  小学三级教师:任教1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者。
  小学二级教师: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者。
  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任教3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者。
  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任教5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者。
  对于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中学教师任用资格中学教师分为4级,各级教师除必须符合前面《条例》所述的要求外,其任用资格是:
  中学三级教师: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者。
  中学二级教师: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者。
  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者。
  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者。
  在中学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用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的限制。
  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条件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要求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4级,除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外,他们的任用资格是:民国时期除小学外,还有私塾。民国20年(1931年)5月,省教育厅规定私塾教员必须年龄在20岁以上,60岁以下,初级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或曾任教员2年以上有服务证明者。同等学力的必须经塾师甄别试验合格,得有证书者。
  中等学校教员资格民国17年(1928年)11月,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省立中等学校(含同等程度的学校)教员以人格高尚,服膺“党义”,并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为合格。高级中学教员:(1)国内外师范大学或高等师范毕业者;(2)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者;(3)国学或艺术上富有研究者。后两项资格者,以曾选习教育课程3种以上或曾任教1年以上为原则。初级中学教员:(1)具有高中教员资格者;(2)高等师范专修科毕业者。民国23年,省教育厅又规定中等学校教员必须品格健全,对其所担任的学科为其所专习的学科,必须分别经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还要求高中教师必须是国内外师范大学本科毕业(含非师范本科);高等师范专科毕业的,则要有1年以上的教学经验者。初中教师必须是高等师范专科毕业,或国内外其他专科(专门)学校毕业;或高级中学毕业后曾任初中教员3年以上,有教学经验的;对于有精练技能者可聘为初中劳作科教员。师范学校和高、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任用资格与中学相同,但分别强调必须学过师范专业或具有职业技能者。对中等学校的训导人员及公民课教员的任用资格,必须是国民党员或虽未加入国民党,但对三民主义确有研究的,同时,必须是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曾学习政法、经济等社会学科,有教学经验的;或经中等学校教员检定合格,曾教授公民或三民主义课程,而且必须经“福建省中等学校训导人员公民教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合格者。
  专科以上学校教员资格民国29年(1940年)10月,教育部公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暂行规定,助教任用资格必须是国内外大学毕业生,得有学士学位,成绩优良者;或专科学校(含同等学校)毕业,曾在学术机关研究或服务2年以上有成绩的。讲师任用资格必须是国内外大学毕业或研究所研究人员,得有硕士、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力),成绩优良者;或任助教4年以上,有显著成绩并有专门著作者;或曾任高级中等学校教员3年以上,对所教学科很有研究,并有专门著作者;或对国学有特殊研究并有专著者。副教授任用资格必须是国内外大学毕业或研究所研究人员,得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证书),成绩优良,并具有价值的著作,或任讲师3年以上,有显著成绩并有专著者;或具有讲师学历,从事研究工作或执行专门职业4年以上,对所教学科有特殊成绩,在学术上有相当贡献者。教授任用资格必须任副教授3年以上,成绩显著,并有重要著作者;或具有副教授资格,从事研究工作或执行专门职业4年以上,有创作和发明,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的。
  民众学校教员资格民国24年(1935年),省教育厅规定民众学校校长、教员必须是民众教育师范学校、民众教育师范讲习所毕业,或师范学校、高中师范科、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曾任小学教员2年以上,现任学校教职员以及社会教育机关、教育团体的职员。之后,民众学校教员多数由普通小学教职员或短期小学教员兼任。民国26年10月,省教育厅规定中心民众学校教员必须从省民众教育师资训练所教员班毕业生中遴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教师的任用,首先要求教师应具有爱国主义思想,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从事新民主主义教育的专业精神。并规定了教师任职的学历资格:幼儿园教养员必须是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教师必须是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教师必须是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高中(含同等程度学校)教师必须是高等师范学关工作,服务期3年。3年后才能申请改就其他工作,否则将追缴在学期间享受的一切公费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师、中师毕业生分配,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毕业生人数,制订分配方案,各地(市)县根据省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任教(含中专、中师、职业中学、幼儿园)。分配毕业生首先保证重点中小学的需要。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分配到学校任教的,也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师资补充来源的规定》,高等师范学校可从本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中,选择政治、业务较好的留校或分配其他高等学校任教。
  1978年以后,随着招生办法的改革,逐年增加定向生、委培生和自费生的招生比例,原分配原则也相应作了改革。统招生由省里统配,定向生原则上回原地区分配,委培生回原委托单位分配,自费生自谋职业,或由学校推荐就业。
  为了加强中等师范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从1982~1984年,省教育厅从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中,直接分配500名到20所师范学校任教。
  从1986年起,毕业生分配办法又有所改革,以100名毕业生为计算单位,允许积分成绩名列前3名的毕业生可选择用人单位,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取得优异成绩。
  在分配高师和中师毕业生时,强调照顾教学第一线,照顾山区、海岛,鼓励毕业生到艰苦的地方任教。从1986年起,为缩小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差距,许多地(市)县教育局在分配毕业生时,注意加强一般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使一般校的师资数量和素质,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和提高。
  (二)师资调配权限
  民国时期,建立了教员变动情况汇报、审核制度。民国28年(1939年)开始,省直辖公、私立中等学校及省立小学任用校长、教职员,要由学校填写就职类,或离职类人事报告单上报省政府审核。县、市、特区公、私立小学校长、教职员,由学校填写就职类或离职类人事报告单报县、市政府或特种区署审核。如系新任人员,要随送履历表备查。中小学遇有人员奖惩或增减薪俸,也要上报。公私立中小学每年还要定期上报现任人员报表。各县市于学期开始后两个月内,将所属学校教职员调动情况及现任教职员统计表呈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国35年10月起,省立各专科以上学校,无论教职员有无调动,都要按月造送人事动态表报省教育厅核办。教职员任免、调动、增薪,则要事先专案报省政府核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对师资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1.普教与师范师资管理
  1956年2月,福建省教育厅对师范、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的调动问题作了规定:各专、市县在本地区范围内教职员的调动,由专署、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办理调动手续。各专署、市、县之间的调动、由各专署、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互相洽商调动。省直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要求调动省教育厅直属学校教师时,必须通过省人事局向教育厅洽调,各专署、市、县所属学校的教师,必须通过专署、市、县人事部门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洽调。教师调出到校外单位工作的,中学教师必须报教育厅批准,小学教师报专署(市)教育局批准。1962年,省教育厅规定,中小学教师调其他部门或外省工作;其他部门干部或外省教师调入本省中小学工作的,中学教师由省教育厅审查批准,小学教师则由专署(市)教育局审查批准。
  1966年规定,完全小学正、副校长调动,应经县、市(福州、厦门的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其他教职员则由县、市教育局批准。对教员退休、退职的批准权限是:凡是教龄在25年以上或工资在3级以上的老教师退休、退职,必须事先报经专署、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办理手续;其余教员的退休、退职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1978年12月,省革委会批转省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教师的管理、调配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省、地(市)重点中学及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师,由地、市教育局负责管理、调配;省、地(市)重点小学由县(区)教育局负责管理、调配,但其中以省为主管理的中、小学教师的调配、调动必须经地、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局商定后进行,并须报省教育局备案。(2)为了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一般不准调离教育系统,如确需调出者,必须严加控制,中、小学教师均须经地(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局备案。小学教导主任(或二级教师)以上、中学教研组长(或四级教师)以上的必须经省教育局审批。(3)城市中、小学教师由市教育局(或委托市属区教育局)管理、调配,农村中、小学教师均由县教育局管理、调配。但其中地(市)重点中、小学的教师调动,必须经地(市)教育局商定后进行,并报地(市)教育局备案。(4)教师调出、调入本省的,由地(市)教育局审查提出意见,经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转报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手续。(5)教师在本省范围教育系统内跨县、跨地区(市)调动的,小学教师由县(区)直接联系办理,报地、市教育局备案,中学教师由地、市教育局审批后办理手续。(6)中、小学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1982年后,各地不断发生任意抽调中小学教师从事其它工作和截留师范毕业生的事情,削弱了教师队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发出通知,规定凡1982年10月以后抽调出去的中小学教师和不按计划方案分配的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归队,由地、市教育局另行分配工作。师范类的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原则上都应分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按计划派遣,不得任意截留。
  1986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对师资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师范院校招生、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市)和师范院校实施;审定普教系统的人事管理和教师的考核、录用办法、人员编制比例标准;审定普教系统教师的培养培训的总体规划。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市)中师毕业生调配计划和分配工作;对跨系统、跨地(市)、跨省(市、自治区)的教师工作调动,应商得地(市)教育局同意,未经同意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抽调或借用合格教师改做其他工作;制订教师培训规划和在职进修;改善教师生活待遇。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编委核定教职工编制;负责教职工的管理工作、奖惩工作,教师的培训和进修工作,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生活待遇。乡(镇)协助县(市)教育局管理属于乡(镇)领导管理的学校教师;征得县(市)教育局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乡(镇)内学校之间,对教师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安排,跨乡(镇)应报县(市)教育局审批,对教职员的奖惩应经县(市)教育局、人事局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制订本乡(镇)民办教师的管理办法和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报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此外,乡(镇)还要检查督促村和学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关心教师生活,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树立尊师的风尚,处理侮辱教师的不轨行为;指导、督促村委会筹集教育基金,改善本村的办学条件和教师特别是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
  1988年,省人民政府再次强调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干部和教师队伍应保持稳定,干部、教师流动必须按规定手续报批。中小学教师调离普教系统改作其他工作的,需一律经省教委批准。师范类毕业的教师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在为教育工作服务5年以后,并需先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报公安部门审批。
  民办教师的审批。选用民办教师要经县(区)教育局考核审查(包括政审、文化考查、体检),择优录用,发给任用书。民办教师的辞退或调换,也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必须经县(市、区)教育局按照政治、业务、文化、健康等方面的条件,全面衡量,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择优初选,报地(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教委)备案。
  2.高等学校师资管理
  1959年5月,国务院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应予每学年初(每年10月底以前)将所属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基本情况(包括各专业教师人数、政治思想情况、业务水平、培养和调动情况)向国务院作一次报告,并抄送教育部。1961年9月,教育部为了加强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教师的统一管理,规定各校统一填报一次全部教师名册,并从1962年起,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将上一学年教师变动情况,全校教师实有人数的统计报教育部(同时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市高教(教育)厅局),其他高等学校也必须填报教授、副教授名册。“文化大革命”后,省属高等学校属厅一级单位的,师资由本校自行管理;非师范类专科学校,师资由主管厅管理;师范专科学校随着管理体制的改变,实行省、地(市)共管,以地(市)为主,由各地(市)教委(教育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职业大学和成人高校由地(市)或主办单位管理。
  三、进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教育主管部门,重视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水平。
  (一)加强政治学习
  1949年11月,省教育厅举办“新民主主义教育研究班”,组织部分教师学习政治理论、进行思想改造,结合学习教育理论和教学经验。学校每周规定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民主主义论》、《社会发展史》,学习时事政策。1952年,分批组织教师参加思想改造学习运动,参加学习的高等学校教师有552人,中等学校教职员有5241人,小学教师有6920人。1952年之后,根据政治形势的发展,先后组织教师学习《中国革命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实践论》、《矛盾论》等,以自学为主,结合听报告、讨论,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同时,学习时事政策,使教师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联系实际,促进教育教学工作。1957年以后,主要是参加政治运动。改革开放以来,组织教师学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增强开放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
  (二)提高业务水平
  1.开展教研活动
  在教师钻研教材,认真备课的基础上,学科教研室(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在中小学,主要是组织教师学习教学大纲,制订学科教学计划,研究教材的重点、难点,互相听课,交流教学经验。各级学校还组织校际教研组(或称中心教研组),除普通中小学按地区划片成立校际教研组外,师专、中师、职业中学也先后建立学科中心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在教研活动中,重点学校带动一般学校,骨干教师带动一般教师,促进整个教学质量的提高。
  2.加强在职进修
  首先是进修现任教学需要的业务知识,然后再系统提高。特别是要求学历未达到规定的教师,要通过业余进修,尽快提高到应具备的学历程度。在职进修主要采取函授教育的办法。以小学教师为对象的函授教育,由福州师范学校建立中心函授部,各地区(市)所在地的师范学校设函授部,各县(市)教师进修学校设函授站,实行函授教育三级管理体系。“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办。从1983年复办至1989年,小学函授部共招收函授学员24526人,已毕业11123人。1956年,福建师范学院设函授部,对中学、中师学历未达标的教师进行函授教育,“文化大革命”前培养函授生2405人;1978年复办后,已毕业本、专科函授生2412人。
  1978年以后,除参加函授学习外,有些教师还参加业余大学、夜大学学习。1983年起,福建电视台开设《福建教育之窗》专题讲座。为了让农村教师能够收看、收听教育专题节目,省教委为全省农村中心小学和4000多所完全小学配备了彩色电视机,为17个贫困县配备了全套卫星地面接收站设备,为200个贫困乡和民族乡配备了放像机。同时,组织学历未达标的教师参加《教材教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的考前辅导班学习;还有部分教师参加了高师、中师的自学考试。
  福建高等学校留校任教的本科优秀毕业生,在老教授的指导下,制订进修计划,加强在职进修,或离职到其他高等学校进修专业课程。1984年起,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参加助教进修班学习,提高理论基础和业务水平。此外,高等学校还派遣中青年教师出国留学。50年代,公派到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留学。1978年以来,公派到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澳大利亚、西德等国家的留学生、进修生共有1121人次,其中:访问学者659人次,攻读博士学位的390人,攻读硕士学位的62人。通过外派途径,培养了一批骨干教师,促进了新兴学科、重点学科的建设。
  为提高外语教学质量,高等学校普遍举办教师外语进修班。厦门大学受教育部委托,举办高校英语师资培训班,从1980~1984年共办6期,为福建、江西两省培训大专院校英语教师100多人。1988年7月,省教委分别在泉州、厦门举办英语教师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重点中学中青年英语教师90人。
  (三)培养提高青年教师
  学校普遍重视对新教师的培养,指定有教学经验、业务水平较高的老教师负责指导新教师,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1986年4月,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在中学青年教师中广泛开展创优、评优活动的试行办法》,鼓励青年教师开优质课,参加评选“教坛新秀”和“优秀青年教师”活动。当年,评出省“优秀青年教师”38人,省“新秀奖”获得者10人。1987年,评出省级中学“优秀青年教师”52人,创优先进集体10个。省教委决定,在学校开展创优质课的基础上,县(区)教育局每年组织评选“教坛新秀”一次;地(市)教委(教育局)和省教委每两年评选“优秀青年教师”一次。
  1989年开始,福建开展中小学新教师见习期的培训工作,对新教师在政治思想、师德规范、教学常规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逐步建立起上岗前的培训制度。
  四、考核
  (—)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师的考核,主要从教师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1.职责
  清末,全闽师范学堂要求教习要按各科课程规定的程度,切实循序教授;按规定课程表,准时上课;审查学生教室行为,随时记分;临时暗记学生本科分数,月终核计汇送教务长;各科教习有因故不能到课堂上课的,必须预先报告教务长,托别科教习暂时代理,以免旷课;聘请洋教习,除应尽本校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外,一切均照合同规定办理。
  民国20年(1931年)11月,省教育厅颁布小学教职员服务细则,作为考核教员的依据。级任教员必须履行的职责有21条,科任教员必须履行的职责有11条,其内容从级务工作、教学工作、学生成绩评定、统计出缺席、学籍管理、课内外学习活动的指导、学生个性习惯的训练、体育卫生的训导等,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教员每天应按办公时间到校办公,课前维持学生秩序,准时上课及开会,因故请假应事前经校长同意。
  民国28年(1939年),规定:小学教员要担任教学及训育全责,并改进教育方法;编订所任学科的教学细目和教学周录;考察学生课内外的学习并加以指导;考查学生勤惰;准备并整理学科上应用的图书、仪器、标本及其他教具;评定所任学科的学生学业成绩;进行教育专题研究;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参加本校各种会议;办理各种会议议决案及校长委托事项;办理本校主办的社会教育事项。中等学校专任教员除担任教学外,应分担校务,出席各种集会,并担任导师;教员因公因事或因病请假而缺课的,一律要补课;教员根据其所担任的学科,参加教育厅设立的各专科研究会并为会员;教员各项研究成果呈报教育厅审查,认为确有价值的,除选登教育厅刊物或另刊单行本外,给予延长检定或登记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限,或给予奖金。
  高等学校对讲师以上教师,要求其完成教学时数(或学分);助教由系主任与院长商定后支配其工作。专任教员在假期中有协助招考、阅卷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对各级学校教师的职责要求:主要以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国家教委先后颁布的规程、条例中有关职责规定为依据。
  50年代,对幼儿园教养员和保育员的基本要求是:热爱幼儿,对幼儿进行耐心教育,细致照顾,全面关心幼儿的身心健康;保教结合,组织好生活、游戏和作业(教学),提高保教质量;以身作则,在思想、言行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做幼儿的表率;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小学教师应根据学科系统,结合儿童生活特点和社会、自然实际,适当地运用实物进行教学;教师应在教学方面起主导作用,充分备课,掌握教材内容,完成教学计划;以身作则,并根据儿童心理,注意提高儿童的学习兴趣,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使儿童自觉遵守纪律,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要负责对学生的课内外活动进行指导。
  中学教师要负责做好教学工作和学生思想行为的指导;根据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教育方法,结合革命斗争和国家建设的实际,进行教学;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充分掌握教材内容,按照进度循序渐进地进行教学,启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1963年,颁发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提出:中小学教师直接担负着培养国家下一代的重任,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向又红又专的方向努力。并提出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是教好功课,爱护学生.以身作则,努力学习等职责。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职责。根据1954年高等教育部颁布的《中等专业学校章程》,要求中专教师要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课程表所规定的范围进行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理论知识教育,培养其独立工作的能力;经常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指导与检查学生的课外作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参加学科委员会及教学方法研究工作;领导学生课外学科小组的工作;教师应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1980年,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颁布的《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要求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要教好功课,认真执行教学大纲,钻研教材,了解小学(或幼儿园)的教学实际,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指导学生的教育实习。要爱护学生,对学生热情关怀,耐心教育,严格要求,严格训练,指导和帮助学生提高思想觉悟,逐步树立热爱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发展智力,获得能力,增强体质。教师要努力学习,关心政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和掌握比较渊博的知识,通晓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要刻苦学习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研究掌握教育科学和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做到又红又专。教师要以身作则,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思想、言行、品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表现,应成为学生的表率。
  高等学校教师的职责。1961年,发布试行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提出:高等学校教师的根本任务是认真教好学生,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中,必须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提高课堂讲授水平。要启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意因材施教,同时要注意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改进教学工作,做到教学相长。要正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既重视理论、重视书本知识,又要重视通过生产劳动,以及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切实加强基本技能训练,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直接知识和实际锻炼。
  成人学校教师的职责。1961年,省教育厅颁发的《业余教育工作条例(草案)》中规定:成人学校的教师应自觉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和学校工作计划;积极钻研业务,完成教学任务;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专职教师还应把辅导兼职教师搞好教学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具体规定各级教师的职责,福建省按此规定,作为对教师进行考核的依据。
  (1)小学教师职责
  小学教师分为4级,各级教师都必须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参加教学研究工作。各级教师不同的要求是:三级教师必须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教育教学工作;二级以上教师还有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一级教师要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高级教师要承担指导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2)中学教师职责
  三级教师: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二级教师: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一级教师: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高级教师: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3)高等学校教师职责
  助教: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讲师:系统地担任1门或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副教授:担任1门主干基础课或者2门或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教授: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各级成人学校教师的职责与同级普通学校教师的职责基本相同。
  2.工作量
  民国时期对各级学校教员均定有教学工作量,作为考勤的依据。民国23年(1934年),省教育厅规定专任教员每周教学时数,小学教员为900~1200分钟;初中和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为22~26小时;高中、师范和高级职业学校教员为20~24小时;高、初级职业学校实习学科教员分别为24~28小时和26~30小时。小学校长担任教学时间以每周300分钟为限;中学校长担任教学时间不得少于专任教员教学时间最低限度的1/2;中学兼任主任及训育职务的专任教员,其每周教学时数不得少于规定最低限度的2/3。兼任教员在一校兼课时数每周初中不得超过10小时,高中不得超过8小时,如初、高中均有兼课不得超过10小时,兼任教员在各校兼课总时数,初中不得超过20小时,高中不得超过16小时,初、高中均有兼课的不得超过20小时。
  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规定高级中学,师范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教员每周教学时数为18~22小时;初级中学,简易师范学校,初级职业学校,每周为20~24小时,但国文专任教员教学时数可酌减2~4小时。兼任职务者得以任务之繁简酌减其授课时间,但至多每周授课时数不得超过12小时。教员无论因事或因病请假而缺课者,均应一律补课。专任教员除担任教学外,应分担校务,出席各种集会,担任导师,并分别参加教育厅设立的各学科研究会。
  民国36年(1947年),国立厦门大学规定:教授、副教授及讲师每周授课钟点9~12小时(实验、绘图或实习钟点每2小时以1小时计算),但受聘兼任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及各学院院长者,得视职务之繁重,经校长同意减少其授课钟点。助教除在教室、工厂或实验室工作外,必须于办公时间到系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在较长时间没有明文具体规定。1987年8月,省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教育部门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试行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包括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总量),小学教师原则上担任1个班的班主任和2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或包教1个班的语文和数学课。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18节课以上的教学工作,同时,承担相当于1个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工作量。中学教师原则上担任1个班的班主任和2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14节课以上教学工作量,同时,承担相当于1个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工作量。中、小学“双肩挑”(即担任行政工作,又担任教学工作)的校级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担任一定的课程,一般不少于4课时,中学“双肩挑”的处室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一般应担任1门主要学科的教学任务,或相当1门主要学科的教学工作量。
  学校负责对教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完成工作量的情况,记入考核登记表,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培训、提职、升级的依据之一。
  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1955年7月,高等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工作日试行办法》,教师全年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规定为:教授、副教授低额为480~530小时,高额为530~580小时;讲师低额为520~570小时,高额为570~620小时;助教低额为540~590小时,高额为590~640小时。凡担任专业课程、较繁难的普通课程、两门以上不同性质的课程和新开课程的教师;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研究生的教师,采用低额教学工作量,不属上述的教师采用高额教学工作量。担任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马列主义基础、辩证唯物论的教授、副教授430~480小时,讲师为470~520小时,助教为490~540小时。教研组主任比同级教师少担任80小时教学工作量,系主任、副系主任、系秘书比同级教师少担任1/3教学工作量,教务长、副教务长比同级教师少担任1/2教学工作量。
  高等学校教师的工作日定为平均每日6小时。
  《试行办法》下达后,福建师范学院等高校进行了学习和测算。
  1981年4月,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规定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应为1680小时。高等学校应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首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室和教材建设、培养和提高师资等项工作。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2/3左右,每学期末要对教师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教师完成全年工作量,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400小时,教学效果较好,按规定发给酬金;对于工作态度不好,不服从安排而完不成教师工作量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1981年8月,省人民政府通知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医学院、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农学院、福建林学院等6所省属本科大学试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福州大学教师工作量全年定为1680小时,全校教学编制内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教师工作量的2/3左右(每位教师教学工作量为1120小时);专职科研编制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教师工作量的1/3左右(每位教师教学工作量为560小时)。
  1986年8月,全省各高等院校评定教师职称时,省高等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对教师工作量问题,规定评审前4年中有3年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按1400学时计算)2/3以上;担任教学计划规定时数少的课程或隔年招生的专业教师,或因工作需要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项目任务重的教师及研究人员,在职研究生、“双肩挑”干部,评审前4年中有3年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按1400学时计算)1/3以上;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脱产承担科研任务、实验室建设任务的教师(不包括专职科研人员),在承担任务期间(一般不超过3年)教学工作量可暂不要求。
  成人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1987年9月,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提出如下掌握原则:(1)成人高校承担大专以上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放宽要求(其他教师仍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地(市)教育学院的教师评审前4年中有3年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600学时,其他成人高校的教师评审前4年中有3年的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800学时。(2)有大、中专层次的职业大学、成人高校、要先确定教师的编制,属大专编制主要从事大专教学工作的,又兼部分中专教学的,教学工作量可一并计算,但要注明大专教学工作量的学时数。(3)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统一安排到其他高校兼任教学工作的,其教学工作量可一并计算。(4)电视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按省电大《教师工作量暂行规定》执行,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按840学时计算。(5)兼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可适当减免教学工作量,一般每学年减少200学时。
  (二)方法
  主要审核教师的资历和考核教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成绩。
  1.审核资历
  民国时期,教育部门建立教员任用资格的考核制度,教员必须经过登记或检定合格,才准学校聘任。每年教育部门按教师不同学历和从教年限,分别进行登记或检定,检定又分为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两种,试验检定由教育部门检定考试委员会执行。
  (1)登记
  民国18年(1929年),省教育主管部门对省立幼稚园教员进行登记,根据幼稚师范专业学历和从事幼稚园教学工作的年限,分别登记为正教员和助教员两种。对省立小学教员,根据师范专业或非师范专业学历,从事小教年限和所担任的学科,分别登记为级任教员或科任教员。民国21年12月,省教育厅规定,根据小学教员的不同学历资格,分别登记为小学正教员、小学代用正教员、初级小学正教员、初级小学代用正教员、小学专科教员和初级小学专科教员6种。凡具有小学教员法定资格的,均得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请登记,不合格者予以拒绝。每学年开学前两个月,主管教育机关公布登记的小学教员的姓名、学历,除有特殊情况者外,各小学聘请教员,应以公布的名单为限。民国29年7月,省教育部门举行一次小学及民众学校教员总登记。
  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规定:凡师范学校毕业的,不必检定,但要登记。经登记的师范毕业生,由省教育厅发给小学教员合格证书,是现任小学教员的,予以保障;非现任小学教员的,由省政府通令各县(市)尽先任用。未经履行登记者,各校暂停聘用。
  民国23年(1934年)福建省政府规定,对现任或愿任本省职业学校专业学科教员的,都要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审查合格的,发给证明书。全省一至四届中等职业学校教员登记合格的有273人,其中,初级职业学校131人,高级职业学校142人。
  (2)检定
  民国28年(1939年),福建省举办第一届小学教员检定。为方便小学教员检定,由师范学校组织分会,举行分区检定,经检定合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发给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间,教学成绩优良,经督学查报或参加假期训练3次以上,得有成绩及格证明书的,期满后发给长期合格证书。
  国民学校教员根据学历和经历,分别检定为国民学校初级部或高级部级任教员或专科教员,经初级部级任教员无试验检定合格后,任职满4年以上,有相当成绩者得受高级部级任教员无试验检定,期满后发给长期合格证书。
  民国29年(1940年)统计,全省一至三届小学教员登记、检定合格的:小学级任教员共有2476人,初小级任教员共有1456人。
  中学(师范)教员检定。民国25年(1936年),省教育厅公布《福建省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办法》,规定凡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系国内外大学本科毕业,国内师范本科毕业或国内外专科毕业任教2年以上,成绩优良,发表过有价值的专著者,可受无试验检定,除此以外,均须受试验检定。民国27年度统计,全省一至四届中学、师范学校检定合格教员有3389人,其中:初中816人,高中1389人,师范1127人,简师57人。
  民国31年(1942年),省教育厅规定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前举行一次。受试验检定及格者,由省教育厅发给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后重新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的学历进行审核,着重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分别给予在职进修、参加高师、中师函授教育的机会,或参加自学考试,或到进修院校学习等办法,使他们取得合格学历,能胜任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1986年,根据国家教委的规定,福建省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进行合格证书的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分为《教材教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两种。对教师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的考核,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学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福建省于1986、1987年各举行一次教材教法考核,考核对象是1966年底以后参加教育教学工作,而学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在职初中、小学公民办教师。经考核,全省取得初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有11508人;取得小学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有45904人。1987~1989年,举办专业合格证书考试,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单科及格的有71人科;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单科及格的有5087人科;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单科及格的有10490人科;幼教文化专业考试,单科及格的有7671人科。
  对民办教师,全省先后4次组织文化考试或业务考核。
  2.考绩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规定各学堂教习均应列作官职,名为教员,受本学堂监督、堂长统辖节制,“以时考核其功过而进退之”。福建优级师范学堂根据教习的职责要求,对教习平时工作的优劣进行考核。
  民国时期,省教育厅建立“中等学校教职员考绩委员会”,由教育厅长任主任委员,每学年结束时,根据教师职责,对教师平时工作成绩,进行一次考核。校长由考绩委员会考核,专任教员由校长考绩,考绩委员会复核。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规定公立学校专任教员成绩考核项目分为8项,每项又分为甲、乙、丙、丁4等,即:
  训育指导:(甲)对学生的生活环境及个性有精确的观察,并能就其行为分别指导,使能补偏救弊;(乙)能领导学生从善;(丙)尚能作相当指导;(丁)对训育漠不关心。
  教学方法:(甲)有独到之处而成绩优良;(乙)能尽量运用教学方法,引起学习兴趣;(丙)态度适当,教法尚佳;(丁)教法不当,学生厌倦。
  批改学生作业:(甲)批改精到;(乙)勤于批改,且无错误;(丙)尚无积压;(丁)不按时批改并多错误。指导学生自学:(甲)使学生乐于学习,日有进步;(乙)能提起学生兴趣;(丙)尚能使学生按照程序学习;(丁)全未注意指导。
  办理校务:(甲)能和衷共济,努力参加;(乙)对于学校指定的工作,能负责作适当的处理;(丙)尚能勉力从事;(丁)遇事推诿。
  任事勤惰:(甲)全年不缺课;(乙)缺课不满1星期;(丙)缺课超过1星期未满1月;(丁)缺课1月以上。
  个人进修:(甲)学识经验丰富,勤于进修;(乙)有相当根底,并努力求知;(丙)勤于研究,对所任功课尚无缺失;(丁)故步自封,学术落后。
  对于本科课务计划及实施:(甲)明晰切要;(乙)尚有条理;(丙)未能适切;(丁)空泛无当,或毫无计划。
  对教师的操行考核分为4等,即:(甲)公私行为均能遵守纪律,且能劝导他人实行新生活;(乙)公私行为均能遵守纪律;(丙)公私行为尚能遵守纪律;(丁)公私行为不能遵守纪律。
  以上各项目等次分数为:甲等30分,乙等20分,丙等10分,丁等0分,各项成绩总和,以项目总数除之,即得考核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教师的考绩主要从又红又专,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方面进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教师在政治、业务上提出具体的考绩要求。
  (1)中小学教师的考绩
  1983年8月,福建省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个教师从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教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文化程度等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态度的考察,重在现实表现。对教师教学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的考核,以实际教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为主,并根据其所教学科的内容和范围拟定合理的评定办法。对教师文化程度的评定,根据其应具备的学历确定考试内容和范围,并拟定科学的评定标准。这次全面考核记入档案,作为对教师培训提高、调整安排工作和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1989年,根据省教委通知,在全省中小学教师中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着重对教师的德、识、能、绩、勤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登记表归入档案,作为教师今后晋职、晋级、续聘、解聘、奖惩的主要依据。同年,还对全省民办教师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分为履行职责、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三部分,作为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和衡量业务水平的主要依据。
  (2)高校教师的考绩
  1963年9月,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的通知建立教师业务评审制度,对需要确定和提升职务的教师,要求对其政治上认真审查,业务上严格评审。1979年11月,贯彻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根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责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时,强调3个方面:一是政治表现,主要看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二是业务水平,主要看教师的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创新精神及其能力;三是工作成绩,主要看在教学、科学研究等项工作中的贡献。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还要考核其所担任的党政工作中,掌握政策、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完成任务的情况。对教师的考核,重在平时考查,结合教学、科研和进修等项工作进行,在此基础上,每学年或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由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签署评语,系主任(副主任)审核,存人教师业务档案。
  1986年8月,福建省高教厅提出各高校在掌握评审各级教师任职资格时,要思想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并重。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包括现实政治表现、工作态度、道德品质等。业务考核应包括教学工作的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实验室建设的成绩。教学工作方面,由教研室(组)负责,根据平时考核的情况,结合师生评议,对其教学水平、教学方法、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等,写出综合评语,由系(所)审核。科学研究和实验室工作方面,由研究所(室)或教研室负责,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其执行科研计划的情况,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科学技术上的贡献以及工作态度等写出综合评语,由系审核。外语考核,由学校根据各级教师职务的层次不同,分别由教研室、系、学校组织统一考试。
  (3)成人教育教师的考绩
  “文化大革命”后,不少县对成人教育的师资试行岗位责任制,并以此对教师进行考核。长乐县从1977年起,推行“四定一奖”的教师责任制,即在发动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对每个教学班定学员人数、定教学时间、定教学任务、定教师报酬。对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成绩显著的民师,期末经过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1983年,闽清县的岗位责任制以考“绩”为中心,从“德、勤、绩、能”4个方面对成人教育的干部、教师进行考核、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分为三等奖,不及格不给奖。1985年,在全省扫盲,业余教育规划与管理会议上,省教育厅介绍仙游县度尾学区建立民师岗位责任制的“十定”经验。“十定”主要内容是:定班级学员数;定授课时间;定作业份量;定教学进度;定考试次数;定备课及教案;定学员出勤和学额巩固;定脱盲升级率;定资料收存;定写经验总结文章。为了落实民师的岗位责任制,学区还由各小学校长协助抓这项工作,并按片成立教学指导组,成人教育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根据民师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和平时检查情况开展评比,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酌发奖金,表现差的予以批评教育。
  五、奖惩
  民国27年(1938年),福建省对战时民众学校校长、教员办学著有成绩者,分别予以记功,或颁发奖状或给予奖金等奖励。办学不力,成绩低劣者,予以记过或撤职及停止任用等惩处。
  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规定,战时国民学校校长、教员的奖励分为6种:嘉奖、记功、记大功、奖状、奖金、进级或加俸。惩戒也分为6种:申戒、记过、记大过、降级或减俸、免职、停止任用。每学期进行一次评定,给予奖惩。
  对小学教员的奖惩规定:小学教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别予以奖励:任职期内成绩优良者;教学努力,1年中请假不超过3天者;有实验研究成绩报告或自编教材及自制教具,经审核认为确有价值者。奖励分为4种:升调;加薪;记功;传令嘉奖。同时,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别予以惩诫:违背“党义”者;违反教育法令者;办事不力者;行为不检者。惩诫分为4种:免职;减薪;记过;申诫。中等学校教员依照上述考绩规定,学年考核成绩25分以上至30分者,晋升1级工资;20分以上未满25分者,记功或嘉奖;15分以上未满20分者,不予奖励;10分以上未满15分者,记过或申诫;5分以上未满10分者降级;不满5分者免职。还规定虽达到受奖成绩,但考核项目中有一项以上列丁等者,不予奖励。
  民国31年(1942年)11月,省教育厅规定,凡公立及立案的私立中学,经检定合格的在职专任教员,品格健全,在校连续服务3年以上,著有成绩,并符合以下规定3项以上者,可申请奖励:勤于职守,在学校上课期间未曾请假者;教学认真,每学期课程均能按照预定进度授毕者;训导有方,能以身作则,足为学生楷模者;努力进修,有专门著述发表者,热心公务,对于学校确有贡献者;生活艰难,直系亲属超过5口以上者。奖助金分为3种:甲种(合于6项规定者),给予奖金500元;乙种(合于4项规定者),给予奖金400元;丙种(合于3项规定者),给予奖金300元。同年,省教育厅以4万元奖金奖励推行国民教育“尚见努力”的龙溪等19个县。
  民国34年(1945年)6月,根据教育部规定,凡教员连续服务10年以上,成绩优良,并经检定或审查合格的教员,查明属实者,分别授予服务奖状。在同一学校连续服务年以上未满15年者,由县市政府核准,授予“勇”字服务奖状;在同一学校连续服务15年以上,未满20年者,由县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教育厅核准,授予“仁”字服务奖状;在同一学校连续服务20年以上者,转报教育部审核,授予“智”字服务奖状。由于当时教员变动频繁,很少有教员能在同一学校较长期任教,因此获奖者极少。
  民国35年(1946年)福建省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校长、教员的成绩考核作了规定,考核项目分为工作、操行、学识3项,成绩分为5等,80分以上者为一等,70分以上者为二等,60分以上者为三等,不满60分为四等,不满50分为五等。三等以上为合格,四等以下者为不合格。其奖惩办法是:一等奖分为两种,(1)晋薪2级,但以晋至本职最高薪为限,已晋升本职最高薪后1年者,改为嘉奖;(2)中等学校教员现薪在400元以上者(含400元)、小学教员现薪在200元以上者(含200元),晋薪1级。二等奖:晋薪一级,已晋至本职最高级满1年,或中学教员现薪在400元以上者(含400元),小学教员现薪在200元(含200元),给予1个月薪额以内的一次奖金。三等:不予奖励。四等:降薪1级。五等:免职或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教师的奖惩办法,主要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6种;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根据教师的工作特点、衡量工作成绩时,以他们所教育的学生在政治觉悟、文化程度、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的实际成长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在纪律处分方面,则强调必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对于违法失职者,根据其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参照本人平时的表现及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进行处理。在正常的情况下,党、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多以表扬为主。各个时期,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的,都给予表彰鼓励。
  1949~1954年冬,每年冬学结束时,各地对成绩优良的冬学教员进行表彰奖励。1955、1956、1958年和1959年,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等单位先后表彰了职工文化教师、扫盲、工农教育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学员和先进单位,颁发奖状、奖章和奖金。1957年3月,福建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在福州召开全省先进教育工作者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代表521人,其中中学代表134人,小学代表349人,幼儿教育代表9人,工农教育代表29人。会上向全体先进代表颁发奖状,并推选39名代表出席全国优秀教师代表会议。
  1960年5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文教系统群英大会,参加大会的先进工作者和先进单位代表共1040人,其中教育系统代表526人,会上推选出席全国文教系统群英会的代表140人,其中教育系统的代表93人,占66.4%。
  1978年2月,中共福建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在福州召开全省教育战线先进工作者、先进单位代表大会。与会代表共1013人。其中先进工作者704人,先进单位200个,特邀代表20人,列席代表97人。
  1979年10月,省人民政府通令表彰的省劳动模范142人,其中教育系统有厦门大学蔡启瑞等10人。
  1981年7月,省人民政府授予厦门一中教师、共产党员林志强“模范人民教师”称号。1982年11月,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共704人,其中教育系统有福州第三中学池伯鼎、政和县梨洋小学廖淑贞(女)、厦门日光幼儿园余丽卿(女)等80人。
  1982年,省人民政府对奖惩审批权限重新作出规定。奖励方面:记功,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授予;记大功,由省辖市、行政公署或相当机关授予;奖品或奖金,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授予;升级,由授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除省管干部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外,其他人员逐级上报省人事局审批;升职,按干部任免权限,须报经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审批;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关于惩戒方面规定,必须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1983年4月,全省受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表彰的“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的先进教师福州第一中学陈日亮、泰宁县陈坑小学黄盛祥等29人,先进集体5个,省里表彰优秀教师37人,先进集体6个。
  1985年5月,福建省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共18人,其中教育系统有福建师范大学陈征等3人。
  1985年9月,第一个教师节,省人民政府隆重表彰先进教育工作者1667人,教育先进单位368个。
  1986年5月,福建省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21人,其中教育系统有厦门大学田昭武等2人。
  1986年教师节,福建省受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表彰的优秀教师有福州师范学校吴德涵、泉州师范专科学校赖进宝等32人,先进集体3个。
  1988年5月,福建省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21人,其中教育系统有漳州农业学校黄幼雄等3人。
  1988年9月,成立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担任理事长。省人民政府拨出专款150万元作为基金会基金。基金会得到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支持和慷慨资助,至1989年底已募集基金700万元。基金会以基金存入银行后的利息收入,作为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的经费。
  1988年10月,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共461人,其中教育工作者有福州实验小学蔡雅珠(女)、莆田县农业职业中学陈文谋等52人。
  1989年2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的《嘉奖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暂行办法》提出;国家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奖章”和相应的证书;其中贡献较大者,颁发“人民教师奖章”、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和相应的证书。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教育管理人员、服务人员颁发“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奖章”和证书,其中贡献较大者,并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和相应证书。全国每两年进行一次嘉奖工作,并在当年教师节前,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举行颁奖仪式。这年,福建省受国家教育委员会表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共487人。其中: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余宝笙(女)、漳州市教育局陈玉璋等36人被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人民教师奖章”;其他451人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奖章”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奖章”。省人民政府表彰1025位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福建省优秀教师”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由“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发给奖金。各地(市)、县也表彰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五节 待遇
  一、工资
  清以前历代教师薪俸,视各地经济情况而定,有的由学田公产租谷或宗族祠产收入支给;较多的是收受学生的束脩,或以粮食计酬,多寡不一。有的塾师还要耕种几亩薄田,半耕半教,藉以糊口;或由学生轮流供饭。
  民国初年,各学校教员的薪金无统一标准。
  民国17年(1928年)11月,福建省制定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月薪等级标准如下:
  兼任教员薪俸以授课钟点为标准,凡每周授课1小时者,高中教员月薪以4元至6元,初中教员月薪以3元至5元为标准。县立及私立中等学校参照上述标准给薪。
  民国20年(1931年)3月,省政府规定省立学校教职员待遇标准。小学专任教员的薪俸自45元至65元(分5级,每级增加5元);兼职教员以授课时数计算,小学每小时1.6元至1.8元,实验小学每小时1.8元至2元。初级中学专任教员的薪俸自90元至130元(分5级,每级增加10元);兼任教员每小时3.4元至5.4元。高级中学专任教员的薪俸自110元至150元(分5级,每级增加10元);兼任教员每小时4.5元至6.5元。同年11月,省教育厅规定县立区立小学教职员每月俸给等级标准如下:
  私立小学教员的薪俸标准参照上表执行。
  民国23年(1934年),修正福建省立中小学教员薪俸待遇,仍按民国20年规定的标准,修正规定增列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与初中教员薪俸标准相同;高级职业学校、师范学校教员与高中教员薪俸标准相同。兼任教员的薪俸标准也与同级学校教员相同。乡村师范学校按性质参照初中或高中的标准酌定,并规定中、小学校长和中学兼任主任及训育职务的专任教员,他们按规定所担任的教学工作,均不得另支俸给。
  民国26年(1937年),福建省中学、师范、职业学校专任教师1528人,月薪在100元以上的仅84人,详见表12-16。
  民国26年(1937年)福建省中学、师范、及职业学校专任教师1528人,月薪在100元以上的仅84人,详见表12-16。
  民国28年(1939年),福建省中等学校专任教员薪俸等级分为9级。初级中学,简易师范、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从80~160元(每级增加10元);高级中学、师范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教员从100~180元(每级增加10元)。兼任初中教员每周每小时月支3.5元,兼任高中教员每周每小时月支4.5元。民国31年,福建省公立中等学校专任教员待遇:初级中学、简易师范、初级职业学校教员从120~300元(即从16级至6级,除16级进15级加10元外,其余每级增加20元);高级中学、师范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教员从140~340元(即从14级至4级,每级增加20元)。民国32年,福建省政府批准省教育厅参照教育部颁发的国立学校教职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制定了福建省立专科以上学校教员战时俸额在原薪基础上加成支给标准,见表12-17。
  民国37年(1948年),教育部订定中等学校教员年功加俸办法:省市中等学校专任教员,经登记、检定合格,品端学粹,服务成绩优良,在校服务满5年以上者,给以年功加俸,按“年功级”确定,凡在一校连续服务5年者,为第一年功级,嗣后仍在原校服务每满3年者,为一年功级。每一年功级,加俸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秋至1950年间,福建省完全小学教师平均每人每月大米120斤左右,乡(村)教师略低于完小教师月薪标准。1951年,福建省小学教师标准,以大米计算,详见表12-18。
  1952年,福建省执行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工工资的通知》,从1952年7月起,全国高等、中等、初等学校教职工实行以工资分为单位(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价格综合折算货币工资的一种单位)的工资标准。这个工资标准有35个工资等级,高等学校有33个等级(其中:教授、副教授有10个等级);中等学校有23个等级(其中:教师有17个等级);初等学校有18个等级。这次调资,初步统一了全省各级学校教职工的工资标准,提高了工资待遇。
  1955年,改为货币工资制,并按国家规定加发物价津贴。1956年对各级学校教职工进行工资评定和调整,减少等级,增大级差,工资水平提高较多。据福州市市属16所中学教职工1161人的统计,平均工资从57.38元提高到65.52元,增加8.14元。之后,对工资级别偏低的少数教师调整工资,1959年升级面,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为5%,普通中学为4%。1960年升级面,高等学校为40%,普通中、小学为25%。
  1963年,执行教育部关于相当于国家机关17级以上的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其余人员的调级面为40%。
  “文化大革命”期间,只在1971年对少数工龄长、工资偏低的教职工工资作了一些调整提高。
  1977年,对部分工资偏低的教职工上调工资,升级面为40%;1978年,对表现好、贡献大、工资低的教职工提升工资,升级面为2%;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按40%升级指标调整工资。
  1980年1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局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普通中学和小学从1980年1月开始试行班主任津贴,原则上每班(学生40人至50人)设班主任一人(不设副班主任),根据现有学校布点,校舍条件不同,每班生数和工作量不同,班主任津贴暂定为两等:中学一等4元,二等3元;小学一等3元、二等2元。原则上班级学生人数多,达到规定的班主任工作量的发给一等,班级学生人数少,未达到规定的班主任工作量的发给二等。
  1981年10月,全省调整部分教职工工资。凡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公办中小幼教职员的工资普遍升高1级,贡献较大,教龄较长,而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教师升2级。
  1985年,工资改革之前,福建大、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均参照1956年颁布的全国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如表12-19,表12-20,表12-21和表12-22。
  1985年12月,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为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此外,从1985年1月起,对教师另加教龄补贴。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1987年9月,省人民政府决定: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30元,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20元。
  1987年10月,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本省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部分,均可作为离退休费基数计发。
  1989年,省教委和省人事局规定:凡教龄满30年以上的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含少年宫、儿童福利院)公办教师,从1989年6月开始,其退休金补助费增至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企业办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退休金补助费问题,可参照这个通知规定执行)。并为从事教育工作30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部分山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还根据地方财力,对教师实行工资补贴。
  民办教师工资由社队负担,国家补助。1982年3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落实民办教师报酬。适当增加国家对民办教师的补助费。经教育部门考核整顿后,对合格的民办教师多增,试用的少增,辞退对象不增。补助费除留作集体福利的部分外,应全部直接发给教师本人。同时,要求切实保证民办教师从社队得到的报酬,不低于中上等劳动力每年平均实际经济收入水平。还规定不应向民办教师抽取“三金”、派义务工、收副业款等。1985年以来,先后7次给民办教师增加补贴(含调资、提高工资标准、增发食品、粮油、生活费用补贴等)。1989年,开展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评上职务后,每月可分别增资5~20元。现民办教师人均月工资收入约110元,最高的可达200元,最低的90元左右。
  成人学校教师工资参照同级普通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二、福利
  (一)民国时期
  国民政府对教师的福利待遇虽有规定,但由于执行不力,往往落空,或因所给甚少,无济于事。
  民国28年(1939年),福建省政府规定:小学教员连续服务10年以上,其子女在本省公立各级学校就读,可以免1人学费;20年以上者,可免2人学费,优待入学。
  民国31年(1942年),教育部颁布(修正学校教职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其中规定教员60岁以后退休,或未满60岁因体衰不胜教学退职者(需有医生证明),至少有8年时间在学校服务,可发给退休金。任职15年以上不满20年者发50%,20年以上未满25年者,发55%,25年以上未满30年者发60%,30年以上发65%。教员连续服务15年以上,死亡可领取抚恤金。教员因公受伤或残废至死者,可领取抚恤金。
  民国33年(1944年)6月,立法院通过修正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及抚恤金条例,“在非常时期,学校教职员之退休金,除依法给予外,并应按现任教职员之待遇比例增给之(按现待遇:原薪加倍发给,月给生活补助费、按照年龄给予公米);学校教职员领受年老退休金后,再任教员者,再退休时,其服务年数,可合并计算;依法领受年老退休金、中途死亡者,给予家属发抚恤金;私立学校教职员之退休金及抚恤金,由各校参照本条例酌给之,若有不足数,由主管教育机关发补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教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52年7月,按照政务院有关规定,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待遇。患病医疗的门诊、住院所需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医疗费拨付。
  1955年1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试行办法”和1957年11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等文件,进一步落实各级学校教职工疾病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
  1964年5月,在全省教职工中执行国务院批转“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中规定:“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病人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费)可参照旅差费的规定,在原单位旅差费项下报销”。
  2.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
  1952年9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公立学校的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之规定》中,对“供给制人员和1948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其患病期间在一个月以内者,原工资照发,一个月以上至6个月者,发给原工资80%,6个月以上者,发给原工资60~80%,并规定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补助。
  1955年12月,遵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从1956年1月1日起,执行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头一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标准工资加所在地物价津贴)的70%;满两年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100%。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两年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此项生活待遇发到他恢复或者退休退职时止”。同时还规定:对革命有重大功绩,或且在参加工作前,长期从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事业,并且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酌量提高。
  1981年4月,按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废止1955年12月发布的《试行办法》,新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其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提高。还规定,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按30元发给。
  1982年3月,省人民政府规定,民办教师病假6个月以内和女教师按计划生育的产假期间,国家补助费和社队补贴照发。需请代课教师的,由办学单位付给报酬。3.女教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
  1953年2月和1955年4月,国务院和高等教育部《关于女教职工生育待遇的通知》中规定:女教职工生育,产前产后给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难产或双生时,增加产假14天,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身体病弱仍不能工作,经医生证明者,按病假规定办理。本省照此执行。
  4.教职工的离退休、退职待遇。
  1955年12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暂行规定的命令》下达后,福建省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从1956年1月起,享受退休、退职和病假期间各项生活待遇。
  195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和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福建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的离休、退休、退职都认真贯彻执行。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其退休后的待遇为“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1981年7月,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退休、退职规定:已达到退休年龄和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身体尚好,并且仍能担任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副教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暂缓办理退休。福建各高校都遵照执行。
  5.教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195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后,全省公办学校教职工,工作满一年的,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够利用公休日回家团聚的,每年可以享受1次2~3周的假期。探亲假期间,本人标准工资照发。
  1962年10月,福建省执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探亲假以及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问题的请示报告》中规定:“凡有假期规定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可在寒暑假期间由个人自行安排”探亲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发给往返车船费。
  1981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1958年2月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并规定:“在探亲假期和里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
  6.教职工牺牲、病故后的抚恤金待遇
  1953年6月,福建省执行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死亡后埋葬、抚恤费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高等学校教职工死亡,可在100~150万元(旧币)内开支埋葬费,并按其原工资酌情一次性发给1~12个月的家属抚恤费。
  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发出《关于教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级别,参照“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按照“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种抚恤金的等级发给抚恤金。中专、中小学教师,由省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年,教育部、财政部又发出《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对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的抚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评定残废等级,按照现行残废抚恤标准,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7.教职工福利费的规定
  1953年9月,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卫生部在《关于适当解决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福利问题的几项原则的决定》中规定:“按每人每月2万元(旧币,折合现人民币2元)计算,交给县(镇)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重点使用”。
  1958年6月,执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工作的请示报告》和1965年8月,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标准》按各校教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5%计算,提取使用。
  1966年2月,省人民政府规定:今后教职工福利费仍按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但在分配各级各类学校时,不按同样工资比例计算,改按人数分配,以便适当照顾小学、幼儿园等教师工资低、困难大的单位。每年分配具体数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另行下达。教师福利费的补助,仍掌握:“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有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侨办学校,大多数资金充足,有的设立教师福利基金,教师福利比一般学校为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福建省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为教师办了以下实事:
  (1)逐步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
  从1979年开始,省人民政府对省属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基建经费。在“六五”、“七五”期间,共新建住房面积273835平方米,其中1987年至1989年连续三年,每年省人民政府专门拨款500万元,解决中青年教师住房问题。
  198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拨款1000万元给市区中学建40幢教师住宅楼,建筑面积达8000平方米,解决1666户教师的住房困难;另贷款30万元给福州师专盖一幢教师宿舍。该市1979年以后,教师住房状况有很大改善。市属学校教师从1978年前人均住房2.4平方米,至1987年人均达7.2平方米。扩大3倍。为此,福州市教育局受到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表彰。
  从1979~1989年的11年时间,福建全省城市中小学教师有11000多户搬进新居。
  (2)帮助教师子女安排就业
  1980年至1989年,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福建师大、福州大学等12所普通高校安排教职工子女就业共1552人,全省普教(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的子女有26240人得到安排就业。
  (3)逐步解决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1980~1989年,全省12所高等院校帮助教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1118人(含调出的255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共2694人,使他们更加安心从事教学工作。
  (4)帮助教师子女解决入托难问题
  福建省各高等学校普遍办起幼儿园,帮助教师解决子女入托难的问题。1980~1989年共有入托儿童8321人。普教系统帮助中小学教师解决子女入托达3238人。
  (5)安排骨干教师家属“农转非”(农业户转为居民户)
  1985年3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骨干教师家属“农转非”的决定,给中教5级、小教3级(在县城以下农村任教的放宽到中教6级、小教4级),及大专毕业后在农村任教满15年、中专毕业后在农村任教满2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家属办理“农转非”手续。全省各大学帮助讲师等骨干教师解决“农转非”共331户898人。
  (6)建立民办教师退养制度
  为了解决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1988年6月,省教委、省人事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关于民办教师退养问题的意见》,规定: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1979年底在册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员:一是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任教满20年以上;二是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任教满20年以上,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三是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发给退养补助费,从教育附加征收经费中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其副食品补贴,城镇吃商品粮的粮价补贴照发,经费在民办教师补助费和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乡财政补给。全省从1988年6月1日起执行。退养补助费从批准之月起发放,发至其去世为止。非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可参照执行。全省已办理退养手续的占符合退养条件的72.8%。
  (7)帮助农村教师家属贫困户脱贫
  从1986年开始,福建省教委、省教育工会在平和县开展农村教师家属扶贫试点工作。1987、1989年,先后在平和、罗源、福鼎等县召开农村教师家属扶贫工作会议,交流本省各地教师家属扶贫工作经验。据统计:福建省农村教师贫困户有23640户,占农村教师总数12.3%,经过4年的努力,农村教师家属已脱贫18794户,占教师贫困户总数的76.5%。
  (8)提高福利待遇
  1988年9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各级政府和办学单位根据自己的财力提高教师、职工的福利待遇。有条件的中小学经县(市、区)批准,在定员定编的基础上,试行工资包干,教师多承担课程可多得酬金。学校通过勤工俭学的收入给教职工增加的生活补贴,不计入单位和个人的奖金总额。学校奖金税起征点放宽到人均4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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